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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安乐死

什么是安乐死
什么是安乐死

什么是安乐死?我理解安乐死应该有如下要素:

1.患者身患绝症,并且濒临死亡。所谓绝症,就是现有医疗方法

无法救治、无法挽回的疾病,并且预期生存期很短,濒临死亡,例如终末期的肺癌患者。

2.患者痛苦万分,而且依靠现有医疗方法很难有效的缓解痛苦。3.患者自己要求无痛苦的结束自己的生命。

4.结束生命是为了结束自己精神和肉体上的无法忍受的巨大痛苦。5.安乐死的地点应该是医院,方法应该是成熟的无痛苦的医学手段,执行者应该是训练有素的医务人员。

绝症患者会有安乐死的意愿吗?

回答是肯定的,但是只是少数人。我在肿瘤科工作20多年,治疗过的患者数千人,只见过个别强烈要求实施安乐死的终末期癌症患者,他们都是知识分子,而且道德高尚。他们都是在那时已经是终末期患者,恶液质体质,剧烈的持续不断的疼痛如同刀割一般,自己的痛苦也连带着家人和朋友的痛苦,他们自己已经感觉生不如死。但是,绝大多数患者都求生欲望强烈,直到生命的最后一刻。

但是,由于法律的原因我国无法进行安乐死,我们医院也不能进行安乐死。

安乐死对个人、家庭和社会有好处吗?

如果实施得当,应当至少有如下好处:

1.个人的意愿和选择得到了最后的尊重。

2.对个人可以结束精神和肉体上的无法忍受的巨大痛苦和持续不断的折磨。

3.对于家庭和家人可以结束精神、体力、时间和经济上的巨大压力和消耗。

4.对社会有利于优化社会资源的利用和配置。

安乐死有负面效应吗?

1.患者提前结束了生命,同时也减少了思考未来事务安排的时间,因此可能还有更完善的安排方案。

2.可能在最近有新的治疗方法出现而没有机会使用。

3.由于法律或程序上等方面问题,导致各种纠纷。

公众对安乐死支持吗?

国外已经有个别国家立法可以进行安乐死,例如荷兰。另外据资料报道,我国《健康报》曾经就安乐死问题对北京千余人群众进行问卷调查,其中91%赞成安乐死,85%认为应当制定相关法律。由此可见,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公众支持安乐死还是有可能的。

安乐死正确执行的问题是什么?

1.如何确定安乐死是患者自己本人的意愿, 这需要制定严格的法律程序和专业法律人员进行确定。但是,现代社会道德是否支持和信任这样的裁判者,还是个重要的问题。

2.如何考虑家属的意愿,并获得家属的同意。

3.需要建立相关法律和执行程序。必须防止安乐死被滥用,否则就是谋杀。

4.法律上界定某次安乐死的正当性有可能有很大困难。

安乐死的医学技术问题?

1.现代医学技术可以保证无痛苦的安乐死过程。

2.必须在医院内执行才能保证执行过程的规范和有尊严。

总之,我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人类在生死观念上的进步,是道德上

追求高尚的行为,是精神境界上的升华,是一种与痛苦对决与抗争的有个性的理想状态。理论上,我认为应该赞成和支持这种选择,但是要有严格的法律和程序,使安乐死者得到了真正的安乐之死。不过,即使有可能将来立法,执行起来,还是有很大的困难,应当慎之又慎。(以上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What are the advantages of Euthanasia?

1) painless

2) Speedy termination of physical and emotional suffering.

3) saves family's money

4) if the person has a chronic disease then it will eliminate the need to spend money on expensive surgery, medicine and life-support

5) organs can be put to good use

What are the benefits for legalizing euthanasia?

This is a touchy and controversial issue, and there really are no pros, but there are a lot of cons. The only possible pro would be knowing a loved one was no longer in pain, but consider the following:

For the one who authorized the euthanization of a terminally ill person (or did it themselves), what would the emotional consequences be for them in the long run? Would the guilt eventually get too hard for them to handle? Many of us feel guilty having to have our pet euthanized, even though we know it's the right thing to do, and suffer feelings of guilt long afterwards. Multiply this exponentially and try to imagine the

feelings of guilt and remorse that euthanizing a person would evoke.

If this were to be legalized, who is to say some of the "less ethical" wouldn't find a way to use it to have someone "euthanized" who really was not terminally ill, or who actually did have a chance of full recovery (as in a coma)? Greed, especially if there is money involved, as in life insurance, can be a nasty thing.

And a final thought: Even though it may be done with good intentions, it is still taking a life. And since God is the only one who can give life, only God has the right to take that life.

A different view:

To say there are no pros to euthanasia only shows there was no consideration to the opposing side.

First off there are pros to euthanasia. The medical supplies being used on a terminally ill patient could be used for a patient who is more likely to recover. It would also allow the patient to pass on in a dignified and pain free manner. This controlled death would also allow families to say their farewells and allow the family to deal with any "lose ends".

