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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坚持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以制度、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为动力,以新型城镇化建设为依托,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产业产品结构,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壮大经营主体,着力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提高农业全产业链收益,做强一产、做优二产、做活三产。到2020年,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总体水平明显提升,产业链条完整、功能多样、业态丰富、利益联结紧密的新格局基本形成,主要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70%左右;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分别达到10万户、6万家和4万个;农村居民收入结构更加优化,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5000元以上。

二、发展多类型农村产业融合方式

(一)加快农业结构调整。以农牧结合、农林结合、循环发展为导向,调整优化农业种植养殖结构,重点建设好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推广优质饲草料种植,促进粮食、经济作物、饲草料三元种植结构协调发展。围绕“关中高效农业、陕北有机农业、陕南生态农业”定位,按照渭北苹果、秦岭北麓及秦巴浅山区猕猴桃、黄河沿岸土石山区红枣、陕南渭北富硒有机食品、陕北小杂粮布局,大力发展区域特色产业。积极发展林下经济,推进农林复合经营。推广适合精深加工、休闲采摘的农作物新品种。加强农业标准体系建设,严格生产全过程管理。(省农业厅、省科技厅、省林业厅负责,列

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推进农产品精深加工。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多规融合,完善县域产业空间布局和功能定位。加快提升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水平,完善配套服务体系,拓展园区功能。扶持发展“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加快培育乡村手工艺品和农村土特产品品牌,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围绕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实施农产品加工提升“双百”工程,提高农产品加工转化率和附加值,建设一批农产品加工基地和出口基地,培育农业科技创新应用企业集群,推进农产品全产业链开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负责)

(三)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开展代耕代种代收、大田托管、统防统治、烘干储藏等市场化和专业化服务。把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建立农产品身份识别、质量安全内控和追溯体系。加快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支持国家级洛川苹果批发市场、眉县猕猴桃批发市场建设,推进市场流通体系与储运加工布局有机衔接。落实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用地政策。健全农产品产地营销体系,推广农超、农企等形式的产销对接,鼓励在城市社区设立鲜活农产品直销网点。(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供销社负责)

(四)加快发展乡村旅游。依托历史文化资源,积极发展民

宿经济,促进农林旅游融合发展,打造一批历史文化旅游景区。构筑沿黄河、渭河、汉江及南北交通干线、关中环线休闲农业带,建设一批具有地域、民俗特点的乡村旅游示范村和乡村休闲农业示范点,有序发展新型乡村旅游休闲产品。加强农村传统文化保护开发,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农业教育和社会实践基地,引导公众参与农业科普和农事体验。(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旅游局负责)(五)大力发展农业新型业态。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推进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信息化建设。采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改进监测统计、分析预警、信息发布等手段,健全农业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农产品电子商务示范县建设,在全省80%以上县城设立农村电子商务示范中心,促进特色农产品销售,推进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农村电商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推广沣东现代观光休闲农业模式,发展农田艺术景观、阳台农艺、人工水工程等创意农业。鼓励各地在郊区发展工厂化、立体化等高科技农业。支持发展农业生产租赁业务,探索农产品个性化定制服务、会展农业、农业众筹、水养殖等新型业态。(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

(六)着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新型城镇化建设有机结合,引导农村二三产业向县城、重点镇及产

业园区集中。加强规划引导和市场开发,推进省级重点示范镇和文化旅游名镇建设,培育县域副中心。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推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完善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加大受灾、教育、住房、就业和临时救助力度,健全重特大疾病、疾病应急、贫困人口医疗等救助制度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培育多元化农村产业融合主体

(七)强化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基础作用。引导大中专毕业生、新型职业农民、务工经商返乡人员领办农民合作社、兴办家庭农场。鼓励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销售。鼓励家庭农场开展农产品直销。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优先承担政府涉农项目,落实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农民合作社、形成资产转交合作社成员持有和管护政策。深入开展省级示范合作社认定和省级百强社提升行动。引导土地流向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负责)

(八)支持龙头企业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电子商务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建设标准化和规模化原料生产基地,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龙头企业建设现代物流体系,健全农产品营销网络。加强农产品品牌培育,支持做大做强一批农业品牌。充

