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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政策解读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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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9月20号,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为知本私享会的第一个主题,我将从执业律师的视角出发,结合五年股权激励的实践经验,与大家分享在新政下激励对象如何缴纳股权激励所得税。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通知》的适用范围,该《通知》适用于股权激励而非股权交易。对于上市而言,是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通过期权、限制性股票实施的激励,而对于非上市、新三板公司而言,股权激励和股权交易的界限并不是非常清晰。但是有一点《通知》是非常明确的:激励标的是本公司股权(直接持股)时,才能享受《通知》的优惠政策,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明确了适用范围之后,让我们来看一下股权激励征税的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与第九项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所得”,不能狭义理解为现金所得,在股权激励中,你可能没有获得现金,还要拿现金出来低价购股,但是在获得股权奖励,实施低价购股行为的时候,是有所得的,也可称为财产性收益,因此,仍然需要纳税。在新政之前,关于股权激励的规范性文件只有四个,分别是:财税[2005]35号,《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国税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5号,《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这四个规范性文件基本上是针对上市公司的,非上市公司没有专门的股权激励政策,其中激励权益兑现时需要遵循2014年12月颁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下面,我们将分两个部分讲解新政下的股权激励税收政策,第一个部分是上市公司的税收政策,第二个部分是非上市或新三板公司的税收政策

1上市公司的税收政策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具分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在股票期权中,我们主要关注的是三个时点,第一个时点是授予时点,即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购股权利的时点,此时激励对象仅获得一种权益,无需出资购股。第二个是激励对象的行权时点,此时激励对象以低于市场价格的行权价格来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激励对象需要出资,并且完成购股的行为。第三个是出售时点,激励对象从二级市场售出自己的股份,进而得到现金性的收益。限制性股票是指采用定向增发模式,根据期初确定的业绩目标,以低于二级市场上的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授予价格或价格确定方法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委员会确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之后不能马上出售,需要锁定一定的期限,在解锁条件成就之后再进行解锁出售。限制性股票也有三个时点,与期权不同的是,激励对象在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时候,就要出资购买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即激励对象达到了解锁条件从而可以去二级市场出售手中的股票,解锁只是让激励对象得到出售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一定会在二级市场出售,第三个时点便是激励对象真正在二级市场出售股票的时点。这三个时点与激励对象缴纳股权激励所得息息相关。

对于期权,激励对象在获授期权时,无须纳税,等待期过后在期权行权期行权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来累计征税,在出售时点,股票有所增值,按照财产所得百分之二十的税率来征收,但是目前二级市场股票的资本利得税是免征的。许多人会对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来征收税有所疑问,对此,我们一直强调股权激励是公司整体薪酬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并不是为了获得激励对象的出资,而是想通过股权激励让员工长期的更努力的为公司服务。从这方面来看,股权激励和工资奖金的性质是一样的,虽然工资奖金以现金未兑现形式,股权激励以股权为兑现形式,但是从本质上来说都是为了换取员工为公司服务,都是公司所支付的一种劳动报酬。

在可行权期间内,只有当行权时的市场价格高于行权价格时,激励对象才会选择行权。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行权价)×股票数量,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对于限制性股票,与期权一样,在获授股票时不纳税,在解锁时,尽管未出售股票,在这个时点就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解锁之后,如果激励对象继续持有限制性股票,此时股票即为二级市场上的股票,从理论上来说,股票的增值部分应该和期权一样征收百分之二十的税,但是目前这一项是免征的。限制性股票的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需要注意的是,股票登记日这个时点并不是授予日,两者有一定的时间差,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需要办理一系列手续,去中登公司登记,此登记日才是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依据之一。限制性股票应纳税额=(限制性股票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限制性股票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以限制性股票为例,假定公司股票登记日收盘价为12元,某激励对象授予总额3万股,授予价格为6元/股,第一批满足解锁条件,按照1/3的比例解锁即10000股,解锁日股价为15元。则激励对象第一批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如下:

[(12+15)/2-6]x10000=7.5x10000=75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75000/12=6250(第3级20%)

应缴纳税额=(6250x20%-555)x12=8340元

新政实施之前,由于公司高管受六个月内不能反向交易规定的约束,国税总局规定高管可以延期六个月纳税,在实践中,由于上市公司由代扣代缴义务,因此通常是先向激励对象收取相关税费之后再予以解锁。新政实施之后,所有激励对象的纳税期限都延长至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解锁之日起12个月之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激励对象在尚未兑现期权奖励时的资金困难,也在一定程度上鼓励激励对象长期持有公司股票。但是由此也产生了一个问题,即若激励对象解锁获授限制性股票之后,十二个月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前离职,上市公司应该如何落实代扣代缴义务。由此,我们建议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当中明确激励对象离职时应完成个人税金的缴纳义务。

2非上市或新三板公司的税收政策

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国税函[2009]461号,国税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提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激励所得,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计税方法,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集团公司、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政策方面比较模糊,因为在政策制定时,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并不普遍,而且非上市公司公允价值难以确定,股权激励与股权交易的界限并不明显。在新政颁布之前,新三板公司的股权激励政策全部参照上市公司来执行。新政颁布后,明确新三板公司股权激励税收政策完全参照非上市公司来实行递延纳税,即非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允许递延至转让激励股权时纳税。

非上市公司或新三板公司的股权激励也有三个重要时点,第一个是激励对象获得期权、限制性股票以及股权奖励的时点,第二个是行权和解锁的时点,这两个时点均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个是激励对象出售所获得的激励股权的时点,这个时点会产生纳税义务。与上市公司不同的是,非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税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税率,而非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取得成本+合理税费)。

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最大的区别在于股权的流通性,另外,非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也大于上市公司,因此,激励对象购股后无法变现退出的可能性大大高于上市公司。如果像上市公司一样对非上市公司在行权或解锁时征税的话,将会打击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热情。新政明确非上市公司在股权出售时纳税,这其实是鼓励非上市公司建立长期激励机制的一种有效举措。另外,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所得上适用的税种也不同,非上市公司适用财产转让所得而非工资薪金所得。从理论上来看,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都可以看作是整体工资薪金的一部分,也可以适用工资薪金所得,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适用于财产转让所得是对于非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一个比较大的政策优惠。同时,非上市公司的公允价值比较难界定,股权激励和股权交易行为比较难区分,税务机关也考虑到了税收征管的可操作性。鉴于非上市公司

