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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期末复习考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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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识别: characterization,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

实构成做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个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2.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

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以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先行解决的另一个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3.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4.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它只有经过国际认可才有约

束力,包括: A.强制性惯例,既不需要当事人选择而必须遵守的惯例,此种惯例亦称“国际习惯”;B. 任意性惯例,即只有经过当事人的选择才对其有约束力的惯例,在经贸实践中此种惯例表现为商事惯

5.属人法:指当事人的国籍所属国法、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法,常用于身份关系;

6.连接点(point of contract) :指借以确定某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

特定因素或客观标志。

7.准据法: 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实

体法规范。

8.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

法律的规范,也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9.系属公式(formula of attribution) :又称准据法的表述公式,是国际私法中对某

些固定的、常见的双边冲突规范之系属的表述公式,是对解决法律冲突的某些基本规则的公式化概括。

10.区际法律冲突指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当一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

某一多法域国家的法律时,便出现区际法律冲突问题。

11.广义的反致包括:直接反致;转致;间接反致。直接反致(remission):指对于某一

涉外民事案件,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则本应适用外国法,但该外国法的冲突规则却规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最终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

12.转致(transmission):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则本

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则指定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用了丙国实体法。

13.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在英美法中称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指一国法院依其冲

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制度。

14.法律规避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

以避开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15.外国法人认可的概念:指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从而决定

是否承认并允许它在内国进行民事活动的过程。

16.侵权行为的“自体法”。“侵权行为自体法”(proper law of the torts)学说是英国

学者莫里斯于1951年在《论侵权行为自体法》一文中提出的。根据该学说,侵权行为自体法就是与事件和当事人有最重要联系国家的法律。

该学说所确立的原则已为美国等国家的司法实践所采用.

17.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根据另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或

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或者协助实施与诉讼有关的一定的司法行为。

18.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当事人各方将他们之间发生的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的商事争议提交

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由该仲裁庭作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主体、客体、法律事实涉外;港澳台

19.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愿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

一种协议

20.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指对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因所各国民法规定不

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21.法则区别说是13世纪左右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创立的。该学说从法则自身的性质入手将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 和"混合法则"。"物法"是属地的,其适用范围是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物:"人法"是属人的,它不但应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一样适用:"混合法"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

22.合同自体法是当事人明示所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时,根据合同的条款、性质和案件的情况推断当事人会意图适用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意图不明确,不能通过情况推断的,合同由与其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支配。

可以说,合同自体法原则实际上是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结合,即肯定意思自治原则的优先地位,又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补充。

23.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成立于

1893年,是研究和制订国际私法条约的专门性政府间国际组织,因会议地址在荷兰海牙而得名。1893年至1951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仅是临时性的国际会议,1951年,第七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标志着它已演变成逐渐统一国际私法为目的的常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已逐渐成为在统一冲突法和程序法方面,最有成效、最有影响的国际组织。

24. 双重可诉作为一般原则要在英国提起据称发生在国外的诉讼必须符合两个

条件:

第一.侵权行为如果发生在英国也是可以起诉的,

第二.根据行为发生地法,该行为一定是不正当的行为而且对此类起诉英国法院常使用法院发生地法判断侵权行为人的责任

二.简答

1.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在制定、运用和解释国际私法时,应当自始至终加以贯彻执行的根本原则。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有:

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主要在立法及司法方面;

2)、平等互利原则:包括国家间及私人间的平等互利;

3)、有约必守原则:包括条约和合同。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2.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受何国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是直接规定如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方法。起间接调整作用的规范被称为“冲突规范”(conflict law)。

直接调整方法,指用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substantive)来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3..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在英美法中称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制度。它适用于下列三种情况:

1)、依内国冲突规范原应适用的外国法,如果予以适用将与内国关于道德、社会、经济、文化或意识形态的基本准则相抵触,或者与内国的公平、正义观念或根本的法律制度相抵触,则不适用该外国法;

2)、一国民法中的一部分法律规则,由于其属于公共秩序法的范畴,在该国有绝对效力,从而不适用与之相抵触的外国法。

3)、按照内国冲突规则应适用的外国法,如果予以适用,将违反国际法的强行规则、内国所负担的条约义务或国际社会一般承认的正义要求时,也可以适用该外国法将违反国际公共秩序为由而不予适用。

公共秩序保留的三种立法方式

1)、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即规定某些国内法律具有绝对强制性、必须直接加以适用,从而当然排除了外国法适用的可能性。

2)、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即在国际私法中明文规定,外国法的适用不得违背内国的公共秩序,否则不得予以适用。多数国家采用此法。

3)、合并限制的立法方式:即在同一法典中兼采直接限制与间接限制两种方式。

提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经为国际条约所采纳,如1980年《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公约》

4.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1)背景:1848年德国资产阶级革命虽然失败了,但此后德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得到发展,对外经济和人员的交往增多。

2)主张:萨维尼认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是各该民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他将民事关系分为人、物、债、行为和程序等几大类,然后分别根据其本身的性质来确定“本座”,例如,人的身份能力以住所为其本座,行为方式则以行为地为其本座。

3)评价:法律关系本座说突破了在欧洲存在了几百年的法则区别说的传统,其对国际私法学界以及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至今不衰;后来的“法律关系重心说”和“最密切联系说”都受到了它的影响。但是,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复杂的法律关系过于简单化了,也未能明确指出确定法律关系本座的具体方法。正如德国学者沃尔夫说:萨维尼不指示到达目的地的路径,而只指示该路径的方向。

5、连接点的选择

?(1)连接点的选择,是国际私法立法的中心任务。

?(2)连接点的形成一般以国家的政治、经济以及国际经济关系的现实作为客观依据,并且必然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6.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规范。

2、)特点:(1)必须是能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

(2)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实体法;

(3)准据法一般是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7.冲突规范其特点是:

1.)非实体性;

2.)非程序性;

3.)间接性;

4.) 结构独特。

冲突规范的结构

1、)范围: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它可以是法律关系,也可以是法律事实,还可以是法律问题。

2、)系属:指冲突规范中规定特定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的部分。

8.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1)、主体是当事人; 2)、主观上是故意; 3)、对象是强制性法律;

4)、方式为制造或改变连接点; 5)、结果为规避行为已经完成。

9.外国法的查明: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由于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因而采用一定的方式对该外国法关于这一特定案件的规定加以证明的行为。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1)、当事人举证证明。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及部分拉丁美洲国家,把外国法视为“事实”,因而用确定事实的程序来确定其内容,即由当事人举证证明,法官无义务依职权查明。2)、法官依职权查明,当事人无须举证。依据:“法官知法”原则。欧洲大陆及部分拉美国家采此法。

3)、原则上法官依职权查明,当事人负有协助义务。德国、瑞士、土耳其和秘鲁等国采此法。

我国立法没有明文规定外国法查明的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规定:

