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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适当性综合评估

期货从业《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适当性综合评估
期货从业《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适当性综合评估

期货从业《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适当性综合评估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操作要求

第一节一般规定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本公司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对自然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适当性综合评估,评估其是否适合参与金融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综合评估情况填写“金融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期货公司会员总部审核人、营业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开户复核人、开户经办人和投资者应当在综合评估表上签字或者盖章。

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的分值上限分别为15分、20分、50分、15分。

对于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情况在该投资者综合评估总分中扣减相应的分数,扣减分数不设上限。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要求投资者对综合评估各项指标提供证明材料,未能提供证明材料的项目评分为零。

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不含)的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第二节基本情况评估

投资者基本情况包括年龄与学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10分与5分,两项评分相加为投资者基本情况得分。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实名制开户的要求核实投资者身份和年龄。投资者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投资者提供的学历或者学位证明应当为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等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三节投资经历评估

投资者投资经历包括期货交易经历与金融现货交易经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20分与10分,两项评分较高者为投资经历得分。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投资者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情况对其投资经历进行评分。

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最近3年内的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期货交易经历证明。

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相关机构业务专用章的最近3年内的股票、债券或者外汇等交易对账单作为金融现货交易经历证明。

第四节财务状况评估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投资者本人的金融类资产或者年收入等方面对其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分值上限为50分。

投资者可以提供本人的年收入证明文件或者近一个月内的金融类资产证明文件作为财务状况证明。

投资者同时提供上述两类证明文件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在分别评分后,取其最高得分作为投资者财务状况评估得分,各项评分不得累加。

投资者金融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货权益、债券、黄金、理财产品(计划)等资产。

对于符合金融资产特征的其他资产,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在其制定的实施办法中明确其具体类型和证明材料要求。

投资者提供的银行存款证明应当为加盖中国境内银行业务章的本外币定、活期存折、存单等证明文件。

投资者提供的股票、基金、期货权益证明应当为加盖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对账单、加盖基金公司专用章的基金份额证明、加盖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交易结算单作为相关资产权益证明文件。

投资者提供的债券资产证明应当为加盖银行或者证券公司专用章的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证明文件。

投资者提供的黄金资产证明应当为加盖银行业务章的纸黄金证明文件。

投资者提供的理财产品(计划)资产证明应当为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或者由上述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文件。

投资者提供的本人年收入证明应当为税务机关出具的收入纳税证明、银行出具的工资流水单或者其他收入证明。

投资者提供的税务机关的收入纳税证明应当为税务登记部门出具的最近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单。

投资者提供的工资流水单应当为银行出具的最近连续3个月以上的代发工资银行卡入账单、代发工资活期存折流水等证明文件。

投资者提供的其他收入证明应当为当前就职单位人事部门或者劳资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收入证明文件。

第五节诚信状况评估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查询投资者相关信息。

投资者可以提供近两个月内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或者其他信用证明文件作为诚信记录的证明。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投资者诚信信息,结合投资者个人信用报告等信用证明文件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的信息,对投资者的诚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

QF11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令 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36号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0次主席办公会、中国人民银行第4次行长办公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尚福林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胡晓炼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第四条合格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有关的投资额度、资金汇出入等实施外汇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 (二)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 (三)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和投资额度,申请人可以通过托管人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送文件。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国家外汇 局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局提出投资额度申请。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中国证监会意见, 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外汇登记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为鼓励中长期投资,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等长期资金管理机构,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章托管、登记和结算 第十一条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

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法律法规记忆诀窍

一、日期对照 1、结算会员的审批为3个月。 2、期货公司的成立审批为6个月。 3、期货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始经营或连续停业3个月的就撤销审批资格。 申请金融结算资格的,受理3个月内作出批复。取得资格6个月内未取得会员的自动失效。 提供IB业务的在20日内作出批复。 4、期货公司那些是证监会审批,在2个月内(2条为20日内),那些是派出机构20日内(1条2个月)审批。见P7 5、调查操纵价格、内幕交易的,可以经批准后对当事人15个交易日限制交易,最长30日 6、期货公司不符合持续性经营、风险指标不合规的2日内上报,整改时间在20日内,自验收完毕后3日内解除措施,连续达标3个月的解除预警期。 7、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冻结的,5日内报告。 8、期货交易所管理中的日期基本是10日、但限制会员结算范围和异常情况暂停交易的为3日,按季后15日、年后30日上报经营情况和工作报告。年后4个月报审计报告。 9、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中的日期基本为5日,处罚基本为3万以下。股东的股权被质押、冻结、转让变更名称的应3日内报告期货公司,他们应在5日内报告派出机构。