和新三板公司相对于上市公司要享受更多税收优惠,其必须满足以下七个条件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

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及其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满足以上七个条件后,非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方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从新政来看,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已经纳入监管,税收征管越来越严格,另外新政也明确了新三板公司股权激励的纳税政策。在新政之前,新三板公司一直是参照上市公司的政策执行,虽然新三板公司已经在公开市场交易,但是股权流通性还是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如果仍然参照上市公司那样,在行权或者解锁的时候纳税,这对于激励对象来说会有资金来源的问题。新政种种举措对于非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来说,第一明确了监管,第二规范了股权激励的行为,对于企业进行长期激励是持鼓励态度的。

新政同时也延伸了一个问题,即对于不符合享受递延纳税前提条件的非上市公司,如何进行股权激励的纳税。对于这个问题,理论与现实仍有一定的脱节,存在一定的可操作空间。

综上,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新政延长了纳税期限;对于非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新政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并且明确了在出售股权时再进行纳税。总体而言,新政解决了激励对象在未出售激励股权时纳税困难的问题,鼓励激励对象长期持有股权。

【部门解读】《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9月22日,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为使公众全面准确了解相关政策内容,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我国股权激励总体发展情况如何?

答:我国企业股权激励始于20世纪90年代,直到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后才真正启动。

2005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和2014年《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指导意见》的出台,推动了股权激励制度快速发展。2006年披露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只有44家,2015年已增长到557家。国有非上市科技型企业自2009年起在中关村、东湖、张江、合芜蚌等地区开展股权与分红激励试点,2014年底试点单位初步统计约230家。2016年3月1日国家出台实施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即在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之外,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也将呈迅速扩大趋势。目前,我国股权激励方式主要有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员工持股计划等,此外还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方式。

2、问:我国目前股权激励相关的税收政策主要有哪些?

答:对于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方式,现行税收政策的一般性规定是: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股票(股权)实际购买价格与公平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转让上述股票(股权)时,对转让收入高于取得股票(股权)时公平市场价格的增值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税。对于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在投资入股环节,按照技术成果评估增值额确认应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同时允许在5年内分期纳税。

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股权奖励和技术入股两方面,具体包括4项政策:一是对科研机构、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允许个人递延至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缴税。二是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相关人员的股权奖励,实行5年分期纳税政策。三是2014年-2015年在中关村试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股权奖励,允许递延至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缴税。四是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对资产评估增值所得允许5年内分期缴税。

3、问:此次调整和完善股权激励税收政策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形势不断高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日益活跃,与之相关的股权激励等税收政策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一些非上市公司为吸引人才,也比照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与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司股权变现能力较弱,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不确定性较大,他们希望给予进一步税收优惠,包括调整股权激励的纳税时点,降低适用税率等,以减轻税收负担。

为深入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国家创业创新战略的实施,使科技成果最大程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财税部门在参考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情况和问题,对现行股权激励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完善。一是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经验,将股权激励分为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和不可享受税收优惠的两大类,在规定严格限制条件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二是扩大现行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由高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扩大到其他参与创新创业的市场主体,优惠政策针对的股权激励方式也由目前的股权奖励扩大到股票(权)

期权、限制性股票等其他方式;三是在优惠方式上,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实施递延纳税政策,同时降低适用税率。上述政策调整有效降低了股权激励的税收负担,将进一步激发和释放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活力和积极性。

4、问:此次调整后股权激励税收政策有何变化,对纳税人税负有怎样的影响?

答:按照调整前的税收政策,企业给予员工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员工应在行权等环节,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的7级累进税率征税;对员工之后转让该股权获得的增值收益,则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税。

为减轻股权激励获得者的税收负担,解决其当期纳税现金流不足问题,此次政策调整,一是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由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即纳税人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暂不征税,待今后该股权转让时一次性征税,以解决在行权等环节纳税现金流不足问题;二是在转让环节的一次性征税统一适用20%的税率,比原来税负降低10-20个百分点,有效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上述政策进一步加大了对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对于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增强经济发展活力、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将发挥重要作用。

5、问: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税收政策是如何调整的,有何积极意义?

答: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应就评估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并允许在5年内分期纳税。为加大对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和个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此次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增加递延纳税的政策选择。企业或个人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同时规定,无论投资者选择适用哪一项政策,被投资企业均可按技术成果评估值入账并在税前摊销扣除。上述优惠政策将大幅降低企业和个人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税收负担,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6、问: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股权激励政策规定要“符合条件”,请问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从欧美等发达国家通行做法看,对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的股权激励都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目的是规范股权激励行为,鼓励长期投资,防止逃漏税款。借鉴国际经验,此次出台的税收政策对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的股权激励规定了以下7方面的限制条件:一是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主体。参考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结合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一般原则,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是境内居民企业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二是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核批准。为体现股权激励计划的合规性,避免企业的暗箱操作,规定股权激励计划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立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三是激励股权标的。为体现激励对象与公司的利益相关性,激发员工的创业热情,规定

激励股权标的应为本公司的股权,授予关联公司股权的不纳入优惠范围。同时,考虑到一些

科研企事业单位存在将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企业,并以被投资企业股权实施股权奖励的情况,因此规定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四是激励对象范围。为体现对企业从事创新创业的支持,避免企业将股权激励变相为一

般员工福利,规定激励对象应为企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人员由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决定,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五是股权持有时间。为实现员工与企业长期共同发展的目标,鼓励员工从企业的成长和

发展中获利,而不是短期套利,因此对股权激励的持有时间作出限定: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限售条件解除之日起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六是行权时间。为体现股权激励计划的约束性,也便于税收管理,借鉴国际经验,规定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七是股权奖励的限制性行业范围。考虑到股权奖励这一方式较为灵活,为避免企业通过

这种方式避税,真正体现对企业因科技成果转化而实施股权奖励的优惠,需要对实施股权奖

励的行业范围进行适当限制。鉴于目前科技类企业统一标准难以界定,对其审核确认较为困难,因此借鉴国际通行作法,采取反列举办法,通过负面清单方式,对住宿和餐饮、房地产、

批发和零售业等明显不属于科技类的行业企业,限制其享受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负面清

单之外企业实施的股权奖励则可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7、问:递延纳税期间,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税收

政策如何处理?

