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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牛人-外国法制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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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第一节罗马法

(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1)罗马法的产生1、罗马法,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

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2、公元前6世纪中叶,罗马奴隶制国家正式产生,步入共和国时期,罗马法也随之产生。共

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2)《十二表法》的制定1、在此之前使用习惯法,元老院于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次年,又制

定法律两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

2、其特点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某些规定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但主要

目的在于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

3、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被

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二)、罗马法的发展

(1)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但是市民法和万民法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后来,查士丁尼将两者统一起来)1、市民法,共和国前期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其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

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渊源包括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如《十二表法》)、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

2、万民法,共和国后期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的法

律体系,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创制的法律,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

(2)法学家活动的加强1、公元前1世纪,罗马进入帝国时期。在帝国前期,许多法学家被皇帝授予法律解

答权,其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

2、法学学派主要有普罗库尔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

3、最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他

们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罗马法学家的活动和作用是:解答法律;参与诉讼;著书立说;编纂法典,参加

立法活动。

(3)《国法大全》的编纂(至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四部法律)1、《查士丁尼法典》,将历代罗马皇帝敕令进行整理、审订和取舍而成。

2、《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法学阶梯》,以盖尤斯《法学阶梯》为基础加以改

编而成。是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也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

3、《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又译《法学汇编》,是一部法学著作的汇编,将历代罗马

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类地汇集、整理,进行摘录,凡收入的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

4、《查士丁尼新律》,法学家对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时所颁敕令的汇集。

(三)、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1、罗马法的渊源

(1)习惯法。公元前450年以前罗马国家的基本法律渊源。

(2)议会制定的法律。共和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主要立法机关是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与平民会议。

(3)元老院决议。共和国时期元老院是罗马最高国家政权机关,并有一定的立法职能,议会通过的法律需经它批准方能生效;帝国时期被皇帝控制,其本身所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4)长官的告示。罗马高级行政长官和最高裁判官发布的告示具有法律效力,是罗马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5)皇帝敕令。主要包括:敕谕,敕裁,敕示,敕答。

(6)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2.罗马法的分类:

(1)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1)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

2)私法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2)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1)成文法是指所有以书面形式发布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包括议会通过的法

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裁判官的告示等

2)不成文法是指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法

(3)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1)自然法

2)市民法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

3)万民法是调整外来人之间以及外来人与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4)根据立法方式不同1)市民法是古罗马固有的法律

2)长官法专指由罗马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内容多为私

法。其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

(5)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1)人法是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

2)物法是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

3)诉讼法是规定私权保护的方法

(四)、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人法物法诉讼法)

(1)人法1、自然人

(1)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

(2)法律上的人,是

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主体;

1)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奴隶因其不

具有法律人格,不能成为权利义务主体,而被视为权利客体。

2)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只有同时具备上

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上述三种

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之为“人格减

等”。

3)罗马法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也作了详细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

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法人

罗马法上没有明确的

法人概念和术语,但

已有初步的法人制

度。分为两种:

1)社团法人

2)财团法人

3、婚姻家

庭法

(1)实行一夫一妻的

家长制家庭制度。

古罗马所称的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下所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包

括家父、妻、子女、奴隶和土地等。

(2)罗马法的婚姻有

两种:

1)“有夫权婚姻”

2)“无夫权婚姻”

(2)物法物法在私

法体系中

占有极其

重要的地

位,是罗马

法的主体

和核心。对

后世资产

阶级民法

的影响最

大。

1、物权,是权利人可

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

权利。其范围和种类

皆由法律规定,而不

能由当事人自由创

设。

物权主要有五种: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

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其中所有权为自物权,其他的为他物权。

2、继承。

(1)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2)早期采取“概括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了“限定继承”的原则。

(3)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以及遗嘱继承的方式等问题,罗马法上均

有较完备的规定。

3、债。在罗马法中,

债是物法的一个重要

内容。

(1)债的发生

原因主要有两

类:

1)合法原因,即由双方当事人因订立契约而引起的

债;

2)违法原因,即由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债,罗马法称之

为私犯。

(2)准契约和准私犯也是债的发生原因。

(3)罗马法根据债的标的和标的物不同,对债进行了详细的分类,主

要有:特定债和种类债,可分债和不可分债,单一债和选择债,法定债

和自然债。

(4)罗马法还对债的履行、债的担保、债的转移、债的消灭作了详细

规定。

(3)诉讼法1、诉讼分

为公诉和

私诉两种

(1)公诉是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理

(2)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私诉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

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

2、诉讼程

序先后有

三种不同

的形态:

(1)法定诉讼

(2)程式诉讼

(3)特别诉讼

(五)、罗马法的历史地位A、罗马法复兴

1、复兴的原因12世纪初,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一个研究和采用罗马法的热潮,史称罗马法复兴。罗马法的复兴不是偶然的,其根本原因在于当时西欧的法律状况同商品经济发展及社会生活极不适应。而罗马法是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调整商品生产者关系的最完备的法律,这一法律遗产可以满足当时西欧各国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的发展变化的需要。

2、复兴的过程(1)注释法

学派与罗

马法的复

1)公元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从此揭开了复兴罗马法的序幕。

2)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

3)学者采用中世纪西欧流行的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因而得名为“注释法学派”。

4)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他们使对《国法大全》的研究成为一

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了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

(2)评论法

学派与罗

马法研

究、适用

1)14世纪,在意大利又形成了研究罗马法的“评论法学派”。

2)该学派的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

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发展。

3)罗马法在意大利复兴以后,很快扩展到西欧各主要国家。

的新发展

3、复兴的意义(1)罗马法的运用,使商品经济得到比较顺利的发展,市民等级的力量不断加强,同时也推动了王权的加强和扩张,这都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2)经过罗马法复兴,以研究《国法大全》为突破口和中心,法学蓬勃发展起来,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改变了教会僧侣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这就为把罗马法运用于实践准备了条件,从而为正在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3)近代自然法学说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是17、18世纪新兴资产阶级进行反封建斗争的主要思想武器,而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思想渊源正是罗马时代的自然法思想及自由人在私法关系上地位平等的原则。

B、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1、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是很大的,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响更为直接。正是在全面继承

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2、罗马法的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如《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就是对罗马法的继承和发展。法、德两国的民法体系,又为瑞士、意大利、丹麦、日本等众多国家直接或间接地加以仿效。

3、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等,

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等。

4、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平,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

学理精深。

第二节英美法系

一、英国法

(一)、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其法律的发展比较平稳,分为三个时期:

1、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详见后表)(1)普通法的形成

(2)衡平法的兴起

(3)制定法的发展

2、资产阶级革命后的变化(1)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确立了“议会主权”原则,制定法地位提高。

(2)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

(3)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

3、现代英国法的发展(1)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

(2)选举制进一步完善,基本确立了普遍、秘密、平等、公正的选举制度。

(3)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

(4)欧盟法成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

◎1、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

(1)普通法的形成普通法是英国法最重要的渊源。从法源的

意义来看,是指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

来的一套法律规则。

A.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

它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

B.1066年诺曼征服后,国王建立了御前会议,从中逐渐分立

出具有司法职能的财政法院、王座法院和普通诉讼法院。这

些法院最初只在伦敦皇家威斯敏斯特教堂审理案件,但为了

扩大王室管辖权,法官们开始到各地巡回审判。

“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则,指一

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处理

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

C.亨利二世时的司法改革对普通法的形成起了很大的推动作

用。通过颁布《温莎诏令》、《克拉灵顿诏令》等一系列命令,

确立了陪审制,并将巡回审判制度化。巡回审判时,法官们

在陪审团的帮助下,依据王室法令参照当地习惯来审理案件。

回到伦敦皇家威斯敏斯特教堂后,彼此交流参照各地习惯形

成的判案意见,承认相互判决,并约定在以后巡回审判时使用。逐渐形成了通行全国的普通法,所以也称为判例法。

普通法最重要、影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D.体现王权的令状制也与普通法的发展有密切关系,它要求原告只在申请到特定的以国王名义签发的令状后,才能向法院主张实体权利的保护。令状成为诉权凭证,无令状就不能起诉。“程序先于权利”的普通法特点与此不无关系。

(2)衡平法的兴起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渊源

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

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

动,以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

起来。

A.由于普通法传统令状制度下保护范围有限、内容僵化、救

济方法较少,得不到普通法院公正保护的当事人依照历史传

统直接向国王提出的申诉越来越多,国王遂将其委托给大法

官进行审理。15世纪正式形成了大法官法院(又称“衡平法

院”),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逐渐发展出一套与普通法不同

的法律规则,即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形成的“衡平法”,

并逐渐成为一套有别于普通法的独立法律体系。

其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

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大法官

的脚”,可大可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

-――BUG,原文为“大法官两脚间的距

离”

