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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信用证分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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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分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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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信用证

3-31分析信用证 11 3.3.1 分析信用证 LETTER OF CREDIT TRN: 1111510768 COURIER REFERENCE: A/888692 RECEIVED FROM: BANK OF TOKYO_ MITSUBISHI, LTD., THE OSAKA JAPAN DESTINATION: BANK OF CHINA, NINGBO BRANCH SEQUENCE OF TOTAL: 1/1 FORM OF DOC. CREDIT: IRREVOCABLE DOC. CREDIT NUMBER: H486-2001689 DATE OF ISSUE: 070606 EXPIRY DATE : 070625 PLACE: COUNTERS OF NEGOTIATING BANK APPLICANT : TOKO TRADE CORPORATION OSAKA 2-6-7, KAWA RAMACHI, 1-CHOME, OSAKA, JAPAN. BENEFICIARY : NINGBO HUADONG FOOD CO., LTD. NO. 18 DONG SHAN ROAD, NINGBO, CHINA AMOUNT : CURRENCY USD AMOUNT 30 600.00 AVAILABEL WITH /BY: ANY BANK ON SIGHT BASIS BY NEGOTIATION DRAFTS AT SIGHT FOR FULL INVOICE VALUE DRAWEE: BANK OF TOKYO_MITSUBISHI, LTD., THE NEW YORK, NY (NEW YORK BRANCH)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 TRANSHIPMETN : PROHIBITED LOADING IN CHARGE: CHINA FOR TRANSPROT TO: OSAKA, JAPAN. LATEST DATE OF SHIP.: 070615 DESCRIPT. OF GOODS: 30 M/T FROZEN PEAPODS CIF OSAKA, JAPAN AS PER S/C NO.JP070525 DOCUMENTS REQUIRED: 1.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3 ORIGINALS AND 3 COPIES 2.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 MARKED ??FREIGHT PREPAID?? NOTIFY APPLICANT 3.PACKING LIST IN TRIPLICATE 4.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STATING THAT 1 ORIGINAL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AND 1 ORIGINAL B/L ONE ORIGINAL INSURANCE POLICY HAVE BEEN SENT TO APPLICANT BY COURIER 5.INSURANCE POLICY IN DUPLICATE ENDORSED IN BLANK, COVERING ALL RISKS AND WAR RISK FOR 110% OF INVOICE VALUE. CLAIM PAYABLE AT OSAKA, JAPAN IN THE CURRENCY OF DRAFTS 6.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MANUFACTURERS ADDITIONAL CONDITION: DETAILS OF CHARGES: ALL BANKING CHARGES OUTSIDE JAPAN ARE FOR ACCOUNT OF BENEFICIARY PRESENTATION PERIOD: 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WITHIN 10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BUT WITHIN VALIDITY OF THE CREDIT. 11 CONFIRMATION: WITHOUT INSTRUCTIONS: ① REIMBURSEMENT BY TELECOMMUNICATION IS PROHIBITED. ②NEGOTIATING BANK MUST SEND ALL DOCUMENTS TO US, I.E. THE BANK OF TOKYO_MITSUBISHI, LTD., 2-3, KITAHAMA 4-CHOME, CHUO-KU, OSAKA 541-8535 AND/OR C.P.O. POX 388, OSAKA 530-8692 IN ONE LOT BY COURIER SERVICE AND REIMBURSE YOURSELVES FROM REIMBURSING BANK FOR EACH PRESENTATION OF DISCREPANT DOCUMENTS UNDER THIS CREDIT. END OF L/C THIS CREDIT IS ISSUED SUBJECT TO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NETARY CREDITS (1993 REVISION) ICC PUBL. 500. 有关资料:发票号码:07GESP3298 发票日期:2007 年6 月6 日提单号码:CANE090318 提单日期:2007 年6 月12 日船名:PRESIDENT V.006 运费:USD1600 保单号码:9076521 保险费:USD150.00 货物装箱情况:20KGS/CTN H.S.编码:8712.1000 商品情况:30M/T FROZEN PEAPODS 净重:20KGS/CTN 毛重:21KGS/CTN 尺码:(50X40X60)CM/CTN 唛头:TOKO MADE IN CHINA NO.1-UP 生产单位:宁波华东食品有限公司(221089763214) 报检单位登记号:4478633213 集装箱号码:CGHU2332159(40??) 封号:HD20071221 11 3.3.2 分析信用证 KRUNG THAI BANK PUBLIC COMPANY LIMITED BANGKOK USER HEADER SERVICE CODE 103: BANK. PRIORITY 113: MSG USER REF . 108: INFO. FROM CI 115: SEQUENCE OF TOTAL *27:1/1 FORM OF DOC. CREDIT *40A:IRREVOCABLE DOC.CREDIT NUMBER

