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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XX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XX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XX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配备和管理,保证工作正常开展,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经费开支,根据上级关于公务用车配备及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区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区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区直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指非生产用车,主要包括轿车、越野车、旅行车(商务车、面包车)等。

第二章车辆定编与配备标准

第四条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化管理,公务用车采购纳入区财力投资项目管理。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监察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审计局负责同志参加的崂山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调整等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公务用车的具体编制由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其职能设置、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工作人员数量情况,合理确定,严格控制。

第六条公务用车配备执行下列标准:

(一)车辆配备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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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编工作人员8人(含8人)以下的部门和单位配备1辆公务用车;在编工作人员超过8人不满20人的可配备2辆;20人(含20人)以上不满35人的可配备3辆;35人(含35人)以上不满50人的可配备4辆;50人以上每增加10名在编人员可增加1辆公务用车。

2、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人武部等单位的业务用车,按我区现定标准并参照上级各主管部门规定核定配车数量。

(二)车辆购置标准

1、排气量: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排气量为2.0升以下(含2.0升)。

2、价格: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价格为16万元(含购车费、附加税、保险费、挂牌费)以内。

3、区领导使用的公务用车按上级规定的标准配备。

第七条严格车辆编制管理,清理超编车辆。部门超编车辆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收回,经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后,调配使用。

各部门由上级部门配备或拨付资金配备的车辆,计入部门车辆编制,车辆日常费用由区财政负担。

第八条临时机构用车,由承担工作任务的部门负责解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公务用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单位负责解决。特殊情况确需配车的,经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

第九条车辆购置资金按照财政预算实行总量控制。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资金应严格控制在财政预算内,根据工作需要及部门车辆编制、现状,经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集中研究,确定购车的标准、数量。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购车资金使用完后,原则上不再追加,特殊情况下确需突破的,应报区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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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申请配备公务用车的部门向区政府提交购车申请,说明购车理由、购车数量、资金来源及部门现有车辆情况等内容。区政府办公室将购车申请批转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公务用车配备的有关规定以及部门人员编制和车辆配备状况,提出车辆配备初步意见,报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每半年(每年3月中旬和9月中旬)召开一次会议,集中研究并提出车辆购置意见和采购方案。区发展和改革局将车辆购置意见及采购方案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经批准后下达投资计划。

特殊情况下急需的公务用车配备,经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同意或经区主要领导同意,区发展和改革局可直接下达投资计划,进入采购程序。

因工作需要,需突破配备数量和购置标准的,按上级规定和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决定以及区主要领导批示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区财政局根据区发展和改革局下达的车辆投资计划,统一组织采购并拨付资金。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不需再申请购车资金。

公务用车的报废或拍卖,按国家及我区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部门车辆编制内需报废、拍卖、调配的车辆,按照交旧配新的规定,在部门对原有车辆办理报废、拍卖或调配手续后,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并由机关事务管理局交付部门使用。

第十三条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全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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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单位)的公务车辆进行登记、核实,建立车辆配备及使用情况台帐,并定期公示,保证帐物相符。区直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办理有关车辆调配、报废、过户等变更事项时,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登记。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各部门、单位应加强车辆管理,做好所属车辆的日常调度、使用、保养及驾驶员的管理等工作,严禁使用公务用车从事非公务活动。违反规定造成事故和车辆损坏的,追究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各部门、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借用、换用基层或企业的车辆,不得用借款、挪用其它专项经费或集资、摊派等方式筹款购车。一经发现,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我区今后原则不再增加驾驶员专项编制。对新需求的驾驶员,由部门向区人事局申请,由区人事局按照临时雇员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等价择优、等质择廉的原则,组织对公务用车的保险进行政府采购,实行定点保险,各部门、单位不得自行确定保险公司。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的精神,逐步对公务用车的加油及维修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本规定各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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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销社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市供销社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市供销社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单位车辆的管理,本着“方便管理、节约开支、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车辆管理 第1条车辆有关证照和有关手续,由司机妥善保管。 第2条下班后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点,因事不能停入指定地方的车辆应存放在相应有关规定的停放处。如:出差在外的车辆,要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并锁好方向盘和门窗,搞好安全防范。否则产生不良后果由驾驶员负责。 第3条车辆原则上实行专车专人驾驶,严禁司机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单位车辆练习驾车;外单位向我单位借车的,须经领导批准; 第4条车辆进行加油需凭加油卡加油,如遇特殊原因不能使用加油卡,而又确需加油的事前要向办公室报告。 第二章车辆调度和使用 第5条车辆调度实行先领导后一般、先急后缓、先远后近的原则。 第6条实行派车制度。由用车人向办公室申请,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车,否则,按私自用车论处。 第7条用车实行出车登记制。下乡、出差凭派车单,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领派车单的,下乡或出差回来要及时补办,司机每月的出差或下乡补助,凭当月派车单,作为报销旅差补助等费用的依据。 第8条各科室如需用车的,须提前一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用车。 第9条车辆出车返回后,司机要及时向办公室报告,以便于车辆调度。 第10条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都要自觉按制度办事,尊重司机的劳动。用车人员和司机要主动配合,搞好工作衔接。 第11条司机要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随时待命,听从本单位统一安排。 第12条司机未出车时,应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在办公室待命,不得随意串岗、外出。 第四章车辆维修、养护与行车安全 第13条为确保行车安全,司机必须认真钻研业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交警指挥,严禁酒后开车,不准超速行驶。 第14条司机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使车辆始终保持最佳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原则上安排下午下班前一小时内洗车,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洗车,以免影响正常用车。 第15条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发现问题,反应敏捷,处理及时。 第16条办公室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督促司机按时进行年度审验,及时办理保险等有关手续,定期进行保养检查、油料使用情况检查。 第17条定点维修。车辆需维修时,司机要事先办理车辆维修报批手续,手续完备后,方可到定点厂家维修,并将更换的零件和维修费用票据带回,办公室及时核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车、购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厂家修车,其费用不得报销。 第18条定点洗车、美容。由办公室确定1-2个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的洗车美容店,统一购买洗车卡,对市社的公务用车进行定点洗车美容。无特殊情况(如出差在外)在非定点店洗车、美容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19条定点办理保险。市社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选定一个保险公司作为定点保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公务用车规范化、集约化管理,提高公务车辆利用效率,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和一般公务用车。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是为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的车辆,一般公务用车是保障管理人员公务,用于会议接待和机要交换等公务活动的车辆。 第三条公司公务用车管理秉承“勤俭办企业”的精神,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所属各部室、生产经营各单位、各县公司的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公司办公室归口负责公司系统公务用车管理,财务资产部负责公务用车的财务预算,费用控制和资产管理,物资供应公司负责公务用车集中招标管理及采购等相关工作,安全监察质量部负责公务用车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公司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公司车辆管理所负责公司所属各部室、生产经营各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县公司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及所属单位的公务用车管

