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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精)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精)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精)

刑事诉讼: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为解决被刑事追诉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而进行的专门活动。刑事诉讼的性质:1是由国家专门机关主导的、为解决被刑事追诉人的刑事责任而展开的活动(专门性2是由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的活动(参与性3在刑事诉讼中,不论是国家专门机关的职权,还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他们在刑事诉讼中的活动,均由程序法予以规定(程序性刑事诉讼法的目的:1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刑事诉讼法的任务:1准确及时查明犯罪,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斗争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1区别:①刑法(实体法:犯罪与刑罚的问题②刑事诉讼法(程序法:追诉犯罪的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相互的法律关系。2联系:两者有共同的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限制国家公权为目的;刑事诉讼法保障刑法的实现;刑事诉讼法有其独立的价值。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具有指导作用,在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点:1规范性2概括性3普适性4指导性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功能:1指导刑事诉讼立法2指导刑事诉讼实践3弥补法律不足和填补法律漏洞。无罪推定:任何人在没有被检察官举出充分证据证明有罪,并由法院通过合法、张当的程序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在法律上应居于无罪的地位,不能被当成罪犯看待。无罪推定原则:1法律已经推定被告人无罪,因此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2检查官负责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并且这一证明责任是不可转移的3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 1体现了尊重基本人权和人的人格尊严的理念2为公民基本权利不受无端侵犯提供了充分保障,从而有利于实现社会秩序和稳定3使得控审分离有了实质意义,审判权对控诉权的制约更加具体4是人类对如何界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及其应当给予怎样的法律保障进行长期思考的结果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政府的只能部门,属于行政机关;职权:1立案权2侦查权(分为侦查、预

审、拘留、执行逮捕并羁押3执行权。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职权:1刑事审理和裁判权2决定采取强制措施权3为调查核实证据,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权(但无搜查权4执行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职权:1侦查权2批捕权、决定逮捕权3公诉权4诉讼监督权。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他人财物案。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审判管辖是上下级法院和同级不同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的职权与分工。1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刑诉法第19条:“基层人民

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条(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21条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22条2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权限的划分。1.以犯罪地人

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3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4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

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回避: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而不得参加该案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回避的意义:1为诉讼公正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确保刑事案件在实体上能够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2可以确保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3能够保证司法公正4能够确保法律适用过程和法律制度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尊重。回避的理由: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6法律另有规定的1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得承办本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2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辩护人的范围:1可以被委托担任辩护人的范围: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

亲友2.不能担任辩护人的范围: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的现职人员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8法官、检察官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9法官、检察官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或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例外:对属于上述不得担任辩护人范围中第4-7项的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并且不属于第1-3项情形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刑事代理与辩护的区别:1产生根据不同。辩护产生的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制定;而刑事代理只能基于被代理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2适用范围不同。辩护的适用范围是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而刑事代理的适用范围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3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是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在诉讼活动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而刑事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

的名义参加诉讼,而且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约束。4权限范围不同。辩护人的权利基于法律规定产生,而刑事代理人的权利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其权限范围不能超越被代理人的授权。强制措施:是指公检法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强制措施适用: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可能性的大小3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的掌握情况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身体状况或其他情况。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它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拘传的特征:1拘传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2拘传的适用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可随时进行,不需要拘传3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并不是拘传的必要条件。拘传的程序:1填写《拘传证》,并报负责人审批2拘传的执行:应当由两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3拘传的地点: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进行4拘传的次数与时间:1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2不得连续拘传。5拘传的结果:讯问结束后,应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取保候审: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保证人担保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的方式,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方法。取保候审的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拘留的适用条件:1拘留只适用于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2紧急情况: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

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的适用条件: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6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同时,为附带解决被告人受到刑事追诉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1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条件2原告人必须是本案被害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主体3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人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范围限于刑事被告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刑事诉讼中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法定原因使得诉讼无法进行或者不宜进行,由公安、司法机关决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待中止的条件消失后再恢复诉讼进行的制度。刑事诉讼终止:是指由于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况致使刑事诉讼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决定结束刑事诉讼进行的制度。刑事诉讼的期间: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以及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刑事诉讼的送达:是指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收件人的诉讼活动。公诉与自诉的区别: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自诉是当事人自己提起的诉讼。公诉是检察院依职权主动提起的诉讼。1案件来源不同2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3审查程序不同4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5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6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不同7举证责任不同8刑罚处罚的轻重不同9案件的可分性特点不同10审理期限的要求不同。判决与裁定在适用上的区别:判决:是人民法院通过

