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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001林权抵押登记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权抵押登记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林业局2004年《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林权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在001行政区域内具有林权证的法人和公民和其他组织以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从事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申请借款的,应以书面形式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

第五条林权抵押担保的范围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根据抵押目的商定,并在抵押担保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林权抵押担保的期限,根据抵押贷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出让年限的剩余年限。001林权抵押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二章抵押登记

第七条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权抵押登记工作,林权抵押登记办理后,应在林权证上予以标注。

第八条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非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抵押时,其非林地无权抵押,但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非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九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取得林权证的;

(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

(五)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条办理林权抵押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抵押事项的申请与受理;

(二)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

(三)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

(四)签订抵押合同;

(五)申请抵押登记;

(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七)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

第十一条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出具林权证和载有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内容的相关资料供抵押权人审核。

第十二条聘请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拟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经营国家无偿划拨森林资源资产的单位,以其经营的森林资源资产申请抵押时,应先办理相关的森林、林木划拨手续。否则,抵押无效。

第十四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持以下资料向林权抵押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借款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抵押借款合同;

(四)林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林权所有人同意抵押意见书;

(六)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

量等;

(七)具有森林资源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八)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二)借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三)抵押物权属是否清楚、有效;

(四)抵押物是否重复登记;

(五)抵押物中是否有属于禁止抵押的内容;

(六)抵押期限是否超出有关法规规定的年限。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同时建立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备案制度,如实填写《林权抵押登记台账》,以备查阅。

第十六条对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该抵押物的《林权证》的“注记”栏内载明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发给抵押权人《林权抵押登记证》,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林权抵押登记证》编号、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如变更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范围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林权抵押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给予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延长抵押期限的,双方应当在抵押合同期满之前1个月内,向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期登记。

第十九条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流转、买卖或进行林木采伐等;在抵押期间,林权登记部门不得为抵押物办理林权流转、林权变更手续,采伐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和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抵押人故意隐瞒、编造抵押事实的,由其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抵押人承当。

第二十条抵押合同期满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双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持抵押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协议、《林权抵押登记证》向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已抵押林权在抵押期限内不得重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如抵押申请人故意隐瞒林权已抵押登记的事

实,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机关重复登记的,该登记无效,由其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抵押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林权抵押登记机关对受理的林权抵押登记事项,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不得拖延,无故发生拖延行为的,登记机关要对抵押申请人说明原因, 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第二十三条林权抵押登记经办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不符合登记规定的森林资源资产办理登记手续,未造成损失的,登记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造成损失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区林业主管部门、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 第 1 号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周生贤 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四条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五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条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林权证; (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第十条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第十一条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 (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林权抵押贷款面临问题及建议

林权抵押贷款 一、林权抵押贷款的重要意义 林业作为重要的基础产业和公益事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林业生产经营者担保难、贷款难的问题一直是制约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开办林权抵押贷款,对进一步拓宽林业生产经营融资渠道,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帮助农民增收致富,加快我省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省林业厅与省联社积极开展合作,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同时,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这既是省林业厅与省联社全面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创新金融服务,提高林业产业经营活力,加快林业发展、盘活林业资源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引导林业扶持政策与信贷资金的有效对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高林业生产力。因此,各级林业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支持林业发展的深远意义,按照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增加“三农”贷款、促进农民增收的要求,正确处理好防范金融风险与支持“三农”发展的关系,不断加强金融服务创新,持续增加林业信贷有效投入,切实把我省林权抵押贷款等相关工作做实、做好。 二、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主要困难 (一)抵押评估难

