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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媒介审判_与舆论监督

_媒介审判_与舆论监督

“媒介审判”是一个舶来品,之前北京广播学院王军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而言”。有学者认为媒介审判大致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司法案件中的媒介审判,另一种是媒介道德审判。相比之下,前者更加直接具体,正如著名新闻传播法学专家魏永征认为,媒介在司法之前对案情做出判断,对当事人做出定性定量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而后者则更为隐蔽,媒体往往做出片面且夸张的报道,打着“正义”、“人文关怀”的旗号,用煽情的文字激起社会舆论对当事人憎恨或同情,并有意无意地压制相反意见。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二者共同的潜在后果是形成一种舆论氛围,使审判失去应有的公正性。

从以上的定义和描述不难看出,新闻学界对媒介审判的否定态度,认为媒体的不当渲染让不明真相的社会舆论发出偏激的声音,进而会影响司法公正。这也不无道理。在少女周岩毁容案中,就可以看到“媒介审判”的影子。最初有报道称陶汝坤属于“富二代”,这激发了公众的不满情绪,使舆论开始片面煽情的“审判”。

但所谓“媒介审判”是舆论的声势,它其实无法影响审判。第一,媒介和公众的声音是言论自由的体现,这是公民不容置疑的基本权利。舆论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结果的评价和公正与否的检验,是民主文明中的合理现象,并非对法庭的干预。改革开放后,媒介不再是单纯的宣传工具和政府喉舌,民主建设要求它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第二,媒介审判无法影响司法审判。其一,是法律和法官来决定

摘 要:“少女周岩毁容事件”过去不久,在惋惜之余,媒体的报道也引人注意。很多报道中都有“富二代”、“追求未遂”这样的字眼,更不乏“拒绝求爱惨遭毁容”这样带有倾向性的标题。加之近些年媒体对司法案件更多的关注和影响,“媒介审判”正在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现象。虽然媒介审判对司法会有影响,但从根本上来说,它对引导舆论、监督司法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媒介审判; 舆论监督; 司法公正

“媒介审判”与舆论监督文丨张锐颖

司法公正与否,而不是大众媒介。其二,司法审判是制度规定,而媒介和舆论是自发性议论,两者并不在同一个轨道上。因此,司法审判中存在问题其责任并不在“媒体审判”。

首先,“媒介审判”体现了大众传播媒介对社会舆论的引导作用以及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作用。舆论监督是运用大众传播媒介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公共事务和一切涉及公众利益的活动,并用舆论的力量促使它们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的轨道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自施拉姆提出这一功能以来,它是新闻学中公认的媒体所具有的重要作用之一。显然,作为公共权力机关,司法部门理应置于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之下。尤其是在网络媒体发达的今天,媒体通过吸引社会公众关注,对司法审判者产生不同程度的压力,这能保证社会对司法的有效监督。

事实上,媒介使司法更公正,使案件判决更合理,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2009年5月,李昌奎将王某掐晕后实施强奸,之后用锄头猛击其头部致死,又将其弟摔向铁门致死。李昌奎一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被改为死缓。改判后,受害者家属通过申诉、上访的形式引起媒体关注,最终云南高院经再审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与药家鑫相比,李昌奎实施强奸且杀害两人的罪行更恶劣,社会一片声讨。当然,李昌奎的改判完全依法进行,媒介没有失去理性地“绑架”司法。虽然,李昌奎的生死在社会舆论影响下被最终确定,但这并非“媒介审判”,也决不是以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舆论监督在本案中有着关键的作用,这是媒介和公众舆论的贡献。

其次,虽然,大众媒介报道的失职可以影响司法执法,但导致司法不公正的绝不是媒体的“审判”和舆论的态度。认为媒体引导舆论使司法与执法不公正,是过于片面的看法。相反,很多时候,媒介之所以影响司法,是因为其自身的缺陷和漏洞。所以,媒体坚持话语权,对维护法律尊严有重要意义。

媒介和公众的声音会促进司法部门的思考,防止法律的僵化。2006年震惊全国的许霆案即是如此。因取款机出现故障,许霆多取出了十七万余元,一审中,他以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判决一出,社会舆论为之轰动,媒体的报道更多地倾向于公众的观点,不认同这一判决结果。这样的舆论最终引起了司法部门的关注,最终许霆被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从无期到五年,这个判决严重暴露出法律的僵化和法官对法律把握的问题,舆论促使司法部门重新审视法律的执行。媒介对一些案件的关注不仅能促进个案审判的公正,也能推动整个社会立法和司法的进步。2003年,湖北青年孙志刚因为没有暂住证被收容、遣送,最终被毒打致死。在媒体报道的持续关注与表态下,一部崭新的更加合理的法律取代了原来的“恶法”。媒介促进了法律的完善,保护了无数个像孙志刚一样的人。

总而言之,司法一定而且必须是独立的,而随着媒体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媒介对司法的影响必将会越来越大。不仅是药家鑫、陶汝坤和许霆,还会有无数个案件被媒介大力关注,也还会有无数个当事人的命运在舆论中被决定或改变。与其说这是“媒介审判”,不如说这更多的是媒介对司法的监督。司法要维护自己的权威,媒介是必不可少的帮助。

(中央民族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北京 10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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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04/2012 SCIENCE & TECHNOLOGY FOR CHINA'S MASS MEDIA

