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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正文--试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论文正文--试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论文正文--试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试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摘要

体育仲裁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仲裁,有其自身的特点。本文首先对国外体育仲裁有关情况进行介绍,以我国目前在体育仲裁制度方面存在缺失为引子。鉴于此,笔者设想在我国建立一种更合理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体育仲裁制度。一种新制度的建构必须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笔者从我国国情出发,进一步对建立该制度进行了必要性及合理性分析。在此基础上,初步勾勒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主要建设框架。最后,笔者再次强化了在我国目前建构体育仲裁制度的迫切性。

关键词体育纠纷体育仲裁体育仲裁制度

On China's 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Abstract

Arbitration for Sport is a special type of arbitration, and has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This paper firstly introduced the Arbitration for Sport on abroad, at the same time, and pointed out the missing in this system in China at current. In view of this, the author envisaged to establish a more reasonable sports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 the system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onstruction of a new system must be reasonable in existence. I proceed from China's actual conditions, and further analyzed the need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On this basis, the preliminary outline of China's system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ould be built. Finally, the author once again strengthened the urgency of the construction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in China.

Key words Sports Dispute; Sports Arbitration; System of Sports Arbitration

目录

引言 (1)

1体育仲裁制度概述 (2)

1.1体育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2)

1.2美国、日本和国际体育仲裁制度介绍 (2)

1.2.1美国体育仲裁制度 (2)

1.2.2日本体育仲裁制度 (3)

1.2.3 国际体育仲裁制度 (3)

2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及缺陷 (3)

2.1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现状 (4)

2.1.1我国现行体育纠纷解决机制 (4)

2.1.2构建体育仲裁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 (4)

2.2我国现行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 (5)

3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6)

3.1建构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6)

3.1.1构建体育仲裁制度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 (6)

3.1.2构建体育仲裁制度是体育纠纷特殊性需要 (6)

3.1.3构建体育仲裁制度是我国体育运动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7)

3.2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可行性 (7)

3.2.1体育仲裁立法的法律根据 (7)

3.2.2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学术基础 (8)

3.2.3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现实依据 (8)

4 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议 (9)

4.1与体育仲裁制度构建有关的理论问题 (9)

4.2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10)

4.2.1设立体育仲裁机构 (10)

4.2.2确立体育仲裁受案范围 (12)

4.2.3体育仲裁的程序设计 (13)

结语 (16)

谢辞 (17)

参考文献 (18)

外文资料 (19)

引言

在体育运动国际化和产业化的今天,它的经济价值越来越突出,与此伴随的利益纠纷也逐渐增多。体育纠纷有着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的专业性特点,一般的救济程序难以满足其时效性和特殊性要求,故而体育纠纷的解决要求与之相配套的程序救济方式。本文通过对国际仲裁制度的研究和对我国现状的分析,力图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体育仲裁制度,以解决我国竞技体育中出现的纠纷,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1体育仲裁制度概述

1.1体育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本文所指的体育仲裁就是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有关仲裁的协议自愿将争议事项交由体育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各方自动履行裁决义务的解决体育争议的方式和活动,是依据国家的仲裁法规和体育法规建立的解决体育争议的一项体育法律制度。1

体育仲裁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仲裁制度,它不同于一般的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其特点主要表现在:第一,时间特定性。体育纠纷裁决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内完成即在竞技体育活动的进行过程中。第二,救济手段特殊性。以恢复其权利为主、赔偿为辅。第三,裁决依据的特殊性。在其他仲裁或纠纷解决机制中,裁决的依据是法律,国际惯例或当事人双方的协议、行业惯例、规则很难作为裁决的依据。而体育纠纷中,裁决除依据法律外,还主要依据行业的国内或国际惯例、规则。2 1.2美国、日本和国际体育仲裁制度介绍

纠纷的解决方式伴随着纠纷的出现而产生。国际竞技体育的快速发展和发达国家体育产业的快速繁荣导致体育纠纷的大幅增多,为构建高效、便捷的的纠纷解决方式提供了平台。在这个过程中,体育仲裁作为解决体育纠纷最高效的方式被采用。美国、日本和国际奥委会都建立了自己的体育仲裁制度。

1.2.1美国体育仲裁制度

美国竞技体育的法治化程度很高,其拥有诸如协会内部解决、第三方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元化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一个体育仲裁制度与民商事仲裁制度统一存在的国家,美国的体育仲裁制度非常完善。体育纠纷由美国仲裁协会受理和仲裁,美国仲裁协会专门成立体育仲裁小组审理体育纠纷案件。美国的体育仲裁具体受理的案件范围主要包括:由于参赛资格问题引发的争端;与体育有关的商业争端;体育活动组织者与专业广播公司合作伙伴间关于出让广告权合同引发的争端;运动员、教练员雇佣合同争端以及其他需要仲裁的问题,其受理和裁决体育争端案件分别采用常规程序、快速选择程序和上诉程序。3美国法院不轻易干涉各种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也很少对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其认为运动员自愿加入体育协会等组织,就应受其规则约束。

1于善旭:《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研究》,体育科学,2005年,第2期。

2李江,周玲美,张云强等:《论体育仲裁的特征》,载《南京体育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3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编:《中国体育法制十年(1995-2005)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507-515页,第524-530页。

1.2.2日本体育仲裁制度

日本体育仲裁机构与2003年4月7日正式成立,其目标是“通过仲裁有效地解决运动员及其他个人与体育协会之间的纠纷,支持体育事业进步”。为保证中立性和独立性,日本仲裁机构建立了一个九人的理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来自三个不同领域:至少三名理事是或曾经是运动员,最多三名理事是体育协会的官员,其余三名是中立人士。仲裁员由理事会向社会公开招聘在体育和法律方面均有较高造诣者担任。日本仲裁机构拥有《体育仲裁规则》和《特殊体育仲裁规则》两套仲裁规则。前者适用于日本奥委会、日本业余体育协会和日本残疾人体育协会成员申请的仲裁,后者是适用于所有的体育纠纷。

1.2.3 国际体育仲裁制度

为便于有利的解决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体育纠纷,1984年4月,在前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的提议下,国际奥委会决定成立国际体育仲裁院。国际体育仲裁院负责仲裁的具体组织实施,由普通仲裁庭和上诉仲裁庭组成,还分别在美国的丹佛和澳大利亚的悉尼设立了两个地区常设办事处,并在奥运会举办地设立特别仲裁庭。只要纠纷属于非官方性质的任何具有和解问题能力或权利的自然人或团体,都可以向体育仲裁院请求仲裁。从纠纷内容上看,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受案范围可谓广泛之极:一大类是体育合同及财产权益纠纷,另一大类,是围绕竞赛纪律发生的纠纷。

通过对美国、日本和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制度的管辖、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范围的研究分析旨在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提供借鉴和启示。大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仲裁员的专业性。(2)仲裁程序的完善性。(3)仲裁范围的广泛性。(4)仲裁主体的多样性和平等性。1

2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及缺陷

我国现行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仍是行政或类行政的方式,与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机制有着很大差异,也存在着很多缺陷和不足,不利于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以下将分析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现状和缺陷,以彰显我国构建新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1沈黎勇,费兰兰:《国外体育仲裁制度借鉴和启示----以国际奥委会体育仲裁院、美国体育仲裁制度研究为例》,载《体育文化导刊》,2005年,第7期,第60-61页。

2.1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现状

2.1.1我国现行体育纠纷解决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机关对体育事业实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这种行政管理体制强调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与其相适应的教育体制更是让运动员淡化个人利益。在这种背景下体育纠纷较少且主要通过当事人自行和解或在体育组织内部解决,至多由体育行政部门解决,不曾出现诉讼或体育仲裁方式解决体育纠纷。

改革开放后,政治经济飞速发展,体育事业逐渐繁荣,在此过程中利益的多元化是体育纠纷大量增加,但纠纷解决机制并未随之快速完善,仍主要依靠以下两种解决方法:第一、向体育协会或体育组织所属的国内或国际体育联合会请求解决争议,即行业内解决;第二、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虽然我国《体育法》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归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务院体育总局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第46条:“运动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竞赛组织者做出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或者禁赛的处理。运动员因受到前款规定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体育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国务院法制局拟订的《1996年立法工作安排》,其中就列入了《体育仲裁条例》的立法规划,将其规定为“着手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适时提请审议的行政法规草案”,由原国家体委负责起草,在原国家计委公布的《1999年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报告》中亦特别提到体育仲裁法规的立法工作。但是,非常遗憾的是,这些规定并未落实,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正式的体育仲裁制度体系,仲裁法本身也未为体育仲裁做出任何的规定或说明。这使得体育法以及有关体育法规对于体育仲裁制度的规定落空,如果我国体育纠纷要通过仲裁解决方式解决,只能向国际体育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2.1.2构建体育仲裁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

作为一种有效的体育纠纷解决方式,构建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面临着法律冲突、如何确定其与普通民商事仲裁制度的关系以及其自身性质等问题。

第一,法律冲突问题。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建立过程中遇到的法律冲突问题主要是《体育法》第33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8条、第9条之间的冲突。我国《体育法》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中发生纠纷,归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法制局关于1996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明确了《体育仲裁条例》由原国家体委起草,其性质属于着手调研论证、待时机成熟后适时提请审议的行政法规草案。但2000年我国《立法法》颁布实施以来,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便遇到了法律依据方面的障碍。我国《立法法》第8条第9款规定“诉讼和仲裁只能制定法律”,第九条有进一步规定“本法第八条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部分事项先行制定行政法规,但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除外。”根据《立法法》,体育仲裁应有法律来规定,这与国务院原本将体育仲裁立法列为行政法规的计划相矛盾,因此,要将体育仲裁纳入我国法律体系就必须解决好《立法法》与《体育法》等法律之间的矛盾。