有关信用证的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因受益人拒绝接受信用证修改引发的纠纷 1997年1月10日,芝加哥F银行向A银行开立了一笔金额为15783美元的即期信用证。该证装船期分别为2月25日和3月8日,受益人为B市某外贸公司,货物名称为铁钉。 2月12日,A银行收到该信用证项下第一次修改,要求将装船期分别提前至2月15日和2月24日,并修改货物描述等内容。A银行立即与受益人联系,请求答复。受益人于2月19日向A银行发出书面确认,拒绝修改,A银行即向F行发出同样内容的电报。3月3日受益人交单,A银行经审核无误后议付单据,并按开证行要求寄单索汇。A银行编号为BP95I1327/97。3月13日,A银行收到F银行电报,称该单据迟装并超过有效期,以此拒付并准备退单。 经查,此笔单据的装船日为2月25日,交单日为3月3日,完全符合修改前信用证的要求。据此,A银行据理力争,反驳F银行提出的不符点。 此后,F银行又多次来电坚持上述不符点,并两次将单据退回A银行,但A银行毫不退让,又两次将单据重寄开证行。由于A银行有理有力的反驳,F银行最终于4月25日付款。 评析 本案争议的产生原因在于:开证行与议付行对已经开证行修改过,但未经受益人同意的信用证条款约束力的认识不同。开证行认为按照其修改过的信用证条款来审核单据,存在不符点,因此拒付;议付行则认为信用证条款虽经开证行修改,但因未获得受益人同意,因此修改过的信用证不能对受益人构成约束,仍只能依照修改前的信用证条款来审核单据。 那么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单方面修改信用证能否产生法律效力呢回答是否定的。一方面从信用证的开立与基础交易的基本关系看,信用证的开立是服务于基础交易的,信用证作为一种支付条件,它应当符合基础交易合同中所反映的进出口商的一致意见,除非进出口商就修改基础交易合同的支付条件达成协议,否则不能修改信用证条款。单方面的修改信用证条款即同于违反了基础交易中约定的支付条件,对另一方来说是没有约束力的;另一方面,正是基于对正常交易秩序与规则的认识,UCO500第九条规定:“……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不可撤销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

最新信用证分析单答案-第三版

上海环宇贸易有限公司 Shanghai Universal Trading Co.丄td 信用证分析单 1.信用证文本格式□ 信开□电开□ SWIFT 2.信用证号码AM/VA07721SLC 3.开证日2008 年4月18 日 4.到期日2008 年6月9 日 5.到期地点NETHERLANDS 6.兑付方式□ 付款□承兑□议付 7.兑付银行任何银行 8.信用证金额USD26660.8 9.金额允许增减幅度---- 10■交单期运输单据签发日后15天内,信用证有效期内 11■开证申请人TIBOLIAN TRADING B.V 12.受益人SHANGHAI UNIVERSAL TRADING CO., LTD 1 开证银行 F.VANLANSCHOT BANKIERS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d14844127.html,HERLANDS 14■通知银行BANK OF CHINA,SHANGHAI BRANCH 15.货物名称 4 ITEMS OF TOTAL 2088SETS OF PLUSH TOYS 16■价格、交货、贸易术语CIF ROTTERSAM(INCOTERMS 2000) 仃.最迟装运日2008 年5 月25 日 18. 装运港SHANGHAI 19. 目的港ROTTERDAM 20. 分批装运□允许□ 不允许 21. 转运□ 允许□ 不允许 22. 运输标志CE/IMP.087/TIV-PO-CSH0873/ROTTERDAM/CARTON NO. AND UP/KB0278 CE/IMP.087/TIV-PO-CSH0873/ROTTERDAM/CARTON NO. AND UP/KB5411 F- TOYS228/TIV-PO-CSH0873/ ROTTERDAM/CARTON NO. AND UP/KB0677 F- TOYS228/TIV-PO-CSH0873/ ROTTERDAM/CARTON NO. AND UP/KB7900 23. 运输方式□ 海运□ 空运□ 陆运

