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及净含量偏差(质量)检验资料汇总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及净含量偏差(质量)检验资料汇总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及净含量偏差(质量)检验资料汇总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及净含量偏差(质量)检验资料汇总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及净含量偏差(质量)

出厂检验资料汇总

刘锋军

净含量检验方法一般按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附录C以质量单位标注商品净含量检验方法进行。

净含量字符高度的标注按表2执行。

抽取不少于10个独立包装商品,分别逐个称量每个样品总重;

如在商品包装现场抽样,且皮重一致性较好的样品,按JJF1070-2005附录B 要求可直接随机抽取不少于10个待包装的皮,逐个称重计算确定平均皮重;皮重不一致的要打开样品包装后,将皮上的残留物清除干净并擦干后分别对应称重;

用每个样品的实际总重减去平均皮重(或对应皮重)计算定量包装商品单件净含量,并判定单件商品净含量偏差是否符合下表1允许短缺量的要求;

将全部样本加权平均后计算批量商品平均净含量,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表1 允许短缺量

质量或体积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 (Q) g或ml 允许短缺量(T) * g或ml Q n的百分比g或ml

0~509——

50~100——

100~200——

200~300——9

300~5003——

500~1000——15

1000~10000——

10000~15000——150

15000~500001——

n

(ml);当Q n>1kg(L)时,T值的(ml)位修约至g(ml);

表2 净含量标注字符高度要求

注:字符的最小高度是指中文(即“净含量”及作为计量单位的中文,如克、升等)、数字的最小高度;计量单位是字母的,整体作为一个字符,如:mL、kg等,是指其中的最高字母“L”、“k”等不得低于表格中的标准;

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 2005年5月30日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志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l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附表1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

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 局长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 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 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 的规定。 第十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对因水份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1.doc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1 2012年3月25日学习内容: 参会人员:质检中心全体、监督一、二、三科人员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2.产品质量检验和委托检验等问题解答 1、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人民政府赋予的行政职权,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产品实施质量监督的一项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以抽查为主要方式。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监督抽查(2)统一监督检查(3)定期监督检查 2、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3、统一监督检查

统一监督检查是政府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另一种方式,通常只用于检查某类质量问题较突出的产品。做法是按统一产品、统一标准、统一检验方法、统一判定原则和统一汇总口径的五统一原则,对生产同种产品的所有企业普遍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全面掌握该产品的全行业的质量状况,推动行业质量管理,提高被检产品的总体质量水平。 4、定期监督检查(验) 定期监督检查是地方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主要方式。通过制定产品目录,按规定周期,对本地区的重要产品进行连续质量监控,以促进和保持这些产品的质量水平。 5、委托检验: 是指企业为了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监督和判定,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依据标准或合同约定对产品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给委托人,检验结果一般仅对来样负责。 6、发证检验 是对产品的全项检验,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企业执行标准以及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所检项目合格可判定发证检验产品合格。所检项目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判定发证检验产品不合格。 7、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是指产品在出厂之前为保证产品满足品质要求所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要求及常见问题

1、标注位置不明显:这常见于一些小包装商品中,没有与商品名称排在同一展示面或没有独立标注,常常是夹到商品说明中或其它标识性文字中。 2、标注内容不正确:常常有“净重:××kg”、“总重:××kg”、“重量:××kg”或“Net weight: ××g”、“净含量:×××g±×g 等不规范的标注。根据《规则》要求,标注内容应是用中文书写的“净含量”、净含量量值的数字、法定计量单位(或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部分组成;正确的标注应是:净含量:××kg;以质量和体积单位标注的净含量必须包括以上三个部分内容。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的,一般情况下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可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字。 3、标注内容不清晰:一些定量包装商品生产商,在标注净含量时,不知是怕让人看清,还是因为别的什么原因,在标注净含量时常常出现模糊不清或根本就是没有用颜色,而是在包装袋上打个印,很难分辨清楚。显然不符合《规则》要求的标注字符要清晰,使用识别。 4、字符高度不符合要求,小于规定的最小字符高度,这同样是不利于消费者识别。《规则》中对质量、体积单位标注净含量字符作了具体规定,对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字符高规定了最小高度。 5、未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净含量:1kg或1L”标注成“净含量:1000g或1000ml”,“1000m”标注成:“1km”等,《规则》中要求,质量或体积标注净含量小于1000g(L)的,计量单位为g(克)或mL (ml)(毫升)。1000g(L)或以上,计量单位应为kg(千克)或L(l)(升)。