Yes it is possible for an immoral person to euthanize someone against their will, but with strongly enforced regulations this would be prevented. Some patients may choose euthanization simply because they have lost hope which is another reason why there would have to be a strict set of rules that the

doctors, patients, and the patient's families would have to abide by.

Rules: The choice to be euthanized must be that of the patients only. There must be a minimum of three witnesses (not including the doctor and one of which must have no personal gain from the person dying) present when the patient makes this decision. There would have to be a waiting time after the patients decision to give the patient some time to contemplate their decision; the patient must give consent to euthanization before and after this period with witnesses present. The patient must be terminally ill and all other methods of treatment should be exhausted before euthanasia becomes an option. Insurance companies cannot stop coverage if a patient refuses euthanization.

Finally I want to comment on an argument left by the previous poster.

"And a final thought: Even though it may be done with good intentions, it is still taking a life. And since God is the only one who can give life, only God has the right to take that life."

This argument is not valid and ultimately boils down to whether god exists or not. I am not here to prove one way or the other but you cannot deny people the right to be euthanized based off of your beliefs, especially when the patients beliefs a different from yours. (I'm sure someone will think or post something like "allowing euthanasia is the same as allowing murder." Well that is just not true. Murder brings zero benefits to humanity where euthanasia does.)

Note: There are comments associated with this question. See the discussion page to add to the conversation.

Read more: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415911443.html,/Q/What_are_th e_benefits_for_legalizing_euthanasia# ixzz1PF5CapyQ

My View on Euthanasia 我对安乐死的看法

My View on Euthanasia Euthanasia is not unfamiliar with us in our modern society for more and more people are considering euthanasia. As a proverb says ‘Everything will die’, so every creature can not avoid death. Euthanasia has become a hot discussion for our human beings. On one hand, some people support euthanized for some special people. They have some reasons to support their point of view. Firstly, it is based on humanity to give some people euthanasia. When some people suffering from diseases such as cancer, they suffered much more pain that beyond our imagination. For these people, death is easier her living. Giving them euthanasia is the best choice at this time. Our medical equipment has already improved and they can release themselves from the endurable pain, with the euthanasia help them. It’s a humanism behavior for human beings. Secondly, it is a basic human right.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decide how to end their life and euthanasia gives them the chance to get rid of the intolerable pain. Don’t you think that peaceful death is better than painful alive. Thirdly they said we need human and material resources to take care of the patient. This would increase burden on their family, because, no matter how busy their family members are, they should make time to take care of them and if the illness can’t be cured and the patient still died at last, it will make their family members sadder. Nowadays medical treatment is very expensive. If his family is not a very wealthy family, it is very hard for them to pay for the treatment costs and their family members are bound to go around borrowing money and this will increase the financial burden of the family. On the other hand, other people are against euthanasia. They believe euthanasia is human’s behavior and against nature. They also considered if euthanasia once becomes a legal behavior, many cases about abuse of drugs will happen. Some criminals will make use of it to misuse drugs and make some criminal behavior. Besides, it’s also very hard to decide when and what kind of people should we give them euthanasia. Doctor’s responsibilities will become heavier. How to distinguish whether we should give some people euthanasia is another big question. There are a lot of problems behind the behavior of euthanasia should our society to solve. From all above, we may know that the behavior of euthanasia will bring some advantages as well as some disadvantages. As our human beings, what we can do is just make use of it’s

实行安乐死的利弊分析

实行安乐死的利弊分析 杨霞 中文摘要:安乐死(Euthanasia)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近几年,国内外对安乐死的看法始终莫衷一是,本文从安乐死的定义、历史起源、案例分析的方面,来全面阐述安乐死的利弊影响。 关键字:安乐死,利弊分析。 安乐死的定义、起源:安乐死(Euthanasia)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长久的历史。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安乐死与活力,处死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亚里士多德曾在其著作中表示支持这种做法。在《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赞成把自杀作为解除无法治疗的痛苦的一种办法。毕达哥拉斯等许多哲人、学者、政治家都认为在道德上对老人与虚弱者,实施自愿的安乐死是合理的。其他社会也有些安乐死的报道。 尽管安乐死至今还没有在多数国家合法化,但人们对给予病情危重而又无法治愈的病人以死的权力和自由以摆脱残酷的病痛折磨的做法,愈来愈多地采取同情的态度,认为这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虽然西方许多国家都把安乐死看成犯罪行为,但支持实行安乐死的人数在不断增加。估计有十万人已立下遗嘱,告诉医生:一旦他们患了不治之症,生命行将结束时,不要再用人工延长生命的措施进行抢救。

如日本的安乐死协会建立于1976年。三年后已拥有两千名会员。从历史的趋势来看,1983年世界医学会的威尼斯宣言提出了消极安乐死的正式意见,同年美国医学会的伦理与法学委员会对于撤除生命支持措施的意见都已为安乐死实施创造了条件。 安乐死的实施条件: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 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 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反对“安乐死”的理由及事实论据:一、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安乐死”可能引致“故意杀人”。患者自杀不会影响别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请求,在《刑法》中是“帮助自杀”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二、“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三、在人类对疾病的认识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未经法律许可而结束他人生命,有悖于生存权利的道德准则。 四、如果法律同意医生答应垂危病人安乐死的请求,那会树立一个杀

