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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高等教育内部问责制度研究

荷兰高等教育内部问责制度研究
荷兰高等教育内部问责制度研究

荷兰高等教育内部问责制度研究

——以屯特大学为个案

摘要:伴随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张,高等教育的社会责任日益成为政府和公众所关注的焦点。作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关键要素,问责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从荷兰高等教育政策的变化以及高等教育实践的内容来看,在外部问责的基础上实行内部问责,从国家控制转变为国家监督,增强了高校的自主权。因此,建立一个合理和有效的高等教育内部问责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荷兰,高等教育,问责,内部问责

20世纪70年代伴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张,问责开始成为高等教育改革中的话题。80年代,知识经济、信息技术革命、经济全球化、可持续发展等思想冲击着高等教育领域,高等教育承载的期望越来越多,高等教育成为社会公众的中心议题之一。高等教育问责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以至于有学者称高等教育改革已经进入“问责时代”。

一、问责的内涵及分类

(一)问责的内涵

问责在不同背景下有着不同的解读。问责首先应用在行政上对官员的问责,主要是对权力和腐败的约束,包括欺诈、操纵和渎职等。其职能在于控制权力的滥用,预防腐败的发生;确保使用资源为公众利益服务,实现公正与公平;提高效益和效率;强化政策的透明度。为了更好地服务这些职能,需要加强机构、团体和当局的合法性。另外,通过外部的严格审查,能够维持和提高问责机构的性能和质量。[1]随着西方教育民主化浪潮的推进,问责也被纳入教育管理体系中,成为沟通高等教育与政府之间的中介。问责是一个与评估、质量保障相关的概念,评估是实施有效问责的方式,同时也是实现质量保障的途径。问责是对过去行为

的控制和监督,但有利于促进今后的行为发展,是推动和引导高校各部门行为的外部力量。[2]美国学者马丁·特罗(Martin Trow)认为,问责是向他人汇报、解释以及说明如何使用资源以及产生怎样的结果和影响的一种责任和义务。问责的本质问题是:谁要追究责任,向谁追究责任,通过何种方式追究责任以及结果如何。

[3]

(二)问责的分类

罗姆泽克(Romzek)对问责的基本框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她确定了问责的四种基本类型,即分级问责、法律问责、专业问责和政治问责。其中专业问责和政治问责在高等教育领域中使用的更为广泛。而一些国家在政府的引导下也相继出现了从专业问责向政治问责转变的趋势,[4]允许机构拥有更大的自主权,肩负更多的责任。根据罗姆泽克对问责的分类,表1阐明了各种问责的关系及其强调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期望。

另外,马丁·特罗认为在高等教育领域的问责主要包含两类:一是外部问责和内部问责。外部问责肩负着大学和学院以及整个社会的问责,提供质量的保障。外部问责适用于许多机构的标准和准则,但可能会限制职业的灵活性,如工作的时间和性质。内部问责负责大学和学院内任务的分配,任务如何执行以及提高绩效等。外部问责像是审计,给人信心和继续支持的理由,而内部问责则是一种研究,对任务进行分析和审查,通过调查和实践得到进一步提高。[5]二是法律问责和学术问责。法律问责有义务报告如何使用资源。资源的使用有其传统和规范,通过内部和外部的财政审计建立发展机制。学术问责有义务向他人汇报包括教学、学习和公共服务等方面资源的使用情况以及取得怎样的影响。[6]

表1 问责强调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期望

资料来源:Romzek, B. S.. Dynamics of Public Accountability in an Era of Reform [J].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Sciences, 2000, 66: 29.

马丁·特罗在此框架基础上更明确了问责的职能,尤其侧重于高等教育领域。他认为:第一,问责是一种专断的权力约束,从而阻止欺诈和操纵,加强机构的合法性,并有义务向利益集团报告;第二,问责强调通过重新审视业务来支持和提高绩效的质量,并接受外部严格的监督;第三,问责可以作为一种监督手段和途径,通过显性和隐性的报告达到标准。[7]

二、荷兰高等教育内部问责制度政策的变化

荷兰高等教育内部问责制度在欧洲国家中较具代表性。二战后,荷兰迅速实现了高等教育大众化,高等教育机构规模扩大,学生数量逐年增加,出现了学生学业年限延长、辍学率高、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受20世纪70年代经济危机的影响,政府大量削减高等教育的经费和预算,高校缺乏自主权,难以保障教育质量。同时,社会公众对高等学校毕业生的质量忧心忡忡,要求高等教育机构提供专业设置的基本信息以及毕业生所具有的知识和技能等情况。在这种背景下,荷兰政府开始采取措施进行高等教育改革,引进问责制度。[8]

(一)高等教育结构上的改革

1.《两阶段法》

1981年,荷兰颁布了《两阶段法》(Two Tier Act),目的是解决学生学业年限过长、辍学率过高的问题。它把高等教育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本科阶段(包括学士和硕士),年限为4-6年;第二阶段为博士阶段,设置四类专业课程。此法案颁布后引起很大的争议,如缩短学业年限能否保障教育质量,第二阶段的教育是否会导致教育机构发展不均等问题。基于此,荷兰政府开始对该法案进行评估。同年,荷兰政府出台了第一个关于质量评估的文件《大学教育行动》(Action

University Education),并指出两种评估类型:外部评估和内部评估。外部评估由大学中的独立机构负责,内部评估由大学和学院内部负责。每个学科的评估程序不同,外部评估作为内部评估的补充。

