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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股票分析

三、我国深沪上市的新能源企业情况

(一)上市情况

1、样本选择和分布

本次研究选择我国深沪上市的新能源企业28 家作为样本。其中上交所15家,深圳主板5 家,中小板7 家,创业板1 家。样本数目较少,但也涵盖了光伏太阳能、风能、核能、电动汽车、生物质能和LED 的六个新能源产业(请见表23)。

28 个样本中,通过IPO 上市的企业14 家,其中上交所7 家,深圳主板1 家,中小板5 家,创业板1 家。从上市时间来看,通过重组进入新能源产业的大多数在2005 年之前上市,而2005 年之后的均通过IPO 方式上市,且大多数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上交所IPO 的新能源企业以国有大型新能源设备商企业居多,而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新能源企业则大多数属于民营新能源企业最多。

2、IPO 情况

14 家深沪上市的新能源企业与其他行业企业的IPO 情况差异不大。市盈率均值为27.83 倍,发行价均值为1.64 美元,募集资金总额均值0.95 亿美元,均远低于海外上市的新能源企业IPO 发行价格和募集资金总额均值(请见表24)。

值得注意的是,在发行市场化改革之后,创业板IPO 的新能源企业市盈率已经明显提高,如天龙光电发行市盈率62.69 倍,募集资金1.36 亿美元,与海外市场新能源企业IPO 市盈率和募集资金均值已大体相当。

3、重组情况

在深沪两市的新能源上市企业中,重组的和实现IPO 各占一半。重组的14家企业中6 家属于生物质能行业,4 家属于光伏太阳能,两家涉及LED 行业,风能和核能各有一家。14 家重组企业大体分为三种情况:

其一,企业原有行业出现成长瓶颈,企业主动改变主业方向,进入新能源领域,形成了新能源业务与原有业务共存的模式。如原主业属于纺织类的江苏阳光、孚日股份进入光伏太阳能领域,生产家电的德豪润达进入了LED 照明产业;

其二,上市公司子公司或所投资的公司进入新能源领域。如天威保变拥有天威英利25.99%和新光硅业35.66%的股权,2009 年天威英利和新光硅业分别向天威保变贡献了1.55 亿元和2972 万元的投资收益;

其三,原有上市公司陆续亏损进入退市阶段,通过重组进入新能源领域。如进入LED 照明产业的三安光电原为湖北的活力28,后曾重组为天颐科技,2008年正式变更为三安光电。

(二)业绩情况

1、企业规模

以2009 年数据为准,28 家样本企业的营业收入均值为8.07 亿美元,2009年底市值均值为22.17 亿美元。与其他国家海外上市的新能源企业以及我国海外上市的新能源企业相比,深沪上市的新能源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市值均值偏低,深沪两市市值最大的新能源企业金风科技2009 年的市值约为64.5 亿美元,这一市值略高于全球新能源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但还明显低于我国海外上市的新能源企业市值均值(请见表25)。

2、盈利能力

2009 年,28 个我国深沪上市新能源企业的净利润均值为0.42 亿美元,净利润率均值为10.4%,其中2 家企业出现亏损,占比为7.14%。与国外新能源上市企业相比,深沪上市企业的净利润均值较低,但亏损企业比例也最低。与IPO企业相比,深沪通过重组进入新能源领域的企业盈利能力波动更加明显。

3、成长性

与海外上市新能源企业所不同的是,我国深沪上市新能源企业的成长性更为稳定,既没有风险较大的大盈大亏的现象,像第一太阳能、无锡尚德这样快速成长的行业领袖企业也较少。部分新能源企业通过深沪上市获得了高速成长的空间。

以中小板金风科技为例,企业2006 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分别约为2.3亿美元和0.48 亿美元,而2009 年则分别为16.11 亿美元和2.62 亿美元,增长率分别高达600%和445.8%。

案例链接五:金风科技——资本运作“弯道超车”

金风科技2007 年底在中小板挂牌上市,IPO 募集资金18 亿元,融资为企业快速发展提供了保证,同时资本市场所提供的资产运作平台也加速了企业的“弯道超车”。

金风科技是第二批我国创新型试点企业,其隶属的风能产业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在新能源这个技术为王的行业,即便是每年投入6%的销售收入到研发领域,金风科技也同样感受到了压力。2008 年4 月,上市后的金风科技开始资本运作,斥资4120 万欧元购买了世界上第一家研究直驱式风机的德国VENSYS 公司70%的股权,同时,金风科技提供了2000 万欧元的流动资金给该公司,还购买了一个当地的工厂作为这家德国子公司的生产基地。德国VENSYS 是全球最早研究开发直驱永磁风力发电技术的公司,为世界上少数几个有能力开发该技术

的公司之一,由其技术平台研发的MW 级风力发电机组的批量产业化。公司与西班牙Eozen 公司、捷克CKD 公司、印度Regen 公司等签署了技术转让协议,每年可以从中获取稳定的技术转让收入。

这项并购案给金风带来的核心竞争力提升是明显的。其一,收购可以使金风科技最终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风力发电机组技术和设计能力,实现将德国VENSYS 公司技术优势和金风科技的产业化优势相结合,制造出“德国品质、中国成本”的风力发电机组,获取在世界风电市场的产品竞争优势,打开国际市场销售的空间,有助进一步提升公司价值;其二,金风科技因此获得了VENSYS 在世界各国的技术使用客户,印度、阿根廷、欧洲等国的客户可以每年提供技术使用费给金风。其三,德国公司成为金风科技三大研发基地之一,其成熟稳定的团队在更高兆瓦级的风机研发方面给金风科技贡献了不少力量,参与了金风科技2.5 兆瓦和3 兆瓦新产品以及电控技术等零部件的研制,2.5 兆瓦和3 兆瓦新产品分别将于8 月份和第四季度下线。其四,收购VENSYS 后,金风科技随即又通过VENSYS 收购创建了VENSYS 制造变流和变桨系统的德国子公司,同时,利用VENSYS 的高端德国制造品牌打入欧洲市场。