答:企业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享受递延纳税期间,企业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政

策文件中所列的可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条件第4项(激励对象范围)、第5项(股权持有时间)或第6项(行权时间),该股权激励计划不能继续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税款应及时

缴清。递延纳税期间,企业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发生变化,进入负面清单行业的,已经实施的

股权激励计划可继续享受递延纳税政策;自行业变化之日起新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得享受

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8、问:股权激励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只适用非上市公司,那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政

策是如何处理的?答: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个人从二级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其股票转让所得以及持股1年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均已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优惠力度是非常大的。同时,考虑到上市公司股票流动性强,变现快,因此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再递延至转让股票时缴税,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即对其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

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确认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款。考虑《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转让本公司股票方面有一定的期限约束,为解决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对象缴税在时间方面的困难,此次政策调整进一步延长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纳税期限,由现行政策规定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此外,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公司,考虑其属于非上市公司,且股票变现能力较弱,因此按照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执行。

9、问:现行中关村股权奖励递延纳税试点政策已到期,新政策与中关村政策如何衔接?

答:经国务院批准,2014-2015年在中关村试点股权奖励递延纳税政策,即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人员的股权奖励,允许递延至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纳税。该试点政策于2015年底到期。此次对股权激励税收政策进行调整,新政策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中关村统一按新政策执行;同时,对中关村2016年1

月1日至8月31日之间发生的尚未纳税的股权奖励事项,符合条件的可按新政策执行。

10、问:对股权激励实施递延纳税政策,需要哪些征管配套措施?

答: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将纳税环节递延至股权转让的时点,由于自然人流动性强,税收后续管理难度很大,对信息的时效性要求较高,为维护国家权益,确保税款有效征管和入库,将配套实施以下征管措施:一是企业实施享受税收优惠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未经备案,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应负责代扣代缴税款并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企业每年应向税务机关报告激励股权的持有及转让情况;三是加强部门协作。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开展股权变更登记数据共享,税务部门据以做好税款征收工作。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三)本通知所称股票(权)期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权)的权利;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处置该股权;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四)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全部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第一条第(二)款第4至6项条件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一)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二)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款的计算,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股权奖励应纳税款的计算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三)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四)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四、相关政策

(一)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股权后,非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处置递延纳税的股权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征税规定执行。

(三)个人转让股权时,视同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股权优先转让。递延纳税的股权成本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不与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成本合并计算。

(四)持有递延纳税的股权期间,因该股权产生的转增股本收入,以及以该递延纳税的股权再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当期缴纳税款。

(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适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五、配套管理措施

(一)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

国家政策分析

国家、山东省、青岛市三级政府旅游政策解读 (2007-2012年) 孟祥蕊200941100226 摘要:旅游政策是旅游发展的目标和一套实现目标的规范准则,对促进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旅游产业政策、专项旅游政策和旅游政策经验借鉴等方面对中国旅游政策主要研究领域进行了综述。积极响应国家相关政策,调整青岛经济金融及旅游产业政策,为青岛旅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 必要的政策引导与财政支持 关键词:旅游;旅游产业;旅游政策 第一篇国家级 一、政策概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受到全世界的瞩目,这与我国实施有效的旅游政策密不可分。因为我国实行的是“政府主导”的旅游发展战略,而政府对旅游业的宏观调控或校正以政策性调节为主,即制定各种有关的旅游政策,并围绕一个或几个主要的政策目标加以实施。旅游政策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旅游业的兴衰成败。 十一五期间,中国旅游业主要取得八个方面的成就:旅游产业基本完成起飞,进入持续高速增长新阶段;国际旅游持续发展,已成为世界旅游大国;国内旅游进入大众化阶段,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旅游产业体系日臻完善,产业竞争力不断提升;区域旅游合作方兴未艾,成为旅游发

展重要方向;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旅游管理体制逐步完善;履行入世承诺,对外开放稳步推进;旅游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日渐显著。 总结这期间的发展经验,主要是六个坚持:坚持服务大局,发挥旅游产业综合功能;坚持以人为本,满足游客需求;坚持产业化发展;坚持改革创新,推动政府主导;坚持联合协作;坚持高标准,努力实现国际接轨。 作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总体部署的专项规划,“十一五”中国旅游业发展规划针对旅游业发展的特点和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明确发展思路和工作重点寻找着力点和工作方向。旅游业发展规划与国家规划相衔接,在内容上突出培育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特征,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大趋势中明确旅游产业的地位和作用。 配合国家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十一五”旅游发展将促进城乡区域统筹的旅游发展新格局。西北和西南地区,成为我国旅游业发展新的战略基地。东北地区旅游业成为促进经济结构转型的重要接续产业。中部地区,依托承东启西、贯通南北的区位优势,发挥河南、山西、安徽以及湖南、湖北、江西等省旅游资源和优势,成为促进中部崛起的战略支撑点。沿海地区则是我国建设世界旅游强国的示范地区。在海峡西岸旅游区、粤港澳旅游区、长江三角洲旅游区、环渤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总结

大洼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总结 大洼县被确定为全省城乡一体化试点县以来,县委、县政府对城乡一体化工作高度重视,迅速统一思想,积极行动,扎实推进,开局良好。 一、县域基本情况 大洼县位于辽宁省西南部,地处环渤海经济圈东北部,是联结辽南、辽西与辽中三大经济板块的重要节点,也是上升为国家战略的辽宁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区域之一。县域辖区总面积1683平方公里,全域为国有农场,全部为国有土地,下辖15个镇(农场),总人口40万,农工已纳农垦职工养老保险体系。 2010年,全县地区生产总值实现280亿元,增长55.6%,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有望进入全国百强县(市)行列,被列为全省唯一的全域城镇化试点县。 长期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土地管理、耕地保护等工作,建立健全了较为完善的“批、供、用、补、查”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在破解用地瓶颈、推进经济快速发展上,用实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逐渐探索出了符合大洼实际的利用增减挂钩统筹城乡发展的路子。 二、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情况

