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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惠不构成偷税案

陈德惠不构成偷税案
陈德惠不构成偷税案

案例4:(2001)大刑终字第229号判决陈德惠不构成偷税案

原公诉机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大连陈德惠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德惠该所主任

2001年1月初,大连警方以涉嫌偷税将陈德惠刑事拘留,不久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陈德惠。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大连陈德惠律师事务所1994年成立,在大连某县税务机关办理了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对被告单位采用小型户定期定额征收的方法。1995年至1996

年税务机关对被告单位核定征收其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1997年税务机关核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1997年至1999年税务机关只核定征收其营业税,该所按税法规定应如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被告单位大连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在陈德惠担任任该所主任期间,自1995年以来,其应纳税额在大于其核定税额30%的情况下,不按《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期申报调整税额,却设立账外账,少列收入,不如实申报等手段偷逃税款。自1995年至1999年,共偷逃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共计人民币114万多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采用设立帐外帐,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所偷税的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且偷税额在10万元以上,依据我国刑法第201条规定,已构成偷税罪,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德惠系被告单位的主管人员,亦构成偷税罪。

陈德惠及其辩护人认为律师事务所和个人不构成犯罪,其主要辩护观点为:(1)陈德惠律师事务所是经过税务机关批准,按小型户定额征收的方式纳税,每年的纳税数额都是确定的,纳税手续都是由税务机关人员经办的;(2)由于定额纳税小户型企业一般无需建帐,控方所谓的“帐外帐”是事务所为方便管理而设立的当事人不要发票的现金帐,而非为偷税而建立的帐册,在稽查部门查账时主动交出该帐,协助调查,说明被告人主观上根本没有偷逃税款的故意。如果故意要偷税,这些收入完全可以直接处理,没必要建帐被作为日後偷税的证据。由于偷税罪是故意犯罪,是否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是区别罪与非罪的关键,被告单位和陈德惠没有偷税的故意,不构成偷税罪。(3)被告人陈德惠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01条规定的偷税罪的客观特征,即不具有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偷税罪。(4)起诉书中依据的《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第41条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构成偷税罪的法律依据。因为刑法第201条偷税罪在立法上采用的是“叙明罪状”,即具体、细致、明确地规定了偷税罪的构成特征,其中根本没有“违反国家及地方性税收法规”这样的规定。认定偷税罪只能依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而不能依据其他什么“国家及地方性税收法规”。

但一审法院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系合伙企业,被告人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系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却无视国法,故意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采取另立记帐凭证(含未出收据现金帐)、少列收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少缴应纳税款,所偷税的数额占应纳税款的30%以上,且偷税额达114万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税收管理制度,触犯了刑律。依照刑法第201条、211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单位犯偷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15万元;2、被告人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5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不服,并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三次开庭审理,历经一年半后于2003年1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上诉人大连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和上诉人陈德惠在长海县税务局驻大连办事处进行税务登记,主观上是想通过当地的优惠政策少缴纳税款,客观上也确实少缴了税款,但其已缴纳的税款均是与直接负责的税务工作人员议定的,税务工作人员在对该企业知情的情况下亦未提出异议,且当税务机关检查时即主动交出了全部帐目,故认定其主观上有偷税的故意证据不足,其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01条的规定,认定其犯偷税罪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之规定,判决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和陈德惠无罪。

通过对本案的介绍,笔者认为在定期定额征税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纳税人是否构成犯罪,有两点值得应引起注意:

(一)是否具有偷税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偷税罪的关键,也是认定罪与非罪的根本所在。

“偷税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偷税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偷税罪只能是直接故意犯罪,即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直接故意,具有逃避纳税义务的主观愿望,过失和间接故意都不能构成偷税罪。由于纳税人不熟悉税收法规或由于工作失误等原因而漏税的行为而没有偷税的犯罪故意的,不能构成犯罪。认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应全面分析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即他的行为是否明知应当依法纳税,却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薄、记帐凭证等手段,以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的。在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情况下,纳税人在主观认为只要定期足额缴纳了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就已履行了纳税义务,而不存在故意偷税的必要。因此,在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方式下,对偷税罪的主观心态的认定一定要慎重从事。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尽管客观上少缴了税款,但其定额税款是经过税务机关同意的,且在税务机关稽查时主动交出全部帐册。据此,难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偷税的故意。因而认为指控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

