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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办理铁路货物到达交付手续

如何正确办理铁路货物到达交付手续
如何正确办理铁路货物到达交付手续

如何正确办理铁路货物到达交付手续

曹奇纯

(上海铁路局芜湖车务段,安徽芜湖)

摘要:通过对铁路货物交付作业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及货物交付程序的阐述,正确认识领货手续,并结合现场实际操作中的三种情况,明确办理货物交付的具体规定,并提出担保书取货的审查把关要求,为增强铁路职工的防范意识有着积极意义。

关键词:货物到达;交付

一、问题的提出

货物交付作业是铁路货物运输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承运人履行运输义务的末端程序,也是承运人执行运输合同的终结。因此这项工作对保证货物运输安全和维护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三方利益至关重要。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繁荣,个体经济和各种公司等商业运作模式逐渐增加,致使货物交付工作的操作十分复杂,特别是受各方面情况的影响,全路货物交付问题十分突出,多次发生误交付或被冒领,导致托运人、收货人或承运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就我们上海铁路局因货物交付问题,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的经济纠纷也时有发生,既损害托运人、收货人的合法权益,又严重影响铁路信誉。因此,如何正确办理铁路货物到达交付和完善货物交付手续应认真思考。

二、当前货物交付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1.交付作业流程不规范。内交付与外交付相互脱节,尤其是中介代理及物流企业的介入,铁路作业人员往往放松对取货人合法权利的审核,现场作业中发生许多先交付后办手续的情形。

2.《委托书》不符合法律规范。委托内容不明确,委托书加盖印章不合规,单位领货人随意取用,没有固定的委托代理人,甚至个别单位使用的《委托书》超过委托期限,失去了固有的作用。

3.交付手续不健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领货凭证填记事项不全或与运单填记不一致甚至出现凭空白领货凭证取货。

(2)已经办理《委托书》的单位,非委托代理人以委托代理人身份取货,本人不带身份证即来取货。

(3)担保企业与委托代理企业为同一单位,往往造成自己为自己取货担保。

4.交付作业不认真。主要表现为:

(1)收货人与领货人不符,运单和领货凭证上收货人是张三,却是李四来取货。

(2)收货单位与领货单位不符,有的公司名称极为接近,有的只有一字之差,有的则以母公司概括等。

(3)出示的证明文件内容不符取货要求,甚至出现证明文件中的货物品名、数量、车号、票号、发站与货票显示的不一致。

(4)收货人的身份证确认不清,一些交付货运员不注意对领货人身份证的审核,往往是只看证不对人或只看人不看证。

三、应采取的对策措施

1.明确货物交付程序

《货规》规定,到站向货物运单内所记载的收货人进行交付货物,是承运人履行货物运输合同的重要义务。承运人有责任将所承运的货物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无损地交付给正当收货人;有责任在交付货物时确认领货人是否为运单内所记载的正当收货人。为履行好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我们有必要弄清货物交付的作业程序。

货物的交付包括以下两个程序:

(1)收货人向到站办理领取手续和交付费用后,车站将货物运单交给收货人(俗称内交付)。

(2)承运人向收货人点交货物(俗称外交付)。交付完毕的时间是根据货物装卸作业由谁组织来确定,承运人组织卸车的和发站由承运人组织装车,到站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向收货人点交货物或办理交接手续后,即为交付完毕。发站由托运人组织装车,到站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在货车交接地点交接完毕即为交付完毕。

两个程序强调的一是票据交付,二是现货交付。

2.加深对领货手续的认识

《货规》要求原则上凭领货凭证交付货物,但当领货凭证未到或丢失时,可凭其他有效证明办理交付。

(1)由于货物交付没有明确的物权凭证,近年来因领货凭证而引起的纠纷比较多,关键是对现行领货凭证的性质和作用存在不同的认识。

《货规》规定货物承运后,车站应将领货凭证交给托运人,托运人应及时将领货凭证寄交收货人,收货人即主动向到站联系领取货物,这也说明领货凭证起作到货通知的作用。

《货规解释》规定铁路确认收货人的重要根据是领货凭证,原则上谁持有领货凭证谁就有权领取货物,同时要求收货人在货票丁联上签收,签收使用的名称应与货物运单上记载的名称相符,到站也应对收货人提出的领货凭证必须与货物运单记载事项仔细核对。对领货凭证的这种认识也是造成许多货主往往以持有领货凭证与承运人发生纠纷的原因,以至诉诸法律。

