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稿)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稿)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稿)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稿)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报会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施要求】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规划原则】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环境友好、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泉城特色,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适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用地原则】实施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和规范标准的规定,优化用地布局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七条【用地性质分类】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

第八条【用地性质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

第九条【用地范围确定】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规划建设用地和市政规划建设用地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规划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规划建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保护带、高压走廊等的用地。

第十条【用地强制性内容】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内容为强制性规划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实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内容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用地适建性】根据建设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内适建相关类型的建设工程,适建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第二节容积率与建筑密度

第十二条【内容与原则】中心城范围内一般地区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对容积率与建筑密度实施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参照指标】居住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参照表一确定;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参照表二确定;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物流仓储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参照工业用地实施规划管理。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下容积率应在优先安排市政、停车设施的前提下,结合其他功能需求合理确定。

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规划性质用地的,应当根据其规划性质分别计算容积率与建筑密度。

表一居住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上限参考值

第十四条【特殊项目容积率计算】层高达8米的厂房、仓储建筑,按2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经人防部门批准的人防设施,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下容积率指标。

第十五条【特殊情形建筑密度计算】半地下建筑凸出室外地坪部分的投影面积大于首层建筑投影面积的,凸出部分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底层架空的建筑,架空部分有两面或两面以上无围护结构且架空高度与层高相当的,架空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第三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开发利用原则】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积极利用、合理保护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向深层空间发展。

第十七条【地下空间规划】地下空间规划应包括地下空间的功能定位、开发规模、布局结构、交通组织、控制要求、连通方式、泉水与文物保护及应急防灾等内容,统筹安排公共服务、人民防空、市政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

第十八条【泉水与文物保护】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泉水与文物保护的要求。

在经十路、经一路、历山路、顺河高架路围合范围内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取得市名泉保护部门的书面意见。

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内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取得市文物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地下空间规划条件】地下空间可分层确定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般包括用地面积、用地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容积率、水平和竖向联系等内容。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

第二十条【一般要求】确定建筑间距一般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技术规范对日照、消防等的要求;

(二)符合土地集约利用要求;

(三)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第二十一条【正向间距】一般情况下,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表三规定确定。

表三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参考值

一般情况下,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表四规定确定。

表四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参考值

一般情况下,东西向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在满足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的基础上按照表三规定的0.8倍确定,非生活居住类建筑正向间距在表四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减小。

第二十二条【侧向间距】一般情况下,建筑侧向间距按照表五规定确定。

第二节日照标准控制与日照分析

第二十三条【应当进行日照分析的情况】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与北侧住宅的建筑间距及住宅以外其他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南侧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通过日照分析综合确定。建设单位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申报项目内建筑日照要求】申报生活居住类项目内建筑日照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住宅每套至少应当有一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允许部分房屋大寒日日照时间在1小时到2小时之间,但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注明。少数大寒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应当作为居住公寓。

(二)老年人公寓及护理院、养老院、托老所的南向主要居室(卧室和起居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三)医院病房楼南向病房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四)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普通教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五)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活动室和寝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时。

第二十五条【申报项目外建筑日照要求】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

无法满足前款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日照分析范围】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

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按前款规定确定其他遮挡建筑。

第二十七条【日照分析对象排除】下列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一)违法建筑;

(二)临时建筑;

(三)被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

(四)二层以内简易住宅;

(五)申报建筑位于东西走向(包括东偏南60度以内)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或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南侧的,道路或河道北侧第二排及其以北建筑;

(五)申报建筑位于南北走向(包括南、北偏东30度以内)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或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两侧的,道路及河道另一侧的建筑。

道路与河道相邻的,二者控制宽度(含绿化带)之和在60米以上的,适用前款第四、第五项的规定。

第三节建筑层高与面积计算

第二十八条【层高通用标准】建筑中除设备层、结构转换层等特殊功能空间以外的建筑空间,地上、地下建筑层高均不宜低于2.2米。

第二十九条【住宅层高】普通住宅建筑层高应控制在4.0米以下(含4.0米)。因特殊需要层高大于4.0米的,按每2.8 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折算的面积计算容积率。

低层住宅的起居室通高不得大于两层层高。

第三十条【商业服务业设施层高】商业办公建筑层高应控制在4.5米以下(含4.5米),标准层层高超出4.5米的,按每2.8 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折算的面积计算容积率。

商业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大型商业、超市、会议室、宴会厅、电影院等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一条【其他层高】地下建筑设计为停车、储藏、设置市政设备等功能的,层高不宜超过6米。

第三十二条【阳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深达2米的阳台,应当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小于2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阳台建筑面积占地上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宜大于7.5%。

第三十三条【装饰性阳台、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装饰性阳台应当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不与建筑内部空间连通。进深小于0.6米(含0.6米)的装饰性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0.6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结构板等突出建筑外墙、无围护结构且进深小于0.6米(含0.6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结构板等有围护结构或进深大于0.6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三十四条【飘窗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建筑物设有飘窗的,飘窗突出外墙部分不大于0.6米且窗台不低于0.4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其他飘窗应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三十五条【地下空间特殊情形面积计算规则】住宅建筑主体周边设有采光井的,采光的地下部分一半计入地上建筑面积、一半计入地下建筑面积。采光部分仅用于停车、储藏、设置市政设施的,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与地上居住空间连通的储藏室,面积不宜超出地上居住空间面积的50%。

第三十六【骑楼、过街楼面积计算规则】骑楼、过街楼底层不计入建筑面积。但建筑空间有不符合道路设计规范或不具备机动车通行条件的走廊、通道穿过的,应当按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计算建筑面积。

第三十七条【坡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建筑基地有地形高差,建筑同一层部分为地上、部分为地下的建筑,用于停车、储藏、设置市政设备的部分计入地下建筑面积,用于商业等功能的部分一半计入地上建筑面积,一半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第三十八条【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半地下建筑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地下、半地下建筑的最高点不宜高出室外地面1.5米。

