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目录

1 .总则........................................................................

2.术语.......................................................................

3.基木规定.................................................................. 3.1民用建筑分类................................................................. 3.2民用建筑使用年限............................................................. 3.3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要求...................................................... 3.4建筑与环境的关系............................................................. 3.5建筑无障碍设施............................................................... 3.6停车空间..................................................................... 3.7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

4.1建筑基地..................................................................... 4.2建筑突出物................................................................... 4.3建筑高度控制................................................................. 4.4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

5建筑总体布局 .......................................................

5.1建筑布局 .................................................................

5.2通路 ........................................................ 5.3竖向. 5.4绿化................................................................ 5.5工程管线布置

6建筑物........................................................

6.1平面布置 .................................................................

6.2层高和室内净高 ............................................................. 6.3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

6.4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

6.5厕所、盥洗室和浴室 ........................................................ 6.6台阶、坡道和栏杆 .........................................................

6.7楼梯 ........................................................

6.8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6.9墙身和变形缝 ........................................................

6.10门窗 ........................................................

6.11 端墙........................................................

6.12楼地面 .......................................................

6.13屋面和吊顶 .......................................................

6.14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 ...................................

6.15室内外装修 .......................................................

7室内环境 .......................................................

7.1采光.........................................................

7.2通风..........................................

7.3保温.......................................................

7.4防热.....................................................

7.5隔声.................................................

8建筑设备...........................................

8.1给水和排水......................................................

8.2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3电气和智能化系统................................................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187号文下达的修订《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的任务, 成立了本通则修订组,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寄上你处及有关专家,请组织有关人员讨论,提出修改意见,于2002年4月15日之前将意见函寄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建筑标准室《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修订组,谢谢合作。

1 .总则

1.0.1为保障民用建筑工程中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通则。

1.0.2本通则适川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丁.程

1.0.3民用建筑工程建设除应执行国家有关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确处理人、建筑、环境的相互关系,有利自然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建筑物建造和使用中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体现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国策;

5建筑应符合汽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和防空等安全措施:

7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人群的使用,建造无障碍环境设施;

8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

1.0.4民用建筑工程建设除应符合木通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民用建筑civil building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用的居住建筑和公共

建筑的总称。

2.0.2 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单身或家庭成员短期或长期居住使用的建筑。

2.0.3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用的建筑。

2.0.4 综合建筑 building complex

兼有居住、商业、办公、文娱等多种功能的建筑。

2.0.5 无障碍设施 barrier-free facilities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及妇幼使用的相应设施。

2.0.6 停车空冋 parking space

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冋。

2.0.7 道路红线 boundary lines of roads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2.0.8 建筑控制线 building line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第临街面的界线,乂

III

称建筑红线。

2.0.9 建筑密度 building density, building coverage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川地面积的比例(%)。

2.0.10 容积率 plot ratio, floor area ratio

乂称用地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2.0.11 绿地率 greening rate

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不包括屋顶、呐台的人T绿地。

2.0.12 日照标准 standards of sunshine

为保证室内环境的卫生条件,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冬至H或大寒H阳光直接照射到室内楼、地面上的小时数。

2.0.13 层高 storey height

建筑物备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楼面至檐口或屋面而层计算的垂直距离。

2.0.14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从楼、地面至顶棚或楼板丿氐面或梁、屋架等结构下缘底面之垂直距离。

2.0.15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冋净高的1/2者。

2.0.16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冋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2.0.17 设备层 mechanical floor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上下水和变配电等的设备和管道用的空间层。2.0.18 避难层 refuge storey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民用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2.0.19 架空层 stilted storey (subframing supported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空间层。

2.0.20 台阶 step

室内或室外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处供人行走的梯级。

2.0.21 坡道 ramp

连接有高差的楼、地面,供人行或车行的斜坡式交通道。

2.0.22 栏杆 reiling

为保证人身安全,防止从高处坠落的垂直防护构件。

2.0.23 楼梯 stair

山供人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扶手组成的作为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2.0.24 变形缝 deformation joint

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结构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应力,导致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

