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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期建册保健通知单

孕产期建册保健通知单

孕产期建册保健通知单

孕妇姓名:年龄:胎产次:末次月经:

丈夫姓名:住址:乡(镇、街)村(委)组为了保障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实现优生优育,依据《母婴保健法》、《吉林省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请您携带“孕产期保健通知单”到X X医院门诊建《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产前检查(城市八次以上、农村五次以上),按医师指导,及时住院分娩,并接受地段保健医生产后访视,产后42天到X X医院健康检查。每次产前检查时必须携带《孕产妇保健手册》,住院分娩时必须携带《孕产妇保健手册》。医生通过检查对孕产妇出现的孕产期合并症及并发症等高危因素及时予以指导、治疗、处理,并为您填写“孕产妇保健手册”。

建议孕产妇建册、检查时间:

早孕建册:停经12周前(孕3个月前);

第一次检查时间:停经12周前;第二次检查时间:孕16—20周;第三次检查时间:孕21—24周;第四—八次时间:孕28—36周每2周查1次,36周后每周查一次。

孕妇接到通知后,要按要求进行建册、孕产期健康检查,并配合地段保健医生工作,否则出现的不良后果,请自行负责。

孕妇签字:地段医生签字:

医院名称(加盖公章):

通知时间:年月日

门诊医生联系电话::

孕产期保健系统管理规范

茌平县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县卫生行政部门及全县各级各类医疗保 健机构。 第三条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是指从妊娠开始到分娩后42天,医疗保健机构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的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追踪管理。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对象为本县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和胎婴儿。 第四条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工作内容 第五条孕产妇系统保健的内容: 一、孕期保健 (一) 孕前期

孕前期保健是预防后代发生先天性和遗传性疾病、避免环境中有害因素对生殖细胞及其功能的损害、提高人口素质的关键。 保健重点:有计划受孕,选择适当年龄和季节,最佳怀孕时间应选择在7-9月、年龄在24—29岁;孕前3个月至孕后3个月口服叶酸片0.4mg每日1次预防胎儿畸形。 (二)孕早期(孕13周前) 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进行定期孕期检查。孕早期检查一次,孕中期每4周检查一次,孕28周以后每2—4周检查一次,孕36周以后每周检查一次,有高危因素者根据病情增加检查次数。 1、及时发现孕妇,建立《山东省孕产妇保健档案手册》(以下简称《孕保册》),仔细询问病史、孕产史,计算预产期,进行体格检查(包括妇科检查),测量基础血压与体重。 2、辅助检查: (1)常规检查项目:血、尿、白带常规,肝功(ALT、AST),乙肝表面抗原(HBSAg),梅毒血清试验(RPR),B超。 (2)建议检查:ABO、Rh血型、乙肝五项、心电图; (3)知情同意下常规行艾滋病抗体筛查。

孕产妇保健知识

孕产妇保健知识宣教 孕产期保健服务是指从怀孕开始至产后42天为孕产妇、胎儿及新生儿提供的系统检查、监护和保健指导,包括孕产期卫生指导、基本的孕产妇系统保健、胎儿保健、新生儿保健、孕产期卫生咨询和疾病防治。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应以提高产科质量为中心,筛选高危孕妇为重点。 孕期保健应从孕前三个月开始,并且越早越好。由于各期都有应做的检查、宣教及处理的特殊内容,因此各期保健均不可忽视。 1:孕期查体至少五次: 1):孕12周左右及时识别早孕症状,及早开始保健,早孕期至少检查一次。 2):孕16—20周询问饮食情况,有无阴道出血、水肿等异常,胎动出现时间。3):孕20—24周在孕20—24周至少检查一次,高危妊娠应增加检查的次数。 复查血色素、尿蛋白、查血糖等。有合并症者做特殊检查,并及时处理如矫正贫血等,孕20周开始在医生的指导下补铁补钙。 4):孕28—36周孕28周后争取每2—4周检查一次,如属高危应当增加检查次数。5):孕37—40周识别高危,重点注意贫血、妊高征、胎位不正、骨盆狭小、头盆不称、早产及过期妊娠等,进行早期诊断及处理,预定分娩地点和分娩方式。 2:孕期保健指导 注意休息,避免重体力劳动,预防早产。加强营养,必要时补充营养物质如钙、铁等。指导乳房护理,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做好临产前的准备,介绍临产征兆。产前检查总次数不应少与5次。 3:产后产妇访视内容 ①产后常规访视3次,时间分别为出院后三天内,第14天、28天,有异常情况酌情增加访视次数。 ②了解一般情况:精神、睡眠、饮食、大小便、心理状态等。 ③测体温、脉搏,必要时测血压。 ④检查乳头有无皲裂,乳房有无红肿、硬结、乳汁分泌量,乳腺管是否通畅。 ⑤了解母乳喂养情况,进行指导与咨询。