审理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程序性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判决

只解决案件的实体性问题,而裁定除了解决部分实体性问题外,主要是解决程序性问题2适用范围不

同: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做出,裁定则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做出3适用的方式不同: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裁定则可以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程序4上诉、抗诉的期限不同:判决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裁定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日5发生效力不同: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只有一个,一个案件可以形成多个生效的裁定。刑事立案:是公、检、法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等材料依照管辖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意义:1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始和必经阶段2立案程序具有独立性。(可通过结案终结诉讼3立案程序保障无辜公民不受非法刑事追究。材料来源:1公、检自行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2单位或者个人的报案(犯罪嫌疑人不明或者举报(有明确对象3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4犯罪嫌疑人的自首5其他。立案条件:1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司法人员认为有,具有主观性,但不能出于臆测,须在客观发生了事件的基础上2法律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司法人员认为需追究,不等于法律上有罪。侦查:是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措施。内容:1收集调取证据2适当采用强制措施3预审。侦查行为: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证据保全;鉴定;通缉;技术性侦查措施;侦查实验;辨认。通缉: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的一种侦查行为:提起公诉:是公诉机关要求法院对犯罪事实进行确认并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行为。审查起诉内容:1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定、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审查程序:1由案件承办人审查案件的管辖、随案移送的文书和证据材料,提出起诉或不起诉的意见,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2检察院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其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3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4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审查期限:1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

件,可以延长半个月。2变更管辖案件,期限从新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3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一个月。提起公诉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有证据证明2对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3检察院对本案有公诉权,且属于受诉法院管辖。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4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起诉书内容: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和时间,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2案由和案件来源3案件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4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及认定的罪名、处罚条款、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而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1法定不起诉;公诉机关对案件没有诉权或丧失诉权,因此不得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对此没有裁量权2酌定不起诉,检察官在拥有诉权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权衡后认为舍弃为适宜的情况下作出不起诉决定。其条件:一是已构成犯罪;二是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刑或应免除刑罚3罪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在检察机关确认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胜诉可能时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起诉的救济: 1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2被害人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对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3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检察院申诉。提起自诉,是自诉人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行为。自诉案件的范围: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条件1属于刑诉法规定的受案范

围2属于本院管辖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审理:是法院会同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对刑事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其基本方式是开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可以不开庭审理。裁判:是法院对刑事案件经过审理之后,作出处理决定。刑事审判的要点:1法院独立行使刑事审判权2法院裁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3只有经过审判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及承担刑事责任4刑事审判须满足程序法定的要求。审级制度,是指以法院的组织体系为基础的案件审判等级制度,也即刑事案件最多经过几级法院审判,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诉讼制度1审级制度包括法院的组织体系和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2我国实行四级两审制:四级法院,两审终审。设立审级制度的意义:1是当事人表达不满的制度途径2是对法官的制约和保护机制3是裁判错误的补救机制4是法律统一适用的机制。合议庭:是由多名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建立的集体审判组织。陪审制度,是非法律职业的公民参加审判案件的制度。意义:1对审判权的制约作用2增强公众对司法的认同感,提高法律的实效性。3人民陪审员参加法庭审理直接言词原则:1直接原则,是指在控辩双方、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参加下,法官必须亲自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才能作出裁判2言词原则,是指证据必须以口头方式在法庭陈述,书面证词和笔

录等不得作为证据。与案件相关的人员除非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必须到庭作证。含义:1法官不得在控辩双方不在场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2法官不得委托其他法官调查认定证据,或以书面资料代替对当事人或证人的调查3法官不得以未经控辩双方当庭口头辩论、质证的内容作为判决的根据。辩论原则: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争议,以公开、口头的方式进行充分的辩论,以此作为裁判的基础。含义:1辩论的主体,为控辩双方2辩论的内容,是案件事实、法律及程序3辩论的时间,是一审和二审庭审全程4辩论的方式,法庭调查阶段,先控后辩,法庭辩论阶段,自由辩论。第一审程序,是指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所遵循的程序特点:1任何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都要经过第一审程序的审判2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的,则进入第二审程序3特殊情况下裁判要经过核准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死刑复核程序4一审裁判生效后,还可能发生审判监督程序5一审普通程序是刑事审判的基本程序,各种其他程序未