10、高管人员的管理办法基本为5日,首席风险官在决定10日内报告、对高管临时任命和违规被调查是3日处罚为3万元以下,对受贿、非法获利的无警告处分。 11、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取得30日内上任,过期作废。 12、期货从业人员管理一般10日, 13、首席风险官:季度后10日、年后20日报工作报告 14、期货公司应当月后7日、年后3个月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二、年限的比较: 1、下列不得担任交易所负责人、财务人员: 解除职务、撤销资格之日起5年内。 2、期货交易所每年对遵守交易规则抽样或全面检查。 3、除风险监管报表和IB业务的资料保存5年以上,其他的都是20年 三、金额的比较: 1、设立期货公司注册资本最低3000万。货币资金出资不低于85% 四、法律法规处罚: 1、见整理资料1,注:大部分期货交易所违规的按照第68条处罚,大部分证券公司违规的按照第70条处罚。 2、期货公司接收全权委托的,对交易损失承担不超过损失80%责任。 3、期货公司对交易结果的通知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证明自己无过的,承担损失不超过80% 4、期货公司保证金不足,交易所未及时通知,应承担损失的60%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与审核制度

上海启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与审核制度 2016年8月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上海启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促进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制度。 公司可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具体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操作指引,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私募基金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在自行募集私募基金时,应调查和评估客户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相应风险类型的私募基金,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第三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私募基金产品的固有风险,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和内部制度披露投资风险,相关的投资风险仍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章特定对象调查 第四条公司的基金销售人员应向特定对象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不得向任何人推介私募基金。 第五条公司的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问卷调查等

方式履行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签字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期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第六条公司设计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时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公司将根据私募基金的情况、投资者类型准备适用的调查问卷,并制定相应版本。原则上,调查问卷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三)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四)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五)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对投资者上述信息的获取应以投资者自愿为前提。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范期货公司会员业务操作,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第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的开户申请资料,全面履行测试、评估职责,严格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二章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操作要求 第一节可用资金要求 第四条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前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第五条投资者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作为计算依据。

第二节知识测试要求 第六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金融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 第七条一般单位客户的指定下单人及自然人投资者本人应当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 第八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交易所统一编制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测试试卷及答案通过交易所系统统一下发至期货公司会员。 交易所更新测试试卷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使用更新后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 第九条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 第十条测试完成后,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对试卷进行评分。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和投资者应当在测试试卷上签字。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测试得分低于80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指导,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会员可以在继续培训后再组织其参加测试。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时间距投资者通过知识测试的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

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 管理制度 本制度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邓炜律师团队协助起草,如您对完善本制度有任何建议或意见,欢迎发送邮件至wei.deng@https://www.wendangku.net/doc/5d7857248.html,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XX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履行合格投资者识别义务,充分提示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销售适用性是指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第三条公司在实施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当公司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全面性原则。公司应当将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产品(或相关产品,下同)和投资者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

(三)客观性原则。公司XX部门对基金产品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四)及时性原则。产品的风险评价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识别 第四条公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第五条公司单一产品的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200人。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 第六条投资者转让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七条公司仅对合格投资者进行销售,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

