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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法释〔2009〕1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法释〔2009〕1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法释〔2009〕13号,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已于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罪名

第151 条第 3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 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180 条第 4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2 条第2 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201 条(《刑法修正案(七)》第3 条)

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

第224 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4 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253 条之一第 1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 条第 1 款)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253 条之一第 2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 条第 2 款)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262 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七)》第8 条)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285 条第 2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9 条第1 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85 条第 3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9 条第 2 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第337 条第 1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1 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第375 条第 2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 条第1 款)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第375 条第 3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 条第2 款)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第388 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13 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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