2.《高等教育:自治与质量》

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荷兰政府在教育政策上发生明显的转变。之前,荷兰高等教育机构中,90%的经费来源于政府,政府成为提高教育质量的主导力量,高校缺乏自主权。80年代,荷兰政府开始下放权力,增加高等教育机构的自主权。高等教育政策开始从政府控制向政府监督转变。

1985年,荷兰政府出台了政策白皮书《高等教育:自治与质量》,成为荷兰高等教育政策发展中的里程碑。它改变了政府对高等教育机构控制的传统局面,增加了高校的自主权,强调质量评估是高校内部的任务,通过大学和学院之间的合作,提高高校的组织性和系统性。但此法案的颁布引起很大的争议,很多人认为权力的下放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高等教育机构整体的利益,并且要求成立国家委员会对此进行监督和审查。政府认为应该建立大学和学院的内部评估,政府对其内部评估进行监督,如果评估结果证明教育质量不达标,会提出警告,并减少或停止对教育经费的投入。[9]

(二)高等教育体制上的改革

欧洲一体化的进程揭开了欧洲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序幕,荷兰也进行了高等教育体制改革。

1.三阶段学位制度

2002年9月,荷兰开始实行三阶段学位制度,即学士、硕士和博士。但新学位制度实施前参加学位课程学习的学生仍要按照两阶段学位制度授予学位,旧

学位制度最迟延续到2007~2009年。

2.高等教育认证制度

2002年,荷兰议会颁布了《高等教育与研究法案》(Higher Education and Research Act),指出高等教育机构设置的学位课程要进行认证,认证的标准由教育、文化和科学部制定,认证机构为荷兰与弗兰德地区认证组织(NV AO)。通过认证的学位课程会得到政府的资助,学生通过被认证的课程后会被授予相应的学位。

随着社会对高等教育的期望越来越高,20世纪80年代,问责制度开始逐渐建立起来。

三、荷兰高等教育内部问责制度实践的内容

制定自我评估计划是实施内部问责制度的前提,由荷兰大学协会负责制定。自我评估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即对学校整体发展水平给予定量分析,对数量化的信息给予定性分析,分析的结果纳入学校今后发展的规划当中,为外部评估做准备。[10]

(一)教学质量

在荷兰,教师具有参与课程设置的权利,其目的是改进教学质量。在评估教师教学效果的过程中主要依据两个方面:一是高校专门委员会对教师教学的评价。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可能是聘用的专家,他们的任务是找出教师教学方法中的不足,并加以辅导,改进教学质量。二是学生的反馈和评价。学生的反馈和评价是衡量教学效果好坏最直接的依据之一。虽然部分学生在反馈的过程中会带有某种感情色彩,但从整体上来看对保障教学质量还是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二)研究质量

对研究质量的内部评估主要是为了向外部评估提供信息。2003年,荷兰政府建立了新的评估标准,外部评估委员会主要依据四个标准进行评估,即研究数量(productivity)、研究质量(quality of output)、研究的相关性(relevance)以及研究的影响(long-term viability)。[11]成绩采用五级制,从优秀到不及格分为五等。

(三)教师质量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为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荷兰教师教育委员会提出建立教师教育专业标准的构想,把制定教师专业标准作为教师教育工作的重点。[12]l996年和2003年分别制定了第一套和第二套教师专业标准。[13]只制定专业标准来实现对教师的问责是远远不够的,为了提高教师质量,2000年,荷兰制定了一套评价、发展和注册(self-assessment,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and registration,简称SPR)为一体的评价程序作为教师专业标准的有益补充。SPR程序主要包括七个方面,达到标准者则视为合格的教师。这七个评价程序包括:1)根据评分标准总结自己的优点和缺点;2)和同行教师交流经验;3)不少于30名学生和5名教师的反馈意见;4)制定专业发展的计划与目标;5)和同行评审讨论制定的目标与计划;6)将专业发展情况记录在成长记录袋中;7)对教师教育工作的总结和评价。在评价的过程中,教师属于自愿参加评价,并要承担一定的费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教师成长记录袋以及研究成果等。[14]2008年,荷兰提出了第三套教师专业标准,就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专业能力等几个方面提供了评价框架。[15]

四、荷兰高等教育内部问责制度个案分析——以屯特大学为例

(一)屯特大学概况

屯特大学(University of Twente)成立于1961年,是荷兰规模较小的学校之一,

但却是唯一具有美式校园的现代化综合大学。2011年,屯特大学拥有教职工近3300人,学生近9000人。[16]屯特大学是一所极具现代企业精神的综合性高等学府,采用学校和企业合作的管理模式。为了增加组织的透明度,屯特大学对其组织结构进行调整来迎合学校的发展目标。[17]基于企业的特殊性,其发展策略包括:1)专业设置:偏重工程学和设计学;2)课程结构:以主修课程和辅修课程为基础;3)调查研究:集中学校和企业的合作创新。[18]

(二)屯特大学内部问责的历史

1999年,欧洲公共管理认证协会(EAPAA)成立,屯特大学为其成员之一。2002年屯特大学引入新的评估体系,在荷兰大学协会(VSNU)实施的新体系下进行内部评估。新的体系实施后,旧体系作为新体系的补充。

屯特大学的内部评估集中在“独立学院联盟”(alliance of independent faculties)的商业模式上。主要内容包括:1)在评估过程中支持个性教育;2)增强主动性来提高质量;3)向负责内部评估的行政部门进行反馈;4)撰写评估报告。同时,信息技术、图书馆及教育(ITBE)等服务部门支持和促进内部问责的过程。内部评估过程分三个层面开展,每个部门或研究计划存在单独的评估体系。2004~2005年屯特大学基本形成了内部问责制度。[19]