规定的,都要遵循一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庭前审查意义:1庭前审查是刑事审判的必经阶段2庭前审查的目的是筛选适合交由法院审判的案件3庭前审查的结果,一般是决定开庭或者不开庭审判4庭前审查有助于实现诉讼效率法庭审判,是法院通过开庭,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确定被告人是否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评议和宣判:评议是不公开的,宣判则无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均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5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送达判决书。公诉案件,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不超过3个月。一审判决无罪的,要立即释放。不出庭作证的处理:1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2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3证人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简易程序,是基层法院审理某些简单轻微刑事案件所适用的、较之于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特点:1审判组织简化2出庭公诉的简化3审判过程的简化4审限的缩短适用范围: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判组织:1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辩诉交易特征:1.交易发生在检察官实施刑事追诉过程中 2.控辩双方对定罪量刑进行协商 3.通过协商实现各自的特定要求,包括被告人认罪和控方在定罪量刑方面的妥协 4.法院对协议的确认或检察机关的免予刑事追究有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弊端:1.对被追诉者不公平。2.无罪的人对洗刷罪名的困难望而却步。3.辩诉交易往往对职业犯罪人更为有利,而对偶犯和非职业型的犯罪人不太公平。4.有损于公正,并且在道德上有害。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意义: 1是为了充分保障

被告人的上诉权,避免被告人因为担心遭致不利改判而不敢上诉。2为了避免法院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刑诉法规定,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具体运用: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即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判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另外,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罚。(上诉,刑罚不可以可以加重,但罪名可以加重例外:检察院提出抗诉或

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不受上诉不加刑限制。由于有自诉人的上诉权和检察院的抗诉权制衡,也不存在放纵犯罪的问题。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1审理对象的特定性。只适用于死刑(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2终审程序的特别性。是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和终审程序3核准权的专属性。只能由最高法院适用4程序启动的自动性。由法院主动报请复核5报请方式的特殊性。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1有利于保证死刑适用的正确性,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死刑裁判的慎重和公正,对于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2有利于控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实现我国少杀慎杀以及“严格控制死刑”的死刑政策3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核准权,有

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有利于国家法制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程序:1立案庭立案。对于报送的死刑案件核准的各种诉讼文书和证据由立案庭进行立案审查。2组成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3讯问被告人。讯问被告人是死刑复核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4审查核实案卷材料5听取辩护人的意见6制作复核审理报告7作出核准的裁定。审判监督程序的

概念:又称再审程序,是法院、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却有错误,依法对该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

程序。也叫再审程序。程序启动方式:1自行再审,各级法院对本院生效的裁判,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2指令再审,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生效裁判、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生效裁判,可指令再审3提审,最高法院对各级生效裁判、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生效裁判可以提审4再审抗诉,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生效裁判,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是个能效裁判,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二审抗诉与再审抗诉的比较:1.抗诉的对象:未生效;已生效2抗诉的权限:同级检法;上检下法3

接受抗诉的法院:上级;同级4抗诉期限:抗诉期;无限期5抗诉的效力:阻止一审裁判生效;原审裁判在再审期间不停止执行(也可以中止。申诉与上诉的区别:1提出主体不同。申诉的主体包括报告人、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上诉的主体则限于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2对象不同。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诉的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判决、裁定。3处理机关不同。申诉既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或其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也可以向其上级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上诉只能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或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4法律效力不同。申诉不引起审判监督程序;上诉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5提起的期限不同。没有期限限制;必须在上诉期内提起。再审程序启动的理由: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遵循的程序:原一审,再一审;原二审再二审;提审一律用二审再审的处理:1原判决、裁定事实、法律、定罪、量刑均无误的,维持原判2原判决、裁定事实和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执行的概念: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实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内容进行的活动。执行机