媒介审判

传媒与司法的较量-媒介审判 章雯雯叶丹露陈佳雯 (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人文科学分院广播电视新闻学1201 1202 ) 【摘要】大众传播媒介在信息时代掌握了“话语权”的绝对优势,其舆论监督是“柔性监督”。但是让媒介去凌驾于法官之上,以道德评判取代司法审判,实质上是以新闻自由为由干预司法独立。“媒介审判”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改变了媒体角色的定位,干扰司法,降低司法公信力。而司法的缺位,利益的驱动,媒体的越位,公众的人治情结和制度规范的空白都是造成“媒介审判”的主要原因。从1997年的张金柱案到2010年的药家鑫案再到2013年的陈永洲事件,都是“媒介审判”的典型案例。为了避免出现“媒介审判”,媒体必须要坚持新闻原则,公正客观地报道,而且新闻报道节奏要和正常的诉讼程序同步。而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是法治社会不可缺少的。 【关键词】媒介审判司法公正舆论监督 【正文】 2013年的陈永洲事件引起社会不小的反应,央视公开的派出所审问视频更是让我们联想到“媒介审判”这一新闻伦理问题。从1997年张金柱案到陈永洲事件的十几年间,新闻报道扭曲舆论监督功能,干预司法公正的现象日渐增多,如何避免“媒介审判”,值得我们深入分析,从而唤醒传媒和司法的良性互动。 一.媒介审判的定义及表现方式 “媒介审判”又叫“新闻审判”、“舆论审判”,指新闻媒介利用其公开传播的新闻报道或评论,干预、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即犯罪嫌疑人尚未经法院判决是否有罪,传媒已经在报道或评论中对其定罪,或传媒对嫌犯在法庭的辩护作倾向性的评论,作出定罪的判断。 它主要表现在媒体超越司法程序对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案情分析、案件定性、涉案人员定罪量刑等一系列问题作出公开的判断和结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受众,形成一种足以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其公正性。实质是以新闻自由干预司法独立,以道德评判取消司法审判,以媒介的“话语强权”代替舆论监督。1 二.媒介审判产生的负面影响 对“媒介审判”的发展过程进行宏观考察,可以发现一起舆情案件的形成大致要经历这样几个过程:舆论的开端(“自媒体”如微博焦点言论)-舆论发展(主流媒体跟进,进行集

传媒与司法统一于社会公正-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传媒与司法统一于社会公正-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 立的关系 [内容提要]舆论监督是权利,不是权力,但它和司法独立一样都是受宪法 保护的。二者的目标统一于社会公正。司法不能封闭,新闻自由不能滥用。论 文以国内外的司法和新闻实践说明,为平衡司法的封闭性与新闻自由的滥用, 二者应该各自明确自己的行为方式。论文最后探讨了新闻媒介报道和监督司法 的五个耍点。 [关键词]舆论监督司法独立社会公正 舆论监督是党和人民的主张和要求。但近几年来,传媒在执行舆论监督的重任时,与司法机关有过一些小的碰撞,引发了一些有意义的讨论。在舆论监督与 司法独立的关系上,理论上应该怎样看,实践中又应该怎样做,都是非常值得 研究的问题。这些正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二者的宪法根据及宗旨的一致性 舆论监督从广义上说,是指通过传媒对党务、政务的公开报道,对国家机关和 国家工作人员施政活动的报道和评论,以及对各类坏人坏事,特别是腐败行为、 腐败分子的披露和批评。[1]。对作为国家机关之一的司法部门进行报道和评论, 自然也是舆论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 舆论监督不是一种权力(power),而是一种权利(right)。这从舆论监督的 权利的来源,可以获得说明。舆论监督的权利来肖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批评建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 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和知情权(宪法对知情权没有直接规定,但“一切国 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 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的条文间接含有此 内容)。可见,传媒虽不是法定的监督机构,不享有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力, 但它在反映和代表舆论时,享有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和知情权。 传媒作为公民实现上述三项权利的载体,客观上具有了监督司法的效能。