B.相对于普通法,衡平法重内容而轻形式,诉讼程序简便灵

活,审判时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采用陪审制。凡普通法法院不

予受理的案件,大法官均予接受。衡平法适应社会发展,创

制出信托、禁令等许多新的权利和救济方法。一般认为,衡

平法受罗马法影响较深。

与普通法相比,它只是一种“补偿性”的制

度,

C.普通法实施领域广泛;衡平法仅在普通法难以救济的方面

发挥作用,是对普通法的补充。将普通法去掉,衡平法不复

存在;而将衡平法去掉,普通法仍会存在。

但当二者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

先。

D.两大法院系统由于管辖范围存在交叉重叠,以及衡平法院

的禁令可以干涉普通法院的判决,使两者之间矛盾日多。17

世纪初,普通法院法官科克和衡平法院大法官埃尔斯密将冲

突引向白热化。争端以国王詹姆斯一世确立“衡平法优先”的

原则而告终。

E.直到1875年司法改革前,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并立一直是英

国法的显著特征。

(3)制定法的发展制定法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两

种判例法,但效力和地位很高,可对判例

法进行调整、修改,现代一些重要法律部

门如社会立法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

起来的。制定法的种类有:欧洲联盟法、

国会立法、委托立法。其中国会立法是英

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作“基本

立法”。

A.制定法即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明文制

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

B.1215年的《大宪章》是制定法发展的重要进程,根据它的

规定逐渐形成英国国会,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制定法的

数量逐渐增多,地位也逐渐上升。

(二)、英国法的渊源

见前述“(一)1、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三)、英国司法制度

1、英国法院组织(1)英国长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大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取消了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

(2)现行的英国法院组织从

层次上可分为

1)高级法院(分为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

2)低级法院(包括郡法院、治安法院)

(3)从审理案件的性质上分

1)民事法院

2)刑事法院

(4)上议院由大法官、前任大法官和法律贵族组成,是实际上的最高法院,但可上诉到上议院的案件极少;

(5)最高法院名为“最高”,却并非民刑案件的最高审级,包括三部分:1)上诉法院

2)高等法院

3)皇家刑事法院

2、陪审制度(1)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这种制度在英国历史上被长期作为一种民主的象征广泛运用。(2)陪审团的职责是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裁决,法官则在陪审团裁决基础上就法律问题进行判决。(3)陪审团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但当法官认为陪审团的裁决存在重大错误时,可以加以撤销,重新组织陪审团审判。

3、辩护制度(1)对抗制(又称“辩论制”)

1)民事案件中的原被告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在法

庭上相互对抗,提出各自的证据,询问己方证人,盘问对方证人,

并在此基础上相互辩论。

2)法官主持开庭,并对双方的动议和异议作出裁决,但不主动调查,

只充当消极仲裁人的角色。

(2)英国的律师分类

1)传统上分为

两大类:

A.出庭律师可以在任何法院出庭辩护。

B.事务律师主要从事一般的法律事务,可在低级

法院出庭辩护,但不能在高级法院出庭。

2)近年来,英国律师制度进行了改革,两类律师的划分已不再泾渭

分明。

二、美国法

(一)、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美国法是在继承和改造英国法的基础上形成的、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它的发展大致可分为四个时期:

1、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1)各地相继使用英国普通法。但18世纪中期以前,英国法并没能在北美取得支配地位。(2)随着《英国法释义》的出版,英国法得到普及。到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2.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1)美国法的形成时期。以英国法为基础,参照欧洲大陆的法律文献形成了独具一格的美国法。(2)1830年之后,《美国法释义》的问世以及各种美国法专著的出现,标志着美国法对英国法批判吸收并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

3.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美国法的改革

与发展时期:

(1)废除奴隶制的宪法修正案正式生效;

(2)在财产法方面确立了土地的自由转让制度;

(3)对繁琐的诉讼程序实行了改革;

(4)建立了富有美国特色的判例法理论;

(5)法学教育中心从律师事务所转到法学院校;

(6)各州法律出现统一化趋势。

4.现代美国法进入垄断资本

主义时期,较

19世纪末以前

有了较大变化:

(1)制定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统化明显加强。1923年成立法学会,之后陆续

出版了《法律重述》、《美国法律汇编》(或称《美国法典》)等重要法律文献。

(2)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

(3)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如“新政”时期颁布了一系列整顿工业、银

行、农业以及劳工的法律等,反垄断法成为新的法律部门。

(二)、美国法的渊源

1、制定法(1)美国的联邦和各州都有制定法,包括宪法和法律。

(2)各州享有联邦宪法所规定的联邦立法范围之外的立法权。

2、普通法(1)美国以英国普通法作为建立新法律的基础,但并非全盘照搬。

(2)在美国并没有一套联邦统一的普通法规则,各州的普通法自成体系。

3、衡平法在绝大部分州,衡平法上的案件统一由联邦法院兼管,不另设衡平法院。(三)、美国宪法

1、宪法的制定(1)1787年邦联各州代表在费城召开秘密会议(后被称为制宪会议),修改《邦联条例》并越权起草了宪法。

(2)1789年,美国第一届联邦国会开幕,正式宣布联邦宪法生效。

1787年的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宪法修正案是改变宪法的唯一方式。

2、宪法的主要内容与修正案(1)1787年

联邦宪法

1)由一个简短的序言和7条本文组成。

2)内容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授予各州的权力、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

过的程序、强调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以及缔结的条约是“全国最高法

律”、宪法本身的批准问题。

3)根据联邦法院解释,序言虽在宪法全文中,但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在审判活

动中不能被引用。

(2)宪法修

正案

1)宪法修正案是美国宪法规定的惟一正式改变宪法的形式。

2)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关于公民权利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南北战

争后关于废除奴隶制并承认黑人选举权的修正案、20世纪以降关于扩大选举

权、男女享受平等权利的修正案。

(四)、美国司法制度

1、美国双轨制的法院组织(1)美国有两套法院组织系统:联邦法院组织系统与州法院组织系统。

(2)联邦法院组织系统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其中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全国一切法院均有约束力。

(3)州法院组织系统不统一。一般来说,州的最高一级法院称作州最高法院,正式的初审法院是地区法院,基层法院是治安法院。

2、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1)指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司法制度。(2)源于1803年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宣告了联邦宪法的最高地位。

(3)司法审查的宪法

原则是:

1)宪法是最高法律,一切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权裁定所涉及的法律或法律

的某项规定是否违反宪法;

3)经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违宪的法律或法律规定,不再具有法律

效力。

三、英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

(一)、英美法系的形成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或判例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世界性法律体系,与大陆法系并称当今世界两大法系。它是伴随着英国的对外殖民扩张而逐渐形成的。到19世纪,英国成为名副其实的“日不落帝国”时,英美法系也最终形成了。

(二)、英美法系的特点

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2、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普通法系的核心——英国法,是在较为纯粹的日耳曼法——盎格鲁·撒克逊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判例法是在法官的长期审判实践中逐渐创造出来的,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普通法系素有“法官造法”之称。

4、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法官和律师在适用法律时,通过对存在于大量判例中的法律原则进行抽象概括、归纳比较,然后才将其最适当地运用到具体案件中去。

5、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三)、美国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1、美国法的特点:(1)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实践中实行“遵循先例”原则,在审判风格上采用归纳的推理方

式,强调程序的重要性。

(2)法律体系庞杂。联邦和各州自成法律体系,美国联邦和各州都有独立的立法机关和司法系统。

(3)封建因素较少。

(4)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

2、美国法的历史地位(1)美国创造了对宪法产生深刻影响的近代宪政思想和制度,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格局,并对整个近代时期的宪法实践发生了深刻影响。

(2)创造了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这种体制及其运作为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协调提供了经验。

(3)美国刑法率先创造了缓刑制度,并将教育观念和人道主义观念引入刑法的改革。

(4)最早建立了反垄断法制。

【当然,美国法也存有一些消极的内容,像一些反民主立法诸如反劳工立法和种族歧视性立法等。】

第三节大陆法系

一、法国法、德国法和日本法的历史沿革(一)、法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1)9世纪至13世纪以习惯法为主时期

(2)13世纪至16世纪习惯法成文化时期

(3)16世纪至18世纪王室立法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时期,为近代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2、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1)近代法国法律制度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2)在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五部重要法典,再加上《宪法》,构成了法国“六法”体系。

(3)由于法国革命具有彻底性,有一整套成熟思想理论作指导,所以,革命后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比较系统和完备,较典型地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对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3、现代法国法的发展(1)两次大战之间,为了应付紧急形势,缩小了议会权力,加强了行政权力,政府的委托立法议案在议会中占据优势。