(三)屯特大学内部问责的实施

内部问责以计划评估为基础,每六年进行一次。ITBE部门负责内部问责的进展。在外部问责中,屯特大学的学士课程引入了辅修课程。中央教育委员会决定其评估程序。如果要设置新的辅修课程,需要向国家认证委员会提交申请,新的辅修课程需要进行两年的实验。实验期结束后,通过问卷和访问等内部评估形式形成评估报告上交中央教育委员会,作为在未来的五年是否进行此项计划的依据。所有辅修课程的内部评估报告公布之后,会将评估结果进行汇总,作为外部问责的基础。[20]

内部问责过程中的实践活动包括:1)每六周组织一次学生和教师之间的研讨;2)每月进行一次教师之间的交流;3)设立专门的教育质量委员会,主要负责质量评估;4)设立学生教育委员会;5)人力资源管理政策与教育的关键绩效指标相关联。

(四)屯特大学内部问责的结果

内部评估过程在三个层面上的结果和荷兰与弗兰德地区认证组织的标准以及一系列的观察密切相关,其关键绩效指标是根据结果制定的。内部评估的结果表明有效性还有待提高。ITBE部门的内部分析提出按照新认证体系的要求,评估的主要领域要增强透明度,这些领域包括:1)评估过程的明晰化;2)进行整合式的评估体系;3)发展并实施学生评价和评估政策;4)增强个别课程及能力培养之间的联系。

为了推动内部问责在大学水平上的发展进程,在信息技术领域也提出一些新的建议。屯特大学开始建立以数据为基础的管理信息体系,并不断发展。屯特大学的内部问责同样面临着很多挑战,如过去几年出现的新学士一硕士制度。此外,屯特大学缺少能够适应内部问责需要和推进其进程的人力资源。这些挑战需要国家的支持和各部门的长期努力。屯特大学的这些努力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方式来提高和创新。自上而下的方式包括组织、财政和人力资源管理,而自下而上的方式集中在文化上的转变以及教育团体的科研性工作人员方面。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屯特大学提出了教育课程发展、新的质量管理和认证计划以及地方性人力资源管理等计划。[21]

五、结语

20世纪80年代以来,荷兰高等教育领域中令人瞩目的政策重点就是问责制。尽管不少国家在高等教育领域中已把问责纳入议题,但不断增多的学生人数和绩效评估问题仍然引起了学术界和公众对高等教育质量和绩效的关注。

从荷兰高等教育内部问责政策的变化、实践的内容来看,通过评估等方式和途径实现高校的内部问责是必要的。荷兰高等教育政策从政府控制转变为政府监督,通过对教学质量、研究质量和教师质量的评价反映出内部问责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达到了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受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影响,我国高等教育体制也存在很多问题。招生制度不公平、毕业生质量降低、学术不诚信等问题的出现严重损害了高等教育的社会威信,公众开始质疑高等教育培养出来的“产品”质量,对高校的满意度下降。如何在增强高校自主权的情况下又能增加社会的满意度,如何保障高等教育产出的质量及相关的收益,对于高等教育机构来说往往就意味着问责。鉴于外部问责的不足,在外部问责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公平公正、有法可依的内部问责制度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1][3][5][6]Martin Trow. Trust, Markets and Accountability in Higher Education: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J]. Higher Education Policy, 1996, 9 (4): 309-342.

[2][8]谢晓宇.荷兰高等教育问责制度研究[J].外国教育研究,2009,(10):91-96.

[4]Kickert, W. J. M.. Steering at a distance: a new paradigm of public governance in Dutch higher education[J]. Presented at the European Consortium for Political Research, University of Essex, 1991, 9(8): 135-157.

[7]Jeroen Huisman & Jan Currie. Accountability in higher education: Bridge over troubled water? [J]. Higher Education, 2004, 48: 529-551.

[9]Ase Gornitzka, Maurice Kogan & Alberto Amaral. Reform and Change in Higher Education [M].Higher Education Dynamics, 2005, 8: 101-105.

[10]M. M. H. Frederiks, D. F. Westerheijden, P. J. M. Weusthof. Effects of Quality Assessment in Dutch Higher Education [J]. European Journal of Education, 1994, 29 (2): 11-199.

[11]Stefanie Schwarz, Don F. Westerheijden. Accrediration and Evaluation in the European Higher Education [M]. Dordrecht The Netherlands: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 2004.330-333.

[12]Koster B. J. Dengerink. Towards a Professional for Dutch Teacher Educators[J]. European Journal of Teacher Education, 2001, 24 (3): 34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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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Murray J.. Towards the Re-articulation of the Work of Teacher Educators in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 in England[J]. European Journal of Teacher Education, 2008, 31 (1): 17-34.

[16]The University of Twente [EB/OL]. http://www.utwente.nl/en,2011-09-11.

[18][19][20][21]Chiara Orsingher. Assessing Quality in European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 [M]. New York: Physica-Verlag Heidelberg, 2006. 60-61, 61-62, 65-66, 66-67.

[17]Hans van den Berg. Quality Assurance and Quality Management at the University of Twente [R]. Internal Presentation, 2004.6.