国内信用证业务发展经验浅析

国内信用证业务发展经验浅析 ——营业部本级 自总行及省分行大力支持开展国内贸易融资以来,营业部本级的国内贸易融资在业务品种、业务数量和交易金额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其中主要产品国内信用证更是备受企业的青睐,甚至成为一些贸易流通企业国内结算方式的首选。由于我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开展在省内起步最早,业务占比最高,因而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此做以下几方面的分析和探讨。 一、国内信用证业务产品优势的认识 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作为一项新兴推广的结算业务,国内信用证有着其它国内结算方式不可比拟的优势。比如国内信用证和目前运用最广、最具代表性的传统人民币结算方式银行承兑汇票相比除了一些相似点之外还有许多自身的特点(见下表)。正是这些特点使得国内信用证成为一项颇具优势的产品。 表:国内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要异同点 国内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相似点 1. 均需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为基础 2. 均有银行信用为基础 3. 期限原则上都不超过6个月 不同点 1. 是企业的表外业务 1. 是企业的表内业务 2. 不可撤销,不可转让 2. 可以背书转让 3. 除了合同还有证明贸易过程的3. 只有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无单 相应单据,比如货运单据。(注1) 据及物权凭证 4. 符合条件可作修改 4. 一经开立不可作修改

5. 可以向银行续做多种贸易融资 5. 只可以向银行续做贴现 6. 手续费为开证金额的万分之五6. 手续费仅为汇票金额的万分之 到十五(修改、通知等费用另算) 五 注1:国内证中的船运单据等目前还不能作为物权凭证,这点不同于国际证。 国内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均以银行信用为保证,对受益人来说风险较低。 1 国内信用证和承兑的主要不同点在于:国内证对开证申请企业来讲是表外业务,不同于银行承兑汇票需在会计报表中以应付票据科目体现,因此用国内证结算替代承兑汇票结算有助于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国内证不可撤销及转让,比票据的背书转让更具交易对象的稳定可靠性,也方便银行控制风险;国内证的跟单单据比承兑票据更易使银行掌握贸易流通的过程,降低风险;另外,国内信用证开立后贸易双方都有许多贸易融资后续业务可以开展,比如买方融资,卖方融资,打包贷款,比承兑持票人单一的票据贴现方式要更为灵活多变。 二、国内信用证业务营销经验浅析 由于国内信用证这种结算方式相比其他人民币结算方式来讲可靠性好,安全性高,灵活性大,因此采用国内信用证方式结算其实是很多企业的需求。但是因为国内市场环境比国外要复杂、风险相对要大,所以国内证对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要求也比较高,因此国内信用证的推广普及又不像国际信用证那么容易被人熟悉和接受。一方面企业有潜在需求,而另一方面新业务接受度不高,推广普及有难度,这之间的差距就需要靠环环相扣的营销步骤来弥合。 (一)目标客户的精确定位 首先,只有对目标客户的精确定位,才能使营销有的放矢。本级在推广国内信用证的初期也曾遇到目标客户的选择问题,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客户都适合国内信用证这种特殊的结算方式,而且大多数客户对国内信用证还比较陌生,接受程度有

信用证业务案例分析

信用证业务案例分析 一、案情背景 业务类型:信用证结算 开证行:I银行 开证申请人:A公司 受益人:B公司 寄单行:N银行 信用证类型: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案情经过 2008年6月10日,N银行收到I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并将此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B公司。信用证显示出口商品为“NYLON COAT”。 11月24日,B公司来N银行交单,单据包含全套海运提单,经N银行审核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当日N银行获得B公司书面不符点确认授权后单寄I银行索汇。 12月5日,N银行在收到I银行的拒付电文及时通知了B公司。而12月10日,B公司却告知N银行此套单据项下货物已被A公司凭开证行I银行出具的提货担保书提走,此时B公司仍未收到货款,当天N银行向I银行发出查询。 12月11日,I银行回复不符点未被接受。当日,受益

人B公司立即指示N银行发报要求I银行退单。 其后经N银行多次发报催促的情况下,于1月4日N 银行最终才收到退回的全套单据,并在核对无误后交还给B 公司。 案情分析: 二、案情背景 业务类型:信用证结算 开证行:I银行 开证申请人:A公司 通知行:A银行 议付行:N银行 受益人:B公司 信用证类型: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 案情经过 国内B公司与日本A公司成交一笔香菇出口贸易,A公司于2008年2月份委托日本I银行开出一份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通过A银行通知B公司。由于B公司大部分业务在N 银行办理,因此2008年3月14日持信用证及相关单据到N银行交单议付。信用证部分条款规定如下:1300公斤香菇,从上海装运至日本大阪,最迟装运期2008年3月10日。不许分

