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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办事指南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1-01-28] 来源:市交通委员会

一、适用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包括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禁航区划定、航道〔路〕划定、交通管制区划定、锚地划定、平安作业区划定,水域岸线平安使用,沉船沉物打捞作业,河港口水域进展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0939〕

分项名称:

1.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2.河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

3.河禁航区划定、航道〔路〕划定、交通管制区划定、锚地划定、平安作业区划定

4.河水域岸线平安使用

5.河沉船沉物打捞作业

6.河港口水域进展采掘、爆破等活动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国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三条遇有以下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一〕恶劣天气;

〔二〕大围水上施工作业;

〔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五〕对航行平安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在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展以下可能影响通航平安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展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撤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撤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立,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展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展可行性研究的,在进展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在河通航水域进展以下可能影响通航平安的作业,应当在进展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大面积去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河通航水域交通平安的其他行为。

2.?中华人民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平安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五条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国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和国家管辖海域从事以下可能影响通航平安的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撤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撤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立,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九〕在国家管辖海域进展调查、测量、过驳、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施工活动以及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进展的其他有碍航行平安的活动;

〔十〕在河通航水域进展的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日常养护、大面积去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河通航水域交通平安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立单位、主办单位或者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明确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以下简赞许可证〕后,方可进展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3.?中华人民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六条至第十条、第十二条

第六条通航水域岸线平安使用许可的条件:

〔一〕涉及使用岸线的工程、作业、活动已完成可行性研究;

〔二〕已经岸线平安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平安的技术规和要求;

〔三〕对影响水上交通平安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第七条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的条件:

〔一〕施工作业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

〔二〕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平安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三〕已制定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围、进度安排等;

〔四〕对平安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平安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五〕已建立平安、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平安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在港口水域进展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条件:

〔一〕已取得港口主管部门同意;

〔二〕已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爆破作业许可;

〔三〕作业单位、人员、设施符合平安作业要求;

〔四〕已制定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围、进度安排等;

〔五〕已建立平安、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平安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通航水域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的条件:

〔一〕参与打捞的单位、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二〕已依法签订沉船沉物打捞协议;

〔三〕从事打捞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平安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四〕已制定打捞作业方案和方案,包括打捞的起止时间、地点和围、进度安排等;

〔五〕对平安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平安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六〕已建立相应的平安和防污染责任制,并已制订符合水上交通平安和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十条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平安作业区划定审批的条件:

〔一〕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二〕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三〕对水上交通平安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平安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四〕用于设置航道〔路〕和锚地的水域已进展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

平安的要求;

〔五〕符合水上交通平安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平安、防污染措施。

第十二条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的条件:

〔一〕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二〕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三〕海上拖带已经拖航检验,在河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已通过相应的平安技术评估;

〔四〕已制订拖带方案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五〕满足水上交通平安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主体名称:市地方海事局;各区〔县〕地方海事处。

2.审批权限:

市局负责市管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的许可的审批。市管河通航水域,系指黄浦江〔闵行发电厂上游水域〕、河、淀浦河、大治河、川河、油墩港、淀山湖、龙泉港、家沟、罗蕴河、浦东运河〔家沟—大治河〕、金汇港、申外港线、申港线、杭申线、平申线、长湖申线、虬江。

各区县地方海事处负责除市管河通航水域外本区〔县〕其他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许可的审批。〔二〕审批容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三〕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方可在所申请的通航水域围进展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等活动。

〔四〕审批对象

需要在通航水域水上水下开展施工等活动的。

五、审批条件

〔一〕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1.施工作业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

2.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平安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3.已制定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围、进度安排等;

4.对平安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平安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5.已建立平安、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平安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二〕河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

1.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2.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3.海上拖带已经拖航检验,在河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已通过相应的平安技术评估;

4.已制订拖带方案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5.满足水上交通平安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河禁航区划定、航道〔路〕划定、交通管制区划定、锚地划定、平安作业区划定

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平安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平安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用于设置航道〔路〕和锚地的水域已进展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平安的要求;

5.符合水上交通平安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平安、防污染措施。

〔四〕河水域岸线平安使用

1.涉及使用岸线的工程、作业、活动已完成可行性研究;

2.已经岸线平安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平安的技术规和要求;

3.对影响水上交通平安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五〕河沉船沉物打捞作业

1.参与打捞的单位、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2.已依法签订沉船沉物打捞协议;