(二)认定偷税罪的法律依据只能是《刑法》关于偷税罪的规定,而不能是行政法规或地方法规。即使行为人确实违反了有关税收法规或地方法规,承担的也只应是行政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违反税收法规并不等于构成税收犯罪。

1979年《刑法》第121条关于偷税罪的规定是“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构成偷税罪。显然,构成偷税罪的重要条件是“违反税收法规”,只要首先“违反税收法规”,然后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就可认定为偷税罪。在这里“违法”与“犯罪”是直接相联系并且逐渐递进的关系。因此,在认定这种犯罪时,首先要看被告人是否“违反税收法规”,然后再看是否“情节严重”。这就是当时刑法关于偷税罪的规定和认定偷税罪的思路。在刑法理论上把这种规定犯罪的方法叫做“空白罪状”,即在认定这种犯罪时首先要解决被告人是否违反了某种行政法规或地方法规。1992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1条则对1979年《刑法》关于偷税罪的规定做了重要修改,它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这一修改的根本之处在于,它直接把偷税罪的构成特征做了具体、详细的描述,只要实施了该种行为且偷税的数额和比例达到法定的标准就足以构成偷税罪。而不需要再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税收法规”。在刑法理论上,把这种规定犯罪的方法,叫做“叙明罪状”。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直接依据该法律条文的规定就足够了,而不需再看行为人是否违反有关行政法规或地方法规。1997年《刑法》第201条关于偷税罪的规定完全沿用了1992年9月4日《补充规定》的方法,用叙明罪状的形式对偷税罪做了规定,在内容上与《补充规定》第1条的规定基本相同,只是在行为特征上稍微做了一点补充。因此,那种把违反国家或地方税收法规等同于违反刑法构成偷税罪的主张和思路是没有法律依据,是完全错误的。在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情况下,纳税人只要定期足额交纳了税款,即可视为履行了纳税义务。即使没有按营业额或收入变化按期申报调整税额,也只是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的行政法规,所应承担的是相应的行政责任。其行为只要不符合《刑法》第201条规定所列举的四项行为,即不构成偷税罪。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另立记帐凭证(即未出收据现金帐),本身就违反财会制度和税收管理要求,是故意违反国家及地方性税收法规,并且达到了《刑法》所规定的处罚标准,因而应受刑罚处罚。”正是混淆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将行为人违反税收行政法规的行为视为犯罪,没有严格依据《刑法》规定而作出的错误判决。由于偷税罪构成行为具有专业行、隐蔽性的特点,在偷税罪的认定中,应充分区分违反税收行政法规和违反刑法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构成团队有5个重要要素5P

"团队有几个重要的构成要素,总结为5P.团队的定位包含两层意思:△团队的定位,团队在企业中处于什么位置,由谁选择和决定团队的成员,团队最终应对谁负责,团队采取什么方式激励下属△个体的定位,作为成员在团队中扮演什么角色是订计划还是具体实施或评估◇问题解决型团队◇自我管理型团队◇多功能型团队问题解决型团队问题解决型团队的核心点是提高生产质量、提高生产效率、改善企业工作环境等。 团队有几个重要的构成要素,总结为5 P 1.目标(Purpose) 团队应该有一个既定的目标,为团队成员导航,知道要向何处去,没有目标这个团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 小知识自然界中有一种昆虫很喜欢吃三叶草(也叫鸡公叶),这种昆虫在吃食物的时候都是成群结队的,第一个趴在第二个的身上,第二个趴在第三个的身上,由一只昆虫带队去寻找食物,这些昆虫连接起来就像一节一节的火车车箱。管理学家做了一个实验,把这些像火车车箱一样的昆虫连在一起,组成一个圆圈,然后在圆圈中放了它们喜欢吃的三叶草。结果它们爬得精疲力竭也吃不到这些草。这个例子说明在团队中失去目标后,团队成员就不知道上何处去,最后的结果可能是饿死,这个团队存在的价值可能就要打折扣。团队的目标必须跟组织的目标一致,此外还可以把大目标分成小目标具体分到各个团队成员身上,大家合力实现这个共同的目标。同时,目标还应该有效地向大众传播,让团队内外的成员都知道这些目标,有时甚至可以把目标贴在团队成员的办公桌上、会议室里,以此激励所有的人为这个目标去工作。