第二,体育仲裁制度与普通民商事仲裁制度的关系。体育运动的发展,特别是前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倡导建立国际体育仲裁院以来,体育仲裁已经成为解决体育纠纷的主要方式,建立完善的体育仲裁制度已经成为各国体育法治发展的主要手段。但由于各国经济、政治、文化环境的不同,在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问题上存在许多差异。我国体育仲裁制度是通过对原有民商事仲裁制度的修改来覆盖体育仲裁制度,还是将其作为一种特殊制度独立于民商事仲裁制度之外?这一直在我国学术界存在争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必须先行解决体育仲裁制度的独立性问题。

第三,体育仲裁制度的性质。在体育仲裁制度的定性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把体育仲裁确定为行政仲裁性质,另一种是将其认定为民间仲裁性质。这与我国的特殊国情有密切联系,我国行政权力长期控制体育运动,导致体育事业的行政性特点。如何界定体育仲裁制度的性质,涉及到体育仲裁的强制性问题和意思自治原则。

2.2我国现行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

体育产业化和国际化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在我国体育事业飞速发展和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现行体育仲裁解决机制已经不能满足解决体育纠纷的需要,其存在以下缺陷:

第一,我国目前的体育纠纷救济手段以行业内部解决方式为主,但这种纠纷解决机制并不完善。许多协会章程都规定协会的执行委员会裁决为最终裁决,排除当事人被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之一——诉权和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权利,排除国家司法审查,这明显极不合理又不合法。另外,在运动员与协会的纠纷中,行业协会的纠纷解决机构既充当裁判员由充当运动员,这违背“任何人都不得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实现程序公正的基本原则。以2008年9月28日的武汉光谷足球事件为例,光谷俱乐部对足协的处罚决定不服,只能向足协执行委员会申诉,但足协对自己的处罚决定在审理中又无法保障程序公正。

第二,诉讼方式虽然因其公信力和强制力不失为解决体育纠纷的最有利的手段和最后的救济屏障,但因体育纠纷的特殊性,诉讼在审理时限方面不能满足体育纠纷的要求,往往虽然经诉讼获得了公正的判决,但已失去现实意义。肖扬院长曾说过“迟来的正义就是不正义”。

此外,体育纠纷因其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纠纷解决者不但精通法律,而且要精通体育方面的技术和标准。而法官大多只精通于法律,不可能在体育方面面面俱到,这些都说明诉讼方式不是体育纠纷的最佳方式。

3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我国现行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诸多缺陷和不足制约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与此同时体育仲裁制度在国际和各国实践获得广泛成功。这使得在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和与国际接轨的道路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3.1建构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3.1.1构建体育仲裁制度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

依法治国的今天,作为国家事业的组成部分,体育法制建设对于完善国家的法制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1995年颁布的《体育法》就是增补了我国在体育领域立法的一项空白。为完善《体育法》的配套立法,要力争建立起以宪法为根据,《体育法》为龙头,法律法规为骨干,地方立法和部门规章为依托的健全的体育法规体系。根据《体育法》第33条的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可见,体育仲裁法律制度的建立是《体育法》很重要的配套立法。因此,构建中国的体育仲裁制度,也是中国法制建设的要求。

3.1.2构建体育仲裁制度是体育纠纷特殊性需要

体育纠纷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强的特点,比如,像兴奋剂问题、运动员资格问题、转会问题等就属体育领域内所特有的问题。法官不可能都是体育专家,再加上由于机构性质、裁判方式不同以及对体育纠纷的不同理解,且单纯的法律并不能解决体育纠纷,它更多的需要专业的规则和标准,这都导致法院和体育组织在对待解决体育纠纷的观点上往往是大相径庭。假如将所有体育纠纷都交由法院裁决,必将导致法院累案如山,重负不堪。另外,体育纠纷的时限性要求非常强,这也决定了诉讼方式并不是体育纠纷最理想的解决方式。而体育仲裁制度作为一种更为灵活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就显得非常需要。

3.1.3构建体育仲裁制度是我国体育运动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体育运动的全球化已使世界体育密切的联系在一起,我国的体育运动已积极加入到国际体育运动的大潮中。2008年奥运会的成功举办是中国体育与世界体育联系更加紧密。在我国体育运动与国际接轨和对外开放中,必然波及到我国体育体制模式和法治方式。在目前世界体育纠纷救济机制的多元化发展中,体育仲裁已成为具有明显优势并被普遍认可和采用的体育纠纷解决方式,成为世界体坛法治化的重要表现。中国的竞技体育运动在本国国情的基础上,既要符合国际奥委会的规定,又要与世界大多数的国家保持一致,这样才能使中国的竞技体育更好地融入奥林匹克的大家庭,以适应竞技体育的全球化要求。

3.2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可行性

3.2.1体育仲裁立法的法律根据

体育仲裁立法的法律根据是指体育仲裁立法的上位法律根据。综合考察,在我国体育仲裁立法的法律依据可以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

3.2.1.1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宪法依据

首先,宪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其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为体育仲裁立法提供了必要性依据。其次,宪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作为最高位阶的法律,起这几条为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也是体育仲裁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

3.2.1.2体育法——建构体育仲裁制度的直接依据

《体育法》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归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该条款中关于仲裁范围的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释义》中给出以下解释:“关于体育仲裁的范围,本条规定体育纠纷是指因禁用药物、运动员流动、参赛资格的体育专业纠纷;本条款规定的体育纠纷不包括赛场上的具体技术争议和其他一般性的纠纷,该类纠纷由临场裁判及临时设立的仲裁委员会负责管理。”《体育法》以国家基本法律的方式为体育仲裁立法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3.2.1.3仲裁法——体育仲裁立法的重要依据

仲裁以意思自治为基础,经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同意将双方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向某一仲裁机构提起的一种书面契约。其实质是当事人对于

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一致性。1我国于1995年施行了《仲裁法》,该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人身权纠纷除外),可以仲裁。”

从体育纠纷的特点和普通仲裁所管辖的范围内的特点来看,二者具有高度的同质性。首先,体育纠纷通常是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这与仲裁管辖纠纷的主体特征上是一致的。其次,体育纠纷的解决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涉及到体育活动中的一些技术性问题的认定,而仲裁员的构成刚好满足了这一专业性的要求,因为仲裁员并非单纯的法律专家组成,而是包括法律专家在内的各行业内人士组成,保证了针对专业事项进行裁决的准确性。2从纠纷解决机制的专业角度来看,体育仲裁既是普通仲裁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性。正是由于体育仲裁具备了普通仲裁制度的全部特征,使得普通仲裁法当然地成为体育仲裁制度建构的专业依据。

3.2.2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学术基础

在国际体育仲裁院设立以来,我国的政府、体育行政机关以及体育界和法学界的专家学者都很关注体育法治的发展,并就体育纠纷的解决方式进行探讨,发表学术论文多篇。《体育法》颁布实施后,由于其中第33条涉及到体育仲裁制度,使得体育仲裁制度的研究取得了更大发展。2005年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成立,进一步推动了我国体育学术的研究。近年来,通过对国际体育仲裁院和各国不断建立的体育仲裁制度的研究和介绍,他们力图将体育仲裁制度与中国体育国情相结合,在体育仲裁程序问题、体育仲裁受案范围、CAS与中国仲裁法的关系方面提出了很多独到的见解,为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打下了很好的学术基础。

3.2.3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现实依据

从国际体育仲裁现状来看,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经长期实践已初具规模。所谓国际体育仲裁指的是一种解决国际体育争端的法律制度,在这个制度的框架内,有关双方的当事人愿意将争端提交具有独立地位的国际奥委会的体育仲裁法院解决,体育仲裁院依照法律(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和根据事实进行审理后,做出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拘束力的终局裁决。3目前,国际体育仲裁在解决体育争议领域内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种国际体育仲裁实践为我国体育仲裁立法提供了事实上的依据和可供参考的模式。

1闫成栋:《我国体育仲裁性质有关问题探讨》,载《体育仲裁制度论文集》,2006年,第3期。

2于善旭:《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若干基础性难点问题辨析》,载《体育仲裁制度论文集(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会)》,2006年,第6期。

3欧阳卫东:《国际体育仲裁制度对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启示》,载《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从国内的实践来看,体育纠纷不断增多,建立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已成必需。特别是在《仲裁法》颁布和实施10余年后,人们已接受仲裁,并逐渐认识到体育仲裁这种纠纷解决机制与体育纠纷的特点之间的契合性。综观我国当前对体育纠纷的解决方式,无非是由体育运动协会等组织在体制内给予的解决,能到法院诉讼的还比较鲜见。这种对体育纠纷的体制内解决对当事的一方主体权利保护是不利的不能避免由于利益纠葛而导致的程序上的偏私和实体上的不公正,必须在体制之外寻求体育纠纷解决之道的需求已迫在眉睫,这些事实为国内建立体育仲裁制度提供了一种事实依据。与此相应,2008年奥运会在北京成功举办,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北京设立了临时体育仲裁庭,成功地解决了多起体育纠纷,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打下了良好的实践基础。