2.0.25 幕墙 curtain wail

乂称悬挂墙。以悬挂方式支承在建筑物主体结构上起围护作用的非承重外墙。2.0.26 吊顶 suspended ceiling

悬吊在房屋结构下的顶棚。

2.0.27 管道井 pipe shaft

建筑物中专用于安装和检修立管的竖井。

2.0.28 烟道 smoke uptake

排除各种烟气的管道。

2.0.29 通风道 air relief shaft

排除室内蒸汽、潮气或污浊空气以及输送新鲜空气的管道。

2.0.30 装修 fixtures

除建筑物主体结构外对建筑内、外空间进行的细部加工和艺术处理。

2.0.31 釆光 daylighting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光环境,釆用天然釆光的方法,使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取得的天然光照度满足使用、安全、舒适、美观等要求的技术。

2.0.32 通风 ventilation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空气环境,釆用自然或机械方法,对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进行换气,使空气质量满足卫生、安全、舒适等要求的技术。

2.0.33 噪声 noise

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学习、休息,甚至损害身心健康的干扰声。

3基本规定

3.1民用建筑分类

3.1.1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应分两大类: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公共建筑包括下列行类建筑:

??教育建筑;??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 医疗建筑;

??交通建筑;??司法建筑;??纪念建筑;??园林建筑;??综合建筑。3.1.2民用建筑按层数或高度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髙层住宅,十层及以上为高层住宅;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髙度不超过24m为单层、低层和多层民用建筑,超过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民用建筑均为超高层建筑。

注:I建筑层数应按楼地板结构分层计数,包括设备层、避难层、架空层等。层数分地上层数和地下层数。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岀室外地面不超过1.5m 札不计入地上层数内。

2屋顶内之楼层、楼地面与吊顶之间夹层的室内净高等于或大于2.1m且面积超过该层建筑面积1/3以上时,应视为另一楼层。

3建筑高度从室外地面至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计算,屋顶上的水箱冋、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冋等设备用房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

3.2民用建筑使用年限

3.2.1民用建筑合理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民用建筑使用年限

注:使用年限系指主体结构和基础等不可置换的结构构件

3.3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要求

3.3.1各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3.3.1的规定。表3.3.1建筑基本要求

3.4建筑与环境的关系

3.4.1建筑与环境的关系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基地应选拝在无地质灾害或洪水淹没等危险的安全地段;

2.建筑物周围环境如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构成对人体的危害,确保卫生、健康的生活丁?作环境;

3.建筑布置应结合地理环境特征,不应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

4.建筑布置不应妨碍城市及周边建筑的车行和人行交通,并便于人员疏散;

5.建筑布局不应妨碍自身及相邻建筑的日照、采光、通风等卫生条件;

6.对建筑物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气、废水等废弃物应进行处理,并应对噪声、眩光等进行控制,不应造成危害或引起公害;

7.建筑色彩应与周围环境协调,防止产生视觉污染;

8.建筑基地应绿化、美化环境,完善室外环境设施。

3.5建筑无障碍设施

3.5.1居住区道路、公共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无障殍设施,并与城市道路

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3.5.2设置电梯的住宅应设无障时设施。

3.5.3残疾人、老年人专用的住宅或宿舍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3.5.4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的设计部位以及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设计要求应符合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

3.6停车空冋

3.6.1新建、扩建的居住区应设置停车场,或在住宅建筑内附建停车库,每户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应符合汽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3.6.2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应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并根据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建筑物内,或在同一基地内,或统筹建设的停车场和停车库内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车位。

3.6.3机动车停车场或停车库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应进行处理,不得影响周围环境。

3.7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3.7.1建筑物除有固定座位等标明使用人数外,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物应按有关

设计规范或统计资料标明使用人数,并按最多的使用人数计算安全出口的宽度和数量。

3.7.2公共建筑中为主体使用部分配置的辅助面积,当其面积与主体部分相接近,

并有可能同时开放使用时,应按两部分使用人数叠加计算安全疏散出口的宽度和数量。

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 4.1建筑基地

4.1.1基地内建筑的功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4.1.2基地与建筑控制线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否则应设通路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基地内建筑面积

小于1000m2时,通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1000m2时,通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m0

2基地与道路红线连接时,应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因城市规划需要,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红线以外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

3除符合本章第4.2.4条规定外,建筑物均不得超出建筑控制线建造。

4.1.3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基地地地面高程应?与相邻基地标高协调,不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