3.从事打捞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平安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4.已制定打捞作业方案和方案,包括打捞的起止时间、地点和围、进度安排等;

5.对平安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平安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6.已建立相应的平安和防污染责任制,并已制订符合水上交通平安和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六〕河港口水域进展采掘、爆破等活动

1.已取得港口主管部门同意;

2.已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爆破作业许可;

3.作业单位、人员、设施符合平安作业要求;

4.已制定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围、进度安排等;

5.已建立平安、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平安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2.河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

3.河禁航区划定、航道〔路〕划定、交通管制区划定、锚地划定、平安作业区划定

4.河水域岸线平安使用

5.河沉船沉物打捞作业

6.河港口水域进展采掘、爆破等活动

〔三〕申请文书名称

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平安审核申请书?

2.?通航水域岸线平安使用申请书?

3.?河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申请书?

4.?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平安作区划定申请书?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二〕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审批事项分项1、2、3、5、6:15个工作日。

2.审批事项分项4:5个工作日。九、审批证件

?中华人民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或者行文批复。

有效期: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活动的期限及水域环境的特点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承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展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负责市区围市管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许可的受理。接收地址: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

各区〔县〕地方海事处,负责本区〔县〕市管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许可的受理。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通讯地址: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

邮政编码:200025

〔二〕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国定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下午1:30—4:30〔国定假日及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下午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各区〔县〕地方海事处。

〔二〕咨询

〔021〕51528530

〔三〕网上咨询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d19343890.html,.〔四〕电子咨询

:smmsa 163.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各区〔县〕地方海事处。

〔二〕投诉12319

〔三〕网上投诉.jt.sh.〔四〕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市地方海事局监察〔审计〕室。

投诉受理地址:黄浦区中一路13号五楼536室。

邮政编码:200002

〔六〕监察部门投诉

监察部门名称:市交通委员会纪检组〔监察室〕。

:63269116

通信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

邮政编码:200125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延续

适用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受理中心或者各区〔县〕地方海事处提交规定材料;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交由市地方海事局审核;市地方海事局经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后作出审批决定,送受理中心或者各区〔县〕地方海事处;由受理中心或者各区〔县〕地方海事处送达许可决定文书。

2.适用情形

〔1〕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许可。

〔2〕行政许可相对人申请已到期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许可延展许可期限。

〔二〕依申请注销

适用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受理中心或者各区〔县〕地方海事处提交规定材料;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交由市地方海事局审核;市地方海事局经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后作出注销决定,送受理中心或者各区〔县〕地方海事处;由受理中心或者各区〔县〕地方海事处送达注销决定。

2.适用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许可证的申请者应当及时向原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一〕涉水工程及其设施中止的;

〔二〕三个月以上不开工的;

〔三〕提前完工的;

〔四〕因许可事项变更而重新办理了新的许可证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在市交通委员会〔.jt.sh./〕上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通航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是开展涉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降低因涉水工程建设影响通航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涉水工程获得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通航安全评估是水上水下活动开展前的重要工作,是水上水下活动顺利开展及通航安全保障的必要环节,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对涉水工程建设是否对通航安全造成影响进行初步判断。在对涉水工程建设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航运发展规划、港口发展规划、船舶交通现状,分析通航安全形势,预测船舶交通流变化和通航环境、通航秩序适应能力,论证涉水工程建设带来的通航安全风险及其发生几率、通航安全保障能力、涉水工程建设的可行性以及保障通航安全的可行性建议。 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应对水上水下活动中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结论。在对水上水下活动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活动水域通航情况,分析活动开展和结束后存在的通航安全风险,提出降低通航安全风险的建议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条下列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其中,按照规定需要立项的涉水工程,还应在工程立项前组织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 (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 (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 (三)建设船闸、水闸、防波堤、围埝、坝、浮桥、升船机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 (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

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证水运定额

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证水运定额 摘要: 一、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证的重要性 二、申请许可证的具体流程 三、水运定额的作用和意义 四、如何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 正文: 一、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证的重要性 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证,是指在进行各类水上水下施工、勘探、维修、拆除等活动前,需获得的一种行政许可。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管辖海域内进行水上水下活动,必须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 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证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水上交通安全:许可证的获取有助于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性,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2.保护海洋环境:通过许可证的审批,可以加强对水上水下作业的监管,防止对海洋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3.维护国家权益:许可证的颁发有助于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保障国家利益。 二、申请许可证的具体流程 申请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证的具体流程如下: 1.提交申请:申请人需向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并附上相关材