一是具备评估资质的人员少,专业评估机构少,林权评估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二是评估机构收费较高,借款申请人难以接受。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林业评估费用按评估标的额3%-6%的标准收取。 (二)抵押登记难 根据《甘肃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虽然要求完善林权抵押贷款配套体系,但是各地区林业部门林权抵押登记和产权交易服务等配套服务体系还不够完善。 (三)市场流转难 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看,由于林权流转市场仍不完善,林木资产流转体系尚未真正建立,对林权抵押变现时的贷款受偿率带来不确定性风险,影响林权抵押的实际担保效果,增加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林权抵押贷款的顾虑。 (四)贷款保险难 一是保险品种单一。目前,办理森林资产保险的保险公司很少,且保险范围单一,仅限于火灾,未包含病虫害等其他自然灾害。二是保险费用高。虽然各地已启动森林火灾保险,但保险公司通常要收取很高的保险费用(约1%),与农业政策性保险相比,费率偏高,客户往往难以接受,导致重庆农商行办理的林户贷款均未办理保险。 (五)贴息政策落实难

林权证个人抵押循环额度管理办法

民丰银行“富林宝”个人抵押循环额度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并规范操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局发【2004】89号关于《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森林资源资产是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抵押是指林权权利人不转移对林权占有,将该林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借款人用林权作抵押向河南栾川民丰村镇银行申请贷款,借款人或其他提供抵押的林权所有人为抵押人,我行为贷款人,栾川县森林资源收储中心为抵押权人。 第二章客户准入条件和抵押物范围 第四条借款人以自然人形式申请抵押循环额度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在我行及其他金融同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人应在我行开立存款帐户;

借款人以企业形式申请抵押循环额度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注册登记的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企业; 二、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稳定、合法、可自主支配的收入来源,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三、拥有稳定的经营生产场所,经我行认定其生产经营活动历史不少于3个月;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的信贷政策; 五、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意愿和能力。 第五条抵押物范围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所有权、使用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银行核定抵押循环额度贷款时应当坚持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并重的原则,重点研究客户还款能力,重视客户充足的现有收入对按时偿还额度项下各类贷款的保障作用,确保贷款投入与还款能力相匹配。 借款人有多个抵质押物时,可以合并申请一个抵押循环贷款额度。 第三章用途、金额和有效期 第六条抵押循环额度贷款用于合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国家法

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1、林权抵押登记申请表; 2、抵押人 * 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 * 复印件); 3、抵押权人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 * 复印件; 4、抵押人公司企业登记、股东会议决议和全体股东 * 复印件; 5、抵押; 6、借款合同; 7、林权证; 8、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1、申请报告; 2、林权登记申请表; 3、林地权属证明; 4、村民代表会议录(或组户代表会议录)、村民代表花名册(或组户代表花名册)。 5、申请单位负责人 * 复印件; 6、公示及照片。 1、申请报告; 2、林权登记申请表; 3、林地权属证明; 4、承包合同书及联户协议书; 5、个人或联户人 * 复印件; 6、公示及照片。

1、申请报告; 2、林权登记申请表(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须在镇政府审核意见栏注明:申请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申请人 * 复印件(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 * 复印件); 4、新版林权证及复印件; 5、林权流转合同书(制式文本); 6、村民代表会议录(或村民组会议录),附本届村民代表花名册(或全组户代表花名册); 7、两期公示及公示照片(一期发包公示,二期中标公示); 8、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1、申请报告; 2、林权登记申请表(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须在镇政府审核意见栏注明:申请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申请流转人 * 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 * 复印件); 4、新版林权证及联户协议书复印件(如果不是整小班流转需附林权流转清册); 5、林权流转合同书(制式文本);申请流转人同原承包人签订的林权流转合同书,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剩余年限。联户人可共同委托其中1人全权办理林权流转手续,代为签订林权流转合同; 6、联户人 * 或户口簿复印件。 1、申请报告;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令 第33号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22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 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 2013年5月2日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根据《森林法》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是指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或者载体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林改的重要成果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改档案工作是指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林改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同步进行、规范运作的原则。林改档案工作应当与林改工作同步进行和检查验收,并作为评价林改效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林改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检查和验收。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明确林改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管理林改档案。 第六条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林改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 (三)指导林改文件材料的登记、积累和归档工作; (四)负责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编目、统计等工作; (五)掌握所保管的林改档案情况,依法提供利用; (六)负责组织林改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做好林改档案的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确保林改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银行(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拓展林业有效信贷市场,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依法取得的由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林地使用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林权的占有,以该林权作抵押物向贷款人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约定以该林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林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贷款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林权为抵押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林权抵押贷款对象包括从事林业经营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经营户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农户申请办理林权抵押贷款除应符合《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从事林业经营活动; (二)有合法林权作抵押,且抵押率在50%以内; (三)农户信用评级在BB(含)级以上; (四)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 (五)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农户以外的其他借款人申请办理林权抵押贷款除应符合《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从事林业经营活动; (二)有合法林权作抵押,且抵押率在50%以内; (三)法人客户资产负债率在50%(不含)以下; (四)法人客户借款总额不超过其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0%。 第八条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从事林木、林地经营活动的流动资金需要。严禁发放垫付自有资金性质的林权抵押贷款;严禁发放与林木、林地经营活动无关的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贷款除外)。 第三章抵押物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XX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X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方便利用,根据《中华人民XX国档案法》、《XX自治区档案条例》及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结合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以下简称林权改革档案)是指在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的客观反映和历史真实记录。 第三条林权改革档案工作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应当将档案部门纳入集体林权改革领导小组。各级林业部门要把档案管理工作列入林权改革工作议事日程和林改成果检查验收项目之中,并作为林权改革效果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确保林权改革档案工作与林权改革工作同步进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林权改革档案管理体系,明确分