第四节建筑退让

第三十九条【退用地界线】一般情况下,建筑退用地界线的距离应不小于对应建筑间距的一半。

不能满足前款规定要求的,退地界不足的一方可在征得相邻用地单位书面同意后,适当减小退地界距离。

第四十条【退道路红线】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一般情况下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一)沿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级别道路的,退让距离不小于15米;

(二)沿城市次干道的,退让距离不小于8米;

(三)沿城市支路的,退让距离不小于5米;

(四)临城市立交的,退立交控制线的距离不小于8米;

临城市支路及以上级别道路的大型公共建筑,退让距离应当加大,旧区建设项目以及商业步行街、小街巷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可适当减小。

新区建设项目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退让道路红线,旧区建设项目应综合考虑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界面的整体效果以及与现状建筑的关系等因素退让道路红线。

第四十一条【退绿线、河道及铁路、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退各类绿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米。

沿河道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河道两侧为城市道路的,建筑退河道两侧规划道路的距离按照退道路红线的标准执行;河道两侧为绿化带(含疏浚路)的,退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河道两侧无绿化带或道路的,建筑退河道蓝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铁路专用设施除外),退铁路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

沿公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公路专用设施除外),公路两侧有绿化带的,退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无绿化带的,按照退道路红线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地下建筑退让】地下建筑退用地界线、规划主次干道、河道蓝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退规划支路和绿线的距离不小于3米。与周边现状建筑距离较近的,应当适当加大退让距离。

地下市政公用设施的退让距离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五节建筑高度与城市景观

第四十三条【一般规定】建筑物的高度应当根据项目区位、用地条件、功能要求、周边建筑及景观要求合理确定。

除古城区、商埠区和泉城特色风貌带,其他区域鼓励建设高层建筑。

第四十四条【建筑高度计算】一般按建筑室外地平至女儿墙顶点或檐口顶部的垂直距离计算建筑高度,但位于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等工程设施周边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建筑,应按建筑室外地平至建筑物或构筑物最高点的垂直距离计算建筑高度。

下列凸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

(一)凸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的;

(二)凸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三)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第四十五条【女儿墙高度与装饰构架多层建筑女儿墙高度不宜大于1.5米,高层建筑女儿墙高度不宜大于1.8米。女儿墙上方确需设置装饰性构架的,不得形成围合墙体,其高度根据建筑造型与景观需要合理确定。

第四十六条【建筑外部景观要求】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不宜设置开敞阳台;沿河道两岸和山体周边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沿各类城市公园、广场周边的建筑,应当与公园、广场景观相协调。

第四十七条【建筑外墙设计】建筑外墙装饰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环保、美观的要求。

空调室外机搁板、管道等设置在建筑外墙的,其位置和形式应当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并设置装饰构件。

第四十八条【围墙】毗邻城市道路或广场建设的公共建筑,临道路或广场一侧不宜修建围墙。确需进行空间分隔的,鼓励开墙透绿或采用绿篱、绿植等形式。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结合整体景观统一设计透空型围墙,且不应高于2.2米。

第四十九条【广告、招牌、指示牌的景观要求】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符合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卫生、安全的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建筑物附属大型广告、招牌的位置、尺度等应当与建筑立面统一设计,整体效果应当与建筑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居住建筑、行政办公建筑、教育文化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园、绿地及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第六节停车设施

第五十条【一般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应当配建相应的停车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停车设施规划设计应当合理安排与建设用地出入口、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和周边道路的关系,满足交通组织和交通安全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配建要求】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库(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布置于城市道路同侧,确因用地条件限制需在道路两侧布置的,应当设置过街设施。

第五十二条【停车位面积】地下停车库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建筑面积宜为30至35 平方米,露天停车场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占地面积宜为25至35 平方米,非机动车每个停车位占地面积不小于1.5 平方米。

第五十三条【配建停车位参考指标】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参照表六确定。

表六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参考指标

注:1、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照当量小型客车停车位计算,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照自行车停车位计算。停车位具体尺寸及与其他类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的换算值应符合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的要求;

2、一类区域为配建停车位适度发展区,一般指中心城二环路以外区域;

3、二类区域为配建停车位适度限制区,一般指中心城二环路以内区域;

4、社会保障性住房和位于古城区、商埠区、城市核心区内的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的指标可根据项目及周边交通状况另行核定。

第七节居住区绿地和配套设施

第五十四条【一般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居住项目,应当在用地范围内设置相应的绿地,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新区范围内居住项目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旧区范围内居住项目的绿地率不宜低于25%。

第五十五条【可计入绿地的特殊情况】作为绿化景观组成部分的建筑小品、水池、溪流、步道等,可一并计入绿地面积。

覆土厚度达1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可一并计入绿地面积。

采用植草砖铺装的停车位,按照铺装面积的30%计算绿地面积。

第五十六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配置。

第五十七条【配建原则】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居住区配套设施的配建可结合周边公共服务设施的现状酌情增减。

第五十八条【分期建设配建要求】分期实施的居住类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量的比例搭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组团级配套设施须与所在组团同时申报、同步建设;

(二)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的,应当配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卫生站、农副产品市场等相应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

(三)住宅建筑面积达到60万平方米的,应当配建中学、医院、文化活动中心等相应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

第八节泉城特色保护

第五十九条【一般规定】本节规定适用于泉城特色风貌带、泉城特色标志区、商埠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南部山区等区域。

在前款所列区域内实施规划管理,应当体现积极保护要求,统筹泉城特色保护与城市更新发展关系,注重对老城格局、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整体保护,按照有关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和本规定落实统筹保护、整体保护、重点保护、有机保护、特色保护并重的要求。

第六十条【泉城特色风貌带】继承和保护泉城特色风貌带“山、泉、湖、河、城”有机结合的传统格局,保持历史文化名城核心风貌,延续历史文脉,突出泉城特色。重点保护以千佛山、大明湖、四大泉群和古城区及黄河为主体的城市风貌特色。保持大明湖、千佛山等重要景区具有良好的衬景和相互之间的通视;保持“佛山倒影”、“青山进城”等景观视点、视线和视廊。