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功效

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功效■ 朱秋卫 由于媒体监督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媒体监督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媒体监督是一把双刃剑,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便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甚至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在此,本文试对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动关系作初步的探讨。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交点 11媒体监督与司法目标一致,均以寻求“公正”为价值目标 在现有制度下,媒体监督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最终目标在于平衡利益,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因而,, “公开才有正义 方式,,同时限制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最终实现司法的公正。另外,媒体监督也起到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作用。 司法公正亦是司法独立追求的根本价值目标。作为司法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司法部门只有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受任何外界非法因素干扰才能真正做到“事断于法”,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正义。坚持司法独立原则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司法腐败,避免以权代法、人治高于法治的现象,最终目的还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21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媒体监督 传媒对司法的报道和评说并不意味着司法独立性的丧失,传媒完全有可能具有肯定和强化司法行为、过程和结论的作用,由此而产生的新闻媒体监督也有着延续和强化司法行为的社会效果,促成道德与法律的链接,为司法建立更为扎实的社会基础。①特别在现阶段,我国司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内部监督机制也不完善,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更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事实上,近期公开披露的法官贪赃枉法的案例并不少见,甚至有高级法院的院长、最高法院副院长因此而落马。而经过媒体介入,促进司法公正的案例更是不胜枚举。可见,健康正当的媒体监督是维护司法独立的一种实用手段,而不是阻碍司法独立实现的障碍。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11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在特点上存在区别 媒体监督的实质是新闻媒介对司法的介入,是新闻媒介通过对案件的公开报道产生广泛的社会舆论,从而对法院审判造成影响,以避免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的情况出现。因此,新闻报道的特点必然影响到媒体监督的特点,其特点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公开性。舆论媒介是面向公众的文化形式,一般是以公开报道的方式反映社会问题,从而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第二,广泛性。新闻媒体报道的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当然也会涉及司法的各个领域,从而起到监督的作用。另外,新闻舆论面对的对象是社会公众,随着网络、手机等电子传媒的进一步发展,其对象范围将更加广泛。第三,及时性。媒体监督以新闻 ,必然与迅捷、高效、及时等特点有了天然 ,逐利性。新闻媒体为了吸引公众眼球,获 ,在进行报道的过程中,往往会从自身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选择最能实现自身利益的案件和角度进行报道,这就使媒体监督具有了利益关涉性的特征。 司法独立作为司法的重要原则,设立的目的在于实现司法公正,达到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这就决定了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产生了密切的联系,从而具有了司法的典型特征。从广义上来讲,两者在本质、功能、意义等方面一致性:第一,终局性。司法活动尤其是法院判决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目的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终局性的意义。第二,公正性。公正是司法的灵魂与价值所在。解决纠纷,实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最终目的是实现司法的价值目标———公正,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独立性。司法独立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要条件。离开了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了。第四,程序性。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的实现是靠严格的程序来保证的,没有固定的严格的程序设计,司法公正便无法实现,司法独立的价值也就随之缺失了。 21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相互冲突关系 传媒与司法从来就是一对矛盾共生体,在运动中此消彼长。②司法独立的特点决定了司法独立原则对媒体监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司法独立要求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当然也包括不受新闻媒体的干涉。司法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而媒体体现的往往是自身或大众观念上的道德意义上的公正。这一差异导致一定的冲突。③另外,媒体监督的本质决定了其对司法独立又有着天然的侵犯性。媒体监督在市场经济下,属于经营体,具有逐利本性,使得它更倾向于对司法活动的眼球效应进行发掘,使之更容易成为舆论热点,更能满足人朱秋卫: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功效 来稿摘登  现代传播2010年第9期(总第170期)161

论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

论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传媒的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而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传媒在法制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由此,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也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与研究。 司法权是与立法、行政并立的权力,而传媒监督作为一种新的权力类型已慢慢成熟起来,在西方甚至被称为“第四种权力”,它已成为社会公众实现抗拒公权力的重要手段。司法与传媒同属于社会上层建筑范畴,它们虽相互独立,但都有一个相同的社会职责,那就是共同为公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使得公民在这种秩序下能够幸福的生活,这种幸福生活依赖于一个最基本的也是最高的人类追求——社会正义,这正是司法与传媒的利益契合点,在这个意义上司法与传媒是统一的。①然而,传媒与司法之间由于职业特性和工作特点差异等原因,二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它们可以说是一对天生的矛盾体。 传媒与司法之间的恩恩怨怨由来已久,近年来,“许霆案”、“七十码”、“邓玉娇案”等影响性诉讼更是将两者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长期以来,媒体对法院的公开公正有许多质疑。一些媒体认为法院审判行为不规范,司法公开没有做到全面到位,妨碍了媒体监督作用的发挥;有些法院则对媒体不置可否,采取消极的态度对待媒体的监督和司法公开;有的法院对记者旁听庭审设置一些障碍,经常以法庭席位已满为由阻止记者进入法庭,导致越是社会和媒体关注的案件越难旁听;有的法院甚至提前发放旁听证,安排机关干部或学生占满旁听席;有的法院对媒体记者采取歧视性待遇,只让普通公民进入法庭旁听,有的记者用身份证进入法庭后,也会因法官认识而被“请出”法庭;有的法院有选择地让平日经常沟通联络的媒体旁听和采访,而对不熟识或爱挑刺的记者“敬而远之”;有的法院在媒体申请索要有关审判资料时,往往以需要向领导请示或者涉审判秘密为由拒绝要求等等。②法院则认为媒体监督过多注重对个案的监督,而对司法活动的关注不够广泛,用案件细节描述吸引公众眼球;而对法院的全面工作、办案程序,以及外界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扰等问题,涉及很少;而在案件正式判决前媒体所做的带有一定倾向的、强烈感情色彩的报道或评论,不仅影响了法院的司法独立,而且由于媒体对社会大众的舆论影响,也不利于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矛盾的原因分析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批评建议权,只是对公民知情权的肯定。在现代这种科技发达的时代,公民的知情权很大程度上要靠媒体的报导来实现,也正是这样,媒体的力量很容易成为民众的导向,也正是由于宪法所赋予公民的这几项权利,成为了媒体和司法矛盾的根源。 1、传媒和司法在性质和职业立场上的差别:司法机关是以"不告不理"为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公正的居中裁判。同时司法活动具有“权力”的属性,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权力的象征,对社会纠纷进行评判,解决社会矛盾;司法活动具有庄严、严谨、权威的特点,法庭审判追求的是司法公正这一根本的价值理念。而媒体监督是由媒体这个媒介来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是民意行为,媒体的评论准则是为公众所认可的道德标准,它们总是站在特定的立场,主动寻找、搜集、采访新闻事件,依据自身特定的价值尺度来对事件做出评判;在媒体报道中,它们的文字往往带有倾向性和引导性,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吸引公众的眼球以及经济效益。 2、传媒和司法所关注的范围不同:司法机关需要兼顾各种社会关系,从整体上进行全面审查。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法官的立场是中立的,要客观全面地对案件进行评判,同时,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同等适用法律,基于正当的程序和人权的保障的要求,法院更加关注诉讼中的被控方的权利保障,以平抑控方的强大,实现控辩平衡和司法公正。而媒体关注的往往 ①方胜新:《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平衡》,载于《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3期 ②蒋惠岭、龙飞:《展望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新纪元》,人民法院报2010年第5版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 总结陈词: 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趋于这个态势的,那么就是利大,反之则是弊大。而现有的网络舆论,能否让我们往这个目标更进一步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方辩友说了什么。 他们说:网络舆论,有利于程序公正。理想情况下是可以这样,而当下的网络环境无法实现这个美好愿景。因为网络话语权依然没有能力还原事件的原始过程,更多的是揣测和过度解读,夏俊峰事件,民众对城管的厌恶和夏俊峰妻子雇佣网络推手的炒作,舆论一度信假为真,所有这些舆论的共性在于,营造所谓“事件透明化”的过程中并没能让人们获得理性的思考,何有程序公正可言 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实体公正的具体实现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的,但我们信手拈来看一下实际,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舆论很高兴;邓玉娇案,使得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舆论认为这是胜利,而事实,这些看似顺应了民意的审判,却无不在严重损害实体公正和司法独立! 在辩论过程中,总感觉对方将监督的重点纠缠在行政而非司法上,不知这是否在辩题的理解上存有瑕疵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首先,现有网络舆论的特殊结构决定了其不能代表完全意义上的民意,这种从源头上并不科学的构成,究竟能否推动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还是一个具大的问号。 其次,网络舆论大多是基于道德探讨,而非法律剖析。在药嘉鑫、许霆等案件中就可看出端倪。司法审判前,舆论对案件人员的背景进行人肉或造谣,在官二富二等强者前,舆论表示要严打,在弱者前,则呼吁法外开恩,这种过分偏好锄强扶弱的基调往往与理性的司法审判结果产生对抗。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_浅析当前我国法制新闻报道中的问题