4 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议

体育仲裁制度是指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有关仲裁的协议自愿将争议事项交由体育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并自觉履行仲裁结果的一项法律制度。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必须包含以下内容: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体育仲裁员的选任,体育仲裁受案范围以及体育仲裁程序的设计。由于国内目前还未建立《体育法》中规定的体育仲裁机构,有关体育仲裁的规范性文件仅有尚未出台的《体育仲裁条例(草案)》,且从本文所参考的资料中也未能发现由国内普通仲裁机构对体育仲裁纠纷进行裁决的案例,因此对体育仲裁制度的考察只能从国内学者们的探讨和国外相关制度中寻找可循之处进行归类总结,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体育仲裁制度作理论上的分析和架构。以期对我国制定《体育仲裁法》提供有益帮助。

4.1与体育仲裁制度构建有关的理论问题

要想构建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必须解决前述第二部分提到的关系我国法律体系统一性和体育仲裁制度地位和性质的问题。

第一,解决《立法法》与《体育法》关于体育仲裁制度冲突的途径。根据《立法法》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体育仲裁制度从属于仲裁体系,应属于“司法制度绝对保留原则”和“授权立法法律保留原则”的范围内。全国人大制定的《立法法》的法律位阶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体育法》,两者冲突,应从《立法法》规定,将《体育法》与上位法冲突部分修改或删除。因此,体育仲裁制度的行政立法是行不通的,应将《体育法》第33条的体育仲裁规定修改为“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和受案范围及仲裁程序由法律另行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体育仲裁法》设立体育仲裁制度。

第二,体育仲裁制度应作为独立于民商事仲裁的特殊仲裁制度。体育仲裁制度

应作为一种独立的特殊仲裁制度,主要由其特殊性质决定,就像劳动争议从普通民商事仲裁制度脱离出来一样。体育仲裁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时间特定性。体育纠纷裁决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内完成即在竞技体育活动的进行过程中。第二,救济手段的特殊性。体育纠纷的救济以恢复当事人权利为为主、损害赔偿为辅。第三,裁决依据具有特殊性,裁决除依据法律外,还依据行业的国内或国际惯例、规则。

第三,体育仲裁制度是一种民间仲裁制度。虽然我国从长期的计划经济导致国家对体育事业实行强有力的行政管理,使我国体育事业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但实际上,我国体育事业的改革中,行政权力正由控制管理转向指导和监督。并且在国际实践方面,体育仲裁也被普遍认为属于以意思自治为基础的私法范畴。因此,体育仲裁应作为民间仲裁制度。

4.2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4.2.1设立体育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是整个仲裁活动的组织核心。由于体育仲裁是区别于一般民商事仲裁的特殊仲裁形式,它需要建立专门处理体育仲裁事务的体育仲裁机构。建议国务院尽快依法确定我国常设性全国体育仲裁机构,建立独立的体育仲裁委员会,或者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明确由国家奥委会负责全国性的纠纷解决。它可先作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或国际奥委会的内设机构,自主办案,争取成为或逐步发展成为独立的社会机构。在大型体育竞赛期间,可设立临时派出机构,体育仲裁员聘请公道正派的体育和法律专家。1

4.2.1.1组建体育仲裁委员会

体育仲裁机构是特殊的专业性仲裁机构。设想中国建立体育仲裁机构的名称可称为“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英文的名称:“Chinese Committee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简称CCAS。即使将来仍然先由行政法规建立中国的体育仲裁制度,也应规定为“体育仲裁委员会”的民间性质,其与国家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2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应有国家授权依法独立仲裁体育纠纷案件的专门机构。体育仲裁委员会在组织机构上实行委员会制度,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体育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处理受案范围的体育纠纷案件;聘任仲裁员,并对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领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监督体育仲裁庭等。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在必要时还可以成立特别体育仲裁庭,比如,全运会特别体育仲裁庭。

1许添元:《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与规范刍议》,载《漳州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2关于体育仲裁机构的组建,学者的意见不一,有些主张由国务院行政部门、中华体育总局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以及中国仲裁协会共同组建如以天津体育学院体育法学研究的于善旭教授为代表。

4.2.1.2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体育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在体育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体育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聘用。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具体办理仲裁案件的受理、仲裁文书的送达、档案管理等程序性事务;收取和管理仲裁费用;办理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4.2.1.3组成体育仲裁庭

体育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仲裁案件,但并不直接参与仲裁,而是组成体育仲裁庭行使仲裁权。体育仲裁委员会与体育仲裁庭之间相互独立,体育仲裁庭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不受体育仲裁委员会的干预。体育仲裁庭不仅要具有仲裁的职能,而且有咨询的职能。体育仲裁庭的组织形式分为合议制度和独任制度两种。合议制由3名体育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其中1名为首席体育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体育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负责主持案件的仲裁。另外两名由各当事人选定或各自委托体育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独任制由1名体育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体育仲裁庭受理当事人不服体育单项协会而提起的仲裁案件应当采用合议制。在具体案件的审理时,不论是独任制还是合议制原则上由当事人约定体育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4.2.1.4选任体育仲裁员

参照日本体育仲裁制度,体育仲裁员由体育仲裁委员会向社会公开招聘,经体育仲裁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体育仲裁委员会聘任。体育仲裁员的任期为3年,可连任。体育仲裁员应当专业化。体育仲裁员应当同时具备体育和法律的专业知识及合理的知识结构。(主要包括那些法律专业人士、律师和有体育背景的人员。所谓有体育背景的人员主要是指运动员、教练员、体育新闻记者、体育管理人员、运动医学方面的专家等。由体育专家和法学家共同组建仲裁庭,有利于体育纠纷的解决,既符合法律的精神又符合体育的精神)1体育仲裁员应当中立化。为保障仲裁的公正,为保障仲裁的权威,体育仲裁员应与当事人之间无利害关系。体育仲裁员应保障化。给体育仲裁员以高薪,以保障其生活。体育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对案件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的;有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情形的。

同时也明确体育仲裁员的法律责任。可以规定:体育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或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1张笑世:《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思考》,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4期,第81-83页。

4.2.2确立体育仲裁受案范围

体育仲裁范围的法律依据,在《体育法》第33条中有明确的规定:第1款是“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归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第2款是“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体育法》第33条中关于仲裁范围的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释义》中做出这样的解释:“关于体育仲裁的范围。本条规定体育纠纷是指因禁用药物、运动员流动、参赛资格的体育专业纠纷;本条款规定的体育纠纷不包括赛场上的具体技术争议和其他一般性的纠纷,该类纠纷由临场裁判及临时设立的仲裁委员会负责管理。”由此可见,我国的体育仲裁主要是针对竞技体育活动中体育专业方面的纠纷,同时也针对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合同权利纠纷。1其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体育组织的纪律处罚所引起的纠纷。体育组织作为自律性的团体法人,在合法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其行业内部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成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罚。例如,使用禁用药物来提高运动成绩,隐瞒年龄和条件参赛,为淘汰对手而恶意采用不正当手段等等。在竞技体育比赛中,因以上行为而受到处罚的体育运动参与者,对处罚不服,应当有一次获得救济的机会,这有利于纠正因人为原因导致的错罚,也符合有损害必有救济的原则。所以,体育组织的纪律处罚所引起的纠纷应当属于体育仲裁受案范围。

第二,体育活动中的基于人身权受到侵害发生的纠纷。在法律上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体育运动参与者的身份权经依法定注册产生。因而,与注册有关的纠纷,实质上为人身权纠纷。体育运动中的人身权纠纷是有代表性的体育纠纷,具有特殊性,应纳入体育仲裁的范畴。在竞技体育中,人身权纠纷主要是在确定有关人员身份权方面的纠纷。例如运动员注册、流转、参赛资格,教练员、裁判员资格的确定和等级的认定等专业问题所引起的体育纠纷。我国当前主要用行业内部的类行政方式来解决上述各种纠纷,这显然不能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在我国注册机关或确认机关大部分为行政部门或受行政机关委托的单位。如果救济机关仍是行政机关,就会形成违法者自裁其错的悖论,违背了公正和中立的法律原则。这类纠纷专业性强又具有很强的时限性要求,且经常涉及到体育组织的内部规定,而这些内部规定又不能作为法院的判案依据,故通过诉讼解决并不是最好的途径。2但体育仲裁制度能为这类体育纠纷提供很好的解决途径。

第三,因竞技体育活动中的合同关系所引起的纠纷。竞技体育活动实践中存在许多合同关系,如俱乐部与运动员、教练员的雇佣合同;俱乐部与俱乐部间的转会

1张扬:《体育法学概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48-250页。

2马晓伟,刘涛:《我国体育仲裁适用范围研究》,载《体育与法》,2005年,第2期,第57页。.