理。 第七条公务用车配备严格执行编制计划管理。编制数量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因素进行核定,适当考虑地区差异。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和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 第九条为避免造成浪费,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报废标准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严重超标的,应予以封存;超过公务公车配备编制的,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第十条公务用车应立足选用国产汽车的原则,并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相适应,不得互相攀比,杜绝奢侈浪费。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偏远山区等道路状况比较恶劣的地区)和工作性质特殊,确需配备越野车的,应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统一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履行审批程度。 第十二条调任、新任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或现任企业负责人更新公务用车,应首先在现有公务用车中调配。确无可使用车辆的,可进行购置(租赁)。退休或者调离本单位的,不再为其个人配备或提供公务用车,不得超标准、越编制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超过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要求,为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使用范围及程序,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有效保障公务活动,结合单位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一)一般公务用车。市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界限为南至安林高速、北至北外环、西至南水北调桥、东至海信路)的一般公务活动,不得使用保留公务用车。 如有以下特殊公务活动可使用一般公务用车。 1.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集中组织的项目视察、工作检查、调研视察活动。 2.机要通信及应急突发事件的。机要通信用车主要是指用于机要交换、运送机要保密文件及资料的所需用车;应急用车主要是指由于防汛抗旱、抗震救灾、疫情防控、突发性自然灾害以及重大事故或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发生,在没有专门应急预案准备时所需用车。 3.以市委市政府名义组织的、由部门承办的专项检查督导等活动。 4.用以陪同或承办市以外机关单位或团体在我市组织的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 5.基层调研、下乡、跨区域出差等业务活动。 6.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老干部用车需要。 —1—

7.临时性紧急任务和其它特殊情况。 (二)执法执勤用车。执法执勤应急用车,只适用于有关执法执勤、监管巡查、检查、办案等监管执法工作。使用范围为**市域,其它无关活动一律不得使用执法执勤应急用车。 (三)公务平台用车。单位保留公务用车不能满足公务活动需要时,必须到公务用车服务平台租用车辆。费用在单位保留公务用车运行费中列支,凭服务平台票据报销。 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机关内部用车应按照“先审批后使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一)车辆使用科(室)填写《公务用车审批单》,经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后由车辆管理员按照车辆使用性质安排车辆。 (二)公务用车使用采取预约方式(紧急事项等特殊情况除外)。使用人须提前半天(市内)或一天(市外)向事务中心预约用车;预约后因故不需用车的,须及时与事务中心联系取消预约。 (三)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建立车辆使用管理台帐,做到用车登记、凭单出车、一车一档,定期公示。 三、公务用车车辆保养维修 市局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及保养。 (一)车辆维修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由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分管车辆领导审批后方可维修。 (二)车辆维修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大项维修,需填写《车—2—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一、用车原则 车辆使用坚持为工作服务、为急需服务和统一调配的原则,淡化用车意识,加强车辆调度,保证车辆安全,提高用车效率,节约车辆开支,使车辆使用规范化、秩序化。 二、车辆使用 1、科室下基层工作、局机关统一安排或紧急用车,视车辆情况,予以安排车辆。 2、严格遵守出车登记制度,办公室统一协调派车,由办公室申请,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派出车辆。 3、填写“出车登记簿”,出车登记簿分为时间、地点、用车人等项目,由用车人如实填写。 三、驾驶员守则 1、驾驶员和办公室主管人员通讯工具要24小时保持畅通。 2、驾驶员行车时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身心不适随时报告,严禁疲劳驾驶。 3、驾驶员要保持车况良好,严禁开故障车,消除事故隐患。 4、驾驶员不准私自用车和酒后开车、让他人开车。 四、油料管理