(2)1919年4月和1927年7月,进行了两次选举制度的改革,对原来的法典进行了某些修改与补充。

(3)判例作用有所提高。

(二)、德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封建法制的形成与发展(1)封建时代的德意志长期处于割据之中,法律的分散性和法律渊源的多元化是德国法最基本的特点。

(2)习惯法、地方法、教会法、罗马法以及帝国法令长期并存。

(3)封建时代最著名的习惯法汇编是《萨克森法典》。

(4)封建时代后期出现了一部以帝国名义颁布的刑法典——《加洛林纳法典》,被多数邦国长期援用,在德国封建法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影响。

2、德意志帝国的建立与近代德国法律体系的形成(1)近代德国法律体系带有很强的封建君主专制色彩。

(2)由于具有“潘德克顿学派”的理论基础,德国法相对于19世纪大陆法系其他国家而言,结构更加严谨,逻辑更加严密,概念更加准确。

3、魏玛共和国时期法律的发展“一战”战败后的德国进入魏玛共和国时期,加快了民主政治的进程,沿用原有法律同时,颁布了大量的“社会化”法律,如调整社会经济的法律和保障劳工利益的法律,使德国成为经济立法和劳工法地先导。

4、法西斯专政时期德国法的蜕变(1)希特勒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将国家政治生活全面纳入战时轨道。

(2)在宪政方面,颁布了《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保护德意志人民紧急条例》、《禁止组织新党法》、《德国改造法》等一系列法西斯法令,废除了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和联邦制,维护希特勒个人独裁和纳粹一党专政。

(3)在民事法律方面,颁布了《卡特尔变更法》、《强制卡特尔法》等法令加强对垄断组织的扶持,强化垄断资产阶级对国家政治生活的控制;

(4)并且颁布了《世袭农地法》、《德意志血统及名誉保护法》等单行法律,推行种族歧视和种族灭绝政策,巩固法西斯政权的统治基础。

(5)在刑事法律方面,原先法律中的民主原则被彻底抛弃,代之以种族主义和恐怖主义原则。

5、二战后德国法的变化(1)战后西德恢复了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法制;

(2)并根据1949年波恩基本法确立的和平民主原则,对原有的法律进行了修改,使其中的封建因素大为减轻。

(3)两德统一后,基本上实行原西德的法律制度,但也根据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若干修改。

二、宪法

(一)、法国人权宣言与法国宪法

1、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1)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建立资产阶级统治的纲领性文件。

(2)《人权宣言》不仅奠定了法国宪政制度的基础,而且是多部法国宪法的序言。

(3)《人权宣言》提出的民主法制原则主要有:

1)宣布人权是“天赋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2)确立了“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

3)提出了资产阶级法制原则。

2、几部有代表性的宪法法国是资产阶级国

家中制宪最多的国

家之一,共制定过

15部宪法

1)1791年宪法:法国第一部正式宪法;君主立宪;三权分立;积极公民、

消极公民。①以孟德斯鸠的君主立宪和分权思想为指导,宣布法国为君主

立宪国,实行三权分立。②确认资产阶级的各项权利。③把公民划分为“积

极公民”和“消极公民”。④继续维护法国殖民统治。

2)1875年宪法是法国历史上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最终确立

了资产阶级共和制。由三个宪法性文件组成;责任内阁制;参事院是咨议

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

3)1875年宪法,肯定了拿破仑一世创立的参事院这一国家机构。它既是咨

议机关,对立法和行政方面的事务进行咨询,同时又是法国最高行政法院,

是行政诉讼案件的终审法院。

4)二战后法国制定了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和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

1958年宪法经过四次修改一直实施到现在,是法国现行宪法。

(二)、日本宪法

1、“明治宪法”1889年颁布,

正式名称为《大

日本帝国宪

法》,基本内容

和特点:

(1)它是基于君主主权思想制定的一部“钦定”宪法。

(2)深受德国宪法的影响,有46个条文抄自普鲁士宪法,仅有3条为日本所独创。

(3)带有“大纲目”性质,对一些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4)对公民自由权利的规定,不仅范围狭窄,而且随时可加以限制。

◎宪法规定,国家管理形式为君主立宪政体,但却赋予天皇至高无上的权威,事

实上是用议会民主外衣,掩盖天皇专制制度。总之,1889年宪法是一部带有明显

封建性和军事性的宪法。

2、“和平宪法”1946年颁布,

同战前帝国宪

法相比,具有以

下几个特点:

(1)天皇成为象征性的国家元首。

(2)实行三权分立与责任内阁制。

(3)规定放弃战争原则,仅保留自卫权。

(4)扩大了国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三、民法

(一)、《法国民法典》

1、1804年拿破仑签字正式颁布实施,习惯上也称为《拿破仑法典》

2、主要特点:1)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早期的民法典。在法典中,与自由竞争经济条件相适应,体现了“个人

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这一立法精神。

2)法典贯彻了资产阶级民法原则,具有鲜明的革命性和时代性。

3)法典保留了若干旧的残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传统法律制度。

4)法典在立法模式、结构和语言方面,也有特殊性。

3、基本原则主要有四个:1)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这是“天赋人权”理论在民法中的体现。

2)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权无限制和不可侵犯的原则。法典对所有权明确的定义强调了所有权具有绝

对无限制的特点。

3)契约自由的原则。即契约一经有效成立,不得随意变动,当事人须依约定,善意履行。

4)过失责任原则。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过失为基础。

4、民法典的世界影响《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对法国以及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产生深远影响,随着法国和其影响下国家的扩张,法国民法典的影响又传播到美洲、非洲和亚洲广大地区。

(二)、《德国民法典》(1896年通过,1900年正式施行)◎在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法学家起了重要作用。

1、法典编纂派与历史法学派的争论(1)19世纪初的德国处于分裂状态,人们渴望建立统一国家,多数法学家提出应尽快制定全德通行的民法典,以法律的统一促进国家的统一,法律的统一被认为是国家统一的基础。

(2)但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

维尼反对匆忙制定民法典,

其主要观点是:

1)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每个民族都有其特有的法律制度。法

律应该是被发现、而不是被制定出来的。

2)法律是分阶段发展的,最初是自然法或习惯法阶段,接着是学

术法阶段,第三阶段才谈得上法典编纂。德国仍处于第二阶段,

制定民法典为时尚早。

3)法典这种法律形式本身存在局限性,任何法典都不可能涵盖全

部社会生活和预知一切未来。无论编纂者如何努力,法典都会

留有空白与遗漏。认为《法国民法典》没有任何创新,只是已

有法律的编纂。

◎这场争论的实质是以何种法律学说作为编纂德国民法典的指导思

想。历史法学派一度占据上风,该学派关于法律本质、法典化社会

条件等问题的观念,对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及技术风格有重要影响。

2、日耳曼法学(1)19世纪中后期,制定统1)日耳曼法学派认为日耳曼习惯法是德意志民族精神的体现

派与罗马法学派(潘德克顿法学派1)的争论一民法典已是大势所趋,历

史法学派内部又展开争鸣:

2)潘德克顿法学派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2)潘德克顿法学派按照罗马法《学说汇纂》阐发的民法“五编制”体例,为德国民法典所最终采用。

(3)前后近一个世纪的法学争论使德国民法学研究日益深入,理论更加成熟,也使德国民法典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学理性。

(4)英国法学家梅特兰评价:“从未有过如此丰富的一流智慧被投放到一次立法行为当中。”

3、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末

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

义过渡时期制定的法典,也

是德国资产阶级和容克贵族

相妥协的产物,特点:

(1)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

原则方面有所变化。首先,法典肯定了公民私有财产权不受限制的

原则。其次,法典肯定了资本主义“契约自由”原则,并直接保护资

产阶级和容克贵族对雇佣劳动的剥削。最后,法典在民事责任方面,

也确认了“过失责任”原则。[辅导用书有误!增补:“但又有一些新

的规定对这些原则做了不同程度的修改、限制。如对于土地所有权

干涉在某种程度上的容忍,权利滥用之禁止,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

定等等”]

(2)《德国民法典》中单独规定了法人制度,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

一部全面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

(3)法典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主要表现在:第一,以大量篇幅对

容克贵族的土地所有权以及基于土地私有而产生的其他权利,如地

上权、地役权等加以特别保护。第二,在亲属法方面保留有中世纪

家长制残余。

(4)法典在立法技术上,逻辑体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

4、民法典的世界影响(1)德国民法典受到各国法学界的重视,对许多国家的民法编纂发生了很大影响。

(2)德国民法典是德国在统一后编纂的五部法典中最成功的一部,它以独特的风格登上世界私法编纂的舞台,打破了法国民法典近一个世纪的垄断地位。

(3)德国民法典的产生,使大陆法系划分为法国支系和德国支系。

(4)德国法是大陆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20世纪大陆法系的发展有重大影响。相对于法国法而言,德国法也继受了罗马法,但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较多固有的日耳曼法因素。