合同、租借合同;为举办和参加体育赛事而签订的合同,体育电视转播权广播报道权合同,体育赞助,体育广告活动等等。这些合同关系除雇佣合同外与普通商事合同并无实质差异,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权益关系,可以适用《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只不过其又发生在竞技体育活动中,与体育运动具有关联性。所以笔者认为,竞技体育活动中的合同纠纷(与一般的合同纠纷相比专业性、身份性特征更为明显),是可以纳入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的。但不应排除普通仲裁的管辖权。当事人可自由选择管辖。

第四,侵犯体育机构自主权和非体育机构的自主权而引起的纠纷。在体育法上,侵犯体育机构的自主权包括侵犯体育社团的自主权和体育俱乐部的自主权两方面的内容。我国目前体育管理体制处于转轨时期,权限的划分不清,必然导致体育管理机关侵犯社团、俱乐部的自主权。这在实践中是时有发生的,对于后者,俱乐部可依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而对于前者,社团在权利受到分割时却无能为力。1因此,我们认为这种行为应该纳入我国仲裁法的范畴,这样才符合体育法治的需要。

侵犯非体育性机构的自主权在这里仅指体育社团侵犯非体育性机构的自主行为。目前对于这种行为引发的纠纷,我国现在还缺乏救济途径。无锡日报诉中国足协事件可以给予有力的说明。1999年6月,中国足协以发布假新闻为由做出了禁止无锡日报社采访中国足协所举办的活动,在舆论界引起了轩然大波。如果无锡日报社认为中国足协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应如何诉讼?首先,它不是民事侵权,因为侵犯的是采访权而不是财产权。其次,它不应是行政侵权,因为足协不是行政机关。这致使无锡日报社对此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都不成立。但这确属体育纠纷范畴,不及时解决势必影响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故而,笔者主张应将这种纠纷纳入体育仲裁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体育仲裁的范围应限于竞技体育领域中因体育组织的纪律处罚所引起的纠纷,因运动员注册、流动、转会以及参赛资格等体育专业问题所引起的纠纷,因侵犯体育机构的自主权和非体育性机构的自主权而引起的纠纷,以及竞技运动中的合同纠纷。对于触犯刑法以及竞技过程中发生的技术性纠纷应当明确排除在体育仲裁之外。另外,我国构建的体育仲裁制度,应当兼具解决涉外体育纠纷的职能。我国体育仲裁机构受理的涉外体育纠纷案件,可以适用我国的《仲裁法》和以后制定的《体育仲裁法》,同时根据体育仲裁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双方有选择适用解决体育纠纷的实体性法律的权利,包括各种国际体育惯例和体育组织规则、标准。

4.2.3体育仲裁的程序设计

4.2.3.1体育仲裁的申请与受理

1张扬:《体育法学概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97-200页。

当事人申请体育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体育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体育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体育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申请人申请体育仲裁,应当向体育仲裁委员会递交体育仲裁协议,体育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体育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申请仲裁的争议事实、理由及证据。

体育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体育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认为体育仲裁申请书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1体育仲裁应作为体育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未经体育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4.2.3.2审理和裁决

解决了体育仲裁的申请和受理之后,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审理和裁决。这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妥善的维护和体育仲裁能否成为解决体育纠纷的最有效机制。这两方面的合理设计是对体育仲裁裁决公正的有效保障。

第一,审理。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开庭审理,应当在开庭前5日,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送达双方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延期开庭,但是否延期有仲裁庭决定。体育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体育仲裁的审理和裁决书均不公开,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但如果仲裁事项涉及公共利益涉及公众知情权的一般应公开裁决,比如兴奋剂纠纷。在审理中,证据应进行公开和质证,体育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可以自行收集,体育仲裁庭调查、收集证据时认为,有必要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的应当及时通知。经通知,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到场,不影响体育仲裁庭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法院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并按照其获取证据的规则执行体育仲裁庭的请求。2在证据可以灭失或者以后可以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体育仲裁庭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办理。在举证责任方面,对于提交仲裁的体育纠纷案件,应当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和举证责任倒置两种原则。在一般体育纠纷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是责任自负的体现。但在一些特殊案件中,比如体育组织对其成员作出处罚产生的纠纷,在这些案件中个体相对于组织无论在经济实力还是举证能力方面都处于弱势,有强势的组织承担举证责任既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更有利于实质公平。在归责原则方面,体育纠纷案件应采用二元制,即以过错原则为主,严格责任为辅。在普通案件中适用过错原则,在反兴奋剂等危害公共利益的案件中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当事人有进行辩论的权利,庭审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应当依次询

1郭树理:《建立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设想》,载《法治论丛》,2004年,第1期。

2颜湘蓉:《我国仲裁证据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载仲裁研究》,2004年,第2期。

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最后意见。1

第二,裁决。体育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应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以延长一个月,延长仅限一次,这样可以充分发挥体育仲裁制度高效的优势。针对专门体育赛事派出的临时仲裁庭的审理期限应当适当缩短。在仲裁庭做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节应当制作调解书,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审理时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合议做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以及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不得久调不决。仲裁裁决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仲裁庭可以依据公平正义的观念做出裁决。在独任制体育仲裁庭中,裁决以独任仲裁员的意见为准;在合议制体育仲裁庭中,裁决书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在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做出。

4.2.3.3对体育仲裁的司法审查与执行

体育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是由于案件范围的复杂性、仲裁员认知水平的局限性等因素的影响,仲裁庭做出仲裁裁决难免会出现错误。为了维护仲裁的公正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规定仲裁裁决的补救制度。从各国仲裁实践的普遍做法来看,设计体育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程序无疑是一种使体育仲裁的错误裁决达到补救效果的良好途径。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体育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体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第一,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的;第二,仲裁员存在徇私枉法行为的;第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不合法的的;第四,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第五,当事人伪造证据或隐瞒影响仲裁结果的证据的;第六,该裁决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的。2

当事人应当在体育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未确定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体育仲裁裁决又未提出撤销之诉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郭树理:《体育纠纷的多元化救济机制探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85页。

2许添元:《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与规范刍议》,载《漳州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竞技体育改革进程的加快,中国现行的社会冲突解决机制在处理体育纠纷时已显得捉襟见肘,严重不适应中国竞技体育实践的发展现状。体育仲裁是无可替代的体育纠纷处理方式,这不仅是中国体育改革与发展的迫切需要,而且也在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外体育实践中得到了证实,中国应当尽快设立体育仲裁制度。

谢辞

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要感谢指导老师荆培才老师,她在我论文选题、材料收集、以及论文写作和修改过程中给予了很大的帮助。她认真严格、身体力行的作风一直是我学习、工作中的榜样;她循循善诱的教导和发散性的思路给了我很多启发。对此我非常感谢。另外,在此还要感谢在我论文写作中给我很多帮助的同学和老师。

学校体育工作制度大全

体育工作制度 青山镇中心小学 体育教师课堂常规 一、体育教师在课前必须做到: 1、每学年初一周内要制定好教学工作计划(情况分析,具体措施,教学工作计划,教学进度计划,单元计划),由教研组长审查、签字。 2、体育课必须严格执行计划,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改,教研组长定期查阅。 3、提前一周备好、写好教案,由教研组长审查签字。 4、课前必须对场地,器材设施进行细心周密的布置和检查。 5、预备铃响后,体育教师必须在指定的集合地点候课,体育委员做好相应工作。 二、体育教师在体育教学过程中必须做到: 1、严格执行统一的、完整的上课式和下课式。 2、学生开始练习之前,教师必须提出明确的要求(练习形式、练习量、动作质量)。 3、交换练习项目时,要整齐队伍,有秩序的进行。 4、每次课都要安排学生进行必要的8~10分钟的适量的准备性练习;激烈活动后,也要安排一些放松、调整性的练习。

5、教师必须精讲动作的要领、重点、关键,做好示范动作;加强安全保护措施。 6、每次课应使全体学生的活动充分、愉快;练习密度和运动量合理。 7、运用好教育手段,及时、有针对性地向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工作,处理好课堂中的偶发事件。 8、严格各种形式的语言训剌、挖苦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9、下课前,做好整理性练习和进行必要的小结;布置适量的课外作业;安排好收放器材工作。 三、体育教师在课后必须做: 1、认真写好课后小结或分析,以改进和提高教学工作质量;积累教学素材和经验。 2、做好经常性的、耐心的课外辅导工作。 3、学期末要写出有一定水平的教学质量分析和专题性论文。 学生体育课常规 一、体育委员必须在课前向任课教师请示工作,组织学生准备好所需器材,按要求放置整齐。 二、预备铃响,体育委员立即召集学生,在指定地点集合。整齐队伍,清点人数,等待教师上课。 三、上课铃响,教师准时上课。 1、注目礼或师生问好。 2、体育委员报告出席情况。 3、检查着装,安排见习生活动内容。

浅谈体育对大学生的影响

浅谈体育对大学生的影响和作用 内容摘要:生命之美通过运动体现,也正是运动使得生命之美得以绽放。在不断强调国民综合素质的今天,体育运动在国民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本文中,笔者将结合自身亲身经历讲述体育运动对大学生的影响和作用,说明体育在大学生的人格、体能、智力、心态等多方面的积极影响。 关键词:体育运动减脂锻炼健身 正文: 生命在于运动,人类因为运动劳作而有了生存繁衍的机会,有了超脱于其他动物的机遇,脑力运动促使人类在物种中产生了质的飞跃,人类文明由此而繁衍开来。 体育本身就是一种文化,人类种族诞生至今,试问何时离开过运动而前进?由此可见,它所蕴涵的人文意义是丰富而深刻的。作为以身体动作为特征的体育,常常被怀疑是否有其文化的价值,但事实上,体育在悄悄地改变着社会,改变着人的性格,也改变着人的生活。 从小到大,家中父母一直强调着体育运动的重要性,有体育运动也积极鼓励我参加。每年夏天家中都会在晚饭后一起散步、打羽毛球,酣畅淋漓,既锻炼了身体也增进了家人间的感情,这也使得这成了我每年暑假最期待的家庭活动之一。平时在学校时,父母也经常打电话来督促我进行体育锻炼,他们希望我通过体育锻炼得到健康的身体和愉悦的心情。而就我自己来说,运动往往是我最头疼的,即使知道这对于我的身心方面有非常棒的调节作用,但是没有动力的支撑,我也是往往坚持不下来的。 我从小学四年级的时候开始接触乒乓球。当时只为了和同学们可以有的玩,并不重视乒乓球运动带来的好处,也并不要求有专业的技巧。在初中阶段,学校也组织过乒乓球比赛,但因球艺不精,望而却步,此时却也没有意识到体育锻炼的重要性。就这样,我一再错过了形成一项体育技能的机会和得到一次可以长期进行下去的体育运动的机会。 然而,出于对自身身材的要求,我也开始了系列的运动计划。虽然我的直接目的并不是出于对体育运动的热爱,但是以减肥健身为目的的体育运动长期坚持下来也会成为一种习惯,一种热爱。通过上网、咨询等一些了解后,我对怎样健