批装运和转运等。N银行审核单据无误后,按信用证要求邮寄单据索汇。 2008年3月21日,N银行收到日本I银行拒付通知,提出以下不符点:1、信用证规定总数量1500公斤不许分批装运,但所提交提单只装1300公斤,不符合信用证规定。2.信用证规定不许转运,但你方所提交的提单上记载有将转运的字样,故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N银行了解得知,B公司于3月10日接到A银行通知收到该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货物数量增加200公斤,装运期延展至4月10日,其他条款未修改。B公司当时已安排好1300公斤货物出运事宜,认为200公斤货物可以另行装运,所以仍照原计划安排装运,同时通知A银行接受该修改。而在提交单据时,B公司认为该修改对于本次交单无实际影响,未及时到A银行提取信用证修改书在第一次交单时一并提交给N银行。通过对留底档案的再次审查发现,虽然提单有将转运的字样,但提单上明确显示为集装箱运输。 根据以上情况,N银行向I银行提出反驳:1.原信用证数量规定1300公斤货物不许分批装运,我方已经按照信用证规定,将1300公斤货物不分批原数装出。至于你行3月10日又修改信用证增加数量200公斤,仍然要按照该修改的要求于4月10日前将200公斤原数亦不分批装出。2.根据UCP600第二十条c款规定:“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

信用证案例分析含答案

信用证的再转让I银行开立一张不可撤消可转让跟单信用证,以M作为受益人,A行为该证的通知行。在A行将该证通知M后,M指示A行将此证转让给X,该转证的到期日比原证早1个月。第二受益人X受到转证后,对于转证的一些条款与第一受益人M产生了分歧。双方经过多次协商,终未达成协议。而此时,该转证已过期。 于是M请求A行将已过期的未使用的转证恢复到原证。鉴于原证到期日尚有1个月,M 要求A行能将恢复到原证的金额再度转让给新的第二受益人Y。A行认为它不能同意M的做法。因为将该证转让给Y构成了信用证的第二次转让,而这正违反了《UCP600》第38条的规定。况且,A行未从第二受益人X处收到任何货物未出运.转证未被使用或者同意撤销转证之类的信息。 分析 A行在认识上存有误区。将未使用过的转证再次转让给另一新的第二受益人不能被视作为二次转让。《UCP600》第38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因此,该信用证不能按第二受益人要求转让给随后的第三受益人。根据此条文意,由第一受益人作出的再次转让并不构成二次转让,而视为一次同时转让给多个受益人的情形。所以此等转让并非为《UCP600》所禁止。在此案中,既然第二受益人X并未接受转证,第一受益人M当然可以自动地将该证转让。 当然A行也并未义务接受M再次转让的指示。《UCP600》第38条又规定:除非转让范围和方式已为转让行明确同意,转让行并无办理该转让的义务。倘若A行同意将该证转让给Y,比较谨慎的做法是:它从X处获取一份书面指示同意撤销未用的转证,同时退回转

证通知。 开证行对议付行的偿付责任 19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于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撒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1992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 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992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结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干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都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都灭失的悄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忖行巳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郁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 3买方的损失加何得到补偿? 分析: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 2开证行不能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