期货从业法律法规记忆诀窍

【期货从业●法律法规】期货法律法规记忆诀窍 一、日期对照 1、结算会员的审批为3个月。 2、期货公司的成立审批为6个月。 3、期货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始经营或连续停业3个月的就撤销审批资格。 申请金融结算资格的,受理3个月内作出批复。取得资格6个月内未取得会员的自动失效。 提供IB业务的在20日内作出批复。 4、期货公司那些是证监会审批,在2个月内(2条为20日内),那些是派出机构20日内(1条2个月)审批。 见P7 5、调查操纵价格、内幕交易的,可以经批准后对当事人15个交易日限制交易,最长30日 6、期货公司不符合持续性经营、风险指标不合规的2日内上报,整改时间在20日内,自验收完毕后3日内解除 措施,连续达标3个月的解除预警期。 7、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冻结的,5日内报告。 8、期货交易所管理中的日期基本是10日、但限制会员结算范围和异常情况暂停交易的为3日,按季后15日、 年后30日上报经营情况和工作报告。年后4个月报审计报告。 9、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中的日期基本为5日,处罚基本为3万以下。股东的股权被质押、冻结、转让变更名称的 应3日内报告期货公司,他们应在5日内报告派出机构。 10、高管人员的管理办法基本为5日,首席风险官在决定10日内报告、对高管临时任命和违规被调查是3日 处罚为3万元以下,对受贿、非法获利的无警告处分。 11、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取得30日内上任,过期作废。 12、期货从业人员管理一般10日, 13、首席风险官:季度后10日、年后20日报工作报告 14、期货公司应当月后7日、年后3个月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二、年限的比较: 1、下列不得担任交易所负责人、财务人员: 解除职务、撤销资格之日起5年内。 2、期货交易所每年对遵守交易规则抽样或全面检查。 3、除风险监管报表和IB业务的资料保存5年以上,其他的都是20年 三、金额的比较: 1、设立期货公司注册资本最低3000万。货币资金出资不低于85% 四、法律法规处罚: 1、见整理资料1,注:大部分期货交易所违规的按照第68条处罚,大部分证券公司违规的按照第70条处罚。 2、期货公司接收全权委托的,对交易损失承担不超过损失80%责任。 3、期货公司对交易结果的通知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证明自己无过的,承担损失不超过80% 4、期货公司保证金不足,交易所未及时通知,应承担损失的60% 客户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司未及时通知的,承担损失的80% 5、期货交易所允许期货公司开仓透支交易的,承担损失的60% 期货公司允许客户开仓投资交易的,承担80% 五、比例的比较 1、变相期货交易是保证金比例低于合约标的额的20%。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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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机构向投资者销售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以下统称“产品”或者“服务”),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基本要求 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 本机构成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工作委员会由总经理任组长,风控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投资研究部负责人任组员。第五条产品与服务适当性风险评估工作 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机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分级的标准、方法和流程,对具体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评估与风险评级,制定本机构的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并适时根据监管要求和具体产品或服务的变化调整产品和服务的分级。 工作委员会可以外聘法律、财务专家。 第六条业务部门职责 投资研究部是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首要部门。其负责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了解投资者各项信息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投资者分类、分级,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进行控制和监督等。 第七条风控部 风控部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机构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相关培训,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机构的适当性自 3

基金公司合格投资者及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模板)

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公司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履行合格投资者识别义务,充分提示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销售适用性是指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第三条公司在实施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当公司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全面性原则。公司应当将销售适用性作为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产品(或相关产品,下同)和投资者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 (三)客观性原则。公司产品市场部对基金产品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四)及时性原则。产品的风险评价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识别 第四条公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第五条公司单一产品的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200人。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 第六条投资者转让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七条公司仅对合格投资者进行销售,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根据相关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020期货法律法规重点汇编

2014期货法律法规重点汇编(三色标记,过关必备) 第一章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本法规大部分是要经过证监会批准的,下列特殊: 银行从事期货融资或者担保资格,期货业协会批准;境内从事境外商品期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2.期货公司成立条件: 注册资本最低3000w,应当为实缴资本,货币出资>85%,近3年无违规; 从业人员>15个,高管>3个; 持续经营两年,一年盈利或者,实收资金和资本均不低于2亿元,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 持有100%股份的股东:净资产10亿元,不适用,15亿元。 3.几个日期: a.期货公司成立审批:6个月;结算会员审批:3个月; b.金融结算资格批复:3个月,6个月内未取得会员失效;IB业务:20日 c.期货公司报证监会,多为2个月审批: ①合并分立停业解散 ②变更公司形式 ③变更范围 ④变更5% ⑤设立、收购、参股、终止境外期货经营机构 ⑥变更注册资本and 其他情形(20日内决定) d.期货公司报证监会派出机构(分布),多为20日内审批: ①变更法人、住所或者营业所 ②设立境内期货经营机构(2个月) ③变更境内机构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④其他事项 4.交易所行为: a.先决定后报: 提高保证金、调整涨跌幅、限制最大持仓量、暂停交易、其他紧急措施 b.先报证监会批后执行:章程、交易品种、合同、住所或场所变动,合并分立解散