二、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定量 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 一)净含量标注的要求(单件包装商品) 《规则》4.2.1条款“单件商品的标注”中,对单件商品的标注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1)在定量包装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应有正确、清晰的净含量标注。 净含量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三部分组成,例如:净含量:500克。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例如:50米、10平方米或100个。 2)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表1的规定。

包装材料检验记录

包装材料检验记录 编号:RD-5007 [性状]本品为。 一.标准依据: 1.内包装膜、袋:依据YBB00072005《药用低密度聚乙烯膜、袋》及参照《中国药典》2010年版微生物限度检查法 2.瓦楞纸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453-86《瓦楞纸箱》标准。 3.复合塑编袋(三合一):依据GB/T8947-1998《复合塑料编织袋》检查。 二.内包装膜、袋的检查: 1.外观: 取本品适量,在自然光线明亮处,正视目测;表面应光洁、平整、色泽均匀,不得有穿孔、异物、异味、粘连。袋的热封部位应平整、无虚封。 2.接头数(膜):随机记录,实用时复核,每卷不得多于3个,并在接头处加一标记。3.卷面和端面:目测,应缠紧、缠齐,端面应平整,不允许有错层、塔层、松层或管芯自由脱落现象,不允许有严重碰伤、压陷。 4.印刷质量: 4.1印刷图案、文字:与标准样张核对,文字应无错漏,文字内容应有批准文号、品名、规格、适应症、用法用量等内容,文字清晰。手拭,文字应不脱落、不掉色。4.2印刷错位:与标准样张核对,以分度尺为0.5mm的直尺测量,应在指定位置±2mm 内。 4.3印刷色泽:色泽均匀,与标准样张核对,同批与不同批之间不允许有明显色差。5.微生物限度检查:取试样,用开孔面积为25cm2的消毒过的金属模板压在内层面上,将湿润的无菌棉签在板孔范围内擦抹5次,换1支棉签再擦抹5次,每个位置用2支棉签共擦抹10次,共擦抹4个位置100cm2。每支棉签抹完后立即剪断,投入盛有50ml无菌生理水的锥形瓶中,全部擦抹棉签投入瓶中后,将瓶迅速摇晃1分钟,即得供试液,取供试液参照中国药典2005年版附录微生物限度检查法项下规定,按《微生物限度检验操作规程》检验。 细菌:≤800个/g;霉菌(酵母菌):≤80个/g;大肠埃希菌不得检出。

定量包装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发布日期】 2005-05-30 【生效日期】 2006-01-01 【效力】 【备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免费下载】国家质检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产生日期:2005-05-30 发布机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 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 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 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 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 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 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 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 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 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发布日期】 2005-05-30 【生效日期】 2006-01-01 【效力】 【备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玩具厂出货检验记录表

汕头市澄海区王老师玩具厂 出货品质检验以及管理办法 2017年季度

出货品质及检验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加强产品品质管理,确保出货品质稳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公司制造完成之产品及外购成品。 3 职责 3.1若客户指定验货时,营销部应负责联络客户到公司现场验货。 3.2质量部负责出货品质的检验。 3.3生产部负责配合检验员的出货检验工作。 4 工作程序 出货检验是指产品在出货之前为保证出货产品满足客户品质要求所进行的检验,经检验合格的产品才能予以出货。 4.1 客户现场验货。由客户派人员来公司对产品进行出货检验。营销部提前联络客户人员到本公司验货。质量部派人员协助客户作抽样及检验工作。由客户出示验货报告,质量部存档并汇总。 4.2公司质量部检验人员作出货检验。检验人员依据发货单及成品检验规范进行成品出货检验,并填写《出厂产品质量检查表》。 4.2.1 尺寸检验。对重要产品一般随机抽取5件,对关键、重要尺寸进行测量,并记录。 4.2.2 外观检验。抽查产品有无碰伤、掉漆、毛刺、铁屑、脏物等。 4.2.3 包装检验。检查产品包装箱上的产品名称、图号、数量是否相符。 4.2.4 不合格品依《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管理。 4.3 合格出货客户或本公司质量部出货检验判定合格之成品,可以办理出货手续。 编制审核:批准:

汕头市澄海区王老师玩具厂 出货检验记录表 文件编号:WLS-QA-018-AO 客户名称订单编号生产日期 产品名称产品型号检验日期 出货数量抽检数量不良数量 检验依据□《样品承认书》□《检验基准书》□《实物样板》□《检验规范》不良率 抽样标准:MIL-STD-105EⅡ级正常检验水平 AQL 严重(Cr)=0 主要(Major)=0.65次要(Minor)=1.0 Acc/Rej Ac(允收数)0 Ac(允收数)Ac(允收数)Re(拒收数)0 Re(拒收数)Re(拒收数) 检验项目 品质标准要求检验记录判定标准 判定检验工具 外观 CR MA MI 01外箱和彩盒表面不能有破损,划伤试装符合要求 02外箱箱唛印刷正确,不能有少印多印,字体模糊 03彩盒条形码需与外箱条形码数字一致 04产品视窗区符合客户标准 05吸塑和PVC本体表面不能有明显划伤划痕、变型 06产品表面处理符合客户标准,干净无脏污、胶屑 07产品表面不能有披锋,变型,拉白,缺料等 08产品边缘有无缺口,露白,附着力不良 09丝印镭雕颜色、效果符合样品要求 10产品LOGO丝印位置符合样板要求 11材料规格符合客户要求 颜色01符合颜色样板或上下限要求 包装01产品编码、名称、标签内容填写是否正确,清楚,包装是否符合包装要求,包装盒、纸箱有无破损受潮等。 尺寸01依工程图纸所标识尺寸测量 性能测试01按客户要求及相关测试规范测试 实配检验01与机壳及相关配件配合是否良好,配合缝隙是 否符合标准。 跌落测试01按跌落测试规范测试。 合计备注 QA判定合格□特采□不合格□返工□检验员/日期:审核核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 第十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对因水份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要求及常见问题

一、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的常见问题 1、标注位置不明显:这常见于一些小包装商品中,没有与商品名称排在同一展示面或没有独立标注,常常是夹到商品说明中或其它标识性文字中。 2、标注内容不正确:常常有“净重:××kg”、“总重:××kg”、“重量:××kg”或“Net weight: ××g”、“净含量:×××g±×g 等不规范的标注。根据《规则》要求,标注内容应是用中文书写的“净含量”、净含量量值的数字、法定计量单位(或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部分组成;正确的标注应是:净含量:××kg;以质量和体积单位标注的净含量必须包括以上三个部分内容。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的,一般情况下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可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字。 3、标注内容不清晰:一些定量包装商品生产商,在标注净含量时,不知是怕让人看清,还是因为别的什么原因,在标注净含量时常常出现模糊不清或根本就是没有用颜色,而是在包装袋上打个印,很难分辨清楚。显然不符合《规则》要求的标注字符要清晰,使用识别。 4、字符高度不符合要求,小于规定的最小字符高度,这同样是不利于消费者识别。《规则》中对质量、体积单位标注净含量字符作了具体规定,对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字符高规定了最小高度。 5、未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净含量:1kg或1L”标注成“净含量:1000g或1000ml”,“1000m”标注成:“1km”等,《规则》中要求,质量或体积标注净含量小于1000g(L)的,计量单位为g(克)或mL (ml)(毫升)。1000g(L)或以上,计量单位应为kg(千克)或L(l)(升)。

二、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定量 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 一)净含量标注的要求(单件包装商品) 《规则》4.2.1条款“单件商品的标注”中,对单件商品的标注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1)在定量包装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应有正确、清晰的净含量标注。 净含量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三部分组成,例如:净含量:500克。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例如:50米、10平方米或100个。 2)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表1的规定。