浅析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较好地解决了商业信用危机和买卖双方信贷融资问题,因此,信用证成为当前国际贸易和金融领域重要的支付结算工具。信用证能发挥如此巨大的作用关键在于信用证运作过程中所奉行的独立性原则——信用证赖以存在的基石。 一、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内涵 所谓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是指信用证交易是独立于作为基础的货物交易的,受益人与开证行之间的交单付款具有独立性,独立于信用证的基础交易即货物买卖,不受买方的影响,也不受货物的影响。也就是说信用证法律关系与基础合同所属法律关系是独立的。信用证是在银行的介入下开展的一种付款方式,但是银行的加入并不是为他人谋利的,而是为了自身的利益,才产生了独立性原则。规定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理由,首先是合同的相对性,银行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其不能享有买卖合同的权利,也不承担买卖合同的义务,更无法控制买卖合同的内容,自然也无法决定谁将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其次是从银行的利益考虑。正如前述,银行是为了双方交易的安全而加入双方交易的,而且,银行必须从中能获益,还要降低加入风险,因此银行不可能直接介入双方买卖合同之中。如果开证行在付款前除了了解信用证条款和审核单据以外,还有义务了解主合同的履行情况和争议的话,那么银行无论是从技术还是人力物力上都是做不到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也将丧失其商业价值。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四条、第五条对该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UCP600第四条规定:“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其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影响。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 UCP600第五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二、信用证独立性的价值体现 信用证独立性原则是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一贯确立的信用证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无论对于开证行、受益人、开证申请人还是介入信用证交易的其他银行来说都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对于受益人而言,该原则为其提供了真正意义上的交易安全保障。在信用证交易下,具有稳定支付能力的银行作为第一付款人,而且该付款人在准备付款时不会越过单据去审查基础合同。只要卖方能够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银行就必须付款。即使买方无能力付款, 卖方也能从银行得到付款。这几乎完全免除了卖方的风险,使得卖方成为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最大受益者。 对于开证申请人而言,该原则的存在可以由银行对卖方提交的交货凭证进行审查,从而确定卖方付运的事实、付运的时间等。再者,如果没有此原则,开证申请人利用银行信用进行融资的目的就会落空,开证行也可能借口基础合同存在纠纷而拒绝向受益人付款。 对于介入信用证交易的其他银行如保兑行、议付行、付款行等而言,该原则的存在使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不能将单据以外的抗辩引入信用证交易,从而避免了它们可能不能从开证行处得到偿付的风险,确保了银行不介入基础合同交易,确保信用证制度价值的充分发挥。 独立性原则一项重要的功能是将信用证交易有关当事人职责限定在各自最专长的领域内。其次是为了促进信用证交易的快捷。银行是信用证业务的专门机构,对信用证的知识和技能均十分熟悉和了解。如果仅需按信用证条款审查单据,而不必顾及其他问题,就可使信用证交易迅速完成,不会浪费许多时间。信用证的独立性也便于中间行加入交易,信用证交易需要借助许多中间银行的服务才会更加快捷灵活,如果不采用独立性原则,则这些中间行难以介入,因此就会阻碍信用证交易的进行。 总之,信用证独立性原则,通过在国际贸易中将商业信 浅析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 杨丽娜 (哈尔滨工程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摘要]信用证能在国际贸易中发挥巨大的作用,离不开其赖以生存的基石独立性原则,然而,任何事物都不可 能尽善尽美,基于此原则的欺诈案件频频发生,本文分析了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价值及其缺陷,并针对欺诈案件提出几点风险防范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缺陷 欺诈【黑龙江史志2010.5(总第222期)】 170

信用证风险的原因分析及防范

信用证风险的原因分析及防范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长期发展的产物,它是指开证行按照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的请求,保证对受益人即出口商交来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和单据必须承兑和付款的书面文件。其目的在于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为出口商安全收汇、进口商安全收货提供保障,所以在我国信用证的比例高达80%多。但是信用证并不是十全十美的支付方式,它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本文试图探讨信用证风险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信用证风险的原因分析 1.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买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审核单据而不管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若出口商资信不好,以劣货代替好货,但单据上却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就必须要付款,但进口商却遭受损失。 另外,银行在审核单据时只审核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根据这条规定,银行只负责审查单据是否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而不审查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和信用证的规定是否一致,因为银行在实际进出口业务中并不是货物交易的当事人,对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无法知道,也不具备相关的技能,所以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反映的货物,这样就给资信不好的出口商以行骗的机会。 此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对单据的真假不负责,如UCP500 第十五条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该条款说明对于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是否纯系伪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当事人是否蓄意欺诈等,银行都没有义务予以审查。在实际进出口业务中有时会出现开证行按规定支付了货款,但进口商拿到提单后却提不到货,经调查后发现出口商所提交的商业发票、海运提单、保险单、装船通知等单据纯属伪造,事实上出口商根本就没有发货,而是以假单据来骗取货款。 2.信用证中软条款的存在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置信用证的受益人于不利地位, 使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可单方面地解除不可撤销信用证的付款责任的条款。由于这类条款的条件苛刻或者根本无法执行,但如不仔细审查又很难发现,所以也有人称此类条款为“陷阱条款”。根据UCP500 规定,只要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就必须要履行付款义务。但是在实际业务中一些商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或故意欺诈,常在信用证条款中加一些软条款,一旦市场出现对自己不利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浅析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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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题目: The Application of Letter of Credit in International Payements 院(系):外国语学院 班级: 11-1班 姓名:裘彭泽 学号: 2011026228 指导教师:刘玉英 教师职称:副教授