关:1法院:死刑、罚金、没收财产2公安机关:拘役、剥夺政治权利3看守所:余刑3个月以下4拘役所:拘役5监狱:有期、无期、死缓6少管所:少年犯7社区矫正机构: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A死刑的概念: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立即执行:最高法院核准后,院长签发死刑命令,由高院交原审法院7日内执行,须同级检察院派员到场监督,枪决或注射,公布但不示众。立即执行的停止执行: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怀孕。B死缓:送监服刑,考验期2年。期间故意犯罪,执行死刑;期满无故意犯罪,则减刑为无期或有期徒刑。C 无期徒刑:与死缓二年执行的规定基本相同D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依法将其送交监狱执行刑罚。但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E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于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F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管制由人民法院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也由公安机关执行G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罚金由人民法院直接执行。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情形: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特别程序:A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是指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一系列诉讼活动的特别程序。意义:1有助于教育、感化、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2有助于解决未成年人心事案件增多的社会问题3符合国外以及国际社会对未成年人特别保护的立法方向特有原则:1教育为主和惩罚为辅原则2特别帮助和保护原则3分案处理原则4不公开审理原则5全面调查原则B公诉案件和解程序概念:是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支持下,被害人自愿和解协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从宽处理或者作出从宽处罚的特别程序适用范围:1因民间纠纷引起,可能处3年以下刑罚的案件2除渎职犯罪以外,可能处7年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3累犯不适用C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概念: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意义:1有利于实现司法正义2有利于预防遏制腐败犯罪、恐怖犯罪等重大犯罪的发生3有利于国际社会以及各国之间的国际协作D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概念: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意义:1有利于维护被强制医疗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2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精神病强制医疗的措施3有利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精神病人的侵犯强制医疗程序:1决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法院决定2审理: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3 复议: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4监督: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5解除1强制医疗机构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批2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 (一)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应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的活动。 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l)刑事诉讼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2)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所进行的活动,具有一定的民主形式和充分的诉讼保障。(3)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诉讼程序进行的。(4)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基本任务是:(l)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l)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这四项都属于侦查工作的范围,可以统称为侦查。(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中的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3)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以外,依法参加诉讼,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被指控犯有罪行,尚未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这项诉讼原则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l)公、检、法三机关必须各自行使自己的职权。(2)公、检、法三机关才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3)公、检、法三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4)公、检、法三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3.依靠群众的原则。 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l)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求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忠于案件事实真相,查明案件客观事实,以客观存在的案情事实作为处理问题的根本依据。(2)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

刑法学1期末考试复习题(带答案)

刑法学1期末考试复习题(带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刑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犯罪:一切危害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3、刑事责任: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4、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5、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6、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7、刑罚: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8、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9、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10、普通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二、论述题 1、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1)危险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广于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 (2)损害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 (3)实施条件不同。紧急避险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并非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4)限度标准不同。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所避免的侵害;正当防卫需要整体判断,有时即使造成的损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仍具有正当性。 2、死刑适用的限制条件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犯罪时不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以及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不适用死刑 (3)死刑判决必须经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才能执行 (4)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3、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4、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2)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3)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三、其他的复习范围将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查。 1、乙于某日晚在一条僻静胡同里抢夺了一名妇女的黑色挎包,内有2000元人民币。在此案件的案情事实中,对犯罪构成没有意义的是? A.实施了抢夺他人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 B.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C.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行为人选择了晚上在僻静胡同里作案 2、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划分为10类,其划分的根据是? A.同类客体 B.犯罪对象 C.直接客体 D.一般客体 3、甲患有抑郁症欲自杀,但无自杀勇气。某晚,甲用事前准备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当场死亡。随后,甲向司法机关自首,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没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卷