孕产妇试题答案

.孕产妇试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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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测试题 (孕产妇健康管理部分) 一、判断题(50题) 1、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O ) 2、孕产妇保健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居住的准备妊娠夫妇。(X) 3、对怀孕的妇女(包括流动人口)要求在孕12周前建立孕产期保健册。(O ) 4、在妊娠各期均应当对孕产妇进行危险因素筛查,发现高危孕产妇及时纳入高危孕产妇管理系统。(O ) 5、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是指:妇女从怀孕到产后42天的保健服务。(O ) 6、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具备服务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O ) 7、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正常产妇及异常产妇做产后健康检查。(X )

8、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婴儿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X ) 9、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X) 10、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范围,开展危重症孕产妇的抢救工作。(O ) 11、开展孕产妇自我监护方法、促进自然分娩、人工喂养以及孕期并发症、合并症防治指导。(X ) 12、从事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可以未取得执业资格,只需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按照国家孕产妇保健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孕产妇全程追踪与管理工作。(X ) 13、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O ) 1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O) 15、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自行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X ) 16、妇幼保健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应当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质量检查,提出改进建议。(O ) 17、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无需提供死亡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相关资料。(X )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 (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 (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具体组织和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 (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 (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第八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以及相关诊疗指南、技术规范,提供孕产期保健技术服务,按要求配合做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定期收集孕产期保健信息,并报送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范围,开展危重症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乡镇(街道)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承担宣传动员孕产妇接受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进行产后访视等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 第九条孕产期保健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及产褥期各阶段的系统保健。 第十条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的夫妇提供孕前保健,包括健康教育与咨询、孕前医学检查、健康状况评估和健康指导等。孕前保健一般在计划受孕前6个月进行。 第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为怀孕的妇女提供孕期保健,包括建立孕产期保健册(卡)、提供产前检查、筛查危险因素、诊治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提供心理、营养和卫生指导等。 在整个妊娠期间至少提供5次产前检查,发现异常者应当酌情增加检查次数。根据不同妊娠时期确定各期保健重点。 对高危孕妇进行专案管理,密切观察并及时处理危险因素。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第一部分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同时,接

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七)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健服务。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一)遵照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技术规范,为辖区内的孕产妇提供系统保健服务。包括: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提供孕前保健、产前检查、助产服务、产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和相关健康教育,进行高危孕产妇的专案管理。(二)按照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等情况,按照要求填报有关报表。(三)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按照规定提供死亡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相关资料。(四)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管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 范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第一部分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

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七)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一)遵照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技术规范,为辖区内的孕产妇提供系统保健服务。包括: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提供孕前保健、产前检查、助产服务、产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和相关健康教育,进行高危孕产妇的专案管理。(二)按照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等情况,按照要求填报有关报表。(三)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按照规定提供死亡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相关资

.孕产妇试题答案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测试题 (孕产妇健康管理部分) 一、判断题(50题) 1、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O ) 2、孕产妇保健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居住的准备妊娠夫妇。(X) 3、对怀孕的妇女(包括流动人口)要求在孕12周前建立孕产期保健册。(O ) 4、在妊娠各期均应当对孕产妇进行危险因素筛查,发现高危孕产妇及时纳入高危孕产妇管理系统。(O ) 5、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是指:妇女从怀孕到产后42天的保健服务。(O ) 6、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具备服务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O ) 7、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正常产妇及异常产妇做产后健康检查。(X )

