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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司鉴所最终版)

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一、法医类

(一)法医病理鉴定

表1.1

序号事项场所仪器配置单位配置类型备注

01

02

03

04 05死亡原因鉴定

死亡方式鉴定

死亡时间鉴定

损伤时间鉴定

致伤物推断鉴定

尸体解剖室

尸体解剖台台必备

应有可使用的尸体解剖室

解剖、测量器械台必备

照明及消毒系统套必备

进排水系统套必备

照相设备台必备

抽送风系统套选配

录像设备台必备

组织器官取材、储

存室

取材台(含取材器械)台必备

须配置组织器官储存室

进排水系统、照明及消毒系统套必配

组织器官固定存放桶套必备

器官标本存放装置个必备

抽送风系统套选配

录像设备台选配

病理切片制片室

切片设备台必备

应有可使用的病理切片制

片室

脱水设备台必备

包埋设备台必备

染色设备台必备

病理切片诊断室生物显微镜(放大倍数:40×~400×)台必备须配置病理切片诊断室

- 1 -

序号事项场所仪器配置单位配置类型备注

多人共览显微镜台选配

图像采集/拍摄系统台选配

图像处理系统台选配

病理切片全息图像扫描仪台选配

切片、蜡块存放室(柜)切片存放柜个必备须配置切片、蜡块存放室

(柜)

蜡块存放柜个必备

运尸工具运尸车(包括担架、尸体存放舱等)台选配

法医病理鉴定技术支持毒物分析实验室

具备挥发性毒物(含乙醇)、气体类毒

物(含CO)、毒品(阿片类、苯丙胺类、

大麻类)、有毒药物、有毒植物、动物、

杀虫剂、杀鼠药、除草剂、金属毒物和

无机毒物检测仪器设备

间必备

死因鉴定项目应有可使用

的满足本配置标准要求的

毒物分析实验室

影像学检查室X线机、螺旋CT 间选配

DNA同一认定实

验室

具备血痕、毛发、肌肉、精斑、甲醛固

定后组织、组织蜡块、组织切片的DNA

同一性比对设备

间选配

- 2 -

(二)法医临床鉴定

表1.2

序号事项仪器配置单位配置要求备注

01

02 损伤程度鉴定

伤残程度评定

临床检查基本工具

(血压计、听诊器、叩诊锤、关节量角器、直尺

或卷尺、国际标准视力表)

套必备

适用于所有法医临床鉴定检查床张必备

身高体重仪台必备

阅片灯个必备

耳镜个必备

照相机(或摄像机)台必备

多功能电生理仪台选配

03 视觉功能鉴定视力表投影仪台必备

适用于视觉功能障碍鉴定裂隙灯台必备

眼底镜个必备

眼电生理仪台必备

验光仪(电脑自动验光仪或检影镜)台必备

检眼镜片箱套必备

眼底成像仪台选配

眼压测量仪台选配

视野计台选配

眼超声仪台选配

光学相干断层扫描仪(OCT)台选配

04 听觉功能鉴定纯音听力测试仪台必备

适用于听觉功能障碍鉴定

中耳功能分析仪台必备

听觉脑干诱发电位仪台必备

鼓膜成像仪台选配

多频稳态诱发电位仪台选配

- 3 -

序号事项仪器配置单位配置要求备注

耳声发射仪台选配

05 性功能鉴定多功能神经诱发电位仪台必备

适用于男子性功能障碍鉴定视听性性刺激测试系统(AVSS))台必备

阴茎硬度测试仪(RigiScan)台必备

彩色超声仪台选配

06 活体年龄鉴定X线机台选配适用于活体骨龄鉴定

- 4 -

- 5 -

表 1.3

序号

事项

仪器配置

单位

配置要求

备注

01 精神状态鉴定 智力测验工具 套 必备 适用于司法精神病鉴定所有项目

02

法律能力评定

(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性自

我防卫能力、诉讼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诉讼能力、作证能力等评定)

记忆测验工具

套 必备 人格测验工具 套 必备 精神症状评定量表(焦虑、抑郁、强迫、躁狂及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等)

套 必备 社会功能评定量表(日常生活能力量表(ADL )、社会功能缺陷筛选量表(SDSS )等) 套

必备 03

精神损伤程度评定 精神伤残程度评定

脑电图或脑电地形图仪

必备

(二选一) 04 劳动能力评定 因果关系评定 摄像、录音设备 套 必备

监控系统

套 选配 精神疾病鉴定 技术支持

具备乙醇、阿片类、苯丙胺类、大麻类等滥用药物检测的仪器设备 选配 应有可使用的满足本配置标准要求的实验室

具备影像学检查的仪器设备

选配

表1.4

序号事项仪器配置单位配置要求备注

00 功能实验室:

法医物证鉴定的各功能实验

室必须分区设置,且满足单向

流程要求

*从事个体识别的实验室必须

配备预检室

采样室间必备

样品储存室(柜)间(柜)必备

预检室间必备*

DNA提取室(常规)间必备

DNA提取室(微量)间选配*

PCR扩增室间必备

PCR产物分析室间必备

基本设备:

*不同区域必须分别配备移液

**从事个体识别的实验室所

必备

移液器套必备*

离心机(1000~10000rpm)台必备

离心机(10000rpm以上)台必备

纯水仪台必备

振荡器台必备

恒温器台必备

灭菌设备台必备

冰箱台必备

紫外灯台必备

超净工作台台必备

- 6 -

分析天平(1mg)台必备PCR扩增仪台必备遗传分析仪台必备生物安全柜台选配** 骨、牙DNA提取工具套选配冷冻研磨机台选配生物显微镜台选配烘箱台选配实时定量PCR仪台选配核酸蛋白测定仪台选配

01 个体识别

人血(痕)预试验、确证试验、种属试验

试剂

套必备

人精斑(混合斑)预试验、确证试验、种

验试剂

套必备

常染色体STR检测试剂盒套必备

累积个体识别能力应大于

0.999999999

必须配置2家公司的常染色

体STR检测试剂盒(出现可疑

结果,排除试剂原因)Y染色体STR检测试剂盒套选配精斑(混合班)检材为必备

线粒体测序试剂盒套选配骨检材为必备

X染色体STR检测试剂盒套选配

DNA定量试剂盒套选配

- 7 -

02

亲权鉴定

(三联体)

常染色体STR检测试剂盒套必备

累积非父排除率应大于

0.9999

必须配置2家公司的常染色

体STR检测试剂盒(出现可疑

结果,排除试剂原因)Y染色体STR检测试剂盒套选配

X染色体STR检测试剂盒套选配

DNA定量试剂盒套选配

03

亲权鉴定

(二联体)

常染色体STR检测试剂盒套必备

累积非父排除率应大于

0.9999

必须配置2家公司的常染色

体STR检测试剂盒(出现可疑

结果,排除试剂原因)

Y染色体STR检测试剂盒套必备

X染色体STR检测试剂盒套必备

DNA定量试剂盒套选配

- 8 -

(五)法医毒物鉴定

表1.5

序号事项仪器配置单位配置要求备注

00 基本设备:

适用所有法医毒物鉴定项目分析天平(0.1mg)台必备

旋涡混合器台必备

离心机(4000r)台必备

微量移液器套必备

玻璃器皿套必备

恒温水浴锅台必备

烘箱台必备

通风柜个必备

冰箱台必备

低温冰箱台选配

制纯水设备台选配

分析天平(0.01 mg)台选配

01 气体毒物类

检测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仪台必备(CO)

包括CO、液化石油气、硫化氢

等参数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台必备

气相色谱仪或顶空气相色谱仪台选配

气体采样装置个选配

02

乙醇检测

乙醇标准物质必备

适用于单一乙醇分析气相色谱仪或顶空气相色谱仪台必备

挥发性毒物类

检测

挥发性毒物标准物质或对照品必备

包括其他醇类、氰化物、苯类

衍生物等参数

气相色谱仪或顶空气相色谱仪台必备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台

必备(非醇

类检测)

03 医用合成药类

检测

有毒药物标准物质或对照品必备包括苯二氮卓类、吩噻嗪类、

巴比妥类等安眠镇静药物和三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气相色谱仪)台必备

- 9 -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液相色谱仪)台(二选一)环类抗抑郁药等参数气相色谱仪(NPD检测器、ECD检测器)台必备

高效液相色谱仪台选配

04 毒品类检测毒品标准物质或对照品台必备

包括阿片类、苯丙胺类、大麻

类、可卡因等参数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气相色谱仪)台必备

(二选一)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液相色谱仪)台

气相色谱仪(NPD检测器)台必备

高效液相色谱仪台选配

05 杀虫剂检测杀虫剂标准物质或对照品必备

包括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

拟除虫菊酯类等参数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气相色谱仪)台必备

(二选一)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液相色谱仪)台

气相色谱仪(NPD检测器、ECD检测器、FPD检

测器)

台必备

高效液相色谱仪台选配

06 杀鼠药检测杀鼠药标准物质或对照品必备

包括氟乙酰胺、毒鼠强、磷化

锌、抗凝血类等参数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气相色谱仪)台必备

(二选一)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液相色谱仪)台

气相色谱仪(NPD检测器)台必备

高效液相色谱仪台选配

07 除草剂检测除草剂标准物质或对照品必备

包括百菌清、百草枯等参数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台必备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台必备

08 有毒植物类检测有毒植物标准物质或对照品必备

包括乌头、马钱子、莨菪生物

碱、钩吻、夹竹桃等参数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液相色谱仪)台必备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台选配

高效液相色谱仪台选配

09 有毒动物类检测有毒植动物标准物质或对照品必备包括河豚、班蝥、蛇毒、蟾蜍、

- 10 -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液相色谱仪)台必备蜂毒等参数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台选配

高效液相色谱仪台选配

10 金属毒物检测金属毒物标准物质必备

包括砷、汞、钡、铊、铅、铬、

镁等参数

样品消解设备台必备

电感偶合等离子体光谱仪台必备

(三选一)

电感偶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台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台

11 水溶性无机毒物检

无机毒物标准物质或对照品必备

包括亚硝酸盐、强酸、强碱等

参数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台必备

离子色谱仪台选配

电感偶合等离子体光谱仪台

选配

电感偶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台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台

- 11 -

二、物证类

(一)微量物证鉴定

表2.1

序号事项仪器配置单位配置要求备注

00 基本设备:

适用于所有微量物证鉴定项目分析天平(0.1mg)台必备

旋涡混合器台必备

离心机(4000r)台必备

微量移液器套必备

玻璃器皿套必备

恒温水浴锅台必备

烘箱台必备

通风柜个必备

制纯水设备台选配

分析天平(0.01 mg)台选配

超声波清洗器台选配

现场勘验和物证提取、包装、分离器材套必备

体视显微镜台必备

放大镜台必备

测量工具套必备

照相器材套必备

01 油漆分析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台必备

扫描电镜-能谱仪台

必备

(三选一)

电感偶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台

X射线荧光光谱仪台

激光拉曼光谱仪台选配

裂解气相色谱仪台选配

显微分光光度计台选配

- 12 -

02 纤维分析显微镜台必备

可选配其它荧光检验仪器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台必备

差示扫描量热分析仪台选配

激光拉曼光谱仪台选配

显微分光光度计台选配

03 玻璃分析扫描电镜-能谱仪台

必备

(四选一)X射线荧光光谱仪台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台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光谱仪台

激光拉曼光谱仪台选配

折射率测试仪台选配

偏振光显微镜台选配

干涉显微镜台选配

差示扫描量热分析仪台选配

样品制备设备台选配

04 纸张分析扫描电镜-能谱仪台

必备

(四选一)

X射线荧光光谱仪台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台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光谱仪台

生物显微镜台必备

(二选一)

纤维分析仪台

多波段视频光谱检验设备台必备

激光拉曼光谱仪台选配

(二选一)

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台

显微分光光度计台选配

纸张厚度仪台

选配

纸张粗糙度测试仪台

纸张透气度仪台

- 13 -

纸张白度色度仪台

纸张光泽度仪台

样品制备设备台选配

05 墨水分析多波段视频光谱检验设备台必备

激光拉曼光谱仪台

必备

(三选一)显微分光光度计台

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台

薄层色谱扫描仪台选配

气相色谱/质谱仪台选配

液相色谱/质谱仪台选配

06 油墨分析多波段视频光谱检验设备台必备

扫描电镜-能谱仪台

必备

(四选一)X射线荧光光谱仪台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台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光谱仪台

激光拉曼光谱仪台

必备

(三选一)显微分光光度计台

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台

薄层色谱扫描仪台选配

气相色谱/质谱仪台选配

液相色谱/质谱仪台选配

07 粘合剂分析多波段视频光谱检验设备台必备

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台必备

气相色谱/质谱仪台必备

(二选一)裂解气相色谱仪台

激光拉曼光谱仪台选配

08 橡胶分析扫描电镜-能谱仪台必备

- 14 -

X射线荧光光谱仪台(四选一)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台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光谱仪台

裂解气相色谱/质谱仪台必备

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台选配

样品制备设备台选配

09 塑料分析扫描电镜-能谱仪台

必备

(四选一)X射线荧光光谱仪台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台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光谱仪台

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台必备

激光拉曼光谱仪台选配

差示扫描量热分析仪台选配

裂解-气相/质谱仪台选配

样品制备设备台选配

10 金属分析扫描电镜-能谱仪台

必备

(四选一)X射线荧光光谱仪台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台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光谱仪台

样品制备设备台选配

11 火药、炸药及其爆

炸残留物分析

扫描电镜-能谱仪台必备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台必备

薄层色谱仪台选配

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台选配

激光拉曼光谱仪台选配

液相色谱/质谱仪台选配

- 15 -

毛细管电泳仪台选配X射线衍射光谱仪台选配离子色谱仪台选配

12 枪弹射击残留物分

扫描电镜-能谱仪台必备

13 油脂分析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台必备

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台选配

- 16 -

(二)文书物证鉴定

表2.2

序号事项仪器配置单位配置类型备注

00 基本设备:

适用于文件鉴定所有项目放大镜(5倍以上)1台/人必备

测量工具或软件(距离、角度、厚度等测量,精

度应达到毫米级)

套必备

体视显微镜(45倍以上)台必备

高倍材料显微镜(200倍以上)台必备

图像比对系统(包括图像的输入、处理、比对、

编排、打印输出等功能)

套必备

文检仪(包括紫外、红外、可见及荧光检验功能)台必备

静电压痕仪台必备

01

02

03

笔迹鉴定

印章印文鉴定

印刷文件鉴定

图文测量、分析系统套选配涉及文件材料检测应满足表2.2

“07 文件制作时间鉴定”要求比较显微镜台选配

04 特种文件鉴定* 证照分析系统(证照防伪特征比对分析)套必备

至少应具备1种选配仪器

*特种文件是指“货币、证券、

票据、证照”等文件

显微分光光度仪台

选配

激光拉曼光谱仪台

显微红外光谱仪台

X射线荧光光谱仪台

选配

扫描电镜能谱仪台

05 朱墨时序鉴定荧光显微镜台

必备

(二选一)

激光共聚焦显微镜台

扫描电镜台

显微分光光度仪台

必备

(四选一)

激光拉曼光谱仪台

显微红外光谱仪台

光谱成像分析系统台

- 17 -

序号事项仪器配置单位配置类型备注

06 污损文件鉴定化学分析实验室区域必备

显微分光光度仪台

必备

(四选一)激光拉曼光谱仪台

显微红外光谱仪台

光谱成像分析系统台

纸张检测系统(包括纸张的厚度、密度、光泽度、

纤维等检测分析)