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华使、领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解决方法

1)、直接适用内国法。多数国家采此法。

2)、类推适用内国法。在当事人提不出或提不出充分的关于外国法内容的证据时,推定该外国法与内国法内容相同,从而适用内国法,但此推定仅针对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英美采此说。评价:矫揉造作。

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德国采此说;美国在实践中,当外国法为非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时,也做此处理。

4)、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或类似的法律。德国曾有案例采此法。采此法者不多。

5)、适用一般法理。日本学说和判例多持此主张。

我国立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规定:通过上述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办法与途径

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双(多)重国籍中有一个为内国国籍: 内国国籍优先原则

双(多)重国籍均为外国国籍: 后国籍优先原则; 住所或惯常居所地国籍优先原则;实际国籍优先原则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所在国为其国籍国;如无住所,则以其居所地国为其国籍国; 如无居所,则以法院地国为其国籍国

我国有关解决国籍冲突的立法与司法

1988年高法《 < 民通> 意见》:

(1)第182条:“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第181条:“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居住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

11.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及其领法律适用: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成年年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的界定等方面。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在国际私法的实践中,一般多主张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来解决。但在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时,有一定的限制:一是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和侵权行为的责任能力,一般不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而是分别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和侵权行为地法;二是商务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也可适用商业行为地的法律。⒊应我国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⑴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如在定居国所为,适用定居国法律;⑵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⑶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我国的规定

1)、《民通》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属人法为主,定居国法为辅

2)、高法《〈民通〉意见》第179条、180条和181条:

(1)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属人法为主,行为地法为辅(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属人法为主,行为地法为辅

(3)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定居国法为主,所在地法为辅

12.法人的国籍

法人的定义: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的国籍:法人的国籍是区别内国法人和外国法人的标准,是判断外国法人属于哪一国家的依据。法人是否有国籍? 1、无国籍;2、有国籍。

如何确定法人的国籍?

1)、成员国籍主义(资本控制主义); 2)、设立地主义(登记地主义);

3)、住所地主义;4)、准据法主义;5)、实际控制主义; 6)、复合标准说;

13.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定义: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

合同准据法:指根据冲突规则的指引,应当适用于某一合同的实体法。

14特征性履行方法

定义:特征性履行方法是在国际合同的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确定合同法律适用的一种理论和方法。

实质:通过考察合同的功能,尤其是合同企图实现的具体的社会目的,确定各种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质,即它的特征性履行,并最终适用与特征性履行人联系最密切的法律。

主要目的:是为避免分割合同,使所适用的法律成为支配合同所有主要问题的单一法律。对特征性履行方法的规定主要有两种方式:

A.把合同划分多种,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依特征性履行指定各自应适用的法律;

B.首先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并以特征性履行来作为判定最密切联系的依据。

15.我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1986年《民法通则》第146条对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作了系统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该条规定了我国对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原则,具体可表述为三项规则:

1).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是我国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侵权行为地的识别:最高民法院1987年《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2).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可以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国法律。这是我国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补充原则。——选择适用

3).我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构成侵权的,不作侵权行为处理。这是我国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特殊原则。依据该项的规定,对发生在我国领域外的侵权行为,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16.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制度

1.区别制和同一制

A.区别制也称分割制,指在涉外继承中,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对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区别制主要是受法则区别说的影响,为英美以及若干大陆法国家所采用。我国也是采用区别制的国家

B.同一制也称单一制,指不管遗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继承关系作为一个整体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同一制以罗马法中的总括继承为理论依据,现已有不少国家采用同一制。一些国际条约亦采用同一制,如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和1988年《关于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

2.区别制与同一制的利弊

?继承法律制度具有财产法和身份法的双重性质。强调继承的财产法性质的国家采用的是区别制,强调继承的身份性质的国家采用的是同一制。

?由于不动产与所在国关系密切,采用区别制有利于维护财产所在国公共利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执行。其不足在于如遗产分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时,遗产继承可能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支配,造成

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同一制则可以克服上述不足,法律适用简便,但根据属人法作出的判决可能在不动产所在国无法得到承认和执行。

17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理论

定义:无人继承财产是指尽管继承已经开始,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人接受继承或受领遗赠。

处理:对于无人继承财产,各国法律一般均规定归属国库或其他公共团体。但国家或其他公共团体是以什么资格取得无人继承财产,其实践和学说有以下三种情况:

A.根据国家领土主权,国家将无人继承财产视为无主物,通过先占权而取得无人继承财产。

B.将国家作为最终的法定继承人取得无人继承财产。

C.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

解决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冲突规则主要有两种:一是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这为主张继承权主义的国家所采用;二是适用财产所在地法,这为主张依先占权取得无人继承财产的国家所采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答,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18.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特殊性:以国家身份,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自我限制主权者的地位;民商事活动必须以国家本身的名义并由其授权机关或负责人进行;以国家财产作文,并负有无限责任;享有豁免权,毕竟是主权者,国家及其次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

19.连结点,又称为连结根据或连结因素,是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种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因此,在准据法表述公式中,连结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意义表现为:(1)从形式上看,连结点是冲突规范中将范围中所指法律关系与一定的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一种纽带或媒介。(2)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又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质的联系或隶属关系。2.连接点的选择:连结点的选择是国际私法立法中的一个中心任务。传统的冲突规范中,大多只用一个具有空间意义上的连接点来给某一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指定应适用的法律,这种僵化而缺乏灵活性的冲突规范不能适应个案的具体需要。为克服这种缺陷,目前多主张通过对连接点的指定方式进行变革,通过一种灵活性冲突规范来对传统的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以满足涉外案件的法律选择的需要。连接点的选择方式的软化处理主要表现如下:(1)用灵活的开放性的连接点取代传统冲突规范中的僵固的连接点,如"当事人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最有利的法律"等连接点的采用。(2)增加连接点的数量以提高可选性。(3)对同类法律关系依不同的性质加以区分,规定不同的连接点。如对合同的形式、缔约能力、合同的效力等分别规定不同的连接

点来指引法律选择,增加法律适用的灵活性。(4)对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对不同部分规定不同的连接点。3.连接点的解释:对某一连接点指向何处,一般依法院地的法律概念进行解释和决定。但对外国冲突规范和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连接点一般依该外国法律概念和该条约中的定义解释。

20.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荷兰的国际私法学说。

建立基础:格老秀斯(Grotius,1583-1645年)所发表的《战争与和平法》中提出的“国家主权”概念。

代表人物是优利克·胡伯(Ulrik Huber,1636.3.13 - 1694.11.8)

主要内容:著名的胡伯3原则

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且必须约束其臣民,而在境外则无效。

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包括常住的与临时居住的人,都可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

3、如果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利者也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及其臣民的权利或利益。

