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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09年5月18日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09年7月3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9〕216号)核准生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三节董事会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行长和高级管理层

第七章监事和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外部监事

第三节监事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系根据《国务院关于福建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请示的批复》(国函[1988]58号文),经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复[1988]347号文批准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于1988年8月22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

本行已经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本行现时持有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B0013H135010001号《金融许可证》及由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第350000100009440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行于2007年1月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发行字[2007]10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1亿股,并于2007年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本行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INDUSTRIAL BANK CO.,L TD.

本行简称:兴业银行

第五条 本行住所:中国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邮政编码:350003。

第六条 本行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000元。

第七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本行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本行,本行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本行的高级管理层成员”,包括本行的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等高级专业管理人员;本章程所称“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行的高级管理层成

员和董事会秘书等。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须由监管部门审核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监管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经其审核。

第十二条 本行实行统一法人的总分行体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可在中国境内外依据中国和相关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本行设在中国境外的分支机构经营所在地法令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或其它业务。

本行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实施从严治行、专家办行、科技兴行、服务立行战略,坚持依法经营、稳健经营、文明经营的方针,自主开展各项商业银行业务,实现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协调统一,在追求银行可持续发展前提下,为股东谋取最大经济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十四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经本行登记机关核准,本行经营范围是: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九)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十)资产托管业务;

(十一)从事同业拆借;

(十二)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三)结汇、售汇业务;

(十四)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五)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六)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七)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八)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十九)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股 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本行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本行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本行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本行发起人为福建省福兴财务公司、福建投资企业公司、福建华兴投资公司,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福建省福兴财务公司,出资方式为资产折股,福建投资企业公司、福建华兴投资公司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出资时间均为1988年7月15日。

第二十条 本行股本结构为:总股本5,000,000,000股,全部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本行及本行的分支机构(包括本行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本行股份的行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并报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本行章程的规定,并报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收购本行的股份:

(一) 减少本行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行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得进行买卖本行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行收购本行股份,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行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行股份,将不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本行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变更持有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行不接受本行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本行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的本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行股份自本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第三十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行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本行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一条 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本行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三十二条 本行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三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本行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当向本行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行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本行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本行合法权益,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权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

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本行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

本行出现流动性困难是指本行出现下列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监管机关规定的最低标准或者其他可能导致本行发生支付风险的情形:

(一)流动性资产期末余额与流动性负债期末余额之比;

(二)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之和与各项存款期末余额(不含委托存款)之比;

(三)不良贷款期末余额与各项贷款期末余额之比;

(四)同业拆入、同业存放之和减拆放同业与存放同业之和与各项存款期末余额(不含委托存款)之比。

第四十二条 本行对股东及其关联单位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同一股东在本行的借款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的比率不得超过国家有关监管机关的规定。股东的关联单位的借款在计算比率时应与该股东在本行的借款合并计算。

股东在本行的借款逾期未还的期间内,其表决权应当暂停行使。

第四十三条 本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单位的债务提供融资性担保,但股东以银行存单或国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金额不低于上述融资性担保金额的除外。

前款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本行为股东及其关联单位的融资行为提供的担保。

本行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四条 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向本行作出书面报告。股东在本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股权净值,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不得将本行股票再行质押。

第四十五条 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违反规定的,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本行和本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本行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本行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持有的股份占本行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本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本行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本行行为的人。

本章程所称“关联关系”,是指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本行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四十七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及国家有关监管机关及时报告持有本行股份前十名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上控制本行的关联股东名单。

本章程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本行的投票表决权,以达到或巩固控制本行的目的的行为。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行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八)审议批准本行与关联方之间达成的交易金额占本行上季度末资本净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授信类关联交易事项;

(九)对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对发行本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本行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本章程;

(十三)对本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董事会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评价报告;

(十八)审议监事会对监事包括外部监事履行职责的评价报告;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十人时;

(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的持股股数计算。

本行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本行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行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本行可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二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行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行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大会。

第五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前款规定的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前款规定的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就是否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作出书面反馈,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反馈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必须达到本行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方可形成股东大会决议。股东请求召集或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就本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决议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本行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

第六十一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本行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符合章程规定条件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行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行或本行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行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六条 本行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本行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本行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本行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和本行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未推举董事主持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半数以上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六条 本行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本行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本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本行年度报告;

(六)董事会关于本行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意见整改情况的报告;

(七)董事会关于对董事评价的报告;

(八)监事会关于对监事评价的报告;

(九)审议本行与关联方之间达成的交易金额占本行上季度末资本净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授信类关联交易;

(十)本行重大对外投资或收购、出售事项;

(十一)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本行发行债券;

(三)本行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该事项的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关联股东可以自行回避,也可由任何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者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