A卷 福建师大网络教育学院刑事诉讼法学考试卷 姓名: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__ 成绩: ______________ 1、刑事被告人在诉讼中不具有诉讼主体的地位,只是刑讯的对象,这是()的主要特征之一。 A.纠问式诉讼 B.职权主义诉讼 C.当事人主义诉讼 D.混合式诉讼 2、林某因涉嫌刑讯逼供罪被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下列关于逮捕林某的做法正确的是()。 A. 公安机关决定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B. 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C. 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执行逮捕 D. 人民法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执行逮捕 3、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是指()。 A、参加刑事诉讼的公安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 B、参加刑事诉讼的所有人员 C、参加刑事诉讼的除公安、检察、审判人员以外的人员 D、参加刑事诉讼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因此,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 A.公安机关负责对一切案件的侦查 B.公安机关指挥对一切案件的侦查 C.人民法院无权进行侦查 D.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安机关指挥下对某些案件进行侦查 5、不能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的刑事案件包括() A、犯罪嫌疑人是外国人的案件 B、被害人是外国人的案件 C、被告人是外国人的案件 D、叛逃案件 6、下列哪种人员不适用回避制度?() A、审判员 B、证人 C、翻译人员 D、鉴定人 7、犯罪嫌疑人高某涉嫌抢劫,林律师接受高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林律师如果想对现场目击证人杜某就抢劫的事实进行调查,必须经过()的同意。 A、被害人 B、被告人 C、杜某 D、人民检察院 8、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 A.排除合理怀疑 B.排他性 C.唯一性 D.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考点一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1.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学说: (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 犯罪控制模式价值体系的理论基点是:控制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主要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 而正当程序模式则认为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事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2)家庭模式 该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3)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 对于实体真实主义而言,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观。它强调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将刑事诉讼法视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工具。对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结果,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前者是指凡是出现了犯罪,均应发现认定并加以处罚,后者则将发现真相和保障无辜结合起来,认为刑事诉讼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的意思,而不仅仅是无遗漏的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

正当程序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正当程序的认识论基础是:刑事诉讼无力发现客观真相,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接近它,并将在合法程序内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 2.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两种诉讼构造。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两类,即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人主义。日本二战后,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 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而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刑事诉讼目的与构造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他们都受到当时占主动地位的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观的深刻影响。 考点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 1.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结案方法★★★

刑法总论试题和答案

课程刑法总论专业法学年级2013 级本试卷共 8 页,满分 100 分;考试时间: 180 分钟;考试方式:闭卷 10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以下正确的是( c ): A.不明知所犯罪客观要件内容就不构成故意犯罪 B.错把乙当甲杀害是犯罪对象认识错误 C.错将100克面粉当毒品海洛因贩卖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 D.非法拘禁他人两天后出于良心发现自动中止放出被害人构成犯罪中止 2.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甲负责望风,乙入室行窃,丙负责接应转运赃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B )。 A.简单的共同犯罪 B.复杂的共同犯罪 C.必要的共同犯罪 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下( D )情况成立共同犯罪。 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 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和共同行为的的同时犯 C.共同过失行为 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4.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关于甲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紧急避险 C.构成抢夺罪D.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5.甲出于盗窃枪支的故意,窃得一军人的手枪一支,随后藏于家中。甲的行为属于( B )。 A.结合犯 B.牵连犯 C.连续犯 D.想象竞合犯 6.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对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

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C ) A.刑事拘留关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B.刑事拘留关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C.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可适用死缓 D.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 7.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D ) A.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应当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B.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的,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C.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同时又发现漏罪的,应当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实行"先并后减";再对新罪与前一并罚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实行"先减后并" D."先减后并"在一般情况下使犯罪人受到的实际处罚比"先并后减"轻 8.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B ) 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甲成立累犯 B.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 C.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期满六年后又犯故意杀人罪。甲成立累犯 D.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 9.甲女因抢劫杀人被逮捕,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一月后,甲被提起公诉。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 A.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B.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被强制流产 D.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在审判时摔伤流产 10.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 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 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 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 D.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但判前先行关押时间不算在内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0小题,每小题 2 分,共1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 悉乙家的丙为自己能盗窃成功标别墅图。甲入室后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乙

《刑事诉讼法》专题考试试卷(一)

《刑事诉讼法》专题考试试卷(一) 姓名: 考试成绩: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计2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3、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5、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6、各民族公民都有用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7、刑事诉讼中,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8、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终审制。 9、未经,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0、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和其他诉讼权利。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计20分) 1、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3、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4、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5、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6、未经人民检察院起诉并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886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公司以虚构工程及伪造文件的方式,骗取乙工程保证金400余万元。公安机关接到乙控告后,以尚无明确证据证明甲涉嫌犯罪为由不予立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32题,单选) A、乙应先申请公安机关复议,只有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请求检察院立案监督 B、乙请求立案监督,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的,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C、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经省级检察院决定,检察院可自行立案侦查 D、乙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1章>第3节>立案监督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因此,控告人并非必须先申请复议,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 A、犯罪嫌疑人甲,没有犯罪事实,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B、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情节轻微,按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C、犯罪嫌疑人丙,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D、犯罪嫌疑人丁为聋哑人,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3章>第2节>不起诉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不起诉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