3基地地面高程宜高于相邻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0.30m以上,否则应有排除

地面水的措施。

4.1.4除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采取确保安全的工程措施外,在有沉陷、滑坡、泥石流、地下矿藏和化学污染等灾害性影响的地段内不得建设。

4.1.5建筑基地与相邻基地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与相邻基地之冋应按建筑防火和消防等要求留出空地和通路。严I建筑前后各自已留有空地或通路,并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

2.基地内各项建设不得影响其他用地内建筑物的口照标准和采光标准。

3 .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相邻方向设洞卩、门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4.1.6基地机动车出入口或者基地通路的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大屮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2.与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

小于5m;

3 .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

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5*基地通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6.与立体交叉FI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4.1.7电影院、剧场、文化娱乐中心、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展览中心、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在执行当地城市规划的条例和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时,尚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减少人员疏散时对城市正常交通的影响;

2.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

的 1/6;

3.基地应至少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通路连接的)出口;

4.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防止和快速道路直接连接,同时应防止直对城市

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5.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

质和人数确定;

6.绿化和停车场布置不应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应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砖物。

4.2建筑突出物

4.2.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侵入城市道路用地建造,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

筑突出物为:

?地面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如台阶、坡道、花池、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集水井、釆光井等)

?地上的建筑物结构、设备、构造与装饰构件;(如阳台、出挑、门廊、连廊、凸窗、窗扇、窗罩、防护网、雨蓬、空调机位与搁板等)?地下的建筑物结构、设备、构

造构件;(如结构档土桩、档土墙、地下基础、地下室及其出入口、化粪池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设施。

4.2.2不允许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为:

?建筑物的台阶、坡道、平台、门廊、连廊。

?地下室的出入口、釆光井、进排风口、集水井。

4.2.3建筑控制线与各类用地红线、市政管线之冋的距离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和

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

4.2.4允许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人行通道等有人活动的场所上空

I)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装饰构件,凸形封窗、窗扇、窗罩、统一设计的空

调机位,突出的最大宽度小于0.50m;

2)3m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以及有防坠物设计的阳台,突出的最大宽度小于1.50m;

3)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小于人行通道宽度减Im,并小于

3.0m Q

4)5m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小于人行通道宽度减Im,并不宜大于3m。

2.在无人行道的传统商业街道和步行街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装饰构件、窗扇、窗罩,统一设计的空调机位,突出宽度小于0.50mo

3.在道路红线与建筑控制线之冋部分允许建设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埋地的化粪池、上有覆盖物的管线、管沟;

2)地下室及其他地下设施,顶部绿化覆土宜大于1.80m,道路广场上部覆土宜大于0.80m□

4 .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o

5.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任何设施排出的废水。

注:突出建筑控制线的任何突出物尚应符合*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4.2.5环境艺术小品、雕塑、纪念物、邮政报刊亭、公共电话亭、公共汽车侯车亭、地铁及地铁出入口、人行天桥及隧道出入口、报刊架、治安岗亭等公共设施及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在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前提下,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4.2.6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不得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其净高、宽度等应符合洋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等有顶盖的公共空冋下不得设置空调机、排烟扇等或排出有毒气体的通风系统。

4.3建筑高度控制

4.3.1建筑高度不得危害公共空间及相邻建筑物的安全、卫生要求。下列地区建筑高度的限制应符合%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1.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城市地X,应按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2.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必须符合备地城市规划条例对建筑冋距的规定;

3.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

筑,洋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有关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4.3.2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的部分:

坡屋顶屋檐以上部分,局部突出屋面的装饰构件以及楼梯冋、电梯机房、水箱间及烟囱等设备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在城市建设地区可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但坡屋顶坡度、突出部分的高度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与建筑处在本通则第1章第1.0.3条第8款所指的建筑保护区、建筑控制地带和上条第3款有净空要求的控制区时,上述突出部分仍应计入建筑控制高度。

4.4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

4.4.1建筑设计应符合法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的要求。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依据城市规划法规、规范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相关管理条例确定。

4.4.2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中为城市提供永久性的建筑开放空间,无条件地为公众使用,该用地的既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给予提高,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有关规定。

5建筑总体布局

5.1建筑布局

5丄1建筑总体布局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对建筑布局、通路、竖向、绿化、T. 程管线和环境保护等进行综合设计。

5.1.2建筑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之冋距,应满足防火规范要求:

2.有口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第5.1.3条口照标准及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建筑间距要求;