为有效解决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用地瓶颈问题,我们在用足用活政策,多方增加建设用地指标和积极对上争取土地指标的前提下,突出抓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一)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基本情况 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启动工作始于2009年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改委小城镇建设项目,到目前,经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批准五个批次、十五个项目区,累计批复挂钩周转指标904.3107公顷,项目区共涉及拆旧区总面积1057公顷,规划区内拆旧户数10160户,拆迁人口35679人、拆迁村屯85个。 (二)主要工作做法 1、思想认识到位 经过学习和引导,全县上下思想高度统一,一致感到增减挂钩政策是我县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必须牢牢把握,这样才能拉大发展空间,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可以说,增减挂钩是我县城乡一体化的发动机,增减挂钩的作用和意义不仅仅在于争取多少建设用地指标,而是通过挂钩规划的实施,可以大手笔地谋划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空间布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维护农民权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三次产业形成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真正使统筹城乡一体化实现跨越式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企业调查问卷(20210201093842)

附件2 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企业调查问卷 各有关企业: 为跟踪评估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在企业的具体落实情况,分析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完善相关政策及操作办法,方便企业更好、更便捷地享受到政策优惠,特开展本次问卷调查。 请认真、客观地回答每一个问题,我们将妥善使用贵单位提供的宝贵信息,用于政策的评估和完善,保证不向任何无关机构或个人透漏。问卷采用网上填报方式,请于2015年11月25日前登陆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网站()填写和提交。为保证问卷质量,建议由贵单位分管财务和科研工作的人员共同填写。 衷心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 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 2015年11月 ?填写说明:选择题部分,除有特别说明外,均为单选。 一、基本信息 1.企业名称: ________________ 2 ?企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 3.企业所在技术领域: _______________ 4?所在地区: _________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兵团)5. 企业的性质: □国有□民营□中外合资□外商独资□港澳台企业□其他(请具体说明): _______________ 6. 贵企业是否为咼新技术企业: □是□否 7. 贵企业是否为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定的创新型(试点)企业: □是□否 如是,属于以下哪类:

□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

□省(市、自治区)级创新型企业□省(市、自治区)级创新型试点企业 8. 贵企业按规模分类为: □大型企业(从业人数三1000人,年营业收入三40000万元) □中型企业(300三从业人数<1000人,2000万元三年营业收入<40000万元) □ 小型企业(20三从业人数<300人,300万元三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 □微型企业(从业人数<20人,年营业收入<300万元) 9. 贵企业2014年以来是否曾获得中央或本地区财政性资金支持: □是□否 10?贵企业2014年以来是否从事了以下创新活动(可多选): □由本企业自行开展科技研发活动 □本企业独自、牵头或参与承担各类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 □由本企业出资委托其他企业(包括集团内其他企业)、研究机构或高等学校进行的研发活动 □由本企业出资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 □为实现产品(服务)创新或工艺创新而购买或自制机器设备 □为实现产品(服务)创新或工艺创新而租赁机器设备 □为开展自主研发购买软件、专利、版权、非专利技术、技术诀窍等技术类无形资产□申请、注册专利、软件著作权、版权、设计权或新药证书、植物新品种 □为实现产品(服务)创新或工艺创新而进行人员培训 □为开展技术类创新活动临时聘用外部研发人员、技术工人 □将新产品(服务)推向市场时进行的活动,包括市场调研和广告宣传等 □与实现产品创新或工艺创新有关的可行性研究、测试、工装准备等其他活动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3)对于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因弄虚作假、违法违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而被取消高新资格的,税务机关可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另32号文件取消了172号文件中“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的规定。 5.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报告义务: (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2)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172号文件曾规定发生上述情况时,需于15日内向认定机构报告,32号文件报告时限放宽,更有利于纳税人。 (3)新增“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被取消高新资格。” 6.新增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搬迁时,高新资格的延续问题: (1)企业于高新资格有效期内完成整体迁移的,资格继续有效; (2)企业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重新认定; (3)企业超过高新资格有效期进行整体迁移,32号文件对相关资格延续问题未予明确,实际操作中,应由迁入地认定机构重新进行高新资格认定。 7.企业存在偷、骗税行为的,不再作为取消高新技术资格的情形之一。 (三)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变化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趋势及产业结构调整,32号文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较172号文件列举的内容有较多改变,主要是新增了国家将重点扶持的新兴行业,例如:“电子信息”板块中新增“云计算与移动互联网软件”、“卫星通信系统技术”等;“新材料”板块中新增“与文化艺术产业相关的新材料”等;“高技术服务”板块中新增了“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技术”等等,不再详述。 二、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

关于帮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

关于帮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 2002年9月,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在全市开展帮扶困难职工活动的意见》。两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单位的努力配合下,党员干部的积极参与下,帮扶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呈现出了“政府部门出台政策帮、机关单位对口帮、党员干部结对帮”的特点,受到了困难职工和社会各界的拥戴和盛赞。尤其是职能部门出台的优惠政策成为帮扶活动的主渠道,许多困难职工从中受益,摆脱了贫困。为了进一步深化帮扶活动,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按照市领导要求,市帮扶活动办公室近期就我市帮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汇报如下: 一、有关部门出台的优惠政策 1、市工商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2、市地税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3、市教育局制定了《关于切实解决困难职工子女就学问题的意见》。 4、市卫生局制定了《关于对困难职工实行医疗卫生保障帮扶的通知》。 5、市房管局制定了《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6、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再就业优惠正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7、市民政局与市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特困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8、市司法局与市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市职工法律服务站的通知》。