这三项原则的提出,把国际私法纳入了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轨道。荷兰学派在这里提出了一项重大原则,就是承认还是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适用还是不适用外国法,全取决于各国的主权考虑,这种理论,已经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主权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加以考虑了,这是它的一项重大贡献。胡伯的第三原则,还强调了一个后来对英美学派发生重大影响的观点,就是既得权的观点

21依据选择适用是否有条件,又可分为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和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1、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是指对系属中指出的几种法律进行选择时有主次之分,选择适用后一法律必须以前一法律不能适用为前提的法律适用规范。如《日本法例》第20条规定:“亲子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若无父时,依母之本国法”。这一冲突规范中要求在解决亲子间的法律关系时,首先应该适用父亲的本国法,只有在父亲不在时,才适用母亲的本国法。

2、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是指对系属中指出的几种法律进行选择时没有主次之分,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当事人可以任选其中一个法律而适用。如《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43条第1款规定:“在国外缔结的婚姻,如果婚姻缔结地国家认为有效,或者当事人其中一方的住所地国家、习惯居所地国家或国籍所属国家认为有效的,瑞士也承认其有效。”这表明,在瑞士境外缔结的婚姻,只要符合婚姻缔结地、当事人其中一方的住所地、习惯居所地或国籍所属国这四种法律中的任何一种,该婚姻都属有效。

国际私法的立法实践表明,采用选择性冲突规范多是属于非强制性法律调整的范畴,如遗嘱的形式要件、外国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国际商事合同的形式等。

2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1)在同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规定的不同

(2)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出现在一个涉外民事关系时,便会产生法律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的冲突

(3)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23反致产生的原因有两点:

(1)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法院地国与与案件有关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这些冲突规范的系属不同。

(2)法院把冲突规范援引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和实体法,而且只适用该外国中的冲突法。

1、因各国对本国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的范围理解不同,一些国家认为被指定的外国法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

2、由于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

3、在具体案件中有相互指定的致送关系发生。

反致产生的条件是:

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

我国在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中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依据

1、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我国已加入的《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二款对此规定,”被请求承认和执行裁决国家的执行管辖当局,如果查明下列任何问题之一的,可拒绝承认和执行:……2、承认和执行该项裁决将与执行地国家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2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5. 识别(正确适用冲突规范的前提):㈠识识别的概念: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情况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识别是决定援用冲突规范的前提。1908年英国著名的奥格登诉奥格登一案就是明显的例证。这个案例典型地说明了国际私法中识别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㈡识识别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⒈国际私法中的识别问题最早是由德国法学家卡恩和法国法学家巴丁相继于1891年和1897年提出的。⒉识别冲突产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⑴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可能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⑵不同国家对同一冲突规范中包含的概念的内涵理解不同。⑶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将具有相同的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⑷由于社会制度或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㈢应识别的依据:对识别冲突的解决为了解决识别的冲突,国际私法学家对识别的依据提出了不同的学说:⒈法院地法说:以法院地法作为识别的依据。这是德国学者卡恩和法国学者巴丁的主张,得到了许多国际私法学者的赞同和多数国家实践的肯定。依法院地发进行识别,既是主权的要求,也便于法院的操作。⒉准据法说:以解决争讼问题的准据法对案件事实的性质进行识别。这是法国的德波涅和德国的沃尔夫所主张。由于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究竟适用何国法律作准据法,是在识别以后才能确定的,因此这种主张遭到了强烈的

反对,认为其在理论上会陷入循环论,难以自圆其说。⒊分析法与比较法说:通过对与案件有关的国家的法律进行分析与比较,在此基础上寻求一个被当事人接受的共同概念、原则或一般法理对案件进行识别。此说是德国的拉沛尔和英国的贝克特等所主张。此说在理论上极为合理,但实际上难以行通。一方面,要在相互歧异的各国民法冲突法中找出双方认可的共同概念十分困难;另一方面,即使"法官知法",也很难做到按此进行识别。⒋个案识别说—没有统一固定的识别标准,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识别。在实践中,各国大都以法院地法作为识别的主要依据,同时兼顾其他有关国家的解释。㈣识别中法官的认识过程。法院在最后决定应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解决争讼问题以前,法官的认识过程必须经过以下阶段:⒈给争讼的问题或法律关系定性,以决定应该援用的冲突规则;⒉考察该冲突规则中指引准据法的连接点在何处,并对连结点作出解释,以确定连接点在哪一国家;⒊在连接点确定以后,确定解决争讼问题应适用的法律。如果应适用的法律是外国法时,还要解决准据法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的问题。对准据法的解释,一般多认为应依据该外国自己的法律观点来对它的性质作出判断。

三.论述题

1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

主张:“最密切联系说”是美国当代国际私法学说的最新发展,创始人为里斯,为美国有关司法判例所采用和发展,其主要内容是:在选择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应从质和量这两个角度对与该法律关系有关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权衡,寻找法律关系的“重力中心地”,该中心地所属的法律即为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该学说主要适用于合同之债和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

1.定义: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合同在经济意义或其他社会意义上集中定位于某一国家的法律。

2.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3.优点:它虽然注重合同法律关系与地域的联系,但却是个弹性的联系概念,从而提高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有利于国际交往和公正合理地对待当事人的利

4.缺点:给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易于导致主观随意性。

5.实践:许多国家采用以合同的特征性履行作为确定最密切联系的客观依据。

2.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与例外

范围。物之所在地法一般用来解决下列问题:

(1)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2)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4)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5)物权的保护方法。

例外:下列物权关系一般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1)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送达地法或发送地法。

(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之物权关系一般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

(3)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法人属人法。

(4)遗产继承目前主要有单一制和区别制两种。

3.我国《民当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此处的扶养包括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关系、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关系。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4. 国家豁免理论a、绝对豁免理论the doctrine of absolute immunity内容:i一个国家,不论其行为性质,在他国都享有绝对豁免,除非放弃;ii享有的主体包括国家元首、国家本身、中央政府、其他政府机构、国有公司或企业等;iii不仅在直接被诉下享有豁免,在涉及国家的间接诉讼中也享有豁免;iv 在国家未自愿接受管辖的情况下,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有关国家的民事争议。支持者:奥本海、海德、戴赛、菲兹莫里斯、哈克沃斯,并在国际法院判决的“比利时国会号案”(The Parlment Belge)、“佩萨罗号案”中获得支持,在19世纪得到绝大西方国家支持。但被认为在国家本身同国有企业或公司在豁免问题上混合不当,强调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利于涉外纠纷及时解决。