3.建筑物之冋距,应满足建筑用房天然采光之要求;

4.建筑环境气象应防止产生小气候不良影响,建筑布局应因势利导,利用空气气流,组织好建筑与环境的然通风,应防止和减少寒冷、暑热、沙尘、暴风雨等酿成的灾害与侵袭;

5.建筑环境噪声应满足城市环境噪声级限定标准。为防止和减少环境噪声干扰,建

筑布局应在建筑功能分IX、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绿化及防噪声屏障等

方面采取综合措施;

6.建筑物与污染源之间应有卫生隔离,并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的保护冋距;

7.建筑布局中应保护环境,符合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

5.1.3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I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能获得日照,日照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

计规范》GB50180的有关规定;

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冬至口满窗口照不小于lh;

3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

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3h;

5.2通路

5.2.1基地内通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内应设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其连接处的车行路面应设限速设施,通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各个安全出口及建筑物周围应留的空地;

2.通路的间距不宜大于160m;

3.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冋),其冋距不宜大于80m;

4.长度超过35m的尽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供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

15mxl5m,大型消防车的冋车场不应小于I8mxl8m;

5.通路改变方向时,无论釆用弧形或截角,路边绿化及建筑物均不应影响行车有

效视距;

6.基地内设地下停车场时,车辆出入口应设有效显示标志。标志设置高度不应影

响人、车通行;

7.基地内车流量较大时应另设人行通路。

5.2.2通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行通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通路不应小于7m;

2.人行通路不应小于1.50m:

3.利用通路边设停车位时,不应影响有效通行宽度;

4.车行通路改变方向时,应满足车辆最小转弯半径要求。消防车通路应按消防车最

小转弯半径要求设置。

5.2.3通路与建筑物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内车行通路辿缘至相邻有出入口的建筑物的外墙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距托幼、小学校建筑不应小于5m;

2.基地内设有室外消火栓时,车行通路与建筑物的冋距应按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基地内不宜设高架车行通路。北设置高架人行通路与建筑平行时应考虑私密视距要求。

5.2.4地下车库的设置及出入口应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IOO的规定。5.3竖向

5.3.1基地地面和通路(不包括山区或山城)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地面坡度不直小于0.2%,地面坡度大于8%时宜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

2.基地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3%,亦不应大于8% (坡长W200米),在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5% (坡长W600米)。横坡宜为1.5?2.5%;

3.基地非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3%,亦不应大于3% (坡长@0米),在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2% (坡长W100米)。横坡宜为1.5?2.5%;

4.基地步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5%,亦不应大于8%,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4%, 横坡宜为1.5?2.5%;

5.基地内人流活动的主要地段,宜设置成为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或坡道,其纵坡不宜大于2.5% (坡长§50米),特殊情况下不宜大于3.5% (坡长#50米)。坡道宽度不宜小于2.5米。

5.3.2基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排水方式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

2.采用车行道排泄地面雨水时,雨水曰形式及数量应根据汇水面积、流量、道路纵坡等确定:

3.单侧设雨水口的道路及低洼易积水的地区,应采取排雨水时不影响交通和路面清洁的措施。

3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试题及答案

土建技术试题 项目部:地块:姓名:成绩: (注意:请认真书写姓名及相关信息。填空题55分+简答题45分=总分100分) 1.检验防水层施工质量时,在防水层完成后进行蓄水试验,楼地面蓄水高度不应小于20mm,蓄水时间不应小于24h,独立水容器应满池蓄水,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 2.楼地面的防水层在门口处应水平延展,且向外延展的长度不应小于500mm,向两侧延展的宽度不应小于200mm。 3.防水设计中,卫生间、浴室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门口应设置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4.防水基层处理时,基层的阴阳角部位宜做成圆弧形。 5.穿越楼板的管道应设置防水套管,高度应高出装饰完成面20 mm 以上,套管和管道之间应用防水密封材料嵌填压实。 6.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施工环境温度宜为5℃~35℃。 7.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施工时,基层应浇水湿润,但不得有明水。 8.混凝土找坡层最薄处的厚度不应小于30 mm,砂浆找坡层最薄处的厚度不应小于20 mm,找平层兼找坡层时,应采用强度等级为C20的细石混凝土;需设填充层铺设管道时,宜与找坡层合并,填充材料宜选用轻骨料混凝土。 9.水泥砂浆防水层终凝后,应及时进行保湿养护,养护温度不宜低于5摄氏度。