8、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婴儿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X ) 9、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X) 10、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范围,开展危重症孕产妇的抢救工作。(O ) 11、开展孕产妇自我监护方法、促进自然分娩、人工喂养以及孕期并发症、合并症防治指导。(X ) 12、从事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可以未取得执业资格,只需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按照国家孕产妇保健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孕产妇全程追踪与管理工作。(X ) 13、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O ) 1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O) 15、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自行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X ) 16、妇幼保健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应当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质量检查,提出改进建议。(O ) 17、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无需提供死亡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相关资料。(X )

全国孕产期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全国孕产期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全国孕产期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附件: xx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试行)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xx省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孕产期保健是国家为公民提供的,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孕产期保健应当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一)制定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内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

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定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本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质量控制与评价;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承担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对专业人员进行考核。 (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定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标准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 为规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性文件,制定本规。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一)制订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规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组织开展辖区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

(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六)做好辖区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七)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一)遵照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技术规,为辖区的孕产妇提供系统保健服务。包括: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提供孕前保健、产前检查、助产服务、产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和相关健康教育,进行高危孕产妇的专案管理。 (二)按照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等情况,按照要求填报有关报表。 (三)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按照规定提供死亡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相关资料。(四)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指导和监督。 (五)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成立由妇产科、儿科、科、外科、辅助科室等相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的产科急救小组,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开辖区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举行专业培训,并指导工作。负责对依法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进行接生员的接生技术指导。 (七)村卫生室(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1.负责辖区孕产妇的健康教育,动员督促怀孕妇女于孕12周前到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期保健册(卡)、定期接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及产后42天健康检查。协助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高危孕产妇管理,做好产后访视。 2.负责收集辖区妇女妊娠、婴儿出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新生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的有关数据,定期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 3.按时参加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专业培训,汇报孕产妇管理工作情况,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第二部分孕产期保健服务

母子保健手册管理规范标准

《母子保健手册》管理规范 ·建册对象: ·自治区境内的早孕期妇女和新生儿,包括流动人口和常驻人口。·建册内容:建册日期、建册单位、联系电话、建册编号(分别是孕妇和新生儿的健康档案编号,此项由辖区医疗单位填写)、孕妇基本情况、产前胎儿筛查情况、产期检查随访服务情况、分娩情况、产后访视情况、新生儿疾病筛查情况、产后42天健康检查情况、新生家庭访视情况、3岁以下儿童生长发育监测情况和7岁以内健康体检情况等。 ·第一次产前随访服务要求: ·时间:孕足12周前 ·服务对象:孕妇 ·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服务内容: 1、为孕产妇进行健康状况评估:询问既往史、家族史等,观察体 态、精神等,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有条件的地 区进行血型、尿常规、肝功能、阴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实验室检查。 2、为其提供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 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进行产前筛查和 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3、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一次随访服务记录本,对具有危险因素和

可能有妊娠禁忌症及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记录。 ·第2、3次产前随访服务要求: ·时间:孕16-20周、21-24周 ·服务对象:孕妇、胎儿 ·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服务内容: 1、孕妇健康状况评估: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 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状况和胎儿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筛查出需要做产期诊断和需要转诊的孕妇。 2、对示发现异常的孕妇,应进行孕中期的个人卫生、心理、运动 和营养指导,同时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3、给予自我监护方法指导、分娩准备教育和母乳喂养指导,落实 孕妇在24周后到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继续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 4、发现异常的孕妇,及时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出现危急征象 的孕妇,要立即组织人员转诊护送。 ·第4、5次产前随记服务要求: ·时间:25-36周、37-40周 ·服务对象:孕妇和胎儿 ·服务机构:重点为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