台选配

07 文件制作时间鉴定化学分析实验室区域必备

需对文件材料(纸张、墨水、

油墨、墨粉等)理化特性进行

检测分析的,应满足微量物证

鉴定中相应文件材料鉴定项目

的仪器配置要求

显微分光光度仪台

必备

(四选一)

激光拉曼光谱仪台

显微红外光谱仪台

光谱成像分析系统台

纸张检测系统(包括纸张的厚度、密度、光泽度、

纤维等检测分析)

台必备

薄层扫描仪台必备

(二选一)

热分析仪台

X射线荧光光谱仪台必备

(二选一)

扫描电镜能谱仪台

气相色谱仪台必备

(二选一)

高效液相色谱仪台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气相色谱仪)台必备

(二选一)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液相色谱仪)台

- 18 -

(三)痕迹物证鉴定

表2.3

序号事项仪器配置单位配置类型备注

00 基本设备:

适用于所有鉴定项目放大镜(5倍以上)1台/人必备

测量工具或软件(距离、角度、厚度等测量,精

度应达到毫米级)

套必备

体视显微镜(50倍以上)台必备

比较显微镜台必备

照相系统(满足显微照相、现场拍摄、实验室翻

拍的需求)

套必备

图像比对系统(包括图像的输入、处理、比对、

编排、打印输出等功能)

套必备

01

02 指印鉴定

足迹鉴定

指印/足迹提取设备套必备

指印显现试剂/设备套/台

潜在指印显

现必备多波段/特殊光源(如紫外、多波段强光源、激

光等)

静电压痕显现仪台选配

计算机指印分析/识别系统台选配

03

04

05

06

工具痕迹鉴定

整体分离痕迹鉴定

枪弹痕迹鉴定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大型物体痕迹检验/拍摄系统套选配

图文测量/分析系统台/套选配

枪弹痕迹自动比对和分析系统台选配

枪弹收集设备套选配

- 19 -

三、声像资料鉴定

表3.1

序号事项仪器配置单位配置要求备注

01 录音资料鉴定高保真话筒1台必备

录音分析、处理系统须配备防范

计算机病毒等恶意代码及网络

入侵的措施

高保真录音机2台必备

高保真耳机1台必备

录音采集设备1台必备

语音分析工作站(可含录音采集设备)1套必备

降噪处理系统(可含录音采集设备)1套必备

照相机1台必备

文件属性或元数据查看工具1套必备

综合性音频编辑软件1套选配

音频格式转换工具1套选配

只读接口1台选配

校验码计算工具1套选配

数据克隆工具1套选配

电子数据恢复、搜索、分析工具1套选配

手机数据提取、恢复工具1套选配

存储介质修复工具1套选配

02 图像资料鉴定照相机1台必备

图像分析、处理系统须配备防范

计算机病毒等恶意代码及网络

入侵的措施

高分辨率扫描仪1台必备

录像采集设备1台必备

录像处理和分析工作站(可含录像采集设备)1套必备

综合性图像(静态)编辑软件1套必备

图像打印设备1台必备

文件属性或元数据查看工具1套必备

长时录像机1台选配

图像格式转换工具1套选配

- 20 -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黑价联〔 2010 〕 98 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9]2264 号)的规 定, 结合我省实际, 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省司法厅制定了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二 O

一 O 年十二月一日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 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 委、司法部印发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面向社 会提供有偿司法鉴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 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 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 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六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 司法鉴定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 列入《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 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应当报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审批后执行;《黑龙江 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收费 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属于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 定,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所列收 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 10 万元至 50 万元的部分,按 1% 收取;

图像真实性鉴定技术规范

.2015-11-20实施 2015-11-20发布图像真实性鉴定技术规范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SF/Z JD0302001——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

目次 前言.........................................................................................................................................................................I 1范围 (1) 2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设备和工具 (2) 5鉴定步骤 (2) 6记录要求 (3) 7鉴定意见 (4)

前言 本技术规范旨在确立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实验室进行图像真实性鉴定应当遵循的方法和步骤等方面的要求,确保相关鉴定活动的规范有序。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1.1-2009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施少培、杨旭、陈晓红、卞新伟、卢启萌、李岩、孙维龙、奚建华、曾锦华。

图像真实性鉴定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声像资料鉴定中的图像真实性鉴定的方法和步骤。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声像资料鉴定中的图像真实性鉴定。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SF/Z JD0300001-2010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3.1 图像Image 特指利用光学成像原理和设备,对客观场景拍摄形成的影像。包括模拟照片、数码照片和视频帧。 3.2 图像真实性鉴定Forensic Authentication of Image 特指运用元数据分析、成像分析、处理痕迹分析、图像信号分析等技术手段,对图像是否经过后期加工(或篡改)处理所进行的科学判断。 3.3 元数据Metadata 描述图像数据及其属性的数据。图像元数据包含EXIF信息。 3.4 EXIF Exchangeable Image File Format 可交换图像文件格式的缩写,记录了数码照片的属性信息和拍摄参数。 3.5 写保护Write Block 存储介质接入到计算机时,保证计算机无法修改存储介质中数据的防护设备或措施,可以通过软件或硬件方式实现。 3.6 数字水印Digital Watermark 嵌于数字图像中,用于标识或校验的特定信息。 3.7 完整备份Integral Duplication 通过对存储介质进行逐比特复制及校验,获得与被复制数据完全一致的数据。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 司 法 鉴 定 技 术 规 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 法 鉴 定 管 理 局 发布