作者:东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王彦清来源:《外国教育研究》2011年第

12期

某公司关于下发责任追究问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儿庄古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关于下发责任追究问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室: 为进一步强化公司内部管理,杜绝严重失职及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经公司研究,制定责任追究问责管理办法,现下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12月31日

责任追究问责管理办法 为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制度,引导公司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杜绝各类失职行为,惩处不作为与不正确作为现象,确保公司重大决策、决定、计划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恪尽职守、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的责任管理和追究机制,更好地实现公司经营管理目标,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问责概述 责任问责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部门互相推诿、工作计划失控、安全事故、公司合法权益受损、游客投诉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责任问责依据 公司规章制度、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工作计划、办公例会会议纪要、专题会会议纪要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 三、责任问责对象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即副主管及以上管理层人员。 四、责任问责原则

1.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原则。管理人员一旦出现失职,渎职或无作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或者损害公司或其他部门(同事)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都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2.权责一致原则。管理人员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然伴随着与之对应的责任,凡管理人员职责范围内出现管理失误、严重失职、重大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员都要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3.问责与整改并重原则。通过问责对公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改进,问责只是方式,有效整改才是最终目的。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强化问责和实行绩效考核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相关培训和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控制。 五、责任问责事项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1.不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的; 2.不执行或不积极执行公司有关决策决议的; 3.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中禁止性条文的; 4.不纠正下属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的; 5.部门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屡禁不止的; 6.公开和公司高层管理者唱反调的;

教师师德问责制度11

教师职业道德问责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师师德行为,促进学校的健康和谐发展,实施教师师德问责制度,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责任追究方式 1、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2、责令大会检查; 3、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解聘; 4、承担经济责任。 二、问责条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教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并在教师绩效考核中扣除5-30分。 1、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措施不力,职业道德水平不高,经师德建设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2、教师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现象的; 3、因处理不当引起学生、家长集体上诉、上访的; 4、随意放假、调课,乱办班、组织或变相组织所谓教辅资料等办学行为不规范的; 5、违反社会公德或其他与自己身份不相符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学校中闹纠纷,不团结,尚未在教职工中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教师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等次;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并在教师绩效考核中扣除5-30分。

1、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措施不力,学校师德建设考核评定连续两期为不合格等次的; 2、发生安全、卫生责任事故或重大安全、卫生事故的; 3、因处理不当引起集体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学校各项经济活动中违反财经纪律和制度,违规违纪收费,造成较大影响的; 5、违反社会公德或其他与自己身份不相符合的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6、在学校教职工中不团结,争名图利,拉帮结派,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教师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次,情节严惩的予以解聘,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并在教师绩效考核中扣除5-30分。 1、在学生或家长测评中“不称职”票比例达1/3及以上,并经组织考察认定确属不称职的; 2、教师体罚学生,致伤致残学生,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3、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措施不力,学校师德建设考核连续两年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4、在自己工作责任范围内发生重特大安全、卫生事故或重大安全、卫生责任事故,影响恶劣的; 5、违反社会公德或其他与自己身份不相符合的行为,社会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6、因处理不当引起集体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问责程序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培训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培训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申诉期间,问责决定()。 A、停止执行 B、延缓执行 C、中断执行 D、不停止执行 参考答案:D 2、下列哪项是对具有问责情形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 A、降级 B、撤职 C、免职 D、开除 参考答案:C 3、下列哪些人员不是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对象?()

A、某市教育局局长 B、某市人大主任 C、某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D、某市委宣传部宣传处长 参考答案:B 4、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受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限制的问责方式是哪一项?() A、引咎辞职 B、停职检查 C、免职 D、责令辞职 参考答案:B 5、下列哪项不是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主体?() A、党委 B、政府

C、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 D、人大 参考答案:D 6、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A、5 B、10 C、15 D、30 参考答案:C 7、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将执行情况向()报告。 A、问责决定机关 B、人大机关 C、纪检机关 D、行政监察机关

参考答案:A 8、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问题追究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依据是:() A、《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D、《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参考答案:D 9、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备案。 A、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 B、上一级主管部门 C、相关部门 D、不用 参考答案:A 10、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培训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培训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问责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责任管理体制,强化执行力和职业敬畏感,杜绝各类失职行为,惩处岗位不作为与不正确作为,建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责任管理与追溯机制,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岗位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发生经济损失、生产计划不可控、产品交货不及时、产品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问题处理不公正以及在工作中故意推诿、拖拉、抵制,给公司运作、部门之间工作造成障碍等使公司权益受损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所有员工。 3.问责情形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照本管理制度追究相关责任: 3.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中借故采取推诿、拖拉、抵制等消极应付方式给公司经营运作、产品准时交货或部门之间工作开展造成障碍。 3.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司各级会议上落实的、公司高层安排的或其他部门需要配合完成的工作。 3.3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泄漏或窃取公司(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经济合同纠纷,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3.4违反公司《企业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造成安全事故或者火灾事故。 3.5违反公司有关产品质量管理规定、生产操作流程等规定,造成产品质量事故。 3.6相关责任人对于公司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突