但法规政策部门通过铁路运输合同履行的多年实践,提出并明确了领货凭证的法律属性。一不是物权凭证,收货人所持有领货凭证并不构成承运人向其交付货物的证据;二不是收货人领取货物的唯一证明,因为铁路货物运单是记名式运单,承运人应向托运人指示的正当收货人交付货物,因此,领货人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是收货人身份的证明文件,也可以作为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

(2)收货人不能提供领货凭证可凭其他有效证明领取货物,是在领货凭证未到或丢失、损毁的特殊情况下采用的领货方式。但在此情况下,承运人很难确认和判断真实情况,一旦

交付错误,会带来严重后果,所以必须采取比较严格的措施。

铁道部《防止货物冒领的暂行规定》对领货手续进行了部分完善,尤其对以证明文件领取货物的,必须记明货物的发站、托运人、收货人、货票号码、品名、件数和重量等内容并与运输票据的记载完全相符的规定;铁道部《关于在铁路货场领取货物办法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收货人在不能提出领货凭证的情况下,可凭经车站同意有经济担保能力的企业出具担保书取货;上海铁路局《铁路运输货物交付管理暂行办法》再次明确收货人无领货凭证时,必须提供担保书取货的规定。这些措施未对担保内容、具体操作以及担保单位的界定进一步明确,尽管不是绝好良策,也无法完全保证交付无误,但却是目前铁路规章规定正确办理货物交付手续的新要求。

3.弄清到达货物交付存在的三种情况

由于到达货物卸车作业地点、负责装卸车组织工作的不同以及是否派有押运人等情况,货物交付程序有所不同。大体分为站内卸车交付、专用线(专用铁路)卸车交付和派有押运人货物的卸车交付三种情况。

(1)站内卸车交付

站内卸车交付应先办理票据交付后办理现货交付。即收货人要求领取货物时,须向到站提出领货凭证或有效证明文件,经与货物运单票据核对后,由收货人在货票丁联上盖章或签字,收清一切费用后,车站在货物运单和货票上加盖交付日期戳,收回的领货凭证或有效证明应粘贴在货票丁联上留站存查,并将货物运单交给收货人,收货人凭此到货物存放地点领取货物。交付货运员凭收货人提出的货物运单向收货人点交货物,然后在货物运单上加盖“货物交讫”戳记,并记明交付完毕的时间,将货物运单交还收货人,凭此将货物搬出货场。站内直卸车也应同样办理。

货物交付收货人当日不能全批搬出车站,对其搬剩部分,按重量和件数承运的货物,可按件点交车站保管,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可向车站声明并在货堆上作出适当标记,以便次日继续搬出。在这种情况下,车站应同时收回货物运单并在货物运单背面由收货人注明已搬出部分件数或重量,次日继续搬出时,车站根据货物运单背面记载向收货人再次点交货物。如果次日搬出已超过免费暂存期间则应按车核收货物暂存费。

(2)专用线(专用铁路)卸车交付

专用线(专用铁路)卸车交付不同于站内卸车交付的特点是票据交付和现货交付是同时办理或现货交付先于票据交付。现货交付车站是根据货物运单上指明的专用线企业及“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或“专用线共用协议”规定内容和地点办理取送交接。专用线(专用铁路)产权单位负责办理本企业和共用单位到达货物的交接领取手续,统一结算相关费用。

由于到站已向货物运单内所记载的正当收货人进行送达车辆并办理货物交接,收货人是否持有领货凭证或有效证明已无意义,票据交付只是产权单位经办业务的运输员与车站办理结算手续。

(3)派有押运人货物的卸车交付

押运人从承运人承运货物时起至交付完毕时止,应负责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措施,确保运输货物状态的完整。押运人不是运输合同中的收货人,到站仍需向货物运单中记载的收货人办理货物交付。但派有押运人的货物也有站内卸车和专用线(专用铁路)卸车两种情况,