2004年第1期(总第83期)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Guizhou University for Ethnic Minorities(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No.1 Feb.2004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浅析当前我国法制新闻报道中的问题 ●罗坤瑾 (广西大学文化传播学院,广西南宁 530004) 摘 要:媒体对司法机关及其活动的监督存在“双刃剑”的作用,即它既可以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也可能会妨碍司法独立。本文透过大众传媒在报道法制新闻,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时与司法活动冲突的现象,从理论、实践和意识形态的角度分析了两者之间冲突的原因,并从制度约束层面探索使二者达到平衡的途径。 关键词:法制新闻报道;媒体监督;司法独立;传媒审判;司法审判;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644(2004)01-0025-04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现象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制新闻报道的复兴及蓬勃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我们知道,法制新闻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报道,不仅提高了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更重要的是对我国法治化进程起到了推波助澜的巨大作用。然而,法制新闻对司法活动的报道也有失偏颇之处,有时甚至阻碍司法活动的正常运作,导致了法制新闻报道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困境。 那么,要分析目前我国法制新闻报道的困境,首先就应对“法制新闻”一词有一个清晰的概念。李矗在《法制新闻报道概说》中对“法制新闻”下的定义是:新近发生的具有为受众及时知晓意义的法制信息。“法制新闻报道”则是指人们通过声音、文字、图像等手段,对于新近发生的具有为受众及时知晓意义的法制信息的传播。法制新闻报道具有多种功能:法制信息传播功能、法制宣传教育功能、法制舆论监督功能、法制语警引导功能、法律咨询服务功能、法制文化传承功能和法制视听娱乐功能。这里,本文所谈及的仅仅是法制新闻报道的舆论监督功能。它包括的内容可从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中看出:“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强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的监督,保证政令畅通。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这三句话为法制新闻舆论监督指明了方向。媒体监督司法表现在: (一)媒体监督司法活动的必要性 法治,标志着社会文明与进步,意味着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把政府及公民的全部行为纳入了法治运行的轨道。法治作用的发挥,特别是对国家权力的约束,离不开监督机制的保障。从制度设计上考虑,媒体监督是遏制权力腐败的有力武器。为了防止权力腐败,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学说,但这种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设计有一致命缺陷:一旦掌权者进行权权交易,就会出现“官官相护”的局面,人民只能被当权者玩于股掌之间。为此,我们还要依赖另一种监督模式,即广泛的公开的社会舆论监督,借此寻找一种终极控制权。现实中,舆论监督的重任就落在新闻媒体身上,媒体有责任为民众提供对公共事务自由发表意见的机会和条件。所以,媒体是公民行使和实现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权、监督权的阵地和工具。媒体监督体现着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这种制约能弥补权力制约权力机制的缺陷,促进国家权力(当然包括司法权力)的公正行使。媒体监督虽然是一种软监督,但由于有它的介入,会促使权力制约机制   收稿日期:2003-05-06 作者简介:罗坤瑾(1980-),女,广西大学文化传播学院传播学硕士研究生。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4?1 25