发事件隐瞒不报、处理不力,致使发生进一步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 3.7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刑事、民事等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 3.8运营工作不作为行为包括:统计数据不及时,计划编制不合理,责任分配不合理,重复出现人为失误造成工作周期超出标准,发现问题消极对应。 4.问责责任追究方式 4.1总经理及主管副总经理负责,提出问责要求,责令相关责任人依据问责制度提交问责书面报告。 4.2责任部门针对问题,在两个工作日内提报本部门内的责任追究,人员处分报告,总经理、副总经理审核同意后,签字转交监察部。 4.2人员处分包括下述等级①警告②赔偿③记过④降职⑤撤职⑥终止劳动关系等行政处分。凡是处分达到记过以上,受处分人两年内不予晋升。 4.3监察部给予相关责任人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4.4情节严重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5.问责责任程度界定 5.1若责任人违反问责情形3.1、3.2条款,公司将酌情令其书面检查、反思、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5.2若责任人违反问责情形3.3、3.6、3.7条款,公司将酌情给予记过、降职、撤职、或给予终止劳动关系等行政处分。 5.3因责任人行为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视损失情况予以惩处。 5.3.1损失在五万元以上,公司将酌情令责任人给予损失的部分赔偿,并给予终止劳动关系处分; 5.3.2损失在两万元至五万元之间,酌情令责任人给予损失的部分赔偿,并给予撤职或终止劳动关系处分; 5.3.3损失在一万元至两万元之间,酌情令责任人给予损失的部分赔偿,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学校教师问责制度

航天小学岗位管理问责制度 为了使学校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后勤管理秩序,让教师的不作为和作为过度的行为受到约束,促使教师能认真按学校要求尽职履责,保障师生的人身、财物安全,确保学校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精致化管理水平,根据我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本校《岗位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岗位管理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岗位责任人员疏忽或过失,未尽到相应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造成与教师职责相关联的损害事件。从事故原因上可分为教育活动事故、学校设施事故与学生间事故三类。从损害结果上分为学生伤害事故、学校管理事故与教育教学工作事故。 第二条教师担负着对学生教育管理的义务,各岗位都有既定的职责要求,由于没有履行(或切实履行)应尽的义务与职责,就会导致不良后果,严重者就会酿成事故。学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应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加强管理,教育先行,明确责任,奖罚分明。 第三条广大教师要“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为人师表,服务学生”。本着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注重培养综合素质和良好的道德情操与习惯。 第四条由于责任人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或伤害事故的,由学校行政办公会提名,教代会进行问责。根据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职责范畴、事故的性质、情节的轻重及事后的态度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分别

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解聘。并与绩效工资考核挂钩。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对象:全体教职员工。 第二章教师岗位工作事故 第六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有关工作要求、管理制度、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规定,而造成岗位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因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有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违反学校劳动纪律、学校规章制度而造成岗位事故或学生伤害事故的,如旷课、旷工、抽查未到、擅自离岗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因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学生伤害或教育、教学、后勤管理等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负有组织、管理学生职责期间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未按规定尽到必要的管理、告知或制止义务造成工作事故和学生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在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和其它违纪事件、突发事件的现场,每个在场的教师都负有及时制止和及时处理的义务,视而不见或视而不管者,均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教师因在外兼职、家教、经商办厂及从事其它与与正常教育教学相悖的工作,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追究当事人责任。

领导干部如何正确对待问责制

领导干部如何正确对待问责制 这些年来,从非典疫情到山西矿难,从松花江污染到三鹿奶粉事件,人们看到了对干部问责产生的巨大威力,问责制由此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一片叫好声。特别是《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进入了追究失职渎职领导干部、打造责任政府的新时代。作为担负一定责任的领导干部,如何正确对待问责制呢? 一、转变执政理念,改进领导方式,充分认识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极端重要性 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可以有效地矫正少数领导干部被扭曲的心灵,促使他们重新审视自己手中的权力,牢固树立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和依德执政的理念,切实解决好为谁用权、对谁负责的根本性问题。一是有利于增强领导干部的民主意识,广纳众家之言,促进科学决策。二是有利于强增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兑现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承诺。三是有利于增强领导干部的自律意识,恪守修身之道,抱定做人根本。 二、适应形势需要,体现时代要求,准确把握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根本目的 社会在发展,形势在变化,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欲望越来越高。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既是党政治文明的体现,也是实行“问责制”的内在要求。一是要提升能力,真抓实干当公仆。二是要从严治官,再树自身新形象。三是要巩固阵地,全力加强血肉联系。。 三、创新工作思路,实施有效举措,全力破解影响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现实难题 有过错的要问责,无作为的也要问责,给“太平官”戴上“紧箍”,让那些“慵懒平”等所有不称职干部无藏身之处。一是要完善相关配套规章,消除问责的技术性细节障碍。首先,要明确问责的种类和层次。其次,要明确界定责任。再次,要明确责任追究程序。二是要解决权力与制度的关系,消除权力大于制度的障碍。三是要解决权力与群众的关系,消除权力只对上负责的障碍。四是要解决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消除重权轻责的障碍。 四、构建问责体系,强化制约监督,全面推进领导干部问责制的贯彻落实

企业主管级人员问责制度

主管级人员问责制度 第一条为了强化职责,促使公司各部门领导(正、副职)恪尽职守,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过错,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高绩效团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公司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下统称“问责对象”)在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成本控制、监督检查、客户 服务工作中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部门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良机,或者损害公司或其他部门(同事)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前款所称不履行部门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 不正确履行部门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问责制度依照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制的工作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奖罚分明,追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在追究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当主动纠正错误码,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四条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经公司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及落实要求,非因客观原因,而是因工作不力未能完成的。 (二)不认真执行领导的指示、决策和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有关决议或决定事项; 影响公司整体工作及对外形象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因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整体工作和全局发展的。 (四)对可能工作质量的关键质量特征,关键节点,关键部位或者重要影响因素,不设置质量控制点,导致产成品质量不合格的。 (五)没有依照公司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时限(特殊情况除外)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决策错误码、工作贻误码或损失的。 (六)不执照集体决定办事,或者直接干预具体工作行为,不采纳下取正确意见,导致工作过错的。 (七)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损失的。 (八)管理不严,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或指使、暗示下属单位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九)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改进和治理的。 (十)在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理重特大事故中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地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 (十一)发现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或项目严重亏损、潜亏损的。 (十二)商务活动中违反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三)问责过程中应遵守回避制度要求而未回避者。 (十四)公司认为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例子--内部问责制度