2019年司法《刑事诉讼法》预习知识点:重新审判的程序

2019年司法《刑事诉讼法》预习知识点:重新审判的 程序 (一)再审和提审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重 新审判有再审和提审两种情形。 再审是指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再审决定或者再审 指令对案件重新审判的程序。人民法院实行再审,理应严格遵守刑事 诉讼法的相关规定:(1)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理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实行。原来审判该案的合议庭成员,理应回避。(2)原来是第一审案件,理应依照第一审程序实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能够上诉、抗诉;原 来是第二审案件,理应依照第二审程序实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 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提审是指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 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接受同级人民 检察院的再审抗诉后,直接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并组成合议庭对案 件实行审判的程序。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理 应依照第二审程序实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以外,人民法院理应制作再审决定书。 (二)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与不得加重刑罚的情形 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水平的再审案件,能够不开庭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 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理应派员出席法庭。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 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能够不出庭参加诉讼。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 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三)开庭前的工作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理应实行下列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再审决定书、申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日前,重大、疑难案 件至迟在开庭60日前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3.将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 人(原审上诉人),告知其能够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为其指定承担法律 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4.至迟在开庭15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60日前,通 知辩护人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5.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6.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 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7日以前送达; 7.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7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控辩双方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人民法院通知开庭之日前,能够提交新的证据。开庭后,除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有利的外,人民法院不再接纳新证据。

刑法总论期末测试题(整理打印版)

刑法总论测试题 试题1 1、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其显著特点是( BC )。 A、理论性与实践性最强 B、强制性最为严厉 C、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D、保护社会关系的手段更为丰富 2、刑法条文中的“但书”表示的是( ABD )。 A、对前段的补充 B、对前段的限制 C、对前段的强调 D、对前段的例外 3、我国刑法典修订后的施行时间是( C )。 A、1997年3月14日 B、1997年7月1日 C、1997年10月1日 D、1998年1月1日 4、我国刑法典分则“侵犯财产罪”一章规定有12种具体犯罪,这些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属于( B )。 A、一般客体 B、同类客体 C、直接客体 D、复杂客体 5、构成犯罪的不作为以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为前提。这种特定义务来源于( BCD )。 A、社会公德的要求 B、职务上或者业务上的要求 C、法律的明文规定 D、行为人先行的行为导致的危险状态 6、某甲打猎时,发现一头猎物旁边有个小孩在玩耍,他明知自己枪法不好,但打猎心切,于是开了枪,结果猎物没打着却打死了小孩。某甲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 C )。 A、直接故意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过于自信的过失 7、犯罪既遂的类型有( ABCD )。 A、行为犯 B、危险犯 C、结果犯 D、举动犯 8、某甲抢劫杀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刑法条文、两个罪名,实际上只构成抢劫罪一个罪。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 A )。 A、想象竞合犯 B、法规竞合 C、结合犯 D、吸收犯 9、管制的执行机关是( D )。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劳改机关 D、公安机关 10、吴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3年、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的刑罚时,应当采取( D )。 A、吸收原则 B、限制加重原则和并科原则 C、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 D、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犯罪客体 2、犯罪中止 3、剥夺政治权利 4、数罪并罚 5、刑罚执行 四、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1、简述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具备的条件。 2、简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3、简述一般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五、案例分析(16分) 案情: 徐某某,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聋哑人,学生。 徐某某是家中的独生子,由于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对学习没有兴趣,经常逃学旷课,甚至与校外一些“混混”建立了关系。2000年9月17日晚上,徐某某向母亲赵某提出自己明天不想去上学了,赵