第六十一条【泉城特色标志区】保持泉城特色标志区传统风貌特色,以明府城、大明湖、环城公园的“一城、一湖、一环”为保护重点,延续历史文脉与街巷肌理。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古迹,保持传统街巷建筑界面的统一完整,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与体量,建筑风格、尺度、色彩与材质应与古城风貌相协调。

第六十二条【商埠风貌区】保护和恢复商埠风貌区近代济南建筑风貌和商埠文化特色,以经纬道路、中山公园、典型街坊等“三经四纬、一园六坊”为保护重点,延续经纬分明的小网格街道格局。控制街区更新改造规模,保持沿街建筑立面的传统风貌和连续性;控制沿街建筑檐口高度与街道宽度的比例关系;建筑高度、风格、尺度、色彩和退道路红线距离应当与周边历史风貌建筑协调统一。

第六十三条【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街区包括芙蓉街-曲水亭街历史文化街区、将军庙历史文化街区、山东大学西校区(原齐鲁大学)历史文化街区和洪家楼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街区应编制保护规划 , 明确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内容为:历史文化街区整体空间环境,包括街巷布局、整体风貌等;文物古迹、古树名木、近代史迹和具有纪念意义或文化价值的历史性建筑和构筑物;街区内的泉池水系、风景名胜;传统文化、民间工艺、传统产业、地名遗存和民风民俗等口述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保护内容。

第六十四条【南部山区保护要求】南部山区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的要求。除农村村民个人住宅外,各类建设工程均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南部山区各类用地分为适宜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第六十五条【禁止建设区】南部山区禁止建设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泉域地下水重点渗漏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河湖水域等。

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包括卧虎山水库、锦绣川水库、狼猫山水库。

泉域地下水重点渗漏区包括宅科 - 东西渴马 - 崔马庄、侯家庄 - 二仙庄 - 左而庄、东西泉泸 - 凤凰岭 - 钱家庄、大涧沟、兴隆 - 土屋、小岭、涝坡 - 王家庄 - 郑家庄、纩村、候家庄 - 义和庄、冶河 - 蟠龙村、东梧等11个渗漏区。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指柳埠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禁止建设区除必要的基础设施、保护设施和农业设施建设外,严禁任何与水源保护、生态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

第六十六条【限制建设区】南部山区限制建设区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控制区、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地下水水源涵养保护区、一般农田用地区、山林绿化区、重要生态廊道区等。

限制建设区内控制现状村庄的规模,严格限制各类建设活动,禁止房地产开发行为,严禁可能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山体景观的所有开采活动。建设道路、市政基础设施、防灾设施及必要的旅游设施的,应当通过规划研究确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强度。

第六十七条【适宜建设区】在南部山区适宜建设区内进行建设的,其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在本规定第二章指标基础上按照0.7倍系数折减,绿地率在本规定第二章指标基础上按照 1.2倍系数增加,建筑层数以多层为主。

第九节特别规定

第六十条【城市设计引导】在规划确定的古城区、商埠区、历史文化街区和特色街区及其它特殊区域内进行各类建设,其规划指标和设计要求按照经批准的城市设计或者重点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控制。

第六十九条【规划调整】建设工程因上位规划调整、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客观条件限制等原因,在建筑间距、日照标准、退让地界和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确无法满足本章规定的,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一)涉及建筑间距、日照标准、退让地界等问题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与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并就相关事项形成书面协议。

(二)涉及降低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履行公示程序,必要时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三)涉及重要地区内的建筑和地标性建筑调整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七十条【统筹管理】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及居住区周边现状配套设施不足的,或者按照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当配建区域性配套设施或者适当提高配建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确定的指标配建。

第四章交通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十一条【交通设施规划统筹】交通设施规划应符合科学配置交通资源,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绿色交通,有机衔接各种交通方式,实现城乡交通一体化的要求。

第七十二条【铁路规划控制】铁路两侧绿化保护带控制宽度自外侧轨道外缘向外起算,高速铁路为50米,干线铁路为20米,铁路专用线为10米。

高速铁路、干线铁路与公路及城市道路相交的,应当采用立体交叉形式。新建铁路与规划道路、河道相交的,应当预留规划道路、河道实施空间。

第七十三条【公路规划控制】公路按照其等级、规划功能及相衔接的城市道路等级控制道路红线宽度。

高速公路绿化保护带控制宽度自围网向外不小于50米;国道、省道两侧绿化保护带控制宽度自道路红线向外分别为20-30、10-20米;其他公路两侧需设置绿化保护带的,控制宽度自道路红线向外不大于15米。

第七十四条【公路交叉口控制】高速公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需设置出入口的,宜采用互通式立体交叉形式。

一级公路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相交,宜采用立体交叉形式。其他等级公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采用平面交叉形式的,应当采用交通渠化方式并同步设计交通安全管理设施。

第七十五条【城市道路】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四个等级。

快速路道路红线宽度一般为60米以上,主干路道路红线宽度一般为40-60米,次干路道路红线宽度一般为25-40米,支路道路红线宽度一般控制在25米以下。

城市快速路两侧绿化保护带宽度为15-30米;其他城市道路需设置绿化保护带的,宽度不宜大于30米。

第七十六条【交叉口规划控制】快速路与快速路、主干路相交的,应当采用立体交叉形式。规划有立交形式的,按照立交形式结合相交道路红线控制立交用地;无立交形式的,互通立交按半径不小于200米的圆形控制用地;简易立交按路口展宽处理,设跨线桥的道路展宽段长度自路口转弯半径端点沿道路走向延伸250米,不设跨线桥的道路展宽尺寸按平面交叉口控制。

主干路与其它道路平面交叉的,应当在道路红线内设置进出口展宽段。在进口道外侧,展宽段长度自路口转弯半径端点向后不小于80米;在出口道外侧,展宽段长度自路口转弯半径端点向前不小于60米。在道路红线宽度变化处,还应设不小于30米的渐变段。

第七十七条【城市慢行空间】城市道路、河道两侧绿化保护带可与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等城市慢行空间结合设置,建设城市绿道,保障慢行空间的安全、便利。

各类城市绿地、公园等宜与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等城市慢行空间相联通,逐步形成城市内完善的慢行空间系统。