产品包装验证报告

_、° 产 品包装材料验证报告 拟制日期年月曰 审核日期年月曰 批准日期年月曰 版号生效日期年月E

有限公司

产品包装材料验证报告 一、总则 1包装材料的要求 依据:YY/、YY/T0313、YZB/国《体》产品注册标准。 用作制造XXXX的包装材料原料是原始材料,应有原料的来源,明确其历史和可追溯性,并受到控制,以确保成品始终能满足要求。 2包装材料的设计必须在满足原定用途的条件下,既能够确保内包装材料的符合性,又把对使用者或患者的安全造成危害的可能性降低到最小程度。 包装材料与XXXX的相容性(即包装与医疗器材相互无不良影响):主要考虑的有:包装材料的安全性毒性的要求,拟包装的医疗器械的大小和形状,对物理和其它防护的要求,医疗器械对特殊危险例如辐射、湿气、机械性撞击,静电放射的敏感性。 包装材料与标识方式的相容性:标识方法必须对包装材料与采用的灭菌过程的相容性无不良影响,印刷或书写所采用的油墨不会转移到XXXX产品上,也不会和包装材料起反应而影响包装材料的效用,也不会变色而使标识变的模糊不清,对固定在包装材料表面的标识,其附着方式必须能耐受灭菌过程的使用及制造厂规定的贮存和运输条件。 3包装材料能够提供对物理、化学和微生物的防护。 包装材料在使用场所与使用者撕开包装取出使用时的要求相容性(例如无菌的开封)。

3.2 在使用条件下,在灭菌前、中、后,包装材料不可释放已知是 有毒的,其数量足以对健康危害的物质。 无菌状态的保持:( 即从其产品灭菌后,成为无菌之时起,直至规定 的失效日期或使用时止) ,包装完整性及包装材料的微生物阻隔特性。材料的毒性检测。 包装完整性试验报告 1 试验目的 对XXXX的包装系统,按照YY/、YY/T0313和“包装完整性试

商品检验的方法与质

第六章商品检验与质量监督 第二节商品检验方法与质量分级 学前思考 1、你平时买衣服时,用什么方法判断质量好坏? 2、你知道鉴别猪肉是否新鲜的办法吗? 一、抽样抽样检验是商品检验的普遍形式,而抽样检验与全数检验相比必然存在以下两种风险。 由于用样本的质量水平代表不了商品整批的质量情况,如果样品没有代表性检验的结果不仅不能准确推断整批商品质量水平,甚至还可能产生误导效果。 因此抽样要解决三个问题:如何抽取、抽取多少、怎样抽取、怎样判 断。 (一)抽样的概念抽样是根据合同或标准所确定的方案,从被检批商品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用于检验的单位商品的过程,又称取样或拣样。 (二)抽样的原则 1、代表性 2、典型性 3、适时性 (三)抽样的方法 1、简单随机抽样 2、分层随机抽样 3、系统随机抽样 如按 2、 12 、 22 的顺序抽取样品。这种抽样方法抽样分布均匀,比简单随机抽样更为精确,适用于较小批量商品的抽样,但当被检批商品质量问题呈周期性变化时,易产生较大偏差。

思考:在大规模连续的现在,主要运用抽样检验。美国一位研究人员发现,进行全数检验时,第一次能发现 68%的不合格商品,第二次能发现 18%,第三次发现 8%,第四次发现 4%,四次之后还要2%没有发现。理论上全数检验更好,实际上,抽样检验比全数检验更科学,抽样检验运用科学的方法。 二、商品检验的方法 (一)感官检验法 定义:指利用人体的感觉器官结合平时积累的实践经验对商品质量进行判断和鉴定的方法。 优点:感官检验法快速、经济、简便易行,不需要专用仪器、设备和场所,不损坏商品,成本较低,因而使用较广泛。 缺点:感官检验法一般不能检验商品的内在质量;检验的结果常受检验人员技术水平、工作经验以及客观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而带有主观性和片面性,且只能用专业术语或记分法表示商品质量的高低,而得不出准确的数值。 为提高感官检验结果的准确性,通常是组织评审小组进行检验。 1、感觉的几种现象 (1)适应现象适应现象指的是在同一刺激持续作用于同一感受器而产生的感受性提高或降低的变化。通常在微弱的刺激物的持续作用下,可以使感受性提高。在强烈刺激物的持续作用下,可以使感受性降低。因此,在感官检验时,避免已开始就接受强刺激。 如:当我们从明亮的阳光下进入已熄灯的电影院时,开始感到眼前一片漆黑,什么也看不清楚,隔几分钟之后,才慢慢分辨出周围物体的轮廓。这是在微光的持续作用下,眼睛对暗的适应,感受性提高的原因。相反,当看完电影走出电影院时,顿觉阳光耀眼发眩什么都看不清,稍过几分钟才能看清周围的物体,这是在强光的持续作用下,眼睛对明的适应,感受性降低的原因。“入芝兰之室,久而不闻其香。入鲍鱼之肆,久而不闻其臭”,是嗅觉的适应现象。