第八十八条 本行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九条 除本行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本行不得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本行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层成员出任的董事候选人和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可以分别由上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董事、监事的建议名单;持有或合并持有本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同一股东不得向股东大会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的人选;同一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的提名委员会和监事会的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对董事候选人、监事

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决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分别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监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和义务。

(四)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选聘按本章程第五章第二节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经本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六)遇有临时增补董事或者监事的,由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出,建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第九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九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本行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本行、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零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本行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一百零四条 本行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本行股份。

第一百零五条 本行董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年龄在25岁以上,健康状况良好;

(二)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三) 具有五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四)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五)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董事职责;

(六) 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七) 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业务报表和财务报表。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本行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处以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因未能勤勉尽职或履行诚信义务而被其他商业银行或组织罢免职务的人员;

(八)在本行的借款(不含以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借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股东或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九)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的个人或企业任职的人员;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本行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的任职资格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本行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同时董事会中由高级管理层成员担任董事的人数应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本行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一百零八条 本行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本行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责任以及本行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依法有权了解本行的各项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有权对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行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本行资金;

(三)不得将本行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本行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行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行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本行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行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本行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本行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行所有;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本行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行赋予的权利,以保证本行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本行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本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本行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未经本行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行或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本行或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个人或其所任职的企业直接或间接与本行已有的或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监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本行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关联董事的回避程序为:关联董事可以自行回避,也可由任何其他参加董事会的董事或董事代表提出回避请求。

第一百一十四条 如果本行董事在本行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本行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

关于兴业银行的尽职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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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泉州监管分局: 根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泉州分行”)与我行签订的系列理财产品托管合同,由兴业银行泉州分行作为我行系列型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的托管人。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行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兴业银行泉州分行的基本情况、公司的主要业务及内部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材料进行了相关核查。核查主要依据兴业银行泉州分行提供的文件资料。现就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注册资本107.86亿元,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邮政编码350003,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兴业银行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截至2011年6月末,兴业银行前十大股东依次为:福建省财政厅、恒生银行有限公司、新政泰达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烟草海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市财政局、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截至2011年6月末,兴业银行资产总额突破2万亿元,达到20899.06亿元,股东权益1011.73亿元,不良贷款比率为0.35%,上半年累计实现净利润122.32亿元。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2011年7月发布的全球银行1000强排名,兴业银行按总资产排名列第75位,按一级资本排名第83位。根据美国《福布斯》2010年发布的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兴业银行综合排名第245位,在113家上榜的中国内地企业中排名第14位。 二、治理结构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了《公司章程》及配套的管理制度,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为主体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统一法人

城市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健康良性发展,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授信管理的核心是将内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借款人组合进行风险管理,防范大额信用风险及信贷集中引起的贷款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品种包括: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和贷款承诺等业务。 第四条对集团客户授信遵循的原则 (一)统一原则。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逐步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本行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集团客户授信的最高值。它是本行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二章集团客户授信管理的范围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我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章集团客户授信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我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即由总行对集团客户按照《*****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确定授信集团客户的范围、授信额度的核定、根据审批权限逐级审批,统一授信。“分级管理”即按集团客户中单个借款人所属的支行,由所在支行对其授信贷款进行具体管理。 第八条风险控制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授信活动的组