贵州城上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城上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以问责促尽责,促进各管理层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层的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工作职责》、《员工手册》及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管理层须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工作职责》、《员工手册》及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问责制是指对公司管理人员和子(分)公司负责人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责任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分)公司负责人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依据本制度进行问责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六条公司设立问责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担任,委员由董事、监事及总裁组成。 第七条问责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问责制度实施;

(二)负责公司内部问责的发起、核查和提出问责建议。 第八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问责委员会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或提供相关的线索。问责委员会经过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监事会。 第九条公司审计部负责高级管理人员、子(分)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对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离任审计报告上报公司总裁、董事会,出现第十条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问责的范围 第十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一般情形 1、不履行董事、监事及管理层职责的,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的; 2、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其主观原因未完成的; 3、未认真履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总裁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4、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5、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6、未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7、发生致使公司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重大案件的;

学校问责机制)

学校问责机制)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赵营小学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度问责机构领导小组: 组长:黄海勇 成员:李庆印王春云朱慧丽朱红霞冯丽娟侯巧芝王晓翠 领导小组组员责任: 1、认真学习、全面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及标准化建设,端正教育教学指导思想。协助校长制定并实施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计划。 2、坚持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按课程计划规定开满学科科目与活动,保证开齐、开足课时(包括乡土教材)。 3、领导教研组,抓好教学工作。做到兼课、听课,熟悉一门以上学科的课程标准,胜任一门以上学科的教学,了解各学科的课程标准。 4、领导年级组,抓好基层的管理工作,沟通班级之间横向联系和各年级之间的纵向联系。 5、抓好班主任工作,创造良好班风,推动校风建设。 6、抓好体育、卫生、劳动教育和活动课的开设。 7、做好招生和毕业班工作,抓入学教育和毕业教育。 8、抓好常规教务行政工作。

9、做好教学人员调整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1、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计划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需要,结合学校财力、物力的实际,制订总务管理计划,并认真实施。 2、主持总务工作会议,合理安排总务工作。 3、编制财务预算计划,检查财务开支情况。 4、全面掌握学校财产及校产的维修、添置,不断改善居住条件。 5、安排师生活动,关心师生健康,办好食堂,搞好卫生及美化校园工作。 6、开源节流,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报账人员职责 1、严格掌握经费开支范围和执行开支标准,合理使用经费,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对违反规定支出应拒绝报销。 2、对合法的原始凭证,应及时登入现金账,做账时要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书写整洁,逐日登记。 3、严格遵守财经管理制度,不透支和挪用现金,不以借条和白纸条抵销库存现金,按期报账。 4、按时与“一级报账员”办理现金往来结算,对定时的定额支出要按时支付。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学习心得

时间: 地点:国医学院会议室 参加人员:中心组全体成员 学习内容: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学习心得 魏小萌 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问责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是“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步入法制化的重要步骤。它完善了制度层面对公共权力控制与监督的责任追究、纪律追究、法律追究三大机制,对于健全责任追究体系,规范问责行为,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问责规定》的基本内容:分为“总则”“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实行问责的程序”“附则”共四章二十六条。同时明确地划分出问责对象范围、坚持的原则、问责的情形、问责的方式、被问责后的使用和问责方式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等。第一章规定了《问责规定》的立法目的、问责对象、实行问责的基本原则、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责任追究的衔接。第二章规定了问责的情形、问责方式、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如何使用。第三章规定了问责的程序,包括问责情形的发现、调查、提出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执行、

受理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等内容。第四章规定了除第二条规定的问责对象外的其他适用和参照《问责规定》的人员范围。 《问责规定》的一个亮点是将党委系统纳入问责体系,补充了以往只在行政系统问责、而同样负有领导和决策责任的党委系统却置身事外的弊端。《问责规定》的颁布实施说明了党的领导干部一方面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要对领导范围承担一定责任。 问责的情形上,做到了一方面使党政领导干部清楚地了解到出现哪种情形应当被问责,以促使其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对在何种情形下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予以明确,有利于避免问责的随意性。某种情形采取哪种问责方式,由问责决定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对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如何使用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既考虑了问责阶段民众对问责对象的情绪反映,又体现了最大限度地教育和爱护干部,而不是将被问责的干部简单地视为一无是处,一棒子打死。问责决定的公开透明,有效防止了“带病复出”的现象。 问责方式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方面,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就是说,实行的五种问责方式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问责后根据实际情形还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被问责者党纪政纪处分,但也不是对实行问责的都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科技股份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科技股份公司内部问责制 度 High quality manuscripts are welcome to download

浙江X 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浙江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强化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约束和监督,切实保护投资者及公司的利益,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所管辖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以致公司利益受损,而对其进行问责。 第三条本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与职权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1、贯彻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策等重要工作部署不力,从而造成严重后果; 2、在信息披露工作方面出现重大问题,因披露内容未达到“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要求,从而导致公司受到监管机构、交易所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 3、违反保密条例,泄露了相关保密事项从而给公司造成损失; 4、大股东非法占用公司资金,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5、违反公司《对外担保制度》,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6、关联交易行为不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7、违反公司授权管理制度,不执行相关授权程序从而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8、因管理不当、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的公司重大质量、安全或环境污染事故;