分发挥农垦企业资金、技术、品牌和管理优势,培育大型现代农业企业集团。(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供销社负责)(九)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优势。支持供销合作社拓展经营领域,在农资供应、农产品流通、农村服务等重点领域和环节为农民提供便利实惠、安全优质的服务。推动供销合作社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对接,培育大型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推进供销合作社实体经济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实现“线上线下、互动联通”。支持供销合作社创办领办农民合作社、合办联合社,引领农民参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分享产业链收益。(省供销社负责)

(十)积极发展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教育培训和品牌营销作用,开展标准制订、商业模式推介等工作。鼓励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涉农院校和科研院所围绕特色名优农产品成立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支持联盟成员通过共同研发、科技成果产业化、融资拆借、统一营销等方式,实现信息互通、优势互补。(省农业厅负责)

(十一)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利用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开展农业环境治理、农田水利建设和生态修复。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高标准农田、生态公益林等,给予政策支持。深入开展农村“双创”活动,全面开放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积极引导外商投资农村产业融合发

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负责)

四、建立多形式利益联结机制

(十二)创新发展订单农业。引导龙头企业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与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稳定购销关系,形成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支持龙头企业为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鼓励农产品产销合作,建立技术开发、生产标准和质量追溯体系。加强茶叶、苹果等地域特点显著的品牌整合,打造联合品牌,实现利益共享。(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陕西银监局、陕西保监局负责)

(十三)鼓励发展股份合作。稳步推进和逐步扩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试点,全面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推行“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大力发展合作经济,打开城乡产业融合通道,实现资源变资本、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自然人农业变法人农业。以土地、林地为基础的各种形式合作,凡是享受财政投入或政策支持的承包经营者均应成为股东方,并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形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探索形成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制企业利润分配机制,切实保障土地经营权入股部分的收益。(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负责)

(十四)强化工商企业社会责任。鼓励从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工商企业优先聘用流转出土地的农民,为其提供技能培训、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障。引导工商企业发挥自身优势,辐射带动农户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管理水平。严格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完善认定和退出机制,加强动态管理,逐步建立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强化龙头企业联农带农激励机制,相关扶持政策与利益联结机制相挂钩。(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十五)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行为。探索建设与农业保险担保相结合的土地流转、订单农业等风险保障制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契约意识,加快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信用评级体系。制定和推行涉农合同示范文本,依法打击涉农合同欺诈违法行为。加强土地流转、订单等合同履约监督,建立健全纠纷调解机制。(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

五、完善多渠道农村产业融合服务

(十六)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搭建农村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平台,为电子商务、乡村旅游、农业物联网、价格信息、市场营销等提供定制化服务。优化农村创业孵化平台,建立在线技术支持体系,提供设计、创意、技术、市场、融资等定制化解决方案及其他创业服务。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引导其健康发展。采取政府购买、资助、奖励等形式,引导科研机构、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提供公共服务。(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

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负责)(十七)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发展农村普惠金融,优化县域金融机构网点布局,推进县域村镇银行全覆盖。鼓励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合作关系,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加大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信贷支持。推进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稳妥有序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坚持社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合作。鼓励发展“三农”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鼓励开展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丰富农业保险产品,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陕西保监局负责)(十八)强化人才和科技支撑。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加大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力度。引导各类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创业,在农村合作社、农业企业任职兼职。结合实施“百人计划”和“三秦学者计划”,大力推广“大学推广模式”、“大荔模式”和科技特派员制度。支持农业企业、科研机构等开展产业融合发展的科技创新,积极开发农产品加工贮藏、分级包装等新技术。加强以青年为重点的农村电商人才培养。(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负责)

(十九)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加快完善农村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完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道路、供电、供水、停车场、观景台、游客接待中心等配套设施。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加快美丽乡村建设。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物流设施,逐步健全以县、乡、村三级物流节点为支撑的农村物流网络体系,加快打造3至5个具有影响力的特色农产品集散中心、价格形成中心、物流加工配送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局负责)

(二十)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引导和支持贫困地区立足当地资源优势,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和农村服务业。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各类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平台,完善“保底收入+股份分红”等收益分配形式,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贫困地区农村产业融合项目。(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负责)

(二十一)发挥杨凌示范区作用。加快杨凌农业科技创新城市建设,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快建设一批以企业为主体的研发平台。加强国家(杨凌)植物品种权交易中心、国家(杨凌)农业技术转移中心建设,打造示范推广