2.人(People) 人是构成团队最核心的力量。3个(包含3个)以上的人就可以构成团队。 目标是通过人员具体实现的,所以人员的选择是团队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在一个团队中可能需要有人出主意,有人定计划,有人实施,有人协调不同的人一起去工作,还有人去监督团队工作的进展,评价团队最终的贡献。不同的人通过分工来共同完成团队的目标,在人员选择方面要考虑人员的能力如何,技能是否互补,人员的经验如何。 3.团队的定位(Place) 团队的定位包含两层意思: △团队的定位,团队在企业中处于什么位置,由谁选择和决定团队的成员,团队最终应对谁负责,团队采取什么方式激励下属 △个体的定位,作为成员在团队中扮演什么角色是订计划还是具体实施或评估 4.权限(Power) 团队当中领导人的权利大小跟团队的发展阶段相关,一般来说,团队越成熟领导者所拥有的权利相应越小,在团队发展的初期阶段领导权是相对比较集中。 团队权限关系的两个方面: (1)整个团队在组织中拥有什么样的决定权比方说财务决定权、人事决定权、信息决定权。 (2)组织的基本特征。比方说组织的规模多大,团队的数量是否足够多,组织对于团队的授权有多大,它的业务是什么类型。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刑法修正案八之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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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刑法修正案八》之污染环境罪 《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较大 修改。 修改前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理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它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后的条文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理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它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次修改,经过扩展适用范围、降低入罪门槛的方式,极大地增强了《刑法》的威慑力。这

对中国刑事法律责任的完善、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修改有哪些变化? 此次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修改,只涉及构成要件中犯罪的客观方面,即对犯罪行为要件的调整。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点: 1.将构成要件中的犯罪结果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 这一修改是最重大、最核心的变化。修改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属于结果犯,必须具备特定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只有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由此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情况下,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存在几方面的问题: 首先,对构成犯罪行为的范围界定过窄,局限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一些虽然没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危害严重的行为得不到《刑法》的惩戒;

刘凤科5-犯罪构成要素分类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分类 核心内容:刑法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所以刑法中大多数构成要件都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极为罕见。除此之外,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还有哪些分类?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1、记述(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不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只需要进行事实判断、知觉的、认识的活动即可确定的要素。通常情况下,我们对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不存在障碍。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即这些用语的含义是需要解释才得适用的,在日常生活用语中没有明确的界限。大致可分为三类: a.法律的评价要素。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公私财物 b.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入户抢劫中的“户”,例如,乞丐在桥洞下的住宅、牧民的账篷、渔民的渔船。 c.价值的评价要素。猥亵、淫秽物品等。 d.“量”的评价要素。如“数额较大”、“严重残疾”、“情节严重” 2、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正面的表明犯罪成立的要素。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反面的否定犯罪成立的要素。 因为刑法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所以刑法中大多数构成要件都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极为罕见,例如刑法389条第三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特别提示】注意区分小计的构成要素和重庆、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前者是不成立犯罪的条件,后者是成立犯罪、但存在从宽处罚的清洁,因此只是处罚原则的规定。 3、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外在的、客观面的要素,例如行为、对象、结果、构成身份等。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面的要素,例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 4、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要素。绝大多数的构成要件都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规定,但实质上是必须具备的要素。例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盗窃罪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所谓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可分为纯正不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相应的不作为犯罪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罪和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唯有不作为的方式才能构成的犯罪。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也可由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 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构成,理论界有分歧,大致有:(1)二条件说:“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一是行为人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作为义务,二是行为人能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 。(2)三条件说:“一是只有具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二是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3)行为义务之不 履行与危害结果之发生有因果关系” 。(3)四条件说:“一是行为人依法具有特定的作为义务;二是具有作为可能性;三是不履行;四是不作为与作为等价。” (4)五条件说:“一是作为义务;二是履行义务的可能性;三是没有履行义务;四是发生了危害结果,五是不作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笔者倾向于三条件说,以下就围绕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三个构成要件详细论述。 (一)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之本质特征。因此,无论是纯正不作为犯还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犯罪构成,莫不以之为首要条件。所不同的是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仅由法律明文规定,而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除此之外,还有更广的来源,性质要比前者复杂得多。 1、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 斯蒂芬(stephen)认为:“任何由不作为,甚至是故意地导致他人死亡或身体伤害,都不构成犯罪……”如果法律规定有作为的义务,则是例外。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是否仅为刑法规定的义务?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明文规定即是刑法明文规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除刑法明文规定外,民法等非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也属作为义务。前一观点为马克昌所主张:“法律上规定的义务很多,并非一切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都是不作为犯罪,必须以刑法有相应规定为限;因为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只有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结果,刑法才将它规定为犯罪。陈兴良也指出:违反非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非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根据,只有经刑法认可或要求的,才能视为其作为义务的根据。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所谓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限于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明文规定的义务,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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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团队组成 整个团队由六种角色组成,分别为 ?产品管理(Product Management) ?项目管理(Program Management) ?开发人员(Development) ?测试人员(Test) 产品管理:孙路桃 项目管理:孙路桃 具体分工: UI布局:陈嘉文 C#代码功能编写:钟广瑜,谢家勇,连健萧,王刚 服务器管理与维护:连健萧 数据库管理与维护:谢家勇 团队日常管理:王刚 项目于产品及构架策划:孙路桃,王刚 各角色在团队的地位相当,各司其职。各个角色的具体目标、职能以及责任在以下的小节中进行详述。 1.1产品管理 (1)目标 满足客户需求。 产品管理的目标就是满足客户需求。一个成功的项目必须要能够满足客户和用户的要求。即使项目达到了预算和时间的目标,只要未能满足客户需求,那这就是一个失败的项目。首先必须认清和理解客户。有时,使用方和投资方的目标需求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就需要清晰地区别和分析所有的需求。 (2)职能 ?市场 ?推动市场和公关,以对目标客户发生效用 ?突出产品与其他竞争对手的区别性,以利于竞争 ?分发解决方案,以便用户能够容易地获得 ?为用户提供支持,以使其无论在购买还是使用过程中都留下正面的印象?业务价值 ?定义并维护项目的业务正确性 ?定义并衡量业务价值的实现和评价 ?发展客户 ?推动项目和解决方案的远景目标