4、市盈率

以2009 年收盘价数据为准,28 个我国海外上市新能源企业股票市盈率均值为83.45 倍,高于其他国家海外新能源上市企业市盈率均值(63.49 倍),但低于我国海外上市新能源企业的市盈率平均水平。

(三)市场表现

1、超额收益率

2009 年,从超额收益率来看,深沪上市新能源企业均值为54.46%,明显弱于海外上市的新能源企业(请见表26)。将IPO 和重组两类企业进行比较可以发现,深沪两市重组进入新能源的企业涨跌幅明显较大,为176.98%,超额收益类为97%;而IPO 类的涨跌幅为98.01%,超额收益率仅为20.44%。其中涨幅最大的是重组进入LED 行业的三安光电,其2008 年底股价为9.55 元,2009 年底股价为52.75 美元,一年涨跌幅高达452.36%。

2、波动性

以2005~2009 年的五年时间计算,深沪上市的新能源企业股票波动性大于全部海外上市公司均值,但远小于我国海外上市的新能源企业均值。28 只样本股股价的波动系数均值为9.09 倍。其中IPO 类新能源企业的波动系数为7.56 倍,而重组类新能源企业的波动性系数明显较大,为10.27 倍。

案例链接六:三安光电——以“新能源”名义疯狂

2010 年1 月20 日,主攻LED 照明产业的“三安光电”发布业绩预增220%以上和10 转10 股分配预案的利好公告,该股盘中创出78 元历史新高,也再次创造了中国股市的“重组”奇迹。

“三安光电”是我国股票重组最为经典的案例之一。该股票最初是“活力28”(“沙市日化,活力二八”的广告词还记忆犹新),1993 年在沪市上市,是湖北省最早的上市公司之一。之后重组为天颐科技,无奈好景不长,2007 年4 月27 日,S*ST 天颐因三年连续亏损而暂停上市,濒临退市的企业开始进行重组,2008 年6 月重组完成,公司由食品加工业进入了最为炙手可热的LED 照明产业。随之而来的是二级市场股价的一路狂飙,2006 年的最低价仅1.5 元,2009 年股价最高至56 元,2010 年除权前创出了78 元的高价,10送10 除权后,股价更是在4 月创出了119 元的高价(复权价)。不可否认,三安光电的确是我国LED 照明产业的龙头企业之一,拥有14 台MOVCD 设备,具备年产45 万片外延片、芯片150 亿枚的生产能力。但从整个产业的产业链分布来看,芯片衬底技术为美国纳斯达克的CREE 和日本的日亚公司牢牢掌控,生产外延片和芯片的主要设备MOVCD 为纳斯达克上市的德国AIXTRON 公司所垄断,三安光电可以拥有的优势主要仍是LED 封装技术而已。但其325.4 倍的市盈率无疑已经成为了全球LED 公司中估值最高的股票之一。

四、我国新能源企业上市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一)新能源企业上市的可行性和资源情况

新能源战略已经成为各国争夺未来制高点的重要砝码,我国也不例外。2010年3 月,美国自由派智库“美国进步中心”所发布的国际清洁能源竞争力排行榜显示:中国2009 年清洁能源投资超过了美国美国清洁能源企业。根据排名,中国目前是世界最大的风力涡轮发电机生产国、最大的清洁能源市场、最大的清洁能源投资国和世界领先的太阳能电池板生产国。尽管此报告的权威性受到众多质疑,并在美国引发了激烈反响和争论,但由此可见,新能源产业的发展确实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从资本市场角度来看,尽管我国已经产生了数量可观的新能源企业,但在沪深上市的新能源企业较少,无锡尚德、江西赛维等龙头企业多是前往海外上市,新能源企业群体是创业板和中小板未来可以重点开发的上市资源(详见附件八)。新能源企业属于典型的技术资金密集型企业,因此与间接融资相比,新能源企业更迫切需要获得资本市场的支持:首先,新能源产业大多需要长期发展的资金,股权融资显然更有利于支持产业长期发展;其次,新能源企业技术更新速度很快,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和风险,间接融资难以对高风险产业提供融资支持;第三,发展到一定层次,新能源产业势必需要进行产业整合,资本市场通过其特殊功能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的购并与资产的重组;第四,新能源企业的上市,可以形成“示范效应”和“集聚效应”。资本市场可以引导民间资本和中介机构进入新能源产业。

(二)新能源企业前往海外上市的主要原因分析

本次报告的研究数据显示,美欧日等国的新能源企业多数选择本国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海内外上市的中国新能源企业近60 家,其中海外上市的31 家,在深沪IPO 上市的仅有14 家。我国新能源企业较多选择海外上市的原因大体包括以下方面:

1、不同细分行业的新能源企业需要不同层次市场支持,我国新能源企业选择海外上市与国内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尚不完善有一定关系。

从2005 年无锡尚德登陆纽交所开始,我国新能源企业海外上市时间段主要集中在2005~2007 年期间,上市地点既包括成熟的主板市场,也包括创业板和三板市场。由此可见,尽管同样属于新能源企业,企业多样化的特征决定了其不同的融资需求和上市地选择。