b、限制豁免论the doctrine of relative immunity内容,主张区分主权行为与非主权行为,实质是通过对“商业行为”的自由解释为限制外国国家主权提供了借口。英国在1978年的《国家豁免法》中第2-11条列举了属于商业行为而不享有豁免的行为:涉及联合王国履行的商业行为与契约、涉及雇用契约、涉及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害、涉及联合王国的动产以及因继承、曾钰、物主物占有等方式取得在联合王国的动产、不动产、涉及在联合王国登记或受保护的专利、商标设计、植物品种培养权利和著作权、涉及在联合王国使用某种商品或店名的权利、涉及国家为其成员的法人团体、非法人团体或合伙的成员资格的、涉及国家通过书面协议,把有关争议提交英国种菜、涉及用于商业目的的船舶、涉及增值税、关税、农业税与为商业目的而占有房屋的房地产税。

c、废除豁免论the doctrine of abolishing immunity 主张国家不享有豁免是一般原则,某种情形下的豁免是例外,支持人英国法学家劳特派特等,但实践中还没有一个国家采用。

d、平等豁免论the doctrine of equal immunity 讲国家的司法豁免称为“关于组织的豁免”、而执行豁免称为“关于资产的豁免”。组织的豁免,分2块,要求国家豁免的组织,依国家预算维持并实现政治、行政、社会和文化智能的国家机构或组织;另一是当然已放弃豁免的组织,指经济责任独立的国有企业和公司。

我国主张坚持绝对豁免论,但不同于原来意义上的绝对豁免论。

归纳为一下:i坚持国家以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原则,反对限制豁免、废除豁. ii 坚持以国家本身或以国家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除非国家放弃豁

免。iii 赞成通过协议来消除各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分歧。iv 把国家本身的活动与国有企业或公司的活动区分,,国有公司或企业作为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有豁免。v 如外国无视我国主权,对我国强行行使司法管辖权,我国将保留报复的权利;我国在外国法院出庭主张豁免权的抗辩不得视为接受外国法院管辖。

5. 公共秩序:㈠识公共秩序的概念与作用: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以及在应

请求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时如予以承认和执行的结果也会出现这种抵触,从而可以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和拒绝加以承认和执行的一种保留制度,因此它有时又被称为“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是一些大陆法国家的称谓,在英美法中它被称为“公共政策”,在德国则被称为“保留条款”。公共秩序制度是目前国际私法上得到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国际条约最广泛肯定的一项制度。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是限制外国法适用的一种制度,它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当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公共秩序相抵触时,排除或否定适用外国法的作用;二是由于涉及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道德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对特定的问题必须直接适用内国法的某些强制性规定,从而排除了外国法的适用,即肯定适用内国法的作用。有学者将其形象地称为保护本国公共秩序不受侵犯的“安全阀”。应试论运用公共秩序制度时应注意的问题:在国际私法的实践中,适用公共秩序应注意四个方面的问题:a应尽量采用客观说或结果说的标准;b国内民法上的公共秩序与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在法律效力上是有区别的,不能将两者完全等同起来,后者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只有在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内国法时,才是必须予以实用的;而前者,甚至在冲突规范指定外国法时,也是必须予以实用的;c在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并不可一律代之以法院地国的内国法;d 公共秩序的运用不应与尊重他国主权相抵触,并且不应和外国公法的排除相混淆。E在接受转致的时候,还应考虑对待外国公共秩序的问题;f公共秩序的保留制度不只是限于外国法的适用上,同样在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方面也会涉及到。

6. 领关于反致问题的理论——赞成论与反对论:1.赞成论:第一,采用反致可以维护外国法律的完整性;第二,接受反致无损于本国主权,反而扩大内国法的适用;第三,采用反致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实现国际私法所追求的判决结果一致的目标;第四,采用反致可得到更合理的判决结果。2.反对论:采用反致显然违背了本国冲突法的宗旨,反致与国际私法的真正性质相抵触;第二,采用反致有损内国的立法权;第三,采用反致于实际不便;第四,采用反致会导致恶性循环。这两种对立的观点各有利弊,应在具体实践中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用反致,不可一概而论。(五)领我国对待反致的态度: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曾明确规定在合同领域不采纳反致制度。

7. 意思自治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基本原则:※试论意思自治原则:⒈意义:意思自治原则是传统的“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的理念的进一步发展,在合同关系中,是指把最具有实质意义的决定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的法律交由当事人自主协议约定,即由当事人决定法律的适用。这种方式,符合现代社会商事争端迅捷解决的要求。在合同关系中采用意思自治原则,目前已不限于合同当事人的选法自由,而且已扩展到合同的争议发生后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条款,具有独立于主合同的地位,并且延续到合同关系的最终消灭或解除。

⒉识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的方式:主要有明示和默示两种,前者是指当事人通过书面合同条款或特别的书面协议明确表达出来,后者是通过合同的具体情况或当事人的相关行为而表现出来的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图。明示因其表达明确清楚,所以为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国家所普遍接受。对默示选择,因其不易认定,各国态度不同。目前,实践中还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于合同某一或者某些都应适用的法律,还可以通过以后的协议改变其原来的选择。⒊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

一般要求是在订立合同时,同时约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但这种约定亦可以在订立合同后另行单独作出,只要事后约定适用的法律不得影响原来合同成立或者使第三人受到不利的损害。⒋识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效力、范围限制:当事人的选择协议具有约束双方当事人和法院的效力。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只能是被选择国家的实体法。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并不具有比如排除本可适用于其法律于该合同的国家的强行法效力;此外,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时必须接受“善意”、“合法”,以及合同或当事人与所选择法律不得毫无联系、不得有意规避有关国家的强制性法律、不得以损害第三方的利益为目的等方面的限制。最后,对于不动产合同,国内或者国际立法多不允许当事人选择不动产所在地以外的法律。

四.案例分析知识点

冲突规范的类型

1、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特定国家的法律。

2、双边冲突规范:在系属中规定概括的连接点,并以其为依据去确定所应适用的实体法。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并且必须同时适用于某涉外民商事关系。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规定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可以适用的法律,但在实际适用时只能选择其中之一为准据法。

(1)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任意选择其中的一种法律加以适用;

(2)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必须依顺序进行选择。

常见的系属公式(续)

?A.属人法:指当事人的国籍所属国法、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法,常用于身份关系;

?B.物之所在地法:用于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法律关系;

?C.行为地法:用于合同行为、婚姻行为和侵权行为等;

2、常见的系属公式(续)

?D.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用于合同法律关系;

?E.法院地法:主要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

?F.旗国法:即旗帜所属国法律,用于船舶、航空器方面的纠纷;