技术支撑平台。持续推进农产品加工贸易示范园区建设,打造一批国内外知名企业和名牌产品。大力发展集种植养殖、采摘体验、休闲观光、生产加工于一体的现代农庄集群经济。创新杨凌农高会办会模式,加快发展网上农高会。探索建立丝绸之路农产品电商交易中心、农科股权交易中心、农科发展基金公司、农地地权融资交易中心等中介平台。(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负责)(二十二)加强农村物流体系建设。加快完善农产品流通设施布局,建立健全以县、乡、村三级物流节点为支撑的配送网络体系。实施优势农产品储藏营销设施补助项目,加强农产品产区预冷、保鲜、烘干等仓储物流设施建设,支持合作社发展直供直销,降低农产品物流成本。加快国家级洛川苹果、眉县猕猴桃批发市场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邮政物流、粮食流通、大型商贸企业等参与农产品批发市场、仓储物流体系建设。鼓励民营资本与农民合作社合作建设名特优农产品配送中心,支持大型超市在优势农产品产区建设直接采购基地。(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供销社负责)

六、健全农村产业融合推进机制

(二十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安排资金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省级涉农资金要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倾斜。改革财政支农投入使用机制,调整优化部分存量资金和新增补贴资金,对各类从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予以倾斜。设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基金。利用

种业基金、畜牧产业投资基金、果业投资发展基金等,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担保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带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税局负责)

(二十四)开展试点示范。围绕产业融合模式、主体培育、政策创新和投融资机制,开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理顺政府和市场关系,完善体制,创新机制,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加快发展。启动实施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十县百乡千村”试点示范工程,积极探索和总结成功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局负责)

(二十五)强化组织保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级人民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引导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向农村产业融合集聚。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规划、政策措施,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评估,每年12月20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17日

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

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X〕84号)精神,鼓励和支持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士兵、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人员(以下简称“返乡人员”)到农牧区创业创新,推进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繁荣农牧区经济,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等一系列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转变”新思路,以推进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促进农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抓手,鼓励和引导返乡人员结合自身优势和特长,根据市场和当地资源禀赋,利用新理念、新技术和新渠道,开发农牧业农牧区资源,发展优势特色产业,激活各类城乡生产资源要素,催生民生改善、结构调整和社会稳定新动能。通过发挥市(州)、县政府责任主体作用,把普惠性与扶持性政策相结合,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加强财政资金引导,系统整合各类资源,合力推进创业创新空间建设。通过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完善发展市场主体的政策环境和体制机制,激发创业创新的热情和活力,鼓励和扶持以社会力量为主、促进创业创新与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通过用好用活已有园区、项目、资金等存量资源,全力支持返乡人员创业创新,同时

积极探索公共创业服务新方法、新路径,开发增量资源,加大对返乡人员创业创新的支持力度。 二、重点领域 (一)推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促进创业创新。鼓励和引导返乡人员重点发展规模种养业、特色农牧业、设施农牧业、林下经济、庭院经济等农牧业生产经营模式,开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生产,提升经营水平和带动能力。以农牧(农林、农渔)结合、循环发展为导向,推进“粮改饲”为重点的优质高效绿色农牧业发展,着力构建循环农牧业社会化生产体系,促进循环农牧业发展。 (二)推进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促进创业创新。鼓励和引导返乡人员围绕牛羊肉、冷水鱼、油菜、果蔬、青稞、马铃薯等优势产业,在农畜产品烘干、贮藏、保鲜、净化、分等分级、包装等加工业领域创业创新发展,推进产地资源与农畜产品加工企业、上下游企业间的有效对接,提升农畜产品附加值,提高农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能力。 (三)推进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发展促进创业创新。鼓励和引导返乡人员在农资配送、耕地(草原)修复治理、病虫害防治、动物防疫、农机作业服务、农畜产品流通、农牧业废弃物处理、农牧业信息咨询等领域,创新构建综合性、规模化的生产性服务体系。在休闲农牧业、乡村旅游、民族风情旅游、传统手工艺、养生养老、中央厨房、农牧区绿化美化、农牧区物业管理等方面创新农牧业服务性产品,拓展农牧业多种功能。在国家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工程、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 陕办发(2010)10号(2010年7月13日) 2004年以来,各地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积极开展乡镇机构改革试点,积累了经验。省委、省政府决定,今年下半年全面推开乡镇机构改革。 乡镇机构改革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坚持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加强基层政权建设。通过改革,进一步明确乡镇职责任务,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创新体制机制,优化机构和岗位设置,严格控制人员编制,推动乡镇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建立精干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服务型政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乡镇的主要职能 乡镇党委、政府要通过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切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围绕农业、农村、农民搞好服务。 一是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家民收入。做好乡村发展规划,培育主导产业,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引导农民珍惜土地、增加投入,发展集约经营。落实强农惠农措施,确保农民受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引导农民多渠道转移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二是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推进优生优育,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推动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和基本医疗体系建设,丰富农民群众文化生活,发展农村体育事业,培养社会主义新型农民。做好防灾减灾、五保供养、优抚安置、低保、扶贫救济、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救助工作。发展农村老龄服务。加强农村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做好外出务工人员技能培训的服务工作,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完善农村公共服务,形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三是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加强民主法制宣传教育。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农村治安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好农村信访工作,畅通诉求渠道,及时掌握社会情民意,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农村应急管理体制,提高危机处置能力。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反对和制止利用宗教和宗教势力干预农村公共事务。协助县级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劳动监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保证社会公证,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是推动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加强农村党的基层组建建设、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农村党员队伍建设。做好乡镇人士、群团、国防教育、兵役、民兵等工作。指导村民自治、完善民主议事制度,推进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引导农民有序参与本级事务管理,推动农村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检察机关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3.25 【实施日期】200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2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省长:程安东 2002年3月25日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领、颁发和使用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遵守本办