黑龙江科技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The Application of Letter of Credit in 题目 来源自拟题目 International Payments 1、研究目的和意义 支付方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目前而言,由于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着进出口商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双方一般都能接受银行的信用担保,故以信用证的方式提供银行信用已成为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一种结算方式。在我国外贸业务中,通常采用的支付方式主要包括信用证支付、汇付、托收、以及其他多种支付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信用证支付凭借自身的优点和良好的银行信用保障,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了广泛使用。本文将对信用证在国际贸易支付中的应用进行阐述,以供同行参考。 2、国内外发展情况(文献综述) 当今世界,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国际贸易在全球经济中所占据比重越来越大。在国际贸易中选择一种合适的支付方式历来是一项重要内容。就目前而言,在我国外贸业务中,通常采用的支付方式主要包括信用证支付、汇付、托收、以及其他多种支付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信用证支付凭借自身的优点和良好的银行信用保障,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了广泛使用。针对信用证支付这一话题,国内外的许多学者多对其进行了详尽的研究。 1.国外发展情况 正如在信用证的发展历史方面,英国著名经济学家丹尼尔在他2000年出版的《信用证简史》中如此阐述道:“首先出现的是商业信用证,信用证的历史基本上可以追溯到12世纪左右,信用证那个时候是作为一种最简单的“商业信用证”,而银行承担义务的现代商业信用证则是出现在大约是19世纪然后出现的是电开信用证,信用证最先是用纸制、手开、信开等方式来进行运作的20世纪70,80年代,在通讯技术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信用证的开证、通知、修改等方式可以通过电报、电话、电传的方式进行,被称为电开信用证进一步之后,信用证开始电子化所谓信用证电子化,简单的来说就是在网络平台上,我们对传统的纸张信用证进行操作和控制2002年,在国际商会上,正式发布了相关的文献,专门用来解决电子交单和电子审单这些方面的问题。各国也不断地制定了相关的制度和法律,使得信用证电子化不断的合理化、合法化,信用证的电子化就此不断进行展开。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网上信用证开始出现在互联网应用不断地在生活中普及。”如此清晰的阐述使我们一下子就认识了信用证的发展历程。 在信用证的开证正如在信用证支付的基本原理和特点中,英国著名法学家、经济学家施米托夫在2009年出版的《国际贸易法学》一书中对信用证不符点问题阐述道:“严格相符标准并不意

浅析信用证的风险和防范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风险及防范措施的研究 摘要:在国际贸易中,作为主要的国际结算方式之一的信用证巧妙地将进出口商的商业信用转换为银行信用,较好地解决了进出口商之间的信用危机,促进了国际贸易的顺利长期的发展,并且已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中。这种支付方式被如此广泛、长久的应用,就必然有一些不严谨之处,一些不法分子钻空子,对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产生严重干扰。本文将详细介绍存在的风险以及防范的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信用风险防范措施 一、信用证风险的类型 关于“信用证欺诈”,中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用列举的方式对信用证欺诈作了定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①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②受益人未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基本无价值③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④其他利用单据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1] 以下分别对各种信用证欺诈进行分类介绍。信用证欺诈大致可分为六种:出口商谋划的信用证欺诈、进口商谋划的信用证欺诈、银行谋划的欺诈、出口商和船东合谋的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和出口商合谋的信用证欺诈以及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合谋的信用证欺诈。 (一) 来自进口商 1、进口商不开证 在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的情况下,为规避市场风险,进口商从自身利益出发,故意不开证。信用证能否开立不是银行说了算,而取决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没有开证申请人的请求,银行不会向受益人开出独立于销售合同之外的单据买卖合同。 2、进口商提供假信用证骗取出口货物 所谓假信用证,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进口商故意伪造或冒用银行名义开立的信用证;二是进口商伙同资信不良银行开立的信用证。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假信用证,都是进口商诈骗行为的工具,如不能及时识破,将给出口商带来极大危害。 3、“软条款”信用证 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非善意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该信用证运转时使受益人(出口商)完全处于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则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付款责任的信用证。申请人设置这种软条款的目的在于将主动权单方面地掌握在手中,以此来诈取受益人的质量保证金之类的款项。而出口商货款的收回完全依赖于进口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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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 一、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该行议付货款,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 问: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 答:1、开证行拒绝是有道理的。 2、分析提要: 在本案中,开证行是按信用证支付原则,还是按买方要求,这是本案分析的焦点,根据“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信用证支付原则,开证行依信用证规定的支付原则行事是合法、合理的,这也是分析本案开证行拒绝买方要求的关键。 3、理由:本案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即银行见票即付。因为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为此,开证行拒绝我某公司提出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交易所拒绝付款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因为开证行只依信用证,而不看重