站内卸车,按上述(1)点办理交付,卸车中发现差错由押运人负责,如属于自行组织卸车的货物,车站不与收货人办理现货交付;专用线(专用铁路)卸车,车站除按规定办理票据交付外,不再与收货人办理现货交接检查。

4.重视押运人履行运输合同的行为

通过对派有押运人货物运输过程的调研,我们也发现在实际操作中,押运人与货物运单记载押运人不符或押运人数与货物运单记载人数不足的问题,有些车站在货物交付作业中未能认真核对,也未引起重视。有无标注押运人是货物运输合同中记载的事项,是车站办理交付核对内容之一。押运人从承运人承运货物时起至交付完毕时止发生意外伤害时,是比照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处理的,所以,我们对派有押运人的事项应引起高度重视,发现不符等情况,应及时向前方检查站和发站拍发电报调查,避免不必要的伤害纠纷。

5.规范担保书领取货物

以上从规章角度对货物交付办理的程序、领货手续及交付的三种情况和押运人的合同行为进行了阐述,目的是正确理解货物交付作业过程,将货物交付给正当收货人,防止误交和冒领。但是,在目前货物交付中存在着大量凭担保书领取货物的现象。因此,对担保书领取货物应有正确认识。

(1)担保书领取货物是指在特殊情况下领货人无法取得“领货凭证”(如未到、丢失、损毁等)时,办理货物交付的特殊措施,是到站对领货人出具的各种资料、有效证件难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合法资格而采取转移风险,避免误交付或被冒领的主要措施。虽然这一措施解决了收货人及时领取货物,但并非是铁路货物交付的正常途径和办法,有的收货人很有意见,影响铁路负责运输的信誉,车站在实际工作中应主动督促收货人按正常手续办理货物交付,不应默许收货人将特殊措施变为正常领货的方法。

(2)收货人不能提供“领货凭证”,在站内卸车,货场提货时,可凭收货人提交有经济担保能力企业出具的“担保书”办理领货手续,车站应从以下方面严格审查把关。

○1出具“担保书”的企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被委托办理运输业务的单位和担保单位为同一单位的担保书无效。

○3对收货人提供的“担保书”进行经济能力认定时,收货人一是要提交担保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或经担保企业加盖企业公章认可的复印件,二是要提交验资或审计机构出具的担保企业资金证明或财务审计报告。

○4车站受理的经济能力认定资料应同时上报站段进行认定,未经站段认定的单位出具的担保书无效。

(3)目前,愿意出具担保书的个体、私营企业、运输代理企业很多,有的担保书可信度低,担保能力不足,潜在风险巨大,车站应加强对担保企业经济实力的考察,发现担保企业无偿债能力或偿债能力不足或有其他异常行为时,应停止其担保行为,防止交付引发其他纠纷。

四、结语

在到达货物交付实际工作中,目前的规章规定不能从根本上保证货物的正确交付,加上

部分经办人员法律意识较为薄弱,对运输合同的性质理解不到位,自我保护意识差,使货物到达交付工作存在安全隐患。这就要求铁路职工应加强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学习,从根本上增强相关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铁路部门应不断完善货物运输合同、规范货物交付手续,做好货物运输的安全防范,安全准确地完成货物运输全过程,减少负面影响的发生,促进铁路运输持续稳定发展。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第1条为提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管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货物运输基本作业 第一节受理和承运 第4条车站应根据批准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旬装车计划受理货物运单。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货物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查。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 对货物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6条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按件数承运的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清件数。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货物,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对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按规定由铁路确定重量的货物,要认真过秤。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车站应组织抽查。抽查的间隔时间,每一托运人(大宗货物分品种)不超过三个月,零担和集装箱货物不超过一个月。对按体积计算重量的货物,应以定期检查的比重(每立方米重量)作为计算重量的依据。 货物应稳固、整齐地堆码在指定货位上。整车货物要定型堆码,保持一定高度。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按批堆码,货签向外,留有通道。需要隔离的,应按规定隔离。货物与线路或站台边缘的距离必须符合规定。 第7条以杠杆式台秤、地秤过秤,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符合以下规定: 1.摆放平稳,四角着实,台板保持灵活; 2.将游砣移至零点时,横梁保持平衡;