数据显示,一部分新能源企业呈现出传统制造业的特征。如核能和风能企业多数属于规模较大企业(在我国多数属于国有企业)。此类企业技术趋于成熟,市场占有率较高,经营模式和业绩均趋于稳定,大多数属于细分行业龙头企业;二级市场上,其定价和市盈率偏低,超额收益率和波动性较小,市场风险较低。此类企业比较适合在主板市场上市融资,我国此类企业也多数选择在深沪两市或港交所上市。

另一部分新能源企业呈现出创新型企业的特征。如光伏太阳能、生物能源、电动汽车和LED 类企业。这些企业

多数属于民营企业,企业规模较小,注重技术创新,一旦技术突破,成长具有非线性特征;同样一旦技术落伍,企业则很可能陷入发展的困境。二级市场上,此类企业定价和市盈率偏高,超额收益率和波动性较大,市场风险较大。此类企业比较适合在创业板和三板市场挂牌融资,在我国创业板和三板市场尚未推出之时,此类企业大多数选择海外上市。

2、灵活的定价机制和便捷的再融资渠道吸引企业前往海外上市

从我国海外上市的新能源企业来看,上市前一年处于亏损和微利的企业占比超过三分之一,这些企业难以在深沪市场实现上市。而在已经盈利的企业IPO中,其发行定价趋于市场化,如同样是纽交所上市的光伏太阳能企业,英利绿色能源的发行市盈率为220 倍,而天合光能的发行市盈率则为28 倍;而在纳斯达克实现IPO 的新能源企业多是处于亏损或是微利状态。IPO 之后便捷的再融资和私募融资也是国内新能源企业前往海外上市的原因之一。如无锡尚德在2005 年登陆纽交所融资5 亿美元之后,又先后再融资或私募融资1 亿多美元。

3、部分新能源企业属于外向型企业,海外上市有助于其海外市场拓展发行上市除了可以融资之外,同时也可以间接地起到企业宣传和市场拓展的作用。互联网等新兴企业前往海外上市的主要原因在于企业上市前的盈利能力无法达到国内资本市场的要求,且国内当时对互联网企业的发展模式理解尚不到位。而在海外上市的新能源企业则有所不同,这些企业上市前大多已经获得盈利,并满足了国内主板和中小板的上市标准,其选择在海外上市的原因更多在于其“两头在外”的经营模式。

以光伏太阳能产业为例,我国企业主要集中在中游太阳能电池生产环节,属于典型的“两头在外”。上游的多晶硅原料供给主要由欧美日的七大厂商垄断,企业所需原材料绝大多数需要从国外进口;另一方面,90%以上的光伏电池组件和系统销往国外,共中德国安装的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九成为中国制造。国内企业在海外寻求和开拓市场的同时,自然也产生了在海外市场融资的需求。

4、外资中介机构识别能力较强,在新能源企业资源挖掘过程中作用明显在海外上市的我国新能源企业,特别是在纽交所和纳斯达克上市的企业均经历了“外资创投进入(私募)——国际投行保荐——海外市场上市”的流程。外资中介机构具有敏锐的市场感觉和较强的识别能力,可以发掘出优秀的新兴企业前往海外上市。

本次报告数据显示,前往纽交所上市的我国新能源企业在上市前均获得了私募和创投的资金注入,其中以外资为主(请见表27)。前往纳斯达克上市的纳斯达克上市的7 家新能源企业中也有3 家公司上市前获得了外资VC/PE 的投入以无锡尚德为例,公司曾在初创期的2001 年获得无锡高新投的VC 投资,在公司上市前的不到一年时间里引入了高盛亚洲、龙科创投、普凯投资等6 家外资PE,引入资金8000 万美元,最后以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和摩根士丹利两家国际知名投行为承销商发行上市。

在美国上市的我国新能源企业几乎都有成功的背后推手,摩根士丹利、高盛、瑞士银行、瑞士信贷、美林证券、德意志银行个个均是国际知名大投行。它们一旦看准某个公司,在上市阶段,往往以企业主承销商、财务顾问和发行股票全球协调人的身份出现,通过一系列设计和运作,协助企业最终完成海外上市。尽管身处名门,但国际投行往往都能与企业家们保持频繁接触或实地尽职调查。据江西赛维相关人士介绍,在其上市过程中,大摩的人不厌其烦地前往新余调查,并不断地向企业介绍和解释海外市场的定价的模式,和企业反复协商发行定价。国际投行的敬业令公司上下都感到惊讶和敬佩,同时也坚定了企业前往海外市场融资的决心。

(三)新能源上市企业的主要风险

实证分析显示,新能源上市企业的主要风险包括以下方面:

1、政策变更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

众所周知,当今各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均对新能源产业实施了多种扶持政策,政策支持也成为了新能源企业被青睐的重要因素。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政策变更也会给新能源企业的发展带来诸多不确定性,这其中既包括国内的政策,也包括国外其他国家的政策。

如国家发改委1204 号文件强调“风电设备国产化率要达到70%以上”的政策给本土风电企业提供了发展良机,但是随着国内企业实力的增强以及欧美的企业和政府认为上述规定限制了国外企业在中国风电产业的公平竞争,2010 年1 月,发改委取消了此项规定,这一开放风电市场的政策变化对已经产生政策依赖性的国产风电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不确定性。又如我国的光伏太阳能企业产品主要出口海外,外国新能源政策的变更也对企业的发展带

来不确定性。以德国为例,该国太阳能系统市场占有率约达全球5 成,牵一发而动全身。今年年初德国政府提议,在7 月1 日降低太阳能屋顶补助16%,9 月1 日降低太阳能地面型(Ground)补助15%。3 月,德国参议院针对新太阳光电补助费率调整案,提出降低幅度不应超过10%建议,虽尚未立法定案,但可确定的是,德国政府与民间协商已渐产生共识。两次政策的变更,尽管没有定案,但已经给全球光伏太阳能产业带来巨大影响,且影响还将延续。