料。 2.材料审核:海事管理机构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以确保申请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现场勘查:海事管理机构会对施工现场进行勘查,评估作业的安全风险。 4.审批发证:经过审核和勘查后,海事管理机构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证。 三、水运定额的作用和意义 水运定额是指在特定航线、特定时期和特定运输条件下,按照一定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对船舶运输的货物量、船舶吨位、船舶运行时间等交通运输要素进行量化和测算的一种方法。 水运定额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优化资源配置:通过水运定额的制定,有助于船舶运输企业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运输效率。 2.规范市场秩序:水运定额有助于规范水运行业市场秩序,防止恶性竞争,保障行业健康发展。 3.保障运输安全:水运定额可以确保船舶运输过程中各个要素的合理搭配,从而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保障运输安全。 四、如何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 为了确保水上水下作业的安全,相关方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获取许可证:在进行水上水下作业前,必须先获取相应的许可证。 2.遵守作业规定: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定的安全作业区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 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和国家管辖海域从事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九)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过驳、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施工活动以及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十)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日常养护、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

位或者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明确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第六条水上水下活动水域涉及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第七条从事水上水下活动需要设置安全作业区的,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公告。 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申请设置安全作业区,可以在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许可证时一并提出。 第八条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或者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单位可以边申请边施工。 第九条许可证应当注明允许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名称、船名、时间、水域、活动内容、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条许可证的有效期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活动的期限及水域环境的特点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能结束施工作业的,申请人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20日前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由海事管理机构在原证上签注延期期限后方能继续从事相应活动。 第十一条许可证上注明的船舶在水上水下活动期间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及时到作出许可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未办妥前,变更的船舶不得从事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许可证上注明的实施施工作业的单位、活动内容、水域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许可证。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证的申请者应当及时向原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涉水工程及其设施中止的; (二)三个月以上不开工的; (三)提前完工的; (四)因许可事项变更而重新办-理了新的许可证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无法实施的;

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证水运定额

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证水运定额 【原创实用版】 目录 一、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证的重要性 二、申请许可证的具体流程 三、水运定额的相关知识 四、如何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 正文 一、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证的重要性 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证,是指在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勘探、维修、打捞等作业活动前,必须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的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管辖海域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水上水下作业活动的安全,防止因施工作业导致的航道堵塞、船只碰撞等事故的发生。 二、申请许可证的具体流程 申请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证的具体流程如下: 1.提交申请: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如施工方案、安全作业区划等。 2.审核材料:海事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以确保申请内容符合相关规定。 3.现场勘查:海事管理机构将对申请的作业区域进行现场勘查,核实申请材料的准确性。 4.核定安全作业区:根据现场勘查结果,海事管理机构将核定相应的

安全作业区。 5.发放许可证:核定安全作业区后,海事管理机构将向申请人发放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证。 三、水运定额的相关知识 水运定额是指在特定航线、特定时期内,按照一定的运输组织形式,所需船舶数量、船舶吨位、船舶航速等参数的总和。水运定额主要用于衡量水运能力的大小,是水运市场需求与运力之间的重要平衡点。在我国,水运定额的制定和管理由交通运输部负责。 四、如何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 为了确保水上水下作业活动的安全,各方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依法申请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活动前,必须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许可证。 2.遵守安全作业区规定:在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核定的安全作业区进行施工,防止超出范围导致的安全事故。 3.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提醒过往船只注意避让。同时,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等设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应对。 4.保障人员安全: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因人为因素导致的安全事故。 总之,在水上水下作业活动中,申请许可证、遵守相关规定、落实安全措施是确保安全的关键。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与评估管理办法【精编版】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与评估管理办法 【精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通航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是开展涉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降低因涉水工程建设影响通航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涉水工程获得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通航安全评估是水上水下活动开展前的重要工作,是水上水下活动顺利开展及通航安全保障的必要环节,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对涉水工程建设是否对通航安全造成影响进行初步判断。在对涉水工程建设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航运发展规划、港口发展规划、船舶交通现状,分析通航安全形势,预测船舶交通流变化和通航环境、通航秩序适应能力,论证涉水工程建设带来的通航安全风险及其发生几率、通航安全保障能力、涉水工程建设的可行性以及保障通航安全的可行性建议。 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应对水上水下活动中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结论。在对水上水下活动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活动水域通航情况,分析活动开展和结束后存在的通航安全风险,提出降低通航安全风险的建议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条下列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其中,按照规定需要立项的涉水工程,还应在工程立项前组织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 (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 (三)建设船闸、水闸、防波堤、围埝、坝、浮桥、升船机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 (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 (五)设置、拆除海上平台、系船浮筒、浮趸、缆桩、单(多)点系泊装置、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水上水下测试装置、海上风电工程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 (六)设置、构筑、拆除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防波堤等整治建筑物;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办事指南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1-01-28] 来源:市交通委员会 一、适用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包括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禁航区划定、航道〔路〕划定、交通管制区划定、锚地划定、平安作业区划定,水域岸线平安使用,沉船沉物打捞作业,河港口水域进展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0939〕 分项名称: 1.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2.河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 3.河禁航区划定、航道〔路〕划定、交通管制区划定、锚地划定、平安作业区划定 4.河水域岸线平安使用 5.河沉船沉物打捞作业 6.河港口水域进展采掘、爆破等活动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国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三条遇有以下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一〕恶劣天气; 〔二〕大围水上施工作业;