铁路危险货物铁路运输专用线安全评价导则

铁路危险货物铁路运输专用线安全评价导则 1 前言 为保障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和装卸作业安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安全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 安全评价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保障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专用线(专用铁路)安全,提高其本质安全程度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安全评价基本原则是指具备化学品制造业和铁路运输业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科学、公正和合法地自主开展安全评价。 3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专用线(专用铁路)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铁路专用线)的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 本办法规定了铁路专用线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4 评价依据 4.1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国家主席令第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6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2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安监管司办字〔2003〕25号)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 《关于印发〈安全评价通则〉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37号) 《关于印发〈安全预评价导则〉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77号)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细则

铁路物资运输治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提高铁路货运治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治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物资运输,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物资运输作业各环节差不多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物资运输差不多作业 第一节受理和承运 第4条车站应依照批准的月度物资运输打算和旬装车打算受理物资运单。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物资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车站受理物资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物资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晰,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查。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 对物资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6条对搬入货场的物资,车站要检查物资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按件数承运的物资,应对比运单点清件数。零担和集装箱物资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物资,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物资,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对超限、超长、集重物资,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按规定由铁路确定重量的物资,要认真过秤。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物资,车站应组织抽查。抽查的间隔时刻,每一托运

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的暂行规定【最新版】

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系指站内、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发送、到达及中转作业的车站。 第三条危险货物办理站应根据危险货物的运输市场需求和铁路资源配置以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 第四条危险货物办理站必须具备下列设备条件:1.仓库、站台、雨棚要与所办理的危险货物品类和运量相适应,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结构和技术条件应符合储运的危险货物性质;其防雷和防静电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2.作业场所的照明设备(包括固定和移动的照明设备)应符合国家防爆灯具的规定。3.通风、降温设施应符合所储运的危险货物运输条件的要求。4.储运爆炸品的仓库应符合国家对爆炸品仓库的设计规范。5.储运放射性物品的仓库应符合《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以及铁路关于放射性物品的有关规定。6.危

险货物的装卸作业机具应具备国家及铁路有关防爆、防静电的规定。7.危险货物办理站的污水和污物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部门的有关要求。8.危险货物办理站消防设施的配备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危险品办理站应具备下列技术管理条件:1.危险货物办理站必须设置危险货物技术管理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危险货物运输技术业务管理工作。2.危险货物办理站必须依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建立、健全危险货物受理、承运、装卸、存放保管、消防、防护的管理和作业制度,并建立各岗位的作业程序、货运流程质量控制制度。3.对剧毒品以及易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货物必须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要制定完善的保管措施,切实避免危险货物被盗、丢失和误办理的发生。 第六条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的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由铁路局指定的业务指导单位进行专业上岗培训和定期强化培训,经过考核,达到要求后持证上岗。危险货物技术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如确需调动,须经过铁路分局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和批准。 第七条企业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人员,

B02铁路货物运输规程(修改版)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1991年3月18日,铁道部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2条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要紧密配合,搞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合同,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 第3条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其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办法有: 1.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3.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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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货运营销工作,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优化运力资源配置,进一步深化货运改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路使用货运营销及生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FMOS)编制货物运输计划(以下简称货运计划)的初级阶段。 第三条货运计划是对铁路货物运输的具体组织和安排,是铁路与市场相联系的桥梁与纽带,是铁路货运营销的重要内容,是制定技术计划和其它运输生产计划的依据,是铁路日常运输组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运输效益最大化的重要手段。第四条货运计划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市场为导向,组织货源,方便货主,兑现承诺;以提高运输效率、效益和管理水平为目标,开展计划运输、合理运输和直达运输;以综合平衡为手段,体现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物资运输政策,实现均衡运输。 第五条货运计划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发货源,分析研究市场,开展市场营销,管理合同运量,受理和审定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以下简称订单),编制货运计划,收集装车信息,提供信息服务,充分发挥运输工具的效能,完成铁路资产经营目标,确保重点物资运输,更好地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订单管理