对《刑法修正案(八)》“污染环境罪”的思考

对《刑法修正案(八)》“污染环境罪”的思考[摘要]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到污染环境罪,昭示着在环境刑法领域立法 原则和规制手段的变迁。分析其立法旨趣,从结果犯到行为犯,从过错责任原则到带有严格责任性质的过错推定原则,从过失犯到承认存在间接故意的主观方面,都是环境状况日益恶化的结果,《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也是应时而生。 [关键词]预防原则;行为犯;严格责任;间接故意 环境状况的恶化并不仅仅在于部分企业的肆意非法排污,更多的是在于现行的环保法律在规范企业环境行为方面,罚多于刑或者以罚代刑的现象十分突出,使得法律对污染行为的惩罚力度过于疲软,客观上导致了一些企业不怕环境监察、不怕环境处罚、不怕环境损害的结果。当环境法律法规陷入一种“软法”的窘境时,刑法的刚性就显现无疑。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系我国《刑法》第338条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对比发现,有两处修改较大,首先,将犯罪对象从危险废物改为有害物质,扩大了排污范围。其次,将犯罪客观方面的结果方式改为“污染环境”的行为方式。这一改动引起了轩然大波。下面,就重点分析此改动旨趣。 一、修法基调 (一)重在预防原则 环境犯罪危害结果一旦产生,将会对社会造成巨大的危害,一些严重的环境事故会危害大面积区域居民的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其不仅会对当前环境、公私财产和公民生命健康造成危害,还极有可能会影响到子孙后代,直接威胁到人类可持续发展。当现实的环境犯罪危害后果出现之后再进行惩治,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而言已为时过晚。因此,在应对环境犯罪时,不仅要做好事后惩罚,还要做好事前预防,与前者相比,后者显得更为重要和有意义。这一原则是在修改环境犯罪时应当考虑的基本原则。《刑法修正案(八)》将原有环境犯罪的结果要件改为“严重污染环境”,应该看到这不仅降低了环境犯罪的入罪门槛,也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原有刑法仅仅着眼事后保护而完全忽略事前保护的做法,为刑法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提前介入提供了可能。 (二)行政从属性 在生态保护体系中,国家行政权力充当了重要的角色,立法者真正意识并自觉将环境与自然资源作为法律所保护的客体,并通过国家行政管理体系依法管制,是各国的通行机制。环境的保护、防御、规制,或者是民事赔偿纠纷甚至犯罪,都与行政机关脱离不了关系,也与行政法相关条例密不可分。刑法在更多的时候是存而不用的后盾,只有违反了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标准、规章制度等,进而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才能为刑