(5)《德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世界出现的最有影响的民法典之一。它体系完整、用语精确,既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的基本原则,又反映了垄断时代民法的某些特征。

四、司法制度(一)、法国的司法制度

1、法院组织(1)封建社会时已有独立的法院系统,即王室法院、领主法院和城市法院,后来设立了终审法院即巴黎高等法院及其所属的省高等法院。

(2)诉讼程序上,先适用控告式诉讼,后采用纠问式诉讼。

2、民事诉讼制度(1)1806年《法国民事

诉讼法》施行了长达170

年之久,特点:

1)实行诉讼自主原则;

2)规定国家机关在某些情况下应干预诉讼;

3)对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作了详细的规定;

4)在立法技术上,该法典缺乏法国民法典那样的创造力和想像力。

(2)1976年新民事诉讼

法典正式生效,基本特

征:

1)形成上,是对1806年民事诉讼法不断修改的基础上成就的;

2)结构上,是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抽象与具体的双重结构体系;

3)模式上,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诉讼主导权在诉讼当事人;

4)内容和制度上,有特色的如民事裁判机构的多元化和程序多元化、诉

权的制度化和具体化、事前程序与审理程序的分离、书证优先原则、

审级的多元化、紧急审理程序的设置等等。

1罗马法《国法大全》中《学说汇纂》的德文译名为“潘德克顿”(Pandekten)

3、刑事诉讼制度(1)1808年法国刑事诉

讼法典,特点:

1)法典兼采纠问式与控告式的诉讼程序。

2)确立了起诉、预审和审判职能分立的原则。

3)关于审判管辖,是按照法定刑来划分法院的案件管辖的。

4)法典的许多内容和制度来源于1670年的刑事诉讼法令。

(2)1957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是法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典。新法典保留了旧法典中的基本原则和不少制度,同时,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规定了许多新的原则和制度。

(二)、德国的司法制度

1、法院组织(1)德意志帝国建立后,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

(2)规定审判权由独立的法院行使,审判只服从法律,法官实行终身制。

(3)设置了由区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帝国法院构成的普通法院体系,帝国法院为全国的最高司法审级。

2、诉讼制度1877年颁行了《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分别规定了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

五、大陆法系的形成和特点

(一)、大陆法系的形成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渊源于古罗马法,经过11世纪至16世纪的罗马法复兴、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后于19世纪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法系。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系。

(二)、大陆法系的特点

1、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拘束力。

2、从法典编纂传统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

3、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陆法系法律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

4、从运用法律的推理方法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通常采用演绎法,将蕴涵于法典中的高度概括的法律原理进行演绎和具体化,然后适用于具体案件。在进行演绎时,往往需要对法律原理、概念、术语等进行法律解释。

5、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

附录:

一、具有重大意义的历史文献

十二表法古罗马国家的第一部成文法

国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1787联邦宪法世界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的成文宪法典

1789人权宣言第一次系统提出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

1791法国宪法法国第一部宪法,欧陆第一部近代意义的成文宪法典

1875法国宪法在法国历史上最终确立共和制;是法国实施时间最长的宪法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法理学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法理学 8.《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5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表达的是禁止性规则 B.表达的是强行性规则 C.表达的是程序性原则 D.表达了法律规则中的法律后果 9.全兆公司利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便利,在搜索引擎讯集公司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上强行增加广告,被讯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全兆公司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诚实信用原则一般不通过“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 B.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能最大限度实现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C.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和特殊性 D.法律原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当中 10.甲和乙系夫妻,因外出打工将女儿小琳交由甲母照顾两年,但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后甲与乙闹离婚且均不愿抚养小琳。甲母将甲和乙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抚养费2万元。法院认为,甲母对孙女无法定或

约定的抚养义务,判决甲和乙支付甲母抚养费。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判决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B.甲和乙对小琳的抚养义务是相对义务 C.判决在原被告间不形成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 D.小琳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 11.有法谚云:“法律为未来作规定,法官为过去作判决”。关于该法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律的内容规定总是超前的,法官的判决根据总是滞后的B.法官只考虑已经发生的事实,故判案时一律选择适用旧法C.法律绝对禁止溯及既往 D.即使案件事实发生在过去,但“为未来作规定”的法律仍然可以作为其认定的根据 12.在宋代话本小说《错斩崔宁》中,刘贵之妾陈二姐因轻信刘贵欲将她休弃的戏言连夜回娘家,路遇年轻后生崔宁并与之结伴同行。当夜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邻居追赶盗贼遇到陈、崔二人,因见崔宁刚好携带15贯钱,遂将二人作为凶手捉拿送官。官府当庭拷讯二人,陈、崔屈打成招,后被处斩。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话本小说《错斩崔宁》可视为一种法的非正式渊源 B.邻居运用设证推理方法断定崔宁为凶手

最新西方史学史笔记完整版

1.古代希腊史学产生的条件(自然.人文): ①文化的发展:从外部来说是受东方文化的影响(埃及和巴比伦文明)从内部来说,是受古希腊哲学的影响(唯物主义的哲学传统与史学的发生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②传说和史话:史诗中包含着很多的史学因素,在历史学正式产生前,古希腊人是把史诗当作历史来看待的,最著名的是《荷马史诗》古希腊史学诞生在爱奥尼亚地区, ③地理环境:这是因为与希腊本土相比,此地土地肥沃,物产丰饶,且居于欧亚大陆之间,扼东西交通之要塞,所以这里商业繁荣,手工业与航海业也很发达。 2.评述希罗多德的史学思想: 希罗多德的《历史》是西方史学上第一部历史著作,希罗多德被称之为“史学之父”,《历史》内容丰富,非常生动地叙述了西亚.北非以及希腊等地区的地理环境,民族分布,经济生活,政治制度,历史往事等,为我们展示了古代近20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族生活景图。希罗多德通过留传下来的资料.口头或文字记载,自己的实地考察而编撰完成的。 史学思想的特点:①.推崇雅典的民主政治②.天命观和人本精神并存 影响:①.治史视野的宽广,对古希腊史学有开创性的建树,明确提出了治史的基本任务和目的,即记载和解释人类的活动,尤其是重大功业,说明他们的因果联系 ②.治史观念的变化:历史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人的历史活动受到难以把握的超自然力量的影响;另一方面,认识自己的主人,以自己的思想和行动创造人类的历史。 3.评述修昔底德的史学思想 修昔底德是“政治史之父”,写成了《伯罗奔尼撒战争史》 史学特点:①.他提出了严格的史料批判原则和实施方法 ②.冷峻的客观主义精神 ③.彻底的人本史观和进步史观(摒弃天人感应说.探讨历史事件的因果关系.从经济关系上解释历史发展的原因. ④.平实.简洁.生动和充满智慧的文字表述形式 影响:求真和政治史的传统,标志着西方史学在希腊时代的最高成就,具有求真精神,开创了政治史的传统。但是不彻底,人本观念强,有时认为人在命运面前无能为力。

外国法制史考试试题大全

全国200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外国法制史试题 课程代码:0026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乌尔那姆法典》的结构是() A.序言和正文29条B.序言和正文23条 C.总则和正文D.序言、正文和结束语 2.导致古代印度法律结构体系异常复杂的原因主要是() A.伊斯兰法的影响B.种姓制度盛行 C.宗教众多D.希伯来法的影响 3.首先将罗马法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的罗马法学家是() A.盖尤斯B.毛特思丁 C.沙比努士D.乌尔比安 4.罗马法上的无夫权婚姻最早出现于() A.共和国初期B.共和国末期 C.帝国初期D.帝国末期 5.罗马法规定因死者生前未立遗嘱,而按法律规定确定继承人顺序的制度是()A.家督继承B.法定继承 C.宗亲继承D.血亲继承 6.公元12世纪罗马法复兴以前,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为() A.尤列克法典B.阿拉克利罗马法辑要 C.撒利克法典D.伊尼法典 7.中世纪北欧适用的法律主要是() A。日耳曼法B.罗马法 C.教会法D.伊斯兰法 8.公元9世纪—13世纪法兰西王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是() A.成文的习惯法B.国王政府直接颁布的法令 C.巴黎高等法院判例D.不成文的习惯法 9.中世纪英国财产法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是() A.利他制度B.保管制度 C.信托制度D.担保制度