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颁发的,确认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活动资格的证明。 第四条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统称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活动,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管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其直属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机关,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陕西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专用章,证件的审查、发放、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发放其他任何形式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部门必须具有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1996年5月24日东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噪声的管理,减少和控制噪声污染,创造安静舒适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是指生产经营活动、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监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噪声质量。 市环境保护部门是对全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市环境保护部门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火车,船舶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工业产品噪声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各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投诉电话,当接到检举、控告后,应派员到现场对责任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进行处理。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六条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派员进入造成噪声污染的单位和场所依法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其保守技术和业务的秘密。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各类适用区域,具体划定各类环境功能区,并做好经常性的环境噪声监测工作。 第八条对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维护安静舒适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省政府令第60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8.22 【实施日期】2000.1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60号)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2000年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 二000年八月二十二日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

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丧葬陋俗、提供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殡仪馆、火葬场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积极为推行火葬创造条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省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工作中,要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快殡葬改革和推行火葬的工作进程,提高服务质量。 卫生、土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大力宣传殡葬改革,教育和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七条城市、县城以及人口稠密、人均耕地较少、交通方便、殡仪车辆当日可以往返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其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土葬。 第二章殡葬活动管理 第八条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后,应当实行火葬。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实行土葬的,可以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墓土

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

附件1: 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泥石流等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活动。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基本原则】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开发和利用水土资源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能】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根据政府领导、分级负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建立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及重点项目等内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且将水土保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水土保持经费用于对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监测。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工作。 市规划、国土、环保、发改、经信、住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城管、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本

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实行责任目标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考核奖惩制度。 第二章规划 第五条【水土流失调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土保持工作需要,每五年定期组织开展全市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调查结果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东莞市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崩岗、坡地侵蚀集中区域以及其他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东莞市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第七条【规划意见】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利用、产业园区建设、矿产资源、旅游开发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在规划报批时附具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预防 第八条【采伐林木】采伐林木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相关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将采伐方案或者采伐作业设计及其批准文件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管实施水土保持措施。 第九条【禁止区域】禁止在下列区域从事取土、挖沙、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一)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沟壑边坡、沟头上部及山脊地带; (二)水库库区周边地带;

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08〕9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八日 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粤府办〔2008〕16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8号令)及《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强化在用车污染控制为目的,围绕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实行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全面供应清洁高品质车用成品油、完善法规体系建设等重点工作,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从提高机动车排气排放达标率,逐步过渡到明显削减单一车辆污染物排放强度,达到明显降低机动车污染物在大气污染中的排放分担率,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安全的目标。 (二)阶段目标 1〃2008年7月1日起,我市新车注册登记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争取提前执行国I V标准,逐步淘汰国I和国II以下在用营运车辆和其它高排放机动车。 2〃2008年7月1日起,加油站要供应符合国Ⅲ标准的车用成品油;2009年10月1日起逐步供应符合国IV标准的成品油,其中柴油含硫量控制在50ppm以下。 3〃2009年1月1日起,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真正纳入安全技术检测内容,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检测机构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4〃2010年1月1日前,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5〃2010年12月31日前,建立市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系统,成为省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的组成部分。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新车注册登记管理,提高准入门槛 实施机动车源头污染控制制度,落实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公告。市环保局按照省环保局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公告,负责公布符合本市执行的新的机动车达标环保车型目录。重点把好营运车辆环保准入关,对营运车辆选型实行排放达标环保审核监督。 从2008年7月1日起,按国家要求,我市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争取提前执行国IV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水帄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公安机关不准予以注册登记。