论仲裁第三人_宋连斌

探索与争鸣 论仲裁第三人 宋连斌X 杨 玲X X 内容提要 社会纠纷的复杂性导致多方当事人争议在仲裁实践中遭遇尴尬。仲裁协议相对性的现实障碍,催生了学者们对/仲裁第三人0制度的设想。作者首先澄清了理论界某些对/仲裁第三人0认识上的误区,总结并深刻评析了正反两个方面的观点,结合对国外立法和仲裁规则的解读,实证地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仲裁制度的优越性并得出结论:仲裁中不宜设立第三人制度。 关键词 第三人 仲裁第三人 仲裁价值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仲裁在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跨国多方当事人争议越来越多,仲裁中某些特殊的程序性问题也日益突出。其中,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较多、分歧较大的一个问题是,除了仲裁协议的当事人,第三人能否参加仲裁?第三人原本是民事诉讼中的概念,我国1994年5仲裁法6没有规定仲裁第三人制度,其他法律法规也没有明文规定。仲裁中应否设立第三人制度,这要先从仲裁的现实困境谈起。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结构从简单趋向复杂,社会分工也越来越细。一笔交易往往不会只存在两方当事人。尤其在航运、国际货物买卖和建筑业中,中间商大量存在。故此,在国际商业领域,同一争议涉及多方当事人,极为常见。而正是在这一领域,仲裁方式运用最多。由于仲裁协议一般是由双方当事人订立,按照通常的仲裁立法与理论,仲裁就只能在他们之间进行。一个涉及多方当事人的争议,往往就需要进行几个不同的仲裁程序或其他争议解决方式。这种分别解决的模式,使得相关联的当事人不能参与其他仲裁程序,于是现实的困难产生了:索赔或者抗辩所需要的资料,只有首尾两个当事人才有,而夹在中间的中间商却无法调查,无法取证,无法成功抗辩,极易造成不公正的结果。如果买主在仲裁时效的最后一天才向中间商提出仲裁,那么中间商可能根本就来不及在时效内向上一手买主提出仲裁。如果中间商有数个,这种风 险就更大。1另外,相似的事项在不同的仲裁庭或其他机构解决,仲裁裁决相互矛盾以及仲裁裁 决与法院判决、调解协议相抵触的情形,在实践中也极易出现,让当事人啼笑皆非事小,而法院怎么强制执行,则更是棘手。 对于上述情况,如果相关的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就不存在前述难题了。因为各国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诉讼第三人0制度,可以通过同一个诉讼程序或合并审理方式,来解决涉及X XX 1参见杨良宜:5国际商务仲裁6,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46页。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私法专业2003级硕士研究生。 法学博士,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运动会大会纪律和仲裁章程

外包学院第一届田径运动会纪律 一、体育运动是我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人必须 关心运动会,不得无故缺席,不得擅自离校,没有项目的学生由各单位组织观看比赛。 二、运动会期间,如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请病假必须取 的院医院证明。 三、人人要自觉遵守大会秩序,服从纠察指挥。无比赛任 务的运动员或学生不得入场。 四、运动员要按时参加比赛,要有迎着困难上的精神,不 能随便弃权。比赛时要注意精神文明,注意运动道德,赛出水平,赛出风格。 五、运动员要服从裁判的裁决,如有意见,应向领队汇报, 由领队大会组织委员会提出申诉。 六、裁判员工作要严肃认真,公正准确,细致踏实,一丝 不苟。 七、运动会期间要注意安全,观众不要进入比赛场地,防 止发生伤害事故,各单位要派专人负责衣物的保管。 八、比赛场地严禁吸烟。 大会组织委员会 2011年11月

外包学院第一届田径运动会体育仲裁章程 第一章总则 为保证运动会赛事公平、公正的开展,保护参赛人员和单位的相关合法利益,在学院领导的重视和指导下,根据相关法规,制定本章程。 体育仲裁委员会独立、公正的调解、解决纠纷,保证运动会赛事公平、公正的开展,保护参赛人员和单位的相关合法利益。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向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书。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四)应在纠纷发生的半小时内提出仲裁申请书,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所在班级联系方式,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所在班级、联系方式。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附则 第四条本章程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体育法规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存在的问题与改善措施 我国的体育事业处于无序的状态,阻碍其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体育法》的修改势在必行,对众多体育参与主体的概念进行法律上的界定意义重大。因此,在《体育法》修改时,应对体育的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及基本行为重新界定,夯实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法律基础,保证其有序运行。 在社会体育、学校体育方面:1、随着社会对健康的普遍需求和大众健身意识的增强,社会体育在体育工作中的地位越来越关键和重要。如何有效开展社会体育工作,充分保障大众体育健身权利,是体育法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但目前体育法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社会体育工作中应当担负的职责缺乏明确界定,关于社会体育的内容又规定得比较原则,与体育法中竞技体育有关规定相比,内容更显薄弱,操作性不强。2、社会和学校存在重智育、轻体育的倾向;体育设施和条件不足,学生体育和体育活动时间难以保证,学校体育活动中出现的意外伤害问题,也成为制约学校体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地域学校体育发展不平衡,尤其是在农村和西部地区,体育法中关于学校体育的规定更加难以落到实处。 在竞技体育方面:由于竞技体育运动具有一定的风险,而目前国家对竞技体育进行保险方面的法律制度还几乎是空白,以至于发生运动伤害甚至死亡事故时没有法定的救济渠道。此外,我国专业运动员的运动训练与文化教育没有很好地结合,退役运动员进入社会就业面临越来越多的困难,这些直接影响到体育后备人才的发掘和培养。 在体育市场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体育产业作为一项新兴产业正在蓬勃发展并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这不仅能够满足体育自身发展的需要,而且还能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为国家做出贡献。其中,特别是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经营活动的开展,为群众参与体育健身休闲提供了重要途径,也成为发展体育产业的一项重要内容。现阶段我国体育产业的立法活动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体育产业立法的效力等级较低,缺少高层次立法,中央级的体育产业立法速度十分缓慢,尚未出台高层次的体育产业行政法规,只在体育法中对体育经营做了一般性和概括性的论述。虽然地方立法多于中央立法,但效力等级较低的地方性法规文件在处理复杂问题时,由于缺乏高等级法规的支持而导致解释与执行上的障碍,我国体育产业法规立法还不具备内容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的有机整体。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摘要: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并未真正建立,本文旨在对体育仲裁的概念与性质,以及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对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体育仲裁纠纷公正 一、体育仲裁的概念与性质 体育仲裁是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根据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有关仲裁的协议,自愿将争议事项交由体育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各方自动履行裁决义务的解决体育争议的方式和活动的一项仲裁制度。 一般来讲,体育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向体育协会所属的国内或国际体育联合会请求解决争端;二是向适当的有管辖权的国内法院起诉;三是适用体育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第一种方式在国内或国际体育机构作出裁断后,当事人仍可以继续向法院起诉或提起仲裁。第二种为通过司法介入的方式,由于体育运动本身的性质及其规则的专业性要求,对体育纠纷的裁决应当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而法院的法官并非体育运动方面的专家;另一方面,各国国内法律制度差异很大,一个体育案件在不同国家法院审理,可能产生不同的诉讼结果,而这会影响到体育规则及裁判准则的全球统一性,不利于体育事业的发展。正是基于上述原因,目前大多数的体育纠纷都是通过第三种方式,即体育仲裁方式加以解决。一般情况下,体育仲裁机构所提供的仲裁员名

正式召开纪律委员会全体会议,仅通过通信的方式就武断地认定李玮锋的犯规行为并作出处罚,处罚程序极其草率、极不公正。再如北京时间9月23日,广东凤铝俱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表示他们将状告篮协。俱乐部认为,依照准入规则,他们队作为nbl总分排名第一的冠军队,理应进入上一级联赛cba,然而结果却是被篮协排挤出局,甚至连”替补”的机会也被剥夺,这样的结果俱乐部无法接受,并将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应该与国际接轨,建立与我国国情相一致的体育仲裁制度,完善体育仲裁立法,成立独立、公正的体育仲裁机构,这样才能高效、公正解决体育纠纷,甚至杜绝体育界长期以来存在的”假球”、”黑哨”等现象。 三、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一)竞技体育纠纷不断增多,需要能够公正、高效地解决此类纠纷的机制 随着现代体育运动的发展,选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有竞争就可能导致冲突,再加上运动成绩能够为胜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体育纠纷不断增多。甚至有些竞技体育参与者为了谋取利益,采用不正当手段,公然违反竞技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如使用违禁药物、打假球、黑哨现象等等,与公平竞争的体育精神相违背,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因而,需要建立一种公正、高效的机制,以解决日益增多的体育纠纷。