?G.最密切联系地法:用于各类民商事关系。

优先权原则:《巴黎公约》规定了缔约国应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的申请人给予优先权。即申请人自首次向任何一公约成员国提出申请之日起,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以同一发明或商标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而以第一次申请日为以后提出的申请的日期。有了优先权制度,申请人不必担心第三者就相同发明或商标在其他联盟成员国抢先申请专利或商标。Ⅲ强制许可原则:为防止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滥用,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出现此种情况时可以核准强制许可。此种强制许可只能在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权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自批准专利权之日起满3年未实施专利且又提不出正当理由时,专利授予国才得以采取强制许可。但此种强制许可不具有专有性,除获得强制许可的第三人外,专利权人仍可自己使用、制造、销售专利产品,仍有权发放专利实施许可证。而获得强制许可的第三人也只有自己实施发明的权利,不得转让强制许可证,并应支付专利权人合理的报酬。在颁布第一个强制许可证届满3年后,如果专利权人仍无正当理由不实施专利,主管部门则可撤销该项专利。Ⅳ专利、商标独立原则(或称保护独立原则):公约规定,就同一发明在不同缔约国取得的专利权是彼此独立的。一项专利申请批准与否,完全取决于专利申请受理国的专利立法。同时,《巴黎公

约》确立了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的独立保护原则,即各成员国按照本国的商标立法规定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但对成员国国民在任何成员国中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未在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无效。③临时性保护: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必须依本国法律,对于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举办的、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以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性的保护。保护期限与优先权期限相同。

中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267条和第268条作了三项原则规定,即: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第266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第267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第268条)。中国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以裁定方式作出。

信用证(L/C):是银行根据进口方的要求,开给出口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款项责任的书面凭证。信用证支付方式属于银行信用,在国际货物销售中,已成为一种最普遍的支付方式。信用证是单纯的单据业务,目前,广泛适用的是国际商会拟订的并经多次修改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所有信用证都要涉及的当事人是:开证申请人,即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进口商。开证银行,即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通知银行,即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商的银行。受益人,即有权享受信用证上的利益的出口商。保兑银行,即在开证行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上加上自己的保兑责任的银行。议付银行,即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交来的跟单汇票的银行。付款银行,即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它通常就是开证行,但也可以是开证行以外的其他银行,须按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来确定。

中国有关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㈠识涉外合同含义:是指合同关系中含有外国因素的合同。㈡关于一般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民法通则》第145条、《合同法》第126条都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未选择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⒈应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涉外合同中的适用:在涉外合同领域,我国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样,也采用意思自治原则,并把意思自治原则作为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但在这一原则的适用上,具有自己的特点:⑴关于法律选择的方式,我国法律要求一般应以明示的方式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⑵关于法律选择的范围和时间,我国的实践与国际上的普遍做法一致,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是指现行的实体法,从而排除了反致,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采宽松的态度,既允许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争议发生后均可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⑶不适用意思自治的例外,我国法律不允许采用意思自治原则而要求必须适用中国法律的,就已颁布的法律来看,只有四种合同,即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

发自然资源合同、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国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但对后一种合同,经中国银行同意,也可以适用外国的法律。(4)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适用范围,在实践中,一般认为,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违约的责任,以及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争议,均应包括在内。但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原则上不应适用于合同的形式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即在合同的法律适用上,采取分割的方法。⒉应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涉外合同中的适用:法院审理涉外合同纠纷,首先应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但在合同当事人未作选择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依据法律的规定,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表明,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律适用上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但为了给法院提供一个判断最密切联系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对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确定,基本上是采用特征履行说,即以特征履行方的营业所所在国或特征履行行为地国家的法律作为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加以适用。⒊应特征履行说在中国原司法解释中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下列十三种涉外经济合同在通常情况下所应适用的法律: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⑵银行贷款或者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或者担保银行所在地的法律。⑶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⑷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⑸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⑹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⑺科技咨询或者设计合同,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⑻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的法律。⑼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的法律。⑽代理合同,知家长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⑾关于不动产租赁,买卖或抵押的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⑿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⒀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⒋应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我国涉外合同中的适用:《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在中国法律和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没有相应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这表明,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上,国际条约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这里的条约应作广泛的解释,既包括实体民商法方面的国际条约,也包括法律适用方面的国际条约。而国际惯例仅指起实体规范作用的国际惯例。在适用国际惯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根据时,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⑴根据我国国际私法的规定,某个涉外合同应适用中国法作为准据法;⑵中国法律没有解决有关合同争议的相应规定;(3)这种国际惯例的适用,不得损害我国社会的公共利益。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就是说就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 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其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2、《中华人民共与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示范法应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喝附则五大章。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与司法协助三大部分。 3、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或法理。 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就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 5、国际私法主体:就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 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就是久住之处,居所只就是暂住或暂居之处。 法人:就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与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登记主义。对于法人的住所,我国采取的就是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6、外国法人的许可:就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一般来说,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就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就是否已有效成立;二就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 法律冲突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同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7、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就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与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与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相同。它有如下特点:1、当今的国民就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以一定条约与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状态而言,并不意味着外国人与内国人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做出限制。 最惠国待遇就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同国民待遇相比,有如下特点:1、两者的规定方式不同。最惠国待遇必须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为基础,而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2、两者的待遇标准不同:最惠国待遇就是以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为标准,而国民待遇以本国国民待遇为标准。3、两者的目的不同。最惠国待遇就是为了使处于一国境内的不同外国人处于平等地位;而国民待遇则就是为了使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商事地位平等;4、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最惠国待遇适用于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而国民待遇一般适用于概括性的一般问题。各国一般实行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在规定其范围的同时,常规定其例外条款。 8、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即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国家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在法律上适用上的冲突。 产生原因: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2、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发生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解决办法:1、冲突法解决办法(就就是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解决民事法律冲突) 2、实体法调整方法(就是指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9、系属公式:所谓系属公式,就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1、属人法,就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联系点的系属公式。2、物之所在地法,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物权特别就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3、行为地法,就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就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5、法院地法,就是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6、旗国法,就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7、最亲密联系地法,就是与国际民商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0、准据法的概念:就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最新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详解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 A.制定法 B.立法解释 C.判例 D.司法解释 2、下列国家中,属于普通法体系的有( )。 A.新西兰B.比利时C.荷兰 D.瑞士 3、英国的普通法来源于( )。 A.成文法B.判例法C.衡平法 D.普通法 4、大陆法的主要特点是( )。 A.法典化B.受罗马法影响小C.先例约束力原则 D.民商合一 5、判例在法律上和理论上不被认为是法律的渊源的国家是( )。 A.英国B.美国C.德国D、香港 6、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这种分类法最早是由( )提出来的。 A.法国法学家B.罗马法学家C.德国法学家D、美国法学家 7、英国法的主要渊源是() A、学理 B、判例法 C、成文法 D、习惯 8、英国法的主要特点是( ) A、法典化 B、条理化 C、逻辑性 D、二元性 9、普通法来源于( ) A、成文法 B、习惯法 C、衡平法 D、判例法 10、中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 ) A、判例法 B、成文法 C、宪法 D、习惯法 11、大陆法系国家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 A、成文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国际法 12、大陆法的结构特点之一是把全部法律分为( ) A、普通法与平衡法 B、实体法与程序法 C、国内法与国际法 D、公法与私法 二、多项选择题 1、传统的商法主要包括( )。 A.公司法B.票据法C.海商法D.保险法E.产品责任法 2、下列国家中,属于大陆法系的是( )。 A.法国B.加拿大C.美国 D.英国 E.意大利 3、大陆法中的公法包括( )。 A.民法B.宪法C.行政法D.刑法E.诉讼法 4、大陆法的渊源主要有( )。 A.法律B.法理C.习惯D.判例E.法典 5、普通法与衡平法的主要区别有() A.救济方法不同B.诉讼程序不同C、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D.法律术语不同E.管辖权不同 6、在国际上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基本上是( ) A、国家 B、企业 C、公司 D、国际机构 E、国际组织