第七十八条【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设置】道路红线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应设置专用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单侧宽度不小于3.5米。

道路红线宽度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应当设置人行道,人行道单侧宽度不小于2.5 米。

城市道路人行设施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七十九条【人行过街设施】人行天桥或地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的要求。有特殊需要并具备条件的,可设专用过街设施。

第八十条【道路广场铺装设计要求】城市道路、广场铺装设计宜采用透水技术措施和材料。

第八十一条【加油、加气、充能站】中心城内加油(气)站平均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镇内平均服务半径宜为1.0~1.4公里;沿公路设置间隔为7~8公里;为高速公路服务的应当设置在服务区内。

加油(气)站进出口距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主出入口不小于50 米;距城市道路交叉口不小于80米;距桥隧入口、铁路平交道口等交通密集点不小于100 米。

加油站宜与汽车加气站、充能站合建。

第八十二条【公交专用道设置条件】双向6车道以上的城市道路应当设置公共汽车专用道,在道路交叉口渠化范围内公共汽车专用道宽度不小于3.2米。

第八十三条【公交停靠站设置】在城市主干路及有条件的城市道路上宜设置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公共汽车专用道旁应当设置港湾式或月台式公交停靠站。

停靠站站台可设置在道路绿化分隔带或人行道内侧,长度为4-5台标准公交车车位,尚不能满足停靠要求的,可纵向间隔50米后增加设置长度不小于3台标准公交车车位的停靠站站台。

第八十四条【出租车即停点设置】在城市主干路及有条件的城市道路绿化隔离带或人行道内侧可设置长度为1-2台出租车车位的即停点。

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

第一节供水及排水工程

第八十五条【供水及排水设施统筹】中心城供水设施应符合供水与保泉并重,优化配置外地调水与本地水、地表水与地下水,多水源保障供水安全的要求。

中心城排水设施应当满足雨污分流的要求。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应全收集,经处理符合国家标准后排放。

第八十六条【水厂、泵站规划控制】新建水厂、加压泵站用地规模应当按照规划供水量确定,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的要求。

水厂、加压泵站用地外围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防护带。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与现状水厂、泵站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第八十七条【管网结构】供水管网一般应当设置为环状。枝状管网供水区域内不允许间断供水的,用户应当设置安全水池。

第八十八条【污水厂规划控制】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面积应当按照最终处理规模确定,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的要求。

污水处理厂周边应当设置不小于10米的防护绿带。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污水处理厂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生活居住类建筑。

第八十九条【城市中水站规划控制】城市中水设施应采用地下式结构,并采取防护措施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地上附属建筑物应集约化布置。处理规模1.5万吨/日以下规模的城市中水站,用地指标宜采用0.7平方米/吨/日。

在建设用地紧张的区域,可结合河道保护带设置地下式城市污水收集及中水设施,地面部分仍作河道保护带使用。

第九十条【排水泵站规划控制】排水泵站用地面积按照泵站性质、规模确定,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的要求。

排水泵站应当独立安排并设置围墙,且与生活居住类建筑间应有卫生防护距离。采用地下式布置且地面部分为绿化的,间距可适当减小。

第二节能源工程

第九十一条【变电所结构】中心城内新建220千伏及以下变压等级变电所应采用户内式结构。

在公共建筑集中区域,变电所应选用小型户内式或地下式结构。鼓励变电所与其他建筑物合建。

第九十二条【变电所用地及建筑要求】变电所用地规模应当结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和用地条件合理确定,优先选用占地面积较小的设计方案。

变电所采用架空进、出线方式的,进出线方位应与规划高压线走廊结合,减少高压电力线对周边用地的分割。

第九十三条【配电所布置】新建10千伏配电所应当采用户内式结构或箱体结构,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10千伏开关站宜与10千伏配电所合并设置。

第九十四条【架空高压电力线规划走廊】35 千伏及以上架空高压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按表七实施规划管理。

表七架空高压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参考指标

第九十五条【架空电力线及电力电缆架敷设原则】中心城内新建22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应当采用地下电缆。不具备入地条件的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应沿道路绿化保护带、河道保护带同塔多回架设。

地下电力电缆可采用沟槽方式或排管方式敷设,同一路段上的电力电缆可同槽敷设。

第九十六条【城市燃气设施的确定】天然气门站用地面积不大于1.5公顷,接转增压站、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用地面积不大于1公顷,高中压调压站用地面积不大于0.5公顷,储配站用地规模根据调度储气量合理确定。

调压站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间距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九十七条【供热原则】城市热源厂应明确供热服务范围。在服务范围边缘供热管网应联网,不得重复敷设。

第九十八条【新型能源利用】鼓励建筑设计、施工中积极运用太阳能、地热能等新型能源技术,做为建筑用电、用热的补充措施。

第三节管线综合

第九十九条【一般原则】市政管线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电力电缆、给水配水管线、中水配水管线、燃气低压管线、热力管线可设置在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下;

(二)电信管线、给水输水管线、中水输水管线、燃气中压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可设置在非机动车道下或者机动车道下;

(三)各类通信管线应当同沟共井敷设;

(四)具备入地条件的现状架空线路应当入地敷设。

第一百条【综合管沟要求】下列情况市政管线应当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

(一)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建设轨道交通立体交叉工程的地段;

(二)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三)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

(四)需同时敷设两种以上工程管线及多回路电缆的道路;

(五)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

(六)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第一百零一条【管线综合与道路空间关系】新建市政管线在道路红线范围内敷设;不具备开挖条件或者道路红线内无敷设空间,且道路两侧有绿化保护带的,可在绿化保护带内设置,但埋深不得小于1米。

第一百零二条【管线排列要求】红线宽度小于30米的城市道路,各类市政管线应当单排布置。红线宽度30-40米的城市道路,可双排布置电力电缆、供水配水、燃气低压管线。红线宽度大于40米的城市道路,还可双排布置通信管线、排水管线。

第一百零三条【管线综合规划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步设计并实施管线工程。

新建道路内的各种管线应当预留支管或者接口;各种管线的附属设施以及专用管线,应当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