关于兴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和“同业业务”的范畴

[转载]关于兴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和“同业业务”的范畴此博文包含图片(2012-03-21 14:55:15)转载▼ 标签:转载分类:水泥、建材、施工 转载这一篇,进一步探讨兴业银行的同业业务。令我心中有些不安的是,随着商业银行越来越庞大复杂,谁又能真正说清银行到底有多少存款和贷款呢?银行会不会通过IT系统创设出虚拟的资金进行周转呢?但愿我这只是杞人忧天。 原文地址:关于兴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和“同业业务”的范畴作者:心悦向日葵 [转载]关于兴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和“同业业务”的范畴 兴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目前,兴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保险资金、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产(QDII)、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直投基金、资产证券化资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账户监管类资产等多个业务门类。 兴业银行资产托管总规模近几年一直呈现持续增长态势,其中包括:信托计划保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以及证券定向资产管理托管。 兴业银行中间业务 兴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包括: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结算、B股清算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代理信托产品资金收付、信托理财业务、信托财产保管、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客户交易资金第三方存管。 兴业银行负债业务 兴业银行的负债业务包括:同业存放、协议存款等。 兴业银行同业业务 兴业银行同业业务是兴业银行独具的特色业务:负责与境内外金融同业合作,以金融同业客户为服务与合作对象,发挥综合业务联动,完善金融服务功能,延伸金融产品链条的各项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提供业务扩展平台和网络共享平台服务,与金融同业合作伙伴在产品、渠道、客户等方面开展全面合作。 目前兴业银行已与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信用社、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期货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多达1,100 家境内外同业客户建立了各类业务合作关系,在银银合作、银证合作、银信合作领域创造了领先优势,具备多项创新业务资格,能够根据各类金融机构的不同需求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银行社会责任,推动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多年的社会责任实践,公司在发展战略、经营管理和企业文化等方面初步形成具有兴业特色的社会责任体系,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制定本报告。 一、社会责任体系 (一)社会责任内涵 银行社会责任是指银行在遵循经营行为准则、提供金融产品服务、追求利润目标、创造长期价值的同时,对股东、客户、合作伙伴、员工、环境与资源、社区等利益相关体负责,并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公司结合自身行业属性、企业特点和文化内涵,以诚信为核心,以股东、客户、合作伙伴、员工、环境和资源、社区等利益主体为基本维度,在经营管理中逐渐构建起具有自身特色的社会责任体系,并将其贯穿到商业模式、企业使命、核心价值观、员工行为准则等各个方面。 (二)社会责任主体 对股东的责任——稳定回报 价值增长:以股东的稳定回报为责任,悉心市值管理,以价值增长满足股东的根本利益要求。 对客户的责任——服务为本 创造价值 共同成长:以服务客户为宗旨,正确把握客户需求及其变化,竭尽所能帮助客户实现价值增长,帮助客户成就伟业。 对合作伙伴的责任——优势互补 互利共赢:创造合作共赢平台,积极实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授信的管理,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参照本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尽快落实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中相关集团客户报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原则: 统一授信。对该集团进行整体信用评价,确定集团信用级别,测算、审批该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授信额不论大小均由总行审查审批;由总行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牵头行发起。对需整体授信的集团客户由上季度末存量授信额(含承兑差额)最大的支行发起,或由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定集团客户牵头行。若该支行在发起当月存量授信额减少时仍由该行为牵头行,只有在该支行无授信额时再由该集团客户存量授信额排在第二位的支行发起(以此类推)。 授信额总量控制。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不能超本行年末资本净额的 15%。同时,总行按监管指标(如最大集团客户授信额合计占资本净额不超 15%)进行内控。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超 6600 万元的先上行长办公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承兑保函敞口部分、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在股权上或者在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如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的母公司、子公司等。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如几家公司被某一企事业法人所控制,包括股权控制、经营决策控制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近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如家族企业类型的客户。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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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2018年财务分析结论报告-智泽华

兴业证券2018年财务分析综合报告 内部资料,妥善保管 第 1 页 共 3 页 兴业证券2018年财务分析综合报告 一、实现利润分析 2018年实现利润为65,326.91万元,与2017年的328,836.7万元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下降80.13%。实现利润主要来自于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在营业收入大幅度下降的同时经营利润也大幅度下降,企业经营业务开展得很不理想。 二、成本费用分析 2018年营业成本为零。2018年管理费用为456,839.41万元,与2017年的524,932.52万元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下降12.97%。2018年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70.29%,与2017年的59.52%相比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提高10.77个百分点。在营业收入大幅度下降的情况下,管理费用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致使经营业务的盈利水平大幅度下降。要严密关注管理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率。 三、资产结构分析 四、偿债能力分析 从支付能力来看,兴业证券2018年是有现金支付能力的。企业负债经营为正效应,增加负债有可能给企业创造利润。 五、盈利能力分析 兴业证券2018年的营业利润率为10.25%,总资产报酬率为0.42%,净资产收益率为1.62%,成本费用利润率为14.11%。企业实际投入到企业自身经营业务的资产为8,156,440.98万元,经营资产的收益率为0.82%,而对外投资的收益率为8.64%。从企业内外部资产的盈利情况来看,对外投资的收益率大于内部资产收益率,内部经营资产收益率又大于企业实际贷款利率,说明对外投资的盈利能力是令人满意的。对外投资业务的盈利能力明显下降。 六、营运能力分析 兴业证券2018年总资产周转次数为0.04次,比2017年周转速度放慢,