国际私法考试知识点整理

一、总论 1.调整对象(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司法解释第一条?) 2.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国际立法以及对私法发展做出极大贡献的几个组织非常有名的常设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3.国际私法发展历史(系统图;有重大影响的人物及其思想如巴托鲁斯,说出来一个人的名字知道他有哪些学说,重点的一些人还要知道他的学说的内容是什么,以及他的学说在国际私法史上起到了什么作用比如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跳出了法则区别说的长达五百年的对私法学界的统治,从法律的本质到对法律关系的分析) 4.中国的国际私法历史(有名的话语) 5.近代国际私法第一部成文的国际私法是谁? 6.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和2013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样的关系,各自的亮点 7.国际法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把法律适用法民事主体篇里是怎么规定的记住(住所、国籍、经常居所地的规定))、国家法人(国家主权及豁免是哪些层次的豁免,三个基本的豁免) 二、冲突法 1.冲突规范的定义、连接点的定义、冲突规范的构成、范围系属、系属公式冲突规范的类型,给你一条冲突规范,很快地判断出来它的类型及其范围、系属、连接点在哪里? 2.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反致、法律规避、识别、查明、公共秩序保留,以及先决问题的概念。

(一)、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第1款: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试述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国际立法以及对私法发展做出极大贡献的几个组织非常有名的常设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一.国内立法 1.各国国际私法的主要模式 (一)分散立法式 (二)专章专篇式 (三)单行立法式 2.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趋势 1. 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法典化的发展趋势。 2.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广泛。 3. 弹性连结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运用。 4. 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 二.司法判例 判例是指法院对具体案件的裁判具有法律束力,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司法判例的态度 第一,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权威的法院判例不仅是国际私法的渊源,而且是主要渊源。第二,在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成文法 二、我国对司法判例的立场与态度 承认司法判例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渊源地位,对指导法院的审判,发展我国对外民商事关系,维护中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进程均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判例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发挥作用: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总结我国涉外民事审判的实践经验,对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立法或司审判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所作出的解答”、“批复”等指示性司法解释,对法院和其他有关机关、个人具有拘束力。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个案请求所作出的各种“答复”、“批复”等,虽不具有普遍意义,但由于这类批复反映了我国最高审判相关对个案审判中具体问题的看法、意见,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无疑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公布的一些典型案例,其中不乏国际私法方面的案例。这些案例的公布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审判处理结果的认可态度,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虽无法律约束力,却对法院审判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很大影响力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业务部门编辑出版了一些案例资料,同样对地方各级法院的司

国际私法期末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重点整理 说明:名词解释在第二、三、四章中,第一章、第二章和最后一章是小题目。 第三章涉及各种各样的题型,案例分析出在这里。 重点是第二、三、四、九、十章。 论述不是死题目,法条滚瓜烂熟,加上上课讲的东西整理,论述题ok,夸侵权、合同好几章。大的方面、细的方面都要说到。实际上说的是我国的立法。 简答题按书上的背。 案例分析模板:本案应适用xx法作为准据法。xxx 的财产为动产。我国法律规定,xxxxx。本案中,xxx的法定住所在xxx。但xxx经常居住地和住所不一致。根据xxx第xxx条规定,xxxx。因此,xxxx,故本案应适用xxx法。 第一章概述(小题目) 调整对象: ①国际私法中调整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基础地位) ②国际私法中调整实体权利义务的规范(分为冲突规范和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 ③国际私法中调整程序的规范(分为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国际性的涵义(涉外) 国际性=跨越法域的界限 主体的涉外性:民商事关系的主体有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是特殊情况下参与民商事活动的国家或国际组织。 客体的涉外性: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境内 法律事实的涉外性: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原因或事实必须发生在国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它情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

★★★法则区别说时代 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后期注释法学派的代表巴托鲁斯于十三世纪创立了该学说。法则区别说的产生被认为是国际私法的真正创立。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中世纪对法国国际私法影响较大主要有杜摩林。杜摩林的“意思自治原则” 被誉为“契约自由的明珠”。 荷兰的法则区别说:该学说为十七世纪荷兰人胡伯所创立。《论罗马法与现行法》一书中提出了“胡伯三原则”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a) 国际私法理论的创立通常被认为开始于十二至十三世纪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由十四世纪后期注释法学派而完成。 1.产生的历史背景 意大利资本主义的萌芽 经济的发展 城邦共和国产生 后期注释法学派Post-Glossarist 的兴起 2.主要观点 提出了解决各城邦民事法律冲突的“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又称为“法则两分说”,即对各城邦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巴托鲁斯将其分为人法和物法,凡是涉及人的法律关系,适用关于人的法则;涉及物的法律关系,适用物的法则。并主张:人法适用人的住所地法,无法适用物的所在地法。 3.意义 标志国际私法理论形态的形成 提出许多具体规则 (二)法国杜摩林的意思自治说 巴托鲁斯创立的“法则区别说”在国际私法领域统治达五、六百年,期间十六、十七世纪法国与荷兰的学者们虽对国际私法作出过重大贡献,分别提出了著名的学说,但都仍然依法则区别说为基础,因此,它们都被称为法则区别说。 1.历史背景 十六世纪以后,法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已有相当的发展,特别是地中海沿岸各港口城市已与附近以及亚非一些国家建立了长期的贸易往来关系。但当时法国内陆地区仍然处于封建割据状态,政治法律制度极不统一,在南部成文法地区,罗马法仍然有效,北部则基本适用习惯法,而且当时的习惯法又有一般习惯法和各省的习惯法之分。 2.学说的内容 杜摩林(Dumoulin,1500-1566)是法国巴黎的一位著名律师,在其所著的《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了他的主张,表现出了一种克服法律的封建性及削弱宗教法庭权力以及加强中央集权,统一各地区法律的强烈愿望。在赞同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某一习惯法。这就是杜摩林的“意思自治原则”(Autonomie de volonte/autonomy of will)。 (三)荷兰胡伯(huber)的国际礼让说 1.历史背景 十六世纪末、十七世纪初荷兰的工商业经济在西欧日益强大,特别是当荷兰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建立荷兰共和国之后,为了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自由经济,对外殖民扩张的需要,同时要求其利益在法律上能够得到保障,冲破封建的割据状态和绝对属地主义的束缚。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试题卷