犯罪构成要件

论刑法中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体系及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它是由资产阶级刑法学家首先提出并创立的,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司法专制的历史性产物。犯罪构成是定罪量刑的法律标准,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的概念最早起源于13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上的“查究程序”或称“纠问手续”,其构成要件只有诉讼上的意义。直到19世纪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施鸠别尔才明确把犯罪构成作为刑事实体法上的概念来使用。现代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于本世纪初,德国学家贝林格首先提出了系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使构成要件上升为刑法总论的概念。贝林格主张犯罪论体系应有三部分组成,即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认为构成要件是“犯罪类型的轮廓”,构成要件是确定可罚行为的基础。并认为,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是犯罪成立的第一要件,同时犯罪还必须具备违法性及有责任诸要件。迈耶尔的犯罪理论体系继承了贝林格的犯罪理论体系的框架。但迈耶尔与贝林格的观点还有不同,他认为有些场合下,违法性是由主观要素所决定的,所以存在有主观的违法要素。梅次凯尔提出了由行为、不法和责任组成的犯罪体系,梅次凯尔把构成要件符合性论和违法性论合二为一构建成不法论。而小野清一郎赞同传统的又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犯罪论体系,但是,他认为构成要件既是违法的类型,也是有责类型。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构成要件理论则普遍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是成立犯罪的三个条件,故构成要件符合性只是犯罪成立条件之一,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即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原则上具有违法性;构成要件不仅包括客观的、记述的要素,而且包括主观的、规范的要素。 二、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以英、美为代表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双层次性的特点。英美刑法的犯罪构成分为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这种意义包含在犯罪定义之中。犯罪定义之外的责任要件是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通过合法抗辩事由体现出来。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是犯罪本体要件。要成立犯罪,除应具有犯罪本体要件外,还必须排除合法辩护的可能,即具备责任充足条件。在理论结构上,

犯罪构成四要素

犯罪构成四要素: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主体→谁侵害; 客体→权益被侵害; 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客观方面→如何被侵害。 举例说明一下:甲14周岁,精神正常,因乙不让其抄作业,打算将乙杀了,并想要将其杀死以泄私愤,准备了刀,甲对乙捅了数刀致乙当场死亡。 主体:已满14周岁,精神正常的自然人甲→甲侵害 客体:乙的生命权利→乙的生命权利被侵害; 主观方面:因乙不让其抄作业,为泄私愤→故意; 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了乙的生命→有剥夺乙生命权利的行为,剥夺乙的生命是非法的。 所谓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犯罪构成之共同要件应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大要素。 它们互相结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任何犯罪的构成都必然包含此四大要素,缺一即排除犯罪的成立。四要素的内容,简要分叙如下—— 一、犯罪客体:所谓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占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构成侵害的客观之外在的特征或表现,具体要件方面,通常认为包含有: 1.危害行为:即在行为人的意识或意志支配下速实施危害于社会的身体行动与静止。关于危害行为的方式,一般区别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表现,其中对于由不作为的方式实现的犯罪,刑法理论亦分纯正不作为犯及不纯正不作为犯两类。 2.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之犯罪行为对于直接客体造成损害之客观事实而言。 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依据通行的“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区分理论”,自然界或社会生活中确实存在因果规律,当某种行为,在一定得条件下,必然不可避免的引起某种结果,该行为与结果之间应被认定存在的因果关系。换言之,在同样的条件下,重复同样的原因,就会出现同样的结果时,即具有所谓因果关系的必然性。相反的,与上述必然因果关系相对立,彼此间存在辩证关系的,为偶然性的因果关系,系指某种行为虽引起某种结果,但此结果在发展中却与另外的行为或事件相竞合,合乎规律的产生另一种结果,意即偶然的与另一因果过程交错,则先前的行为并非最终结果的决定性原因,最终结果对于先前的行为来说,未必同样发生,故行为与结果间只具有偶然结果关系。足堪成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因果关系,仅限于前述之必然因果关系而言。 4.其它:包括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及方法(手段)等。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为特定犯罪的构成必备因素者。 三、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其中自然人犯罪主体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所谓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实施,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行为。