刑事诉讼法复习题1

刑事诉讼法复习题(120题) 一、判断题(50)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供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时,应当确定其有罪。() 2、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 3、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才有侦查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4、某县公安局民警甲在办理某乙故意伤害案时,接受了本案受害人丙送来的两瓶“五粮液”白酒,乙的父亲丁有权要求甲回避。() 5、犯罪嫌疑人甲要求办理其案件的某公安局民警乙回避,作出回避决定前,乙应当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6、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应当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7、毒贩甲和乙进行毒品交易的整个过程被埋伏在交易现场的某公安局侦查员摄录下来,摄有毒品交易过程的录像带可以作为该案的证据使用。() 8、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9、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10、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不能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11、只要被告人供述了犯罪事实,即使没有其他证据,也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12、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时,对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应当收集,对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则可以不收集。() 13、某因涉嫌抢劫被M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其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某,因某的同伙王某在逃,M县公安局可以侦查过程需要为由不批准律师会见。() 14、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应当告知。() 15、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必须经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批准。() 16、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是否派员在场,由办案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决定。() 17、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可以查阅公安机关制作的笔录等有关证据材料。() 18、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只能由其本人聘请,不能由其亲属代为聘请。() 19、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 20、公安机关对于被刑事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1、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通行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与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诉讼主体、诉讼价值、诉讼构造、诉讼职能 4、刑事诉讼发展历史: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诉讼模式及特点 5、刑事诉讼制度:回避制度、当事人制度、辩护制度、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立案管辖 6、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法定分类与学理分类 7、刑事程序:立案程序、立案监督;侦查的概念、各种侦查行为、五种强制措施(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概念、适用条件; 8、审查起诉、起诉的含义与条件、不起诉的种类,不起诉的救济方式,补充侦查; 9、审判程序——庭前审查起诉内容,公诉与自诉案件的审理、简易程序、延期审理、反诉、撤诉; 10、法定期限:侦查、强制措施、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简易与普通程序的审限;审判公开、合议庭组成; 11、各种裁决; 12、上诉、抗诉、上诉不加刑;死刑复核程序概念、具体的复核程序; 13、二审程序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再审程序。 14、还需要掌握刑诉法典、高法和高检相应的司法解释、六部委解释。除了课堂上过的法条, 15、这几个条文大家也要注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等法律条文。 注意:特别程序不纳入的考试范围! 考试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概述——历史——基本原则——基础理论——基本制度——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这四个阶段,其中审判涉及到简易与普通;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一审到二审到死刑复核到再审。

刑事诉讼法学重点概念

刑事诉讼法学重点概念 1刑事诉讼:是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3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的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4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专门机关依其职权办案的人员以外,享受一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而参加诉讼的人。诉讼参与人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种。 5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分别处于控诉或辩护地位的主要诉讼参与人。6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据此,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不具法人资格的其他单位。 7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8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或有关单位的活动。 9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刑事当事人。 10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被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当事人。 11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12辩护:是指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从事实和法律方面反驳控诉,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1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和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基本准则。 14立案管辖:又称部门管辖或职能管辖或案件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 15管辖: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16审判管辖:是指普通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 17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 18专门管辖:全称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类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就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分工,所要解决的是哪些案件应由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 19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20证据力:又称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解决的是证据之所以成为证据的资格问题。 21证明力:又称证据的证明能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亦称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 22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23自行回避:是指具有法定回避理由之一的有关人员自行主动地提出回避。 24申请回避: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有关人员具有法定回避理由而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25指令回避:是指在应当回避理由的法定人员没有自行回避或被申请回避,公安司法机关的有关组织或负责人发现后,有权作出决定,指令相关人员回避。 26辩护权:是指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 27自行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 28指定辩护:指司法机关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以协助其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29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协助其进行辩护。

刑法总论期末复习

1.广义的刑法 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刑法典包括刑法修正案。 单行刑法是单独针对某一类犯罪规定的刑法规范。 2.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立法体现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立法体现: 1、禁止习惯法 2、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 3、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4、禁止类推解释 5、禁止溯及既往,但刑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3.我国刑法确定空间效力的原则(论述)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我国刑法确定空间效力的原则有: 1、属地管辖原则:即一个国家对于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管行为人是谁,都适用本国刑法。我国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第一,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二,特别行政区适用本地区刑法。第三,民族自治区省级人大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2、属人管辖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保护原则: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原则:针对国际犯罪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4.对“领域”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领陆、领水及领空 法律拟制的领土: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我国驻外的使领馆 5.刑法的时间效力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上适用旧法,但适用新法有利于被告人时,适用新法。 6.刑法的溯及力的概念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试卷A卷