9、市财政局转发了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二、优惠政策落实的总体情况 以上部门出台的优惠政策是基于解决困难职工的“生活难、就业难、就学难、就医难、住房难、诉讼难”等实际问题制定的,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在一定程度上健全了帮扶机制,强化了帮扶活动。 1、领导重视建立组织 在调查中发现,各单位都能充分认识到帮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帮扶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推动漯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有效举措来抓,努力做到服务帮扶活动、服务困难职工。为了加强领导,均成立了一把手任组长的帮扶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帮扶工作,制定帮扶计划,实施帮扶活动,督促优惠政策的落实,深化帮扶活动的开展。 2、采取措施落实政策 为了使与困难职工息息相关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帮扶活动中的作用,各职能部门采取措施,精心筹划,周密部署,千方百计为困难职工创造良好的帮扶环境。如市工商局通过开辟困难职工再就业“绿色通道”、设立下岗职工再就业信息咨询服务热线、引导和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吸纳下岗职工、支持国有企业提高自我消化富余人员的能力等四条途径扶持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下岗、困难职工开展了“零就业”家庭援助、就业渠道援助、政策援助、职业指导援助、提供就业信息和岗位援助、技能培训援助、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援助、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援助等。市教育局下发了《关于在全市教育系统内组织开展与特困学生结对救助活动的通知》,对各学校明确要求,

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对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几点思考 对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几点思考 为贯彻中央统筹城乡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部署要求,国土资源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保障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以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基本思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模式,是对近年来在“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中所采用的一种新的土地整理、利用和管理模式。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一方面是建设用地的挂钩——即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必须以相当规模的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为前提条件,以盘活闲置、低效利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方式,为工业化、城镇化提供必要的建设用地,实现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的有效控制。另一方面是耕地的挂钩。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新增加的耕地,对城镇建设占用耕地的有效补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实现城乡统筹中“保护耕地与保障建设”的双赢。从本质上讲,增减挂钩是建设用地的整理,是土地利用结构布局的调整和优化,也是城乡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具体来说,就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等规划,按照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的要求,引导农村居民点适当集中建设,同时开展对旧村庄的复垦还耕,在保证农村必

要建设用地的前提下,将节约的土地用于城镇建设,实现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平衡,耕地占用与复垦相平衡,城乡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一项有利于保护耕地、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是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抓手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突破口。 一、当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对挂钩政策的认识存在偏差一方面一些地方把增减挂钩工作仅仅当成是增加城镇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方式方法,对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建设新农村重大作用认识不足。有一些地区过分关注周转指标,简单地把增减挂钩理解为解决用地矛盾的手段,对周转指标的关注度太高,期望值过大,存在着片面争取周转指标规模的倾向。另一方面,由于工作没有按照要求进行,趋于片面,各地村镇建设规划滞后,造成了增减挂钩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建设规划衔接不够;前一阶段的试点工作,主要在于拆旧复耕和新村建设等,没有综合考虑田、水、路、林的整治,没有充分做好与当地农民就业、产业发展、新农村建设的协调和整体推进。(二)性质不同的两个区域在一起,产生利益的偏向城镇化过程中容易出现土地城镇化了,但是人留在农村;或者人跑进城里了,但是农村还留有居住的地方,这就是一个城镇化过程不合理的现象。在目前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条件下,把城镇和农村两个行政级别和性质不同的区域放在一个项目区,似乎是消除了行政上的影响,但是我国长期形成了城市和农村的区别,国家政策长期偏向城市,已经成为一个思维导向,当城市和农村发生利益冲突时,利益总是偏向城市。在一个项目区内,本来需要两个行政区协商的事情变成为在项目区内解决,农村的利益容易受到侵犯。(三)对农民和集体的利益考虑不充分

落实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及建议_调研报告_报告总结_114

落实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及建议_调研报告_报告 总结_114 落实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及建议_调研报告_报告总结近年来,我省非常重视科技创新工作,相继出台了一些促进科技创新创业优惠政策,有力地支持了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表明了国家在当前及今后较长时期内将重点鼓励和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创业。本文就落实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作一些初步探讨与分析。 一、我市落实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我市科技创新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我市高新区纳税人享受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执行情况。截止2008年底**高新区共有198户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涉及国税部门征管企业所得税88户,共减免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17238万元。 2、“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落实情况。2007年(2008年汇算清缴未结束,数据暂无),属于**高新区国税辖管的有技术开发费立项的企业共18户,但申报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只有9户,其中,外资企业3户,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2000万元,加计扣除额1000万元;内资企业6户,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1075万元,加计扣除额537.5万元。其他企业都因本年度未发生或某些原因未申报加计扣除。 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执行情况。2008年,共有88户企业享受了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合计销售收入66057.18万元,即征即退增值税2880.68万元。 二、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9年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2019年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关于有限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江苏税收优惠政策 1.有限公司增值税:增值税可享受地方留存部分50%——70%的税收奖励(地方留存为总增值税纳税额的50%) 2.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所得税可享受地方留存部分50%——70%的税收扶持奖励(地方留存为总增值税纳税额的40%) 3.有限公司注册一年后可以核定企业所得税,税率2.5%。 二、重庆黔江工业园区 1.有限公司增值税:增值税可享受地方留存部分30%——50%的税收奖励(地方留存为总增值税纳税额的50%) 2.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所得税可享受地方留存部分30%——50%的税收扶持奖励(地方留存为总增值税纳税额的40%) 三、重庆万州经济开发区 1.有限公司增值税:增值税可享受地方留存部分30%——50%的税收奖励(地方留存为总增值税纳税额的50%) 2.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所得税可享受地方留存部分30%——50%的税收扶持奖励(地方留存为总增值税纳税额的40%) 四、重庆荣昌高新产业园 1.有限公司增值税:增值税可享受地方留存部分30%——50%的税收奖励(地方留存为总增值税纳税额的3 2.5%)

2.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所得税可享受地方留存部分30%——50%的税收扶持奖励(地方留存为总增值税纳税额的40%) 关于个人独资的核定征收 注:现目前只有小规模纳税人可进行核定,开票量为500w, 一、山东工业园区 1.个人所得税按照10%的行业利润率核定后,再按照五级累进制进行纳税 二、重庆万州经济开发区 1.个人所得税按照2%定额核定。(开票量500w以下个人所得税均核定为2%) 三、重庆荣昌高新产业园 1.个人所得税按照行业利润率15%进行核定后,再按照五级累进制进行纳税 办(189)理(9629)流(3588黄老师)程 1. 核名,企业提供5-8个名字核定外网,企业需要提供法人的身份证扫面件,照片要清晰,最后是下面垫有白纸。(有限公司还需要提供股东,法人,财务,监事的身份证扫面件) 2. 去当地拿住所证明,核名通过以后我司会去当地拿住所证明。 3. 准备资料给法人签字,签字以后法人身份证原件和资料一起寄给我司,我司拿到当地税务去扫描,扫描以后最迟5个工作日出执照。