1、车辆加油卡实行登记制度。出车前须领取加油卡,登记相关内容,出车后立即上交加油卡和加油小票并登记加油卡使用情况。 2、长途出车途中加油或加油卡储值不足,可由司机掌握适量加油,同时保存好加油票据及时报办公室主管人员登记报销。 3、车管人员每月将油料购置、使用情况盘点一次,并在办公室工作会上通报情况。每辆车的行驶里程、耗油情况,半年统计一次,将统计结果送领导传阅。 五、车辆维修 1、首先要加强车辆保养。要定期按要求进行保养,防患于未然。车辆需经常保持车内外清洁卫生,机件要定期检查、保养,确保行驶安全。 2、车辆出现故障时,由司机及车管人员进行会诊。大额维修由司机、车管人员共同办理。按照程序,拟定维修目录,讲定价钱,小额维修(预算金额200元以下)由司机、车管人员办理,并到指定厂家维修。修理时,本车司机要在场监督修理。修理完毕,车管人员会同司机或有关人员一起检查维修情况,确保修理效果,并按有关财务规定及时报送维修回执单及相关票据。

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

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 法规分类> 法律法规> 中央法规> 部委规章及文件> 国务院直属机构 【法规名称】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 【颁布部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法规文号】国管财〔〕第号 【颁布日期】2004-06-17【实施日期】2004-06-17 【是否有效】有效【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国管财〔〕第号 第一条为节约财政经费开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号)和《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勤俭节约、反对浪费和保障公务活动需要的原则,核定公务用车编制,规范配备标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数量,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依据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一)部长级干部的专车,按人辆定编。 (二)副部长级干部的工作用车,按人辆定编。 (三)一般公务用车,根据内设的司(局)级机构和机构的人员编制定编。副部级单位副职领导工作用车,根据工作需要定编。 (四)根据部门机要工作量的大小,酌情核定—辆机要通信车辆编制。根据会议等集体活动的需要,酌情核定—辆座以下中小型客车编制。 第四条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 (一)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升(含升)以下、价格万元以内的轿车。 (二)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升(含升)以下、价格万元以内的轿车。 (三)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升(含升)以下、价格万元以内的轿车(客车、越野车等除外)。确需配备排气量升以上、价格万元以上车辆的,报国管局审批。 第五条正、副部长级干部的专车、工作用车使用年限一般为年,超过年仍能使用的,应继续使用;一般公务用车使用年限为年,年以上或行驶超过万公里的,可以申请调换。 调换下来的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六条正、副部长级干部在中央和国家机关调动工作的,其所用车辆可以转到新的工作单位继续使用;调离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其所用车辆由使用单位交回国管局。 第七条经批准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部门,须重新核定车辆编制,原则上只保留正、副部长级干部专车、

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明确职责分工,理顺工作程序,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依据《上海市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上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车辆管理原则:保障公务、提高效率、集中管理、统一调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务车辆,包括领导保障用车、业务保障用车。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部门是公司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车辆管理制度; 2、建立车辆管理档案; 3、车辆日常管理包括车辆购置、转让、报废、保险、新购车辆入户、油耗汇总、维修审核; 4、节假日以及车辆出京等车辆运行审批; 5、监督检查车辆运行情况; 6、提出处罚或者奖励建议;

7、其他需要开展的工作。 第三章车辆管理 第五条公务车费用主要包括车辆运行费用以及其它相关费用。车辆运行费用主要为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等;其它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办公费用等。 第六条公务车实行定点维修,按时保养、年检;定点保险;加油采取定点和一车一卡加油方式,加油卡使用详见《加油卡使用管理办法》;公务车辆每年按时缴纳保险费用。 第七条公司所有公务用车视使用情况每两年可更换购置车辆座椅垫、脚垫。原则上领导保障用车每车座椅垫、脚垫更换购置费用不超过每车800元,业务保障用车购置费用不超过每车500元。由部门负责统计购买。 第八条公司领导保障用车下班后应停放在住所周边地点,且随时应急保障准备,停车费用实报实销。 公司公务用车所产生的高速通行费用和停车费用在报销时须依附日期、停车地点、产生费用事由经部门审核后,按部门自行报销。 第九条所有公务用车的相关费用均纳入企业财务预算范围之内。每年度应在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以及企业当年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按公务车辆实际车况,本着节俭、必需、合理的原则编制车辆费用预算并进行单车核算。 第四章车辆使用