第六条订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要约和承诺,它主要包括货物运输的时限、发站、到站、发货人、收货人、品名、车种、车数、吨数等与运力安排相关的内容。订单的具体格式见附件。 第七条订单提报 (一)托运人办理整车货物(包括以整车形式运输的集装箱)运输时,应当填写订单一式两份。与铁路联网的托运人,可通过网络直接向铁路提报。 (二)零担办理站应当做好零担和以零担形式运输的集装箱货物的整车运量预测工作,根据历年变化规律和当时货源实际情况,于每月19日前,由车站向铁路分局(含总公司和直接管理站段的铁路局)提报次月整车运量需求,具体内容包括:车站、到站、车种、车数和吨数,品名按“零担”填报,发货人和收货人按“站长”填报。 (三)订单内容应当正确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四)托运人应于每月19日前,向铁路提报次月集中审定的订单,其他订单可以随时提报。 第八条订单受理 (一)货运计划人员负责订单的受理与核实工作,应热情接待托运人,随时受理并认真核实订单。 (二)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车站营业办理限制,发货单位的全称与印章是否一致;是否应填写特征代码,特征代码是否正确;

铁路危险货物配放表

附件2 铁路危险货物配放表 危险货物的种类和品名品名编号配放号 危险货物 气体 易燃气体21001~21061,21063~21064 1 1 非 易 燃 无 毒 气 体 氧、空气、一氧化二氮(氧 及氧气空钢瓶不得与油脂 在同配放) 22001,22003,22017 2 △ 2 其他非易燃无毒气体22005~22016,22019~22055 3 3 有毒气体(液氯及液氨不得在同 库配放) 23001~23061 4 4 易燃液体 31001~31055,31058,31101~31302, 31319,32001~32150,32152 5 ×× 5 易燃 固体、 易于 自燃 的物 质、遇 水放 出易 燃气 体的 物质 易燃固体(发孔剂H不得与酸性 腐蚀性物质及有毒或易燃酯类 危险物品配放) 41001~41062,41501~41554 6 ×× 6 易于自 燃的物 质 一级易于自燃的物质42001~42040 7 ×××××7 二级易于自燃的物质42501~42526 8 △△×△8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不得 与含水液体货物在同库配放) 43001~43051,43501~43510 9 △△△×9 氧化 性物 质和 有机 过氧 化物 氧化性 物质 过氧化氢51001,51501 10 ×△△×10 亚硝酸盐、亚氯酸盐、 次(亚)氯酸盐(注 2)(注5) 51043~51046,51071~51074,51087, 51509,51525 11 △××△△△11 其他氧化性物质(配 放号13所列品名除 外) 51002~51042 51047~51067,51069 51080~51083,51502~51508,51510~ 51524,51526,51527 12 △××△△△×12 说明: 一、配放符号 1.无配放符号表示可以配放; 2.△表示可以配放,堆放时至少隔离两米; 3.×表示不可以配放; 4.有“注1”、“注2”……等注释时按注释规 定办理。 二、注释 1.除硝酸盐(如硝酸钠、硝酸钾或硝酸铵等) 与硝酸、发烟硝酸可以混存外,其他情况皆不得混存; 2.氧化性物质不得与松软的粉状可燃物(如煤 粉、焦粉、炭黑、糖、淀粉、锯末等)混存; 3.饮食品、粮食、饲料、药品、药材类、食用 油脂及活动物不得与贴有6号、13号、14号、15号、 16号包装标志的物品,及有恶臭能使货物污染异味的 物品,以及畜禽产品中的生皮张、生毛皮(包括碎皮)、 畜禽毛、骨、蹄、角、鬃等物品混存; 4.饮食品、粮食、饲料、药材类、食用油脂与 按普通货物运输的化工原料、化学试剂、香精、香料 应隔离1米以上; 5.漂白粉与过氧化氢、易燃物品、非食用油脂 应隔离2米以上;与饮食品、粮食、饲料、药品、药 材类、食用油脂、活动物不得混存; 6.贴有7号包装标志的液态农药不得与氧化性 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混存。