2、产业“过热”所带来的危机

新能源产业振兴规划千呼万唤仍未出台,但光伏太阳能、风能或现产能过剩之忧,或受制于电力传输的瓶颈,发展受到掣肘。产业“过热”对于企业是巨大的经营风险。以光伏太阳能为例,我国的多晶硅产能已经远远超过电池需求,在2008 年上半年多晶硅最狂热的时候,同时上马的多晶硅项目仍高达30 多项,不少地方政府纷纷划出专项用地用于建造光伏太阳能产业园,个别企业更是抛出了万吨多晶硅的计划,这些项目存在巨大的风险。尽管金融危机给全球的新能源产业泼了一盆冷水,但产业“过热”所带来的危机仍会长期存在。

3、企业核心技术问题

新能源企业属于技术资金密集型,技术是企业能否持续发展的重要决定因素。尽管我国已经逐渐成为新能源大国之一,但核心技术的缺失仍然是企业“软肋”所在。以LED 照明产业为例,我国是全球LED 封装量最大的国家,但在LED衬底材料的技术和外延片生产设备方面存在明显瓶颈。

另一方面,即便拥有一定的技术实力,但新能源产业日新月异,如果企业不能持续创新,原有的技术优势也很有可能化为乌有。以光伏太阳能产业为例,目前该产业单晶硅和多晶硅技术以原材料资源丰富、转换效率高等因素略胜一筹,我国企业在此方面的产能已经达到国际领先。不过目前以第一太阳能为代表的薄膜太阳能已经快速崛起,成本迅速降低,预计在未来几年将对单(多)晶硅太阳能产生巨大冲击。这一技术变革无疑也将对中国光伏太阳能企业带来新的挑战和机遇。

我国创业板发行上市规则中“业务和技术”一节中,要求披露企业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包括技术来源、技术水平、成熟程度,说明技术属于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情况。因此对于新能源企业而言,核心技术问题是上市应关注的重点。在已经发行上市企业的反馈意见中,新能源企业大多数被明确要求披露公司核心技术的来源及定价依据,并需说明了以专有技术出资的专有技术权属不存在纠纷,且有认定机构和评估机构证明其合法合理性。

4、上市后的市场风险

尽管二级市场风险并非是企业上市过程中所具有,但不可否认的是,如果上市的新能源企业股价暴涨暴跌,则可能对其他新能源企业的上市产生负面影响。本研究报告数据显示,全球上市新能源企业的IPO 市盈率明显超过

市场平均水平,个别市场的个别股票存在暴涨暴跌的现象。同时也可以发现,我国新能源企业股价的暴涨暴跌现象主要存在于重组类型的上市公司之中,而IPO 类新能源企业的股价相对平稳,市场风险主要集中于那些通过

重组进入新能源产业,炒作新能源概念的股票。

(四)新能源企业上市的难点问题

除了新能源企业上市的几点风险之外,新能源企业上市还有一些难点问题。

1、新能源企业商业模式的理解问题

作为一个新兴产业,新能源不仅在技术上有所创新,同时在商业模式上也是不断推陈出新,如何理解这些商业模式成为了新能源企业上市的一个重要因素。例如不少的新能源企业涉及一种新兴商业模式——节能环保工程外包,即客户(一般企业)将节能环保重点工程外包给新能源企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和环保设施特许经营,完成节能环保工作。这种新兴商业模式的关键在于企业能否真正通过节能减排为客户带来效益,并从其效益中获得过程外包的报酬。

又如金风科技上市时的经营模式也备受关注。金风科技采用以系统集成为主要特征的经营模式,风电机组配套零部件由外部合作厂商按照金风提供的技术参数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公司对采购的零部件进行检测、总装、调试,形成最终产品。这种经营模式使公司得以利用外部供应商的资源,减少资本投入,缩短新产品的产业化周期,是一种轻资产高成长的战略,在企业发展早期阶段具有很大优势。但是该模式在企业规模发展到了一定规模之后(如全球前十名),能否应对国际巨头的竞争成为了上市审核中关注的问题。

2、新能源企业所面临的财务问题

首先新能源企业如何确保从客户手中及时获得相应的工程款项。节能环保工程外包项目大多数由政府推动11,如太阳能和风能并网发电的上网电价由政府制定,盈利也主要来源于政府补贴。企业收入受相关政府政策的影响较大;其次,新能源企业的收入确认问题。在新的商业模式中,客户为了确保节能环保外包工程的质量,往往会与新能源企业签订利用节能效果分期交付工程实施款项,即客户用每期节约的电费(或者是获得的政府补助)支付外包工程款项,新能源企业的收入确认问题就需要解决;最后,是新能源企业的税收问题。新能源产业大多数属于国家政策扶持产业,因此在税收方面有各种各样的优惠,但这些优惠政策一般比较复杂,同时能否长期存在也还有一定疑问。如核电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核电发电企业生产销售核电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 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12;同时,核电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基于实证分析的两点启示

基于海内外新能源企业上市情况分析的启示是:

1、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新能源产业格局中均占有一席之地,但新能源上市

公司更多地仍是集中在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国的资本市场,其中美国的纽交所和纳斯达克更是几乎拥有了80%以上的全球最知名新能源企业。相对宽松和市场化的环境或许是美国资本市场在新能源上市资源开发中能够赢得先机的原因。

2、新能源企业是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最具有上市潜力的群体之一,吸收此类企业上市将有助于新能源产业与资本市场的对接。随着创业板的推出、代办转让系统的逐步完善和发行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我国新能源企业更多选择在创业板和中小板上市,前往海外上市的家数明显减少,但在制度方面仍需不断完善,如何更好地挖掘新能源上市资源值得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创新2050:科学技术与中国的未来》,中国科学院,科学出版社,2009 年;