目 录 前言.............................................................................II 1 范围 (1) 2 定义 (1) 3 鉴定原则 (2) 附录A (规范性附录)视觉功能障碍检查 (4) 附录B (规范性附录)视觉功能实验室及鉴定人员的规范要求 (15) 附录C (资料性附录)视觉功能障碍程度分级标准 (16) 附录D (参考性附录)眼外伤法医鉴定检验结果记录单(范本) (18)

前言 制定本技术规范的依据包括以下国家或行业标准: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1990年9月29日颁布实施的司发[1990]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1990年4月2日颁布实施的法(司)发[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由公安部颁布实施的GA/T 146-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于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GB18667-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于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GB/T 16180-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由公安部发布的于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GA/T 521-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身伤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美国医学会)编著的《Guides to the Evaluation of Permanent Impairment》(Fifth Edition)(《永久性残损评定指南》第5版)。本指南还参考了视觉电生理国际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视觉电生理国际标准化文件(包括:《视网膜电图国际标准》、《图像视网膜电图国际标准》、《临床眼电图法国际标准》、《视诱发电位法国际标准》)。 本技术规范运用医学、法医学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学检验、鉴定的实践而制定,为眼外伤后视觉功能障碍的法医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统一的方法和标准。 本技术规范的附录A、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附录D为参考性附录。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夏文涛,刘瑞珏,朱广友,范利华,翁春红,陈捷敏,刘夷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大纲 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规范 三、机构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四、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五、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六、机构司法鉴工作回避管理制度 七、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八、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专用章管理制度 九、机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司法鉴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十二、附则

一、管理大纲 第一条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大纲。 第二条本机构的宗旨是:发展司法鉴定业务,通过开展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 第三条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科学活动依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司法鉴定遵循“科学、高效、客观、中立、公平、公正、求实、严谨”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本机构是经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鉴定机构。 本机构的名称是: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本机构住所地为: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绿洲北路108号 第五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并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本机构参加鉴定工作的具体人员由本机构聘用、选任、调派。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司法鉴定,在总工程师的协调下进行,由机构统一接受,按物价局规定收费。司法鉴定人员或行政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本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委托人(自然人)可以减收部分费用。 第七条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追究制度。 本机构根据业务活动、行政管理的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八条本机构接受司法鉴机登记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与指导。

司法鉴定档案标准

司法鉴定案件归档格式文本(试行)

卷内目录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根据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司法鉴定是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名册的司法鉴定人所从事的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由于鉴定涉及专业问题,因此有必要将其中的一些情况予以告知、提示: 一、鉴定意见属于证据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根据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依据法律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的专业性意见,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是否成为定案的根据,取决于法官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并无决定权和影响法官采信鉴定意见的能力。如果法官不予采信,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法官有权启动新的鉴定程序。 二、法医临床鉴定一般需要检查被鉴定人的身体 法医学鉴定除了需要审查送检的鉴定资料之外,一般需要对被鉴定人的身体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做必要的辅助检查,特殊情况下才实施书面鉴定。有关费用由被鉴定人先行垫付,请被鉴定人予以配合。 三、鉴定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的提出依赖于委托单位及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有时由于委托方不能按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或者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鉴定意见或依照规定中止鉴定。所开支费用由被鉴定人承担,请被鉴定人予以配合。 四、鉴定意见具有科学、公正性 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办案机关处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专业问题,鉴定人遵循科学、公正的宗旨,鉴定活动也是围绕委托单位提出的鉴定目的,依据现有送检材料来进行的。因此,鉴定意见可能对被告不利,也可能对原告不利,与鉴定申请提出方没有必然的关系。 五、鉴定费的承担 国家有关法律明确规定鉴定需要交纳有关费用,当事人支付鉴定费,鉴定实际支出费,都属于垫付,最终由哪一方承担,由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一并决定,鉴定机构不解决有关法律问题。 六、鉴定活动具有严肃性 鉴定人可以就鉴定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提出的有关鉴定文书中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解释,如果被鉴定人仍然有意见或者异议,只能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来解决。 委托方对以上内容已知,无异议。 委托方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32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2016年3月2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 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 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司法鉴定保密制度

司法鉴定保密制度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司法鉴定保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鉴定工作的保密管理,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指示,经常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提高全员保密观念。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 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保密范围: (一)鉴定过程中知悉的技术资料等; (二)鉴定材料和执业活动中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三)本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书及委托人、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四)司法鉴定人研究鉴定的意见记录; (五)本鉴定机构长期累积的案例、汇编及业务统计数据; (六)本鉴定机构重大决策不对外公布大事项; (七)其他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五条司法鉴定报告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专人执行。

第六条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本鉴定机构的秘密,由电脑操做人员负责保密。 第七条保密措施: (一)非经批准,保密范围内的文件、资料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文件资料,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三)文件资料应在专门的资料柜中存放。 第八条禁止在公共场所携带本鉴定机构资料、谈论本鉴定机构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本鉴定机构秘密,禁止通过其他方式传递本鉴定机构秘密。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摘抄、翻印、复制、摄影、转借或损坏司法鉴定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禁止将鉴定资料、信息通过网络途径传播,防止通过网络途径泄密。 第十条未经批准,不得与外籍人谈论涉及司法鉴定的内容。 第十一条定期检查、清理秘密文件、资料,严防将秘密文件、资料和文件底稿随同废纸遗弃。 第十二条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发现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刻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泄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试题