双方买卖合同的规定。 二、上海A出口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成交商品价值为418816美元。A公司向B公司卖断此批产品。合同规定: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外套麻包。香港B公司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包装条款为: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对于合同与信用证关于包装的不同规定,A公司保证安全收汇,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办理,只装箱打捆,没有外套麻包。“锦江”轮将该批货物5000捆运抵香港。A公司持全套单据交中国银行上海银行办理收汇,该行对单据审核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信用证付款期限为提单签发后60天,不做押汇,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全套单据寄交开证行,开证行也未提出任何不同意见。但货物运出之后的第一天起,B公司数次来函,称包装不符要求,重新打包的费用和仓储费应由A公司负担,并进而表示了退货主张。A公司认为在信用证条件下应凭信用证来履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又通知开证行“单据不符”,A公司立即复电主张单据相符。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在本案中,双方争执的焦点是其成交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相符合,处理本案争执的关键是依合同还是依据信用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规定,信用证“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支付原则,卖方上海A公司依据信用证行事是合法、合理的,应给予支持。因为在给付时,开证行和受益人只依据信用证行事,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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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再转让I银行开立一张不可撤消可转让跟单信用证,以M作为受益人,A 行为该证的通知行。在A行将该证通知M后,M指示A行将此证转让给X,该转证的到期日比原证早1个月。第二受益人X受到转证后,对于转证的一些条款与第一受益人M产生了分歧。双方经过多次协商,终未达成协议。而此时,该转证已过期。 于是M请求A行将已过期的未使用的转证恢复到原证。鉴于原证到期日尚有1个月,M要求A行能将恢复到原证的金额再度转让给新的第二受益人Y。A行认为它不能同意M的做法。因为将该证转让给Y构成了信用证的第二次转让,而这正违反了《UCP600》第38条的规定。况且,A行未从第二受益人X处收到任何货物未出运.转证未被使用或者同意撤销转证之类的信息。 分析 A行在认识上存有误区。将未使用过的转证再次转让给另一新的第二受益人不能被视作为二次转让。《UCP600》第38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因此,该信用证不能按第二受益人要求转让给随后的第三受益人。根据此条文意,由第一受益人作出的再次转让并不构成二次转让,而视为一次同时转让给多个受益人的情形。所以此等转让并非为《UCP600》所禁止。在此案中,既然第二受益人X并未接受转证,第一受益人M当然可以自动地将该证转让。 当然A行也并未义务接受M再次转让的指示。《UCP600》第38条又规定:除非转让范围和方式已为转让行明确同意,转让行并无办理该

转让的义务。倘若A行同意将该证转让给Y,比较谨慎的做法是:它从X处获取一份书面指示同意撤销未用的转证,同时退回转证通知。 开证行对议付行的偿付责任 19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于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撒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1992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 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992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结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干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都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都灭失的悄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忖行巳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郁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 3买方的损失加何得到补偿? 分析: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在装运港越过) 2开证行不能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3.买方的损失可以通过卖方提交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信用证经典案例分析