2、《中国技术前瞻报告2006~2007》,国家技术前瞻研究组,科学技术文献出版

社,2008 年;

3、长城证券研究所新能源产业系列研究报告;

4、国家能源局相关网站

5、《Green Industrial Revolution Gaining Momentum》,Daiwa Institute of Research,

September,2009。

附件一:各国新能源产业支持政策比较

一、新能源产业的特点及政策扶持的必要性

首先,新能源前期投入大,高度依赖规模效应。新能源技术一般属于高新技术,具有投入巨大,研发风险较大的特点。企业不愿意也没有实力对新能源的研发做出巨额投资,而技术进步的延宕又将影响新能源产品的消费市场,使得新能源市场难以扩张,规模效应无法实现,由此进一步加大了新能源产品的生产与交易成本。这种市场的低效现象需要宏观政策的进行协调解决。

其次,新能源具有正外部性的特点。新能源的利用和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应用对于环境的改善具有正的外部性,而新能源技术以及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发投资一般由企业承担。而为了充分发挥这种正的外部性,市场力量显然有限。

第三,新能源是一种战略性资源。作为一种战略性资源,在市场不完善的条件下,政府对其进行干预也是有必要的。世界上很多国家在新能源开发的实践中,均以制订新能源政策为手段,通过政府干预来协调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的关系,促进新能源产业的发展。

第四,新能源面临能源供给方面的问题。能源供给一直是一个公众化的课题,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自然垄断的特征,并非个别企业行为可以左右。例如电力供应,它需要特定的网络系统来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投资规模巨大、投资回收期长、网络的专用性强,新能源在与现有电网连接时会遭遇到艰难的谈判,这需要一个宏观政策来进行协调。目前,各国的能源战略均反映了两个明显的政策导向:一是开发利用替代石化能源的新能源,由此使能源消费结构在完成由煤炭向石油的转化后向着高效、清洁、可再生、低碳或者无碳的天然气、核能、太阳能和风能等方向发展;

二是节能降耗,致力于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的研发。前述种种原因实际上反映了市场的局限性。仅仅依赖市场的力量是无法实现新能源开发快速、健康发展的,因此,政府有必要制订相关的激励政策,促进新能源开发。就节能产业而言,它同样具有资金投入大的特点,而且由于节能并不直接创造价值,而是从能源的节约中获益,效益不直观,价格等市场机制的效果不理想。因此,在作为一个规模化的产业之前,节能通常被视为公益事业由政府推广。在此过程中,政府合理有效的节能政策无疑具有重大作用。

二、国外新能源和节能政策特点简介

从国外新能源和节能的政策实践及其发展历程可以发现这些政策措施所具有的一些共性特征。首先,工业发达国家在新能源和节能政策的制订方面起领先作用。石化能源的地理分布不均和有限性、经济发展对能源的强大需求,以及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促使工业发达国家对其能源战略做出调整,开发新能源和提高能效必然是其政策考虑的重点。从政策的演化、发展的角度看,工业发达国家在有关新能源和节能的各类政策制订方面,均走在前列,起到示范作用,引发了世界不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观念变革,从而积极加入到新能源和节能产业的开发中来。

第二,大多数政策是因市场失效而制订的。先进的工业化国家崇尚市场的力量,但是在新能源和节能产业发展的过程中,也面临市场的局限性问题,因此与此相关的政策便应运而生,如上世纪70 年代新能源开发起步阶段,各国的政策侧重于研发和示范的鼓励;鉴于电力网的自然垄断的特性,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在新能源政策方面颁布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站与电力网连接以及新能源发电定价保障法,由此为新能源发电站的发展奠定基础,并且吸引风险投资促进新能源产业的发展;针对新能源开发初始成本高的特点,诸多国家制订了相应的财政政策鼓励新能源产业发展,如欧洲、美国、日本以及印度等国家和地区以税收抵免、折扣和支付形式的市场补偿补贴了对新能源技术或者发电量的投资,等等。

第三,国外新能源和节能政策涉及包括战略规划、法律法规、管理体系的完整体系。随着新能源战略地位的提高,许多国家将规模化、深度化和持续化利用新能源提到了议事日程,如日本的“新能源产业化远景构想”,欧、美将

新能源和节能均作为其能源战略的重点之一。

法律法规方面,无论是发达的市场化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均制订了各级各类以促进新能源和节能产业发展为目标的法律、法规和法令,这方面典型的有欧盟的2001/77/EC法规、美国的新能源方案(EPACT,2005)、德国的“可再生能源法(KEL)”,以及节能领域中欧盟的一系列强制性标签计划等。这些法律法规和指令不仅是强制实施相关规划与政策的基础依据与保障,还能够逐步养成人们开发利用新能源和节能的意识,并且使电力开发商和供应商对新能源产业具有稳定的预期,有助于新能源产业的持续、健康的发展。

管理体系方面,为确保规划和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国外在管理政策上还建立了一个包括政府、厂商及其它第三方中介机构在内的管理体系,以有效组织新能源和节能产业的各参与方、协调各方复杂的关系,并且对各环节的政策实施效果进行反馈,及时把握新能源和节能产业的运行态势并及时调整。如英国新能源产业的管理体系主要由英国工业贸易部(DTI)、电力管理局(OFFER)和能源技术支持公司(ETSU)三大机构组成。其中DTI