妊娠各期保健要点

妊娠各期保健要点 孕早、中、晚各期中母婴的保健需求不同,现将各期的内容分述如下: (一)孕早期保健要点 1.及早确诊妊娠人类的胚胎大约在受孕后第3—8周时逐渐形成形态与功能不同的各类器官,这一时期特别容易受化学物质作用而诱发畸形,故而要及时进行早孕诊断以便及早对胚胎进行保护。各种不同的器官形成期对化学物质的易感性相对很短,故同一致畸物作用于妊娠的不同阶段可诱发不同类型的畸形。如人受精后21~40天时,胚胎心脏最易受影响,随后为四肢及眼睛。神经系统的易感期最长,白受精后第20天直至胎儿娩出。同一致畸物作用于妊娠的相同一天,引起的各类器官畸形也不相同。 2.保护胚胎,免受各种有毒有害因素的影响早孕保健是控制人类生殖危害的措施之一,对预防出生缺陷有重要意义。确定妊娠后,首先要注意孕妇所处的大环境是否安全无害。既要避免接触有害的化学物质,又要避免有害的物理因素,如噪音、高温、射线等。同时还要维护孕妇本身作为胚胎发育的小环境的良好,特别是预防母亲患感染性疾病和谨慎用药。 感染性疾病可影响妊娠结局。如患病毒性肝炎、梅毒的孕妇,流产、早产、死胎及新生儿死亡率都增高。巨细胞病毒感染、风疹、单纯疱疹病毒感染及弓形体病可引起胎儿发育异常。有些感染性疾病可通过胎盘或在分娩中接触母血,传给婴儿,成为病毒携带者。因感染而引起的高烧,对胎儿亦不利。据国外报导,孕妇发烧38~C以上持续数天或1—2周,易导致胎儿出现神经管畸形。因此必须指导孕妇,怀孕后少去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重视预防感染。 孕期用药对胚胎、胎儿可能产生流产、致畸、生长发育迟缓等损害,特别在孕早期损害更大。因此必须有明确指征和对疾病治疗有需要时用药,不应滥用药物。孕早期能避免或暂时停用的药,可考虑不用或暂时停用,包括保健品和补药亦不例外。从动物实验、临床报告及流行病学研究中,可将对胚胎及胎儿发育有影响的药物大致分为三类:①肯定的致畸药物,如抗癌药和性激素;②可能致畸的药物如某些抗癫痫药、抗甲状腺药和降糖药、镇静药;③潜在对胎儿有害的药物,如某些抗生素、心得安、皮质激素等。 3.及早进行第一次产前检查要改变以往孕六个月才进行第一次产前检查的常规。在确诊妊娠后应即进行第一次产前检查。通过全面的询问病史和全身体格检查和必要的化验,了解母亲全面的健康情况,可及早发现夫妇双方有无遗传病史或家属史,是否需要作进一步的遗传咨询和必要的产前诊断;同时亦可及时发现各主要脏器是否有病,如心、肝、肾等主要脏器疾病或病史时,可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考虑是否能胜任妊娠,从而决定是否继续还是终止妊娠。发现梅毒可及早治疗,发现贫血可及早矫治,早期测得基础血压,对日后妊高征防治亦很重要。 结合第一次产前检查,开展早孕保健指导,以提高孕妇的自我保健能力和识别异常症状的能力。 4.警惕异位妊娠,正确处理自然流产对早孕闭经后又出现阴道流血的症状,要引起重视。近年来,异位妊娠(宫外孕)的发病率有逐渐上升趋势,因贻误治疗而丧生的事例亦有发生。因此,不但要在育龄妇女中普及宫外孕的知识,对早孕闭经后出现阴道流血或伴有腹痛,必须及时就诊,还应让内、外科医师亦提高警惕,避免贻误。早孕闭经后又出现阴道流血常可是流产的先兆。引起流产的原因有母体和胚胎两方面的因素。据近来的研究,妊娠8周内的流产中,胚胎发育异常者占80%,自然流产常是因胚胎发育不良而引起的自然排斥机制。因此,已不主张沿用过去对先兆流产长期用药进行保胎的治疗常规。对有反复流产史者,应进一步作染色体分型检查。据报导,早期流产中染色体异常者占20%-70%。葡萄胎虽不多见,但若妊娠早期有出血,且伴有较严重的妊娠反应者,应及早作进一步检查。 5.心理保健妊娠早期妇女,有因对妊娠无充分思想准备,有因妊娠反应严重,也有因接触了一些“不良”因素而产生心理压力,应针对性地予以指导和疏导,使其能保持积极乐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 (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 (七)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一)遵照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技术规范,为辖区内的孕产妇提供系统保健服务。包括: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提供孕前保健、产前检查、助产服务、产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和相关健康教育,进行高危孕产妇的专案管理。 (二)按照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等情况,按照要求填报有关报表。 (三)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按照规定提供死亡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相关资料。 (四)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指导和监督。 (五)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成立由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辅助科室等相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的产科急救小组,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开辖区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举行专业培训,并指导工作。负责对依法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进行接生员的接生技术指导。 (七)村卫生室(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的通知 卫妇社发〔201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 (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