“媒介审判” 之危害及解决对策

“媒介审判”的危害 近些年来,“媒体审判”在我国似有愈演愈烈之势。很多案件,法院尚未开庭审理,媒体记者就随意使用“杀人犯”、“贪污犯”等等定性词汇,以带有严重情感色彩的语言描述案件或当事人,从而给审理案件的法官、陪审员施加了种种看得见看不见的压力。 在我国,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对审判机关进行舆论监督,促使审判机关依法裁判是社会监督的体现,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主监督形式。但是现在媒介审判这种舆论监督的“越位”现象已经被新闻界认为是舆论监督实践中存在的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 如何预防和减少“媒介审判”的呢? 1、政府及司法机关要加强立法,不断完善自身机制。一方面,要加强立法,明晰各方的权利义务,保证法律的权威性,既欢迎媒介监督,又要坚持司法独立;另一方面,在审判中要加强信息透明度,满足公众知情权和媒介的新闻自由权,保证公开审判,取得公众的信任和理解。 2、媒介应做不懈努力。一方面,要明确自身定位,加强媒体自律。媒介在报道新闻时只是客观事实的反映者,不是仲裁者。同时,要加强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遵守职业准则。做一个中立者。媒体要注意对新闻工作者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教育,而且也要与司法机关彼此沟通。一旦司法机关介入了某个新闻事件并立案以后,传媒就要确立“立案意识”。这时,媒介必须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全面性等基本原则,忠实于新闻事实的本来面目,坚持用中性语言,尽可能做到平衡报道,力求司法机关处理该案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3、公众也应出一份力。解决好受众的问题,“媒介审判”也就更容易消除,公众

自觉学习法律,增强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遇事理性思考,理性判断,不轻易受媒介的煽动,做一个信法、守法的群体,才能更好地保证司法的权威性,阻止”媒介审判”的发生。

新闻舆论监督与新闻审判关系

新闻舆论监督与新闻审判 姓名张雨 学号08022060 院系(部所)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 专业新闻学 指导教师熊焰 完成日期2010年 11月 05日

一.两者涵义 1.新闻舆论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是针对对社会上某些组织或个人的违法、违纪、违背民意的不良现象及行为,通过报道进行曝光和揭露,抨击时弊、抑恶扬善,以达到对其进行制约的目的。舆论监督是现代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这是因为腐败行为具有隐蔽性,是在黑暗中进行的肮脏交易,所以,担心腐败行为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使之成为千夫所指的丑闻,一直是腐败分子的心病。 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社会矛盾相对比较复杂的特定环境之中,当事人寻找媒体介入几乎成了一种潮流。这一方面体现了目前我国司法功能、行政功能一定程度上的松驰无力,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新闻舆论监督在解决问题中的独特功能。从理论上说媒体只是一个传播工具,并没有解决问题的能力,但我国许多媒体具有半官方性质,有时可以通过舆论使松驰的司法功能得以恢复,并最终解决当事人的各种问题。 “新闻舆论监督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它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播手段,对国家、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违反公共道德或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批评,引起人们的关注,形成社会普遍性的看法,借助舆论的压力使上述不良、不法行为得以及时纠正,从而确保权力的良性运行,维护社会公平及正义。因此,新闻舆论监督是实现公民言论自由权的最根本体现,是公民参与和监督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重要途径,也是宣传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重要手段。 2.新闻审判 “新闻审判”又名“媒介审判”,原初是西方新闻传播法中的一个概念,意指新闻报道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一些国家通过法律或者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来禁止和防范这类行为。积极作用是媒介发挥其监督作用,第四权利的作用,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一起促进社会的民主法制进步。用不好则会导致媒介超越了本职,越俎代庖,扰乱司法程序,混淆社会舆论,干预正常的审判。

公开论媒体监督审判

论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 【摘要】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具有天然的在契合,审判公开是媒体监督有效实现的前提,而媒体监督亦能反作用于审判公开,促进审判公开的深化。在司法实践中,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异化现象——媒体审判往往制约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妨碍当事人利益的切实维护。分析媒体审判的成因进而提出妥善解决之道自当是重塑传媒与司法和谐关系的应然选择。 媒体监督,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不仅为我国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更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审判公开,这一体现现代政治的诉讼基本原则,亦反映了法治国家对于司法、公正、权威的深切诉求。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存在何种在契合,二者产生的异化现象如何予以厘清消除,本文将对此进行初步探讨。

一、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涵 (一)媒体监督 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以及网络等传媒载体对某一行为、事件以及现象等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或评论,以期使这些行为、事件以及现象接受公众的监察与督促。新闻媒体对于各种违纪行为,尤其是国家公职人员的渎职侵权、贪污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披露或者抨击是媒体监督的主要容。由于大众传媒发展迅猛以及公众对媒体关注的日益提升,媒体早已不再是单纯的信息传播机构,更是重要的民意表达介质,媒体监督成为舆论监督的主要实现途径并对舆论监督具有重大甚至决定性的影响。媒体监督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媒体监督是法治国家建设政治的在需求。政治意味着公民对政治的有效参与和对国家的有效管理,公民实现参与、管理的方式除通过行使选举权外,行使监督权亦为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但是,公民如若完全依靠自身力量实现监督的话无疑将面临诸多困境,媒体的出现和介入恰好为监督权的行使提供良好、便利的平台。因此,建设政治,实现公众对国家事务的参与和管理,必须首先保证媒体能够自由地、不受无理约束地通过对政府决策、行政行为的客观报道与评论来表达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对违纪事件的深刻揭露与抨击来展示公民对相关责任人员要求追究和制裁的决心。媒体监督的实现程度,与国家的法治建设程度以及政治的发展程度息息相关、密不可分。 2、媒体监督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重要方式。媒体监督的核心在于公民对任何人物、事件或者现象都有权通过媒体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这也是公民积极行使言论自由权的表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兰代斯曾对言论自由做出这样概括:“有了言论及集会之自由,公众讨论即能发挥其平常之功能,提供大众一适当的保护以