10.西欧中世纪形成的商法和海商法是() A.习惯法和判例法的记载 B.在各城市原有商业习惯外另行制定的商业法律规范 C.各国自己制定的商法典 D.英国实行的民商分立制度 11.12世纪中叶由意大利僧侣私人编集的历代教皇教令集,通常被称为() A.教会法大全B.宗规法大全 C.美诺森教令集D.格拉蒂安教令集 12.伊斯兰法规定在举行仪式时,穆斯林要向着麦加克而伯庙方向作诵经、鞠躬跪拜等一系列动作,这种宗教仪式称之为() A。念功B.拜功 C.朝功D.课功 13.在赋予普通法以资产阶级内容方面起了先导作用的英国法学家是() A.科克B.曼斯菲尔德 C.格兰威尔D.梅特兰 14.美国1789年第一届国会制定的宪法修正案被称为() A.《人权法案》B.《权利法案》 C.《人权宣言》D.《权利宣言》 15.1803年《英国法注释》在美国出版,该书的作者为() A.边沁B.肯特 C.布拉克斯顿D.斯托利 16.系统地确认了宗教自由、教会与国家分离等原则,巩固和维护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典是() A.1804年法国民法典B.1810年法国刑法典 C.1871年德国刑法典D.1900年德国民法典 17.法国第三共和国后期宪法的重要变化是() A.参议院地位提高B.充分规定了人民的权利 C.单独规定了司法权D.总统权力提高 18.第一次尝试制定的全德宪法是() A.普鲁士王国宪法B.法兰克福宪法 C.北德意志联邦宪法D.德意志帝国宪法 19.依1871年德国宪法,联邦议会议员产生的方式是() A.选民直接选举产生B.选民间接选举产生 C.各邦元首任命D.皇帝任命

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真题

2017 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1[多选题]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①法律重视程序, 不讲效率;②法律调整外在行为,不干预人的思想观念;③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灵活性;④ 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④③① B.①④② C.② D.③【答案】CD 【解析】见教材关于法 的局限性的叙述。 2[多选题]下列属于法律意识范畴的是: A.甲打赢官司后一直拿不到赔偿金,认为法院 没什么用 B.乙感到中国的法律越来越不管用了 C.丙以为偷书不算偷,不构成盗窃 罪 D. 丁不知道中国有《对外贸易法》【答案】ABCD 【解析】法律意识是一 种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民关于法和法的现象的思想、观点、心理和知识的总称,主要包括:人们对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的看法,对现行法的理解、解释、态度的情绪,对自己喝他**** 利、义务的认识,对人民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以及人们关于法的知识修养等,故ABCD选项均应入选。 3[多选题]下列有关“法的渊源”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 .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 能被国内法院适用的法的渊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习惯等 B.在我国,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作出的分类 C.根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一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均成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D.根据 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可能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判决依据【答案】ABC 【解 析】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 定,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 中国声明保留的除外;形式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 4[多选题]学生甲和学生乙就法、法律规范的概念展开讨论。学生甲的论点是:①法与法律规范的概念完全相同,因为法的构成要素等同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所有的法和法律规 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表述法和法律规范的文件被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学生乙的论点是:①法的要素不能等由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表现为法 律条文形式,但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同一法律规范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也可以通过若干个法律条文来表述。对上述观点进行分析,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 学生甲的论点①和论点② B. 学生甲的论点③和学生乙的论点③ C?学生乙的论点① D.学生乙的论点②【答案】BCD 【解析】法的要素的构成 一般包括法的原则、法的概念、法的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范的结构,如“假定、指示、法律后果”或“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因此法的构成 要素不等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5[单选题]魏明与桂敏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并发给结 婚证书。产生魏明与桂敏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的事实在法学上被称作什么?A.法律事件 B. 法律事实 C.事实行为 D.事实关系【答案】B 【解析】法律事实就是 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行为是意志行为,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的表现。题中魏明与桂敏登记结婚的行为引起婚姻关系的产生,是一种法律行为。 6[单选题]“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 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段话是由谁阐述的?A.马克思B.恩格斯C. 列宁 D. 亚里士多德

西方历史源头课堂笔记

西方历史的源头课堂笔记 姓名:蒋小慧班级:2012级英语4班学号:201203010409 第一课东方的遗产 古代近东地区是世界文明最早的发源地之一 人类最早文明在美索不达米亚地区(新月形地带),即两河流域,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古代世界的粮仓。 一、苏美尔文明 最早居民:苏美尔人,公元前3500年左右建立苏美尔城邦,第一个文明,城市文明,处两河流域,悲观主义心态。 苏美尔人贡献: a. 楔形文字,公元前3000年左右,为学习写字,公元前2500年左右,有了培养书吏的学校; b. 车轮; c. 60进位制。 古巴比伦王国:汉莫拉比国王,第六代国王,国力强盛,统一巴比伦尼亚地区,其传世功劳即编制世界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典《汉莫拉比法典》,世界历史第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 《汉莫拉比法典》内容:涉及经济法,婚姻法,刑法,民法等领域。严格保护私有财产,竭力维护奴隶主等剥削阶级的利益。 二、腓尼基文明和希伯来文明 1.腓尼基文明 腓尼基,当时著名良港和工商业中心,海上民族 贡献:a.商业精神,垄断地中海贸易,进行殖民活动。 b.拼音字母,受到埃及象形文字和美索不达米亚的楔形文字影响,结合自己实际经验创造出22个辅音字母,是希伯来字母,阿拉伯字母,希腊字母的源头。 2.希伯来文明 使用闪米特语 十诫前四条一神崇拜,对上帝耶和华的信仰;后六条社会行为规范,目的是规范人们的日常行为。 十诫意义:希伯来人在宗教上的一次改革运动,奠定了犹太教的基础,强调了对耶和华的绝对信仰,规定了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其为契约,在很大程度影响了西方热的思维方式。 犹太教它的出现时世界文明史上的一次革命,成为四节两大宗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源头之一 犹太教四个基本特征:一神论;反对偶像崇拜;“上帝的选民”的思想;救世主信仰“弥赛亚”。 三、埃及文明 西方历史源头之一,处尼罗河流域,埃及人歌颂尼罗河,与悲观主义心态相反。 埃及政治发展特点: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国家。 埃及文学: 1.建筑方面,金字塔,古代埃及文明象征,有三大金字塔,即胡夫金字塔,哈夫拉金字塔,门卡拉金字塔。 2.象形文字,书写材料为埃及纸草,即埃及特产植物,纸莎草。 3.木乃伊的制作 第二课希腊文明的兴起 一、爱琴文明 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自由平等观念,民主制度和科学精神都可在古希腊找到痕迹。 早期文明叫爱琴海文明,是航海民族。 《荷马史诗》记载了希腊的神话传说,在19世纪被证实爱琴文明的存在,爱琴海文明遗址主要集中在克里特岛和大陆伯罗奔尼撒半岛的迈锡尼。

(合同制定方法)综年司考法理学合同法真题及答案

(合同制定方法)综年司考法理学合同法真题及答案

2011年司考法理学、合同法部分真题及答案 壹、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壹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借鉴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民为邦本”、“法不阿贵”、“和为贵”和西方法治思想中的“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文化资源。关于借鉴中体现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特征,下列哪壹说法是准确的? A.本质的同源性 B.彻底的人民性 C.充分的开放性 D.实践基础的相同性 2.近年来,政法机关通过“大接访”、“大走访”、“大下访”等做法,通过开门评警、回访信访当事人等形式,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关于这些做法的意义,下列哪壹表述是不恰当的? A.政法机关既是执法司法机关,也是群众工作机关 B.政法干警既是执法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 C.人民群众是执法主体,法治建设要坚持群众运动 D.司法权必须坚持专门机关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关于它的具体内容,下列哪壹选项是不准确的? A.社会成员享有相同的立法表决权 B.法律以同样的标准对待所有社会成员