一二三产业融合试点方案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项目 实施方案 按照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XXX年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县申报工作的通知》(XXX农通[XXX]24号)文件精神,经筛选决定XXX县XXX街道作为XXX年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其中XXX街道花红村作为项目核心示范区,镇辖其余村为辐射带动区。试点严格按照“基在农业、利在农民、惠在农村”的原则,坚持以高山生态茶、精品水果为产业发展为基础,以“XXX县桂花休闲农业示范园区”为平台,以公司企业为龙头,农民为主体,以“园区+公司+村集体+农民”利益联结为纽带,不断创新完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深入探索并构建“园区+农业产业+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休闲观光、农旅结合”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新型模式。因地制宜,特制定该实施方案。 1.基本情况 1.1XXX县XXX街道的基本情况 XXX办事处地处XXX县县城东北部,东与XXX镇毗邻,东南、南邻XXX镇,西接XXX街道办事处、北接XXX街道办事处。境内为喀斯特地貌,地势呈东高西低倾斜,辖区面积48.6平方公里,耕地面积5233亩(水田1979亩,旱地3436亩),林地面积21.1 公顷,森林复盖率43.5%。辖8个行政村、4个社区、102个村(居)民组。总户数为13456户,

人口总数:53294人,农业人口:31862人,非农业人口:21432人,流动人口14850万人。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560人。城镇化率40.2 %。居住着汉、穿青人、蔡家、白、仡佬、布依、彝、水、回、苗、蒙古等十多种民族。 办事处村村通公路、通电话、通广播电视,电力设施完善,水利设施日趋齐备。城区内名胜古迹星落棋布,街道整洁,明清风格的古街古朴典雅,且有着丰富的矿产资源和旅游资源,适宜于发展旅游业。城乡社会服务水平逐步提高,年度公用设施维护建设总投资为10.188万元,万人拥有医疗卫生床位19个,办事处管辖学校4所,有教师92人,学生2920人。自来水普及率为58%,城市道路硬化率为96%,城市公共汽车数量为10辆。 XXX县XXX街道办事处属北亚热带季风气候,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冬无严寒,夏无酷暑,气候宜人。平均海拔1319米。年平均温度15°C,年降雨量1580毫米,全年无霜期230天,光照充足,水源充沛,立体气候明显。 XXX县XXX街道办事处以山地为主,丘陵、盆地、河谷交错分布,具有天然的隔离条件,且气候温和,自然生态优越,蔬菜病虫害较少发生且容易防治。农村工业化、城市化程度低,“三废”污染少,土壤和浇灌水中有害物质含量低,符合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具有大范围、大规模生产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蔬菜和有机蔬菜的潜力。 主要经济产业:农业特色产业,旅游,养殖业等,名特产品:天麻,竹荪,砂锅等。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12 【实施日期】2015.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86号)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已经省政府2015年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娄勤俭 2015年9月12日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 第四章受灾人员救助 第五章医疗救助 第六章教育救助 第七章住房救助 第八章就业救助 第九章临时救助 第十章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适用本办法。 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组织实施社会救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社会救助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和社会救助受理机制,做好社会救助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社会救助,开展社会帮扶活动。 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根据常住人口、社会救助对象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确定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数量。

东莞市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 2016年2月16日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领