9、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问责程序 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与工作失误,集体讨论补救措施与应对策略,若出现了以上范围内的问责情形之一,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提交董事会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问责惩处 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处于以下处罚: 1、对出现以上问责情形之一,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酌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等处罚措施。 2、对出现以上问责情形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等处罚措施,并由董事会决定对其的任免。 第七条问责申述 被问责者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述书,董事会以书面意见回复。 第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浙江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毕节市师德师风建设问责制度(试行)

毕节市师德师风建设问责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师德师风建设,落实监管责任,根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教育部门、学校主要领导对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领导负具体责任,各级教育行政和管理部门所有工作人员均有配合、参与抓师德师风建设、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的责任,并负有随时纠正不良师德师风的义务。 第三条教育行政或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存在以下情况,辖区内出现重大师德师风问题的,追究相应领导责任。 1.不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不熟悉师德师风建设的相关文件和要求,不牵头开展师德师风工作的研究、部署的。 2.对辖区内师德师风不调研、不过问,对本地师德状况不熟悉。 3.在出现师德危机事件后,漠然处之,隐瞒不报,被动处理,甚至在处理师德师风事件中违规违纪的。 4.对涉及师德师风的信访件不认真对待,敷衍塞责,导致师德舆论危机的。

5.对各学校上报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分报告研究处理不及时,久拖不决,甚至在相关案件处理中优亲厚友,违反纪律的。 6.存在抓师德师风建设的其他应作为而不作为的。 第四条教育行政或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存在以下情况,导致辖区内出现师德师风重大问题的,追究相应具体分管责任。 1.不认真组织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对上级师德师风建设文件不传达、不学习、不贯彻落实或贯彻落实搞形式,无实际措施办法的。 2.对师德师风建设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熟悉,不深入学校一线开展调查研究,不了解具体情况,缺乏谋划当地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思路,未按年度研究并部署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 3.对师德危机事件反映迟缓,推诿责任,被动处理,或者软弱涣散,缺乏原则,甚至在处理师德师风事件中违规违纪的。 4.对涉及师德师风的信访件办理不认真,重视不够,方法不当,导致师德舆论危机的。 5.对学校上报违反师德师风的处分报告,不及时提请研究,采取推、拖、压的态度,或者在相关人事处理中违纪违法的。

问责及追究制度

临海市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 机关干部工作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干部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转变工作作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临海市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全市水利、海洋与渔业系统全体行政、事业工作人员,以及借用人员和临时工均属本问责对象。 第三条问责处理不予跨年度累计。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四条有下例行为的予以问责追究。 (一)行政不作为。主要是对上级领导作出的决策不贯彻、不落实,对工作职能和具体工作岗位职责不履行,对组织分配的任务能完成但不及时完成,并带有抵触情绪或主观故意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为行政不作为,予以问责。 1、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决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2、不及时完成“市两会”、市党代会等涉及本部门工作的议案、提案、交办件,或有意不予答复,或态度不够诚恳、工作不够细致到位,造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强烈不满的并投拆的。

3、对局班子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未能保质保量如期完成,造成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的。 4、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度,对其分管线或下属单位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不制止、不查处的。 5、由于工作不到位、不重视或措施不力导致发生重大案件、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6、对市政府为民服务热线中心交办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查处并答复,而有意超过答复期限或拖而不答的。 7、要求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妥善处理和解决,造成损害群众合法权益或出现10人以上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8、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能完成而主观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9、非常时期(如台风影响时期)不服从领导命令、工作失职或临阵脱逃的。 10、主观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予办理或者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二)违法违规行政。主要是指置局机关工作制度明文规定、行为规范和办事程序于不顾,以及违法违纪、侵害群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证券代码:000797 证券简称:中国武夷公告编号:2013-038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2013年6月27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以问责促尽责,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树立有权必责、履职要尽责、失职要问责的理念,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须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四)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问责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是指因违反证券监管法律、法规被监管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形,具体包括: (一)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

公司问责制度80380

公司员工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1)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 建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2)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经营管理活动 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 3)责任问责对象是公司全体员工。 4)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5)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 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要追究连带责任,员工罚多少,主管罚多少。 第二章办公问责 1.在办公时间闲谈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经济罚款:20元/次 2.在办公时间阅读与工作无关的报纸、书籍等。经济罚款:20元/次 3.在办公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聊天、玩游戏或办其它私事。经济罚款:20元/次 4.对限期完成工作,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经济罚款:50元/次 5.以公事名义外出办私事,未出差谎报出差。经济罚款:100元/次 6.费用报销工作中出现虚开消费发票金额、以少充多、以假充真、以无充有等违规操。经济罚 款:200元/次 7.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造成公司损失。经济罚款:200元/次 8.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经济罚款:500元/次 9.收受客户、下属贿赂,牺牲公司利益为其谋取好处的。经济罚款:500元/次 10.对同一问题,公司催促3次仍未能及时解决的。经济罚款:50元/次 11.发给岗位服装的员工,按规定统一着装上岗。经济罚款:10元/次 第三章部门问责 一、关于行政方面 1.对领导布置的任务,不及时执行或落实不到位的。经济罚款:50元/次 2.日常办公用品未及时请购并采购导致工作延误。经济罚款:50元/次 3.在员工考勤中出现包庇、做假,经济罚款:1000元/次 4.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行动中出现徇私舞弊行为。经济罚款:200元/次 5.公司办公用品、文件资料等保管管理不善、导致遗失、外泄。经济罚款:100元/次 6.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公司受窃、被盗等,造成财产损失;经济罚款:100元/次 7.未按时提交各类文件、报表资料者。经济罚款:20元/次