5.调查内幕信息:经证监会批准,限制不过15日,复杂不超过30日。 6.期货公司出现风险措施:限制业务机构、分红,高级管理人员报酬,转让财产,自由资金调拨,股权转让,股东权 利,更换管理人员。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责令限期整改后证监会验收合格3日内解除。 7.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股权被冻结或用于担保等,期货公司、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5日内向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8.法规总结: 【68条】交易所、非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之一的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①违反规定接纳会员 ②违规收取手续费(应退还) ③不发布即时行情或发布价格预测信息、不履行报告义务、不报送资料、不建立担保金、不提取风险金、限制会员实物交割总量、用没资格的人员、违反保证金安全监控规定 有上述之一的,对主管及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并处1-10万罚款。 (简记为:违规收会员,应退手续费,不发行情发预测,不报告送材料,缺少两金限总量,不具资格人乱用) 【69条】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没有所得或不满10万元的,处以10-50万罚款 ①违规修改章程、上市品种、分立合并、变更场所等 ②保证金不足仍同意交易的、直接或间接从事交易的、违规收取或挪用保证金、伪造涂改交易资料的、未建立几个风险制度的、拒绝或妨碍证监会检查的 责任人的处罚:违反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并处1-10万罚款。 (简记为:修章程,改品种,变更场所乱合并,金不足,仍交易(同意、直接或间接参与),违规收取保证金,改资料,拒检查,未建立风险制度) 【70条】期货公司违反下列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倍罚款;没有所得或不足10万的,处以10-30万 ①接收不合规定人员的委托、允许保证金不足时交易、违反分立合并擅自变更范围形式法人私自设立机构、从事期货外的活动、变相自营业务、为股东融资或对外担保 ②其他事项同【69】②中的事项 责任人违反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严重的,暂停或撤销从业资格 【71条】期货公司有下列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没有所得或不满10万元的,处以10-50万罚款 保证收益、不提示风险说明书、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提供虚假资料、未按照客户要求下达交易指令、挪用客户保证金的、不按规定开户或违规划转保证金的。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督促期货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建立并完善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和健康运行,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及《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指根据股指期货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以下简称各派出机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联合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本规定的各项工作要求。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金所、中期协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监控中心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核查验证。 第五条中金所应当从投资者的经济实力、股指期货产品认知能力、投资经历等方面,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 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中金所制定的标准和指引,制定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实施方案,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管理制度和开户审核工作制度,完善业务流程与内部分工,加强责任追究。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金所备案。 第七条期货公司应当深化客户服务,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股指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测试投资者的股指期货基础知识,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为不符合适当性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 第八条自然人投资者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 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从事股指期货交易业务,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对自身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客观评估,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 第九条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要求。 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股指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股指期货交易履约责任。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 第十条中金所、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者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督促投资者

(完整版)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整理

期货管理条例p1 一、期货交易所 1.监督管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市场 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 2.期货交易所不以盈利为目的负责人------国务院期督 3.期货交易所会员--------企业法人、经济组织 4.不得担任期货负责人:解除职务5年,律师等撤销资格5年 5.期货交易所职责:设施,设计安排合约上市,组织监督交易结算,履约担保,会员监督 制定实施交易规则,发布市场信息,监督仓库、保证金银行、查处违规 6.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股票,非自用不动产投资 7.交易所制度:保证金,当日无负债,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风险准备金, (分级结算)结算担保金 8.期货市场异常:提高担保金,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最大持仓,暂停交易 9.需要国期督批准:制定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上市终止取消p 二、期货公司 1.期货公司申请条件:注本3000w,高管任职资格,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章程,股东3,年无重大 违法,合格场所,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2.国期督6个月批不批 3.国期督可以提高注本,注本应是实缴资本,货币出资大于85% 4.期司不得:融资,对外担保,期货自营 5.国期督批准:合并,变更业务,变更注本股权(20天),5%股权变动 6.其他2个月,批不批 7.注销公司:执照被注销,3个月没开业,无当停业3月,主动申请