数据库系统由哪几部分组成

数据库系统(Database System),是由数据库及其管理软件组成的系统。 数据库系统是为适应数据处理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一种较为理想的数据处理系统,也是一个为实际可运行的存储、维护和应用系统提供数据的软件系统,是存储介质、处理对象和管理系统的集合体。 数据库系统DBS(Data Base System,简称DBS)通常由软件、数据库和数据管理员组成。其软件主要包括操作系统、各种宿主语言、实用程序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数据库由数据库管理系统统一管理,数据的插入、修改和检索均要通过数据库管理系统进行。数据管理员负责创建、监控和维护整个数据库,使数据能被任何有权使用的人有效使用。数据库管理员一般是由业务水平较高、资历较深的人员担任。数据库系统的个体含义是指一个具体的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和用它建立起来的数据库;它的学科含义是指研究、开发、建立、维护和应用数据库系统所涉及的理论、方法、技术所构成的学科。在这一含义下,数据库系统是软件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分支,常称为数据库领域。 数据库系统是为适应数据处理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一种较为理想的数据处理的核心机构。计算机的高速处理能力和大容量存储器提供了实现数据管理自动化的条件。 数据库研究跨越于计算机应用、系统软件和理论三个领域,其中应用促进新系统的研制开发,新系统带来新的理论研究,而理论

研究又对前两个领域起着指导作用。数据库系统的出现是计算机应用的一个里程牌,它使得计算机应用从以科学计算为主转向以数据处理为主,并从而使计算机得以在各行各业乃至家庭普遍使用。 在它之前的文件系统虽然也能处理持久数据,但是文件系统不提供对任意部分数据的快速访问,而这对数据量不断增大的应用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为了实现对任意部分数据的快速访问,就要研究许多优化技术。这些优化技术往往很复杂,是普通用户难以实现的,所以就由系统软件(数据库管理系统)来完成,而提供给用户的是简单易用的数据库语言。由于对数据库的操作都由数据库管理系统完成,所以数据库就可以独立于具体的应用程序而存在,从而数据库又可以为多个用户所共享。因此,数据的独立性和共享性是数据库系统的重要特征。数据共享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为数据库系统的广泛应用奠定了基础。数据库系统的出现使得普通用户能够方便地将日常数据存入计算机并在需要的时候快速访问它们,从而使计算机走出科研机构进入各行各业、进入家庭。 数据库系统有大小之分,大型数据库系统有SQL Server、Oracle、DB2等,中小型数据库系统有Foxpro、Access、MySQL。 按照类型可以分为关系型数据库,非关系型数据库。其中非关系型数据库包括NOSQL类的新型数据库。

构成团队的的五要素

构成团队的“5P”要素 团队的构成有几个重要的要素,总结为“5P”,分别为目标、人、定位、权限、计划。 1.目标(purpose) 团队应该有一个既定的目标,为团队成员导航,指引前进的方向。没有目标,这个团队就没有存在 的价值。 自然界中有一种昆虫很喜欢吃三叶草,这种昆虫在吃食物的时候就都是成群结队的,第一只趴在第二只的身上,第二只趴在第三只的身上……由于一只昆虫带队去寻找食物,这些昆虫连接起来就像一节一 节的火车车厢。 科学家做了一个实验,把这些火车车厢一样的昆虫连在一起,组成一个圆圈,然后在圆圈中放了它 们喜欢吃的三叶草。结果它们爬得精疲力竭也吃不到这些草。 这个例子说明团队失去目标,团队成员就不知道上何处去,最后的结果必然影响到团队存在的价值。 团队的目标必然跟组织的目标一致。此外还可以把大目标分成小目标具体分到各个成员身上,大家合力实 现这个共同的大目标。 同时,目标还应该有效地向大众传播,让团队内外的成员都知道这些目标,有时甚至苦役把目 标贴在团队成员的办公桌上、会议室里,激励所有的人为这个目标去工作。 2.人(people)