一二三产业融合 助推转型发展

一二三产业融合助推转型发展 粮油集团 (2015年3月) ****粮油集团是一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下辖**实业、**食品科技、**生态农业、**种业、**臵业等38个经济实体,公司占地面积800余亩,资产总额12亿多元,现有员工1300多人。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形成拥有粮油加工、仓储物流、粮油贸易、商业地产等四大支柱产业,集“科、工、贸、投”于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2014年公司实现销售收入86.3亿元,成为**省农业产业化行业领军龙头企业。 近来年,我们抓住省委省政府实施农产品加工“四个一批”工程,突破性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的重要机遇,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树立基地联动、产业推动、品牌带动、创新驱动的发展理念,加快科技创新转型,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不断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现了农民增收,企业增效,产业转型的发展目标。 一、夯实一产业,不断创新生态农业模式 (一)稳步拓展“一核两圈”基地。公司大力实施“订单农业”,根据企业自身经营和加工需要,采取自建、共建、订单收购等方式,在县内外建立稳定的优质粮油原料基地,推广绿色无公害有机稻种植技术,探索出了“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的**经营模式。“一核”即有机稻生产核心区。以**线生态农业走廊为中心线,在现有5000亩有机稻基地基础上,实施倍增计划,3年内创建了10万亩有机稻种植基地。“两圈”即优质稻原料保障圈和补给圈。实施订单农业,在全县范围内推广水稻优良新品种,形成了100万亩的优质稻原

料保障圈。进一步拓展县外资源,将“订单农业”面积扩展到**、**、**等周边地区,形成了涵盖周边县(市)的200万亩优质稻原料补给圈,共建成300万亩优质稻高产稳产基地。在“两圈”范围内创建20个万亩高产示范片,组建65个镇级优质粮油种植协会,带动64 万个基地农户年增收逾6亿余元,人平增收300元以上,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在农业产业化建设中充分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 (二)创新生态农业新模式。2013年,**集团在**镇**、**村流转承包土地5000亩作为示范基地,创新种植模式,高标准建设**生态农业示范园。目前已在有机稻种植区建成“稻鸭共育”示范基地2500亩,“稻鱼、稻鳖”示范基地200亩;“稻虾共生”示范基地600亩,实行以稻为主,稻鸭、稻鱼、稻鳖、稻虾共生,绿色有机,高产高效。公司将在10万亩有机稻种植示范区逐步推广生态农业新模式,通过基地联结农户,做给农民看,带着农民干,给农民做示范,让农民有钱赚,带动农民科学致富,实现农民增收、企业增效、社会受益。 (三)推广再生稻种植新模式。再生稻具有“一种、两收、三高、四省”等优点,即种一次收两次,投入产出高、劳动效率高、经济效益高,省工、省种、省肥、省秧田,是**地区发展高效农业,推广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的有效途径。近年来,再生稻以其投入少、产量高、米质好的优势倍受消费者的亲睐。**集团顺势而为,建立了万亩再生稻种植基地,为强化科技支撑,实现合作共赢,**集团与中国科学院**院士共建了湖**再生稻院士工作站,推广再生稻栽培新技术模式,实施粮食高产创建活动。今年3月16日举行了院士工作站授牌仪式,在**集团举办了**院士学术交流座谈会、报告会,培训农

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

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6年9月2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根据2014年3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站)、急救站、医疗美容门诊部、产院、接生站、体检站、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不设床位的和设置床位不足100张的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设置床位在100张以上499张以下的医院、卫生院或100张以上199张以下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50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或200张以上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省中医管理行政部门审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的医疗机构,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区)、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驻军编制内向社会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规模,分别向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患传染病、精神病的; (二)国有或集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擅自离职不足5年,开除公职不足7年的; (三)执业申请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设置护理院、站的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设置坐堂医的药店,应具备规定的设置诊所的条件。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应具备与城市设置诊所相同的条件。 第六条在村卫生所(室)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文字号】东府[2013]104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12 【实施日期】2013.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3〕10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2日 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科技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粤府令第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东莞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科技领域进行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及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公民或组织。 市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市政府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再次给予奖励。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奖项设置和奖励经费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奖下设两个奖项:市长奖、科技进步奖。奖项总数每年不超过100项,其中市长奖不超过5项,可空缺。 (一)市长奖包括:技术成果类和荣誉类。

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 文号:东府令80号 发布日期:2005-9-2 执行日期:2005-10-1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二○○五年九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已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守土地用途管制,坚持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规划的; (二)经依法批准的; (三)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权利的; (四)土地权属无争议的。 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出让、出租、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本集体村民会议2/3以上(含本数,下同)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书面同意,并签名确认。 第七条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因转让、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导致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除外。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含农民公寓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住房用地(含农民公寓住房)。