公司公车使用管理制度

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1.1 公司公务用车的证照保管,车辆年审、车辆保险支出等事项统一由财务部负责管理。公司车辆由专人驾驶、保养、维修、检验、清洁等。 1.2 本公司人员因公用车,须事前向总经理申请调派,总经理依其重要性指定派车,不按规定申请,不予派车。 1.3 车辆驾驶人必须具有合法的相应驾照。 1.4 未经总经理批准,公司车辆不得借予本公司之外的人员使用。 1.5 费用报销 1.5.1 公务车油料由财务部发放油卡加油,或由司机代付,回公司凭发票实报实销。 1.6 车辆维修应事先填写“车辆保修申请单”,注明行驶里程,经总经理核准后方可送修;清洗、打腊等事先应及时报告。 1.7 公司一般公务用车应指定特约修理厂维修,否则维护费不准报销。如情况特殊,经总经理同意可据实报销。可自行修复的,报销购买材料零件费用。 1.8 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需要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200元时,应事先征得总经理批准。 1.9 如因驾驶员使用不当或车管专人疏于保养,致使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其所需要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公司或责任人予以负担。 1.10 在无照驾驶、非公驾驶外出、未经许可车辆驾驶员将车借予他人使用,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事故或造成车辆损坏等情况,由车辆驾驶员及其直接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坚决杜绝酒后驾车。 1.11 私闯红灯、乱停车、驾驶未佩带安全带、驾驶时车速超规定等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规则行为,其罚款和费用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双方承担比例。 1.12 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向附近公安机关报案,并立即与公司联络处理。突发性其它类临时事故或故障,也应遵守“先报告再处理”原则。 1.13 发生人为原因造成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责任者应赔偿。 a.一般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者):按经济损失的30%处罚; b.严重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5000元者):按经济损失的20%处罚; c.重大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10000元以上者):按经济损失的10%处罚; d.特大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者):按经济损失的8%处罚。 1.14 因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公司承担相应维修费用。 1.15 公司领导自行出车,出现责任事故,按本制度规定处理。 1.16 公司驾驶员要认真做好对公司领导和各部门的驾驶服务。 1.17 工作积极主动,服从分配,同事之间搞好团结互助,有事提前请假,不得无故缺勤。 1.18 公司职工不得用公车学习汽车驾驶,否则,一切后果及损失由车辆保管者负责。 1.19 对用车者服务 a.不论用车者是否是本公司职工,司机都应热情接待,礼貌服务,安全驾驶,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交通安全; b.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 c.乘车人带大件物品时,司机应予以帮助。 1.20 离车注意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试行办法 (讨 论 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节约型政府,高效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合理配置资源,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行为,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和《荆州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用于从事公务管理活动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 公务用车配备原则:坚持严格标准、勤俭节约、逐步到位的原则;坚持先调剂后购置的原则;坚持以满足本单位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内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 定编和购置 第五条 公务用车编制按下列原则核定: (一)按领导职数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二)按人员编制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三)按工作职能需要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1、具有固定标识的特殊业务用车,可根据国家或上级业务主管

部门的意见和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2、财政拨款单位的19座以上载客汽车经过审批,纳入编制管理,不占车辆编制。 3、社会捐赠或上级下拨、奖励的车辆纳入编制管理。 (四)根据财力,以优先购买性能优,油耗低的省产车为主,对购买国产其它车辆的要严格控制。 第六条 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一)区“四大家”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相对固定1辆公务用车。 (二)区直党政机关,按编制内人数每12人配备公务用车1辆;12人以上的,按12人的递增倍数配备车辆;不足12人的根据单位的工作职能和任务大小可配备1辆公务用车。 (三)镇、办事处、管理区可配备公务用车1辆,经济发达地可增配1辆。 (四)一个单位有10名县处级离、退休干部的,可增配1辆车。 (五)检察院、法院办案工作用车,按编制内人数1人1座配备;其他执纪执法机关公务用车,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任务大小按编制内人数2人1座配备。 (六)抗洪抢险、救灾等应急工作可以另外配备专门用车。 第七条 配备公务用车价格标准: 公务用车的购车价格包括购置车辆价格、交纳购置附加税及办证费用。 (一)区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包括执法执纪办案用车),可

2019年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情况汇报材料

20XX年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运行管理 情况汇报材料 制定出台《xx县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公务用车改革公务用车入库停放制度》、《xx县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公务用车改革公务用车加油、维修、保养制度》,进一步堵塞管理漏洞,发挥财政资金最大效益,切实形成一整套完备、有效、严格的公车管理制度。 1.保留车辆的使用管理 (1)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实物保障用车2辆,不纳入集中管理,按《实施方案》规定,享用实物保障工作用车相应主要负责人不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管理工作由相应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日常管理、使用档案,车辆相关台账,定点加油、定点洗车、定点维修保养,实行单车单年独立核算。 (2)县级部门保留机要通信、应急保障、行政执法等公务用车65辆,公务调研接待用车4辆,由公车中心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按照《xx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公务出行保障办法》,遵照《xx县公务用车服务中心服务指南》(芦机管函〔2016〕16号)规定的用车流程,向公车中心预约,中心按需派车,出具派车单,费用按月据实结算,有效保障公务出行用车。 (3)乡镇政府保留公务用车11辆,由各乡镇实行编制管理。严格要求各乡镇安排专人管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日常管理、使用档案,车辆相关台账,定点加油、定点洗车、定点维修保养,实行单车单年独立核算。

