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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培训管理规定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培训管理规定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培训管理规定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培训

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环发[2001]137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1.09.01

【实施日期】2001.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

环发[2001]137号

总局机关各部门:

为全面提高我局公务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加强培训管理,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修订了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务员培训管理规定》。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培训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培训管理规定

2001年9月1日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机关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适应机关高效能管理的需要,使公务员培训及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培训以邓小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为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发展环境保护事业服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局机关在职公务员的培训管理。

第四条参加培训是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公务员有权要求参加与工作业务相关

的业务培训。

总局对公务员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制度,记载接受培训及考核的基本情况,并作为公务员任职、定级和晋升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五条行政体制与人事司(以下简称“人事司”)在总局党组领导下负责公务员培训的管理,各司、厅、办领导应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务员

参加培训。

第六条培训内容应反映政府现代管理的发展趋势和环境保护科技新成果,包

括:

【环境-管理】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的通知.

xx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遵循统筹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 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工业生产、商业经营等建设项目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布局,防止和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条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所辖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xx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负责查处市城区范围内违反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加强辖区内部噪声环境的管理和邻里噪声纠纷的协调。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噪声环境质量标准,科学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噪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域功能发生变化或功能区范围发生变化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重新划定噪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及时公布。 第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时,应当依据国家噪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要求,合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九条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环境噪声的技术资料。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2

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省环保厅关于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通知》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先期控制,及时监测;资源共享,保障有力。 1.4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 -1-

一般四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环保局组织或参与的发生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或涉及我市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参与处置、指导、调度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的应急工作按照《××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应对工作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组 市环保局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组(简称“局领导组”),统一指挥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指导县区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局领导组组成如下: 组长:市环保局局长 副组长:分管应急的副局长及其他局领导 成员单位:局办公室、法制宣教科、规划与财务科、污染控制与科技科、开发监督与自然保护科、总量综合科、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市环境信息与在线监控中心、市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局领导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2。 -2-

成都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联网办事流程试行

成都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联网办事流程 试行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成都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数据联网办事流程 (试行) 一、办事流程 排污企业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调试、测试正常之后,填写《成都市污染源企业信息登记表》、《成都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申请登记表》、《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传输方式》、《数据联通申请》,向市环境信息中心申请自动监控设施数据联通,进行联网测试。 市环境信息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配置相关参数接入自动监控数据。排污企业自动监控数据连续正常传输达到60天后,市环境信息中心根据《成都市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联网技术规范》规定,对自动监控数据进行审核,并填写《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协议使用情况表》,确认达到《成都市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联网技术规范》要求后,向排污企业出具《自动监控系统数据联网技术规范性证明》。 二、办事流程中涉及的各种表格资料 (一)、排污企业向信息中心申请数据联通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成都市污染源企业信息登记表》(附表一) 注:本表填报后需提交给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所填信 息真实准确后,由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2、《成都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申请登记表》(附表二)

3、《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传输方式》(附表三) 4、《数据联通申请》(附表四) 5、《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基本情况表》(该项只针对国 家重点监控企业)(附表七) 注:填写及上报请参照《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填报资料列表》中的要求执行。 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重复工作,可先将做好的电子档发送给市信息中心预审,市信息中心联系电话:邮箱:。 (二)、信息中心对数据传输进行审核时,需要填写如下资料: 6、《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协议使用情 况表(附表五) 7、《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联网情况》(该项只针对国家 重点监控企业)(附表八) (三)、信息中心通过排污企业数据联通申请时,需要向排污企业出具如下资料: 8、《自动监控系统数据联网技术规范性证明》(附表六) 成都市环境保护信息中心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3号)

11.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3号)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已于1994年9月27日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档案是指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把环境档案工作纳人本部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保障档案业务经费。 第四条环境保护档案库(室)的建设和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所需仪器、设备及装具的购置经费,按有关规定从相应的资金渠道解决,不足部分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百分之二十部分中列支。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同门类和不同载体的环境保护档案的综合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环境保护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采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进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在业务上受上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省辖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环保档案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综合档案室,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直属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环保档案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八条环保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

遂宁市区规划管理规定

遂宁市城区房地产开发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遂宁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 第二条凡在遂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均须按本规定要求进行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系指按照国家规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的基础设施、房屋建设行为。 第四条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必须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开发程序和规定指标统一进行配套建设,搞好城市景观设计,提高综合开发水平。 第七条新老城区范围界定:老城区指南至开善东路,北至明月河,东至滨江路、城南东路,西至渠河范围;城市规划区内,老城区外的区域为新城区。 第二章开发用地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原则上采取招拍挂方式取得。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包括总