兴业银行获利能力分析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利能力分析 一.兴业银行概况 1.证券代码,601166 2.所属行业银行业 3.概况,原名福建兴业银行,是总部位于中国福建省福州市的一间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注册资本50亿元。 二.获利能力各项指标 1.兴业银行获利能力各项指标 业务规模稳步增长截至三季度末,公司资产总额万亿元,较年初增加5,亿元,增幅%;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1,亿元,比年初增长%;资本净额1,亿元,比年初增长%;资本充足率%,比年初上升个百分点。资产负债结构协调匹配,主要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 盈利结构持续优化。前三季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亿元,同比增长%,利润增长快于同期业务规模增长;每股净资产元,较上年度期末元增长%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现金含量%,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同比提高个百分点;基本每股收益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在继续加大拨备计提力度的情况下,第三季度单季实现净利润亿元,较二季度环比增加亿元,增幅%,其中公司中间业务收入显示出良好的持续性。业务成本控制良好,成本收入比%,同比下降个百分点。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同比提高个百分点,资本回报水平领先同业。 专业服务更加突出。公司把握金融脱媒与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市场机遇,大力推进业务和产品创新,积极介入财富管理、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等新兴业务领域,在绿色金融、银银平台、贵金属代理交易、人民币做市交易、资产托管、信托等领域树立起竞争优势,并通过供应链金融、现金管理、金融租赁、私人银行等多种专业服务手段,满足实体经济多样化、差异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进一步扩大。 2.同行业指标数值(以浦发银行为例) 浦发银行的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增长率:%远远低于兴业银行的%,%,净利润现金含量%

CH20-客户统一授信管理-n

Logo 第二十章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主讲人:陈胜源博士台北商业技术学院财金系教授 GARP 台湾分会主席 第二十章 主讲者: 陈胜源教授 第一节统一授信概述 z 一、授信的含义 – 授信泛指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各种信用支持。 –包括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的资金支持(如各种贷款、透支、押汇等),也包括银行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向第三方提供的担保(如票据承兑、开立信用证和保函等)。 –把银行直接向客户提供资金支持的授信称为实有授信,只向第三方提供担保而不发生资金流出的授信称为或有授信。 2第一节统一授信概述 z 二、统一授信主要内容 统一授信的实质是将客户作为一个整体,按照统一的标准,集中统一识别、评价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支持,集中统一管理、控制客户整体信用风险和具体授信业务风险。其主要内容包括: –1、从授信运作体制方面看,由原来多个部门和多个机构分散向客户授信的体制,向统一、集中对客户提供授信的体制转变。 –2、统一授信还体现为按照统一的标准,对客户信用风险进行集中统一的评价。 第一节统一授信概述 z 三、统一授信运作机制 –1、风险管理部门是客户统一授信的管理、核准部门。 –2、公司业务部门是客户统一授信的执行、监控部门。 –3、结算业务部门、营业部门等是具体业务操作部门,不具有对客户融资授信的职权。 –4、公司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共同对授信业务中的客户信用风险负责。 – 5 、在客户统一授信机制下,对于独立法人客户一年期以下(含一年)的短期授信业务,可实行授信额度管理。

第二十章 主讲者: 陈胜源教授 第二节客户整体信用风险评价 z 一、客户整体信用风险评价要素 – 在客户信用风险的量化识别上,客户的所有者权益和客户的信用等级是主要的考虑因素。 –企业的信用状况是银行识别风险的另一重要因素。 z 二、客户整体信用风险评价方法 –授信风险限额的计算公式是Q=C x R x S 。–Q 为本年度对客户授信风险限额。–C 为上年度末客户的所有者权益。 –R 为信用系数。该系数由银行对客户评定的信用等级决定。 – S 为授信份额系数。该系数反映银行在全部金融机构对该客户授信业务中的目标市场份额。 5 第二十章 主讲者: 陈胜源教授 第二节客户整体信用风险评价 6 第三节客户整体信用风险控制 z 一、授信业务风险值计算方法 – 客户单笔授信业务风险值的核定方法为:–U = L x G x K –其中:U 为授信业务的风险值;L 为该笔授信业务的金额;G 为担保方式调节系数;K 为特定保函调节系数。 第三节客户整体信用风险控制 z 二、风险值计算要点 –1、L 的取值为该笔授信业务的当前余额。 –2、特定保函调节系数K 仅适用于一些特别的保函业务品种 (如,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飞机租赁保函等)。在计算其他品种授信业务的风险值时,特定保函调节系数K 一律取值为1。– 3 、"担保方式调节系数"取值均适用于足额担保情况。如为非足额担保,则根据担保比例确定担保方式调节系数,其计算公式为: 足额担保情况下的担保方式调节系数×担保比例+1.0 x (1-担保比例)。 –4、在未落实全部担保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担保方式调节系数一律为1.0。 z 三、客户整体信用风险控制 –对于授信风险值已超过风险限额的客户,应通过压缩授信余额、 改善授信担保条件等方式降低银行授信的风险值,直至银行授信风险值不超过其风险限额。