第一百零四条【管线非开挖要求】竣工十年内的城市快速路、竣工五年内的城市道路、竣工三年内的大修城市道路、市中心交通繁忙的道路交叉口以及商业网点集中的路段新建管线应当采用非开挖技术措施。

第四节环境卫生工程

第一百零五条【生活垃圾转运处理系统要求】中心城生活垃圾转运体系采用压缩转运模式。生活垃圾应采用焚烧发电、卫生填埋、资源化利用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生活垃圾处理厂设置要求】生活垃圾处理厂用地周边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20米的绿化隔离带。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周边可设置防护绿地或生态绿地。

第一百零七条【垃圾转运站设置要求及用地控制】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应采用全封闭的建筑形式,并采取防止周边空气污染的措施。转运站用地面积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结合用地条件优先选用占地面积较小的设计方案。

第一百零八条【公厕设置要求】在城市居住区、商业街区、道路广场、公园、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应当根据相关规范要求设置公共厕所。

道路两侧规划绿化保护带宽度大于15米的,独立式公共厕所可设置在绿化保护带内,但不得妨碍城市管线的敷设。

第五节城市防灾设施

第一百零九条【城市河道保护】在城市蓝线外侧设置的保护带用于河流水系的保护、绿化、疏浚、管线布设等。河道蓝线规划宽度及保护带宽度符合城市防洪的要求。

第一百一条【消防站设置原则】确定消防站的布局,应当符合消防人员接到出动指令后五分钟内可到达辖区边缘的要求。

消防站用地规模应符合表八的要求。

第一百一十一条【消防管道】城市道路消火栓应当在人行道上设置,间距不大于120米,交叉路口一般应当设置消火栓。道路红线宽度超过60米的,应当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消火栓距道路路缘石距离不大于2米。

第六章村庄建设规划管理

第一节村庄建设用地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用地分类】村庄的用地性质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村庄集体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生活设施用地和生产设施用地两大类。生活设施用地分居住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分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

第一百一十三条【建设用地标准】村庄建设采用宅基地模式的,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宅基地面积标准为: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外缘地带每户面积一般不超过166平方米,其他地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建在山坡薄地及荒滩地上的,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264平方米。村集体人均耕地面积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在前述规定限额内从紧控制。

村庄建设采用新型社区模式的,其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在人均80平方米以内。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年级专业:2012级园林(景观设计) 学号:201206194028 姓名:唐明明

第一节技术标准 一、《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正文共列出151条基本术语,分为五部分:总则、城市和城市化、城市规划概述、城市规划编制(分十七项内容:发展战略、城市人口、城市用地、城市总体布局、居住区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给水工程、城市排水工程、城市电力工程、城市通信工程、城市供热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城市绿地系统、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文化地区保护、城市防灾、竖向规划和工程管线综合)和城市规划管理。 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组织编制并于1990年7月颁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1、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其中大类共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及水域和其他用地(E)10大类。在大类下,又根据土地的不同使用用途和使用功能条件划分了46个中类、73个小类,并在大类下,根据阿拉伯数字代码,以表明其中类、小类的具体类别。城市用地分类代号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2、城市用地计算原则 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城市用地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其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分区规划应采用1/5000或1/2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3、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规划建设用地的标准的内容: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城市建设用地除水域和其他用地(E)类外应包括九大类用地。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为I~Ⅳ四级(用地指标数为60.1~120.0m2/人),现有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确定,应根据其现状人均建设用地

义乌市城乡房地产规划管理技术规范

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设用地 第三节建筑容量 第四节绿地 第三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四节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 第五节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二节管线综合 第五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1 / 1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镇规划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义乌市市域总体规划》、《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的, 1 / 1

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宜符合表一的规定。 表一 1 / 1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 时,按平行关系

2014年注规试题《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2014 年《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一、单选题( 共80 题,每题1 分。每题的 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 年规划纲要》,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 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的() A. 主攻方向 B. 重要支撑 C. 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D. 重要着力点 2、下列法律法规的效力不等式中,不正确 的是()A. 法律>行政法规 B.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C.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D. 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 3、下列规范中不属于社会规范 的是()。 A. 法律规范 B. 道德规范 C. 技术规范 D. 社会团体规范 4、行政法制原则对行政主体的 要求可以概 括为()。 A. 依法行政 B. 积极行政 C. 廉洁行政 D. 为民行政 5、普通行政责任不包括()。 A. 政治责任 B. 法律责任 C. 社会责任 D. 道德责任 6、根据行政法学知识,下列对 《城乡规划 法》立法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 A. 属于行政立法范畴 B. 属于从属性立法 C. 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 会 D. 有权进行法律解释的机关是 国务院 7、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 法规可以在 ()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 内,对实 页脚内容1

2 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A. 法律 B. 地方性法规 C. 部门规章 D. 规范性文件 8、下列关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叙述中, 不正确的是()。 A. 属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B. 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C. 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D. 属于准予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 政行为 9、行政许可过宽过乱会引起很多消极作 用,下列不属于行政许可消极作用的是 ()。 A. 可能会使贪污受贿现象日益 增多 B. 可能会使社会发展减少动 力,丧失活力 C. 可能使被许可人失去积极进 取和竞争的 动力 D. 可能严重影响法律法规效力 10、根据《立法法》,较大的市 的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 ()报省、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批准后施 行。 A. 行政法规 B. 地方性法规 C. 地方政府规章 D. 部门规章 11、下列对城市规划图件的定位 叙述中,符 合《城市规划制图标准》的是 ()。 A. 单点定位应采用城市独立坐 标系定位 B. 单点定位应采用西安坐标系 或北京坐标 系定位 C. 竖向定位宜单独使用相对高 差进行竖向 定位 D. 竖向定位应采用东海高程系 海拔数值定 位 12、在城乡规划管理中,当() 就属于 页脚内容2