定量包装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号【发布文号】 2005-05-30 【发布日期】 2006-01-01 【生效日期】力】【效 日国162005年5月【备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日起1年1月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国家 技术监督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号)同时废止。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局令第43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第一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第十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对因水份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

商品检验与质量认证 论文

《商品检验与质量认证》课程 论文 院系外国语言与文化学院 专业英语 班级2010211012 学生姓名邹雨阳 学号2010211536 任课教师缪瑞 2012年 6月3日

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 摘要:出入境检验检疫基本介绍 关键词:基本概念;业务内容;基本任务;法律地位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基本概念 (一)含义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作为政府的一个执行部门,以保护国家整体利益和社会效益为衡量标准,以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惯例或进Fl国的法规要求为准则,对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事项进行检验检疫、管理及认证,并提供官方检验检疫证明、居问公证和鉴定证明的全部活动。 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的狭义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和下属机构对出入境货物进行检验检疫、管理认证、公证、鉴定证明的全部活动。 (二)检验检疫机构 国务院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hina Exit&Entry Inspection&Quarantine Bureau,CIQ)(现在已经改称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国家质检部门设在全国各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商检机构、办事处管理所辖地区讲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工作。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内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事项进行检验检疫。按业务内容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

1.进出口商品检验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3.进口商品认证管理 4.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 5.出口商品质量许可 6.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7.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 8.外商投资财产鉴定 9.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 10.卫生检疫与处理 三、检验检疫机构的基本任务 根据《商检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检疫机构的基本任务是实施进出商品的法定检验、公证鉴定、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和统一管理并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一)法定检验 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实行强制检验,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利益。根据《商检法》、《检疫法》、《食品卫生法》和《海关法》规定,凡列入《检验检疫商品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海关自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凭货物报关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实行“先报检后报关”的货物出入境制度。 (二)公证鉴定 按国际惯例,由检验检疫局对进出口商品进行各项检验、鉴定业务,称做公证鉴定。检验检疫局除了实施法检外,还接受办理对外贸易关系人如买方、卖方、承运人、托运人或保险人等申请的其他公证鉴定工作,如进出口商品的重量鉴定、货载衡量鉴定、进口商品的残损鉴定、短缺鉴定、出口商品船舱检验和监视装载鉴定等,出具产地证明、价值证明、包装证明、签封样品、发票签证等。 (三)委托报检

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任务单 学习目标:了解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内容 学习重点:我国产品监督品管理体制及内容 学习难点:产品质量的监督制度中各制度的区分 活动方案: 任务一:了解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所赋予的对产品质量行使监督管 理职能的行政机关的总称。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 在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有: (1)技术监督机构: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 的技术监督局构成全国统一的技术监督管理体系,负责全国的技术监督工作和产 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进 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组织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的检验。(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县 级以上)主要负责下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①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的行为;②依法查处倒卖、骗卖劣质商品的行为。 以上各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有:①在各自和行政区域内和法律 规定的权限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②监督产品质量抽查工作;③负责处 理消费者就产品质量问题提起的申诉;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产品质量社会性监督 (1)用户、消费者的监督权; (2)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监督权。 任务二:了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内容 1.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国家有关法律明确禁止无标准生产。产品标准是对产品结构、规格、质量和 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产品标准按照制定的主体和适用的范围,分为国家标 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主要是有关经济、技术发展,特别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准和与 广大人民生活有关的重要产品的标准。国家标准在整个标准体系中层次最高,其 他标准内容不得与国家标准内容相抵触。凡有国家标准的不再制定行业标准、地 如:方便面中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食品 方标准。其代号为。2760