岗位管理问责制度(调整)

濮阳高新区实验学校岗位管理问责机制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后勤管理秩序,保障师生的人身、财物安全,促进学校稳定发展,减少事故的发生,以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根据我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1.学校岗位管理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岗位责任人员疏忽或过失,未尽到相应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造成与教师职责相关联的损害事件。从事故原因上可分为教育活动事故、学校设施事故、学生间、师生间、教师家长间事故等。从损害结果上分为学生伤害事故、学校管理事故与教育教学工作事故。 2.教师担负着对学生教育管理的义务,各岗位都有既定的职责要求,由于没有履行(或切实履行)应尽的义务与职责,就会导致不良后果,严重者就会酿成事故。学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应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加强管理,教育先行,明确责任,奖罚分明。 3.广大教师要“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为人师表,服务学生”。本着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培养品学兼优的学生。 4.由于责任人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或伤害事故的,由学校行政办公会提名,教代会进行问责。根据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职责范畴、事故的性质、情节的轻重及事后的态度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分别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解聘。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5.本制度适用对象:全体教职员工(含临时聘用人员)。 二.教师岗位工作事故 1.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有关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规定,而造成岗位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2.因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有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违反学校劳动纪律、学校规章制度而造成岗位事故或学生伤害事故的,如旷课、旷工、擅自离岗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3. 因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学生伤害或教育、教学和后勤管理等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4.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负有组织、管理学生职责期间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未按规定尽到必要的管理、告知或制止义务造成工作事故和学生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5.在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和其它违纪事件、突发事件的现场,每个在场的教师都负有及时制止和及时处理的义务,视而不见或视而不管者,均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6. 教师因在外兼职、办班、家教、经商及从事其它与与正常教育教学相悖的工作,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追究当事人责任。 7.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传播邪教、封建迷信、腐化堕落等思想,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教师采取讽刺打击、挖苦、威吓、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等有悖师德的行为损害学生名誉与身心健康,情节恶劣影响极大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全区党政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忠实履职、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应尽职责和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区直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单位对所管理的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汇报的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等重大损失的。

《学校问责制度》

《学校问责制度》 一、问责对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七庄小学负责人及全体教职工。 二、问责原则 问责坚持权责统 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问责内容 (1)教育、教学质量下降或发生教育教学事故;(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3)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理或拖延办理的;(4)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工作的;(5)无正当理由,对家长和学生推诿拒不接待或态度生硬的;(6)学生出现伤害事故,或造成学校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问责方式(1)诫勉谈话;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责令公开道歉;(5)通报批评;(6)调整工作岗位;(7)停职检查; 8)劝其引咎辞职;(9)建议免职; 五、问责办法 1、通讯问责。全体教职工(以下同)应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上课时间除外)。若不能保证及时联系的,应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2、安全责任问责。各安全责任人、班主任,应随时掌握本班或

校园安全情况。若有违反安全责任制度的,对相关部门责任人进行问责:瞒报安全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直至免职。 3、工作作风、行为问责。教师在职期间应恪尽职守,积极、大胆地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若工作平庸,无所作为,引起教职工或群众不满的,对分管负责人进行问责:情节轻微,在民主测评中教职工或群众不满意率在50%——60%之间者(不包括60%),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教职工或群众满意率低于50%(包括50%)者,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直至免职。 4、违规收费问责。各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收费,若违规收费则对责任人进行问责:自下文之日起,出现违规收费者,立即免职。违规收取的费用必须在一周内全部清退。 5、完成任务问责。对未能按时按质完成学校交办工作的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第一次由分管的校级领导诫勉谈话;第二次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第三次通报批评。 6、班主任要认真履行班主任工作职责,对不认真履行工作的,第一次由政教处诫勉谈话;第二次取消当月月考核,第三次取消当年评优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直至调整工作岗位,有重大失责的停职检查。 7、班主任和教师在管理学生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的要及时和政教主任联系,由政教主任协助处理,没有和政教主任协助处理并出现重大失误由班主任和教师承担责任。

关于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办法

关于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公司依法治企战略,进一步深化责任法人考核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保证公司各项方针、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公司对处级领导干部、对外控(参)股单位我方派出高管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致使所分管的单位部门工作失误,或领导干部个人失律失误,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指出其问题、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实履行公司赋予的岗位职责,正确行使权力,严格执行公司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公司设立问责领导组,领导组成员由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组成。领导组下设联合协调办公室,联合协调办公室成员由党委组织部、纪委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 第五条联合协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经常性地通过组织程序、民主程序等不同渠道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了解矿处级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方面的情况。

2、负责受理职工群众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等方面的来信、来电、来访及相关署名材料。 3、负责受理上级部门或公司领导批示的对领导干部的问责调查。 4、牵头组织协调或委托有关部门对需问责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5、提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提交有关领导或相关会议讨论决定。 6、完成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建立联合协调办公室会议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联合办公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并主持,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可吸收有关领导参加。 第七条建立请示汇报制度和信息沟通制度。联合协调办公室成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定期沟通交流信息,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问责领导组汇报。 第三章问责原则 第八条问责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 对领导干部的问责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有关规章制度,不得随意启动问责程序,不得随意加重或减轻处罚。 2、从严治企原则 问责以落实责任、加强管理为目的,促使干部严格执行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依法行政领导水平。 3、权责对等原则 在追究领导干部责任时,要严格按照其职责范围,结合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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