〔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五〕对航行平安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在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展以下可能影响通航平安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展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撤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撤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立,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展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展可行性研究的,在进展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在河通航水域进展以下可能影响通航平安的作业,应当在进展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大面积去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河通航水域交通平安的其他行为。 2.?中华人民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平安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五条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国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和国家管辖海域从事以下可能影响通航平安的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 〔一〕勘探、采掘、爆破;

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证水运定额

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证水运定额 一、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证的概述 1.1 什么是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证 1.2 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证的重要性 1.3 相关法律法规 二、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证的申请流程 2.1 申请资格和条件 2.2 申请材料准备 2.3 申请流程 三、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证的具体要求 3.1 水上作业活动许可证要求 3.1.1 水上作业活动范围 3.1.2 水上作业活动条件 3.1.3 水上作业活动安全措施 3.2 水下作业活动许可证要求 3.2.1 水下作业活动范围 3.2.2 水下作业活动条件 3.2.3 水下作业活动安全措施 四、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证的颁发与有效期 4.1 许可证颁发机关 4.2 许可证的有效期 4.3 许可证的变更和延续 五、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证的监督与管理 5.1 监督机构

5.2 监督内容 5.3 违规处理 六、结语 6.1 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证的重要性再强调 6.2 建议和总结 一、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证的概述 1.1 什么是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证 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证是指在水上或水下进行各类作业活动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它是对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的资质和能力的认可,也是保障水上水下作业活动安全的重要手段。 1.2 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证的重要性 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证的颁发,可以确保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具备必要的技术、设备和安全管理能力。这样能够有效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水域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1.3 相关法律法规 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水上水下作业活动的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管理要求等内容。 二、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证的申请流程 2.1 申请资格和条件 申请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和条件。例如,单位需要具备相关的经营资质、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个人需要具备相关的从业经验和技术能力。 2.2 申请材料准备 申请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证需要准备一系列的申请材料,包括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资质证明、技术能力证明、设备清单等。这些材料需要按照规定进行整理和归档。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申请.doc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申请 一、首次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书,包括《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发布航行警通告申请书》(均要求一式两份,需盖章)。 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政府/发改委、国家海洋局、交通运输厅/港航局等);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4.施工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需盖章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工程发(分)包人与承包人间施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施工单位与船方的安全管理协议);需盖章 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7.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8.已通过评审的海域环境及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9.挖沙证(必要时) 10.抛泥证(必要时) 11.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1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3、船舶抗风等级及AIS证明材料;需盖章 另外,水工作业如涉及港口水域内采掘、爆破等活动,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取得港口主管部门同意; 2、已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爆破作业许可;

3、作业单位、人员、设施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4、已制定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5、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更换施工船舶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书(《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发布航行警通告申请书》(均要求一式两份,需盖章)) 2、更换船舶的船舶证书及船员证书 3、施工单位与船方的安全管理协议 4、新换船舶的抗风等级及AIS证明材料;需盖章 三、延期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书(《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发布航行警通告申请书》(均要求一式两份,需盖章) 2、水上水下施工延期申请 附: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航行警通告申请书》