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试题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

《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试题》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 自年月日起施行。 2、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3、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4、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5、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6、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7、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决定。 8、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9、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 10、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 1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12、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1、;2、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3、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方法。 13、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14、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 15、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16、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或者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有哪些区别

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有哪些区别 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区别 (1)技术鉴定是对各行业或领域中,运用科学理论与技术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活动的总称。 现实社会中,当事人为举证寻找一些面向社会服务的专门性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活动、行政执法机关委托行业性检测机构进行的专门性鉴定活动等均属于技术鉴定的范畴。其特点是在一方的意志下进行鉴定活动;鉴定材料由一方提供而不进行质证;鉴定机构对鉴定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不进行审查。鉴定结论一般不进行质证,鉴定人只有权利,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例如中央电视台焦点访问报道:某男性在南京市、上海市砸三菱空调事件,就是该男性以江苏省技术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结论为由产生的一个闹剧。最后经公安机关侦察,证实该男性以一个坏空调为检验样品获取了该批空调质量存在问题的鉴定结论。 技术鉴定(科学鉴定)种类包括: 1、行政执法机关委托鉴定; 2、刑事技术鉴定; 3、当事人举证鉴定; 4、法官委托司法鉴定; 5、仲裁机关委托鉴定; 6、公证机关委托鉴定; 7、企业、单位委托进行鉴定。 并非所有的技术鉴定均进入司法诉讼程序,技术鉴定结论可以为企业、单位处理内部纠纷问题、当事人之间、当事人和部门之间协商处理问题、行政处罚等提供科学依据。 (2)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就专门性问题委托专门知识人进行检验、分析、评定而从事的的科学活动。 特点:1、是在特定的诉讼审判程序过程中,由法官启动、委托进行的一项科学鉴定活动;2、司法鉴定活动必须遵循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进行。鉴定材料必须提交法庭确认,鉴定人不得接受任何一方当事人私自提供的材料;鉴定文书必须符合诉讼法及有关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时间:2010-04-21 23:45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点击: 783次 一、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 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8、获得合法报酬;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2、对鉴定意见负责;

3、依法回避; 4、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5、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8、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守则 1、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2、司法鉴定人应当讲求社会效益,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服务。 3、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鉴定活动。 4、司法鉴定人应当加强学习,始终保持过硬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 5、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循独立原则,坚持科学立场,忠于事实真相。 6、司法鉴定人应当保持职业谨慎,严格遵循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7、司法鉴定人应当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规范 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鉴定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礼品或谋取任何利益。 2 、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接受其他组织或鉴定机构的聘请,参加特定事项鉴定应当事先得到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准许。

司法鉴定档案标准

. 司法鉴定案件归档格式文本(试行)卷内目录

.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根据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司法鉴定是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名册的司法鉴定人所从事的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由于鉴定涉及专业问题,因此有必要将其中的一些情况予以告知、提示: 一、鉴定意见属于证据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根据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依据法律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的专业性意见,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是否成为定案的根据,取决于法官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并无决定权和影响法官采信鉴定意见的能力。如果法官不予采信,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法官有权启动新的鉴定程序。 二、法医临床鉴定一般需要检查被鉴定人的身体 法医学鉴定除了需要审查送检的鉴定资料之外,一般需要对被鉴定人

的身体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做必要的辅助检查,特殊情况下才实施书面鉴定。有关费用由被鉴定人先行垫付,请被鉴定人予以配合。 三、鉴定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的提出依赖于委托单位及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有时由于委托方不能按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或者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鉴定意见或依照规定中止鉴定。所开支费用由被鉴定人承担,请被鉴定人予以配合。 四、鉴定意见具有科学、公正性 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办案机关处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专业问题,鉴定人遵循科学、公正的宗旨,鉴定活动也是围绕委托单位提出的鉴定目的,依据现有送检材料来进行的。因此,鉴定意见可能对被告不利,也可能对原告不利,与鉴定申请提出方没有必然的关系。五、鉴定费的承担 国家有关法律明确规定鉴定需要交纳有关费用,当事人支付鉴定费,鉴定实际支出费,都属于垫付,最终由哪一方承担,由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一并决定,鉴定机构不解决有关法律问题。 六、鉴定活动具有严肃性 鉴定人可以就鉴定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提出的有关鉴定文书中的专 业性问题进行解释,如果被鉴定人仍然有意见或者异议,只能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来解决。 委托方对以上内容已知,无异议。 委托方签名(或盖章):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范征求意见稿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范 (2011. 2. 18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适应诉讼活动和科技发展的需要,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执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分类标准)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运用的基本原理、专门知识和技术方法所属的学科专业,结合鉴定对象、鉴定要求和职业分工,确定司法鉴定的执业分类、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 第四条(执业分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主要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物证司法鉴定、痕迹物证司法鉴定、微量物证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会计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价格司法鉴定和机动车司法鉴定等鉴定类别。