兴业银行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是负责全行风险控制的职能部门,内设综合管理处、风险监测处、公司业务风险管理处、零售业务风险管理处、市场风险管理处、法律事务处。主要负责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研究和设计,拟定全行风险管理规划和总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对全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汇总,逐步建立以经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工作部署;负责全行业务授权管理;负责拟定风险管理有关制度和操作办法;负责全行信用资产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负责组织全行信用资产五级分类的工作;负责风险管理技术及工具应用、研究及完善;负责对信用资产和表外业务风险进行日常分析监测和检查监督;履行资金业务风险管理中台职责,监控资金营运中心有关风险指标执行情况及相关业务的合规性;协助资产负债管理部门对市场风险的管理工作,监测、评价市场风险状况并提出持续改进意见;负责全行法律事务管理。 ●授信审批部 授信审批部是负责本行信用业务独立审查审批的职能部门,内设综合管理处、信用审查一处、信用审查二处、信用审查三处、信用审查四处,北京、上海、广州、福建授信审批中心。主要负责各分行权限以上的信用业务的独立审查工作,并根据授权规定

审批权限内的信用业务,对超权限的信用业务按规定程序报批;组织全行资产和表外业务风险审查工作调查研究和经验交流;配合拟定资产和表外业务风险审查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办法,并贯彻落实。●公司业务部 公司业务部是负责全行公司金融业务管理与业务发展的职 能部门,内设综合管理处、市场营销处、产品开发处、外汇业务处。主要负责组织贯彻执行本行公司业务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及有关工作部署;组织、指导、协调全行公司业务发展,负责全行公司业务发展战略和工作计划的拟定、协调和考核;拟订公司业务行业信用政策指引和区域信用政策指引,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全行公司业务动态管理,进行行业发展动态分析研究,区域经济发展动态分析研究;负责全行性公司业务营销组织、策划,负责公司业务产品营销方案策划、制作、推广;负责全行性系统、行业客户营销方案的策划、编制和直接营销;负责全行公司业务产品开发;负责全行公司业务产品的市场进退管理;负责全行公司业务产品开发、运用的指导与培训。 本行的风险管理目标模式是:全面的风险管理范围、全程的风险管理过程、及时更新的风险管理方法、全员的风险管理文化。 ●全面的风险管理范围是指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以及其他各类风险全面纳入风险管理的范畴,实行统一、全面的管理;同时,除风险管理人员外,各部门、各机构、各岗位都负有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以兴业银行为例快速读懂银行财报之

以兴业银行为例快速读懂银行财报之—资产负债表 以兴业银行为例快速读懂银行财报之—资产负债表 观点精要: 1.资产负债表,顾名思义分作资产和负债两部分。如果你往银行里存钱,这笔存款就是你的资产。但对于银行来说,这笔存款就是它的负债,因为是它欠了你的,当你拿者银行卡去网点提款时,它得还钱给你。在财报中所有的资产和负债,都是站在银行的角度去思考的。 2.银行的资产三大块:贷款、债券、同业资产。投资者需要在各银行之间进行横向对比,看银行重点配置在哪块及哪个行业。投资者还需要针对具体某只银行股,在时间维度上进行纵向比较,由此可以看出银行经营策略的变化。 3.银行的负债不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它的主要属性有两点:一是成本高低(利率),二是负债期限的长短。 4.银行的资产减去负债,就是自己“净拥有”的-财务报表上叫“股东权益”,也可以理解为上市公司的净资产。 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本行股东权益合计÷股本。 5.对于银行股的报表而言,最重要的是资产负债表,它的变化过程,也是银行经营战略的执行过程。在这里你能看到它的战略发力点,是在同业业务,还是小微贷款、按揭贷款等。 6.在资本充足率的约束下,银行股投资产生了一个新的评判指标“加权风险资产收益率”。加权风险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加权风险资产(三

大类加总),它更适合银行在各业务线条中作为大类资产配置、业绩考核之用。 7.银行的利润表中“业务及管理费”衍生出银行股一个重要的横向比较指标-成本收入比:成本收入比=业务及管理费/营业收入。一般来说,银行的成本收入比越低越好。 8.银行利润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持有银行股的投资者,这一部分净利润才属于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利润-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净利润。 9.重点看不良资产的几个指标: 不良贷款拨备负债率=贷款减值准备/不良贷款额 拨贷比=贷款减值准备/总贷款 逾期贷款率=逾期贷款/总贷款 10.银行处理不良贷款有三种办法:一是转让,二是清收,三是核销。第三个尤其要重点关注,哪怕1% - 2%总资产的核销/ 减值引发的结果都很严重。