我国对于安乐死的各种理论及现状

我国对于安乐死的各种理论及现状 安乐死历来是个令人感兴趣的话题。有关安乐死的争论除在哲学、伦理学、医学等领域展开外,法学界对安乐死应否合法化问题也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不同的观点。 安乐死亦称安死术,是英文“euthanasia”一词的汉译,最早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一词,本意为“快乐死亡”或“尊严死亡”;在牛津词典中的解释为“患痛苦的不治之症者之无痛苦的死亡;无痛苦致死之术”。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人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生命的过程。 在我国,安乐死已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相反人们还相当热衷于对安乐死的争论。我国关于安乐死的讨论源于上世纪80年代,在1986年,陕西省就发生一起安乐死事件,一个名叫王明成的男子为身患绝症的母亲实施了安乐死,其与医生双双被检查机关提起公诉(但后来被无罪释放)。从1994年起,几乎在每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都有代表提出关于安乐死的提案。由此可见,我国民众对安乐死之关注程度。17年后,当身患癌症晚期的王明成再次要求给自己实行“安乐死”时,但被医生拒绝。8月3日,形如枯槁的王明成在病痛中死去。于是带着王明成的遗憾,人们又展开了对“安乐死”这一敏感问题的争论。 法”是权利之法,他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生命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一部分,“法”理应给予保护,但是,安乐死是是保护生命权还是破坏生命权哪?现在学术界尚无定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徐景和认为,《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

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现在欧洲一些国家所实行的“安乐死”立法都是在传统道德与现代法律之间所作的选择。因此,认为“安乐死”有背宪法,缺乏基本的构成要件;国家行政学院法学博士宋功德提出,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从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看,做到这点有点不现实。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就说明了这一点;也有专家认为:宪法这一条款,仅仅体现了国家有帮助公民延续生命的责任,但这一点既不意味着国家可以强制公民延续自己的生命,也不意味着国家不能帮助公民结束自己的生命。 随着经济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安乐死在我国正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理解和接受,人们的观念逐渐更新,开始冲破传统观念的束缚,更多的关注生命的质量和价值,安乐死立法具备了一定的群众基础。中国有关安乐死的民意调查资料表明,赞成安乐死的比例在逐步上升。据第二军医大学长海医院对313名不同人群的调查显示,有93.6%的人赞成安乐死,其中医务人员赞成者为98.4%,法学界人士赞成者为90%,一般者占90.1 %。上海市黄浦区部分街道对60岁以上老人进行了调查,有89.4%的人赞成安乐死,94.5%的人希望立法。1986年在武汉、北京等地进行的有关安乐死的民意调查结果表明,赞成安乐死的人数为62%;在对黑龙江省的199人的调查中,89%的人赞成安乐死(其中19%的人年龄超过50岁);1988年在北京进行的500例问卷调查(包括工人、军人、大学生、部分来自各地的在京学习的干部及医生),结果表明,91.2%的人赞成安乐死,认为目前在我国可以实行安乐死的人占79.8%。这些民意调查反映了普通民众对安乐

中国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反方一辩

反方原始报告 尊敬的各位评委,主持人,对方辩友: 大家,下午好! 谢谢对方辩友的精彩陈词,再让我们来看看今天的辩题。安乐死,中国的定义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生命。合法化,是指某些事物符合法律规范。我方观点是,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接下来,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论证我方观点: 第一,安乐死的合法化,在法律制度上撕开了一个口子,为谋杀大开方便之门。安乐死的立法,为犯罪提供了看似光明合法的手段,为残忍的行为披上法律的外衣。的确,安乐死有其限定的条件,病人确实患有不治之症不堪忍受病痛自己提出,亲属同意,医生认可等。但是谁来保证其中的环节不被不法分子利用,联合医生,捏造病情,伪造协议,造成病人的被安乐死以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明知道这是一把刀,还是一把杀人不见血的刀,你还把它交给凶犯? 第二,安乐死合法化既违背了中国传承上千年传统伦理孝道,又违反了传统医德。“父母之德,昊天罔极”作为一种集体意识根深蒂固,当父母患病时,相信任何一个要为父母实行安乐死的子女,都无法避免这种社会集体意识的压力。家属放弃治疗、选择安乐死,无论出于是病人自身意愿还是家属意愿都是违背亲属间伦理道德的行为,安乐死的合法化无疑是对人伦的极大挑战。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医生对病人的人身健康应是无限忠诚的。安乐死的合法化使救死扶伤的医生去执行结束病人生命的手术,与医生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相悖,这就不可避免的伤害了传统医德。扪心自问:这样的“合法”却不合情的触及社会伦理道德底线的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吗? 第三,我方不否认安乐死有积极合理之处,但是这些合理之处就无可替代了吗?显然不是。安乐死存在的难操作性,标准难定,是非难明等不可避免的弊端,它既不是帮助病人减轻痛苦的唯一途径也不是最佳途径。安乐死是以提前结束生命为代价的,而注重提升病人及家属生活质量,减缓病人痛苦的姑息治疗,临终关怀等更加尊重了生命的价值,是更好的选择。既然安乐死的弊病不可避免、代价又如此之大,并且又非不可替代。那么安乐死的合法化的现实意义又有多大呢? 安乐死合法化不仅是个人的生死,还涉及到社会的整体秩序,伦理道德以及价值取向,这是安乐死合法化难以逾越的鸿沟。 因此,我方坚定地认为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辩论赛: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反方)