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危险性评价研究

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危险性评价研究 【摘要】本文结合当前我国危险货物铁路运输状况,针对危险货物办理站危险性这一重要的评价指标,建立了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危险性评价指标体系,将集对分析理论用于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的危险性评价,为其危险性的评价工作提供一条新途径。 【关键词】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集对分析;危险性;评价体系 0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化工、能源等危险品行业的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问题令人担忧。研究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的危险性评价体系,可为有关部门对于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提供理论依据,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本文将集对分析理论用于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的危险性评价,为其危险性评价工作提供一条新的途径。 1 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危险性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大系统,其安全状况受很多因素影响,很多指标难以量化,造成评价指标体系过于复杂,难于操作。本文根据系统安全中的“两类危险源”理论,另外还考虑环境影响、管理组织、线路情况等指标,较全面的建立了一套评价指标体系,具体见表1。 2 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的危险性评价 2.1 危险品危险性度量 (1)危险品易燃、易爆危险性的度量 物质系数是根据燃烧热或爆炸压力计算得到的,可以反映危险品在燃烧或爆炸时释放的热能与机械能大小,其取值范围为0-40。表2列出了铁路运输中常见的危险品物质系数。 (2)危险品毒性危险性度量 当今危险品紧急处理的鉴别标准,把物质的毒性分为4个等级。 有毒物质的毒性危险性应该与易燃、易爆等危险性分值范围相同,即也在0-40之间,本文对于危险品毒性系数的计算公式: 上式中,Tt为第t种危险品的毒性系数,无量纲;Lt为第t种危险品所属的毒性等级。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程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2条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要紧密配合,搞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合同,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 第3条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其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办法有: 1.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3.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4.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 5.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6.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 7.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 8.快运货物运输办法; 9.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 10.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 11.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 12.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 13.根据本规程精神制定的其他办法。第二章货物运输

第一节货物运输基本条件 第4条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按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 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 1.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2.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 3.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例如未经过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湿毛皮、粪便、炭黑等); 4.蜜蜂; 5.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 6.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铁路局规定在管内可按零担运输的除外);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

铁路物资运输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依照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物资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差不多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物资运输规程》。 第2条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在物资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要紧密配合,搞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合同,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物资。 第3条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其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物资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的物资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方法有: 1.铁路物资运价规则; 2.铁路危险物资运输规则; 3.铁路鲜活物资运输规则; 4.铁路超限物资运输规则; 5.铁路物资装载加固规则; 6.铁路月度物资运输打算编制方法; 7.货运日常工作组织方法; 8.快运物资运输方法; 9.铁路集装箱运输方法; 10.铁路物资保价运输方法; 11.铁路物资运输杂费治理方法;

12.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方法; 13.依照本规程精神制定的其他方法。 第二章物资运输 第一节物资运输差不多条件 第4条铁路物资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一批物资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能够按集装箱托运。按担托运的物资,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 下列物资不得按零担托运: 1.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物资; 2.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物资; 3.易于污染其他物资的污秽品(例如未通过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湿毛皮、粪便、炭黑等);

铁路危险货物培训题目及答案

题目内容, 答案, 选项A, 选项B, 选项C, 选项D, 选项E 可使用铁路产权罐车装运的品名有(煤油、溶剂油)。使用轨道衡称出的重罐车的质量,即是罐车中所装货物的质量。错误 轻油罐车罐体两侧纵向中部涂刷的水平环形色带的颜色为(红)色。 装运危险货物的罐车罐体本底色为(银灰)色。 该罐车环形水平色带表示(易燃性) 该罐车环形水平色带表示(易燃气体) 该罐车环形水平色带表示(非易燃无毒气体) 在购置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前,申请人须申请(技术审查) 申请人申请购置危险货物自备罐车须具有《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收货人除外)。正确 《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安全技术审查合格证》实行(一车一证) 汽油罐车充装量上限不得大于罐体标记容积的(95%)。 汽油罐车充装量下限不得小于罐体标记容积的(83%)。 危险货物罐车装卸作业必须在(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 液化石油气罐车卸后罐体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的余压。 装运危险货物的罐车重车重心限制高度为(2.2)m。 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安全技术审查合格证》,应出具的技术文件包括(自备罐车审查表、铁路货车检修合格证明)。 承运危险货物自备罐车时,应审核(货物品名、托运人、收货人, 自备罐车车号)与《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中公布相统一。不需经铁路局批准,气体类危险货物罐车运输即可以办理运输变更或重新托运。, 错误 气体罐车充装量应按计算公式计算,计算的充装量大于标记载重时,充装量以计算充装量为准。错误 气体类危险货物在充装前须对空罐车进行检衡。正确 危险货物罐车充装前,托运人应确认罐车状态是否良好。正确, 危险货物罐车卸车作业后,必须盖好人孔盖。√ 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运输时须取得由所属铁路局签发的《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安全技术审查全格证》。√ 《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栏未注明2(a)、2(b)、2(c)、2(d)、2(e),该品名采用自备罐车装运时,须出具罐车论证报告,并经铁路局批准。× 某企业液化石油气自备罐车于2009年4月进行了容积检定,取得了《铁路罐车容积检定证书》,其下一次进行容积检定的时间为(2014年4月)。 容积表是铁路罐车(液位)和对应容积值的数据表格。 经铁路罐车罐体安全检测符合要求的铁路罐车,出具(铁路罐车罐体检测报告)。 铁路罐车容积检定机构为(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 罐车产权单位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安全技术审查合格证》时,不需提交《铁路罐车容积检定证书》。错误 新造铁路罐车不需进行罐体检测。正确 在铁路罐车厂修出厂验收前不需进行罐体检测。错误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