国际商法期末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20*1) 1.国际商法是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国际贸易关系 B.国际商事关系C.国际经济关系 D.国际投资关系 2.国际商法最重要的渊源是( )。 A.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 B.国际商事惯例C.各国国内商事法律D.国际公法 3.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C.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D.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4.各国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均有规定,如德国股份公司发起人的最低人数为( )。A.3人B.5人 C.7人 D.9人 5.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及相关事项完全以票据上的记载为准,说明票据具有()。 A.要式性 B.无因性 C.文义性D.流通性 6.2008年3月,刘、关、张三人分别出资2万元、2万元、1万元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并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损益。8月,甲合伙企业为乙企业的借款提供担保;12月因乙企业无偿债能力,甲合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为乙企业支付1万元。12月底,刘提出退伙要求,关、张同意,经结算,甲合伙企业净资产3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退还刘的财产数额是()。 A.2万元 B.1.2万元 C.1万元 D.0.8万元 7.甲汽车配件厂对乙汽车厂负有合同债务,此时两公司合并,致使该债务归于消灭,从而使原合同关系亦不复存在。这种合同消灭的方式被称为()。 A.抵消 B.免除C.混同D.混合 8.乙公司对甲公司发价的接受通知于8月5日从乙地发出,8月9日到达甲公司所在地,8月10日下午到达甲公司传达室,8月11日上午甲公司经理阅及此通知。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乙公司接受的生效时间是( )。 A.8月5日B.8月9日C.8月10日D.8月11日 9、根据英国法的规定,一项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除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具备的要素是( B)。 A、书面形式 B、对价C、签字蜡封?D、约因 10、在我国下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是( A )。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其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示范法应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喝附则五大章。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三大部分。 3、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或法理。 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 5、国际私法主体: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是久住之处,居所只是暂住或暂居之处。 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登记主义。对于法人的住所,我国采取的是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6、外国法人的许可: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一般来说,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是否已有效成立;二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 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同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7、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它有如下特点:1、当今的国民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以一定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状态而言,并不意味着外国人与内国人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做出限制。 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同国民待遇相比,有如下特点:1、两者的规定方式不同。最惠国待遇必须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为基础,而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2、两者的待遇标准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以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为标准,而国民待遇以本国国民待遇为标准。 3、两者的目的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为了使处于一国境内的不同外国人处于平等地位;而国民待遇则是为了使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商事地位平等; 4、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最惠国待遇适用于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而国民待遇一般适用于概括性的一般问题。各国一般实行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在规定其范围的同时,常规定其例外条款。 8、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即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国家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在法律上适用上的冲突。 产生原因: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2.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发生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解决办法:1、冲突法解决办法(就是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解决民事法律冲突)2、实体法调整方法(是指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9、系属公式:所谓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1、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联系点的系属公式。2、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3、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5、法院地法,是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6、旗国法,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7、最亲密联系地法,是与国际民商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0、准据法的概念: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 答案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仲裁协议的形式仅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这样一种形式。() 2.19世纪以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唯一方法是冲突规范调整。() 3.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 4.日本神户地震造成中国留学生王某死亡。王某在日本已居住3年。为继承一事,王某的妻子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根据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继承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日本法院最终以日本实体法为本案的准据法,这构成反致。()5.法院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一般不以法院地法取而代之。() 6.涉外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管辖权问题,一是法律适用问题。() 7.《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是一个非开放性的国际条约,只有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国家才可以加入。() 8.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9.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10.诉讼中的国民待遇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民事诉讼方面不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 四、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国际私法上规定最惠国待遇的目的在于()。 A.保证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B.保证本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C.保证与本国有最惠国条约关系国家的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D.保证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 A.适用国际惯例 B.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为依据 C.驳回起诉 D.适用与案件有关的外国法律 3.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A.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 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 一.单项选择题 1.对违约金的性质各国有不同规定,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国家是( C ) A.英国 B.美国 C.德国 D.法国 2下列国家中,将初级产品纳入产品责任法的范围的是( D ) A.英国 B.希腊 C.意大利 D.法国 3.依英国法律规定,对产品责任采取的归责原则是( B ) A.过失责任原则 B.无过失责任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D.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4.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而失去了请求权的合同,属于(C)。 A 无效的合同; B 可撤销的合同; C 不可强制履行的合同; D 有效的合同。 5. 依照美国的法例,酗酒者订立的合同( D ) A 原则上没有强制执行力; B原则上应有强制执行力,如酗酒者在订立合同的时候,由于醉酒而失去行为能力的,仍须履行合同; C 原则上没有强制执行力,如酗酒者在订立合同的时候,由于醉酒而失去行为能力的, 仍须履行合同; D原则上应有强制执行力,如酗酒者在订立合同时,由于醉酒而失去行为能力的,则可要求撤销合同; 6.依照英国法,对于违反担保,非违约方可采取的补救措施是( B ) A.只能请求解除合同,不能请求赔偿损失 B.不能请求解除合同,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C.既能请求解释合同,又能请求赔偿损失 D.或者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赔偿损失 7.下列国家中,规定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须向法院提出的是( C ) A.中国 B.德国 C.法国 D.美国 8.依大陆法,由于本人的意思而产生的代理为( A ) A.意定代理 B.法定代理 C.指定代理 D.意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9.依英美法,一个人以他的言辞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这种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为( B ) A.明示的指定 B.默示的授权 C.客观必需的代理权 D.追认 10.在目前西方国家,数量最多的公司形式是(B)。 A 无限公司; B 有限公司; C 两合公司; D 股份有限公司。 11. 在以下解决方式中,只有(C)具有诉讼法上的性质。 A 仲裁; B 民间调解; C 法庭调解; D 仲裁调解。 12.对于来自订约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施行的胁迫,认为只有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有胁迫情事时,受胁迫的一方才能撤销合同的国家是( C ) A.德国 B.法国 C.英国 D.西班牙 13.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发价的是( D ) A.普通商业广告 B.商品目录 C.商品价目表 D.一项包含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的订约建议 14.依大陆法,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本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转移于本人的,称为( C ) A.直接代理 B.再代理 C.间接代理 D.复代理 15.依我国法律,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 C ) A.合伙企业 B.独资企业 C.企业法人 D.非法人企业 16. 在以下解决方式中,只有(D)属于司法解决的范畴。 A 和解; B 调解; C 仲裁; D 诉讼。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其构成有什么特点? 答:(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2)其构成特点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 2、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几类? 答: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 3、国际私法的渊源? 答: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判例和法理学说虽然对国际私法渊源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 但不属于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范畴。 第三章、国际私法主体 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概念和解决方法? 答: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国际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的情况,消极冲突就是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情况。积极冲突的解决: (1)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内国国籍优先;(2)均为外国国籍,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没有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消极冲突时,适用其经常居住地法律法律。 5、住所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1)住所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为住所。(2)住所冲突的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 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自然人经常居住地不明的,以其现在的居所地法作为经常居所地法。 第五章、法律冲突 6、法律冲突的实质和原因 答:法律冲突是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不同却都要求适用的现象。 实质是相关国家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产生的原因:内、外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7、法律冲突的种类 答:按领域分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按内容分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按性质分空间上、时际、人际法律冲突。 8、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公法冲突:内国法优先,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私法冲突:国际礼让与等效原则, 相互承认外国私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时际法冲突:新法优于旧法,法不溯及既往。 第六章、冲突规范 9、“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这是一条什么规范,其范围、系属、连 接点是什么。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资料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资料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 说明:前面带有“!”考的可能性很大,带有“无,不用背”的可以略过。 1.导论 1.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 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事可分为三类: (1)货物贸易;(2)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3)外国直接投资国际商法的主体:(1)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国际组织;(2)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和个人 国际商法的客体: (1)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 (2)营业地跨越国界的公司、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商事关系;(3)各国在管理对外商事活动过程中同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内容: (1)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 (2)有关管理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 (3)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规。 2.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主要有三个:即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的国际书面协定。