10.防水卷材胶粘剂应具有良好的耐水性、耐腐蚀性和耐霉变性。 11.防水施工基层处理时,基层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并应通过验收。基层表面应坚实平整、无浮浆、无起砂、裂纹现象。 12.防水涂料在大面积施工前,应在阴阳角、管根、地漏、排水口、设备基础根等部位施做附加层,并应夹铺胎体增强材料,附加层的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13.住宅室内防水工程应遵循防排结合、刚柔相继、因地制宜、经济合理、安全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14.容积率指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15.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16.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 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 17.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18.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建筑。 19.为普通建筑和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年。 20.对建筑物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气、废水等废弃物应进行处理,并对噪声、眩光等进行有效的控制,不应引起公害。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 目的 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 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 1.0.2 条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 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 政区 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建制的镇 )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 1.0.3 条 与其它规范的关系 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 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 设计标准、 规范和 规定。 第 1.0.4 条 建筑耐久年限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 100 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 年限 15 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 1.0.5 条 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 1 ? 3层为低层 ;4 ? 6层为多层 ;7 ? 9层为中高层 ;10 层以 上 为高层。 二、 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 24m 者为高层 (不包括高度超过 24m 的单层主体 建筑 )。 三、 建筑物高度超过 100m 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 1.0.6 条 建筑热工设计 分为下列四个地区: 第 1.0.7 条 设计基本原则 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 原则: 一、 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 ; 二、 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三、 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 ; 四、 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 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 能; 五、 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 六、 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 ; 七、 体现对残疾人、 老年人的关怀, 为他们的生活、 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 室内外环境 ; 八、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 ; 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 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第1.0.8条 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一、 建筑物除有固定座席或有尺寸排列并标明使用人数外, 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均 应按有关专项建筑的设计规范核算并标明人数。 二、 公共建筑中为主体使用部分配置的辅助面积, 当其面积与主体使用部分相接近, 安全、 卫生等基本要求, 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 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 严寒地区(I 区) 寒冷地区(H 区) 温暖地区(川区) 炎热地区("区) 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w -10 C 的地区。 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10C 、w 0C 的地区。 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0 C,最热月平均温度 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 +28C 的地区。 <+28 C 的地区。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新旧的区别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新旧的区别 (一)关于栏杆:(旧版) 第4、2、4条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新版)6、6、3 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临空高度<24m,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24m(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从楼地面及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0、22m,高度<=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5、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园林

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的场所,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 其间距也不应>0、11m。 (二)关于使用年限(旧版)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 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 用于一般性建筑。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新版)表3、2、1 民用建筑使用年限类别设计使用年限适用范围1 :5年临 时性建筑2:25 年易于替换结构构件的建筑3 :50年普通建筑和构筑物4 :100年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 (三)热工分区(新版)Ⅰ ⅠA Ⅰ B、Ⅰ C、ⅠD 严寒地区Ⅱ、Ⅱ A、ⅡB 寒冷地区Ⅲ、Ⅲ A、Ⅲ B、ⅢC 夏热冬冷地区Ⅳ 、Ⅳ A、ⅣB 夏热冬暖地区Ⅴ、Ⅴ A、ⅤB 温和地区Ⅵ、Ⅵ A、ⅥB 严寒地区ⅥC 寒冷地区Ⅶ、Ⅶ A、Ⅶ B、ⅦC 严寒地区、ⅦD 寒冷地区(旧版)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寒冷地区(Ⅱ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6.10.3第4条——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注:1 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 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以此为依据,您所叙述的情况中,应该在550毫米高的窗台上做0.9米(住宅)或0.8米(其他建筑)高的栏杆。之所以出现混淆,可能和下面这本书的相关条款有关,请参阅。 《2003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第121页中,10.5.4条规定: 低窗台防护措施的高度应不小于0.8米(住宅应不小于0.9米)。 1 低窗台的防护高度应遵守以下规定: 1)低窗台高度低于0.5米时,护栏或固定扇的高度均自窗台面起算; 2)低窗台高度高于0.5米时,护栏或固定扇的高度可自地面起算。但护栏下部0.5米高度范围内不得设置水平栏栅或任何其他可踏部位。如有可踏部位则其高度应从可踏部位起算; 3)当室内外高差小于或等于0.6米时,首层的低窗台可不加防