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一般要求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8858 (操作规程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一般要求标准版本

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一般要求标准版 本 操作指导:该操作规程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一)托运人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和邮寄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综合起来有四条:1.通过公路、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2.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

知承运人。 3.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为了更好地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规范托运人的业务行为,20xx年3月4日铁道部公布了《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审查暂行规定》铁运[2002]20号,于20xx年4月1日起实行。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实行托运人资质认证制度,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托运人,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办理托运前,应按本规定取得《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简称《资质证书》见附件)。办理

托运时,应向承运人出具《资质证书》,经承运人确认后方可受理运输。 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资质证书》的监制和管理,委托铁路局危险货物主管部门具体受理托运人《资质证书》的申报、审核和发放工作。 托运人申报《资质证书》,应将本规定有关文件资料报发送站所在铁路分局危险货物运输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铁路分局报铁路局主管部门审核。铁路局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有关资料报铁道部。铁道部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将批准的《资质证书》确认号以电报形式批复铁路局,由铁路局发放《资质证 书》。《资质证书》确认号的编码方式及有关执行要求,由铁道部另行规定。 托运人申报《资质证书》,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正式版)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 理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 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 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 在铁路运输过程中, 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务院主管部门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 结合铁路实际, 落实运输条件, 加强运输管理, 确保运输安全。 第三条 [禁止运输情形]铁路禁止运输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 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铁路零担运输方式禁止运输危险货物。 第四条 [主体责任]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强化和落实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的主体责任。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70630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总运[2017]164号)

铁总运2017 164 计统部: 科技部: 劳卫部: 国际部: 安监局: 铁路公安局: 石磊运输局41352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通知 1.附件1~附件10:附后 2.格式1~格式11:附后 3.附表1~附表29:附后 4.附录1、附录2、附录3:附后 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各铁路公安局: 国家铁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总公司机关各部门,信 息中心。 运输局营运部:调度部:车辆部:

现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技术规章编号:TG/HY105-2017)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7年6月30日

TG/HY105-2017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注:增加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可参照执行。 国际联运国内段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军事运输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将“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的合资铁路”修改为“国铁控股合资铁路” 第三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除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以及铁路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则。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办理运输。

2020年(交通运输)重庆市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专用线号文

(交通运输)重庆市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专用线号文

重庆市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 专用线(专用铁路)安全评价办法 1 前言 为保障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和装卸作业安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安全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 安全评价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保障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专用线(专用铁路)安全,提高其本质安全程度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安全评价基本原则是指具备化学品制造业和铁路运输业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科学、公正和合法地自主开展安全评价。 3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专用线(专用铁路)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铁路专用线)的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 本办法规定了铁路专用线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4 评价依据

4.1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国家主席令第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六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29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安监管司办字〔2003〕25号)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 《关于印发〈安全现状评价导则〉的通知》(安监管规划字〔2004〕36号) 《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56号)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2008〕174号)《铁路环境保护规定》(铁计〔1997〕46号)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铁运(1995)107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量统计