所谓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地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受到较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3.两大法系的概念、所属国家和地区、主要法律渊源、主要特征(了解) !4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非常重要,肯定考这个题 (1)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衡平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依约履行) (2)根据普通法,即使对于有发生不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之虞的情况,法院原则上也不能发出禁令预先采取防止措施;但根据衡平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题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6分) 1.法定继承的区别制 法定继承的区别制: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2.涉外代理 涉外代理:涉外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代理。 二、填空题(每题1分,共10分) 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_______冲突法___________)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 2.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表现为国际私法不仅调整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还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关系)。 3.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全面阐述了(_法律关系本座说____),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4.行为地法是系属公式之一,它起源于(_______场所支配行为__________)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则。 5.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应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提出申请。 6.解决国籍积极冲突时,如果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_______内国国籍__________)优先。 7.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_______属人法__________)为准据法。 8.指出涉外民事关系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的规范称为(______冲突规范___________)。 9.新颖性是一项发明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之一。对新颖性,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我国采用的是(_______有限世界新颖性__________)标准。 10.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不得违背我国的(______社会公共利益___________)。 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仲裁协议的形式仅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这样一种形式。(错) 2.19世纪以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唯一方法是冲突规范调整。(对) 3.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对) 4.日本神户地震造成中国留学生王某死亡。王某在日本已居住3年。为继承一事,王某的妻子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根据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继承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日本法院最终以日本实体法为本案的准据法,这构成反致。(对)5.法院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一般不以法院地法取而代之。(错)6.涉外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管辖权问题,一是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试题卷

国际商法期末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20*1) 1.国际商法是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国际贸易关系 B.国际商事关系 C.国际经济关系 D.国际投资关系 2.国际商法最重要的渊源是()。 A.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 B.国际商事惯例 C.各国国内商事法律 D.国际公法 3.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C.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D.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4.各国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均有规定,如德国股份公司发起人的最低人数为()。 A.3人 B.5人 C.7人 D.9人 5.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及相关事项完全以票据上的记载为准,说明票据具有()。 A.要式性 B.无因性 C.文义性 D.流通性 6. 2008年3月,刘、关、张三人分别出资2万元、2万元、1万元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并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损益。8月,甲合伙企业为乙企业的借款提供担保;12月因乙企业无偿债能力,甲合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为乙企业支付1万元。12月底,刘提出退伙要求,关、张同意,经结算,甲合伙企业净资产3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退还刘的财产数额是()。 A.2万元 B.1.2万元 C.1万元 D.0.8万元 7.甲汽车配件厂对乙汽车厂负有合同债务,此时两公司合并,致使该债务归于消灭,从而使原合同关系亦不复存在。这种合同消灭的方式被称为()。 A.抵消 B.免除 C.混同 D.混合 8.乙公司对甲公司发价的接受通知于8月5日从乙地发出,8月9日到达甲公司所在地,8月10日下午到达甲公司传达室,8月11日上午甲公司经理阅及此通知。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乙公司接受的生效时间是( )。 A.8月5日 B.8月9日 C.8月10日 D.8月11日 9、根据英国法的规定,一项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除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具备的要素是( B )。 A、书面形式 B、对价 C、签字蜡封 D、约因 10、在我国下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是( A )。 A、公司 B、个人企业 C、联营企业 D、独资经营企业 11、合伙人之间如对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权利有所限制,不得用以对抗( A )。

2020年电大国际私法案例期末重要知识点

一、2006年11月20日下午,某大学工人陈强在该校校园内骑自行车向右拐弯时,未打手势示意,被从后面超车的该校留学生杰克骑自行车撞倒。经检查,陈强右内踝关节挫伤,他的自行车前轮被撞坏,造成经济损失约140元。学校曾为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在杰克应付给陈强的赔偿储额上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于是陈强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本案。 请问: 1.法院对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2.假如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法院由该如何适用法律? 答:1.本案中被告杰克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原则,应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准据法。本案侵权行为的加害行为发生地和损害发生地是一致的,都是中国,所以法院应适用中国法。我国《民法通则》也是这样规定的。 2.依照《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使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所以,如果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并且都具有同一国籍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可使用他们的国籍国法或者共同的住所地法;如果双方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不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则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二、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请问: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答: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反致制度。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三、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2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 请问: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答:1.这是英国法院最早采用反致的案例。所谓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以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而依乙国的冲突法规定却应适用甲国法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依据乙国的法律判决案件。 本案中,在确定遗属及2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所依据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而在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冲突规范。 2.对于反致,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态度不一。英国法官适用比利时冲突规范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避开英国冲突规则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遗嘱人最后住所地确定”的苛刻规定,以尽可能地确认反映当事人意愿的遗嘱在形式上的有效性。而当时,与英国相邻的欧洲国家,都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依遗嘱人属人法(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因此,从这一层面上看,英国法官的做法应具有合理性。 四、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请问: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答: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间接反致制度。该制度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 五、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的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之后,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请问:1.什么是外国法的确定?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几种方式?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 答:1.外国法的确定也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 由于各国对外国法究竟是事实还是法律有不同的主张,因此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2)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 (3)基本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要求当事人予以协助。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各国也有不同的学说和实践。但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法来解决:(1)以法院地法取代应该适用的外国法; (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国际私法案例研究 1、2006年11月20日下午,某大学工人陈强在该校校园内骑自行车向右拐弯时,未打手势示意,被从后面超车的该校留学生杰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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