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旧城改造规划等),在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内定点选址。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用地规模 (一)老城区:多层房地产开发项目最小用地面积应不小于10000 ㎡,高层项目最小用地面积应不小于3000 ㎡。 (二)新城区:多层房地产开发项目最小用地面积应不小于35000 ㎡,高层项目最小用地面积应不小于20000 ㎡,多层和高层混合项目最小用地面积应不小于30000 ㎡。 (三)因受地形条件限制,无法执行最小供地面积规定的建设项目,须提交规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区内进行。禁止在农用地内进行,禁止使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文教、卫生、体育、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地等公用事业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房地产开发应当执行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矿产资源。 第十二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历史文化遗产、古迹、古墓、矿藏等,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有关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复工。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有效的规划用地图后,应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依法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严格按照含有规划条件条款的土地出让合同及附图(有效的规划设计图)进行建设。确需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必须经市规划委员会同意,按规定程序办理规划设计条件调整和土地出让合同变更。 第三章规划设计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按批准的规划用地图和规划设计要点(有效),委托有规划设

《成都市汽车维修保养企业环境管理守法导则》宣贯

《成都市汽车维修保养企业环境管理守法导则》宣贯内容 成都市环保局于2018年4月19日发布了《成都市汽车维修保养企业环境管理守法导则》,对维修保养企业环境管理作出了以下要求:一、建立完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责任 汽车维修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健全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包括企业纲领性的环境管理制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废气、废水、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以及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和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操作规程。 维修企业应建立由企业负责人、车间负责人、班组长、维修人员、后勤保障人员组成的节能环保工作网络,完善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奖惩考核。 二、采取有效的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保证达标排放 (一)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汽车维修企业应将洗车废水与生活废水分开收集、处理。含油和含汽车清洁剂的洗车废水应经过有效的废水治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禁止将未经处理的洗车废水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和土壤中。严禁擅自闲置或不正常使用废水治理设施设备。 三、加强危险废物管理 汽车维修企业应将维修废弃物集中存放于指定的区域。危险废物与一般固体废物应分开收集和存放。危险废物管理应按照以下要求实行: (一)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场地 ①危险废物贮存场地应采取防扬散、防渗漏、防流失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②贮存场地应配备消防、防毒等应急防护设施; ③ 贮存场地外应设置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和标签; ④ 贮存场地还应设置观察窗口和排气系统。对于存放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危险废物贮存间,应设置带有过滤吸附装置的排气系统。 (二)危险废物分类存放

①危险废物应按照其危险特性进行分类、分区域存放,并做好危险废物的入、出库记录; ②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一般固体废物混合堆放; ③禁止将各类危险废物混合存放; ④ 禁止擅自倾倒、丢弃和遗撒危险废物。 ⑤危险废物应存放在不与其互相发生反应的容器或包装物内; ⑥ 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和容器上应设置与其对应的危险废物标签。 (三)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汽车维修企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委托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四、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汽车维修企业应根据《成都市汽车维修保养企业环境管理守法导则(第一次修订)》内容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台账包括但不限于:含VOCs的原(辅)材料消耗情况统计表,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和检查维护保养记录表,危险废物入、出库管理台账。 五、组织开展维修从业人员环保培训教育 重点加强对绿色汽车维修先进理念、先进工艺的学习,树立从业人员污染防治意识,提高从业人员技术水平,促进

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模板】

XX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 总则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确立原则 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对具体环境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三)综合分析的原则。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1、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2、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危害的具体对象; 3、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 4、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

果; 5、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四)量罚一致的原则。当针对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确定自由裁量权适当尺度标准,对处罚裁量标准有幅度范围的,运用插值法计算罚款金额,使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五)从严从重处罚适用原则。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刑事犯罪等事项的,按上限或最高限实施处罚;当事人存有阻挠环保执法、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及多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形的,从严加重处罚。有以下情形的,按违法程度上调一个档次最高限从严从重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额度。 1、阻挠环保执法或者拒不整改的; 2、故意隐瞒编造事实推翻以前陈述的; 3、包庇或者串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人的; 4、当事人在12个月内实施了3次以上环境违法行为的; 5、当事人的环保信用等级为红牌的; 6、需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就投入生产的项目。 有以下情形的,一律按最高限实施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额度。 1、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2、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8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8号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七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环保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令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或者行政应诉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重大、复杂的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实行集体审议制度。集体审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主持,有关业务机构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查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转送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六)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七)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八)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暂扣、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五)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六)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又无法定正当理由的; (二)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已经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2018年成都市武侯区环境保护局(汇总)