网络舆论对政府的监督作用和完善对策

摘要:网络舆论监督的形成是依赖互联网的各种功能实现的,是高科技和人民民主相结合的一种成果。广大人民群众可以通过互联网更方便、更充分地交流、发表意见和建议,对政府事务和社会生活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的现象进行揭露、批评和指正,是现代人民民主发展进程的必然途径。对现阶段网络舆论监督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我们应当有全面正确的认识,并且不断地进行规范和引导,建立起有利于网络舆论监督的制度和途径,进而促进我国人民民主政治和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网络舆论;网络暴力;监督

目录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相关内容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含义 (二)网络媒体在行政监督中的特点 二、当前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网络舆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二)网络暴力问题突出 (三)网络监督主体虽然广泛但代表性尚不充分 三、健全网络监督舆论的对策与建议 (一)重视网络舆论监督与传统媒体之间的互动 (二)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并注重制度建设 (三)大兴网络文明之风,大力开展网民素质教育,净化网络环境四、结语

“自古以来的经验表明,一切被授予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孟德斯鸠)对权力的监督和约束机制主要有三种,一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二是以法律制约权力;三是以监督制约权力。舆论监督作为权力监督的重要部分,常常被人们称为“第四权”。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网络舆论监督成为协调社会结构和化解冲突的重要力量,也是实现社会功能的重要载体,是监督公共权力有效运行和实施的有力工具。通过网络舆论监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有利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的关系,对于提高公民意识,实现对公共权力的监督与制约,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文从网络舆论监督中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入手,对如何健全网络舆论监督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相关内容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含义 网络舆论监督是指人发群众(网民)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评价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监督国家相关的各项活动,揭露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作为现代化技术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相结合的必然产物,网络舆论监督是舆论监督的新型方式,也是社会主义和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运用其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方法网络舆论监督是舆论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事务,广泛、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行政等活动进行褒贬与评价。它的形成是依赖互联网的各种功能来实现的。我们应当对网络舆论监督有个全面正确的认识,并且不断地进行规范和正确引导,使其规范和完善,建立起有利于网络舆论监督的制度与途径,使“互联网”成为实现政治民主、建设政治文明的最佳手段。 (二)网络媒体在行政监督中的特点 1、网络舆论监督的范围更广 网络舆论跨越了地域和时空的限制,扩大了传统的传播范围,使得民众对事件的关注与评论更加广泛,在监督范围的广泛性方面显著强于传统的舆论监督。具体表现有:(1)网络舆论监督的主体具有广泛性:相对于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提供的用于舆论监督的媒介资源价廉易得,平台广阔畅通,甚至是用之不竭的。同时,互联网信息技术在高速发展,为广大普通民众参与舆论监督提供了技术保障。(2)网络舆论监督的客体即被监督对象具有广泛性:网络舆论监督的客体是将整个社会都纳入自己的监督范围。国家机关的各级工作人员,涉及公共事物和公共利益的个人和组织,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体制和机制,以及一些不良社会道德现象,都能进行监督。由于网络舆论监督主客体的广泛性,网民们可随意在互联网上对众多事件进行大规模的批评、讨论和建议,从而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网络舆论监督是现代社会民意表达的新通道。 2、网络舆论监督的效率更高 网络舆论传播的快捷性,提升了网络舆论监督的效率。人们在传统媒体上发表言论往往要经过层层筛选和过滤,发表意见更需要经过严格审查把关,有的还要等待适当的时机,因而传播的效率大打折扣。而网络舆论监督实行的是“点对点”的沟通,具有“瞬发而即至、始悉而周知”的传播特点,非常快捷和便利。任何一个会文字录入的人只要拥有一台联通互联网的电脑,就能迅速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并将其传播到其他地方,这种传播在瞬间完成。随着手机上网功能的开发和推广,网络舆论传播的快捷性还将得到更大幅度的提升。同时,现社会网络舆论监督的这个平台已经不仅仅限于民间自发创建的网站,其中还包括一些传统网站设立的评论性栏目。

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

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 一、司法的特点与司法独立的保障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设立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行使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与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体制有着重大的区别。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国会、总统(内阁)、法院行使,因此其司法就是指审判活动,司法机关便是法院。在我国,立法权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省级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行政权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司法权则理当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相应地我国的司法就既包括审判活动,也包括检察活动。这从我国的有关政策文件和法律规定中亦可得到证明。中共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在这里,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司法机关显然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司法协助”。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司法机关与外国司法机关之间的刑事司法协助,应当是指双方法院或双方检察机关之间的协助;我国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并非司法机关,它与外国警察机关之间的协助,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进行。①由此可见,我国的司法机关亦应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代写论文

根据上述我国司法机关范围的确定,我国的司法就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包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和人民检察院对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活动以及对刑事裁判、民事裁判、行政裁判的抗诉活动。至于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案件和渎职案件的侦查活动,严格地讲与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一样属于行政活动性质,况且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并无实体处理权,由此不应属于司法活动的范围。笔者认为,无论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还是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和抗诉活动,都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第一,终局性。刑事案件经过公安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和是否给予刑罚处罚;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由原告起诉,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判,对原被告双方的纠纷或争议加以解决。因此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最终地解决各种社会纠纷或争议,无疑具有终局性的特点。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和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诉讼活动即告终结,因此亦具有明显的终局性特点。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活动和对各种生效裁判的抗诉活动,虽然其实体终局性不很明显,但它是人民