管领导和责任部门,配备能力强、素质高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形成网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五条林权改革档案是各级林业部门档案全宗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保证林改档案完整、准确与系统。 第六条自治区林业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区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盟市、旗(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好本级林权改革档案工作的同时,与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对所辖区域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做好林权改革档案的移交、接收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林权改革档案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负责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制度与工作标准的起草。 (三)负责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档案管理和提供利用工作。 (四)依法对所辖区域林权改革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三章整理归档 第八条盟市、旗(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苏木(乡、镇)林工站、农经站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都要将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与整理工作纳入林改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及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在林权改革实施过程中,及时将所形成的各

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

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和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省人民政府以湘政办发…2003?6号文件对我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农村、农民、农业,促进农村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为宗旨,从有利于巩固林权证的法律地位,维护林权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利于维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造林护林的积极性;有利于明晰森林、林木、林地产权,规范森林资产的依法流转;有利于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出发,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部署,全省上下齐心协力,善始善终、保质保量全面完成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任务。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登记发证原则。 凡主张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权利的,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经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稳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原则。 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必须以现有林权为基础,凡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展的林业“三定”(即山林定权发证、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和1989年开展的国有林定权发证中已经确权并核发了林权证书的,必须保持稳定,在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中主要是用原证换发国家林业局印制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林业“三定”已经确权但未能发放林权证书或林业“三定”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发生了变更以及因植树造林新增的林木、林地,则按本办法规定的登记发证程序进行登记发证。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不是重新确定林木、林地权属,不是重新分山分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之机,随意变动森林、林木、林地权属。 (三)自愿申请登记发证原则。 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必须由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依法审核受理后,予以登记并核、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无特殊情况不提出林地林权登记申请的,不予登记发

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001林权抵押登记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林权抵押登记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担保法》及国家林业局2004年《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林权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在001行政区域具有林权证的法人和公民和其他组织以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从事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申请借款的,应以书面形式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 第五条林权抵押担保的围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根据抵押目的商定,并在抵押担保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林权抵押担保的期限,根据抵押贷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出让年限的剩余年限。001林权抵押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二章抵押登记 第七条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权抵押登记工作,林权抵押登记办理后,应在林权证上予以标注。 第八条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非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抵押时,其非林地无权抵押,但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非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九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取得林权证的; (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 (五)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条办理林权抵押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抵押事项的申请与受理; (二)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 (三)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 (四)签订抵押合同; (五)申请抵押登记;