学校体育管理制度

学校体育管理制度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学校体育管理制度 一、体育课堂常规 体育课堂常规是为了保证体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对师生提出的一系列基本要求是学校体育教学管理的一项工作。 体育常规应根据各校的实际情况下制订,无须强求一律。常规条文的制定应明确具体,其内容包括师生两个方面,一般有以下几点: (一)课前常规 1、教师课前的准备工作,如教师课前的备课和制订教案,了解学生的情况,场地,器材的准备,安全设施和清洁卫生工作,以及服装的准备等。 2、学生因病、伤、女生例假不能正常上课,课前由体委或学生主动向教师说明,教师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3、规定师生上课前分钟到达操场,等力实上课。 (二)课中常规 1、学生准时按指定地点集合,上课铃响后,体委进行整队,向教师报告,教师向学生宣布课的任务内容等。 2、学生上课时的服装,鞋帽等规定。 3、学生上课时必须自觉遵守课堂纪律,爱护场地、器材,服从教师提出的要求和体委的调动,努力完成课的各项任务和要求。 4、教师按教案进行教学,关心全体学生,注意安全卫生,检查见习生完成任务。

5、课后结束时,进行泔小结和讲评,提出课后锻炼的要求,宣布下次课的内容,布置课后归还器材和场地整理工作。 (三)课后常规 1、教师每次课后,应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革措施写好课后小节。 2、教师检查所布置归还器材等工作的执行情况。 二、课间操制度 课间操是体育活动的组织形式之一,是学校作息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课间操有助于消除学生学习产生的疲劳,以充沛的精力投入到下一阶段的文化课学习中去,为此我们提出了以下要求:(一)、体育教师坚持岗位制,每周一名教师值周统一指挥,其它教师到现场督促学生认真做操。 (二)、体育教师没有特殊情况必须全部到位,课间操时间一律停止处理与之无关的日常工作,配合值周教师完成值周工作。(三)、课间操的管理应与学校德育处紧密配合,每学期要有课间操的安排。每周要有课间操的评比汇总表,每天要有课间操的评分表,学校要有专人负责资料的管理整理,并给学校的管理提供高度的依据。 (四)、学校要有专人负责音响设备的管理和维修,每学期检查,维修,保证课间操的音响效果。

浅谈体育对大学生的影响

浅谈体育对大学生的影响

浅谈体育对大学生的影响和作用 内容摘要:生命之美通过运动体现,也正是运动使得生命之美得以绽放。在不断强调国民综合素质的今天,体育运动在国民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本文中,笔者将结合自身亲身经历讲述体育运动对大学生的影响和作用,说明体育在大学生的人格、体能、智力、心态等多方面的积极影响。 关键词:体育运动减脂锻炼健身 正文: 生命在于运动,人类因为运动劳作而有了生存繁衍的机会,有了超脱于其他动物的机遇,脑力运动促使人类在物种中产生了质的飞跃,人类文明由此而繁衍开来。 体育本身就是一种文化,人类种族诞生至今,试问何时离开过运动而前进?由此可见,它所蕴涵的人文意义是丰富而深刻的。作为以身体动作为特征的体育,常常被怀疑是否有其文化的价值,但事实上,体育在悄悄地改变着社会,改变着人的性格,也改变着人的生活。 从小到大,家中父母一直强调着体育运动的重要性,有体育运动也积极鼓励我参加。每年夏天家中都会在晚饭后一起散步、打羽毛球,酣畅淋漓,既锻炼了身体也增进了家人间的感情,这也使得这成了我每年暑假最期待的家庭活动之一。平时在学校时,父母也经常打电话来督促我进行体育锻炼,他们希望我通过体育锻炼得到健康的身体和愉悦的心情。而就我自己来说,运动往往是我最头疼的,即使知道这对于我的身心方面有非常棒的调节作用,但是没有动力的支撑,我也是往往坚持不下来的。 我从小学四年级的时候开始接触乒乓球。当时只为了和同学们可以有的玩,并不重视乒乓球运动带来的好处,也并不要求有专业的技巧。在初中阶段,学校也组织过乒乓球比赛,但因球艺不精,望而却步,此时却也没有意识到体育锻炼的重要性。就这样,我一再错过了形成一项体育技能的机会和得到一次可以长期进行下去的体育运动的机会。 然而,出于对自身身材的要求,我也开始了系列的运动计划。虽然我的直接目的并不是出于对体育运动的热爱,但是以减肥健身为目的的体育运动长期坚持下来也会成为一种习惯,一种热爱。通过上网、咨询等一些了解后,我对

论仲裁与第三人

论仲裁与第三人 内容提要:仲裁是解决商事争议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在仲裁理论和实践中,有观点认为,仲裁应和诉讼一样,设立第三人制度。本文从仲裁内在的原则出发,通过比较国际上一些通行的作法,结合我国诉讼和仲裁立法与实践,认为仲裁中不应存在第三人制度。 主题词:仲裁第三人诉讼虽然很多甚至是大部分国家的仲裁法都没有象民事诉讼法一样规定第三人制度,但仲裁第三人仍是一个常见的术语。一般所说的仲裁第三人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仲裁协议的第三人、裁决执行当中的第三人以及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的第三人。仲裁协议的第三人是指非仲裁协议的表面签订者,因合同的转让等缘故成为仲裁的当事人,直接提起或被提起仲裁;执行裁决过程中的第三人是指仲裁裁决作出后,针对仲裁当事人以外的人执行裁决;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的第三人是指非仲裁程序的当事人申请参加到,或者被仲裁当事人要求追加到,或者被仲裁庭通知加入到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本文即探讨这种情况。国际上,除了不多见的例外,“只有合同的当事人才能成为仲裁的当事人”(Onlyapartytothecontractcanbeapartytothearbitration),①是广为接受的原则。中国1995年《仲裁法》也没有规定所谓的仲裁第三人,但受诉讼和过去行政仲裁、劳动仲裁及其它一些因素的影响,国内一些学者主张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这一观点值得探究。

一、诉讼第三人制度可否适用于仲裁 所谓仲裁第三人制度,显然有模仿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因素,因而有必要对此作简要的评述。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当事人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来进行诉讼的人。②第三人可分为两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在民事诉讼开始以后、案件审理终结以前,其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实际上是提起了一个新的诉,在这个诉中,原告是该第三人,被告是原诉中的原告和被告,诉讼标的是本诉中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诉讼理由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后,承受原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只能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存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没有提出诉讼请求的,应通知其诉讼发生的情况,但不能主动追加其为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虽与本诉有联系,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决定或者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或者自己另行起诉,或者放弃权利不提出任何请求,或者在本诉终结之后另行起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同他有

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技巧_奥运会仲裁机构及法律精神

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技巧_奥运会仲裁机构及法律 精神 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技巧_奥运会仲裁机构及法律精神运用法院诉讼方式的局限1990年8月在蒙特卡洛的世界田径锦标赛中,美国田径明星、前奥运金牌得主雷诺兹被查出使用了类固醇,国际业余田径联合会宣布对其禁赛两年,这使他失去了参加1992年奥运会的资格。 1991年初雷诺兹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国际田径联合会(IAAF)拒绝承认美国法院的管辖权,但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判决雷诺兹胜诉,并判令IAAF赔偿雷诺兹27,356,008美元。国际田径联合会不服,继续上诉,1994年5月17日,美国联邦第六巡回法院作出裁定,推翻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法院对被告国际田联不具有对人管辖权与对物管辖权,一审法院不应当受理该案。雷诺兹不服,想继续寻求上诉机会,遂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申请签发调卷令(WritofCertiorari),希望联邦最高法院对该案进行复审,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拒绝了雷诺兹的申请。此时距离巴塞罗那奥运会结束已经近两年了。 这种用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奥运会期间的体育纠纷,存在一些困难。首先,由于体育运动本身的性质及比赛规则的专业性要求,对体育纠纷的裁决应当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而法院的法

官并非体育运动方面的专家;其次,各国国内法律制度差异很大,一起体育案件在不同国家法院审理,可能产生不同的诉讼结果,而这会影响到体育规则及裁判准则的全球统一性,不利于体育事业的发展;最后,法院司法诉讼费用昂贵、程序冗长,最快捷的审判程序也要一两个月的时间,而奥运会召开只有两个星期,绝大多数奥运会期间的体育纠纷都需要得到即时解决。 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诞生早在20世纪80年代,萨马兰奇先生出任国际奥委会主席的时候,他就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在他的建议下,国际奥委会开始考虑设立一个国际性的体育纠纷解决机构。 1983年4月6日,在印度新德里举行的国际奥委会第86次会议上,国际奥委会决定成立体育仲裁院(CourtofArbitrationforSport,简称CAS),并通过了CAS的章程与仲裁规则。 CAS的章程自1984年6月30日起生效,CAS亦在这一天正式开始运作,联合国国际法院的前任大法官、国际奥委会委员塞内加尔的穆巴耶先生任主席,办公地点就设在国际奥委会总部所在地瑞士洛桑。 CAS设立的目的是为国际体育界提供一个解决体育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另外一个目的就是,通过设立体育仲裁院来推广一套灵活、便捷、经济的体育仲裁规则,为各国建立各自国内的体育仲裁机制提供参考。

论我国仲裁制度的新发展

遇到劳动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e7748556.html, 论我国仲裁制度的新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结束了我国没有仲裁法典的时代,确立了仲裁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标志着我国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仲裁法的基本内容,反映了仲裁的本质特征,符合仲裁制度发展的客观规律。仲裁法所确立的若干原则和制度与国际仲裁制度相符,表明了我国仲裁制度在与国际仲裁制度接轨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确立及其体现 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上合同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目前各国在处理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普遍采用的主要原则。所谓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有权协议选择解决争议的法律。这项原则的适用,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因而为多数国家所采纳,并在仲裁法中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确认。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同样把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从而使我国涉外仲裁直接受该原则的影响,并将其贯穿于仲裁的全过程,使涉外仲裁与国际仲裁制度基本一致。但是,我国国内仲裁情况