新刑事诉讼法自测题 一、判断题 1、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正确处理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重要原则。()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批准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3、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4、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 5、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6、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7、在作出回避决定前,侦查人员应当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8、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 9、犯罪嫌疑人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但不能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10、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1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次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12、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书写供述。() 13、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 14、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15、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请求必须书面提出。() 16、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17、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安排会见。() 18、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准许。() 19、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必须派员在场。() 20、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21、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三个特征。() 22、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23、刑事传唤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24、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5、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26、公安机关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公安机关进行讯问。() 27、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8、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整理

1、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①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②非法实物证据相对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③非法手段需要举证证明:举证主体:检察院;发现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院,法院。 2、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是刑诉的基本目的必须保持两者的平衡统一,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面,都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的。 保障人权的内涵:(最广义)社会大众的人权;(最核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律师,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3、我国与西方审判独立的区别?

4、不公开审理的类型? ①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④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最新刑事诉讼法重点名词解释+简答题

精品文档 刑事诉讼法 名词解释 1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书证指以文字、图画、符号等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3辩护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指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4取保候审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随传随 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5死刑复核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和核准的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所独有的一项特殊程序。 6侦查(刑事侦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 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7公诉指享有刑事控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并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8自诉指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以个人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9无罪推定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法院依法确定受追究者有罪前,应推定其为无罪。 10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不适宜在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等羁押场所执行刑罚的法定情形,而需要改变执行场所和方式的刑罚执行 变更。 11侦查终结指侦查机关对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 侦查,并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12审查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诉讼活动。 13直接证据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精品文档

刑事诉讼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刑事诉讼法》试题 班级___ 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 分数______________ (以下五题任选两题,字数不低于1500字) 一、简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二、简述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三、试论死刑复核程序的立法完善。 答: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的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监督程序。应该说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程序性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有关死刑案件的特别审慎的态度,有利于贯彻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方针,防止死刑滥用,在确保适用死刑的正确性和统一死刑规格的基础上,实现了人权保护和司法公正的目的。但是由于这一程序在设计方面就存在着一些先天的问题和缺陷,致使上述目标的实现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首先,关于死刑核准权下放的问题。 刑法对于死刑规定的条件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这个条件太过于笼统,由于不同法院和不同的法官对此条件理解不一,导致了死刑判决的适用标准不统一和判决的不公正。因此,刑诉法规定:对于死刑判决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并且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而目前的核准权的分布情况是:除了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犯罪而被判处的死刑需要由最高法院复核外,其他的死刑判决的复核权则由各省法院代为行

使,这一放权行为却有悖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立初衷。另外,核准权下放导致证据、程序上的疑点不能充分考虑,发案率,社会治安一票否决权等类似的东西使省一级高院在处理时某些环节上不太好把握,还出现了第二审程序和复核程序合二为一的现象。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特意强调死刑复核庭应与二审合议庭分开,司法实践中,法院大多将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而法律之所以设置独立的死刑复核程序,就是要为死刑判决设置一道关口,以保证死刑判决的正确性。所以,将两个程序合二为一的做法忽略了死刑复核程序的独立价值,导致死刑复核程序的萎缩和虚置。 其次,关于程序启动方面。 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由法院主动加以启动,腔辩双方对此既不能加以选择,也不能进行有效参与,这使得死刑复核程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这样做就违背了审判的被动性特征,从而使控辩双方失去了对复核程序的有效制约,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扩大,并且导致了书面审和审判的行政化倾向。 再次,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方式问题。 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不是通过开庭审理方式,而是沿用书面的、秘密的、单方面的审核方式,违背了审判的直接、言辞原则。另外,在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中控辩双方的地位不对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作为控诉方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死刑判决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时提起抗诉,还可以在罪犯执行死刑时派员临场监督,并可以提出纠正建议。由此可见,死刑复核程序是当然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的。但是,辩护方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却缺失了。虽然,法律规定在复核死刑过程必须提审被告人。但是,为了更好地保证被告人辩护权利的行使,笔者认为,应保证辩护律师在此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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