增减挂钩专项规划存在问题及分析

增减挂钩专项规划存在 问题及分析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摘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作为减缓耕地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这两大主题之间的矛盾的重要手段,成为目前我国建设用地指标控制的关键部分。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许多不和谐的现象,最典型的就是违背公众意志的暴力拆迁、农民产权受到侵害。本文通过对增减挂钩规划存在问题的阐述以及深层次原因的剖析,以期为我国土地用途管制和农民权益维护提供借鉴。 关键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土地利用分区;用地指标 一、引言 建设用地总量的控制一直是我国中央政府关注的重要议题。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区域土地由于缺乏合理的村庄规划,处于粗放、散乱利用的状态。在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为了给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提供富余指标、实现农村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要对部分村庄进行拆迁合并,实现城市和农村之间建设用地指标的转移,即城乡建设用地挂钩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增减挂钩”)。 [1]2004年10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出:要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从2006年开始,国土资源部先后批准试点涉及省份共24个,先后三次共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约43万亩。[2]尤其是在我国的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建设用地指标难以满足当地城镇建设、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需求,因此促使各地区对农村居民点进行拆迁合并。增减挂钩规划作为服务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战略目标的专项规划,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待拆迁村进行进一步的规划,落实建设用地转移的具体空间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税收优惠在整个税款征收中的占比很少,但它却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方面,税务机关通过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使纳税人应当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得以具体兑现,从而有效地促进了企业经济的发展。然而,有些纳税人受利益驱动,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编造不实鉴定,办假外资企业和虚假的申报骗取税务机关的减免税优惠,导致国家税款严重流失。为了加强征收管理,维护税收秩序,堵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的税收漏洞,笔者本着税务机关便于征收管理和维护,税收优惠政策准确执行的原则,分析在实际征管中导致税款流失的根本原因,就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对策,以期达到规范税收优惠的目的。一、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原因1、个体工商业户的销售收入难于确定。个体工商业户建帐建制是一个老大难问题,虽建帐但大多虚假不实,帐证不全更是随处可见。不建帐或者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由于个体经营者普遍知识水平较低,根本不懂财务制度,许多个体户经营收支与家庭的其他费用混为一体,致使无法记帐。二是为了降低进货价格,个体户在进货时,如向供货方索要发票,供货方就会抬高货物的出售单价,故一般不要原始发票,这样在客观上造成原始凭证缺乏,因此进货登记簿和凭证粘贴簿等也就形同虚设了。帐证不全的直接后果,导致了申报数据的不准确。税务机关只能以保本法或以其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销售收入,而推算出来的销售收入与实际的销售收入必然存在差异,从而导致有些销售收入超过起征点的个体户免征了增值税,而低于起征点的却征收了增值税,从而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公正性。2、农业产品出售者的身份难于确定。农业生产者到外县(市)销售其自产的农产品,一般由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其开具《自产自销证明》,由销售地税务机关查验后、免征增值税;但农业生产者在本县(市)销售其自产的农产品,因出售者数量众多,且流动性强,一般不会持《自产自销证明》,致使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管中,对出售者的身份无法辨认,从而使一些临时商贩或无证经营农产品的个体户无形中享受了免税的待遇,逃避了应缴的增值税。3、进口仪器、设备的用途难于在确定。纳税人将用于非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育的进口仪器、设备的用途向税务机关作虚假申报,待享受到免税待遇后,即改变其用途,这样就会使国家税款白白流失。4、外商投资企业的真假难于确定。在所有税收优惠中,要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最多,有著名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二免三减半”;有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及沿海经济开放区的优惠税率;还有先进技术企业、“双密”型企业的减半征收;以及购进国产设备的所得税抵免和再投资退税等等,如何用足用好这些优惠政策,更好地促进外向型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是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关键所在。现阶段外商投资企业如雨后春笋,就我市而言,平均每年就以25.8%递增,在日常的征收管理中,我们发现一些规模较大,销售较多的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都摇身一变,变成了独资或合资的企业,然后堂而皇之地去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而享受完“二免三减半”之后,企业的销售就会明显减少,甚至会出现零销售,从此或变成一个空壳企业,或变为另一个外资企业的附属关联企业,待经营期满10年,即申请注销关闭大吉,而一个由同一法定代表人管理的新外资企业又会出现,接着便会继续去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了。5、福利企业的企业性质难于确定。原有一些属国有、集体性质或乡镇办、村办的福利企业,通过改制成了股份制企业,名称上虽然是股份制,而实际上已为一人或数个股东所控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个体、私营企业,如果只按企业营业执照上标明的“企业性质”来核对其性质而忽略了其实际性,那么,税收优惠的范围就会在疏忽中扩大。另外要注意假报“四残”人员名单的情况,有些企业的“四残”人员占比根本达不到标准,而以虚假申报的方式来骗取税收优惠照顾。6、废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用料掺比签定的真假无法确定。废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企业有有权机关批准,其生产的产品.通过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废旧资源的用料掺比达到规定标准,并发给鉴定证书。然而,税务机关在实际调查中发现,有的产品根本达不到规定的比例,但因其有有权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仍给予办理了税收优惠。