则不同,由于受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当事人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纠纷过多受国家行政和司法的干预,使当事人意思自治无法在仲裁制度中得到体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其在我国实践中的执行,为我国仲裁制度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民商法律制度包括仲裁制度上的适用,为了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我国《仲裁法》将“意思自治”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并在其相应内容中得到全面体现。 第一,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出于双方自愿并以书面表示。这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如果约定将未来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的,则应当在合同中订入仲裁条款;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仲裁问题未达成协议而在纠纷发生后双方约定将其提交 仲裁的,则应签订独立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第二,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均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涉外仲裁首先遇到的就是仲裁地点的选择,按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仲裁地点包括本国、被诉国和第三国,当事人只能从中择一;国内仲裁的当事人则应约定国内某个具体的地点。无论涉外仲裁还是国内仲裁,当事人均应在仲裁地点确定后选择具体的仲裁机构,并将地名和机构全

学校体育安全管理制度【精品】

学校体育安全管理制度(精选4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整理的学校体育安全管理制度(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加强安全教育。体育教师在体育课、课间操、课外活动和运动竞赛中,对学生进行思想、运动常识、生理卫生和运动安全教育,使学生了解造成运动伤害的原因、后果和预防措施,要求学生在体育活动时遵守纪律、思想集中、严肃认真、掌握科学锻炼方法。 二、加强运动技术指导和安全保护工作。要使学生知道每一项运动动作的技术要领,懂得锻炼和保护的方法以及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和应该注意的事项。教师应耐心地指导学生练习,并多做示范动作。要加强运动安全保护,并逐步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和互相保护的能力。 三、加强教学组织。严格活动纪律,严格规定运动程序,克服体育活动中打闹、涣散的现象。 四、体育教师要与班主任密切合作,建立学生体格检查制度。对于有病与体弱的学生,指导他们进行适当的体育活动。 五、体育场地和器木才等设施应符合体育活动安全和体育卫生标准要求,与学生年龄、特点相适应。体育教师和体育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合理划分运动场地和设置警戒标志,并根据具体情况规定运动秩序和规则。场地、设备应注意经常检查,及时修理,消除隐患。 六、进行铅球、垒球等投掷运动时,特别要加强组织、严格纪律、认真保护。 七、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衣着应符合安全要求,一般要求穿运动服和无跟软底鞋。衣服要宽松,不应穿带有口袋的制服,身上不要佩带金属徽章、别针、小刀和其他尖利或硬质物体等。 八、课内外体育活动要严密组织,严格纪律。体育设施必须安装牢固。学生不得攀爬有关体育设施,如:蓝球架等。 为保障学校师生体育课和业余训练及重大体育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给学生创建一个安全、健康的教学环境,特制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一、体育课 1、学校体育器械、实验设备等教育教学设施,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教师上课前仔细检查场地安排、使用是否合理,器材是否安全。 2、学生上体育课必须穿运动服装,穿运动鞋;教师要组织学生充分做好准备活动,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

浅谈如何加强大学体育素质教育

浅谈如何加强大学体育素质教育-企业管理论文 浅谈如何加强大学体育素质教育 杨家旺 天津职业大学基础课教学部天津300000 摘要素质教育工作的开展对学校来说是一项重要的工程,素质教育的落实涉及到了多方面的问题。对大学体育教育而言,要树立正确的素质教育观和注重学生潜能力的培养,除了要符合教育的本质外,更要体现体育教学的内在价值。大学体育素质教育的目标也就是为了培养能够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现代化人才。本文通过研究大学体育素质教育的现状,进一步探索强化大学体育素质教育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大学体育;素质教育;现状;措施 0 引言 素质教育的开展,大学体育教学对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也越来越重视,大学体育教师要针对学生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教学设计,使得学生能够在参与体育运动项目锻炼的过程中进一步提升身体素质,同时通过耐力锻炼提升他们的心理素质,体育教师要在锻炼中让学生充分全面的认识到体育锻炼的重要意义,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采用正确的方式进行学生指导,做好体育项目的锻炼,达到提升身体素质和体育技能的目的,实现真正的素质教育。 1 大学体育教学中素质教育的缺失 1.1 大学体育教学过于重视体能的培养 受传统应试教育的方式的影响,大学体育教学还仅仅是采用传统的体育教学和培养方式,没有实现与素质教育相互联系,尽管目前我国在实施全国范围内

的教学改革,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由于长期受应试教育方式和理念的影响,使得目前我国体育教学观念并没有得到更高的改善,还是存在很大的素质教育的局限,在很多方面没有进行创新,缺乏对素质教育开展的意识。 1.2 在大学的基础课程中忽视体育概念的灌输 体育教学的概念并不是单纯指体育能力的锻炼和培养,更多时候是一种实际操作能力和动手能力的培养,但是目前在我国大学基础课程的教学中,却对体育教学概念的灌输进行忽视,造成我国目前大学的文化课程的开展也仅限于理论知识的培养,大学生更多时候就只是学习理论和文化知识的机器,没有将学到的理论知识进行充分的实践,造成我国教学的不全面,导致体育素质教育水平不得到提升。 1.3 体育教学中忽视了“以人为本”的基本观念 在我国目前的大学体育教学中,很多教师都只是要求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严格按照和遵循教师制定的学习程序和方法进行体育课程的学习,这样的体育教学方式缺乏创新性和趣味性,不符合“以人为本”的基本教学观念,更造成很多大学生不能全身心的投入到体育课程的学习中去,更不能提升对体育学习的兴趣,最终影响了大学体育素质教育工作的开展。 2 从素质教育出发袁做好大学体育课堂教学 在整个大学体育教学过程中,体育教师要能够全面认识到在体育教学中渗透素质教育的重要性,让学生能够通过有效的体育教学掌握更多更全面的体育知识和体育技能,树立正确的终身体育观。同时提升学生对体育锻炼的认识,使其养成正确的锻炼习惯。此外体育教师还需要帮助学生进行指导,让学生能够发挥自身的特长,进行体育运动项目的创新,发散他们的创新思维。

浅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一)

浅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一) 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新的经济发展环境,劳动争议纠纷呈上升趋势。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的确起过重要作用,但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及劳动争议案件的日益增多,原有的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并不适应今日形势之需要,如强制仲裁、仲裁时效模糊,裁、审机构适用法律不统一等缺陷日益突出。因此,对于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偏离仲裁本质属性,与国际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脱轨,与世界各国通行做法相去甚远的某些缺陷,必须加以改革和完善,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扩大仲裁机构受案范围;协调和完善仲裁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变革仲裁前置原则为仲裁自愿原则,设立劳动法庭,改革审判方式;劳动仲裁程序要完善、健全,符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要求。建立和加强仲裁监督机制,人员素质要有充分的保证,人员配置必须符合劳动仲裁程序的要求。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范围仲裁前置程序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而且只要劳动领域中存在利益差别,这种因不同利益要求而引起的冲突便将继续存在下去。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以及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上升趋势和新的特点。 一、我国劳动争议的现状、特点及客观评价 我国劳动争议的现状及特点:(1)劳动争议数量大幅度增加,仲裁裁决比重加。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的资料显示,2003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2.6万件,涉及劳动者80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22.8%和31.7%,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1.1万件。全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结案2.4万件,其中以仲裁裁决结案的95774件,占全年结案的42%。(2)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新的经济发展环境,大量的资金、技术从国际市场流入国内市场,同时国外劳动力也大批涌入,涉外劳动争议的主体的数量不断增多。劳动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劳动争议更趋复杂化新类型争议不断出现。这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二是事实劳动关系主体间的劳动争议增多。三是集体劳动争议大量出现。四是涉外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劳动争议增多。(3)劳动者要求劳动争议能快速解决。由于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法律知识的普及,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大量劳动者打破了铁饭碗,进入了自由劳动市场,劳动者对维护自身在劳动争议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他们意识到自己与资方地位的平等性,因此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更加注重维护自己的辩护权、知情权,甚至在纠纷违反之前的预防劳动纠纷措施的制定中也更强调自己的参与权。而且,由于劳动争议数量和发生频率的不断增多,以及社会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也必然要求一种能迅速、快捷、低成本解决纠纷的争议处理方式。无论劳动者还是资方,劳动纠纷都不是他们工作的所在,他们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新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中去,因此只有在发生纠纷后,迅速的给纠纷画上一个句号是两方面所迫切需要的。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客观评价。1978年7月,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标志着中断30年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得以恢复。近年来,劳动争议处理立法取得了一些进展,国家相继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1993年国务院颁发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4年7月颁布的《劳动法》即对劳动争议的处理作了专章规定,原劳动部还于1995年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也在2001年颁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些相关规定,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建立

