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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府发〔2007)44号贯彻川府发14号实施意见

成府发〔2007)44号贯彻川府发14号实施意见
成府发〔2007)44号贯彻川府发14号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07〕4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部门行政监督职责

我市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职责按照《意见》精神及《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成办发〔2003〕164号)执行。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受理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的投诉和查处;经委、建设、交通、水务、信息化、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业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其他事项的投诉及查处,需要对招投标活动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后提出建议意见报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认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受理投诉并查处。

二、进一步规范招标条件、程序和评标活动

(一)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部门负责

对招标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事前核准、事后备案。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技术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备案审查。招标文件中除应载明“经评审的预算控制价、重大偏差及废标条款(要求集中注明)、差额担保金额度”外,还必须以醒目方式载明以下实质性内容:

1.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应没收投标保证金。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2.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制度。工程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应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

3.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4.设计招标时,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

(二)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须确定经评审的预算控制价后方能开展招投标活动。预算控制价由市政府授权机构评审,作为招标最高限价。

(三)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特殊项目因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可以进行资格预审,并在招标方案申报核准

时报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同意。资格审查一律实行强制性标准法,凡符合强制性标准资格条件的投标人都应允许参加投标。禁止以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四)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原则上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特殊项目技术复杂或对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用综合评审法。采用综合评审法的,由项目业主在招标方案申报核准时报招标核准部门同意。综合评审法的经济标权重不得低于80%。

实行差额担保制。以招标文件公布的招标最高控制价的85%作为基准值,凡低于基准值中标的,必须缴纳1至5倍差额担保金,具体额度在备案的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五)施工招标含投标人自行采购货物的,为保证所需设备与材料的质量、性能和技术要求,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确定3至5家性能、价格相当的货物品牌范围,由承包商选择其中1家在投标文件中报价。其中,达到招标或比选限额的货物,招标人采购时应通过依法招标或比选确定供应商。

(六)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可以采用以下评标办法: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在满足技术、性能、服务、经济等条件的基础上,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者中标。

2.综合评审法。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难以统一的货物,可以对货物的投标报价、货物的技术水平、性能和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进行综合评审,

综合得分最高者中标。其中,经济标的权重不得低于60%。对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货物,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

(七)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专家应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政府全额投资或政府投资额占控股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其他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所派评标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特殊项目因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的,四川省评标专家库无同类专业专家的,招标人应取得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相关证明材料报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在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可从国家有关部委或外省(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八)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后正式评标前,在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可以向评标委员会统一介绍项目背景、性质、招标目的,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数据和相应工作表格。

(九)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按照以下步骤评标:

1.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条件和标准对投标人资质、项目经理等级、履约能力、信誉、财务及其他方面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

2.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对合格投标人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况进行评审,列出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存在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重大偏差的,应作废标处理。细微偏差需提交投标人书面澄清后继续评审。

3.技术评审。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评审,详细评审投标文件的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措施、质量保障、工期控制等,评定“合格或不合格”或“可行或不可行”,技术合格或可行的投标才能进入商务评审。

4.商务评审。在技术合格或可行的投标人中,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进行商务评审。重点评审投标人投标报价有无漏项,有无报价前后不一致,有无明显的不平衡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评出合格的3名投标人。

5.确定中标候选人。对通过商务评审的投标人按报价由低到高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6.提交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对评标工作进行总结,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开标记录、专家抽取记录、评标委员会名单、评标数据表、废标说明、澄清情况、评审推荐意见及中标候选人排名等。评标报告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十)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人员应对评标专家评分记录进行复核,若发现评标计算错误、评分错误或其他疏漏的,应及时提出异议,提交评标委员会当场纠正。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配合监督人员做好复核工作。评标专家须在评标结果复核无误后方能离开评标场所。

评标委员会应客观、公正履行职责,遵守评标纪律。若发现其存在违法、违规、违纪及其他不良行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应及时通报行政主管部门,经监督人员核实后报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报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进行处理。

(十一)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经评审后合格投标人少于3家的,若评标委员会认为合格投标人具有竞争性的,可以继续评审,否则,应否决全部投标并进行重新招标。投标人是否具有竞争性应从其实力、业绩、信誉、技术方案及投标报价等方面认定。高于有效投标人报价平均价的投标不应视为具有竞争性。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或认定可以继续评审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书面说明理由,并通报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人员签字核定。

(十二)评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候选人情况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并报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后在指定媒介公示。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法定时限内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应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招标人应没收该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十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以及需在短期内实施的项目(包括非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及其他应急性工程),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区(市)县政府报经市政府同意,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规定的程序和办法,采用比选方式确定承包商。

(十四)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全部进入成都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成都市政府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分中心)开展开标、评标及比选活动(含资格预审)。区(市)县已建交易服务中心将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要求

进行区域布点和规范。特殊项目评标时间超过3日的,须报经市发改委同意后另择地点评标,行政主管部门应派员监督。

成都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应不断完善软硬件设施,做好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对进场交易项目的开标、评标及中标等交易信息进行全过程记录,利用《成都招标投标网》,向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和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三、进一步加强合同执行和信用管理

(一)招标人与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条件和价格签订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一致,不得以“暂定价”和其他不确定价格等形式签订合同。

(二)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中标人不得变更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或主要技术负责人。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或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项目业主及中标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计量方式支付。

(三)突破原工程可研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因设计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增加工程量必须经过《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办法》(成计项目〔2006〕274号),加强对招投标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意见》的不良行为,及时在《成都招标投标网》记录并公示。

(五)有以下行为的,在一定时期内拒绝其投标或拒绝其参与我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1.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2.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或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

件承诺不符的;

3.各项目管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投标人,违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川委办〔2004〕7号)及《意见》各项规定的;

