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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政发[2003]13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8.11

【实施日期】2003.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我省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发[2003]13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深化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深化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1〕4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积极探索,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审批项目仍然较多、审批行为不够规范、项目取消和调整后衔接工作还比较薄弱等问题还需要改进。为认真贯彻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第三次会议精神,解决我省目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制定本意见。

一、严肃认真地做好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取消工作

省本级在前四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的基础上,要继续做好与国务院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对接工作;加大省本级设定审批项目的清理、取消工作力度。为巩固审改成果,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进行全面汇总,并以政府文件形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审批项目将被视为取消,一律不得再行审批。

同时,对年检项目,特别是要对收费性年检项目进行重点清理。对那些没有设定依据、部门内部设定或同一事项多部门年检的项目全部予以取消或合并;对依据充分、收费规范的年检项目,要以政务公开的形式,把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及收费标准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市(地)、省直各厅(局)要进一步加大审批项目的清理、取消工作力度,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加强对保留审批项目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对保留审批项目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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