8.注销前返还客户资产 三、交易规则 1.结算统一由交易所进行 2.分级结算,交易所----结算会员-----非结算会员-----客户 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融资和担保资格,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4.国有企业期货的,套期保值原则 5.不得从事期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期货工作人员,禁入这,不能提供开户资料的 6.期货交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四、期协 1.期协自律性组织 2.期协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国期督报备 3.期协职责:纪律处分,从业资格认定管理撤销,向国期督反应会员要求,交流研究 4.国期督监督措施: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询问,查阅,查询保证金和银行账户, 调查操纵价格、内幕交易,重大违法时,限制当事人期货交易,15天,延长至30天 5.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具体方法由国期督和国务院财政部门 6.持续性经营:净本与净产,净本与境内/境外期货经纪,流产与流债等比例 7.不持续经营:(不受纪律处分)一次谈话限期改正,不改正很严重的, 采取措施:限制暂停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支付报酬福利,限制转让财产,责令更换董监高,限制自有资金和风险准备金使用,责令转让股权和限制股东权利 整改验收的,3天内解除措施 整改仍未通过验收的,严重的,撤销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分支机构 8.期公违法经营,重大风险秩序利益---------停业整顿,托管接管监管-----通过国期督批准对董监高负------- 限制出境,禁止转移财产 一、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1.证监会、财政部,指定机构代为管理保障基金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的配套实施细则最快于5月底正式发布。下文是橙子收集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最新消息,欢迎阅读!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新规实施在即机构紧张准备《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的日子已渐行渐近。多位券商资管人士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围绕即将实施的《管理办法》,正在加紧对相关制度、流程、销售系统进行梳理和改造。 “今年一季度定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方向,当时业内都还在学习,处于统筹阶段,各地证监局组织多次培训。”上海一家券商资管人士告诉记者,因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涉及到产品直销、代销、产品和运营等各个方面,相关流程、制度和表单都必须根据《管理办法》去改。 为进一步推动《办法》贯彻落实,深圳证监局近日指导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举办了“深圳资管行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专题培训会议”,解读并部署《办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深圳相关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近500人现场参加了会议,参与人员主要为各公司的合规人员和销售人员。 上述券商资管人士认为,按照新规,基本上与之前卖产品的原则方法都不一样,因此新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性

工程,且时间比较紧,但目前仍然需要等待协会统一指引。 自《管理办法》出台以来,东方红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办法》规定进行了初步的制度配套修订,在梳理、优化、完善原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东方红资产管理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上分为两个重点,一方面是了解投资者,另一方面是了解产品。 5月17日,东方红资产管理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在了解投资者方面,为了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首先就要先了解投资者,为此公司将进一步深入了解更多关于投资者的信息,例如职业、收入来源、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等内容,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同时,公司根据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其进行细化分类管理。 根据《办法》,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要求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避免不当销售,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同时,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能够相互转化。 在具体执行中,上述东方红资产管理相关负责人表示,首先加强投资者教育建设,在转化前明确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的区别,细化差异内容,提示投资者谨慎选择是否转化。同时,在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时,公司将要求投资者根据法规提供相关证明,并通过追加了解相关信息来谨慎评估投资者是否满足专业投资者条

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doc

精品资料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 管理制度 本制度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邓炜律师团队协助起草,如您对完善本制度有任何建议或意见,欢迎发送邮件至 wei.deng@https://www.wendangku.net/doc/5d7857248.html,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 XX 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履行合格投资者识别义务,充分提示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销售适用性是指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 程中,注重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第三条公司在实施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当公司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全面性原则。公司应当将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产品(或相关产品,下同)和投资者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

(三)客观性原则。公司XX 部门对基金产品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四)及时性原则。产品的风险评价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 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识别 第四条公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第五条公司单一产品的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 200 人。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 合并计算。 第六条投资者转让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 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七条公司仅对合格投资者进行销售,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 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 于 50 万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