我国铁路危险货物年均货运量以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现状、发展趋势 摘要:通过对我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现状、安全监控现状,以及国内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风险分析研究现状的分析,针对现阶段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风险管理研究的欠缺,期望借鉴国内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风险管理的经验,构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评价指标,以便尽早发现和减除潜在危险,并客观地评价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状况。 关键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货运量;现状;发展 我国现阶段正处于工业化进程,社会对能源、原材料的需求增加较大。随着化工产品的不断进步和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的扩大,各行业对危险品的需求也逐年增加。现阶段我国 95%的危险品不是在生产地被使用,而是需要长距离、大吨位的异地运输,运输半径通常在 200 km 以上,且 50% 以上的危险品是通过铁路运输,大型石化生产制造及加工企业均由铁路专用线连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作为一种动态危险源,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影响,同时给环境带来很大的污染。由于危险品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必定会引起次生灾害,带来大气、水体、土壤等污染,如日本地震、海啸所引发的核污染事件。同时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又具有运输网络庞大、作业环境多样、业务性质复杂、不确定因素多、作业流程各环节间耦合性强等特点。对危险货物在受理、装车、编组隔离、押运管理、装卸作业、安全防护、应急处置等方面都有更高的要求。但现阶段我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来自人员、车辆、环境等方面的安全隐较多,安全监管与管理手段己经难以充分适应现代铁路发展的需要。鉴于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危害的严重性、铁路运输特点,以及目前我国铁路中存在诸多运输安全风险,需要从宏观上揭示影响危险货物运输系统安全稳定的主要因素、产生原因与存在的内在规律,构建危险货物运输风险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进行定量分析和综合评判,得出各风险因素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影响的严重程度,预测风险级别,开展分级预警,根据不同预警级别在早期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降低或消除危险货物运输中的潜在风险性因素,有效提高危险货物运输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1、我国铁路危险货物年均货运量 危险货物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都存在着很多危险性因素。我国铁路危险货物运量约占全路总货运量的6%~8%,为了保证运输安全,迫切需要对影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因素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分类预防。 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现状 2. 1铁路运输安全隐患存在的主要原因及对策 铁路危险货物管理方面运输中容易引发事故的安全隐患主要因为它们本身含有不稳定的元素,或者它们有不稳定的结构。主要可能存在的原因有: 1)温度和明火的影响; 2)水和潮湿的影响; 3)机械作用的影响; 4)不同性质的货物接触时所造成的影响。 危险货物运输应采取的安全对策:加强人员培训,严格资质认证。加强承运管理,严格受理把关。落实安全措施,严格装车监控。加强全过程管理,严格跟踪签认。运用科学手段,完善应急预案。由于货物装载方面的原因,造成影响运输安全的隐患较多,其中较为突出的有货物超载、漏检、错检、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漏洞、不按方案装车等因素。超载现象比较普遍,货检漏检、错检现象突出,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漏洞较大,不按方案装车或无方案装车现象时有发生。 要继续深化按方案装车,认真执行装车质量签认制度,定期检查加固材料。严格按部颁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提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管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货物运输基本作业 第一节受理和承运 第4条车站应根据批准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旬装车计划受理货物运单。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货物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查。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 对货物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6条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按件数承运的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清件数。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货物,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对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按规定由铁路确定重量的货物,要认真过秤。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车站应组织抽查。抽查的间隔时间,每一托运人(大宗货物分品种)不超过三个月,零担和集装箱货物不超过一个月。对按体积计算重量的货物,应以定期检查的比重(每立方米重量)作为计算重量的依据。 货物应稳固、整齐地堆码在指定货位上。整车货物要定型堆码,保持一定高度。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按批堆码,货签向外,留有通道。需要隔离的,应按规定隔离。货物与线路或站台边缘的距离必须符合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定义、分类及技术审查程序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20004 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定义、分类及技术审查程序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定义、分类及技术审查程序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危险货物自备货车的定义及分类 危险货物自备货车是企业为满足自身生产需要装运危险货物并经铁路车站过轨运输的货车。 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必须达到铁道部规定的安全标准和技术条件,同时应能保证所装运危险货物的安全。 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包括装运危险货物的罐车、棚车、敞车、平车、矿石车及其他特种车。 目前全路的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中,85%为铁路罐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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