(4)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6辆,由相应单位实行编制管理。严格要求各单位安排专人管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日常管理、使用档案,车辆相关台账,定点加油、定点洗车、定点维修保养,实行单车单年独立核算。 2.公车中心车辆的运维管理 (1)洗车服务。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挂网招投标,确定了3家服务点,分别是波波、红运、鹏程。 (2)加油服务。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招标方式挂网招标,确定2家服务机构,分别为中石油和沫东加油站。 (3)保险服务。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招标方式挂网招标,确定2家服务机构,分别为中国人保公司和中华保险。 (4)车辆维修保养服务。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挂网招投标,确定县域内3家具有二级及以上汽车修理资质的维修保养机构,提供集中管理车辆维修保养服务。分别是:宏宇、金鼎、华强汽车修理厂。(5)运维费用。实行服务用车相对成本费用核定,综合服务需求及服务时长等因素收费,遵守“基本保本、财政补贴”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各用车单位的相对成本费用缴财政专户,支出的加油费、洗车费、维修保养费及保险费、车辆年检费、劳务派遣工资、差旅费、驾驶员岗位津贴及外出公务涉及的路桥费、停车费、加油、修车费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向县财政申报,纳入财政预算。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XX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XXX…XXX?XX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局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局监察室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四条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六条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车管人员报告。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局办公室统一印制<机关公务车辆出车登记表>(以下简称<出车登记表>)。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驾驶员要妥善保管<出车登记表>,不得遗失。局办公室每月负责对<出车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情况。 第九条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除外派公出情况外,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车库,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

位停放的,需经因工作需要使用该车的局领导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十条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调度与使用 第十一条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第十二条用车范围。根据市车改办批复,我局保留机要通信及应急车辆X台,主要用于以下公务活动: 1、办理保密、机要文件及涉密其他业务; 2、处理紧急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稳定事件等; 3、上级部门到我市督查、督导、考核、调研和召开现场(报告)会等重要活动; 4、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通知的重大紧急会议和公共交通工具难以按时保障出行的重要紧急活动; 5、举行全市一类大型会议(市党代会、市人大、政协两会)需要运送会议设备、材料、资料等; 6、重要工作调研、视察、招商引资、访贫慰问、重大工作督查和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的重点专项检查、督查、考核,以及单位来岳公务活动; 7、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外的应急公务出行和确需开展的基层调研、跨行政区域的重要公务活动; 8、经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事项。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篇一: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为适应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切实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确保公务用车合理使用和行车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管理原则及管理权限 机关公务用车由党政办公室集中管理,乡党委书记、乡长统一调度。党政办公室根据公务的轻重缓急妥善派车,优先保障重要公务、接待和会议等活动用车。昭阳区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由党政办公室直接派车;区以外公务用车,报书记、乡长批准。 二、用车范围 乡领导的公务活动,公务接待和会议活动,机关工作人员公务下乡、出差或会议等有关活动。严禁公车私用。 三、用车程序 1、各科室用车前须报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按照车辆情况报书记、乡长审批。 2、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市区以外用车须按指定的路程行车并按时返回,不得随意改变行程,确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行程或延长出车时间,须报书记、乡长批准后方可。 3、办公室建立车辆使用台账,及时准确地登记机关公务用车行驶情况,并定期汇总报告领导。 四、费用结报 1、驾驶员出车期间的费用须及时结报。区内每月结报一次;

区外按次及时结报,一次一单。驾驶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购置车用器具或支付大额费用。 3、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经办公室安排租车发生的费用,由办公室统一结算。未经办公室安排,擅自租用车辆的费用一律不予报支。 五、油耗管理 1、车辆加油驾驶员负责。车辆出发前,应加满油,无特殊情况不得在途中现金加油。财政所根据车辆使用频率及行驶里程等因素指标,适时向加油卡充值。 2、依据车辆百公里油耗指标,对不同车型实行分类节油考核,每节超一公升燃油,按政府采购均价的50%进行奖罚,每半年结算一次。 六、车辆维修 1、驾驶员要有强烈的责任感,精心保养车辆,使车辆始终保持整洁完好状态。小故障要自己动手及时检修,自己无法检修的故障要及时填写报告书记、乡长,经领导同意后送定点修理厂维修。汽车修好后,由办公室与驾驶员逐一核对,报批维修费用。 2、车辆大修总成修理预算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采取不少于4家定点修理厂报价招标修理。 3、车辆在外出途中发生故障需修理时,必须先向主要领导,并本着以排除故障为目的的维修。 七、安全管理 1、驾驶员通讯工具随身携带,并处于开机状态,听到呼叫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住建局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为适应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切实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确保公务用车合理使用和行车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管理原则及管理权限 局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办公室根据公务的轻重缓急妥善派车,优先保障重要公务、接待和会议等活动用车。市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直接派车;市以外公务用车,以及副局级以上干部公务用车报局长批准。 二、用车范围长 局领导的公务活动,公务接待和会议活动,机关工作人员公务下乡、出差或会议等有关活动。严禁公车私用。 三、用车程序 1、各科室用车前须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报办公室,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和车辆情况签注意见,指派出车车辆和驾驶员。。 2、驾驶员一律凭派车单出车,不得私自出车。市区以外用车须按指定的路程行车并按时返回,不得随意改变行程,确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行程或延长出车时间,须与办公室联系并得到批准后方可。