第五条(综合执业领域)道路交通、农业、电力、海事、文物、安全生产、环境、保险和火灾等领域涉及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主要是本规范第四条所列各鉴定类别的综合运用。 第六条(适用效力)司法鉴定执业管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和认证认可活动应当依据或者参照本规范。 第二章鉴定类别 第七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自然人因外力导致的伤残后果及状况。主要内容有损伤程度、伤残等级、致伤物推定、致伤方式推定;致伤时间推定;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生理状态及功能;劳动能力;诈伤及造作伤;医疗损害赔偿等鉴定事项。 第八条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推断自然人是否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及状况。主要内容有死因与死亡时间;损伤时间;机械性损伤(钝器伤、锐器伤、火器伤、交通伤等);机械性损伤的致伤物;机械性窒息;高温与低温损伤;电流损伤;杀婴与虐待儿童死亡;猝死与医疗损害有关的死因等鉴定事项。 第九条法医物证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对案件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及痕迹的状况。主要内容有种属来源;个体识别(如血痕、精斑、唾液斑、混合斑、毛发、软组织、硬组织等);亲权鉴定(如三联亲子、二联亲子、同一父系遗传关系、同一母系遗传关系、祖孙关系、祖母孙女关系、同父异母姐妹关系、生物学同胞关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 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受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人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文书司法鉴定 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等问题进行鉴定。 司法精神病鉴定 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 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2. 文书司法鉴定: 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笔迹真伪、印章印文真伪、印刷、打英复印及传真文件特征同一性、文书的制作工具及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伪钞鉴定、纸张及笔墨成份鉴定等。 微量物证鉴定: 运用物理学、化学和仪器分析等科学方法,通过对有关物质材料的成分及其结构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检材的种类、检材和嫌疑样本的同类性和同一性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篇一: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时间:20XX-04-2123:45来源:未知作者:admin点击: 783次 一、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 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8、获得合法报酬;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2、对鉴定意见负责; 3、依法回避; 4、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5、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8、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守则 1、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2、司法鉴定人应当讲求社会效益,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服务。 3、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鉴定活动。 4、司法鉴定人应当加强学习,始终保持过硬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 5、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循独立原则,坚持科学立场,忠于事实真相。 6、司法鉴定人应当保持职业谨慎,严格遵循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7、司法鉴定人应当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规范 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鉴定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礼品或谋取任何利益。 2、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接受其他组织或鉴定机构的聘请,参加特定事项鉴定应当事先得到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准许。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内容有哪些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内容有哪些 1、印章:又称图章,通常由印面和用于执掌的印柄构成。 2、印面: 又称印章章面。 3、印文:印章印文的简称,又称印鉴。 4、公章:印面上镌刻有单位、机构、部门法定名称的印章。 5、名章:又称私章,印面上镌刻有个人姓名的印章。 6、专用章:指单位、机构、部门内部使用的用于专门事务或专项业务的印章。 找专长律师:交通事故律师医疗纠纷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征地拆迁律师 每个行业都有自己行业特定的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司法鉴定行业也不例外,但是因为司法鉴定包含多种鉴定类别,每个类别都有其规范的鉴定标准,那么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之印章印文鉴定规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请看下文。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 SF/Z JD0201003-2010

I目次 前言.............................................................................II 第1部分印文特征的分类 (1) 第2部分《印文特征比对表》的制作规范 (5) 第3部分印文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 (9) 第4部分印章印文鉴定规程 (13) SF/Z JD0201003-2010 II前言 《印章印文鉴定规范》是由系列规范构成,下面列出了这些规范的预计结构。 ——第1部分:印文特征的分类; ——第2部分:《印文特征比对表》的制作规范; ——第3部分:印文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 ——第4部分:印章印文鉴定规程。

本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杨旭、施少培、凌敬昆、钱煌贵、徐彻、卞新伟、孙维龙、奚建华、陈晓红。 SF/Z JD0201003-2010 第1部分印文特征的分类 一、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印章印文鉴定中常用的术语和印文特征的种类。 本部分适用于文件鉴定中印章印文鉴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SF/Z JD0201001-2010 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第1部分文件鉴定通用术语

司法鉴定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规章制度 篇一: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时间:2010-04-21 23:45 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点击: 783 次 一、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 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8、获得合法报酬;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2、对鉴定意见负责; 3、依法回避; 4、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5、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8、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守则 1、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2、司法鉴定人应当讲求社会效益,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服务 3、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鉴定活动。 4、司法鉴定人应当加强学习,始终保持过硬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 5、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循独立原则,坚持科学立场,忠于事实真相。 6、司法鉴定人应当保持职业谨慎,严格遵循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7、司法鉴定人应当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规范 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鉴定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礼品或谋取任何利益。 2、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接受其他组织或鉴定机构的聘请,参加特定事项鉴定应当事先得到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准许。 3、司法鉴定人不得承揽司法行政机关核定执业类别和业务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对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待鉴事项不得发表鉴定意 见。 4、司法鉴定人不得无故拒绝承接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的鉴定业 务,对已承接的鉴定事项应当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限内完成。 5、司法鉴定人不得明知自己有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而不及时告知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主动提出回避。 6、司法鉴定人不得将应由自己亲自完成的鉴定事项转交他人代理,对鉴定辅助人员参与的工作应当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7、司法鉴定人不得故意发表或唆使他人发表错误、失实的鉴定意见,不得违背行业操守、草率处理任何与鉴定有关的事项。 8、司法鉴定人不得单独会见待鉴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必要的调查、询问等工作应当与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安排的其他人员共同进行并制作笔录。 9、司法鉴定人不得无故拒绝履行依法出庭并回答有关问题的义务。 10、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公开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也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1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贬损同行的声誉,不得以虚假宣传、预先约定结论、承诺给付回扣、限制竞争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12、司法鉴定人不得以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消极抵制等手段妨碍司法行政机关的执业监管活动。 五、司法鉴定职业行为规范承诺 一、坚决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二、自觉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执业规则、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维护司法鉴定公信力和可靠性,确保司法鉴定质量。 三、认真遵守社会公德和行业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树立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 四、不搞虚假宣传,不私自接受委托,不私自收案、收费,不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不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和礼品。