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湘政办发〔2011〕86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权登记管理,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登记是指将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由此派生的他项权利记载于林权登记簿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林权登记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依法确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作为登记管辖范围。林权登记发证的管辖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该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二)跨行政区域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三)跨行政区域的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林权权利人应当以宗地为单位申请林权登记,但非林地上具有独立利用价值并能特定化的树木除外。 宗地是指林地权属界限封闭的地块。 两个以上林权权利人共同使用一宗地的,由共有林权权利人共同申请登记,分别发放林权证。林权证应当注明各林权权利人所占林权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林权权利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林权登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证、认证。 第七条申请林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以下简称“林权证”)。 第八条使用集体所有林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林权登记,需要征求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意见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应当签注意见;拒绝签注意见的,申请人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依法取得申请登记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不影响申请林权登记。 第九条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登记的事项,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一)申请登记的林权不在登记范围内的; (二)林权登记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 (三)有权属争议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登记的。

关于进一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发展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发展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各市林业局,辽宁省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辽宁省分行,辽宁省农村信用联社: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精神,巩固和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创新和完善林业融资体制,深入开展以林权抵押为核心的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与林业的健康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林业在我省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林业发展对于全省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实施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了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为林业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和强大动力。同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也为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以林权抵押为核心的信贷业务,拓展金融服务手段和方式创造了条件。 各金融机构和林业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充分认识到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是破解林农融资难题、促进林业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也是推进新农村建设、拓展金融

服务空间、支持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举措。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创新机制,构建良好政策环境,不断改进和提升对林业的金融服务,实现繁荣林区、发展林业、富裕林农、改善民生的目标。 二、规范办理林权贷款抵押 (二)凡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且无权属纠纷的商品林、一般保护地区公益林和重点保护地区公益林的林木资产所有权及其林地使用权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宜林荒山、宜林荒地的林地使用权,均可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的标的物。下列森林资源资产不得抵押:权属不清、存有争议、特殊保护地区公益林、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核心景区的森林风景资源和政策规定不得抵押的森林资源。 (三)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林业育苗、造林、经营抚育、资源保护、林业种养业和林副产品的生产、加工与销售以及林业多种经营等。 (四)具备林权资格的林农个人,用《林权证》和由县或市林权登记管理中心核发的他项权证,直接向金融机构抵押借款;以集体所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抵押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提出相关书面证明;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所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附有股东大会、社员大会或董(理)事会同意抵押的书面协议,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人应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以国有林场及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所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经职工代表大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整理归档第四章保管移交 第五章开发利用第六章奖励处罚第七章附则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为加强和规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改档案界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简称 林改档案,是指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文件材料的总称,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林改档案工作界定】林改档案工作是指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是林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林改档案工作原则和要求】林改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同步进行、规范运作的原则。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林改档案工作纳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检查验收内容,作为评价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效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林业、档案部门职能分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林改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林改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有关组织单位的林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检查和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级林改档案工作,并对所属单位和行政村的林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林业部门工作职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明确林改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林改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林改档案管理机构职责】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林改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 (三)负责林改文件材料的登记、积累和归档工作; (四)负责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编目、统计等工作,熟悉所保管的档案情况,积极提供利用; (五)负责组织林改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三章整理归档 第八条【林改档案整理归档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

山东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提升全省林业发展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意见》(鲁发[2008]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下列权利中的一种或几种: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林地的使用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借款人不得转移和转让抵押林权,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第四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抵押权人)申请借款,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林权抵押的范围、条件 第五条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 (一)用材林、经济林等商品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其林地使用权; (二)一般公益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其林地使用权; (三)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林地使用权;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宜林地的林地使用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林权。 第六条下列林权不得抵押: (一)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 1、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2、特殊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权; (三)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林权。 第七条国有林权、集体林权和共有林权的抵押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进行抵押,要有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以及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中国农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2011-05-27 14:35:17| 分类:默认分类| 标签:林权抵押农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字号大中小订阅中国农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林权证是确定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四权一体的唯一权利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借款人除应具备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 (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法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自然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自然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 (三)自然人年龄须在18周岁(含)以上,且申请借款时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周岁(含); (四)持有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贷款用途。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及林业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融资需求,也可用于其他合法的个人消费性需求。