一辩陈词: 谢谢主席,尊敬的各位评委,亲爱的同学们以及我们可爱的对方辩友: 大家晚上好! 对方一辩的陈词听起来真可谓是入情入理、义正词严,可惜字字珠 玑中却是字字偏激,几下几点我不得不忍痛指出! 首先,对方一辩为我们描述了种种惨绝人寰的病状,相信不仅我方,在场的评委和同学都一定会为之潸然泪下。然而,我们不得不看到 这一切的背后,真的是患者本人的真实意愿吗?不想成为子女的重负,不想成为社会的重负,也许这才是患者选择死亡真正的原因。 痛苦的病症令人可以承受,而父母那份选择死亡的包含了所有的辛 酸苦辣的爱才是真正的“生命不能承受之轻”。 其次,根据医学权威克雷米林报告,绝大多数选择安乐死的是心理 抑郁的垂危病人而非那些真正病痛缠身的患者。面对如此的状况, 难道我们不应该指引他们重新拾起生命的希望,用微笑温暖他们的心,而是只看表面现象就指给他们一条通往无尽黑暗的路吗? 再者,对方辩友说人有选择生死的权利。但“宁为人间一株草,不 做天上一颗星”,我们深深地理解,人有选择生死的权利,但我们 更深深地知道,生命的可贵。在安乐死的浪潮日益高涨的今天,我 们仍然要高呼,真正的尊重是让病人不放弃每一寸生命的希望!让 我们正视问题,才能在寻求真理的道路上走得更远。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欲正其身,先正其名。《辞海》2841页中将“安乐死”定义为现代 医学无法挽救而面临濒临死亡的病人的真诚主动要求,医生为解决 其不堪忍受的痛苦而采取无痛苦的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应该”解释为:在伦理学上指由道德规律所要求的规定。而“合法化”是指:使其符合法律规定。而此次辩题的前提是在中国,要从中国的 国情出发,实事求是。 明确了以上定义,让我们来重点明晰一下比较的标准。要判断安乐 死在中国的合法化与否,就要看谁更符合我国的国情,符合人民的 根本利益,更能促进中国社会长远的稳定发展。 明确了定义和标准,接下来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

安乐死

论安乐死 摘要: 生存与死亡是一对反义词,也是一种亘古不变的自然规律.关于安乐死,是一个长期争论 的伦理学、法学、社会学与人类学的问题。本文基于安乐死的本质,针对道德,法律, 生死伦理等方面进行了正.反两方的探讨。 关键词:安乐死道德伦理生死 二十一世纪的今天,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人们不仅追求生命的快乐与幸 福,还希望在迈进死亡大门时没有痛苦,于是死亡和安详快乐的离世,组成了一个矛盾的 统一体:安乐死. 一.关于安乐死 1.安乐死的起源:“安乐死”一词源自希腊文,由安逸和死两个词素构成。其原意是“无 痛地、仁慈地处死”,后来泛指“无痛地、安乐地死去”。1935年在英国成立第一个 自愿安乐死合法化委员会,3年后,在美国也成立了同样的委员会。1976年后法国、丹 麦、挪威、瑞典、比利时、日本,甚至在天主教信徒很多的意大利、法国和西班牙也都 出现了自愿实行安乐死协会。这些民间组织的宗旨在于使安乐死合法化。英、美的安乐 死协会还曾起草过能妥善防止发生谋杀、欺骗、操之过急的提案。他们的提案均被国 家和地方立法机构一一否决。1987年荷兰通过一些有严格限制的法律条文允许医生为 患有绝症的病人实行安乐死。 2.安乐死的定义:对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实施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为。狭义专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安乐死促使其迅速无痛苦死亡的一种方式。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3.安乐死的条件: 3.1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3.2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3.3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 3.4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3.5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 3.6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二.安乐死的观点 不管是在哪一个学术领域,从哪一个学术角度对安乐死的争论都从未停止过. 理论上存在赞成和否认两种观点. 1.正方观点 赞成者称安乐死为"安详的解脱",认为让个体平静而有尊严的死去是人的基本权利,个人应当有选择生的方式和死的自由的权利,在人实际丧失继续生存的可能性时,结束其生命会带

