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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人责任追究办法(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医疗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护理质量,规范诊疗护理行为,减少和避免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科室应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明确医疗纠纷的责任,便于有关责任人员吸取教训,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保障患者及医院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人身是哪个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凡在医疗护理工作中发生一般错误,未造成不良后果者,属医疗差错。

第四条追究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事件责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责罚相当、有错必纠、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医院对发生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事件,必须以事实求是的科学态度,技术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处理工作,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分明、处理得当。

第二章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责任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纠纷)责任,是指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患者人数损害所应承担的行政、刑事、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纪律处分。

第七条医院和医务人员、管理人员等想哥哥人员违反违规行为包括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和违反诊疗制度、技术操作常规、规范、标准的行为。

第八条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应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责任、责任程度进行认定。

第九条医务人员按照技术操作规程及诊疗规范施行诊疗工作,仍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意外情况,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由此引起的医疗纠纷不构成医疗过错责任,主要包括: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如经做药物过敏试验结果阴性,但在治疗中发生药物过敏反应,或未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而在治疗中发生药物过敏反应;按药物(包括生物制品)正常剂量和方法进行治疗时发生副反应;手术按操作规范进行,术后发生脏器粘连等情况;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造成不良后果的,如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执行医嘱,或拒绝必要检查、治疗手段等不配合诊疗的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另外,在应用新技术、新疗法时,执行了审批制度,向病员及其家属说明了情况,并征得同意签字,又作了充分的技术准备,仍发生意外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第十条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和责任程度认定:

(一)对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采用鉴定结论;

(二)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市医调会专家评议结论;

(三)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市医调会专家评议的,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讨论认定;

(四)对经法院判决的,采用判决结论。

第三者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责任人的追究内容

第十一条范医疗纠纷发生赔偿结果的,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如果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市医调会、医院专家组或法院认定不存在过错、过失或不足者,不承担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采用分段累加办法(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鉴定费用、案件诉讼费用等计入赔偿费),计算比例如下:

A段 0-3万元(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20%

B段 30,001-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15%

C段 50,001-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10%

D段 100,001-15万元(包括15万元),责任人承担5%

E段 1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3%

一、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万元以内(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

二、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0,001-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

三、补偿(赔偿)费额度在50,001-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

四、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00,001-15万元(包括1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

五、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E段。

六、医疗事故(纠纷)责任人认定:医疗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认定主要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或共同责任人,各责任人承担的比例大小根据各自在事故或纠纷中应负责任大小来定。

第十三条科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照分段计算的办法,承担比例如下:(泉州一院由医院、科室和医疗组三方承担。)

A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10%

B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15%

C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20%

D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25%

E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30%

第十四条医疗纠纷、事故按技术因素和责任因素划分,责任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如下:

一、由于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轻处理的原则,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扣发奖金1-3个月;扣发骨干补贴1-3个月;全院通报批评;缓晋级或缓聘一年等。

二、由于责任心不强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重处理的原则,除以上处理,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停止处方权6个月-一年;停止执业1年;转岗或取消执业资格;直至辞退等。

第十五条同一人员在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的由于责任心不强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且均为主要责任人,应予待岗或辞退。发生医疗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非法行医行为人员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私自外出行医、私收费、非医行医(指无执业资格人员从事医护工作)及跨地点、超范围执业发生医患纠纷产生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第十七条若由于管理不善导致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则由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八条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要根据医疗事故(纠纷)

调查情况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医调会专家评议意见、部门讨论意见等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提交党政联席办公会议研究。

第十九条党政联席办公会议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后,按本办法第三章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给予责任追究相关人员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部门书面提出申诉或申请复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内任职的医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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