生物质发电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及实行难点

政策引导及税赋专题汇报材料 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高级阶段,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是现阶段建设生态文明必须着力抓好的两项战略任务。目前,由于人均能源资源紧缺,环境承载能力较弱,沿袭高投入、高能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发展下去,资源难以为继,环境难以承受,付出的代价过高。生物质发电可以变废为宝,化害为利,有效增加能源供应,治理环境污染;同时,还可以有效延长农业产业链,增加农民收入和就业机会,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因此,大力发展生物质发电,对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作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和措施。然而,在现有的政策环境下,生物质发电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无法在经济上充分得到体现,与燃煤发电处于不公平竞争的状态,加之生物质发电是一个新兴产业,设备价格和生产成本较高,难以形成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必须实行更为优惠的政策,才能解决生物质发电企业的生存问题,才能保证生物质发电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才能使生物质发电企业更好地为改善社会环境、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增加农民收入和创造社会效益等方面作出更大的贡献。 一、目前生物质发电企业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 1、常规电价补贴。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生物质发电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分地区制定标杆

电价,电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组成。补贴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25元。发电项目自投产之日起,15年内享受补贴电价;运行满15年后取消补贴电价。2006年之后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的生物质发电项目享受补贴电价。 2、临时电价补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2008] 640号),对纳入补贴范围内的秸秆直燃发电亏损项目按上网电量给予临时电价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 3、接网费补贴。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是指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而发生的输变电投资和运行维护费。接网费用标准按线路长度制定:50公里以内为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为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为每千瓦时3分钱。 4、电网公司全额接受生物质发电企业上网电量。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5、税收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生物质发电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根据条例,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指南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督察指南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6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中“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原文: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结合审计署近年来重点关注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问题,选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等创业就业税收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督察。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一)督察内容 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 年。

(二)督察重点 1.税务机关是否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允许其加计扣除和税前摊销。 2.享受了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政策适用是否准确,减免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有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不应减免而减免了税收优惠。 3.对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存在明显疑点的(包括超额享受和不应享受而享受),税务机关是否及时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是否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三)督察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

2020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2020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能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根据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及优惠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所得税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4号) 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7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 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 政策。 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 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另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而根据印花税的一般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 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 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 工本费。 以往优惠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10%的优惠税率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下一页更多精彩“2017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对当前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看法和建议(1)

对当前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看法和建议(1) 国家对作为再生利用资源的废旧物资 给予了一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了资源浪费,提高了资源的综合利用能力和水平,但通过近几年的政策执行情况来看,出现了较多的利用废旧物资偷逃增值税现象,有悖于国家出台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政策规定中有不完善的地方,另一方面是一些纳税人钻政策空隙,大肆侵占国家税款,同时也有一些是税务机关未能严格加强管理的原因。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经济秩序,正确理解、贯彻和执行国家的废旧物资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近期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完善有利于节约资源的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税 收优惠政策。今年,我们对所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进行了调查,共检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22户,经营规模也各自不同,

有国有企业,有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大多为30万到50万元,但经营收入数额却非常大且呈逐年上升趋势,有的年度增长幅竟达十几倍,由上年的200万左右上升到2000—3000万元左右;另一方面,实际经营场所与其经营收入额明显不相适应,财务核算不正规,财务制度不健全;经营商品的种类大多集中在废旧金属上,如废旧钛材、废钢铁。在税收政策方面,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享受免税政策,定期核定纳税人的免税资格,符合条件的即享受免税,相反则不享受免税。 归纳之,有以下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未能严格执行税收财务制度,会计核算不健全。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5]6号文件“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4]6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国税发[2005]2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

增减挂钩意义与作用

增减挂钩意义与作用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增减挂钩意义与作用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一项一举多得的重大土地政策措施,是解决当前保障发展与保护耕地矛盾的有效途径,也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手段。 (1)增减挂钩是推动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手段。通过增减挂钩,将节约出的土地指标,调剂到城镇使用,能够获得土地收益反哺农村,可以为新农村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筹集大量的资金。通过增减挂钩,引导农民适当集中居住,对零散的农村居民点进行相应撤并,能够极大地节省农村基础设施等建设的投入;通过增减挂钩,将农村建设用地整治节余的土地指标调剂使用,按照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要求,将获得的增减挂钩指标收益返还农村,能够有效解决新农村建设“缺资金”的问题,改善农村住房和墓础设施条件,改变农村落后面貌,大大缩短新农村建设需要的时间。通过增减挂钩,搭建良好项目平台,引导资金、技术和项目向农村流动,有利于扩大农村投资,推动农业规模经营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 (2)增减挂钩是促进土地节约利用,实行建设性的保护,提高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能力的有效途径。我市正处于城镇化、工业化快速发展时期,土地需求刚性增长,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面临着巨大困难。要破解这一难题,必须走了一条积极的保护道路。通过增减挂钩工作,开展旧村庄、空心村、废弃建设用地等的整理复垦,并配套推进田、水、路、林综合整治,不仅能够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坚守耕地红线;而且有利于提高土地节约利用水平,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布局,有效拓展建设空间,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3)增减挂钩是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平台。 增减挂钩是土地管理政策的创新,几乎涉及农村土地管理的各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推动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和制度改革。

地税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情况总结

地税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情况总结 紧紧围绕“让群众好办事、为群众办好事”,让最需要帮助的人能够得到帮助,群众最盼望的事能够及时办好,群众最不满意的事能够得到纠正,结合区局职能,我局安排实施了一系列方便纳税人的政策措施。 强化纳税服务。严格执行《文明礼仪标准》,强调微笑服务;加强自我学习及部门培训,提高服务水平;采用一机双屏,使纳税人可以同步看到办理流程,提高办税透明度及准确率;设立服务评价器及意见簿,采取纳税人评议的方式,对办税员的服务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结果纳入工作考核。 简化办税流程。除高新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外,其他审批事项实行在征收大厅先办后审,强化后续管理的工作流程,减少纳税人多头跑的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加强税收宣传。结合税收宣传月及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利用市集集中地、基层调研、蹲点服务、稽查及管理下户、征收大厅等,不定期宣传税收政策及办税流程;定期举行税企恳谈会,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对纳税企业进行税收宣传。通过宣传使纳税人明白纳税,纳明白税。 丰富员工业余文化生活。购进体育运动器材及设施,通