(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具体组织和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 (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 (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孕产妇保健知识讲座

孕产妇保健知识讲座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孕产妇保健知识讲座 生一个健康聪明的孩子是每一对父母的愿望。优生就是生一个健康聪明的孩子。一个人健康的因素不外乎两方面:一是先天赋予,二是后天获得。先天赋予当然是父母遗传下来的,所以必须预防和发现先天性异常,阻断遗传病的延续。要了解遗传病的遗传方式,可以向医生咨询,请教有关遗传方面的问题。 要做到优生优育,人们通常要懂得有关优生优育的知识。 首先要做到健康婚配。 其次要做到婚前检查。 第三要选择良好的时机怀孕。 第四十重视孕期保健。 一、怀孕早期应注意什么 妇女怀孕的头三个月称妊娠早期,是胚胎组织分化、发育的重要时间,也是最容易受内外环境影响的时期。因此,为了避免胎儿的畸形,母亲在妊娠早期要做到四忌: (一)忌滥用药。要尽可能少用药或不用药,尤其是避免用激素、磺胺、四环素类药物。 (二)忌接触有害、放射性物质。如苯、避孕药、抗癌药、农药生产和放射性同位素等。 (三)忌感染。如风疹、流感等,因为病毒有致畸作用。另外,某些发热性传染病易使胎儿死亡。

(四)忌烟、酒。酒对胎儿整个发育过程都不利,而对早期胚胎的危害更为严重,烟草的有害成分可使胚胎发育迟缓,引起畸形、流产。 二、孕早期妇女平衡膳食宝塔 油15-20g、盐6g 奶类及奶制品200-250g 大豆类及坚果50g 鱼、禽、蛋、肉类(含动物内脏)50-75g(其中鱼、禽、蛋类各 50g) 蔬菜类300-500个(以绿叶为主) 水果类100-200g 谷类薯类及杂豆200-300g,(杂粮不少于1/5) 适量饮水 三、孕中期保健:孕中期13-27周 1、健康教育:到正规医院保健系统进行孕期检查,筛查高危因素:如有腹痛、阴道流血、浮肿、严重呕吐、发烧及时检查,注意胎动时间,合理营养,不挑食,劳逸结合,不乱吃药及接触有害物质。生活规律,精神愉快,注意休息,每日保证睡眠8小时。 2、必要的检查:每四周做一次产前检查,每月进行血尿常规检查,16-20周唐氏筛查,21-24周复查超声。 四、孕晚期保健

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转发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 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泰卫疾妇处[2011] 号 各市(区)卫生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保障母婴安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办法?和?规范?)明确界定了孕产期保健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工作要求,对于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提高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办法?和?规范?的贯彻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督导考核,督促医疗保健机构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孕产期保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办法?和?规范?,通过以会代训、专题培训等形式,使相关人员全面掌握?办法?和?规范?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切实抓好落实;要通过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孕产期保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全面梳理,认真落实职责分工 ?办法?明确了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孕产期保健服务中的职责分工。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规范?和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全省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手册使用管理的通知?(苏卫社妇…2009?2号)要