制订规划,由电力市场进行实际运作,并由OFFER监督电力市场的稳定健康运作,而ETSU作为一家私营公司,在对新能源项目进行监测的同时,还定期举办研讨会或者信息发布会,向有关行业协会、公司、银行和客户介绍新能源技术与市场、介绍政府的相关政策,以提高消费者的“绿色”意识,并为公司和银行提供投资机会。在节能管理方面,日本较为典型,它从中央到地方都建立了一套完备的能源管理机构和咨询机构,专门研究节能问题,此外,还普遍建立了民间组织——节能中心,彼此交流经验,为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以及节能政策的实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国外新能源及节能产业支持政策体系

(一)投资政策

加大投资力度。如奥巴马政府计划在未来10 年内投资1500 亿美元,创造500 万新的就业岗位,建设一个清洁能源的未来。美国2009 年发布的新能源计划13明确指出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如三年内将新能源产能扩大一倍,为600 万美国家庭提供电力;新建或维护总长为3000 英里(4828 公里)的输电线路,并为美国家庭安装4000 万部“智能电表”等。

(二)税收支持政策

各国均通过税收优惠的方法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如美国1978 年实施《能源税收法》,规定了购买太阳能、风能设备所付金额在当年须交纳所得税中的抵扣额度,同时太阳能、风能、地热等的发电技术投资总额的25%可从当年的联邦所得税中抵扣。美国光伏行业实施专门的减税政策(ITC)。

(三)补贴政策

1、政府对企业进行补贴

美国1978 年公共电力管制政策法案(PURPA)要求公用电力公司必须按“可避免成本”购买新能源电力。1992 年

美国“能源政策法”(EPACT)。它要求对新13包含在2009 年2 月10 日参议院通过的经济刺激计划中能源发电企业实行补贴政策,在企业开始生产的10 年内,对其提供的全部电能给予1.5 美分/kWh 的补贴。日本的新能源与工业技术发展组织(NEDO)为私人公司提供三分之一风机安装费用的补贴,而为地方政府的补贴高达一半的装机费用。日本电力部门承诺以市场价格回购家庭太阳能装置生产的超额电力,从而弥补了其装置安装与利用的成本。

2、政府对用户进行补贴

美国的净用电量计费(Net metering)政策允许用户按照自备新能源发电系统所发电量抵扣掉外购电量后的净用电量来交纳电费,即在没有公共资金参与的条件下实现对新能源消费的激励作用。美国2009 年发布的新能源计划拟制定征收暴利税,以向美国家庭提供1000 美元的新能源回扣额。同时为200 万低收入家庭修缮房屋,改善御寒条件,平均每户每年可节省350 美元取暖费用;对75%的联邦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总计每年为纳税人节省20 亿美元;美国消费者若购买重量在8500 磅以内的氢能源车,最低可享受8000 美元的减税优惠,而购买超过8500 磅的氢能源车,还可享受更高的减税优惠。为鼓励消费,购买充电式混合动力车的车主,可以享受7500 美元的税收抵扣。为促进环保车的普及,日本从2009 年4 月1 日起实施“绿色税制”,它的适用对象包括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车、清洁柴油车、天然气车以及获得认定的低排放且燃油消耗量低的车辆。前三类车被日本政府定义为“下一代汽车”,购买这类车可享受免除多种税负优惠。关于太阳光电的推广,日本政府实施“住宅用阳光电系统补助计划”及电力公司实施“净电表计量法”,以鼓励民众使用太阳光电系统。日本政府对于并联型住宅用太阳光系统的设置进行补贴,补贴的管理与执行委由NEF(New Energy Foundation)执行,补贴范围约是设备及其他费用的1/2到1/3(约1,000 美元/千瓦)。

(四)公共支出支持政策

《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14规定,美国有关法律要求政府必须购买国产高能效产品和绿色产品,比如要求联邦政府2005 年购买10 万辆洁净汽车。

(五)融资支持政策

《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规定,在新能源研究项目最初的可行性研究阶段,14 2009 年6 月26 日,众议院通过美国政府一般给予100%的资金补助;在基础研发和工业性试验阶段,资金补助的比例维持在50~80%的水平;即使在生产工艺研究和产品定型阶段,为有效降低研发投资风险,补助比例一般也不低于50%。奥巴马新能源政策中规定对所有污染额度进行交易,以交易所得的部分补贴用于支持清洁能源的发展以及投资能源效率的改善;并拟设立新的“清洁能源融资计划”,由金融当局对清洁能源项目提供贷款担保和其他资金支持。

美国RPS 的实施细则规定了一项绿色证书制度,即合格的新能源厂商每生产1KWh 的电量就得到一份绿色证书,该证书具有市场价值(每份价值1.5 美分/kWh),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和存入银行的方式实现融资。

(六)配额制度

1998 年克林顿政府提出的综合电力竞争条例要求制定一个可再生能源配额制(RPS, 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以实现2010 年美国7.5%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供应份额目标。即在国家或地区政府确定合格的可再生能源与技术范围的基础上,用法律和法规的形式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在目标期限内限定了强制性市场份额,即要求电力经销商出售的总电力中必须有规定比例的电力来自可再生能源发电。

(七)新能源技术研发支持政策

如2009 年9 月中旬,美众议院通过10 亿美元的风能法案,能源部对美国3所高校进行财政投资,加大对风能研究的财政支持力度。2001 年1 月,日本经济产业省计划投入研发资金110 亿美元,以分阶段实现燃料电池实用化的目标。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NEDO 就开始资助风电技术研发,包括风机控制系统技术开发和全国风资源普查。