浙江海事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模板】

浙江海事局行政审批事项 服务指南

目录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服务指南 (3) 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服务指南 (22)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服务指南 (39) 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服务指南 (51)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服务指南 (65)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服务指南 (75) 船舶(临时)国籍证书核发服务指南 (95)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服务指南 (112)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服务指南 (129) 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 (138)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服务指南 (141)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服务指南 (153) 船员服务簿签发服务指南 (164)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服务指南 (175) 海员证核发服务指南 (186)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服务指南 (199)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服务指南 (214)

事项编码:15024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 活动许可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7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17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申请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适用对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明确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第六条:“水上水下活动水域涉及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第七条:“从事水上水下活动需要设置安全作业区的,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公告。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申请设置安全作业区,可以在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许可证时一并提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六条:“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的条件:(一)涉及使用岸线的工程、作业、活动已完成可行性研究;(二)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三)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

我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我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一、前言 水上水下活动安全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水上水下活动的失误可能造成生命和财产的巨大损失。为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保障人身、船只和财产的安全。本文将对我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二、主要内容 1.安全管理规定 我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 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原则,明确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及单位的责任,建立责任清单和责任簿,明确责任人员、工作职责和安全生产措施,建立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制定安全培训、应急预案等制度。落实人、机、料、法、环各方面方针要求,加强安全生产考核、评分管理,进一步优化基础安全管理工作。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安全生产法规制度的有效实施。 2.水上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水上活动包括游泳、垂钓、水上运动、游览、交通等。在水上活动中,应注意以下规定: (1)游泳安全管理规定 1.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加游泳活动,不得单独进行游泳活动;

2.游泳者应该选择合适的地点进行游泳活动,不得在禁止游泳的区域内游泳; 3.游泳过程中,不得用手机、带有音乐功能的耳机等影响安全的物品; 4.在游泳时要注意身体状况,如果身体不适,应及时退出水域。 (2)垂钓安全管理规定 1.在垂钓的过程中,应保持清醒,不要在酗酒或者吸烟的状态下进行垂钓; 2.垂钓过程中,应保持自己的安全,不要垂钓在拥挤的区域或者危险地带; 3.在垂钓前应检查钓具是否完好,是否有过期的鱼饵以及是否有其他安全隐患。 (3)水上运动安全管理规定 1.在进行水上运动之前,应根据自己的身体条件和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运动项目; 2.进行水上运动时应该戴上救生衣等相应装备,以保障自己的安全; 3.在进行远程游泳等比较危险的项目时,应该由专业的教练进行指导。 3.水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水下活动包括潜水、水下打捞等。在水下活动中,应注意以下规定: (1)潜水安全管理规定 1.在进行潜水时,应选择专业的潜水机构进行指导,确保自己的安全; 2.潜水前应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测,确保潜水设备的完好无损; 3.潜水时需要有配备潜水员委托代理协议(如带儿子、带母亲等),并要向潜水机构填写详细的履历表和签署安全协议。 (2)水下打捞安全管理规定 1.在进行水下打捞时,应选择经验丰富的水下打捞公司,确保自己的安全; 2.进行打捞之前,应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测,确保打捞设备完好无损; 3.打捞时需使用相应的工具和设备,并严格执行相关操作流程。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要求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要求 一、引言 本文档旨在制定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的要求,保障相关 活动的安全性和顺利进行。该管理要求适用于所有从事水上水下活 动的机构和个人。 二、基本要求 1. 所有参与水上水下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应具备相关资质和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操作资质和潜水证书。 2.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包括 但不限于水上交通管理法和潜水安全管理条例。 3. 活动参与者应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了解活动规则、应急措 施和个人防护知识。 4. 活动参与者应穿戴合适的安全装备,包括但不限于救生衣、 潜水装备和氧气瓶等,根据活动类型和环境合理选择。 5. 活动组织者应制定详细的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地点、时间、 参与人员等信息,并按照计划进行活动。 6. 活动组织者应确保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安全性,定期进行维护 和检查,保证其符合安全要求。