求,进一步划分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职责分工,理顺管理关系,确保孕前、孕期、分娩期及产褥期各阶段系统保健服务有效衔接;要将其纳入母婴保健执法监管的内容,强化依法监管,加强质量控制和考核评价,确保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提供服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切实担负起辖区孕产期保健的具体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信息管理等工作,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孕产期保健的业务管理,促进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提高。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等工作制度,按照规定为辖区内孕产妇提供系统规范的保健服务,并按要求定期报送孕产期保健服务的有关信息。 三、突出重点,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高低将直接影响孕产妇和胎儿健康,对于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各地要通过加强人员和技术培训、加强服务质量控制、死亡评审和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促进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全面提升,保障妇女儿童健康安全。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按照?规范?中的项目内容和服务要求提供服务,认真执行孕产期保健的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突出不同时期保健工作的重点,全面提高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孕前保健要突出孕前健康教育与咨询、健康状况评估与指导,并加强与婚前保健服务的衔接。孕期保健要在规范服务内容的基础上,突出孕早期建卡、系统检查以及高危情况的筛查管理与转诊服务,高危孕产妇管理考核执行?泰州市高危妊娠管理规范?,抓好高危孕产妇的转接诊工作。同时做好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综合防治工作。分娩期保健要突出对孕产妇和胎儿的全程监护,执行省定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贯彻落实省卫生厅?产科急重症诊疗规范?,提高医务人员对产科危急重症的识别能力和救治技术水平,建立和完善孕产妇救助绿色通道,努力提高抢救成功率,坚决取缔家庭接生。产褥期保健要突出产后访视工作、产后42天健康检查,努力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孕产妇保健知识宣教材料

孕产妇保健知识宣教材 料 DOCUment number : PBGCG-O857-BTDO-O089-PTT1998

孕产妇保健知识宣教材料—、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是指从怀孕开始至产后42天为孕产妇、胎儿及新生儿提供的系统检查、监护和保健扌旨导,包括孕产期卫生指导、基本的孕产妇系统保健、胎儿保健、新生儿保健、孕产期卫生咨询和疾病防治。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应以提高产科质量为中心,筛选高危孕妇为重点。 (_)孕产期卫生指导 孕产期卫生指导是指对准备怀孕的育龄妇女、孕产妇及其丈夫进行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应当采用孕妇学校、培训班指导和个别指导等形式为服务对象讲解孕产期保健知识,并应用录像、幻灯、挂图、图片、模型等多种方式辅助讲解,同时还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必要的孕期保健宣传资料。在产褥期随访时,在进行个别指导,进一步强化产褥期保健?识。 孕产期卫生指导内容如下: 1、生育时间的选择(5、6月份怀孕,3、4月份分娩较好)O 2、孕产期合理营养(用药选择、避免接触有害物质)。 3、孕产期心理卫生。 4、孕妇自我监护知识(胎动计数、听胎心、称体重、测宫高)。 5、孕妇需及时就诊的危险症状(阴道流血、严重的头痛、严重的呕吐、高烧)O 6、分娩前准备和分娩配合。 7、母乳喂养。 8、新生儿护理及科学育儿知识。 (二)基本孕产期系统保健 1、孕期保健 孕期保健应从孕前三个月开始,并且越早越好。由于各期都有应做的检查、宣教及处理的特殊内容,因此各期保健均不可忽视。