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2.5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5的控制。但只要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经审批后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期末复习材料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期末复习材料 一、选择题(1.5×16=24分): 1、以下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特征的是(C ) A、行为目的的惩戒性 B、行为违法的确定性 C、行为的内部特征 D、适用主体的行政特征 2、下列不属于行政处罚的原则的是(B ) A、法定的原则 B、受处罚免除民事责任的原则 C、处罚救济原则 D、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3、查处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操作顺序为(B ) (1)掌握信息(2)准备资料(3)通知停工(4)实施处罚(5)总结归档(6)申请强制执行(7)行政复议或应诉 A、(1)(2)(3)(6)(4)(7)(5) B、(1)(2)(3)(4)(7)(6)(5) C、(2)(1)(3)(4)(7)(6)(5) D、(3)(1)(2)(4)(6)(7)(5) 4、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重要依据不包括:(C) A、法律、法规依据 B、城市规划依据 C、社会公众口述 D、事实依据 5、(C )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A、市级以上 B、直辖市 C、县级以上 D、县级以下 6、下列选项中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属于不得公开的情形是:(A) a.国家机密 b.商业机密 c. 社会秩序d、个人基本资料 A、ab B、abc C、acd D、abcd 7、以下不属于道路交通工程规划管理对象的是(D)。 A、桥梁 B、隧道 C、人行天桥 D、河流 8、道路交通工程规划管理的程序包括(A) A、申请程序、审核程序、核发程序 B、申请程序、批复程序、核发程序 C、申请程序、审核程序、审批程序 D、规划程序、审核程序、核发程序 9、当交叉敷设时,自路面向下的排列顺序一般为(B) A、电力线、热力管、燃气管、给水管、污水管、雨水管、 B、电力线、热力管、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C、电力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D、热力管、电力线、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10、下列建筑间距不需要考虑的因素有(B) A、日照因素 B、美观因素 C、消防安全因素 D、空间景观因素 11、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为(D) A、平均层数÷建筑密度 B、建筑密度÷平均层数 C、基地面积÷建筑面积 D、平均层数×建筑密度 12、法定历史保护建筑的建筑实体不包括(D) A、国家级文物建筑 B、省市级文物建筑 C、县区级文物建筑 D、村镇级文物建筑 13、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将城市用地分( C )大类、46中类、73小类进行管理 A、8 B、9 C、10 D、12

恩施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版)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市规划 管理技术规定 (2018年版)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3) 第三章建筑间距 (8) 第四章建筑退让 (11) 第五章建筑日照 (12) 第六章建筑规划设计 (14) 第七章规划指标计算 (15) 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 (19) 第九章附则 (24)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恩施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规划区)内开展城市规划设计与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涉及建设、消防、人防、绿化、抗震、环保、环境卫生、节能、交通、航空、气象、水务、燃气、文物保护、信息网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3条本规定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恩施”为目标,切实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利益的作用,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 第4条本规定由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土、住建、交通运输、公安、消防、人防、园林、城管、水利、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2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5条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选址在现状交通和基础设施条件较为完善的区域。特殊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三区四线”空间管制要求; (二)在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应当以旧城更新、整治为主,不得破坏原

大数据与城乡规划新技术(PDF 23页)

@wepon_清华同衡

2013规划年会大数据论坛演讲 从CAD、GIS到大数据 @wepon-清华同衡

对城市规划新技术的理解(2013规划年会)重要的不是新,是解决问题的适用技术 最新不是我们的目标,城市规划的目标是解决城市的问题,解放生产力-提高科学性-促进民主化 是工具,也是方法论 技术会促进规划研究方法的变革,从拍脑袋画图到精细的模拟和城市计算 永远只有相对的新 新技术研究永远是边缘化的,当新技术成为主流,也就不是新技术了

关于大数据(2013规划年会) 大数据是什么? 大数据不是数据大 数据多到能对几乎整个样本空间进行充分覆盖,从而减弱对理论和模型的依赖,这样的数据就足够“大”了。我们的数据够大么? Hadoop? TB or PB? 根据微软和yahoo的统计,所有Hadoop任务的平均输入数据只有十几G,Facebook90%的任务数据集小于100G。 我们该关注什么? 大数据的可视化和分析技术 大数据的前端技术:智慧城市&SOLOMO

对大数据的理解 调查统计遥感测绘统计数据 现场调查 遥感影像 地图测绘 企业开源数据 公众提供数据 交通传感 智慧设施 互联网 智慧设施 传统数据获取 新兴 数据获 取 政府公开数据 大数据=传统(小)数据的积累和再认识+新兴数据

数据获取方式数据类型数据应用的新工具平台开发举例新技术支持下的规划应用举例 调查统计统计数据可视化的统计年鉴数据库 传统数据查询和专题图制作; 基于Web的城镇体系分析 现场调研面向移动端的现场调研工具 城市用地、道路、设施等信息 采集;现场照片和多媒体信息采 集;空间信息定位、定向和专题 图制作 遥感测绘影像遥感 基于WebGIS的遥感影像、测绘地图集成平台 自然和人工要素的空间关系识 别;建设用地边界识别与扩张分 析;灯光遥感对城镇化程度和城 镇群发育程度的判别 地图测绘 城市地质、水文情况分布;城 市地形图汇总平台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3) 第四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5) 第五章建筑间距 (24) 第六章建筑退让 (25) 第七章建筑高度及空域保护 (30) 第八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31) 第九章地下空间利用 (32) 第十章停车场 (33) 第十一章建设引导措施 (35) 第十二章附则 (3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2》)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分区:西安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具体分区见附图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3》)及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 表3 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注:①住宅建筑类的密度特指住宅建筑净密度。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1.城市管理的概念:城市管理是以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保障城市肌体健康运行,以城市的物质要素包括人、财、物、信息等各种资源为对象,对城市运行系统做出的综合性协调、规划和建设活动 2.城市管理的内容大致可分为四类:城市的社会管理,经济管理,生态环境管理和基础设施管理 在城市社会管理的四部分中,人口管理是较重要的一方面 城市管理具有以下特征:1)管理的综合性(城市是高度复杂的集合体,社会、经济、环境、资源等系统,具有各自运行的规律和特征,既自成体系,又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并同外界环境有着密切联系,从而决定了城市管理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2)管理的开放性(城市是一个有机体,是一个开放型大系统,无论是对自然资源的以来还是产品对市场的依赖,使城市与其区域联系十分密切) 3)管理的动态性 第二章 1.决策的含义:所谓决策是指组织或个人为了实现某种目标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内有关活动的方向、内容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 2.决策要素: 1.决策者 2.目标 3.环境 4.待选方案 5.待选方案可能导致的结果 6.环境因素、备选方案、可能结果三者的对应关系 7.备选方案的评价和选择 3.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概念:就是城市政府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目标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城市建设活动的方向、项目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 4.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依据:计划依据法制依据规划依据经济技术依据 第三章 1.行政的概念: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2.测量的主要三种方法:1)行政费用测量法 2)行政职能测量法 3)要建设有利于提高效率,增强活力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领导体制。