过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缓解员工工作压力,增进员工的团结协作。 扎实推进帮扶行动。摸清单位困难人员情况,建立台账,通过组织单位人员定期到困难家庭慰问劳动、自筹及向市局争取特困职工救助等形式,对家庭困难职工给予精神及物质的关怀。 创新服务方式举措。通过自助办税终端,使纳税人可以不用等待,自行进行办税处理;购置业务查询机,集纳税宣传、办税流程、税收政策、地税局简介及各科室分工及人员介绍查询与一体,利用现代科技服务纳税工作,服务纳税人。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针对小微、高新技术企业、残疾人就业创业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凡是纳税企业符合政策规定、材料齐全的,积极给予落实,支持帮助企业发展,减轻企业负担;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在情况属实的情况下,根据政策规定,准予其延期纳税。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效应分析与思考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效应分析与思考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 一、“十一五”时期荆州市税收优惠执行效果明显 “十一五”时期,是荆州国税系统执行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减税让利最多最大的五年,也是地方经济发展最好、税收收入增长最快最多的五年。“十五”时期,全市共组织国税收入 亿元,税收优惠累计亿元,占国税收入的比重为。而“十一五”期间,税收优惠累计达亿元,占同期国税收入的。五年间,税收优惠总额增长了两倍, 占国税收入的比重提高了近个百分 点。“十一五”期间,全市国税系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共计户次。按税种分,其中增值税减免亿元、所得税减免亿元、车辆购置税减免万元、办理出口退税亿元。据统计,上述亿元税收优惠充分发挥出政策导向和税收调控职能。其中,用于固定资产基础建设投资亿元,用于技术改造亿元,用于新产品、新技术研发亿元,用于改善民生等支出亿元。对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引导性作用。从政策时效性和区域经济特色考虑,我们选择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转型和农业产业化等三个重点优惠政策项目,通过采集相关数据,运用评估模型,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税收优惠政策效应的实证分析。 (一)增值税转型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增值税转型改革两年多来,荆州市企业共计申报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万元,占同期申报抵扣进项税总额的,占同期应纳增值税总额的,历年抵扣税额相对均衡。同时,固定资产抵扣的行业性、项目性、区域性集中现象十分突出。分行业看,占比最大的是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共抵扣万元,占抵扣总额的; 其次是化 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共抵扣万元,占抵扣总额的。这三年间,我市固定资产抵扣相对集中在荆州城区,集中在几个大项目上,带动城区的抵扣额占到全市的。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年新《所得税法》颁布以来,全市共有家企业享受了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其中国税部门管理的有家,均为工业企业,均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领先优势,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按认定时间分,年度认定家、年度认定家、年度认定家。按所属类型分,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户,资源与环境技术户,新材料技术户。户企业中,有户企业在实施新法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新法实施年来,家企业累计享受所得税减免万元; 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额万元,其中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万元,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摊销万元。新法施行前后,企业减免税额和加计扣除额增加的幅度相当大,年减免税额较年增长; 研发费加计扣除额较年度大幅增长。根据企业实际发生数计算,户企业近三年平均所得税税负率为。 (三)农业产业化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到年底,荆州已建成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个,省级龙头企业个。其中国税部门管理的省级以上的企业家。全市农业产业化优惠具有“范围广、数额大、不平衡”等特征。“范围广”指农业产业化涉及的一揽子非专有税收优惠类别和项目,在全市企业中均涉及。“数额大”指税收优惠的额度相当可观,在“十一五”期间,家企业共实现免征增值税销售收入亿元,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亿元,所得税减免亿元,出口退税亿元。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德炎水产享受出口退免税万元。“不平衡”指税种优惠的不平衡,目前所得税直接减免的力度相对薄弱; 企业享受优惠的不平衡,由于经营项目、经营规模、经营能力方面的差异,有户龙头企业几乎没有享受到直接的税收优惠。

增减挂钩政策成效与问题分析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 1引言 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城市建设用地不足,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目标锁定农村,居民点分散、人均占地严重超标、“空心村”现象普遍,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程度较低→为了缓和土地资源匮乏与浪费的矛盾→国土部门制定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受制于我国耕地保护国策和土地利用规划) 为何要实施挂钩,现实中给人的感觉就是因为城市发展需要建设用地,但又没有用地指标,所以要把农村居民点整理出来,为城市建设制造用地指标所以很多,很多学者专家对“增减挂钩”提出质疑。但是,国家要发展,城市要建设,就必须要占用空间,占用土地,该项工作对于保发展、保红线、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有效改善民生、加快新农村建设等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政策。个别地区出现农民“被上楼”现象,是对政策执行出现偏差(刘文鹏 2011)。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国家推出的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破解保护与保障“两难”困境的一项重要管理措施,增减挂钩不可因噎废食(覃莉 2010)。其实,无论是挂钩也好、整理也好,规划也好,其出发点是要为社会提供一个最优化的土地空间利用结构,使所有的土地高效率发挥作用,满足经济发展、粮食安全等多方面的需要,而不是只单纯地考虑指标,实质就是土地利用空间的调整或优化(郝晋珉 2010)。增减挂钩政策正是国土资源部在一系列原则和背景下的一项制度创新,任何制度的创新都需要一个过程,我们看到的“挂钩”政策在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是不可避免的,这将有利于相关部门对新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我们不能如丘而止更不能坐以待毙,而是要归纳、提炼其在试点实践中的经验与成效,因为“增减挂钩”的方向是完全正确的(晓叶 2011)。通过实施“挂钩”政策,一方面深入挖掘农村建设用地潜力,提高农村土地利用节约集约度,另一方面拓宽城市建设用地供地渠道,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快速发展。增减挂钩现在出现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而导致的质疑和批评,是因为增减挂钩是一个新生事物,配套监管机制尚未完善。制度设计者一方面需要加强监管,谨慎推进增减挂钩工作;另一方面则需要站在战略的高度,大胆设想,勇于创新,未雨绸缪,为将来配套管理机制完善后的大有作为作好准备(马长发,刘双良 2011)。 2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内涵界定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8】138号发布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项目区由调整增加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地块(建新区)和相应减少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地块(拆旧区)组成,拆旧地块与新建地块要一一对应。“建新区”主要由城镇建新地块、新建中心村、聚居点、集中安置小区等构成;“拆旧区”主要由参与整理复垦的(要动工的)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用地、公路用地、水工建筑用地等地类构成,现阶段以农村居民点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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