安乐死的合法化在中国的进程

安乐死在当今中国的合法化 摘要:在人类的历史长流之中,人类的思维局限逐步扩大,社会的容忍度随着文明程度的高度发达,也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对于死亡的态度,人类从畏惧到消极,从消极到平静,从平静到积极。如何看待安乐死,安乐死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合法化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有很多国家承认安乐死的合法化并立法完善,但我国到目前为止发生的安乐死案例反映出我国对于安乐死在法律法规方面尚有欠缺。对于在当今中国的这一新生问题,我们首先应当从安乐死是否是个人权利进行探讨,再结合安乐死的实质、安乐死的法与情的关系、安乐死的合法化争论问题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在当今中国对于安乐死的合法化进程中出一份力。 关键词:安乐死犯罪限制条件中国国情 正文: “安乐死”一词是指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对于安乐死是否构成犯罪,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的问题在我国法学界争论不休,因安乐死问题的复杂性,尚未达成一致共识。但是随着我国几起安乐死案件的爆发,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这一课题应该尽快提上议程,以规范我国的安乐死。 一、国外关于安乐死的态度 对于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国外的发展比我国完善很多。现在国外大多数国家虽然不允许安乐死。但法律对医生帮助病人自愿安乐死,大都采取宽容态度。 1.日本是世界上第一个有条件承认安乐死的国家。1976年,日本东京举行了“安乐死国际会议”。在宣言中强调:尊重人“生的意义”和“庄严之死”。 2.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给安乐死立法的国家。荷兰议会于2001年11月29日通过安乐死法令.并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但是与此同时它对安乐死作出了严格的条件限制,如必须由患者仔细考虑后提出申请、确认患者病情根本无可能好转以及正经受令人无法忍受的折磨等等。 3.比利时议会众议院于2002年5月16日通过一项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实行安乐死。从而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的国家。 4. 瑞士:安乐死在个别城市合法。瑞士禁止积极、直接的安乐死。不过,在个别城市。医生可以给重病且自愿结束生命的病人一些致命药品.再由病人自己服药。这种被动协助自杀,是合法的。2000年10月26日,瑞士苏黎世市政府通过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允许为养老院中选择以“安乐死”方式自行结束生命的老人提供协助。故一些绝症患者专程到瑞士去享受安乐死。 一般而言,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都是在一定的特殊条件下允许医生对病人实施安乐死。 二、我国安乐死案例及其司法处理 1. 我国首例因实施安乐死引发的案件是1986年的“汉中案件”。在该案中,54岁的妇女夏素文因患肝硬化、肝脑综合症而住进了汉中市医院。住院后,在多次被顽症折磨得死去活来又无药可治的情况下,她的儿子王明成向医生提出了安乐死的请求。最终,主治大夫蒲连升于6月28日终于开了一张100毫升的复方冬眠灵处方,并注明是“家属要求安乐死”,王

关于人群对安乐死认知态度的调查报告

关于人群对安乐死认知态 度的社会调查 程茜阳胡逸飞江明明李金妮李晴刘金英 (河北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09级三大班)摘要通过随机取样,在2012年1月到2月,对来自6个地区的364个人进行了安乐死认知态度的社会调查。在调查中发现社会对安乐死有较高的认知,且个人的文化程度和职业背景对其选择有较大影响。但在调查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上,人群表现不同态度,同时也给出了各自不同的原因,因此,对于安乐死合法化问题,还需要更加广泛深入的调查。 对不同年龄段,不同职业背景及不同文化程度的人群进行安乐死的有关调查,借以了解和评价社会公民对安乐死的态度,并期望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寻找民意基础,及分析阻碍我国安乐死合法化进程的主要原因。 1.调查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 6位调查员家乡的各层次人群(包括河北、陕西、湖南、湖北、江苏五省),受调查人群年龄在16-76岁之间,以自愿形式参加问卷调查。 1.2.调查内容

性别、年龄、受教育文化程度、职业、身体状况;对安乐死了解程度、对安乐死态度及理由和对安乐死合法化态度及理由,同时还包括安乐死实施问题。 1.3.调查方法 采用调查问卷,由调查员发给被调查对象,受调查者以无记名自填问卷方式填写,针对一些年老的受调查对象采用委婉访谈方式进行调查,依据其观点态度代替其填写问卷;同时也利用网络进行网上问卷调查。 2.调查结果与分析 2.1.问卷回收情况 问卷发放364份,纸质问卷330份,回收330份,回收率100%,其中有效问卷304份,有效率92.1%;网络问卷34份,有效问卷34份,本次调查回收有效问卷共计338份。 2.2.受调查者的一般情况 在338位受调查对象中,男性172人(50.89%),女性166人(49.11%),身体状况基本为良好;年龄分布上,18岁及以下的人群227人(67.16%),31-50岁的人群58人(17.16%),51-60岁的13 人(3.85%),61岁以上9人(2.66%);受教育程度上,初中及以下水平64人(18.96%),高中、中专文化人群70人(20.70%),大专、本科文化人群201人(59.47%),硕士及以上3人(0.9%);职业背景,党政机关/社团/事业单位人员30人(8.87%),医务工作者40人(11.83%),教师10人(2.96%),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人(5.92%),