2018年成都市武侯区环境保护局(汇总) 部门预算

目录 第一部分成都市武侯区环境保护局概况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成都市武侯区环境保护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二、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三、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五、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及变化情况的说明 六、2018年预算收支及变化情况的总体说明 七、2018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八、2018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 况说明 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预算收支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分科目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经济分类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八、财政拨款“三公”经费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表

第一部分成都市武侯区环境保护局概况

成都市武侯区环境保护局(汇总) 2018年部门预算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基本职能 根据国家法律和编制方案,区环保局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编制全区环境功能区划,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拟订全区主体功能区划和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及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区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查处全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会同组织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协调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区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3、负责落实全区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制定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区级相关部门污染物减排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1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抄送: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他市环保局信息中心职责

黄山市环境宣传教育信息中心职责 1、组织开展环保法律法规、环保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2、制订并实施环境信息化工作规划计划。 3、实施环境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 4、组织建设、运行和维护环境信息网络系统。 5、组织开发和利用环境信息资源。 南京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职责 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推进环境区域合作与交流,为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1、建立和完善环保宣传教育及公众参与机制,积极策划、组织环保公益活动,指导环保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各类环保活动,推动社会及大、中、小学的环境教育,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绿色创建活动。 2、通过环保网和各类新闻媒介,加强环境保护理念、信息、知识的传播,增强对公众的舆论引导,发挥政府与公众交流、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3、收集国内外有关环保信息,策划、编辑环保科普读物和环保宣传教育手册及资料。 4、根据我市环境治理的需要,为市政府、市环保局提供和编辑制作资料片、内参片、专题片等影视作品。

合肥市环境信息中心职责 1、负责合肥市环境信息的收集、储存、处理、传递、分析及规范化应用等工作。 2、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境信息系统网络建设、业务建设和技术管理工作。 3、负责编制全市环境信息系统规划并指导全市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负责局系统内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系统配置、安装、调试、管理和人员培训。 安庆市环境信息中心工作职责 1、根据国家环境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国家总局、省环保局要求,制定安庆市环境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市级环境信息技术规范和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信息化工作。 2、履行市环保局下达的各项环境信息管理工作职责;承担环境信息处理和环保数据统计、发布等应用工作。 3、负责市级环保广域网络的规划建设和项目管理;负责国家环保专网、省环保网安庆节点的管理;负责市环保电子政务工作的实施和推进。 4、负责市级环保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负责环保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网上平台的建设管理;承担全市环境信息的收集、采编、上报和发布。 5、负责全市环境信息和数据的收集、处理、传输和存储;承担市级环保数据库的建设和应用。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局令-第18号)

15.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局令第18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任何从事前款所列电磁辐射的活动,或进行伴有该电磁辐射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 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 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 (一)总功率在200 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二)总功率在1000 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 (三)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四)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竣工验收;参与辖区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队伍的建设;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 第八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 委托,可承担第七条所列全部或部分任务及本辖区内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的监督性监测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督促其下属单位遵守国家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文件成环办〔2007〕400号 签发人:沈绍基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 2007年7-9月份政务信息情况通报 各区(市)县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今年以来,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全市环保系统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及环保重点任务,及时报送政务信息、通报工作动态和情况反映,较好地展现我市环保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良好的精神风貌,为各地在推动工作、互相交流、勇于创新等各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07年度7-9月份,市环保局共接到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市)县环保局、直属各单位上报政务信息505条,采用政务信息323条(其中总局采用1条、省环保局采用23条、市委采用4条、市政府采用7条、局网采用313条,多个部门同时采用按1条计算),现将采用和得分情况通报如下: — 1 —

一、局机关各处(室) 办公室(采用11条,得分80分,累计采用32条,累计得分420分) 1. 成都市召开全市中小河流治理整顿推进会 局网 2. 市环保局学习传达市委十一届二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局网 3. 石化基地项目规划环评顺利通过国家环保总局评审 局网 4. 成都市创新机制 多项措施促进减排 局网 5. 中办、国办环保督查组检查成都市环保工作 局网 6. 领导重视 措施得力 成效显著 局网 7. 简讯一则 省环保局 8. 简讯一则 省环保局 9. 简讯一则 省环保局 10.简讯一则 省环保局 11.简讯一则 省环保局规划与财务处(采用4条,得分50分,累计采用8条,累计得分70分) 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来省、市调研污染源普查工作进展情况 局网/市政府网 2. 简讯一则 省环保局 3. 简讯一则 省环保局 4. 简讯一则 省环保局政策法规处(采用0条,得分0分,累计采用3条,累计得分15分) 1. 科技监测处(采用15条,得分195分,累计采用29条,累计得分360分) 1. 成都市召开第1次环境质量会商会 局网/市政府网 2. 2007年7月成都市出入境水环境质量状况[联合发文] 市政府网 3. 成都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持续改进行动计划印发 总局 4. 龙泉驿区创模规划通过专家评审[图] 局网 5. 国家三部局联合调研我市生态工业园区建设 局网/省环保局 6. 全省环境监测工作会议在南充召开 局网 7. 《成都市中心城区机动车排气污染现状及控制对策研究》通过开题论证 局网 8. 市环保局组织对二圈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运行情况检查[图] 局网 9. 中日水环境合作项目组调研成都市合作项目 局网 10.双流全面启动创建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 局网— 2 —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政府令第86号