三、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新能源及节能政策

(一)美国

开发新能源,降低对石油的依赖,是奥巴马的能源政策核心。奥巴马的新能源政策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奥巴马政府计划在未来10 年内投资1500 亿美元,建设一个清洁能源的未来。规定对所有污染额度进行拍卖,以拍卖所得的部分补贴用于支持清洁能源的发展以及投资能源效率的改善;发展下一代生物燃料和基础设施建设并开始向新的数字电网转换;至少确保3 年内将新能源产能扩大1倍。未来十年节约

的石油将超过目前从中东和委内瑞拉石油进口量的总和(约日进口350 万桶)。

二是强调保护环境以应对气候变化。实施“总量控制和碳排放交易”计划,2020 年前将温室气体排放降低到1990 年的水平,2050 年前再减少80%,使美国成为气候变化领域的领先者。

三是实现能源资源多元化。到2012 年,美国发电量的10%将来自可再生能源;到2025 年,25%的电能来自可

再生能源;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展核能(目前,核能占美国非碳发电的70%)。

四是提高汽车燃料效率。每年将汽车燃料经济标准提高4%,在2011 年开始采取新的能效标准;加速插电式混

合动力汽车的商业化(到2015 年,普及100万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且2012 年前实现美国联邦政府购买的

车辆中一半是插电式混合动力车或电动汽车);创建一个全国低碳燃料标LCFS 加速引进低碳非耗油汽车。

五是实现节能、节约成本和高能效。到2020 年,美国能源部预测的电能需求水平应降低15%。开展的节能方案包括:设立国家建筑物节能目标(到2030年,所有新建房屋都实现“碳中和”或“零碳排放”),对目前的联邦能效标准进行大幅调整(所有新修联邦政府建筑到2025 年实现零排放),实施新刺激方案促进公共事业公司提高能效等。

奥巴马选择绿色能源作为突破口,旨在通过能源改造、转型,促进经济可持续增长,大幅减少美国对中东、委内瑞拉等国的石油依赖,降低对石化能源的过度依赖,进而实现国际秩序的重建。新能源发展已成为各国战略组成。

(二)日本

1994 年地球永续高峰会在里约召开后,同年12 月日本“总和能源对策推进内阁会议”即通过“新能源推广大纲”,成为日本新能源发展的政策基础。此基础方针是日本第一次正式宣布政府需寻求新能源及再生能源。1997 年12 月,日本内阁决议正式通过“环境保护与新商业活动发展”计划,作为政府至2010 年实施新能源和再生能源行动方案。

1997 年,为促进新能源和再生能源的发展,制定出“促进新能源利用的特别措施法”,设立专门机构提供低息贷款及保证,各类信息和专业技术;同时,对进行新能源引进的事业者进行支援,对环境协调性能源供给设施建设事业补助,进行新能源发电实地试验补助,对清洁能源汽车的补给进行补助等。在新能源的长期发展战略方面,2004 年6 月,日本通产省公布了“新能源产业化远景构想”,目标是2030 年以前,要把太阳能和风能发电等新能源技术扶植成商业产值达3 万亿日元的支柱产业之一,从而进一步摆脱对石油的依赖度,提高日本新能源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使新能源产业领先世界。2006 年,日本经济产业省拟定国家能源新战略,要求大力发展太阳能、风能、燃料电池及植物性燃料等新能源。

针对这一构想,政府在税制等方面采取优惠制度,促进企业参与新能源开发,并扶持新能源产业及产品向出口创汇方向发展。通产省估计,通过实施这些对策,太阳能、风力、燃料电池领域的市场规模将从2003 年的4500 亿日元增加到2030 年的3 万亿日元,该领域的就业规模也将达31 万人。

(三)德国

在新能源政策方面,2000 年4 月德国联邦议院正式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KEL)。该法取消了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上限,并要求将可再生能源发电在所有供电公司按其总电力销售量进行分配,确保没有一个地区财政负担过重。可再生能源法还要求运行输电线路的公司支付与电力网连接的费用,消除电力公司以抬高联网费用来阻碍风能的开发。该法案最重要的一点是,根据发电的实际成本,为每一种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确立了每千瓦时的特定支付金额。电力公司有资格参与该支付费用的确定,这是电力部门解除官方控制产生的一种变革。该法的实施对德国风电的发展起到的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2001~2005 年间,德国风力发电装机容量年均增长20.9%,2005 年达到18428MW,为全球最大的风能市场。

在节能方面,德国实施以节电为重点的节能战略。根据欧盟能源消耗标示法规,德国制定了产品能耗标签制度,规定电器上必须贴有欧盟能源标签。政府要求电视、CD机、电脑和其他电器不用时,应该把电源关掉。建筑供暖耗能过多成为德国政府着力解决的另一个关键问题。多年来,政府通过制定和改进建筑保温技术规范等措施,不断发掘建筑节能的潜力。2005 年7 月13 日,德国政府通过《国家气候保护报告》,提出到2012 年和2020 年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具体目标,强调进一步开发汽车相关技术和推广住宅能源节约计划,争取到2020

年使德国温室气体排放比1990 年减少40%。

(四)法国

法国尤为重视核能的开发利用,2005 年核电生产量占其电力生产量的份额高于78%。在其他新能源开发方面,

法国制订相应的法规,重点实施加速发展生物能源的各项措施,力求到2010 年实现将可再生能源产量提高50%的目标。

在节能领域,法国推出多项措施应对油价高涨把自己家的垃圾分类处理,以利于政府回收,这已经成为几乎每个法国人每周都要做的事情。在民众的自觉参与下,每年80%的废弃包装类垃圾都得到了循环处理,63%的废弃包装类垃圾经再处理后被制成了纸板、金属、玻璃瓶和塑料等初级材料,17%被转化成了石油、热力等能源。在政府的鼓励和普通百姓的积极参与下,法国实现了工业体系和社会体系利用少量资源获得最大利益的目标。