三、通航安全管理措施 1. 活动参与者应在活动开始前进行安全示意和计划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活动地点、行进路线、预期时间等。 2. 活动中应配置足够的安全人员和救援设备,保障活动的安全进行。 3. 活动组织者应定期进行演练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4. 活动组织者应及时了解并掌握天气和水域状况,对不安全的天气和水域禁止活动进行。 5. 活动中禁止饮酒和使用药物,以保证参与者的安全和判断能力。 6. 活动组织者应建立事故和事故隐患记录,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监督与执法 1. 相关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2. 活动组织者应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督工作,提供相应的活动资料和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1年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21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作业和活动许可 第五条在管辖海域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航道建设、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作业; (四)打捞沉船沉物。 第六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第七条在管辖水域内从事需经许可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二)已制定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方案; (三)有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 第八条在管辖水域内从事需经许可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地或者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经办人相关证明材料; (三)作业或者活动方案,包括基本概况、进度安排、施工作业图纸、活动方式,可能影响的水域范围,参与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及其人员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包括与作业或者活动有关的许可信息;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与评估管理办法(DOC 62页)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与评估管理办法(DOC 6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通航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是开展涉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降低因涉水工程建设影响通航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涉水工程获得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通航安全评估是水上水下活动开展前的重要工作,是水上水下活动顺利开展及通航安全保障的必要环节,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对涉水工程建设是否对通航

安全造成影响进行初步判断。在对涉水工程建设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航运发展规划、港口发展规划、船舶交通现状,分析通航安全形势,预测船舶交通流变化和通航环境、通航秩序适应能力,论证涉水工程建设带来的通航安全风险及其发生几率、通航安全保障能力、涉水工程建设的可行性以及保障通航安全的可行性建议。 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应对水上水下活动中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结论。在对水上水下活动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活动水域通航情况,分析活动开展和结束后存在的通航安全风险,提出降低通航安全风险的建议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条下列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其中,按照规定需要立项的涉水工程,还应在工程立项前组织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 (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 (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 (三)建设船闸、水闸、防波堤、围埝、坝、浮桥、升船机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 (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 (五)设置、拆除海上平台、系船浮筒、浮趸、缆桩、单(多)点系泊装置、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水上水下测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1年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2月3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 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和国家管辖海域从事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九)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过驳、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施工活动以及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十)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日常养护、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明确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第六条水上水下活动水域涉及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第七条从事水上水下活动需要设置安全作业区的,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

水上水下活动方案

水上水下活动方案 【篇一: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专项实施方案】 芦潮港水闸外移工程1标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专项实施方案 编制:审核: 审批: 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芦潮港水闸外移工程1标项目部 二0一四年十二月 目录 一、工程概 况 (3) (二)施工条 件 (3) 二、水上水下总体施工方 案 (4) 三、水上施工安全措 施 (6) (一)建立安全生产目 标 (6) (二)安全保证体 系 (6) (三)施工中具体的安全防范措 施 (11) 四、水上应急预 案 (15) (一)事故诱因分 析 (15) (二)事故预 防 (15) (三)领导小 组 (16)

(四)应急领导小组职 责 (16) (五)紧急事故响应流程 图 (18)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专项实施方案 一、工程概况 (一)项目概述 芦潮港水闸外移工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是该地区重要的直排河道之一,其功能是防洪、排涝。 外移水闸布置在芦潮港河道世纪塘口,新建水闸中心线与老闸中心线相距约1063m。水闸主要包括闸首、外河消力池、内外引河、闸下导堤、管理楼、海塘达标等工程项目。 水上水下作业包括围堰、外引河开挖(疏浚)、抛石、块石理砌、翼形体吊装等。 (二)施工条件 拟建场地位于老芦潮港外侧。受潮流和径流的双重作用,潮汐类型为非正规半日浅海潮。属中等强度的潮汐河口,中等潮差,大径流河段。每天两涨两落,呈现较显著的日潮不等现象、且落潮流历时长于涨潮流历时,落潮流流速大于涨潮流流速。 拟施工部位中部一宽约45-50m沟槽,底标高-2.0m左右,两侧滩面标高约为1.5-2.5m,需要赶潮施工。 二、水上水下总体施工方案 本工程水上水下施工主要包括外海围堰和内河围堰施工、外引河疏浚、抛石块石理砌、翼形体吊装等内容。 1、围堰土方施工方法:围堰施工土方从陆路运输至短驳点,再由泥浆泵通过输送管道充至管袋内。抛石及结构用石料采用平底抛石船备料。翼形体采用汽车吊吊装。施工难点在于赶潮施工和吊装交叉作业。 2、外引河施工方法:外引河土方开挖采用抓斗挖泥船,泥驳船运输至吹泥船旁,再由吹泥船吹至陆上指定地点。外引河结构用块石用平底船抛石,块石理砌施工结束后采用浮吊船吊装翼形体。施工难点包括赶潮施工、水上机械作业及水上吊装作业等。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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