安乐死的定义

一、安乐死的定义 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安乐死一般分为两大类:①积极的(主动的)安乐死,指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如当病人无法忍受疾病终末期的折磨时。②消极的(被动的)安乐死。即对抢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给予或撤除治疗措施,任其死亡。 在安乐死的讨论中,还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①垂危病人的安乐死。这里,安乐死只不过使死亡时间稍稍提前一些。②非垂危病人的安乐死。若不进行安乐死,病人可以存活相当长时间,并且不一定自觉痛苦,但他的生活质量是低下的,对社会家庭是一个负担。例如畸形或发育不全的婴幼儿或患不治之症但尚未处于垂危阶段的病人,以及植物人等。无论从伦理学还是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消极的安乐死接近自然死亡,而积极的安乐死则接近故意杀人。 二、安乐死立法的国家 2003年11月10日荷兰一院(即上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安乐死”法案,这使得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把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法案规定,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考虑成熟后,可自愿提出结束生命的书面请求,主治医生则应向患者详细陈述实际病情和后果预测,并由另一名医生参与诊断和确诊,可实施“安乐死”。法案还规定,实施“安乐死”的手段必须是医学方法。 目前,积极安乐死只在荷兰和比利时合法。瑞士和美国俄勒冈州的法律则允许间接或消极安乐死。美国俄勒冈州是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的地方。1994年,该州通过一项法令,允许医生为只有半年存活期的绝症病人提供他们要求的致死药物。自这项法令1997年生效以来,已有200名绝症病人在该州实行了安乐死。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目前正在仿效俄勒冈州制定类似的法令。 世界上第一个将积极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是荷兰,比利时则紧随其后。2002年9月23日,荷兰取消了对有条件安乐死实施者的刑罚。目前,比利时和荷兰都准备就婴儿和痴呆患者安乐死问题立法。瑞士允许消极安乐死,并成立了一个帮助他人死亡的专门协会。英国上院正在审理一项允许自愿安乐死的法案。在日本,有条件的安乐死于1995年得到最高法院许可。哥伦比亚则于1997年立法确认安乐死是临终病人的一项权利。法国青年樊尚·安贝尔的母亲曾帮助儿子安乐死,这促使法国议会于2005年通过一项法令,给予没有希望治愈或处于垂死阶段的病人选择死亡的权利。澳大利亚北部地区曾短期承认安乐死合法。有关法令于1996年7月生效,但于1997年3月被澳大利亚联邦议会废止。在全球各地,有很多人为安乐死合法化奔走呼号,但也有很多人坚决反对安乐死。在反对安乐死的人看来,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他人死亡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 荷兰的安乐死病例荷兰“安乐死”第一人及当时背景: 11月30日,在阿姆斯特丹,这是一个极平常的日子,但对托莱尔一家来说,这又不是平常的一天,因为她的母亲选择在当天与所有的亲朋好友诀别;而这一天,又是荷兰议会顺利通过安乐死合法的第二天。 托莱尔的母亲迪莉亚老太太今年71岁,她是一位非常开明的退休教师,几年前她得了不治之症并已病入膏肓。几个月前,她就提请医生给她实施安乐死,以减轻自己的痛

安乐死伦理分析综述

安乐死伦理问题分析 序言 生死自古至今便是人们一直关注的问题,古人云:“生为大,死亦为大。”生死在哲学史上也是一个长久不衰的话题。随着科技水平的进步,人们有了干预死亡的能力,也就有了现代安乐死的问题,并引发了大量争议。我国也在上世纪80年代产生了第一例公开的安乐死事件1,由此引起的争议延续至今。 随着社会发展和社会转型,中国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体弱多病,而且存在众多经历过巨大痛苦的患者和家属。安乐死虽然在中国不合法,却有着一定的需求。如果安乐死始终处于私下进行的状态,得不到社会的广泛承认,必将不利于缓解人们的死亡焦虑,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发展。 关键词:安乐死伦理争论伦理实践 一.安乐死的概念 据考证,“安乐死”一词是中文与日文对euthanasia的共同译名。2Euthanasia原是希腊文中的一个复合词,有前缀Eu-与thanasia组成,Eu意为“优良的”,“好的”,thanasia表示“死亡”之意,两者合起来则是“好的死亡”,“优化的死亡” 或者“无痛苦的死亡”。 在西方,最早提出安乐死定义的是美国生命伦理学家科尔(Marvin Kohl ),他于1974年将安乐死定义为“无痛的导致快速死亡”3-一年后美国