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以“呼格案”为例

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以“呼格案”为例 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介入在我国已悄然演变为一种社会现象,集中反映最广泛民意的新闻舆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审判的公开透明。在“呼格案”的发展历程中,新闻媒体持续的报道促使广大民众形成了自己的认知,网络上各种意见层出不穷,形成了一股强大的舆论场,从而推动“呼格案”再审,重塑了司法公信力。 关于“呼格案”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毛纺厂的职工呼格吉勒图在值夜班时,听到女厕内有呼喊声,便急忙前往。当他赶到时,女子已遭强奸且身亡。61天后,在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报案的呼格吉勒图被判处死刑。 2005年,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被抓获,其落网后交代的第一起强奸杀人案就是“4.9”女尸案。但赵志红在一审被判死刑后,始终未进行二审。直到2014年10月,内蒙自治区政法委在获得多个信源的消息证实后,决定自11月启动针对呼格吉勒图的法律重审程序。11月20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呼格案”进入再审程序。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并宣告无罪。12月16日,呼市检察院经对1996年“4·9”案进行审查,指控赵志红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并决定成立调查组,对“呼格案”负有责任的人员展开调查。12月30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呼格吉勒图父母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元。 “呼格案”形成的舆论监督格局 1、舆论领袖的意见引导 舆论领袖亦被称为意见领袖。这一概念由拉扎斯菲尔德等人在《人民的选择》一书中提出,其认为,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存在“二级传播”现象,承担“二级传播”使命的是舆论领袖,其模式是“大众传播→舆论领袖→一般受众”。[1] 舆论领袖是意见的生产者,舆论领袖将生成的意见传播给媒体,再由媒体传播给大众或大众中的人际传播说服者。公众舆论的大规模形成,需要舆论领袖的引导,将局部舆论演化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学术综述

理论视野 青年记者·2009年12月中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学术综述 ● 刘喜梅 公共交流的平台,为促进环境生态好转,构建公共性,培育公共意识的作用独一无二。可见传媒在促进环境治理方面的巨大效能。 强调传媒公共性并非要抹杀它的利益诉求,泯灭其合理的逐利选择,而是要突出它的公共责任,以及公共利益维护者的地位和权威。环境生态是今天最为突出的公共问题,如果不借助传媒这一公共平台,恐怕环境问题的解决就会遇到更大的阻碍,环境的破坏会来得更猛烈,社会矛盾会更加尖锐。所以作为公共信息平台反映公共问题是符合逻辑的,二者应该有效结合,以此提升公共性层次,培育公民更强有力的公共意识,从而促进环境生态有效改善,促进文明、民主的社会发展前进。 以上分析了环境问题作为公共问题的特点表现以及环保传播中传媒与环境公共性的重合,最后的问题则要归结为两种公共性统一之后的目的与走向—— 近 些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舆论监督在我国政 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媒体舆论与司法活动的关系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因此二者的关系也成为近年来新闻传播学术研究的热点之一。 问题的缘起 在我国,媒体作为舆论监督的重要载体,对司法的监督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发展的过程。1954年新中国颁布第一部宪法,对出版自由、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做了纲领性的规定,新闻自由也蕴涵其中。但是遗憾的是,这种良好的开端并没有持续发展下去。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开始了对新闻立法的探索,1984年5月,全国人 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与中国社科院新闻研究所共同成立了“新闻法研究室”,这标志着新闻法起草工作正式启动。1988年,“新闻法研究室”起草了《新闻法》(草案),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至今未制定出新闻法。1998年4月,在全国法院整顿工作座谈会上,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扬同志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同年12月1日起,北京市各级法院对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 ,并要求旁听或采访的新闻记者遵守法庭规则,对公开审判案件的报道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文责自负。此后,全国各地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便日益频繁起来。因此,也可以说,“传媒对司法监督问题是在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大环境 中提出、并且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具体措施来认识和讨论的。”① 媒体监督司法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首先,“新闻媒体监督司法审判是公民和媒体新闻自由的直接要求。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采访、报道和评论,形式上是新闻媒体新闻自由权在司法领域的直接体现,实质上是广大公民新闻自由权的直接要求,是公民在司法领域行使知晓、言论、出版、批评、建议等权利的直接要求。”② 其次,“司法腐败已到了非根治不可的地步”。现阶段,司法腐败现象大量存在使人们普遍认识到必须强化对司法权的监督,以清除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传媒作为重要的社会监督力量,在这方面被寄予厚望。由此,传媒监督 公共参与。由于公共问题的内涵、特征及其外延,决定了环境问题无一例外具有公共问题的突出症候。当前的公共问题有很多,环境生态只是其中的一种,但它是最为典型的公共问题。其他公共事务诸如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交通、人口、粮食、土地、能源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弱化问题。环境问题除了政府作为主导者之外,这种公共问题的解决还有赖于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也就是需要和衷共济、齐心协力、共同参与。有些问题要靠政府解决,但不是仅靠政府就可包办;对环境的治理,政府与市场都存在着“双重失灵”,因此需要民众的广泛参与,而民众的参与又离不开传媒的动员,这就需要政府、市场、民众三方为主体的参与,具体包括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大众传媒、企业、社区、个人以及各类自治组织团体都需要参与环境治理。 【本文为2009年江苏省高校社科项 目《科学发展观与环保传播研究》部分成果,项目编号:09SJD9860005】 注释: ①赵成根:《行政决策概论》,北京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自编教材,1999年版,第44页 ②陈庆云:《公共管理基本模式初探》,《中国行政管理》,2000年第8期 ③张庆东:《公共利益:现代公共管理的本质问题》,《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④陈桂棣:《淮河的警告》,人民文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页 ⑤李小 :《淮河流域水污染的原因分析及防治对策的探讨》,《中国科技论文》,2007年第4期 ⑥【德】哈贝马斯著,曹卫东等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32页 ⑦关于厦门海沧化工项目危害的消息主要是通过手机短信在广大厦门市民之间进行传播 (作者单位:徐州师范大学信息传播学院)