护措施。 2 凸窗(飘窗)的低窗台防护高度应遵守以下规定: 1)凡凸窗范围内社有宽窗台可供人坐或放置花盆等用时,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一律从窗台面起算; 2)当凸窗范围内无宽窗台,且护栏紧贴凸窗内墙面设置时,可按低窗台的规定执行。 本人之前遇到过类似问题,非常棘手。因为在0.45米~0.55米高的窗台上安装0.9米高的栏杆后,栏杆距地面1.35米~1.45米,刚好是普通人眼睛的高度,遮挡视线,实在是很难处理。 至于“栏杆高1.05米、1.10米”之说,源自《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6.6.3条“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该条适用于“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室内窗台不在其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目的 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0.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 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 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 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第1.0.7条设计基本原则 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 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 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 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 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 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 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之楼梯

6.7楼梯 6.7.1楼梯的数量、位置、宽度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6.7.3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 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 6.7.4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6.7.5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 2.20m。 注: 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 0.30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6.7,6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宜加设中间扶手。 6.7.7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 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 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 1.05m。 6.7.8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6.7.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

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 0.11m。 6.7.10楼梯踏步的高宽比应符合表 6.7.10的规定。 表6.7.10楼梯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宽度(m) 楼梯类别 住宅公共楼梯 xx、小学校等楼梯 电影院、剧场、体育馆、商场、 医院、旅馆和大中学校等楼梯 其他建筑楼梯 专用疏散楼梯 服务楼梯、住宅套内楼梯最小宽度 0.26 0.26 0.28 0.26 0.25 0.22最大宽度 0.175

0.15 0.16 0.17 0.18 0.20注: 无中柱螺旋楼梯和弧形楼梯离内侧扶手中心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2m。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_50352-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GB 50352-200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327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52-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1、6.6.3(1、4)、6.7.2、6.7.9、6.12.5、6.14.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5月9日 前言 本通则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修编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通则。 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设计原则,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建筑突出物,建筑布局,室内环境;增加了术语,平面布置,建筑幕墙和室内外装修以及建筑设备等内容。 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通则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通则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通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目录 1 .总则........................................................................ 2.术语....................................................................... 3.基木规定.................................................................. 3.1民用建筑分类................................................................. 3.2民用建筑使用年限............................................................. 3.3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要求...................................................... 3.4建筑与环境的关系............................................................. 3.5建筑无障碍设施............................................................... 3.6停车空间..................................................................... 3.7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 4.1建筑基地..................................................................... 4.2建筑突出物................................................................... 4.3建筑高度控制................................................................. 4.4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 5建筑总体布局 ....................................................... 5.1建筑布局 ................................................................. 5.2通路 ........................................................ 5.3竖向. 5.4绿化................................................................ 5.5工程管线布置 6建筑物........................................................ 6.1平面布置 ................................................................. 6.2层高和室内净高 ............................................................. 6.3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 6.4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 6.5厕所、盥洗室和浴室 ........................................................ 6.6台阶、坡道和栏杆 ......................................................... 6.7楼梯 ........................................................ 6.8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6.9墙身和变形缝 ........................................................ 6.10门窗 ........................................................ 6.11 端墙........................................................ 6.12楼地面 ....................................................... 6.13屋面和吊顶 ....................................................... 6.14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 ................................... 6.15室内外装修 ....................................................... 7室内环境 ....................................................... 7.1采光......................................................... 7.2通风..........................................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GB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14) [ 录入者:admin | 时间:2006-01-06 17:33:55 | 作者:| 来源: ] [上一篇] [下一篇]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327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352一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1、6.6.3(1、4)、6.7.2、6.7.9、6.12.5、6.14.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5月9日 前言 本通则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修编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通则。 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设计原则,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建筑突出物,建筑布局,室内环境;增加了术语,平面布置,建筑幕墙和室内外装修以及建筑设备等内容。 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通则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通则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庐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设反馈给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通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 主要起草人:赵冠谦崔恺张华顾均张树君叶茂煦朱昌廉李桂文郑国英陈华宁耿长孚涂英时章竞屋李耀培潘忠诚袁奇峰林若慈赵元超桂学文方稚影丁再励王为孙兰杜志杰张播孙 彤 2 术语 2.0.1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0.2 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0.3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0.4 无障碍设施 accessibility facilities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或有视力障碍者使用的安全设施。 2.0.5 停车空间 parking space 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 2.0.6 建筑地基 construction site 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2.0.7 道路红线 boundary line of roads 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2.0.8 用地红线 boundary line of land;property line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强条要点