人是构成团队最核心的力量。两个(包含两个)以上的人就可以构成团队。目标是通过人员具体实 现的,所以人员的选择是团队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 一个团队中可能需要有人出主意,有人定计划,有人实施,有人负责协调,有人监督工作进展,评价团队最终的贡献。因此在人员选择方面要考虑人员的能力如何,技能是否互补,人员的经验如何。 3.定位(Place) 团队的定位包含两层意思: ①团队的定位。团队在企业中处于什么位置,由谁选择和决定团队的成员,团队最终应对谁负责, 团队采取什么方式激励下属。 ②个体的定位。作为成员在团队中扮演的角色,是定计划还是具体实施或评估? 4.权限(power) 团队当中领导人的权力大小跟团队的发展阶段相关。一般来说,团队越成熟,领导者的权力相应越 小,在团队发展的初期,领导权是相对比较集中的。 团队权限关系的两个方面: ①整个团队在组织中的决定权,如财务决定权、人事决定权、信息决定权。 ②组织的基本特征。比方说组织的规模多大,团队的数量是否足够多,组织对于团队的授权有多大,它的业务是什么类型。 5.计划(plan)

侮辱罪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精)

侮辱罪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 一、侮辱罪概念及其构成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侮辱罪客体要件 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侮辱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本法第299条之规定,应以侮辱国旗、国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侮辱罪客观要件 侮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

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概说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最具代表性的观点) 二、犯罪构成和犯罪构成理论之间的区别: 作为犯罪规格、标准的犯罪构成,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属性,有法律效力,其表现形式是法律规定,或者是对法律规定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在社会上层建筑领域属于社会制度范畴。而犯罪构成是一种学说,是关于制定、说明和运用犯罪构成的理论。 三、犯罪构成的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或称“总和”、“有机整体”) 任何犯罪都包括一系列要件,这些要件的总和就形成了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但这并不意味着各个要件之间互不相干、互不联系,只是机械地相加在一起,而是指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之间彼此联系,共同形成了犯罪构成的有机统一体:1)任何要件脱离了这一整体,都将不再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2)缺少了其中任何一个要件,其他要件也将失去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意义,因而犯罪构成的整体也就不复存在了。 2.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指对行为的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而且是该行为成为 犯罪所必须的那些事实特征。 3.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的。

四、犯罪构成要件 (一)国外犯罪构成要件概述 1.大陆法系“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 1)构成要件该当性:行为符合刑法关于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包括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 主观要素主要指犯罪故意、目的犯中的犯罪目的、倾向犯中的倾向这些要素,客观要素包括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状况、行为本身、行为结果等要素 2)违法性:如果行为具有刑法上规定或者法秩序所认可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则该行为不属于犯罪,这种违法性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定事由和自救行为、义务冲突等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 3)有责性:指由于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而且能够对该行为进行道义上的谴责。某一行为构成犯罪,除该行为该当构成要件并且属于违法行为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有责性包括如下要素:a.责任能力b.责任故意和责任过失c.期待可能性 2.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 1)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主要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犯罪行为是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犯罪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犯罪行为指犯罪心理意外的一切犯罪要件,包括狭义上的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和犯罪情节等。狭义上的犯罪行为指有意识的行为,它由行为和意识构成。犯罪意图是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分为四种:a. 蓄意b.明知c.轻率d.疏忽 2)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英美法系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即合法抗辩事由,又称免责理由。合法抗辩的内容有:未成年、错误、精神病、醉态、被迫行为、警察圈套、安乐死、