XX市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XX市商业银行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控制信贷风险,提高审贷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和《XX市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一授信,是指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和信用需求,以及我行提供资金的可能和对客户风险的把握,给予客户使用我行表内外形式的全部信用控制限额,包括各类贷款、保证、承兑、贴现等商业银行承担资产风险的各项信贷业务。 第三条对客户进行授信管理应遵循“防范风险、总量控制、及时调整、提高效率、严格内控”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对单一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5%。 第五条我行统一授信管理方式分为公开统一授信与内部统一授信两种形式。 第六条客户授信是对每个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是我行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授信额度不是对客户的授信承诺。内部统一授信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公开统一授信是指我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就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快捷地使用我行信用。

第七条为提高信贷工作效率,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我行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客户,在确定授信限额内,允许客户在规定的条件下循环使用该授信额度。 第八条额度授信的期限。客户额度授信期限原则根据客户经营的稳定性、还款来源的充足性、担保措施的可靠性等因素综合确定,流动资金部分额度授信期限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部分额度授信期限根据具体项目确定。对客户确定授信额度后,贷款行每年对客户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分析,如客户的基本情况和授信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对客户的授信额度不需要增加的,对该客户的授信额度可继续使用。 第九条我行授信的对象为经营性优质客户。同时对集团客户和多头授信客户需实行授信额度管理。 第十条客户额度授信的基本条件: 1.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在我行开立一般结算户,并以我行为主要结算行; 2.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3.客户经营正常、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4.对额度授信的担保措施落实; 5.客户信用观念强,无不良贷款和欠息,无提供虚假财务和经营信息等的欺诈行为,银企关系良好。 第十一条对集团客户和关联企业客户的额度授信。 1.对集团客户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在我行开户的,对集团客户要统一授信管理,确定集团客户总体最高授信额度,对该集团客户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授信业务不得超过总体最高授信额度。

兴业银行2011校园招聘面试

兴业银行2011 校园招聘简介: 兴业银行成立二1988 年8 月,是绉国务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癿首批股仹制商业银 行乀一,怈行觙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牉上市(股祟今码: 601166 ),注册资朓50 亿元。 兴业银行2010 校园招聘回顾:各分行癿2010 校园拖聘自2009 年12 月起陆续吪劢。夗 个分行仌及怈行信用卒中心、零售银行管理怈部参加了此次校园拖聘。主要拖聘绉济、金融、 会觍、管理、统觍、法律等相关与业癿2010 年优秀高校殒业生,部分分行如零售银行管理怈部 应届生为硕士研究生仌上学历。 兴业银行2011校园招聘癿情冴请同学从随旪关注大街网兴业银行2011校园拖聘俱乐部癿 最新信息及其各分行校园拖聘俱乐部癿最新信息。 此次大街网掏出了兴业银行2011 校园拖聘大礼包供同学从备戓。 此外,我从会随着2011 年度各名企校园拖聘顷目癿迚度,适旪地为同学从 提供兴业银行2011 校园拖聘第一时间上线通知、网申攻略图解、HR 官方答疑、 应聘笔试面试指导等各种求职信息,劣佝在面试路上披荆斩棘,通关获胜。 让我们·赢在2011 ! 1.1 兴业银行概况 兴业银行成立二1988 年8 月,是绉国务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癿首批股仹制商业银行乀一,怈行觙 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2 月 5 日正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牉上市(股祟今码:601166 ),注册资朓50 亿

元。 兴业银行主要业务绉营范围包括:吸收児众存欦;収放短朏、中朏呾长朏贷欦;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祟 据承克不贴现;収行金融债券;今理収行、今理克仉、承销政店债券;乣华政店债券、金融债券;办理金融机 杴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不股祟呾商品有关癿衍生产品交易陋外) ;仅亊证券抅资基金托管、兎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 业务;仅亊同业拆借;乣华、今理乣华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仅亊银行卒业务;提供信用证朋务及担保;今 理收仉欦顷;提供保管箱朋务;绉国务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杴批准癿其仈业务。 开业事十夗年来,兴业银行始织坒持不宠户“同収展、共成长”呾“朋务源自真诚”癿绉营理忌,致力二 为宠户提供兎面、优豳、高敁癿金融朋务。戔至2008 年朒,兴业银行资产怈额为10208.99 亿元,股东权益为 490.22 亿元,丌良贷欦殑率为0.83% ;兎年累觍实现秵后利润113.85 亿元。根据苨国《银行家》杂忈2008 年7 月収布癿兎球银行1000 强掋名,兴业银行挄怈资产掋名刊第124 位,挄一级资朓掋名147 位。根据美国 《福布斯》収布癿2009 兎球上市児司2000 强掋名,兴业银行综吅掋名第389 位,在307 家上榜癿兎球银行 中掋名第62 位。 戔至2008 年朒,兴业银行工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协京、杭州、天津、沈阳、郑州、济协、重庆、 武汉、成都、西安、福州、厦门、太原、昆明、长沙、宁波、温州、丿乁、台州、东莞、佛山、无锡、协昌、 吅肥、乁鲁朐齐、大连、青岛、协宁、哈尔滨等兎国主要城市觙立了40 家分行、441 家分支机杴;在上海、北 京觙有资金营运中心、信用卒中心、零售银行管理怈部、资产托管部、银行吅作朋务中心、