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2.5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5的控制。但只要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经审批后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件1 名词解释 1.容积率:一般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详细计算方法见附件2容积率计算规则。 2.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建筑高度:指建筑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檐口(包括女儿墙)顶的高度。如建筑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0.2米作为室外地面标高。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2第3条。建筑高度用作计算建筑间距时,可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坪开始计。 4.绿地率:一般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5.用地兼容: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在规划编制和实施阶段,对不同类别性质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弹性规定。 6.带征用地:随规划建设用地一并从农村集体土地连带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用地。 7.公共开放空间:指在建设用地内,全天候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停车场、通道等公共使用空间。 8.建筑间距:指建筑外墙面之间的正向最小垂直距离除去 —1 —

遮挡建筑挑檐宽度。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2第3条。 9.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10.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以上(含四层),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 11.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12.塔式高层建筑:指面宽小于36米的高层建筑或各面长高比均小于0.45的高层建筑。 13.板式高层建筑:指非塔式高层建筑的其他高层建筑。 14.遮挡建筑:指对现状或规划居住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居住建筑的主要采光面存在正向间距的建筑。 15.老年人居住建筑:指专门为老年人设计建造的建筑,如敬老院、老年公寓等。 16.双拼式村民住宅:指两户相互拼接建设的村民住宅。 17.联排式村民住宅:指三户或三户以上相互拼接建设的村民住宅。 18.成片改造村民住宅区:对旧村原有居住用地进行结构调整、优化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保护村庄风貌等活动,改造涉及村民住宅超过50户的地区。 19.新选址村民住宅区:在旧村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中新建村民住宅的地区。 —2 —

第八章 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第八章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第一节城乡规划管理概述 一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 (1)城乡规划管理是城市政府的一项行政职能。 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议》中明确指出,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搞好城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2)城乡规划管理的核心。根据对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的解释,城乡规划管理核心包括三方面: 第一,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 第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第三,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特征 一般特征:综合性、整体性、系统性、时序性、地方性、政策性、技术性、艺术性等诸多特征。 特殊特征:引导与控制的特性、宏观和微观管理特性、专业性和综合性属性、阶段性和连续属性

第二节城乡规划管理系统 一城乡规划管理系统 城乡规划管理是一个系统。 系统的特点:一是系统是由若干部分以一定的结构组成的互相联系的整体;二是系统整体具有层次性,每个层次的系统可以分解为若干基本要素;三是系统整体有不同于各组成部分的新功能。 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检查是一个实践过程。 (1)决策系统: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批管理 (2)执行系统: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建设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市政管线工程进行建设项目选址、建 (3)反馈系统: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4)保障系统:城乡规划法律规范

二城乡规划管理系统要素 1.管理目标 最终目标P115 2.管理者 管理的水平与成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管理者的素质及其能力。如基层规划管理人员所扮演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1)(2)(3)3.管理对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的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 4.被管理者 一是城乡规划项目(政府内部管理行为),二是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政府外部管理行为)。 5.管理中介 (1)权力 审批权:审批城乡规划,审批“一书两证” 惩治权: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 执行权:执行城市政府方针、正常和重大决策 参议权:向城市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表彰权:表彰实施城乡规划优秀建设项目 其他权:其他法律授权或因需制定管理规范的权力 (2)规则 批准的城乡规划文本、图纸,各种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一)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 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 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第一章城乡规划管理概述 1城乡规划管理基本内容和特性 基本内容(1)城乡规划组织编制(2)依法审批城乡规划(3)城乡规划实施(4)城乡规 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特性 ⑴ 就管理的职能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服务性和制约性。 ⑵ 就管理的对象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宏观性和微观性。 ⑶ 就管理的内容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专业性和综合性。 ⑷ 就管理的过程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阶段性和连续性。 ⑸ 就管理的方法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规律性和能动性。 2城乡管理的基本原则 ⑴ 依法行政的原则⑵ 系统管理原则⑶ 政务公开原则⑷公众参与原则 3城乡规划决策的类型和含义含义:就是城乡政府和城乡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城乡规划目标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城乡建设活动的方向、项目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 决策类型(1)最优决策和满足决策指最有效地达到既定管理目标的决策。(2)程序化决策和非程序化决策是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操作作规程进行决策。 4如何提高城乡规划决策技术优化决策结构,提高决策技术水平和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建设第二章行政管理学与行政法学 1简述行政领导的含义导行政领是行政组织或机构的管理者通过一定方式指挥影响组织内的个体成群体,从而实现一定组织目标的活动过程。 2结合城乡管理工作内容,谈谈如何提高行政效能。提高行政效率应该采取综合治理、突出重点的方法,应该把重点放在改革和完善行政内部的体制、结构、程序和提高人员的素质上。把重点放在改善内部环境上,主要从 4 个方面进行自我改革和完善。 (1)改革组织体制。 (2)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完善行政过程。 (4)实现行政管理方法与手段的现代化。 3行政法治原则有哪些?分别有什么含义?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管理权的存在与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具体内容包括 4 方面内容:⑴ 行政行为主体合法、⑵ 行政行为内容合法、⑶ 行政行为程序合法、⑷ 行政行为权限合法。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某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经法律授权的特定的一级政府批准,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依据想抵触的措施,事后必须报法定国家机关予以确认。 4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所应该具备那些条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应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才能构成行政行为、具备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成立的共同要件是: (1)行为主体合法(2)行为客体合法 (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程序合法 ( 5 )形式合法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8.03.01