广东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意见稿)

广东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意见稿) 一、法医病理鉴定项目(35项) 序号项目单位指导价 (元) 释义及备注 1 早期尸表检验具2000 对死亡24小时以内的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外表检验 2 晚期尸表检验具3000 对死亡24小时以外的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外表检验 3 早期尸体常规 解剖 具8000 对死亡24小时以内的尸体进行常规法医学 尸体解剖检验。尸体常规解剖的主要内容 包括尸表检验,颅腔、胸腔、腹腔剖验, 根据案件需要提取常规毒化检材。 4 晚期尸体常规 解剖 具12000 对死亡24小时以外的尸体进行常规法医学 尸体解剖检验。尸体常规解剖的主要内容 包括尸表检验,颅腔、胸腔、腹腔剖验, 根据案件需要提取常规毒化检材。 5 特殊尸体解剖具15000 对特殊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特殊尸体包括高度腐败尸体、尸体发掘、碎尸等 6 乙类传染病尸 体解剖 具20000 对乙类传染病尸体进行常规法医学尸体解 剖检验。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 规定的乙类传染病种类。 6 丙类传染病尸 体解剖 具15000 对丙类传染病尸体进行常规法医学尸体解 剖检验。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 规定的丙类传染病种类。 7 尸体脊髓腔解 剖 例1200 对尸体脊髓腔部位进行解剖检验 8 单个器官肉眼 大体检查 个 1000/心脑 肺、500/ 其他 对心、脑、肺、肾、脾、肝等器官中的一 个器官进行肉眼大体检查。对心或脑进行 肉眼大体检查的收费标准可高于其他器 官。对多个器官进行肉眼大体检查的,每 增加1个器官,加收一定标准的费用,但 收费总额不高于全套器官肉眼大体检查的 费用。 9 多器官肉眼大 体检查 套7000/具 对一具尸体常规解剖的全套器官进行肉眼 大体检查 10 常规组织切片 制作和检查 张100/张 对器官取材并制作切片,进行组织病理学 检查。对一具尸体常规解剖的全套器官进 行组织切片检查的 11 组织切片特殊 染色检查 张600/张 利用特殊染色技术进行病理组织学切片检 查,包括脂肪染色、糖原染色 12 电子显微镜病 理检查 标本800/样 制备符合要求的样品,利用投射电子显微 镜或扫描电子显微镜进行检查 13 硅藻检查例1000/样本对尸体的肺、肝、肾、长骨及牙齿等器官进行硅藻检查 14 尸体X光检查部位600/部位对尸体某部位,如头部、颈部、胸腹部、骨盆部、四肢,进行X射线检查。对四肢中的任何一肢、二肢、三肢、四肢进行检查,均按照同一标准收取一笔费用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订版)-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司法鉴定工程师介绍以及考试分析

司法鉴定工程师介绍以及考试分析 司法鉴定工程师是指掌握司法鉴定技术(文件痕迹检验)的基本理论与技术,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和司法制度,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文件痕迹检验)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以下是分享的司法鉴定工程师介绍以及考试分析,请参考! 司法鉴定工程师介绍以及考试分析 职业定义: 掌握司法鉴定技术(文件痕迹检验)的基本理论与技术,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和司法制度,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文件痕迹检验)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从事的主要工作包括:司法鉴定技术(文件痕迹检验)。 职业概况: 报考司法鉴定工程师系列,最对口的专业是司法鉴定技术。其核心课程,包括刑法、民法、诉讼原理与实务、证据原理与实务、司法鉴定制度、文检学、痕检学、文检实务、痕检实务、司法鉴定图像技术与应用、物证技术、刑事摄影、模拟现场勘查、笔迹对比分析、指纹脚印的提取与识别等。设置专业方向,包括文件痕迹检验技术、法医毒物鉴定技术等。就业领域,是司法机关及相关鉴定机构的技术与服务岗位。 职业资格: 该职业资格共分三级:助理司法鉴定工程师、司法鉴定工程师、高级司法鉴定工程师。

申报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助理司法鉴定工程师: 1、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学生; 2、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有相关实践经验者; 二、司法鉴定工程师: 1、已通过助理司法鉴定工程师资格认证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历;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三、高级司法鉴定工程师: 1、已通过司法鉴定工程师资格认证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者。 发证机构: 经职业技能鉴定、认证考试合格者,颁发加盖全国职业资格认证中心(JYPC)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钢印的《注册职业资格证书》。权威证书,全国通用。政府认可,企业欢迎。网上查询,就业首选。 考试时间: 每年统考四次,时间为4月、6月、10月和12月。具体考试日期、地点、方式,由考生所在地的考试机构或培训机构另行通知。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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