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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到股东“业绩补偿款”要缴税吗?看看湖北地税局这一最新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上市公司收到股东“业绩补偿款”要缴税吗?看看湖北地税局这一最新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6月22日,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斯太尔,证券代码:000760)(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湖北公安县税务局税源管理一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地一税通[2017]12号)。2015年度公司取得控股股东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155,934,308.25元业绩补偿款,公安县税务局税源管理一分局要求公司补缴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款18,278,476.61元及相应滞纳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基于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全额缴纳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款18,278,476.61元及相应滞纳金3,582,581.42元,共计

21,861,058.03元。

公司曾于2015年度将上述业绩补偿款全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监管部门认为支付补偿款属于控股股东捐赠行为,不应确认收入。根据监管部门指示,公司最终将业绩补偿款调整计入资本公积,事项性质和会计处理延续至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9号)相关条款,公司认为控股股东业绩补偿款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收入,因此未按应纳税收入进行所得税申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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