建筑突出物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台阶、坡道和栏杆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楼梯 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 (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 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得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楼地面 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严禁采用有毒性的材料作为楼地面,材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存放吸味较强的食物时,应防止采用散发异味的楼地位材料。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第1.0.8条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一、建筑物除有固定座席或有尺寸排列并标明使用人数外,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均应按有关专项建筑的设计规范核算并标明人数。 二、公共建筑中为主体使用部分配置的辅助面积,当其面积与主体使用部分相接近,并有可能与主体使用部分同时开放作其它用途时,则该建筑物的安全疏散出口宽度和数量,应按两部分人数叠加计算。 三、使用人数无控制的公共建筑,应按可能最多人数计算安全出口的宽度和数量。

第二章城市规划对建筑的要求 第一节建筑基地 第2.1.4条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一、建筑物与相邻基地边界线之间应按建筑防火和消防等要求留出空地或通路。当建筑前后各自已留有空地或通路,并符合建筑防火规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 二、建筑物高度不应影响邻地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第2.1.5条基地通路出口位置 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汽车站、车场等)、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五、当基地通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六、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应按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2.1.6条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电影院、剧场、文化娱乐中心、会堂、博览建筑、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在执行当地规划部门的条例和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时,应保持与下列原则一致:

3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题及答案

土建技术试题 项目部:_________ 地块: 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成绩: (注意:请认真书写姓名及相关信息。填空题55分+简答题45分=总分100分) 1?检验防水层施工质量时,在防水层完成后进行蓄水试验,楼地面蓄水高度不应小于20mm ,蓄水时间不应小于24h ,独立水容器应满池蓄水,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 2?楼地面的防水层在门口处应水平延展,且向外延展的长度不应小于 500mm ,向两侧延展的宽度不应小于200mm。 3?防水设计中,卫生间、浴室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门口应设置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4.防水基层处理时,基层的阴阳角部位宜做成圆弧形。 5?穿越楼板的管道应设置防水套管,高度应高出装饰完成面20 mm 以上,套管和管道之间应用防水密封材料嵌填压实。 6?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施工环境温度宜为5 C ~35C O 7. 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施工时,基层应浇水湿润,但不得有明水o 8. 混凝土找坡层最薄处的厚度不应小于30 mm,砂浆找坡层最薄处的厚度不应小于20 mm ,找平层兼找坡层时,应采用强度等级为C20 的细石混凝土;需设填充层铺设管道时,宜与找坡层合并,填充材料 宜选用轻骨料混凝土。 9?水泥砂浆防水层终凝后,应及时进行保湿养护,养护温度不宜低于 5摄氏度。