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日期:2001-9-12实施日期:2001-9-12文号:成都市政府令第86号 发布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86号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1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李春城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市政、公路建设,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的细小尘粒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绕城高速路以内(含绕城高速路)的区域、机场(含机场路)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第五条房屋拆迁、建设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应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第六条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施工和房屋拆迁单位应暂时停止土方开挖、房屋拆除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飞散。 第七条房屋拆除、建设项目停工后在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其裸露泥土必须进行临时绿化。 第八条施工建设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因条件限制确定需设置搅拌机或人工搅拌的工地,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第九条严禁抛撒建筑垃圾。拆除或修建高度6米以上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采取集装密闭方式吊运。 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在指定的垃圾处置场处置。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密闭性垃圾堆放场地进行保存。 第十条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作除泥除尘处理,严禁将泥Array 土尘土带出工地。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解读

60.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1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加强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 地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管理,依照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执行。 第三条 [报备时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四条 [报备材料] 向环境保护部报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报送备案的函;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文件,以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布文件;

(三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文本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四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五条 [审查和处理] 环境保护部在收到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公布备案信息。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不予备案,并函复报送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第六条 [暂缓备案]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法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 的项目限值、控制要求比较宽严关系的,环境保护部暂缓备案。 对暂缓备案的,环境保护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45日内书面说明理由,通知报送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备案;重新备案的标准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第七条 [质量标准备案要求] 报送备案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补充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第八条 [排放标准备案要求] 报送备案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参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体系结构制定,可以是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特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遂府办发[2010]45号 【发布部门】遂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27 【实施日期】2010.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遂府办发〔2010〕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遂宁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遂宁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遂宁市委、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

〈关于遂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遂委发〔2010〕11号),设立遂宁市水务局(简称水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将原遂宁市水利局承担的全部行政职能划入市水务局。 (二)将原市规划与建设局承担的城市供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城市防洪、中水回用等行政管理职能以及审查全市供水企业资质并对相关企业进行行业管理和指导等职能划入市水务局。 (三)将承担的2006年9月1日前已建和在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工作职责划给市移民办。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遂宁市水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全市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市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县(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和水源地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转移办理指南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转移办理指南 一、项目名称 危险废物转移。 二、相关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20XX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修订); (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6月2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三、办理地点 各区(市)县环保局。 四、提交材料 1、转移危险废物至本市的,接受单位须是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与接受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危险废物运输单位资质、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运输委托协议复印件,驾驶员、押运员资质复印件; (3)运输路线及转移过程中的应急预案。 2、向市(省)外转移危险废物的,接受单位每年须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到市环保局污防处备案,产废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详实的《成都市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移出地所在区(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表中上签署同意意见(空表在市环保局网站下载:网址:www。cdepb。gov。cn); (2)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与接受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4)危险废物运输单位资质、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运输委托协议复印件(带原件备查),驾驶员、押运员资质复印件; (5)运输路线及转移过程中的应急预案。 五、审批程序 (一)跨省转移: 1、移出:所在地区(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同意转移后,将符合要求的材料送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简称“市固废中心”),市固废中心接件并进行初审,同意转移的,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审查同意后报省环保厅审批;不同意转移的,由市环保局通知申报环保部门,并说明理由。省环保厅批准转移后,由市环保局通知所在地区(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固废中心,产废企业向所在地区(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移入: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求市固废中心、接收单位所在区(市)县环保局意见后办理。 (二)跨市转移: 1、移出:所在地区(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同意转移的,将符合要求的材料送市固废中心审查后,报市环保局审批。市环保局同意转移的,发函征求接受地市、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办理。不同意转移的,通知产废单位并说明原因。 2、移入:由市环保局征求接收单位所在区(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办理。 (三)区(市)县之间转移,由产废单位所在区(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商接受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在审批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中山市各地区环境保护局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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