生命伦理学家科尔与科兹(Kort&Kurtz)共同提出另一定义“一种理解为解除痛苦而导致或允许无痛死亡的方法或行动”4。《韦氏国际词典》则认为安乐死是“用无痛的方法使由于不可医治的情况或疾病而遭受痛苦的人死亡”。美国生命伦理学家比彻姆认为,以上虽然考虑到了疾病和遭受痛苦的因素,但是没有考虑到安乐死的理由,因此无法将谋杀及其动机排除在外。因此,比彻姆和戴维森(Beauchamp&Davidson)提出了包括四个形式化条件和五个内容条件的安乐死定义。四个形式化条件包括逻辑上,词源上,与下位概念的区分以及安乐死定义在价值上的中立性,五个内容则包括动机和原因方面,遭受痛苦及证据方面,死亡理由和死亡手段方面,涉及无痛苦的内容方面以及与人工流产的区别。 在我国,《中国医学百科全书》将安乐死解释为:“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的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5”翟晓梅博士则认为,无痛和快速都不是安乐死的必要条件,安乐死应为那些在当前医学条件下毫无救治可能,并且遭受着难以忍受的痛苦的患者,患者的死亡是在有行为能力的患者本人的真诚请求下,首要目的和理由是在于终止临终患者的痛苦,而由医生实施的死亡过程中主动的医疗措施。6祝世讷等人认为“安乐”是“死亡”的状语,而非定语,进而将安乐死定义为“安乐死是死亡的优化状态,即用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消除死亡痛苦,优化死亡状态,使死亡安乐化。”7颜青山教授在考察了以上所有定义之后,提出

【最新2018】中国安乐死的合法化探讨word版本 (3页)

【最新2018】中国安乐死的合法化探讨word版本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中国安乐死的合法化探讨 一、安乐死的概念 什么是安乐死我们只有了解了安乐死的实质意义才有资格倡导将其合法化。安 乐死这个概念最初来源于希腊文,意味着快乐无痛苦的死去。《中国大百科全 书法学卷》中的观点,把安乐死解释为:面对那些身患无法医治的绝症并具有濒临现实存在的死亡危险的病人,在经过患者同意或者患者提出申请,基于患者 真实意思的表达,可以采用一些医学措施使患者提前结束自己生命,使其避免 被病痛无休止的折磨,减少其难以承受的痛苦。根据以上关于安乐死实质意义 上的理解,我认为安乐死的目的在于减少病人痛苦,使其有尊严的死去,这是 一个非常人性化的措施。 二、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行性和哲理性探讨 ( 一) 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哲理性分析 哲理性,是某一事物之所以存在并得以认同的根本性基础。本文通过从生命权 理论出发,来探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哲理性。从生命权的角度来讨论安乐死合法 的问题,那就不得不回答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生命权的性质是什么? 第二, 生命权是否意味着每个人都可以放弃自己的生命?在《政府论( 下) 》一书中洛克谈到: 生命权是人类赖以生存在这个世界上的最基础的最自然的权利。生命 权是作为人最基本的一个权利,它是实现其它权利的前提,任何人不得侵犯他 人的生命权。无论从社会伦理还是从法律角度,我们都不得剥夺他人的生命权,那我们是否可以剥夺自己的生命权? 我认为任何人也没权利剥夺自己的生命权,因为这是对社会不负责的表现也是对生命权的不尊重。但在某些情况下,比如 以上提到的面临无法治愈的绝症且身心遭遇着无法忍受的病痛折磨的病人,这 时基于患者真实意思的表达对其实施安乐死减少患者的痛苦结束其生命是否意 味着侵犯了他的生命权? 我认为这种情形不但没有侵犯生命权,而是尊重生命 权的体现,尊重他人的生存方式。因而,人类既然有了选择生存方式的权利, 那么对于死亡方式的选择人类依然拥有这种权利。 ( 二) 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行性分析 安乐死能否在中国做到合法化,首先得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其一必须先论证安 乐死不是一种犯罪行为;其二便是安乐死行为的实施必须由立法来完成。

安乐死引发的思考

安乐死引发的思考 引言: 安乐死是人文医学的一个重要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自人类文明创始以来,人类对于生命、健康的思考从未停止,因此有关医学人文的言论自古既有。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对于医学其人文性的思考越来越多,对生命的思考也越来越深刻,而对安乐死的思考也是如此。安乐死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因此值得讨论。 摘要: 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得死去。对安乐死的争议一直存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社会争议和伦理争议。社会争议主要是对人的生存权利的争议;伦理争议包括五个方面,分别为: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之争、救死扶伤原则与减轻痛苦原则之争、资源浪费与合理分配之争、尊重人权与情景选择之争、中国传统孝道与现代亲情理念之争。 关键词: 人文与医学、安乐死、生存权利、生命尊严、医生的职业道德、资源浪费及合理分配、孝道 正文: 据英国《每日电讯报》6月3日报道,世界著名物理学家史蒂芬·霍金教授称,如果有一天他对这个世界不再有用,而仅仅是个累赘时,他会考虑安乐死。他表示,违背当事者的意愿令其或者是对人的尊严的践踏,如果处于极端痛苦中,他会考虑安乐死。霍金教授的发言将

一直以来人们争论不休的安乐死的话题又提到了风口浪尖。 当今社会,安乐死已经成为众所周知的名词,人们对它褒贬不一、评论各异。那么,何为安乐死?安乐死,顾名思义,指安详地没有痛苦地离开这个世界。专业的解释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得死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去。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而在我们国家,安乐死的定义是指患不治之症的患者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度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悠久的历史,向上可追溯到古希腊,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与活力,处死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亚里士多德曾在著作中表示支持这种做法。到现在,目前已立法允许安乐死的地方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美国的俄勒冈州、华盛顿州和蒙大拿州等地;奥地利、丹麦、法国、德国、匈牙利、挪威、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和瑞士10国,允许“被动”安乐死,只准终止为延续个人生命而治疗的做法。 安乐死的问题在中国尚未正式讨论。安乐死分为不作为的安乐死和作为的安乐死,不作为的安乐死(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出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亡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对作为的安乐死,即积极的安乐死,规定如下: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不能认为这