3、办公室建立车辆使用台账,及时准确地登记机关公务用车行驶情况,并定期汇总报告副局级以上领导。 四、费用结报 1、驾驶员出车期间的费用须及时结报。市内每周结报一次;市外按次及时结报,一次一单。结报费用时附派车单,并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注意见。驾驶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购置车用器具或支付大额费用。 3、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经办公室安排租车发生的费用,由办公室统一结算。未经办公室安排,擅自租用车辆的费用一律不予报支。 五、油耗管理 1、车辆加油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车辆出发前,应加满油,无特殊情况不得在途中现金加油。办公室根据车辆使用频率及行驶里程等因素指标,适时向加油卡充值。 2、办公室依据机关事务局核定的车辆百公里油耗指标,对不同车型实行分类节油考核,每节超一公升燃油,按政府采购均价的50%进行奖罚,每半年结算一次。 六、车辆维修 1、驾驶员要有强烈的责任感,精心保养车辆,使车辆始终保持整洁完好状态。小故障要自己动手及时检修,自己无法检修的故障要及时填写报修单,并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送

公司公车使用管理制度

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为使公司车辆管理合理化、规范化,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最真实的反映车辆实际情况,做到有效的管理公司车辆,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公司所使用的车辆。 2、公司车辆用于公司人员业务外出办事使用。 二、用车责权 1、公司车辆由行政部调度,主管人员管理。业务用车应向领导申请,填写用车申请表,领取钥匙,出差用车需报总经理批准。 2、公司业务办公用车的证照保管,车辆年审、车辆保险及车船税支出等事项统一由主管人员负责管理。 三、驾驶人责权 1、驾驶人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应加强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学习,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做到谨慎驾驶,安全驾车。 2、公司车辆驾驶人须持有合法驾驶证件,出车时一定要检查驾驶证、行车证等有效证件是否齐全,并且要熟知交通相关法规和云南省道路及市区路况,根据目的地选择最佳的行车路线,降低车辆的费用。 3、驾驶人应爱惜公司车辆,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和车外的清洁),禁止在车内吸烟,吃零食,乱扔垃圾。平时用车要注意洗车保养,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机油及其他机件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再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5、驾驶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应立即报告主管负责人,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车辆去修理厂维修前,驾驶人应提前咨询维修价格。维修时,必须要有公司人员在场,换零部件时,可自己购买,维修完毕,方可继续用车。 6、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驾驶人离开车辆时,要仔细检查是否锁好门窗,防止车辆被盗。 7、晚间驾驶人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8、驾驶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紧跟、争道、赛车等)。 四、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1、员工外出办事,首先应选择公交车为主要交通工具,其他符合条件的用车, 一律登记、记录、申请。 2、节假日或业余时间车辆的使用应呈请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用车。 3、每次出车时,驾驶人必须到行政部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详细记录外出时间、用途、来往目的地、起始公里数、油量等内容,并签字确认,表示钥匙已收到。回到公司后,驾驶人应及时将钥匙交回行政部,并在《车辆使用登记表》上填写归来时间、返回公里数,并签字确认,表明车辆已返回。如发现未做记录的,罚款20元/次。

开展公务用车专项治理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开展公务用车专项治理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2010年12月28日,胡锦涛总书记主持召开了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分析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研究部署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其中一项就是要深入开展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 在今年初召开的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代表中央纪委常委会作工作报告。报告在安排今年的工作时指出:要认真开展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认真落实新发布的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专项治理,重点纠正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和违规换车、借车、摊派款项购车、豪华装饰及公车私用等问题。积极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一、现行公务用车制度的模式及弊端 我国现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一直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编制管理、标准控制、按需配给、单位所有的模式。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这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尤其是近几年来,公务用车已逐渐成为官员身份和待遇的象征,成为官员的隐形福利,由此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超标准配车现象普遍存在,公车数量严重超标,公车私用现象泛滥,公车支出费用惊人,这不仅成为各级财政的沉重负担,成为政府管理的黑洞,更重要的危害在于由此滋生的特权意识、奢侈浪费之风已经成为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腐蚀了党和政府的执政根基。 弊端1:公车消费膨胀