第八条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可以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必须依法征为国有土地。 第九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服从。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财政、审计、农业、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能范围对流转过程以及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进行监督。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配合各部门做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 第十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文本采用省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 第十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工矿仓储用地(含工业用地、采矿用地、仓储用地)五十年; (二)公共建筑用地(含机关团体用地、教育用地、科研设计用地、文体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慈善用地)五十年;

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实施办法

东府令第63号 《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黎桂康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中的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和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社)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生产资料属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经济组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平调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并不得向其乱摊派。 第四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自觉接受上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管理和审计监督,接受社员群众、监事会的民主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  —2—

第五条 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和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是市、镇人民政府管理经联社、经济社两级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和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组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进行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成立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由有选举资格的社员选举产生。经联社级代表人数占总户数10%左右,但不得少于30人,可按比例由各经济社选举产生。经济社级代表可由各户家长组成。  第七条 理事会由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联社理事5-7人,经济社理事3人。根据我市农村的实际情况,经联社理事会成员原则上由支委、村委兼任,理事长由村委会主任或支部书记担任;经济社理事会成员由村民小组干部兼任,理事长由村民小组组长担任。  第八条 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应挑选思想品德好,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具备一定文化水平,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的人参加。理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应当回避,不得参加同级监事会。  第九条 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换届与 —3—

对大竹县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调查与思考

对大竹县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调查与思考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村三产融合将成为新常态下拉动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极。本文通过对大竹县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梳理,试图提出县域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思考与对策建议。 标签: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业农村的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信息化技术的迅速推广应用,全国各地农业开始了与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观光农业、休闲农业、信息农业、高端增值农业等蓬勃发展,农产品加工基地、农产品直销市场等不断涌现。农业与二三产业融合的发展有效地推动了地方“三农”工作,实现了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的双赢。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村三产融合将成为新常态下拉动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极。 大竹县是一个百万人口的农业大县,经济社会发展成绩喜人,荣膺“西部竞争力十强”,是达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排头兵。近年来,大竹县积极探索一二三产业紧密相连、协同发展之路,并取得了实效。本文通过对大竹县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梳理,试图提出县域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思考与对策建议。 1 大竹县一二三产业发展实践 大竹县围绕建成川东渝北区域次级中心城市的发展定位和“夯实县域基础、率先全域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优化一产、壮大二产、活跃三产”的发展思路,努力推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促进县域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发展。2014年,全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53.34亿元,三次产业结构比20.4‥54.3‥25.3。 1.1 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一产业 大竹县坚持农业的基础地位,实施农业“1243”工程,持续推进农建综合示范区建设;发展山前种养循环经济带、山后粮经复合经济带;壮大粮油、蔬菜、畜禽、苎麻等四大主导产业;发展现代畜牧业养殖小区,实现畜牧业产值34.5亿元。推进农业现代化,突出抓好全省現代农业重点县和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集中连片发展主导产业2万亩。大力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品牌创建,积极发展和规范运行农民专合组织,推动农业招商向农业选商转变,促进各类主体及农业产业项目与农户利益联结更加紧密。积极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多渠道就业,巩固提升劳务输出数量和质量,劳务输转稳定在35万人次左右,劳务收入保持在35亿元以上。 1.2 实施“工业强县”核心战略,壮大二产业

2018年东莞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政策规定方案

2018年东莞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政策规定方案 2018年最新东莞市房屋拆迁补偿相关细则相信很多东莞市的朋友非常关心,下面小编就东莞市拆迁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罗列出来,供大家参考。 东莞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东莞市农村房屋拆迁需要掌握哪些知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给大家准备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一、产权交换式补偿;二、货币补偿。 东莞市产权交换式补偿: 一、东莞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东莞市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

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东莞市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东莞市拆迁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五、东莞市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东莞市拆迁货币补偿方式: 一、房屋价值补偿 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即计算补偿金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 二、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参照以上标准,仅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与产权交换式搬迁费标准相同。 三、其他补偿项目 对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只要符合条件,也享受各种困难补助、拆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专修、家电移机补偿等。 1、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目前,集体土地征收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国还没有专门制定一项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仍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性法规,但补偿标准较低,显然不符合实际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国家相关法制部门正在制定当中,具体什么时间实施,尚不可知。为便于做好拆迁工作,各县市在参照国家法规情况下,因地制宜,自行制定并提高了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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