C.反对任何于宪法和法律之外的特殊权利 D.禁止歧视任何于社会关系中处于弱势的社会成员 4.2011年6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结果,30多天收到82,707位网民的237,684条意见,181封群众来信,11位专家和16位社会公众的意见。据此,草案对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进行了调整。关于这种“开门立法”、“问法于民”的做法,下列哪壹说法是准确的? A.这体现了立法平等原则 B.这体现了立法为民、增强立法主体自身民主性的要求 C.这表现了执法为民的理念 D.这体现了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 5.某高校司法研究中心的壹项研究成果表明:处于大城市“陌生人社会”的人群会更多地强调程序公正,选择诉诸法律解决纠纷;处于乡村“熟人社会”的人群则会更见重实体公正,倾向以调解、和解等中国传统方式解决纠纷。据此,关于人们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和接受方式,下列哪壹说法是不准确的? A.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具有壹定的文化相对性、社会差异性 B.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既应符合法律规定,又要合于情理 C.程序公正只适用于“陌生人社会”,实体公正只适用于“熟人社会” D.程序公正以实体公正为目标,实体公正以程序公正为基础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3、债权制度 (1)债的概念:《查士丁尼法典》给债下的定义是:债是依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法锁指特定双方间用法律来连结和约束的意思。其特征: A、债是特定的双方当事人的连锁关系,其中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务人负有应当履行的义务。 B、债的标的是给付。债权人对标的物无权直接行使权利,只能向债务人行使请求给付的权利。 C、债受法律保护。债权人的请求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同样,债务人也应遵照法律的规定担负给付的义务。 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有永久性,债权是暂时的;物权享有人可直接对物实施权力,无需依赖他人;债权则需依赖他人的行为,是间接的、有条件的;物权有追及权和优先权,而债权则没有这两种权利。 (2)债的发生原因:古典时代,发生债的原因分两类:一类是因当事人签订契约,另一类是由于不法行为(叫做私犯),其余列入“其他复杂原因”,并分为两项,即准契约和准私犯。准契约是指当事人虽不缔结契约,而与缔约发生同类的债务关系,跟契约具有同一效果;准私犯是指类似私犯而在法定各种私犯之外的侵权行为。 罗马早期只流行少数契约,如买卖、借贷等。订立契约具有严格形式,必须讲固定的语言,配合一定的动作,否则无效,不产生权利义务,这种契约叫要式契约。共和国后期,契约形式主义逐渐丧失,出现各式契约,分为四大类,即要物、口头、文书和合意契约。 要物契约指转移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契约,如果没有标的物的交付,即使当事人意思表示已经一致,也不发生效力。这类契约,主要有借贷和寄托。

口头契约以一定的语言订立,债权人问债务人答,上古时期流行。 文书契约是登载于帐簿而发生效力的契约,只在共和国时期流行一个阶段。 合意契约流行最广,签订手续灵活简便,既不需用文书也不要求当事人一定在场,只要双方“意思一致”,彼此能以“善良”、“公平”原则履行即可,此类契约如买卖、租赁、合伙、委任等。 准契约与上述契约完全不同,这是一类各种式样混杂在一起的债,没有订立契约是他们共同特征,但与订立契约具有同样效果。主要包括无因管理、监护、共有、遗赠等。 除契约、准契约外,私犯和准私犯也是债的发生根据。私犯是属于违法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违犯者负损害赔偿的责任。《法学阶梯》将其分为四种,即窃盗、强盗、对物私犯和对人私犯。 窃盗是指窃取他人物件为己有,或者窃用、窃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强盗指有意贪图非法利益,以****胁迫的方法,非法携取他人所有物的行为。 对物私犯指非法损害或破坏他人的财产,如杀害他人的奴隶、牲畜以及毁损其他物件等,加害者要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对人私犯指加害他人身体或用语言、文字侮辱他人名誉的行为。《十二表法》规定了各种对人私犯的赔偿损失的数额,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被害者可对加害者实行复仇。后允许被害人自行确定赔偿数额。帝国时期,由裁判官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数额。 准私犯是类似私犯而在法定私犯以外的侵权行为。《法学阶梯》分下列几种:法官渎职;自屋内向公共道路投物;阳台、屋檐堆置或悬挂物品足以危及行人安全;船舶、旅店、马厩服务员对旅客的损害等。

西方史学史期末复习题库

名词解释: 希罗多德:(约前484年─前425年)公元前5世纪的伟大的古希腊第一位历史学家,西方文学的奠基人,人文主义的杰出代表。从古罗马时代开始,希罗多德就被尊称为“历史之父“。他把旅行中的所见所闻,以及第一波斯帝国的历史纪录下来,著成《历史》。所著《历史》一书,是西方最早的一部历史著作,因各卷以古希腊9位缪斯女神命名,故又被称作《缪斯书》;又因其以讲诉希波战争为主线,故后人也将它称作《希波战争史》。全书共9卷,分上下部分。1~5卷第27 章为前半部分,叙述希波战争前地中海各国的历史,从态度上看,带有爱奥尼亚纪事家作品的缺点,既有闻必录,因而存在假录。第5卷第29章起为后半部分,是信史实录,主要叙述波斯人和希腊人在公元前478年以前数十年间的战争。书名和分卷方法均出自希腊化时代的学者之手。在此书中,希罗多德所使用的文献资料主要有三种形式:口头传说、直接印象、文字记录,其中口头传说用量最多,作者本人没有民族歧视,并且取材丰富。该书也是一部世界文化史著作,书中众多人物性格鲜明,语言生动;视野广阔,具有”通史“的规模;具有较强的客观主义态度和求实批判精神;歌颂民主自由;重视道德垂训作用。 修昔底德:是古希腊的历史学家和思想家,他约出生于公元前460年,他生活的时代正值雅典的极盛时期,也是古希腊文化的全盛时期。伯里克利等人的政治演说,埃斯库罗斯、欧里庇得斯、索福克利斯等人的戏剧,诡辩派(又称“智者派”)的哲学,希罗多德等人的历史著作,以及“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所代表的“实验的”“科学”精神,都对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所作《伯罗奔尼撒战争史》是以编年体纪事,是修昔底德用三十余年撰写而成,共八卷,其书名和分卷方法均出自希腊化时代的学者之手,其写作目的是想通过叙述这场战争给希腊世界造成的影响、以及雅典等城邦在战争前后的成败兴衰的变化过程,来垂训后世。不仅力求真实地记载历史,而且力图站在哲学的高度上去理解和概括历史、并把这种概括之后的历史事实传达给后人。该书的史学特色有:理智的科学的态度;歌

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

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 2012 19.18至20世纪,英美法德等国在宪法和法律中,分别对公民选举权作出规定,其中影响深远的是一些国家在法律上确立了男女平等权利。分析西方法律制度,下列哪一情形可以成立? A.1791年,法国某地区身无分文流浪汉以“特别公民”身份当选为国民议会代表 B.1932年,英国某地区一女店主参加了该区下院议员选举的投票 C.1936年,德国某些地区仍有少量共产党人当选为联邦议会议员 D.1975年,美国某地区一女职员要求根据国会参众两院通过的修正案取得男女平等权 利 B 【考点】法国宪法的特点;英国宪政;德国法;美国宪法 【详解】1791年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序言,正文由前言和8篇组成。其基本内容是以孟德斯鸠的 君主立宪和分权思想为指导,宣布法国为君主立宪国,实行三权分立。其特点是以纳税与否把公民划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A项中,身无分文流浪属于“消极公民”,由于没有纳税,故不能选为代表。故A项说法错误。1928年《人民代表法》使英国实现了男女平等具有选举权,实现了真正的普选。B项中,1932年,女店主参加下议院的选举的投票是可能的。故B项说法正确。1933年,希特勒出任总理,开始了法西斯独裁统治,颁布了《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保护德意志人民紧急条例》、《禁止组织新党法》、《德国改造法》等一系列法西斯法令,C项中,在1936年是不可能有共产党人当选为议员的。故C项说法错误。D项中,1972年,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男女平等修正案》后,一直处于等待州批准的状态,目前还处于待批准情形,D项中,1975年要求男女平等还没有法律的依据,D项说法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点评】本题在一定程度上属于超纲题,特别是B选项的内容,并没有在大纲中出现。但是,本题可以用排除法进行答题。 58.①美国《独立宣言》与《美国联邦宪法》给予了人权充分保障 ②法国《人权宣言》明确宣布“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并在权利上是平等的”,该宣言成为此后多部法国宪法的序言 ③日本《明治宪法》对公民自由权作出充分规定,促进了日本现代民主政体的建立 ④德国《魏玛宪法》扩大了人权范围,将“社会权”纳入到宪法保护范围 关于各国“人权与宪法”问题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不成立? A.①② B.③④ C.①③ D.②④ 【考点】美国宪法;日本宪法;德国宪法;法国宪法 【详解】美国的《联邦宪法》在正文中并没有对人权进行规定,而是用修正案来进行补充,故①项 说法不成立。《人权宣言》第1条明确指出:“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