违规超编超标配车现象严重。据国家财政部统计,全国超编配车率达50%以上,有些地区的主要领导一人配两辆专车(市内和下乡各一辆)。据测算,1人2车比1车2用的社会成本还要高。 变相专车和固定用车现象严重。按照有关规定,只有部长级和省长级以上干部才能配备专车,现职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保证工作用车或相对固定用车,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后享受部长级和省长级待遇的干部都不允许配备专车。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区或有关职能部门都自行给党政领导配备了专车,有些领导用车虽然不称为专车,但却专用。 加油、维修虚开发票,国有资产流失严重。据调研结果显示,一些单位一辆公车一年仅维修费用就高达10万元以上,甚至有的公车一年竟换了40多个轮胎,平均每周换一个,其中的漏洞可想而知。另据国家有关部委统计,每辆公车年消费额平均为8万元—10万元。 弊端2:公车使用效率低 据国家发改委及广东省测算,党政机关的公车,每万里运行成本是社会运营车辆成本的5—6倍,而使用效率则仅为社会运营车辆的五分之一至六分之一。相当一部分领导的专用车,除了接送领导上下班、参加必要的公务活动或出差外,大部分时间或者闲着或者跑司机个人或领导家里的私事。 弊端3:制度规定不严格 由于国家对公车尤其是领导专车的使用范围和监管主体缺乏明确规定,对公车的油耗、维修等费用支出缺乏具体标准,对公车违规使用的处罚缺乏具体措施,致使公车使用弊端日益突出。

公务用车管理方案计划办法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公务用车管理,规范用车行为,节约经费开支,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行车安全,根据中央和省、市委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和各基层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公司和下属单位购买及租赁的小轿车、越野车、商务车、中巴车等用于公司开展业务工作的车辆。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四条公司参照《兰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实行“三统一、两压缩、一集中”原则,即统一费用管理、车辆管理和司机管理,压缩费用、编制,集中加油、维修和保险。 第五条公司机关和各基层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参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严格按照核定标准配备车辆,杜绝超标、超编现象。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行政办公室是公司车辆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车辆管理及统一调度。 (二)负责审核车辆油料使用,办理油料购买及经费审批。 (三)负责公司自有车辆保险办理。 (四)认真贯彻执行交通法规,建立建全车辆及驾驶员各项管理制度。 (五)负责监督驾驶员对车辆的清洁、保养及维修。 (六)负责办理车辆到省、市政府机关、机场等地点的通行证。 (七)定期检查车辆证件,查询车辆违章信息,并及时通知违章人及时处理违章。 (八)积极配合保险公司、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好公司车辆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并按规定上报。 (九)负责驾驶员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建立分明的奖罚制度。 (十)负责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安全活动和安全行车检查,确保行车安全。 (十一)负责督办公司机关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的年度审验工作,建立健全有关车辆档案、维修档案、事故档案及驾驶人员安全行车档案,为车辆管理工作提供原始数据。 (十二)监督各基层单位车辆的管理使用工作。 第七条乘车责任人负责公务用车出行期间安全管理和监督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局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工作,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车辆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省公路系统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各单位用于办理公务、调研督导、机要通信、突发事件应对、通勤服务等履行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主要包括轿车、越野车、中小型客车等。 第四条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坚持“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分级负责、节能高效”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局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局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局属各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局属各单位负责各自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并明确公务车辆管理部门,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做到公务用车管理职责明确。 第五条全局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

办法》等规定,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 第六条实行公务车辆使用审批制度。各单位要严格履行公务用车审批手续,公务车辆外出时必须持有派车单。 局机关公务车辆审批程序为:各部门出差需使用公务车辆时,必须填写《***局机关公务用车申请单》,由科室负责人、局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局后勤服务中心统一派车。多个科室同时去同一个地点出差时,要合并乘车,降低公务车辆运行成本。 各单位要控制和减少公务车辆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出差办理公务,应当优先选用公共交通工具。 第七条严格落实公务车辆定点停放制度。除公务活动时段外,所有公务车辆应当在单位指定地点停放。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停放至指定地点的,必须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并报车辆管理部门备案,未经许可,车辆不得在规定地点以外停放过夜。 节假日期间除值班等工作需要外,其他公务车辆应封存停驶。 第八条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辆。 (一)严禁对外出租、出借公务车辆。 (二)严禁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三)严禁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以及有业务联系单位、个人的车辆。 (四)严禁接受企业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公司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为使公司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更有效的控制车辆使用,最真实的反映车辆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以及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及时、经济、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总务部支配的所有车辆及相关人员。、 二、车辆使用管理 1、职责 1.1 总务部负责车辆派遣及使用,并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审批、协调、安排, 保证公司车辆的有效使用。 2、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2.1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公司员工因公务外出或接送客户,可申请用车。 2.2 公务车辆使用流程 2.2.1 员工申请用车时,应到总务部填写《派车单》,然后经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后,由总务部安排车辆及驾驶员。 2.2.3 公务车辆驾驶人员在收到《派车单》时,应提前检查车辆状况及油量情况,按照派车单上的时间按时出车,并填写好派车单的相关数据。 2.2.4 驾驶员及公务车辆申请人员在停车等候过程中,车辆需熄火,不得出现停车开空调现象。公务办理完毕后,应及时返回公司,不得办理私人事务。 2.2.5 公务车辆驾驶人员返回公司后应将填好的派车单及时上交总务部 审核,审核无误后由总务部存档。 2.2.6公司公务车驾驶人不得擅自将车开回家。办完公事必须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地点。 三、车辆用油管理 1、职责 1.1 总务部负责对公务车辆的用油进行统计、监督、控制。 2、车辆油卡管理 2.1 公司所有车车辆统一油卡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制度。 2.2 公司所有车辆禁止现金加油,驾驶人员应随时携带油卡,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现金加油,如遇特殊情况需现金加油,须经总务部批准。 2.3 车辆加油卡办理后,总务部应按车牌号与油卡号码进行备案登记,每月进行核对。油卡一经备案,不允许变更,如遇到特殊情况(比如油卡损坏),不能正常加油时,应报告总务部,及时更换或使用备用油卡加油。 2.4 禁止车辆间互换油卡,禁止使用其它车辆的油卡加油,如遇特殊情况,应经总务部同意。 2.5 总务部应根据车辆需要办理备用油卡,在车辆所配油卡金额不足时备用,车辆在使用备用油卡时应做好备用卡使用记录,便于月底数据统计。 2.6 特别注意事项:《车辆用油统计表》中的现金加油与备用卡加油应详细记录日期与备用卡号。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docx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试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节约型政府,高效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合理配置资源,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行为,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和《荆州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用于从事公务管理活动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公务用车配备原则:坚持严格标准、勤俭节约、逐步到位的原则;坚持先调剂后购置的原则;坚持以满足本单位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内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定编和购置 第五条公务用车编制按下列原则核定: (一)按领导职数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二)按人员编制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三)按工作职能需要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1、具有固定标识的特殊业务用车,可根据国家或上级业务主管