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程序的语言问题

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程序的语言问题* 迪斯比纳·曼劳马蒂马修·瑞伯著**, 张婷译郭树理校 *** 摘要:根据体育仲裁院第29条规定,法语和英语构成体育仲裁院的工作语言,而经仲裁庭以及体育仲裁院的院办公室同意,当事人可以主张选用英语和法语之外的其他语言。在大部分的仲裁案件中,仲裁庭是以“对语言问题作出裁决命令”(order on language)的方式确定使用何种语言,但是在决定使用何种语言有不同的标准,正是这些不同的标准,便利了当事人及仲裁院进行语言选择,同时也有利于仲裁程序活动的进行。 关键词:语言裁决标准 一、导言 (一)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第29条的规定 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第29条规定如下: “法语和英语构成体育仲裁院的工作语言。如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则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或在尚没有指定首席仲裁员时,相关分院的主席,应当在程序开始时,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形后,选择其中的一种语言作为仲裁的工作语言。此时,本案程序则应该完全使用该种语言,除非当事人和仲裁庭另有约定。 经仲裁庭以及体育仲裁院的院办公室同意,当事人可以主张选用英语和法语之外的其他语言。如经同意,体育仲裁院的院办公室与仲

裁庭,共同决定与选择语言相关的条件;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承担所有或部分翻译和解释的费用。 仲裁庭,以及在在仲裁庭组建之前的分院主席,可以要求所有未以本程序所使用的工作语言形式提交的文件,附有经证明合格的工作语言译文。” 根据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第29条的规定,体育仲裁院的官方语言是英语和法语;溯其根源我们之所以选择这两种语言是因为国际奥委会的官方语言是英语和法语,而体育仲裁院是由国际奥委会在1984年创建的。体育仲裁院的“工作语言”意味着整个仲裁程序都将使用被选择的语言:所有的官方文件、上诉请求、上诉状、答辩状、所有的证据、体育仲裁院秘书处和仲裁庭的回复、听证会和判决书的文本,都将使用程序开始时选择的仲裁语言。和曾经提出的建议相反,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并不一定会与就案件实质问题所适用的法律所属国家的语言相同,即使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如果当事人同意使用同一种(官方)语言(例如,要么英语,要么法语),那么在提交至体育仲裁院前的程序中,将会自动选择使用该种语言;然而如果当事人不能在仲裁程序语言的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在这样的情况下,将会交由仲裁庭或相关分院的主席决定使用何种语言。仲裁语言的选择在程序开始前就应完成。因为仲裁语言确定的越早,越有利于仲裁庭的组成,所以在起始阶段就确定使用何种语言是非常重要的。语言问题是仲裁程序启动的前提条件,也

体育行会内部纪律处罚与纠纷处理机制的完善——以中国足球协会为例

体育行会内部纪律处罚与纠纷处理机制的完善——以中国足球协会 为例 「摘要」中国体育界目前出现的诉讼热问题,原因之一在于体育行会内部的纪律处罚与纠纷处理机制存在较大的缺陷,以中国足协为例,足协内部的纪律处罚与纠纷处理制度在权限分配、审级设置、人员组成、听证程序、裁决效力等方面存在问题。为有效地预防体育纠纷,保障当事人的体育权利,必须健全体育行会内部的纪律处罚与纠纷处理机制。 「关键词」体育纠纷;纪律处罚;中国足协;诉讼 20XX年是中国体育界的“诉讼年”,20XX年中国足协对涉嫌打假球以及严重违规的几个甲B俱乐部进行处罚,其中的两个俱乐部广州吉利与吉林亚泰不服处罚,分别于20XX年底与20XX年初向法院起诉。尽管两案法院最终都驳回了起诉,但给中国足球界乃至体育界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引发了司法能否介入体育行业内部纠纷救济的问题的讨论,此外对足协内部的纪律处罚与纠纷处理机制的有关问题亦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 目前中国足协的内部纠纷处理机制(包括纪律处罚制度)主要规定在《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六章纪律和诉讼委员会”、“第九章罚则”、“第十五章争议处理”,以及《中国足协违规违纪处罚办法》、《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工作条例》等行业规章中。正是由于这些行业规则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在实践中引发了许多问题,例如俱乐部、球员不服中国足协纪律处罚,诉诸法院的事件层出不穷。 一、现行中国足协内部纪律处罚与纠纷救济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行使处罚权与纠纷处理权的机构过多,权限划分不明确 根据上述的几个中国足协的行业规则,中国足协目前可以行使纪律处罚权与纠纷处理权的内部机构有:中国足协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58条的规定,其可以行使暂停会员资格的处罚权,根据第52条的规定可以最终裁决有关的纠纷;中国足协联赛委员会,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56条的规定,可以执行罚款的权力,可以处理异议或抗议;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51条以及《中国足协违规违纪处罚办法》、《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可以行使纪律处罚权;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根据《中国足协章程》第52条以及《中国足协违规违纪处罚办法》、《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有权受理不服足协纪律委员会的处罚决定的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摘要: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并未真正建立, 本文旨在对体育仲裁的概念与性质,以及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对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体育仲裁纠纷公正 一、体育仲裁的概念与性质体育仲裁是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根据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有关仲裁的协议,自愿将争议事项交由体育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各方自动履行裁决义务的解决体育争议的方式和活动的一项仲裁制度。 一般来讲,体育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向体育协会所属的国内或国际体育联合会请求解决争端;二是向适当的有管辖权的国内法院起诉;三是适用体育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第一种方式在国内或国际体育机构作出裁断后,当事人仍可以继续向法院起诉或提起仲裁。第二种为通过司法介入的方式,由于体育运动本身的性质及其规则的专业性要求,对体育纠纷的裁决应当具

有专业性和权威性,而法院的法官并非体育运动方面的专家;另一方面,各国国内法律制度差异很大,一个体育案件在不同国家法院审理,可能产生不同的诉讼结果,而这会影响到体育规则及裁判准则的全球统一性,不利于体育事业的发展。正是基于上述原因,目前大多数的体育纠纷都是通过第三种方式,即体育仲裁方式加以解决。一般情况下,体育仲裁机构所提供的仲裁员名单中既有体育专家,又有法律专家,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进行仲裁;并且最终的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国际社会存在着普遍承认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体育仲裁裁决的执行力能够得到保障。 二、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我国相关体育法律法规规定了体育仲裁可以作为体育纠纷的有效解决方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3 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然而,我国并未成立相应的体育仲裁机构, 从1995 年开始,中国体育法已经实施十几年了,并没有发挥太大作用,体育仲裁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我国体育界近年来发生一系列的体育纠纷得不到公正、高效的解决,这些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也引发了广泛的舆论。如2008 年9 月28 日武汉光谷队与北京国安队的比赛中,武汉光谷队的李玮锋与国安球员路姜发生冲突,主裁判将路姜出示

学校体育工作各种规章制度

小学体育教学常规要求 (一)课前准备 1、教师应认真钻研体育课程标准和省编教材。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年、学期、单元、课时等体育工作计划。 2、要从素质教育的要求出发,以学生为主体,认真备好室外实践课和室内体育课(体育基础知识、保健与卫生)。规范、工整地写好教案,做到备学生、备教法、备学法、备场地器材、备天气、备练习。每个教师应有两周的备课提前量,要填写授课班级和上课时间。 3、教学目标要准确,针对性强,教材内容的搭配要科学,场地安排要得当,时间分配要合理,练习密度和运动负荷须适宜。要掌握教材的重点、难点。 4、教师要认真做好课前准备。检查和安排好场地器材,制作投影片(多媒体课件),确保体育课安全、正常进行。 (二)课堂教学 5、教师应穿运动服和运动鞋,带哨子,提前两分钟到达上课地点。预备铃响,由体育委员整队,检查人数,报告老师,上课前师生互相问好,下课时师生相互道别。 6、学生必须穿适合体育运动要求的宽松、轻便服装和运动鞋上课,不带妨碍体育锻炼的物品,身体有病和女生例假均应课前请假,教师应针对不同的情况安排适当的体育运动和助理工作或见习。 7、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精心选择教学原则、教法手段,特别要注意学生活动和学法指导,充分体现以学生为主体的、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课堂教学要求,达到全体学生身体素质全面提高的目的。 8、重视安全教育,加强安全措施。组织练习前,要讲清练习方法、要求及注意事项。体操课,要教会学生保护帮助方法。复习和考核时,也要有人保护,确保万无一失。

9、上理论课时,要充分运用电化教学手段,教材内容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力求语言形象生动。板书简洁、明确、规范。 10、根据体育课特点,利用教材进行德育渗透。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团结友爱、意志品质、体育道德、人际关系等思想教育,充分调动学生体育锻炼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把思想教育寓教于体育教学中。 11、要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生理、心理变化规律,科学合理地安排练习密度和运动生、心理负荷。具体指标如下: 全课练习密度:25%~40%,基本教材练习密度20%左右。全课平均心率:小学120次/分~145次/分左右,中学105次/分~130次/分左右,强度指数1.3~1.6。 12、注重每堂课的信息反馈,认真写好课后小结。 (三)作业与测评 13、认真布置课外体育锻炼作业。利用课余和每周的体育课外活动时间,将体育课上学到的技术加以复习、巩固、提高。 14、认真组织考查、考试。每学期初要将本学期体育课的考查、考试的内容、标准告诉学生,考查考试做到严密组织,坚持标准。体育成绩的评定按照课程标准的要求执行。每学期应对各班男女生的体育成绩,用表格进行统计、分析并做好教学小结。 (四)课外指导 15、认真制定课外体育活动和体育运动训练竞赛计划,抓好广播操和课外体育活动。 16、做好运动队的选材、组队、训练、竞赛工作,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后备人才。 17、积极开展适合学校特点的小型多样的体育竞赛。 二、北师大大兴附小体育教学基本要求 (一)体育教师应根据课程标准、教材,针对所教班级学生的基本情况、学校环境条件、季节气候特点等方面实际,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学年、学期体育工作计划,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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