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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第三十二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青岛市第三十二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评选工作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青岛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市委、市政府设立的青岛市社会科学研究最高成果奖。

(二)青岛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年评选一次。

(三)青岛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代表市委、市政府向获奖作者颁发获奖证书、奖金。

二、评奖对象与范围

(一)凡我市个人和集体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调研报告、科普读物、教科书、工具书、学术译著、古籍整理和注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均可申报参加评奖。

(二)参评成果必须是在经政府新闻出版机构批准的正式报刊上发表的文章或出版社正式出版的著作;虽未经公开发表,但确有较高学术水平,对实际工作有重要指导作用,并为市委、市政府及以上部门批示、推广的研究报告、方案、建议,被市级及以上社科规划办、软科学规划部门等通过鉴定的社科相关课题,亦可申报参评。

(三)参评成果的时限以评奖通知为准。

确认成果时限以发表时间或版权页出版时间为准。非正式出版物的时限以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批示时间或成果鉴定书通过鉴定的时间为准。所有成果不以写作时间及“前言”、“后记”中的说明或其他证明为据。著作类出版时限以第一版时间为准,若第一版时间不在时限以内,但印刷时间在时限以内的,亦可参评。

(四)通过鉴定的课题申报参评,需提交立项书和结项证书原件,并按立项书所要求的成果最终形式申报,否则不予受理。

(五)以外文形式发表的参评成果,论文需同时提交中文译文,著作需提交中文摘要及中文目录;翻译论著需同时报外文原件(或复印件)。

(六)同一项成果只能作一次性申报。未参加过评奖的著作,若再版时间在评奖时限之内,可以参评;参加过评奖的著作,再版后新增内容超过原著三分之一的,方可参评。

(七)一个作者(含集体作者、通讯作者、课题组等)只限申报一项成果。与他人合作不是首位作者的,本人可另申报一项成果。

(八)两人以上合作的成果,不能以个人名义申报,必须经合作者同意后,与合作者(含共同主编)具名申报。

(九)集体合作的成果,第一作者(第一主编)出国或调离我市,其他作者尚在市内,如果能确定该项成果是第一作者(第一主编)在我市工作期间完成的,可以参评。但要出具第一作者(第一主编)同意其他作者申报评奖的证明。获奖证书按版权页署名。个人作者在我市工作期间完成的成果,如作者已调离我市,不再参评。已调入我市的作者,在外市期间完成的符合参评要求的成果可以参评。

(十)与中央有关部门或外省、市协作研究的项目,其中由我市作者为首位主编、或在多卷本中能明显分出某单册为我市作者撰写的,可申报评奖。

(十一)多人合作的系列丛书,如果涉及学科较多,出版时间不一,由丛书主编及编委会出具同意证明,单册可以申报参评。在

评奖时限内已出齐的丛书,如果整体参评,单册不再参评;如果单册已经参评,整体则不再参评。单册参评以单册作者(主编)为主申报;丛书参评以丛书主编为主申报。

(十二)同一作者同一书名的多卷本著作,在未完整出齐的情况下,不受理单册申报。多卷本著作的申报以最后一本出版时限为准。

(十三)多位作者(主编)的成果,第一作者(主编)去世,可由第二作者(主编)在征得其他作者(主编)同意后申报评奖。申报评奖及获奖证书以版权页为准署名。

(十四)只有一位作者(主编)的成果,作者(主编)去世,可由其直系亲属代理申报评奖,申报评奖及获奖证书以版权页为准署名。

(十五)文章以正文标题下首次出现的署名为准;著作以版权页署名为准;通过鉴定的课题以鉴定书封面上的完成单位(或课题负责人、主持人)的署名为准。成果以单位署名的,以单位具名申报。版权页上署名的顾问、编委、主审等不具有申报权,其申报权归“作者”或“主编”。

(十六)现任副市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成果,除编制在高等院校或科研单位并以教学和科研工作为主的人员外,不参加评奖。

(十七)凡已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成果,不得申报评奖。

(十八)公文、法律、法规等条文性文件不得申报评奖。

(十九)带有秘密、机密、绝密字样的研究成果在保密期内不得申报评奖。

(二十)如果论文集参评,其中的论文不得单独申报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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