部门的意见和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2、财政拨款单位的19座以上载客汽车经过审批,纳入编制管理,不占车辆编制。 3、社会捐赠或上级下拨、奖励的车辆纳入编制管理。 (四)根据财力,以优先购买性能优,油耗低的省产车为主,对购买国产其它车辆的要严格控制。 第六条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一)区“四大家”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相对固定1辆公务用车。 (二)区直党政机关,按编制内人数每12人配备公务用车1辆;12人以上的,按12人的递增倍数配备车辆;不足12人的根据单位的工作职能和任务大小可配备1辆公务用车。 (三)镇、办事处、管理区可配备公务用车1辆,经济发达地可增配1辆。 (四)一个单位有10名县处级离、退休干部的,可增配1辆车。 (五)检察院、法院办案工作用车,按编制内人数1人1座配备;其他执纪执法机关公务用车,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任务大小按编制内人数2人1座配备。 (六)抗洪抢险、救灾等应急工作可以另外配备专门用车。 第七条配备公务用车价格标准: 公务用车的购车价格包括购置车辆价格、交纳购置附加税及办证费用。 (一)区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包括执法执纪办案用车),可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1 目的 规范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公务用车的配备、运行、处置及违纪处理等管理。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机关、各基层单位所有公务车辆的使用、保养以及相关责任的管理工作。 3编制依据 《海油发展公务用车管理办法》,AD-01-11,2015,海油发展 4 释义 因公用车分为公务用车和生产用车。 公务用车分为领导干部相对固定配车和公司公务用车。领导干部相对固定配车是指纳入专业管理由专业司机操作的,用于领导干部公务活动的专门用车;公司公务用车是指纳入专业管理由专业司机操作的,用于办理相关公务(指因公去往政府机关办事、赴金融机构办理大额现金及其他特殊业务、携带机密文件因公外出)、机要通信(指机要文件交换及领取、递送机密件)、活动接待(指重大的商务接待活动、公司召开和承办重大会议、接待股东方高层、政府有关部门、业务往来单位的重要来宾)、应急处理(指突发事件处置、抢险救灾)等的车辆。 生产用车是指纳入专业管理由专业司机操作的,直接为生产服务的车辆,包括大、中型专用运输车辆、普通车辆或客货车辆等。 5 职责分工 5.1综合办公室 5.1.1负责组织制修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5.1.2负责公务用车的租赁,并按海油发展相关管理办法报批、备案; 5.1.3负责做好公司公务用车的统计管理工作; 5.1.4负责公务用车的维修、保养以及各项费用的审核、控制工作;

5.1.5负责公务用车的出车审批、专职驾驶员管理以及公司层面上的协调管理工作; 5.1.6负责公司公务用车的日常调度; 5.1.7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公司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情况。对违反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要求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提出整改意见,跟踪整改情况。 5.2 HSE部 负责制修订公务用车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5.3生产管理部 负责公司生产用车的管理工作。 5.4采办部 负责公务用车的采办手续、合同签订等工作。 5.5所属单位 5.5.1负责本单位用车申请、审核; 5.5.2负责各自费用分摊车辆的费用统计、报销工作。 6 要求 6.1管理原则 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立足国产、保障公务、经济安全和节能环保”的原则,禁止攀比,杜绝奢侈浪费。 公务用车管理遵循“逐级负责、合理配置、提高效率”的原则。 6.2管理范围 管理范围为管道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公务用车。 6.3管理内容 管理内容包括公务用车的配备、运行、处置及违纪管理。 6.4工作要求 6.4.1配备管理 6.4.1.1总体要求 a)公司所属单位原则上不配备公务用车,部分规模较大、具有区域性管理 服务功能的单位如需配备公务用车,需经公司审核后报海油发展办公室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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