速通门方案

某银行出入口控制系统 技术方案 KABA Gallenschütz GmbH & 康保安防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2020-6-11

目录 一、KABA介绍 (2) 1.1公司简介 (2) 1.2经典案例 (6) 1.3案例名录 (7) 二、设计方案 (8) 2.1设计原则 (8) 2.2设计效果图 (10) 2.3系统方案及系统性能 (13) 三、主要设备的参数及性能介绍 (17) 3.1 KABA出入口设备 (17) 3.2平推门(物流通道) (22) 3.3 智能访客管理系统及卡回收装置 (25) 四、安装与售后服务、产品规范与国际化标准 (35) 4.1 产品安装 (35) 4.2 售后服务 (36) 4.3 产品规范和国际化标准 (37) 五、相关认证 (38) 六、报价明细..................................................................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KABA介绍 1.1公司简介 KABA公司是总部设在瑞士的全球性公司,是世界三大安防设备供应商之一。业务领域主要涉及自动门系统、数据采集、出入口控制、锁系统等方面,在德国、英国、美国、澳大利亚设有生产基地。在全球许多国家设有分公司、代表处、服务中心。2010年度总产值80亿瑞士法郎。德国公司位于德国巴登,是KABA集团在德国的自动门及安全门系统生产基地,有60年的安全门生产历史,在该领域占全球市场57%的份额,主要客户遍及世界500强公司、欧盟各办事机构、奥运会体育场、德国、荷兰、法国希腊甲级足球俱乐部。KABA 先后为历年国际大型赛事最重要的场馆,如98年法国世界杯、2000年悉尼奥运会、2004年雅典奥运会以及2006年德国世界杯提供了门禁检票系统,完美的满足了大型赛事越来越苛刻的安全要求。在国内,KABA已经完成了国家体育场(“鸟巢”)、天津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和秦皇岛奥林匹克中心的项目安装实施。与此同时,我们致力于中国高速铁路售检票解决方案,已成功的为中国高铁提供了京津高铁、合武线、郑西线、武广线、甬台温线、温福线等十多条客运高速专线的完整系统。 基于KABA在产品众多的技术领先优势,包括诸如: 1.门翼摆动式双向90度,保证始终处于人员视线范围之内,符合人 体工程学及使用习惯; 2.成熟的整机生产经验,历经第一代三辊闸、第二代翼闸(剪式门) 到目前第三代摆动式高安全速通门的演变,技术非常成熟; 3.众多的智能楼宇出入口控制用户和众多的行业用户都证明了KABA

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

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泉州监管分局: 根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泉州分行”)与我行签订的系列理财产品托管合同,由兴业银行泉州分行作为我行系列型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的托管人。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行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兴业银行泉州分行的基本情况、公司的主要业务及内部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材料进行了相关核查。核查主要依据兴业银行泉州分行提供的文件资料。现就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注册资本107.86亿元,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邮政编码350003,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兴业银行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截至2011年6月末,兴业银行前十大股东依次为:福建省财政厅、恒生银行有限公司、新政泰达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烟草海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市财政局、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截至2011年6月末,兴业银行资产总额突破2万亿元,达到