浅析安乐死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

浅析安乐死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 [摘要]生命是一切的基础,安乐死涉及这个最基础的问题,所以成为当前最饱受争议的话题之一,安乐死自诞生之日起,就与医学、法律、伦理、社会学、宗教哲学以及心理学等学说密切相连。安乐死的存在并非强制剥夺他人生命,而是通过较为人道的方式满足死者的生命安乐得离开,其目标不是单纯的死亡,而是让死亡高质量,是病人或者病人无意识的前提下由其家人自愿申请而进行的借助科学手段让人的死亡过程由痛苦转为安乐,避免或减轻病人在失去生命的过程中所忍受的身心上的双重的摧残折磨。尽管其目的都是死亡,但是用安乐的死亡代替痛苦的死亡。当前很多西方国家都在根据本国特点进行安乐死立法,不过大部分国家对此都持观望态度,而我国在安乐死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基本都是空白,此外,西方国家主要受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影响,其对安乐死立法所产生的影响与我国的儒家文化思想对于法律思想产生的影响不尽相同,所以,需要在借鉴国外就安乐死的赞成和反对的基础上,综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实施可行性的分析。[关键词]安乐死立法实施可行性

Analysis the possibility of the euthanasia implementation in China Abstract: Life is the basis for everything, euthanasia involves the most basic problems, so become one of the most controversial topics, from the date of euthanasia since birth, and medicine, law, ethics, sociology, religion, philosophy and psychology doctrine closely linked. Euthanasia is not mandatory presence deprivation of life, but the life of the deceased to meet the more humane way comfortably through to get out, the goal is not simply death, but to the death of a high quality, the patient or the patient is unconscious voluntary basis by family death application process carried out by means of scientific means people suffering into happiness, to avoid or mitigate the double ravages of patients lost their lives in the process endured physical and psychological torture. Although its purpose is death, but with the death of well-being instead of a painful death. Many Western countries are currently carried out in accordance with national characteristics of euthanasia legislation, but most countries have all adopted the attitude, and our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respect of euthanasia are basically blank, in addition, the Western countries mainly affected by Christianity and Islam, euthanasia legislation arising from the impact and influence on our culture Confucian thought to produce different laws, so you need to learn from abroad in favor of euthanasia and the opposition on the basis of comprehensive implementation of China's actual situation feasibility analysis. Key words:euthanasia legislation implementation possibility

英语安乐死辩论赛正方和反方的观点

Mercy killing is one of the most controversial issues in the world of medicine. As the picture given above depicts, A late sick mother desperately ill son request for euthanasia. But the son was cut for this。feeling helpless because he is at a loss what to do about it. The picture really sets me thinking. It implies that people differ in their attitudes towards the mercy killing.Some people think it is right.but others dont think so.now let us listen to everyone's different opinions 安乐死是医学界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正如上面所示的视频所描绘的,一位晚期患病母亲病入膏肓,请求儿子实施安乐死。但儿子且为此获罪,感到无能为力,因为他们不知道该怎么办。这幅画确实发人深省。它暗示,人们在对待安乐死上看法不一致。有些人认为他是对的,但其他的不这样认为,现在让我们听听大家的不同观点 赞成 1.If a person loses the survivability of the community has not contributed to lose the meaning of life.reduce reliance on others and a burden on society. 如果一个人失去了生存能力,对社会没有了贡献,也就失去了生命的意义,减少对别人的倚赖和对社会的负担。 2.the complete elimination of euthanasia patients can be painful diseases, mental stress and depression thinking exists. 安乐死可以彻底消除病人的疾病痛苦,精神压力和思想懮愁 3.a person bound to die sooner or later die; One hundred dead, the living dead are free, patients and relatives reflex happy 人总难免一死,早晚都是死;一死百了,死人活人都解脱,患者与亲朋皆大欢 4.the lives of their own people, individuals have the right to end their lives, which is opposed to the human rights and personal freedom. 人的生命属于自己,个人有权结束生命,这是个人自由和独享的人权 5.we believe that euthanasia is a form of respect for life. 安乐死是尊重生命的一种方式。 6.首先,从主观方面来讲,安乐死对于病人自身,是一种减少生命痛苦的方式。人,总是趋利避害的,没有人会说“我要去寻找痛苦,我要去远离快乐”。当一个人处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之下,当生命的存在已成为一场噩梦,我们难道还要提及道德和伦理吗?生存这个基本的“长度”都已经不能够维持,还要来谈及生命的宽度,还要去顾及伦理的重量吗? First,from a subjective point of view.Euthanasia for the patients themselves, is a way to reduce human suffering.People always seek advantages and avoid disadvantages, and no one would say, "I am going to l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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