团队成员构成

销售团队的名称:大麦队 口号:超越自我,超越梦想。团结拼搏,勇争第一,我能;横刀立马,勇创新高,我行。待到山花烂漫时,大麦队来丛中笑。 讨论过程:今天算是我们小队的第一次正式讨论会。其实今天的讨论会很简单,就是取队名。只不过这个队名还真不是一般的难取,很纠结啊很纠结...... 尽管如此,我们每个人还都是都很积极地响应着,大家集思广益,各自也提出不少的名字有晨曦,星火,雨露,满天星,蒲公英等等,在争论和表决下,最后我们确定了我们的队名--大麦队、我们的名字或许没有那么霸气,亦又或没有那么的响亮,但大麦代表着我们的态度,销售团队,就应该大卖!麦子的品质也是我们做事的态度!我们会一起努力,向业绩第一冲刺!只因为我们是大麦队!无敌! 团队成员构成 团队成员:来晔、王文铖、夏雪、徐炎、方燕琴、葛星 我们都在市场部里,作为一个销售团队,那么必定与销售有关,因此设了销售经理,下面还有网络销售、外拓、内勤、跟单四个方面的人员。 来晔作为销售经理,他的岗位职责有以下10点:1、在销售总部领导下,和各部门密切配合完成工作。2、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处处起到表率作用。3、制订销售计划。4、确定销售政策。5、设计销售模式。6、销售人员的招募、选择、培训、调配。7、销售业绩的考察评估。8、销售渠道与客户管理。9、财务管理、防止呆帐坏帐对策、帐款回收。10、销售情况的及时汇总、汇报并提出合理建议。 然后网络销售人员为葛星和方燕琴,网络销售,就是利用网络,进行销售,首先优化自己的网站关键词,列出要推广的核心关键词和长尾关键词,进行页面关键词优化,内容注重原创性和关键词密度,加强反链,想要快速有成效也可以单独制作产品整合单页宣传,主推此单页,针对主打页面或内容进行外部推广优化,软文、博客、论坛、微博、百度平台和微信等工具,操作后进行数据跟踪,不断总结分析改良自己的推广方式。 外拓由徐炎进行,与外面的一些店家、公司等联系,进行业务往来。 内勤工作由夏雪来担任,它是一种技术型工作,内勤人员是一个单位的技术型人才。内勤工作作为办公室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应当越来越受到企业领导的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到内勤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及其发挥的参谋助手作用。 内勤工作没有盲区,只要领导工作有可能涉及的领域,内勤就必须积极配合、认真完成领导所交办的各项工作,有点类似于文秘。 作为团队仅有的两名男同志之一,跟单就交给王文铖。跟单是比较具有挑战性的工作,不管是耐心方面,还是客户维护与订单异常处理方面都是很具有挑战的。跟单工作也是比较繁琐,小事,杂事,难事不少,如果借助于一些跟单方面的工具,会解决不少日常重复处理的工作,从而提高跟单效率,减少出错的可能性。 团队成员选择标准 为销售团队挑选优秀的销售人员是一项困难而又难以做到完美的工作。许多在招

污染环境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污染环境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污染环境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 概念: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污染环境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二.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为危险废物。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1、实施本罪必须违反国家规定。 2、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 3、必须造成了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污染环境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环境污染,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对这种事故及严重后果本应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这一行为本身有时则常常是为意为之,但这并不影响本罪的过失犯罪性质。

数据库系统由哪几部分组成

数据库系统主要有以下3 个组成部分: 数据库:用于存储数据的地方。 数据库管理系统:用于管理数据库的软件。 数据库应用程序:为了提高数据库系统的处理能力所使用的管理数据库库的软件补充。 数据库(DataBase,DB)提供了一个存储空间来存储各种数据,可以将数据库视为一个存储数据的容器。一个数据库可能包含许多文件,一个数据库系统中通常包含许多数据库。 数据库管理系统(Database Management System,DBMS)是用户创建、管理和维护数据库时所使用的软件,位于用户和操作系统之间,对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DBMS 能定义数据存储结构,提供数据的操作机制,维护数据库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虽然已经有了DBMS,但是在很多情况下,DBMS 无法满足对数据管理的要求。 数据库应用程序(DataBase Application)的使用可以满足对数据管理的更高要求,还可以使数据管理过程更加直观和友好。数据库应用程序负责与DBMS 进行通信、访问和管理DBMS 中存储的数据,允许用户插入、修改、删除数据库中的数据。 数据库在建立、运用和维护时由数据库管理系统统一管理、统一控制,以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多用户对数据的并发使用及发生故障后的系统恢复。例如: 数据的完整性检查功能保证用户输入的数据应满足相应的约束条

件; ●数据库的安全保护功能保证只有赋予权限的用户才能访问数据库 中的数据; ●数据库的并发控制功能使多个用户可以在同一时刻并发地访问数 据库的数据; ●数据库系统的故障恢复功能使数据库运行出现故障时可以进行数 据库恢复,以保证数据库可靠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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