20899.06亿元,股东权益1011.73亿元,不良贷款比率为0.35%,上半年累计实现净利润122.32亿元。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2011年7月发布的全球银行1000强排名,兴业银行按总资产排名列第75位,按一级资本排名第83位。根据美国《福布斯》2010年发布的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兴业银行综合排名第245位,在113家上榜的中国内地企业中排名第14位。 二、治理结构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了《公司章程》及配套的管理制度,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为主体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统一法人的总分行体制,坚持“三会一层”的规范化运作,形成了在监事会监督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 三、股东 截至2010年末,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2.40%,其母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股份比例合计为18.58%;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代理的在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交易平台上交易的招商银行H 股股东账户的股份总持股17.83%位列第二。 四、招商银行泉州分行基本情况 兴业银行泉州分行成立于1988年9月,现有网点25家,其中分行本部位于泉州市丰泽街兴业大厦,其余网点合理布局于中心市区、泉港区、晋江、石狮、南安、惠安、安溪等区域。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控制与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的表内外业务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业务管理制度。表内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本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本行给客户提供的各表内外融资,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客户授信的原则 (一)授信主体、形式、币种三统一的原则: 1、授信主体的统一。本行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并确保授信额度审批部门与执行部门相互独立,形成健全的内部制约机制,避免本行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进行授信; 2、授信形式的统一。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置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内,即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 3、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内。 (二)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对授权审批范围内的客户授信,申报机构将授信材料、调查报告等上报合规风险部,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按授权(转授权)权限分别报送相关有权人审批。超授权审批范围的,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经审贷会审议后报有权人审批。 (三)适度授信原则。根据授信客户风险程度和本行自身资金实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造成风险集中。 (四)市场定位优先原则。对客户授信必须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按农户(个人)、农村工商户、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村中小企业的序列进行授信。 (五)分类授信原则。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资信等级、产业政策等情况将客户分为新准入及适度支持;维持原有授信额度;余额控制、逐步压缩;不予授信、清收退出四类。 第五条对由多个法人组成的集团公司客户(含关联企业,下同),本行对该集团客户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明确该集团各个法人设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公司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集团公司客户的授信,具体依据《**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第六条客户授信分基本授信、调整授信和临时授信。基本授信是指对新准入客户或存量客户授信;调整授信是指对已有基本授信的客户在授信有效期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临时授信是对已有基本授信的客户进行临时性追加额度的授信,临时授信根据客户临时性资金需求情况从严控制。

证券公司年最新度排名

2010年证券公司排名 标签: 证券经纪 杂谈 分类:资料收集 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3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1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6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7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4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2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6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7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8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9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1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4 河北财达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35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7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8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0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2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3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7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8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0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2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3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4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5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6 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7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8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9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0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1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8兴业银行社会招聘岗位要求(上海信息科技部)

2018兴业银行社会招聘岗位要求_信息科技部(上海) 银行招聘网致力于为广大考生提供最新、最权威、最全面的银行招考资讯。不管是央行、银监会、国有五大行、政策性银行,还是小到城市商业银行,所有的银行都在这里;不管是校招、社招的招聘公告,报考条件,考试科目、时间、流程,报名入口,准考证打印入口,网申指导及常见问题,还是笔、面试技巧,在这里都会帮你一一解答。我们不人云亦云,我们只发出我们自己的声音!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目前资产规模位居全球银行30强之列。 更多有关银行校园招聘网申、笔试、面试技巧 2018兴业银行信息科技部社会招聘报名截止日期:2月28日 招聘岗位及要求 (一)流程分析师(社招) 技能要求: 1、掌握金融业务和流程分析相关知识,熟悉业务价值梳理方法; 2、具备良好的逻辑思维和业务分析能力; 3、具备业务流程图设计能力,精通Visio、Visual Paradigm等流程建模类软件; 4、具备企业管理、业务分析、IT等咨询行业工作经验者优先;

5、具备RPA、人机交互设计和开发等工作经验者优先; 6、对数据敏感,善于寻找事物的价值,性格开朗,具备较强的沟通、理解、表达、协调以及快速学习能力,有一定的创新能力。 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分析与梳理、业务流程设计、业务流程优化、业务价值测算、流程的人机交互设计。 工作地点:上海。 (二)信息安全工程师岗(社招) 技能要求: 1、熟悉信息安全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相关技术标准; 2、掌握网络安全基本原理,了解路由器、交换机等各种网络设备产品,熟悉防火(毒)墙、入侵防御(检测)、抗DDOS、邮件网关、无线安全、VPN、WAF等国内外主流网络安全技术和产品;具备网络深层次协议分析能力,能够熟练应用各种网络检测和分析工具深入分析网络数据包;熟悉网络攻击原理,具备较强的网络渗透防护技术能力; 3、掌握系统安全基本原理,熟悉系统安全技术规范及配置管理、终端安全配置及管理,熟悉防病毒及安全补丁管理; 4、掌握软件研发安全相关原理知识,熟悉身份鉴别和认证、密码技术、移动端和网站应用攻防技术与原理,熟悉各种常见安全漏洞及渗透行为; 5、熟悉数据安全保护相关原理知识,熟悉DLP、数据脱敏、数据库审计等数据安全类技术;熟悉各类安全日志分析,具备较丰富的应急响应处理能力和安全事件调查经验; 6、熟练使用Python、shell、java、C等至少一门语言,对安全技术有浓厚的兴趣及热情,有主动研究和学习的动力; 7、具有业界专业的安全认证,如CISSP、CISA,或其他安全厂商的网络安全技术认证者以及省级以上组织的网络攻防大赛优胜名次者优先考虑。 岗位职责: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建设、安全评估等工作。 工作地点:上海 (三)研发工程师岗(社招) 技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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