4.根据《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办法》,项目管理公司、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出现二级不良行为的;

5.根据《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办法》,项目管理公司、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1年内出现3次以上(含3次)一级不良行为的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整改而未整改的。

附件: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二○○七年六月五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文件

川府发…2007?1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日益规范,较好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但招标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各自为政,未形成监管合力;一些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操作;挂靠投标、串通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这些行为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现就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制订招投标实施细则;确

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核准项目招标事项;牵头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二)经委、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林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具体职责是: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应同时负责对核准项目的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或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招标备案;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由哪家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

(三)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算投资额的评审;会同有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和工程量变更、新增工程价款结算进行评审认定。

(四)审计机关负责对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五)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对各地政府出台的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指导或受理范围内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复议。

(六)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监办)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督促各地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招监委的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提出政策建议;对重大项目及上级批办的重要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受理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负责“四川招标投标监督网”的建设;收集、通报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的信息。

招监办受理的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除直接调查办理外,可由招监委授权招监办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查处理并回复结果。

(七)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制订开标评标活动的现场管理制度;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现场秩序管理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问题或及时移送有关监督部门处理。

(八)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进行。

凡招标投标工作由上级部门监督的,由具有行政许可权限的项目实施地行政主管部门凭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严格按照施工许可要求办理施工许可等建设行政许可手续,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拒绝。

(九)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或按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比选规定执行。

二、严格招标条件和程序

(十)严格招标事项核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发包初步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

项目审批部门应依法核准招标事项并在5日内抄送有关监督执法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前需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应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禁止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使用由建筑单位带资、垫资修建的方式。鼓励各类合法资金以各种法律法规不禁止的方式投资政府工程项目,但该工程必须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招标,投资者及关联企业不得从事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十二)严格招标程序。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事项核准——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适用)——制定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开标、评标——评标报告备案——评标结果公示——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十三)严格招标备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将备案材料逐项报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招标事项核准部门负责对招标程序的合法性予以审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技术方案的合法性予以审查。

招标事项核准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因备案审查不严格或违反有关规定备案审查的原因导致重新招标或评标的,备案工作人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十四)严格遵守招投标各阶段时限。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资格预审公告发布

之日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截至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4天;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至开标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招标人最后发出的补遗书至开标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5天;招标结果须在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公示5个工作日。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时限及时办理退还投标担保、合同签订和支付等事项。

三、规范招标投标操作办法

(十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规范文本制度。招标人制作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有与范本不一致的内容,必须用黑体或异体字注明,不允许修改的地方不得删减和修改。备案审查部门应将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范本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范本另行制定。

(十六)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一律采用强制性标准法,所有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潜在投标人都应允许参加投标。

(十七)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和管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省外招标代理机构来川执业,应到省建设厅履行备案手续。

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亮证执业制度。凡在我省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在备案或开标现场必须向监督人员出示其注册于该代理机构的从业证书。

(十八)一个中心城市原则上只建立一个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各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由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

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建设工程交易场所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适用)、开标和评标。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省本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在省政务服务中心进行。但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省政务服务中心同意,可在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开标和评标。

评标专家抽取终端应设在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建设工程交易场所提供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场地和服务,维护现场秩序,确保当场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但不得代行监督职责和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实行按宗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重新确定。

(十九)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或材料采购、建设管理及其他服务项目),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在招

标文件中公布预算控制价或财政部门的评审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评标时按各投标人由低至高的报价排序依次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出合格的3个投标人按报价由低至高顺序排出中标候选人。

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应以招标文件公布的投标最高限价的85%作为基准值。凡低于基准值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价与基准值之差额的1至数倍(以备案为准)的履约现金担保或部分现金附加保函担保。

鼓励推行电子招标,实现招标、资格预审、投标等文件无纸化和计算机辅助评标。

(二十)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

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给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二十一)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经济技术评标专家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省评标专家库中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报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业主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可从国家有关部委或外省(市)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

政府全额投资或政府投资额占控股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评标代表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其他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所派评标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监督部门认为业主代表参加评标可能影响公正的,可建议项目业主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代表业主参与评标,项目业主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

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或业主代表参与评标,否则评标无效。

(二十二)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本条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在1一3年内,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放弃中标者投标。

(二十三)规范不招标项目发包方式。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各地需在短期内实施的工程,包括非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应急工程,不适宜进行招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省及省以上审批的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其他项目经市(州)政

府同意,可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的规定进行比选。

四、加强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督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加强对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管。为确保招标结果落实,实行以下制度:

(二十四)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本条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二十五)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本款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二十六)规范设计变更工作。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设计招标时,必须将本款内容载入招标文件。项目业主在与设计单位签订委托设计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载明此款内容。

(二十七)严格增加工程量的管理。增加工程量必须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概算批准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的程序办理。增加工程量及价款应在项目实施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公示。

(二十八)项目业主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单价不予调整。除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原材料调价事项外,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二十九)审计机关在审计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发现的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审减数额较大(审减率达20%以上)、疑点较多的项目,应作为嫌疑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五、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三十)各级领导干部、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川委办[2004)7号)和本意见各项规定,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国家投

资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分包、设计变更、调整概算等活动;不得向工程承包商推销建设材料及设备或支持、伙同、默认其子女、亲友利用职权影响谋取利益。违者,无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论处,按照《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纪发[2004)25号)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三十一)各项目管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投标人必须严格执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川委办[2004)7号)和本意见各项规定。违者,无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规论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在“四川建设网”和“四川招标投标监督网”上曝光。1—3年内全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其投标。

(三十二)各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意见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既不能越权,又不能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监督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管辖事项,应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三十三)建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协调机制。由各级招监委牵头,相关招监委成员单位参加,负责协调具体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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