为应对国际原油价格不断攀升给法国经济带来的严重影响,政府出台多项“减油耗举措”。首先,推出“清洁汽车免税政策”,即凡购买低能耗、低污染的“清洁汽车”的法国公民可享受免税1525~2000 欧元的优惠。政府还将在5 年内投资1 亿欧元研发新一代清洁汽车。与此同时,为减少污染,法国政府将对一些高污染的大型车辆征收双倍的行车执照费。其次,鼓励使用生物燃料,政府的目标是在2008 年将生物燃料在燃料总消耗量中的比例提高到5.75%。因油价高涨,法国驾车者缴纳的燃油税也节节高升,对此,法国政府把高出2005 年燃油税预算的税收返还给法国民众。此外,政府还拿出部分“超额税金”补助困难行业或鼓励失业者就业。

(五)葡萄牙

葡萄牙政府积极推动新能源开发,推出一系列以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为主的新能源开发计划。根据该计划,政府将在未来15 年内投资9 亿欧元在全国各地建成若干个风力发电工业园,并在税收上给予适当支持,除了风能,政府还提出建造世界最大的太阳能电站计划,并将核能利用列入了议事日程。

(六)芬兰

芬兰是世界上第一个根据能源中碳的含量收取能源税的国家,每年收取的能源税达30 亿欧元左右,约占芬兰整个税收的9%,政府利用能源税的收入来支持能源技术的开发。2005 年,芬兰政府用于开发节能新技术方面的资助经费达到3120 万欧元。芬兰在节能方面采取的其他措施还包括建筑节能、热电联产和集中供暖,以及采用高能效的生产新工艺等。

四、我国的部分新能源及节能政策

(一)《可再生能源法》

为了推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克服目前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所面临的法律和政策障碍,2005 年2 月28 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6 年元月1 日施行。《可再生能源法》为制定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以下一些重要法律制度:

(1)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该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国务院能源主管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

规定能源生产和消费中可再生能源的总量目标,包括强制性的和指导性的,是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引导可再生能源市场发展的有效措施。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已经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为一定时期内形成可再生能源有效市场需求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2)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审批和全额收购制度。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报送备案。”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是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商业化应用的主要领域,明确规定电网企业要全额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提供上网服务,是世界各国的一个通行规定,是使可再生能源电力企业得以生存,并逐步提高能源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对具有垄断地位的电网企业所规定的这一法律义务,将有效解决我国现行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难的问题,为可再生能源电力企业更大规模的发展创造必要的前提条件。

(3)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与费用分摊制度。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

(4)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和税收、信贷鼓励措施。该法第二十四至二十六条分别就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炙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提供财务贴息贷款,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提供税收优惠等财政扶持措施作了规定,这也是加快技术开发和市场形成的国际通行做法。

(二)产业振兴规划

《新能源产业振兴规划》将扩大新能源范围:包括关于太阳能、风电、生物质能等新的能源;对传统能源进行技术变革所形成的新能源,比如对煤炭清洁的高效利用、车用新型的燃料、智能电网等。

《新能源产业振兴规划》的出台,可以预见已经可以规模化利用的新能源,包括核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会得到加快建设;传统能源煤炭的清洁高效利用技术,如整体煤气联合循环(IGCC)发电机组,大容量循环流化床(CFB)技术、高临界超超容量发电技术等;新能源相关配套工程建设,如智能电网、抽水蓄能调节电站、大型储能装置、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站等都将得到大力发展。

(三)《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 年3 月,为了贯彻《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财建〔2009〕128 号),提出充分认识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重要意义,支持开展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实施财政扶持政策,加强建设领域政策扶持。在财政部同日发布的《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中,明确了1)单项工程应用太阳能光电产品装机容量应不小于50kWp;2)2009 年补助标准原则上定为20 元/Wp 等具体补贴办法。

(四)《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2009 年7 月21 日,国家财政部联合科技部和国家能源局发布《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397 号),

宣布金太阳示范工程正式启动。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光伏发电技术在各类领域的示范应用及关键技术产业化,并制定了《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印发。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本次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计划实施年限为2009年-2011 年。补贴范围包括利用大型工矿、商业企业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现有条件建设的用户侧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提高偏远地区供电能力和解

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的光伏、风光互补、水光互补发电示范项目,在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建设的大型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光伏发电关键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包括硅材料提纯、控制逆变器、并网运行等关键技术产业政策/法规出台日期重要意义

《能源法》尚未出台国家的基本大法

《循环经济法》二审2007年12 月有望在2010 年推出减排税,有利于风电等清洁能源的推广发展。

《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国际科技合作计划》2007 年11 月以企业为主体,强化产学研合作,加快科研成果的转化,建立与发展一批大的示范项目促进技术创新;建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推进规模化发展。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2007 年8 月解决新能源发电企业发电并网的问题和盈利问题,扩大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投资热情。

《关于2006 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2007 年9 月首次实施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可再生能源发电费用分摊制度启动。

《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

2007 年6 月明确目标:太阳能发电从2010 年30 万MW 到2020 年180 万MW;风电从2010 年1000 万MW 到2020 年的3000 万MW;生物质能到2020 年目标也是3000 万MW。到2020 年可再生能源比例要占整个能源消耗量的15%。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6 年2 月设立专项资金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提供财政贴息优惠贷款和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 年2 月明确新能源各领域关键技术发展方向。

《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2005 年8 月风电上网定价方式和风电设备国产化率要求。

化,光伏发电基础能力建设,包括太阳能资源评价、光伏发电产品及并网技术标准、规范制定和检测认证体系建设等五项。《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补贴的项目,已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分摊政策支持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工程要求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300kWp,建设周期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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