10?防水卷材胶粘剂应具有良好的耐水性、耐腐蚀性和耐霉变性 11. 防水施工基层处理时,基层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并应通过验收。基层表面应坚实平整、无浮浆、无起砂、裂纹现象。 12. 防水涂料在大面积施工前,应在阴阳角、管根、地漏、排水口、 设备基础根等部位施做附加层,并应夹铺胎体增强材料,附加层的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13?住宅室内防水工程应遵循防排结合、刚柔相继、因地制宜、经济合理、安全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14.容积率指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15.临空咼度在24m以下时,栏杆咼度不应低于 1.05m,临空咼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 于 1.10m。 16.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 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 17.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18.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建筑。 19.为普通建筑和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年。 20.对建筑物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气、废水等废弃物应进 行处理,并对噪声、眩光等进行有效的控制,不应引起公害。21.为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人群使用,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新旧的区别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新旧的区别 (一)关于栏杆: (旧版)第4.2.4条栏杆 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新版)6.6.3 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临空高度<24m,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24m(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 0m; 注:栏杆高度从楼地面及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0.22m,高度<=0. 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5.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的场所,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间距也不应>0.11m。 (二)关于使用年限 (旧版)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 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 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 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 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新版)表3.2.1 民用建筑使用年限 类别设计使用年限适用范围 1 :5年临时性建筑 2: 25 年易于替换结构构件的建筑 3 :50年普通建筑和构筑物 4 :100年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 (三)热工分区 (新版)Ⅰ ⅠA ⅠB、ⅠC、ⅠD 严寒地区Ⅱ、ⅡA、ⅡB 寒冷地区Ⅲ、ⅢA、ⅢB、ⅢC 夏热冬冷地区Ⅳ 、ⅣA、ⅣB 夏热冬暖地区Ⅴ、ⅤA、ⅤB 温和地区Ⅵ、ⅥA、ⅥB 严寒地区 ⅥC 寒冷地区Ⅶ、ⅦA、ⅦB、ⅦC 严寒地区、ⅦD 寒冷地区 (旧版)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四)建筑基地部分 新版建筑基地部分增加:4.1.2 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道路红线所划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摘选 1、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道路红线所划定的城市道路相连接。基 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2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m,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 2、基地机动车出人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距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人口不应小于20m; 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3、大型、特大型的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交通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 定: 基地应至少有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减少人员疏散时对城市正常交通的影响; 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 基地应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基地道路连接的)出口; 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得和快速道路直接连接,也不得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绿化和停车场布置不应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宜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4、建筑基地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单车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路不应小于7m; 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50m; 利用道路边设停车位时,不应影响有效通行宽度; 车行道路改变方向时,应满足车辆最小转弯半径要求;消防车道路应按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要求设置。 、建筑基地内地下车库的出人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地下车库出入口距基地道路的交叉路口或高架路的起坡点不应小于7.50m; 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垂直时,出人口与道路红线应保持不小于7.50m安全距离; 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平行时,应经不小于7.50m长的缓冲车道汇入基地道路。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_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2007年02月06日 13:17 | 作者: | 阅读660 次 | 字体: 大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GB 50352—200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27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352一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1、、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5月9日 前言 本通则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修编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通则。 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规划对建

筑的限定;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设计原则,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建筑突出物,建筑布局,室内环境;增加了术语,平面布置,建筑幕墙和室内外装修以及建筑设备等内容。 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通则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通则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庐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设反馈给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通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

《民用建筑設計通則 GB50352—2005》6.10.3第4條——窗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臨空的窗臺低于0.80m時,應采取防護措施,防護高度由樓地面起計算不應低于0.80m; 注:1 住宅窗臺低于0.90m時,應采取防護措施; 2 低窗臺、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寬窗臺面時,貼窗護欄或固定窗的防護高度應從窗臺面起計算。 以此為依據,您所敘述的情況中,應該在550毫米高的窗臺上做0.9米(住宅)或0.8米(其他建筑)高的欄桿。之所以出現混淆,可能和下面這本書的相關條款有關,請參閱。 《2003全國民用建筑工程設計技術措施規劃·建筑》第121頁中,10.5.4條規定: 低窗臺防護措施的高度應不小于0.8米(住宅應不小于0.9米)。 1 低窗臺的防護高度應遵守以下規定: 1)低窗臺高度低于0.5米時,護欄或固定扇的高度均自窗 GAGGAGAGGAFFFFAFAF

臺面起算; 2)低窗臺高度高于0.5米時,護欄或固定扇的高度可自地面起算。但護欄下部0.5米高度范圍內不得設置水平欄柵或任何其他可踏部位。如有可踏部位則其高度應從可踏部位起算; 3)當室內外高差小于或等于0.6米時,首層的低窗臺可不加防護措施。 2 凸窗(飄窗)的低窗臺防護高度應遵守以下規定: 1)凡凸窗范圍內社有寬窗臺可供人坐或放置花盆等用時,護欄或固定窗的防護高度一律從窗臺面起算; 2)當凸窗范圍內無寬窗臺,且護欄緊貼凸窗內墻面設置時,可按低窗臺的規定執行。 本人之前遇到過類似問題,非常棘手。因為在0.45米~0.55米高的窗臺上安裝0.9米高的欄桿后,欄桿距地面1.35米~1.45米,剛好是普通人眼睛的高度,遮擋視線,實在是很難處理。 GAGGAGAGGAFFFFAFAF

最新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目的 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0.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 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 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 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 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第1.0.7条设计基本原则 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 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 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 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 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 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 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 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