2017司法考试 法理学真题

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1[多选题]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①法律重视程序,不讲效率;②法律调整外在行为,不干预人的思想观念;③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灵活性;④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④③① B.①④② C.② D.③【答案】CD 【解析】见教材关于法的局限性的叙述。 2[多选题]下列属于法律意识范畴的是: A.甲打赢官司后一直拿不到赔偿金,认为法院没什么用 B.乙感到中国的法律越来越不管用了 C.丙以为偷书不算偷,不构成盗窃罪 D.丁不知道中国有《对外贸易法》【答案】ABCD 【解析】法律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民关于法和法的现象的思想、观点、心理和知识的总称,主要包括:人们对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的看法,对现行法的理解、解释、态度的情绪,对自己喝他****利、义务的认识,对人民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以及人们关于法的知识修养等,故ABCD选项均应入选。 3[多选题]下列有关“法的渊源”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能被国内法院适用的法的渊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习惯等 B.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作出的分类 C.根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一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均成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D.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可能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判决依据【答案】ABC 【解析】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保留的除外;形式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 4[多选题]学生甲和学生乙就法、法律规范的概念展开讨论。学生甲的论点是:①法与法律规范的概念完全相同,因为法的构成要素等同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所有的法和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表述法和法律规范的文件被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学生乙的论点是:①法的要素不能等由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表现为法律条文形式,但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同一法律规范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也可以通过若干个法律条文来表述。对上述观点进行分析,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学生甲的论点①和论点② B.学生甲的论点③和学生乙的论点③C.学生乙的论点① D.学生乙的论点②【答案】BCD 【解析】法的要素的构成一般包括法的原则、法的概念、法的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范的结构,如“假定、指示、法律后果”或“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因此法的构成要素不等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5[单选题]魏明与桂敏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产生魏明与桂敏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的事实在法学上被称作什么? A.法律事件B.法律事实 C.事实行为 D.事实关系【答案】B 【解析】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行为是意志行为,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的表现。题中魏明与桂敏登记结婚的行为引起婚姻关系的产生,是一种法律行为。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七年级下册期末达标测试卷 .积累与运用(19分) 2.修改下列词语中错误的字(4分) 坚持不谢 千辛万苦 风餐露宿 海市蜃楼 迫不急待 相得益章 投机取巧 见异偲迁 3. 下列句子没有语病的是( )(3分 A. 邓稼先是中国几千年传统文化孕育出来的有最高奉献精神的儿子。 B. “神舟”六号飞船遨游太空,两位宇航员动人的事迹和牺牲精神在广大人民心 中传扬 C. 历史的道路,不全是平坦的,有时走到艰难险阻的境界,这是全靠雄健的精神 才能冲过去的 D. 我们要与自然和睦相处,保护好属于我们人类的自己的家园 ------ 地球。 4. 搭配正确的一项是( )(3分 A .《马》一一《自然史》一一布封一一英国博物学家、作家 B .《伟大的悲剧》——《人类的群星闪耀时》——茨威格——奥地利作家 C .《孙权劝学》——《史记》——司马迁——西汉史作家 D .《最后一课》一一小弗朗士一一都德一一德国作家 5 .填入下列横线上的词语万物按正确的一项是(3分 这声音与我平常听到的羊叫迥然不同,没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颤音,没有 _______ 的 音调虽然也保持了羊一贯的 ,但沉郁有力, E .激动烦人 D .温柔蚀骨 )(3 分) 兀兀穷年:劳苦的样子 踌躇:犹豫 鲜(新鲜奇异)为人知 瞬(短时间)间 二.拓展与表达(23分) 7. 《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选自鲁迅的散文集《 8. 《最后一课》的作者是 ,他是. 9. _____________ ,寒光照铁衣。 1?下列加横线字注音及字形完全的一项是( A. 阴薶(m d ) B. 苍穹(q O ng ) C. 纤维(qi m ) D. 旌旗(j mg 琥珀(b o 贬骨 ( bi oi )斫痕 (j n ) 掰开(b o n ) 婆娑.(su o ) 奢侈 ( sh e) 和煦(x u ) 颀长(q )(3 分) 熹微 ( x 1) 迸进(b eng ) 殉职(x u n ) 丛莽(m d ng ) 媚态,也没有 _______ 的叹息, 透露出某种坚定不移的决心。 A 柔 和甜腻绝望平和 C .柔和甜美失望平 静 6.下列词语或字解释有误的一项 是 A. 哽(声气阻塞)咽 B. 宿(长久从事某种工作)儒 C. 迥(差得远)乎不同 D. 苍穹:天空 忧愁特点 婉转沉稳 国人

2018版西方史学史复习题

本复习题考查标准分知晓、掌握和理解三个层次。 知晓: ●法国学者波普利尼埃尔在1599年出版《史学史》一书,成为西方史学史上把历史学自身作为研究对 象的开山之作。 ●1913年英国史家古奇的《十九世纪历史学与历史学家》问世,这是一部对19世纪西方史学系统总结 的权威之作。 ●色诺芬是一位多产作家,代表作有《长征记》和《希腊史》。 ●老伽图以其著作《罗马历史源流》开创了用拉丁文写作罗马史的先例。 ●恺撒采用第三人称的形式撰写了关于高卢地区战事的历史回忆录《高卢战记》。 ●古罗马三大史家有李维、塔西陀和撒路斯提乌斯。 ●被后人称为“历史学家中的历史学家”的古罗马时期希腊史家是波里比阿。 ●“中世纪”的概念,最早是由15世纪人文主义历史学家比昂多提出的。 ●在基督教史学写作体系里,时间代表着线性发展,而不再是循环不已,这与古希腊罗马的时间观形成 显著差异。 ●为了与异教徒展开辩论,奥古斯丁撰写了《上帝之城》。 ●被后人称为“教会史学之父”的是巴勒斯坦凯撒里亚的主教攸西比乌斯。 ●格雷戈里的《法兰克人史》是欧洲早期教会史学名著之一。 ●加洛林文艺复兴时期的艾因哈德代表作为《查理大帝传》。 ●被称为“英国历史之父”的比德最早用基督降生之年为基准,用“吾主纪年”来计算年代,这种做法 很快被其他基督教学者接受并沿用至今。 ●弗雷辛主教鄂图撰写8卷本《编年史》,因以《上帝之城》模式写成,因此又被称为《双城史》。 ●拜占庭史家安娜·康尼娜是西方史学史上第一位女性史家。 ●马比昂撰《古文书学》、蒙福孔撰《希腊古文字学》,极大推动了西方古文献学的发展。 ●马比昂和蒙福孔代表了圣摩尔派的最高水平,圣摩尔派则代表了博学时代欧洲学术的最高水平。 ●18世纪的西方史学,总的来说是以理性主义为主导思想的。 ●伏尔泰的《路易十四时代》被称为西方近代文化史之滥觞。 ●休谟与罗伯逊、吉本一起,通称为18世纪英国三大史家。 ●哥丁根学派代表史家有加特勒、施洛塞尔和赫伦。 ●维科是西方最早系统提出历史理论的人,学术界倾向把他称作为历史哲学的真正奠基者。《新科学》 是维科最重要的著作。 ●赫尔德的历史哲学思想主要蕴含在其代表作《人类历史哲学观念》一书中。 ●1810年,柏林大学建立,这成为19世纪德国学术复兴开始的标志。 ●《德意志史料集成》由德意志政治改革家施泰因倡导发起编纂,佩茨任主编,主要汇编了公元500-1500 年间日耳曼人的各类史料,对欧洲各国史学有较大影响。 ●《拉丁和条顿民族史》是兰克的成名之作。“史学的批判时代的开端” ●普鲁士政治史学派的精神之父是达尔曼,首席代表是聚贝尔,主要干将有德罗伊森和特赖齐克。 ●1902年,蒙森因《罗马史》获得诺贝尔文学奖。

司考法理学笔记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2016司考法理学笔记: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2016司考法理学笔记: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历史类型的理论 1.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 所谓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阶级的意志,对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法所作的划分。凡是建立在相同的经济基础之上,体现相同阶级意志的法,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 2.法的历史类型的种类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历史上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并非每一个国家、民族的法都一定经历这四种历史类型。但法的历史发展的总体表明,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继而发展为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是法的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的历史类型也由低级类型向高级类型的法依次更替。 3.法的历史类型更替原因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必然——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直接原因。 (二)法的历史类型的其他划分方式 (1)英国的梅因把法分为“身份”的法和“契约”的法; (2)美国的庞德认为法的发展经历了五个阶段;原始的法,严格的法,17、18世纪的衡平法和自然法,成熟的法,社会化的法,后来他又补充提出下一阶段的法是世界法; (3)德国的马克斯·韦伯把历史上存在的法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实质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等; (4)美国的昂格尔认为人类的法律类型有习惯法、官僚法、法秩序(法治); (5)日本的田中成明将法分为自治型法、普遍主义型法、管理型法等。 (6)我国的不少学者将法划分为自然经济类型的法与商品经济类型的法;义务本位的法与权利本位的法;人治的法和法治的法、专制与民主的法等。