几个信用证经典案例分析(外贸新人版) 一、案例 1994年4月11日,国内某公司(以下称为JS公司)与香港GT公司达成一份出口合同:合同号No.94JS-GT102, 4950dz of 45x45/110x70 T/C yarn-dyed shirt with long sleeve(涤棉长袖衬衫), 5% more or less are allowed,单价USD28.20/dz CFR Hongkong,总金额 USD139,590.00,1994年8月底之前装运,付款方式为by 100% irrevocable L/C to be available by 30 days after date of B/L(不可撤消的提单日后30天远期信用证付款)。 经JS公司催促,JS公司于5月底收到由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Banca Commercial Italy, Naples Branch)开来的编号为6753/80210的远期信用证,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为意大利的CIBM SRL,并将目的港改为意大利的那不勒斯港,最迟装运期为1994年8月30日,同时指定承运人为Marvelous International Container Lines(以下简称MICL公司),信用证有效期为9月15日,在中国议付有效。 JS公司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提出异议,并立即组织生产。由于生产衬衫的色织面料约定由香港GT公司指定的北京GH色织厂提供,而此后北京GH色织厂未能按照JS公司的要求及时供应生产所需面料,并且数量也短缺,导致JS公司没有赶上信用证规定的8月30日的最迟装运期限。为此香港GT公司出具了一份保函给JS公司,保证买方在收到单据后会及时付款赎单。JS公司凭此保函于9月12日通过信用证指定的MICL公司装运了4700打衬衫(总货款为USD132,540.00),并取得了编号为GM/NAP-11773的海运提单,提单日期为1994年9 月12日。 9月14日,JS公司备齐信用证所要求的全套单据递交议付行。不久便收到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的拒付通知,理由是单证不符:1、数量短缺;2、提单日超过了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期。此后JS公司多次与香港GT公司和意大利的CIBM SRL联系,但二者都毫无音讯。 10月19日,开证行来函要求撤消信用证,JS公司立即表示不同意撤证。 11月1日,JS公司收到CIBM SRL的传真,声称货物质量有问题,要求降价20%。JS公司据此推断CIBM SRL已经提货,接着便从MICL海运公司处得到证实。而且据MICL称CIBM SRL 是凭正本提单提取的货物。因此JS公司立即通过议付行要求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退单。此后还多次去电催促退单事宜。 11月15日,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声称其早已将信用证号6753/80210项下的全套正本和副本单据寄给了JS公司的议付行,但议付行仅收到了一套副本单据。 JS公司了解到意大利商业银行在上海开设了办事处,并立即与该办事处的负责人交涉,严正指出作为在国际银行界有一定地位的意大利商业银行,擅自放单给买方是一种严重违反 UCP500及国际惯例的行为,希望意大利商业银行尽快妥善处理这一事件,否则JS公司将会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2月2日,意大利CIBM SRL公司的总经理L. Calabrese主动要求来华与JS公司协商解决这一贸易纠纷。12月5日,JS公司组成3人谈判小组赴上海与L. Calabrese谈判。在确认了CIBM

信用证分析

信用证语句分析 1.下面是美北信托银行开来的一封信用证开首的一句话: BEING REQUESTED BY MODERN CLASS TRADING LTD. WE HEREBY TRANSFER TO CITIC SHANGHAI INC. 160 TAI YUAN ROAD, SHANGHAI, CHINA. THE ABOVE-MENTIONED L/C ISSUED BY. IRVING TRUST INT'L BANK, ATLANTA. 请问这是一份什么信用证? [ C ] A. 对背信用证 B. 循环信用证 C. 转开信用证 D. 对开信用证 解释:信用证中明确指出“TRANSFER TO”即为转开的意思。 2.下面是KEPPEL BANK开来的一封信用证开首的一句话: WE HEREBY ISSUE AN IRREVOCABLE DOCUMENTARY CREDIT IN FAVOUR OF THE ABOVE BENEFICIARY FOR TWENTY SIX THOUSAND SEVEN HUNDRED FORTY US DOLLAR ONLY. (1) 请问这是一份什么信用证? [ B ] A. 不可转让跟单信用证 B. 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 C. 可撤销跟单信用证 D. 不可撤销可转让信用证 解释:信用证中明确指出为“AN IRREVOCABLE DOCUMENTARY CREDIT”,即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 (2) 美元与人民币汇价为1:8.29, 那么受益人根据这份信用证可获得 __221,674.60_ 人民币。 解释:根据计算26740*8.29=221,674.60 (3) 如果信用证中规定成交商品数量时有这样一句:“5 PER CENT MORE OR LESS”,那么受益人可能因此获得的收益范围是 _ USD25403.00-USD26740.00___________ 解释:当信用证中仅规定数量或单价的伸缩幅度时,信用证金额可按相应幅度减少,但最多不可超过信用证的原金额。故收益范围为USD25403.00-USD26740.00。 3. 有一外商开来的信用证的转运条款中有这样一条规定:GOODS MUST NOT BE OF ISRAELI ORIGIN. SHIPMENT FROM AND/OR TRANSHIPMENT AT ISRAELI PORT IS PROHIBITED. 你可以断定这份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可能是下面哪一个国家? [ C ] A. 美国 B. 日本 C. 沙特阿拉伯 D. 法国 解释:信用证中提及“ISRAELI”,即关于产品在以色列的原产和转运禁止问题,由于政治因素,中东国家禁止与以色列进行贸易往来,故为沙特阿拉伯。 4. CREDIT AVAILABLE WITH THE ADVISING/NOMINATED BANK BY NEGOTIATION AGAINST YOUR DRAFT(S) DRAWN ON US AT SIGHT ACCOMPANIED BY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MARKED………这句话表明受益人应向 __________议付汇票。 [ A ] A.通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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