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控制规定.doc

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控制规定 1.目的:规范定量包装产品的计量准确性,确保符合国家相关规定(JJF1070-2005),保护企业和消费者权益。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生产的各种规格的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控制。 3.职责 3.1包装操作员负责调节设备控制产品的净含量,并记录调节情况; 3.2包装领班负责对小包装产品净含量的监督及检测用计量器具的日常检查、校准及维护;3.3质检员负责对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进行定时检测及监督。 4.工作内容 4.1计量单位的表示 4.1.1对小包装产品净含量<1000克的产品,用 g作为计量单位,对净含量≥1000克的产品,用(kg)作为计量单位。 4. 1. 2表示净含量的单位名称和符号必须作为一个整体使用不得拆开,单位符号位于量的整个数值之后,并在其间留一适当空隙。4. 2 计量检测 4. 2.1皮重的测定:对每班相同规格的产品,随机抽取30个空包装称其重量,平均值作为此批皮重。 4. 2.2 抽样方法:按时间等距抽样。 4. 2.3检测方法:使用检定合格有效的电子秤直接称重,由总重减去皮重。

4. 2. 4 检测频次:班组自检每1小时一次,质检员抽检每2小时一次4.2. 5.偏差:每次抽取30个进行检测,平均净含量应大于产品标注净含量,其中负偏差应小于3%并不得超过一个。 4.2.6产品批量抽样细则及判定标准应符合JJF1070-2005的有关规定。 5.电子秤的要求 5..1 5KG(包括5KG)以下的产品必须使用分度值不大于2g的电子秤。 5.2 电子秤每年有第三方的计量鉴定合格证;每周由包装工序操作员自校一次,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性。 5.3统计与分析质检科每周对净含量抽检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掌握包装净含量的稳定性。6、纠偏 6. 1 发现生产产品净含量不在规定范围内时应立即进行调整,并对生产的不合格品追溯处理直到找到不合格批,对净含量少于规定的必须返工添足重量,使其达到计量要求。 6.2 任何操作员及检验员对抽检的样品进行计算必须控制产品平均 偏差为正,若发现平均偏差为负时应及时调整并做好相应记录和采取相应的追溯措施。 6. 3 任何计量工作人员、操作员及检验员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设备有故障和怀疑有不确定性的误差时应及时同质检科计量人员联系,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采取必要的追溯措施。

产品包装验证报告

文件编号:产品包装材料验证报告 拟制日期年月日 审核日期年月日 批准日期年月日 版号生效日期年月日

产品包装材料验证报告 一、总则 1包装材料的要求 依据:YY/T0681.1、YY/T0313、YZB/国《体》产品注册标准。 用作制造 XXXX 的包装材料原料是原始材料,应有原料的来源, 明确其历史和可追溯性,并受到控制,以确保成品始终能满足要求。 2包装材料的设计必须在满足原定用途的条件下,既能够确保包 装材料的符合性,又把对使用者或患者的安全造成危害的可能性降 低到最小程度。 2.1包装材料与 XXXX 的相容性(即包装与医疗器材相互无不良影响):主要考虑的有:包装材料的安全性毒性的要求,拟包装的医疗器械 的大小和形状,对物理和其它防护的要求,医疗器械对特殊危险例 如辐射、湿气、机械性撞击,静电放射的敏感性。 2.2包装材料与标识方式的相容性:标识方法必须对包装材料与采 用的灭菌过程的相容性无不良影响,印刷或书写所采用的油墨不会 转移到 XXXX 产品上,也不会和包装材料起反应而影响包装材料的效用,也不会变色而使标识变的模糊不清,对固定在包装材料表面的 标识,其附着方式必须能耐受灭菌过程的使用及制造厂规定的贮存 和运输条件。 3包装材料能够提供对物理、化学和微生物的防护。 3.1 包装材料在使用场所与使用者撕开包装取出使用时的要求相容

性(例如无菌的)。 3.2在使用条件下,在灭菌前、中、后,包装材料不可释放已知是有毒的,其数量足以对健康危害的物质。 3.3 无菌状态的保持:(即从其产品灭菌后,成为无菌之时起,直至规定的失效日期或使用时止),包装完整性及包装材料的微生物阻隔特性。 3.4材料的毒性检测。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 号)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发布日期】 2005-05-30 【生效日期】 2006-01-01 【效力】 【备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 第十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