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林业厅、四川银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成银发[2009]1号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四川各市州林业局;四川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四川一级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都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现将《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林业厅和四川银监局报告。 附件: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省林业厅 四川银监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活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 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和转让抵押林权,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第四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具有 林权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

云南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的登记。 第三条林权登记主要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在登记管理工作中还会产生其它登记,如更正登记、补发登记、预告登记等。 初始登记是指初次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林权权利人),按照规定程序到登记机关办理的林权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林权权利人所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

有权或者使用权经初始登记后,因某种原因导致原登记的主要权利内容发生部分变化的,林权权利人持原林权证向登记机关提出的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因被依法征用、征收、占用和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林权权利人原已登记的一宗或多宗林地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全部丧失的,林权权利人到林权登记机关进行的登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登记发证机关,其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办理部门,依法负责受理林权登记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是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唯一凭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依法确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作为登记管辖范围。林权登记发证的管辖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使用国家所有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二)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三)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由

林权证办理流程

林权证办理、颁发程序 一、已颁发林权证的,属于林木林地流转 基本程序: 申请—审查—受理—勘验—公示—登记造册—发证 规定: 国家、集体、单位和个人经营管理,权属明晰且依法取得林权证书的森林、林木、林地可以依法流转。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不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承包、合资合作、出租的方式,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森林旅游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转: (一)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 (二)未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林权证书的; (三)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 (四)已依法抵押的林木、林地,抵押权人未书面明确表示同意流转的;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制流转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流转的。 家庭承包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的剩余期限;国有及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70年。 流转程序及登记 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 (三)流转合同;

流转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有决议),且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流转的批准文件。 流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的,还应当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要求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个人的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流转共有或者合资合作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的,还应当提交共有人或者合资合作各方同意的书面材料。 二、未颁发林权证的,应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办法确权后再颁发林权证 确权发证工作流程 因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于2008年进行,当时未参加林改而现在要求发证的,应先提交申请,村、乡签署意见,然后按照“摸底调查现有林权—第一榜公示—制定、通过林改方案(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勘界—第二榜公示—签订(完善)合同—林权权利人申请发证—审核—输机—发证前第三榜公示—颁证—建档”12个步骤实施。 申请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山东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规定试行

山东省林权抵押贷款管 理规定试行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山东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提升全省林业发展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意见》(鲁发[2008]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下列权利中的一种或几种: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林地的使用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借款人不得转移和转让抵押林权,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第四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抵押权人)申请借款,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林权抵押的范围、条件 第五条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 (一)用材林、经济林等商品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其林地使用权; (二)一般公益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其林地使用权; (三)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林地使用权;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宜林地的林地使用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林权。 第六条下列林权不得抵押: (一)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 1、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2、特殊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权; (三)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林权。 第七条国有林权、集体林权和共有林权的抵押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进行抵押,要有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 第 1 号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周生贤 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四条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五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条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林权证; (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活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和转让抵押林权,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第四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具有林权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抵押权人)申请借款或其他目的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林权抵押的范围、条件和期限 第五条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宜林地的林地使用权;(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林权。具体抵押的范围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根据抵押目的商定,并在书面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下列林权不得抵押:(一)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二)

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权;(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林权(农村居民在其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四)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林权。 第七条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以及共有林权、承包经营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贷款的,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进行抵押的,要有依法经本集体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和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二)以共有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三)以承包经营的林权抵押的,应提供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证明以及该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第八条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及公司取得的林权进行林权抵押贷款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林权抵押的,须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审批机关批准;(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林权抵押的,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但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抵押时,其所依托的林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因政府规划调整林地的属性和用途,降低抵押林权价值的,政府给予的降低林权价值部分的补偿,应优先用于归还借款本息。 第十条已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权抵押时,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已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抵押人应将林木采伐许可证原件交抵押权人代为保管,并由双方向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集体林权抵押手续时,必须取得拥有集体林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全额偿还本息时,同意抵押林权流转的书面文件。 第十二条林权抵押的期限,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抵押人拥有的林权使用剩余期限;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未发包的林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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