现将各期保健内容分述于下。 (1)孕早期保健 一指孕12周内 ①及时识别早孕症状,及早开始保健Z早孕期至少检查一次。 A .早孕症状:已婚生育年龄的妇女,月经规律,突然停经,伴有食欲差、恶心呕吐、尿频、乏力、孚I J房胀等。 B.妇科检查:生殖道有无畸形,子宫增大与闭经月份是否相符。 C.实验室检查:尿妊娠试验,血、尿常规,肝功能,血型等,有条件查性病及TORCH等。 ②建立和填写孕产妇保健卡、册 A.详细询问病史:—般情况、本次怀孕情况、既往妊娠史、既往病史、月经史、家庭史、遗传病史等。 B?全身检查:测基础血压、体重、身高、心、肺、肝、脾、甲状腺、下肢有无水肿、孚L房发育有无异常。 ③识别高危,确定能否继续妊娠。早孕检查应在停经≤ 12周内进行,高危妊娠的识别、筛查、管理、按照高危管理制度及识别要点、筛查方法及处理原则进行(见附件3、4、5、6 )。 ④早孕指导:避免一切不良因素的影响,如病毒、药物、放射线等。 (2 )孕中期保健 一指孕13—28周 ①在孕20—24周至少检查一次,高危妊娠应增加检查的次数。 ②检查内容 A.询问饮食情况,有无阴道出血、头痛、水肿等异常,胎动出现 时间。 B?测血压、体重,测子宫底高度、腹虱绘制妊娠图(见附件7、8)、听胎心、了解胎儿宫内发育情况,如有异常做超声波检查,检查下肢有无水肿。 C.复查血色素、尿蛋白、查血糖、甲胎蛋白等。有合并症者做特

妇幼保健题库

必答题: 1、孕产妇健康管理评估指标包括? 答:早孕建册率,产前健康管理率,产后访视率 2、孕期正常胎动次数为多少? 答:12小时应不少于20次。 3、妇女的“五期”劳动保护包括哪些? 答:经期、孕前期、孕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 4、孕期营养不良对母体的影响 1.营养性贫血 2.骨质软化症 3.营养不良性水肿 4.妊娠并发症 5、孕期保健内容有哪些? 答:孕期营养、孕期用药、乳房护理。 6、预产期计算方法? 答:从末次月经第一天算起月份减3或加9,日加7。 7、儿童保健服务内容? 答:产后访视、计划免疫、儿童常见病的防治。 8、小儿四病防治是指哪四病? 答: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营养性缺铁性贫血、肺炎、腹泻。 9、体格生长的常用指标有哪些? 答:体重、身长、头围、胸围、坐高、上臂围和皮下脂肪等 10、应该什么时候开始服用叶酸? 答:开始准备怀孕之前3个月服用和怀孕之后3个月服用 11、乡镇卫生院产科遇到异常倾向患者如何处置? 答:一律转入上级助产技术服务单位 12、规范的孕期5次产前检查时间分别是什么时间? 答:12周前、16-20周、21-24周、25-36周、37-40周。 13、艾滋病传播途径有哪些? 答:血液传播、性传播、母婴传播。 14、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每天睡眠时间分别为? 答:小学生10 小时,初中生 9 小时,高中生 8 小时 15、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早孕建册率达到什么标准? 答:城市80%以上,农村70%以上 16、神经管缺陷一般发生何时?

答:在受精后第16天至30天时候 17、艾滋病病毒主要侵犯人体哪一系统? 答:免疫系统 18、神经管缺陷主要包括哪几项? 答:无脑畸形脊柱裂脑膨出 19、“一法两纲”是指? 答:母婴保健法、妇女发展纲要和儿童发展纲要。 20、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基本病变是什么? 答:全身小动脉血管痉挛。 21、乳腺癌检查内容包括? 答:乳腺临床检查和乳腺彩色B超检查,乳腺钼靶X线检查。 22、重症肝炎的产科处理是? 答:治疗24小时后剖宫产 23、产褥感染的表现? 答:恶露臭味,子宫有压痛,发烧,血象高 24、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宫颈癌检查对象为? 答:35—64岁农村妇女 25、农村三级卫生保健网是指哪三级? 答:县、乡、村 26、确诊唐氏综合征主要根据什么? 答:染色体分析 27、我国围产期是指? 答:孕满28周至产后1周 28、助产医疗机构人员须取得什么,方可从事助产工作?答:《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29、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在时间上可与什么相结合? 答:预防接种程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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