(完整)外国文化史笔记(孟昭毅)

第一篇上古文化 第一章原始文化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本章阐明了原始文化这一人类文化的初生态形成与发展的情况。学习这一章,要明确原始文化伴随原始人类的劳动和生活被创造出来的过程与阶段,掌握原始文化的特点与成果。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原始文字的产生与发展(重点) 识记:原始文字的产生与发展。 (二)原始艺术和原始宗教(重点) 识记:关于艺术起源的诸种说法; 原始宗教信仰和巫术行为。 理解:原始洞窟壁画。 第二章古代两河流域文化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本章阐述了古代的两河流域文化几千年孕育和发展的过程及其鲜明特色,详细介绍了它对人类文化所做出的巨大贡献。学习这一

章,要求掌握古代两河流域在文字、科学、宗教、文学、艺术等领域留给人类的珍贵遗产,理解其何以成为世界文化发展的重要渊源之一。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汉谟拉比法典(重点) 识记:汉谟拉比法典。 (二)两河流域文化对人类的贡献(次重点) 理解:楔形文字与泥版文书; 法律、科学和宗教; 文学艺术。 第三章古埃及文化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本章阐述了作为人类早期文明发育的四大摇篮之一的古代埃及文化的形成、发展历程及特点,详细介绍了它对于人类文化做出的巨大贡献。学习这一章,要求掌握古埃及文化在宗教、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等领域中取得的成就,并且理解它与古代两河流域文化在政治制度、法律、宗教等方面的异同。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古埃及文化对人类的贡献(重点)

理解:宗教; 文学艺术; 科学技术。 (二)古埃及与两河流域文化之比较(重点) 识记:两河流域和埃及是世界上最早进入文明时代的地区; 两河流域的文明产生要比古埃及略早一些。 应用:两河流域和古埃及在政治制度、法律和宗教等方面的异同。 第四章古希伯来文化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本章阐述了希伯来民族发展的历史概况以及其文化成就,重点介绍了希伯来民族宗教——犹太教的产生、发展和文献。学习这一章,要明确希伯来文化的世界影响;理解犹太教在其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教义的主要特点;掌握《旧约》何以既是犹太教的宗教经典,又是希伯来文学总集和文化总集;在理论上还要掌握基督教与犹太教的关系和区别,理解希伯来文化对世界最大的贡献是它在同希腊文化交流、融合基础上产生了世界第一大宗教——基督教,并通过它影响到西方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犹太教(次重点)

外国法制史选择题及答案

法制史第二章外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单项选择题: 1、最早确立反垄断法制、缓刑制度和陪审制度的国家分别是下列哪个? B.美国、美国、英国 2、以下不属于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对罗马法的分类的是: D.长官法 正确答案:D 3、罗马法的复兴开始于下列哪个时代? A.12世纪初 4、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是什么? C.物法 5、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的标志是哪项? D.《民法大全》的问世 6、世界上最早建立反垄断法制的是哪个国家? B.美国 7、下列哪一部法典不是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编纂的《国法大全》的组成部分() C.《十二表法》 8、下列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属英美法系? A.印度 9、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罗马的诉讼原则() C.两审终审原则 10、普通法系的发源地是下列哪项? C.英国 11、以下不属于英国法院系统的是: D.联邦法院 12、日本政府制定的()首先贯彻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溯及既往”等资产阶级刑法的基本原则。 A.1882年《刑法典》 13、下列关于日耳曼法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B.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法 14、下列哪一项是迄今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B.《乌尔那姆法典》15、中世纪后期,出现的某些城市国家之间缔结的最引人注目的商约是() C.汉萨联盟的商务规约 16、在资产阶级立法史上第一次全面规定法人制度的是哪个法典? C.1900年《德国民法典》 17、法国历史上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是哪一部? C.1875年宪法 18、下列有关罗马法复兴运动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B.14世纪的评论法学派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起了开创性的作用 19、下列有关德国法和法国法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D.由于德国民法具有“潘德克顿学派”的理论基础,相对于19世纪大陆法系其他国家而言,其结构更加严谨,概念更加准确 20、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世界近代法制史上的第一部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下列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 宋光明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概念的争议是法理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三个基本要素:内容的正确性、权威性制定、法的实效 【例题·不定项】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A.分析法学认为法律和道德没有什么联系,权威性制定是法的概念的唯一要素 B.传统自然法学认为制定法不是法律 C.在阿列克西看来,实证主义法的概念和传统自然法的概念都有问题

D.法的实效是法社会学和分析法学都认可的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分析法学的权威性制定是法的概念的首要要素,而非唯一。 选项B说法错误。传统的自然法学认为符合道德的法为法律,而制定法包括符合道德的法,也包括不符合道德的法。 【例题·不定项】关于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2013-1-88) A.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B.非实证主义法学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并不必然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法律敎育网 C.所有的非实证主义法学都可以被看作是古典自然法学 D.仅根据社会实效性要素,并不能将实证主义法学派、非实证主义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比如社会法学派)在法定义上的观点区别开来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法实证主义者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非实证主义与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的区分是,前者坚持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除了权威性制定要素和社会实效性要素,必须要以内容正确性为定义要素。而对于实证主义来说,则不包括后者要求的内容正确性。非实证主义包括传统自然法学和第三条道路。 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何勤华《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第11~15章)【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法国法 一、法国法的形成及发展 1.法兰西独立国家的形成至法国大革命前的法国法 (1)卡佩王朝时期(1987—1328年) 卡佩王朝初期,法国封建制度已彻底完成。腓力四世时期,法兰西王国的国土疆域大致划定。 ①在卡佩王朝时期,从13世纪中期开始,法国逐渐从御前会议中分化出了以巴黎巴列门为核心的各种高度组织化的王室法院施行常规统治;国王亦在地方任命大司法官或司法总管管理地方事务。上诉制度在路易九世取消司法决斗后基本成形,对实现王国法律的统一意义重大。 ②随着罗马法的复兴,法国法学家们发明了法国国王是“他王国内的皇帝”这一公式,将罗马法上皇帝的威权赋予了法国国王;并借助于罗马法的冒犯君主罪强化了王权的神圣不可侵犯。 ③经由以巴黎巴列门为核心的各王室法院的努力,国王的司法管辖权最终限制、削弱、取代了中世纪各种共同体(包括封建领地、自治城市和教会)的管辖权,实现了司法的统一。王权也借由司法实现了将王权扩张到王国之内的每一个地方、每一个人的目标。 ④在卡佩王朝末期,出现了代议机构的雏形。1789年5月5日,路易十六为克服财政危机,被迫召开已停止了175年的三级会议。第三等级由于担忧任何改革尝试都将被两个特权等级否定,率先倡导成立革命的国民议会,从而标志着以传统社会等级为基础的代议制的结束。 ⑤在卡佩王朝时期,法国亦出现了私人习惯法汇编,著名的有《博韦习惯法》、《法国习

惯法大全》等。这类汇编虽然粗糙且不完善,但为援用习惯法提供了成文依据。在这一过程中,主要体现为习惯的封建法和庄园法得到了完善和系统化。 ⑥复兴的罗马法学对法国产生的重大影响。罗马法不仅影响了巴列门法院的判决,也对法兰西王国王权的强化提供了理论支持。 (2)伐卢瓦王朝时期(1328--1589年) ①在伐卢瓦王朝开始后,发生了英法“百年战争”。这次战争最终演变为两个民族之间的战争,激发了法国人的民族情感,巩固和强化了法国的王权,对法兰西民族国家的形成意义深远。 ②伐卢瓦王朝的历代国王从查理七世开始即致力于通过正式采取敕令的方式实现了习惯法的法典化,促进了法国法的形成。在这些习惯法法典中,影响最大的是1510年的《巴黎习惯法》。 ③在伐卢瓦王朝后期,随着王权的日益强大,国家司法管辖权得以不断扩大,其他团体,如封建领地、庄园、自治城市、行会等的司法管辖权逐渐受到限制,封建法和庄园法的适用范围亦日益缩小。 (3)波旁王朝时期(1589--1789年) ①30年宗教战争之后建立的波旁王朝,进一步巩固了王权。在路易十四时代,法国专制王权达到其巅峰。在路易十四时代,路易十四成为真正的主权立法者。路易十四借助于主权立法者的威权,编纂了一系列体系化的法典,推出了一系列财政、司法、行政改革法令。 ②路易十四的一系列法典编纂,标志着统一的国家法律制度取代了共同法。近代国家的立法主权的统治模式已然形成。 2.法国大革命以来的法国法 (1)从法国大革命至18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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