期货法律法规考试__重点

期货从业人员考试试卷(法律法规部分)(往年考卷,仅供参考) 单选题 1. 题干: 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而客户未及时追加保证金,客户要求保留持仓并经书面协商一致的,穿仓造成的损失,经纪公司()。 A: 不承担责任 B: 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C: 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最高不超过80% D: 全部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D] 2. 题干: 《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自()施行。 A: 2003年7月1日

B: 2003年7月10日 C: 2003年6月31日 D: 2003年7月31日 参考答案[A] 3. 题干: 中国证监会对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企业实行()制度。 A: 配额 B: 依法征税 C: 许可证 D: 审核 参考答案[C]

4. 题干: 期货经纪公司客户的开户资料应至少保留()。A: 3年 B: 5年 C: 10年 D: 20年 参考答案[B] 5. 题干: ()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A: 中国期货业协会 B: 中国证监会

C: 中国证券业协会 D: 期货交易所 参考答案[B] 6. 题干: 期货经纪公司的下列行为不属于欺诈客户行为的是()。 A: 与客户签订经纪合同前未按规定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B: 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员 C: 挪用客户保证金 D: 向客户作获利保证,分享利益,共担风险 参考答案[B]

7. 题干: 期货经纪公司因()情形解散的,不需要报告中国证监会审批。 A: 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定不再延续 B: 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C: 破产 D: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参考答案[C] 8. 题干: 直接进入期货交易所交易大厅内进行期货交易的,必须是()。 A: 自然人 B: 国有企业 C: 投机客户

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培训资料(doc 34页)

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培训资料(doc 34页)

名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名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金募集业务的规范、健康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控制基金销售业务风险,现依据《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为适当的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三条业务部门和风控部门应当指导投资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主动了解资产管理投资策略的风险收益特征,结合自身的经济实力、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自我评估,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基金投资业务。 第四条公司执行两级审核,由业务部门评估岗作出初评,风控部复核岗进行复核评估。 第五条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实名制销售、实名制管理要求和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适当性评估要求。 第二章适当性管理部门和岗位职责 第六条风控部负责根据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规定,制定公司的适当性制度,完善内部分工与业务流程,负责组织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环节的落实。 第七条风控部负责以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日常工作: (一)对业务部门评估岗提交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材料、书面承诺、 调查问卷等,审查客户提交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一致性、合规性。 (二)查询或组织查询投资者在商业银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的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和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等多种渠道的投资者诚信 信息。 (三)接受投资者投诉,根据公司投诉管理办法及时报送风控部并上 报公司领导、协调处理直至投诉完结。 第八条风控部适当性的管理职能通过风控部复核岗的审核、复核和负责人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机构向投资者销售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以下统称“产品”或者“服务”),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基本要求 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 本机构成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工作委员会由总经理任组长,风控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投资研究部负责人任组员。第五条产品与服务适当性风险评估工作 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机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分级的标准、方法和流程,对具体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评估与风险评级,制定本机构的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并适时根据监管要求和具体产品或服务的变化调整产品和服务的分级。 工作委员会可以外聘法律、财务专家。 第六条业务部门职责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公司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各监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自律规则等,结合北京安家永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基金风险分类 第二条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第三条基金分为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第四条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第五条当基金出现以下事项时,公司将进行特殊风险揭示: (一)私募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 (二)私募基金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 (三)私募基金外包事项所涉风险; (四)私募基金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备案手续所涉风险; (五)基金合同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六)其他风险。 第六条基金在运营过程中,一般存在以下风险: (一)资金损失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二)基金运营风险。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

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三)流动性风险。基金预计存续期限为基金成立之日起至基金结束并清算完毕,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可能面临资金不能退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基金可能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投资者可能因此面临委托资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风险。 (四)募集失败风险。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五)投资标的风险(适用于股权类)。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取决于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原股东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和运营,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经济周期的变化以及区域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等都可能影响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进而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 (六)税收风险。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七)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第三章公司的风险揭示职责与义务 第七条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公司募集人员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须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一同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第九条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基金未托管风险、基金委托募集的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风险、聘请投资顾问的风险等; (二)私募基金投资运作中面临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等; (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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