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设用地 (3) 第三章建筑间距 (9) 第四章建筑退让 (14) 第五章空间形态 (18) 第六章公共空间 (23) 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 第八章特别规定 (44) 第九章附则 (48) 附录1名词解释 (50) 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 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 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 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 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 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 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 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 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 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 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 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 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

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 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 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 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18 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 2018 年1 月23 日 ― 1 ―

城乡规划技术规范

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第一节技术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1、城市用地分类:按照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 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大类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以及水域和其他用地(E)等10大类。 2、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关于居住,工业,道路广场,绿地四类主要用地,本标 准还规定了其他单项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分别为:居住用地18.0-28.0m2/人(其中采用I级用地标准的城市不得小于16.0 m2/人),工业用地10.0-25.0 m2/人(其中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不宜大于3.0 m2/人),道路广场用地7.0-15.0 m2/人,绿地大于等于9.0 m2/人(其中公共绿地大于等于7.0 m2/人,对于采用I级用地标准的城市不得小于5.0 m2/人)。上述四大类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一下规定控制:居住用地20-32%、工业用地15-25%(对于没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比例不宜超过30%)、道路广场用地8-15%、绿地8-15%。 《防洪标准》GB50201-94 1、城市防洪标准:城市根据其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性或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分为 四个等级: 大于等于150万人的特别重要的城市,防洪标准为大于等于200年 大于50万人小于150万人的重要城市,防洪标准为100-200年 大于20万人小于50万人的中等城市,防洪标准为50-100年 小于等于20万人的一般镇,防洪标准为20-50年 第二节技术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1、规划设计基本要求: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 团三级;控制规模为居住区(10000-16000户,30000-50000人)、小区(3000-5000户、10000-15000人)、组团(300-1000户、1000-3000人)。 起规划组织结构采用多种组合形式。 2、用地、建筑与规划布局: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 2类。其中居住区用地分为:住宅用地(R01)、公建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公共绿地(R04)等4类。 3、住宅: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为基础,老年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H的标准。对旧区改造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照1H的标准。住宅侧面间距、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6层。

城乡规划管理及法规期末重点复习资料学习资料

城乡规划管理及法规期末重点复习资料 第一章城市管理概述 一.城市管理的主要内容:1.城市的社会管理。2.城市的经济管理。3.城市的生态管理。4.基础设施的建设 管理。 二.城市管理的的特征:1.管理的综合性。2.管理的开放性。3.管理的动态性。 三.城市管理的原则:1.需求原则 2.统一规划、统一投资、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 3.综合效益原则 4.因地制宜原则 5.可持续发展原则 四.现代城市的管理方法:1.行政管理的方法 2.经济管理方法 3.法律管理方法 4.资讯管理方法 5.数学管 理法 6.城市规划管理方法 7.现代城市的目标管理法 五.当前城市管理体制的弊端:1传统的城市管理组织过于分散 2管理法规建设不配套 3城市管理投入少 4 城市社区管理职能较弱 当前城市管理体制的缺陷:1监管合一模式 2多头分散模式 3综合协调模式 4管理单一模式 5实体管理模式 第二章决策概论 一.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概念:就是城市政府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目标对未来一定时 期内城市建设活动的方向、项目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 二.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原则与类型(选择):原则:1合法性原则2现实性原则3连续性原则4民主性原 则5效率性原则 类型:1最优决策和满足决策2程序化决策和非程序化决策 三.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依据:1计划依据2法律规范依据3规划依据4经济技术依据 四.城市规划决策结构包括:1信息系统2智囊系统3决策系统 第三章行政管理学概述 一.行政机关的概念:行政机关又称政府,是国华依法设立并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掌握国家行政事务的机 关。 二.公务员的概念:是指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从事社会公务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人员。 三.行政领导的特点:1行政领导具有时代性的特点2行政领导具有综合性的特点3行政领导具有权威性的 特点4行政领导具有服务性的特点5行政领导再国家行政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 四.测量行政效率的方法:1行政费用测量法2行政职能测量法3要建设有利于提高效率、增强活力的调动 各方面积极性的领导体制 五.提高行政效率的途径(:1改革机构建立合理的行政组织2健全行政管理的法规和工作制度3提高领导 者的素质和领导艺术4加强培训工作,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5加强培训工作,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5实行吉利原则,调动行政人员的积极性 第四章行政法学概述 一.行政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及其关系: a.合法性原则的内容:1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有法设定与依法授予. 2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 遵守行政法律规范. 3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 4行政主体必须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b.合理性原则内容:1正当性、 2平衡性、 3清理性 c.两者之间的关系: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1、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德两项基 本原则,两者不可偏废。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及合法又合理。2、行政合法性原则是主要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补充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必须以合法性原则为前提。合理是合法范围内的合理,任何违法的所谓“合理性“概不允许。 3、行政合法性原则既适用羁束行政行为,又适用自由裁量行政行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用地和建筑分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2017年

目录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2) 2.2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 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0)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3) 3.1 建筑间距 (13) 3.2 建筑退界 (18) 3.3 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2) 3.4 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5) 3.5 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6) 第四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30) 第五章附则 (34) 附录一名词解释 (35) 附录二计算规则 (39) 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41) 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42) 附录五成都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44) 附录六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46) 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区形态分区图 (50) 附图二:成都市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范围示意图 (51) 附图三:成都市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范围示意图 (52) 附图四:成都市中心城区“四边”控制要素示意图 (50)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为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 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第 1.0.3 条根据中心城区不同区域特点划定不同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 1.0.4 条城市建设应以城市设计为重要手段,提升城市品质,强化精细化管理。在城市重点地区强调以城市设计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 1.0.5 条已编制片区城市设计且已将容积率指标落实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片区(环城生态区除外),应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片区实际优化完善片区城市设计,并将主要规划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管理。环城生态区按原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 1.0.6 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及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