浅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浅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社会现象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在现代法制国家,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密切相联,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已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毋庸置疑,媒体监督由于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以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积极作用;然而,媒体监督同时也是一柄双刃剑,缺乏制约或不当的监督也可能给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从而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有位学者曾将媒体与司法比喻为一种微妙的“夫妻关系”——作为关系的双方,司法和媒体有时配合十分默契,但有时候也会发生很严重的矛盾,以至于相互攻击、指责,就如同夫妻间的争吵,往往互相不给对方留余地。而实际上,他们彼此之间都不想让这种不愉快维持下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微妙关系正在于此。如何充分发挥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同时避免其对司法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既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和媒体享有的新闻自由,又维护司法独立原则和司法权威与正义,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 笔者认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历经着“在冲突中不断演进,在演进中寻求平衡,在平衡中促进互动”的循序过程,冲突、平衡与互动是三个重要的契合点。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概述 从概念上来分析,媒体舆论监督是一项社会的基本权利,被誉为“第四种权力”。[1]它在社会的行政、立法、司法体系之外,通过新闻报道形成一种没有强制力的社会公共意志来干预社会生活、调节社会关系、协调社会机能,从而在总体上实现促进社会正常、健康发展的作用。而司法则主要包括“司法公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概念内容。其中司法公正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比较容易受到外界影响。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2]这说的是司法审判中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3]的关系,也是媒体监督司法的理论基础。从保障公正的意义上讲,公开是司法民主本身的要求之一,同时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而媒体的报道则大大增加了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然而,在中国,社会传媒与司法自身的发育都远未成熟,都处于探索与改革之中,只能作为一种尚在发展中的社会力量而存在。正是由于自身体系的不健全和二者之间缺乏合理的结合机制,相互间自然存在着许多阻隔契合的矛盾与弊端,进而形成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并存的现状。 就积极作用而言,媒体监督起码可以在三个方面对公正司法起到良性助推作用:其一,将司法机构与司法人员置于社会公众的压力之下,使得他们务必以法律公正为司法审裁的唯一准绳,而不敢掉以轻心,无视专业要求与专业素养,无视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的强烈要求。

网络( 媒体 )舆情应对工作实施方案

网络(媒体)舆情应对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舆情管理,增强舆情应对能力和舆情应对水平,着力创造有利于司法审判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进一步提升法官队伍的良好形象。我院秉着“实事求是、快速反应、公开透明、妥善处置”的原则,特制订以下实施方案: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舆情应对领导小组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舆情危机,我院决定成立舆情应对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亲任组长,副院长及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其他领导为成员,并组建了网络评论员队伍。领导小组的职责为:指导全院开展涉及人民法院的网络舆情引导工作,对重大网络舆情做好跟踪、督查和协调,深入探索网络舆情变化规律,研究有效引导控制网络舆情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全院网络舆情引导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主动性、有效性;网络评论员的职责为:1、要利用百度等搜索引擎,通过关键词全网搜索国内各个知名的门户网站有关对大化 法院报道和论坛中出现的一些敏感的话题并进行收集。发现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成员汇报;2、负责收集涉诉舆情动态信息,掌握媒体舆论关注的问题和环节,认真贯彻落实舆情领导小组制定的对策,迅速处置舆情,及时消除影响,维护法院良好现象。二、完善预警机制,建立舆情分析报告制度我院建立了舆情分析和事前预警制度。按照

属案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要求网络评论员每天至少浏览一次各门户网站和本地互联网,尤其是贴吧、BBS 以及博客,负责收集和掌握新闻媒体及网民对人民法院审执工作、队伍建设、审判管理等的报道和言论,并做好监测记录。对可能出现的涉及人民法院各项工作负面、片面、恶意报道和言论的进行认真地排查,及时获取预警性信息,掌握工作主动权。做到情况明确、底子清楚、应对适度,把隐患消除于萌芽状态。同时,建立信息通报和研判机制。各网络评论员要将有关新闻媒体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宣传报道情况进行甄别、收集、整理、归纳、分类,确保做到舆情信息早发现、早控制、早消除。一旦发生重大敏感事件,立即启动舆情引导应急预案,迅速 查明事件真相,呈报领导小组领导进行研究和决策,并督促各业务庭室及时处理,统一对外口径,借助主流媒体,在第一时间发布相关信息,公开说明事件真相,提高网友辨别是非能力,严防人为恶意炒作。此外,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互联网的社会舆情正面引导,开展舆情处置工作,牢牢把握舆论工作的主动权,维护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三、配合媒体加强舆论宣传,打好舆情主动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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