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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知情同意制度规范

说明、知情同意制度规范
说明、知情同意制度规范

说明、知情同意制度规范

说明、知情同意是患者行使有关知情权、选择权的具体体现,也是医务人员依法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为进一步规范说明、知情同意贵重,特制定本规范。

一、入院医患谈话制度规范

1、指患者入院36小时内,管床医师必须与患者进行一次病情、诊疗措施的说明、知情同意谈话,其谈话内容体现在《入院医患谈话记录》中。

2、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入院后的主要病情、重要的体格检查结果、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已采取的医疗措施、进一步的诊疗措施、医疗风险、重要或主要药物的严重不良反应、并发症及预后、患者本人或家属应注意的事项、患者签名、医师签名、谈话日期等。

二、术前、术中、术后谈话制度规范

1、手术前主刀医师或经治医师必须向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就手术方案、危险性、并发症、预后以及术前准备、防范措施等进行说明和解释。在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充分了解病情、风险和预后以及医师所采取的防范措施后,由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和主刀医师和经治医师共同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大、中型手术或全麻等高危麻醉应由主治医师及以上人员负责。

2、手术进行过程中若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或需改变手术方案,必须及时与患者家属解释说明,征求其意见;谈话内容必须在病历上有记载,并有患方代表签字,并应及时向科主任和上级医师汇报。

3、手术记录及术后病程记录必须在手术后及时完成,手术记录必须有主刀医师签名;手术后经治医师必须就手术情况、术后可能的并发症及防范措施、注意事项等向患者或其家属交代清楚。并有患方代表签字。

三、特殊检查(治疗)、有创诊疗活动说明、知情同意制度规范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是指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包括输血)前,经治医师向患者说明、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注意事项及防范措施、医疗替代方案、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1、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特别是有创诊疗活动)。

2、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的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3、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4、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的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四、麻醉谈话制度规范

1、麻醉科医师必须在手术前会诊病人,与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共同签署麻醉知情同意书。

2、内容包括介绍麻醉方式及围手术期必须注意与配合的事项,可能出现的并发症、风险及防范措施。

五、输血谈话制度规范

见特殊检查(治疗)、创伤性诊治活动知情同意制度。

六、特殊情况下谈话制度规范

在实际工作中,发生特殊情况时(如医生对患者的诊断、治疗方案有修改,患者病情发生突然变化,特殊用药,严重的药物毒副反应)时,应根据医疗需要进行知情同意谈话、记录。

关于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关于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1、病人在医院就诊、检查、治疗,享有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应尊重病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本制度。 2、履行知情同意签字手续的应为具有我院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病人在门诊、住院期间,接受手术、有创检查(血管造影、取材活检、骨髓穿刺、血管穿刺、支气管镜检、胃肠内窥镜检查等)、特殊治疗(药物化疗、放射治疗等)等之前,经治医师必须向病人本人或直系家属充分解释说明各种处理的必要性、可能后果以及我院作为清华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可能需要病人在住院期间配合完成教学任务等情况,征得病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住院病人应在病程录中做相应记录。 3、知情同意书应由病人本人签字,本人不能签字时,应由其委托的直系亲属和按相关法律程序规定的相关人员签字方能生效。患者委托代理人时,应由患者本人和被委托代理人共同签署《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应向医师出示个人身份证等证明资料。如遇紧急手术或抢救前无法征得病人或亲属签名同意治疗、手术时(如病人神志不清时),必须在病案中写明治疗、手术的必要性,由本院的两位医师签名,并报请医务处、门诊办或院总值班批准。 4、各种专项诊疗知情同意书由医务处统一制定格式,专业科室决定其内容,报医务处备案。 5、所有死亡患者(尤其对死因有异议的)均应由医务人员向患者履行尸检知情同意手续,患方拒绝尸检时需在尸检意见书上签字,拒绝尸检又不愿意签字的,经办医师应将谈话内容、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如实记录在病历中,并上报医务处或总值班(因司法工作需要进行尸检者除外)。 7、实行器官移植手术以前,必须征得接受器官者和提供器官者双方本人或直系亲属的书面签名同意(特殊情况除外)。 8、如病人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包括要求提早出院等),经治医师应在病程录中做出详细记录,内容应包括经治医师的处理意见,不接受处理可能会产生的后果,将上述情况向病人充分说明后病人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请病人签名。如病人拒绝签名,也应在病程录中记明。 9、因各种原因需拍摄病人的照片时,均需事先征得病人的签名同意。 10、新闻媒体部门需了解病人情况时,必须通过医院负责公共关系的部门,并征得病人或亲属同意后予以安排。任何人不得擅自将病人的情况通报给新闻部门。 11、除“病案书写和管理制度”内规定可以查阅病案的人员外,其它人员如需查阅或使用病案内的资料,首先必须征得病人或其家属的书面签名同意。 12、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前,经治医师必须对患者及其家属详细交待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可能发生血源传播性疾病、输血反应等情况,经医患双方知情同意后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 13、在开展临床试验性治疗及新技术时,治疗及新技术负责人需如实向患者或亲属告知可进行的治疗属于临床实验性治疗及我院新技术开展的情况,在患者及家属完成知情的情况下,履行双方知情同意签字手续后方可实施。 14、病人对自己的病情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 病案的法律价值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依法书写病历,其书写内容、格式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二是执行知情同意书规定,体现知情同意告知权利和义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临床诊治过程中,需行手术治疗、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实验性临床治疗的患者,应对其履行告知义务,并详尽填写同意书。同意书的基本类型分手术同意书、输血同意书、特殊检查同意书和特殊治疗同意书及委托书等。鉴于医学的复杂性及临床的专业性,知情同意书应增加种类,形成系列才能适应临床工作的实际需要,才能使知情同意告知的权利得到进一步的体现,切实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在理解知情同意法律依据及临床要素的基础上完善医疗文书知情系列是医政管理的重要工作。 1知情同意的法律依据 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即患者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诊治措施决定取舍。知情同意是法律赋予病人的权力。医务人员要严格执行知情同意制度,没有病人(家属)的签字,有关手术、检查和治疗不能实施。医生对病人告知是患者知情同意的基础和前提,只有患者完全知情后,才能做到自主、自愿和理性地作出选择和有效同意。《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及家属介绍病情,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诉患者。”在实践中,医务人员应该增强法律意识,这是必须遵循的法律程序和进程,而不是图谋一个签字,更不能成为医务人员推卸应负责任的手段和凭据,即便有了患者(家属)的知情同意,但医务人员因为行为过错,仍应承担相应责任。我院曾发生一例医疗纠纷,一食道癌晚期病人作食管套管支架植入手术,术后发生了套管支架移位,这是常见的不可避免的手术并发症,但由于没有认真写好知情同意书,只是口头告知而没有文字记录,医学鉴定则认为没有告知,应负相应责任。 2知情同意的临床要素 凡在临床诊治过程中,需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践性临床治疗和医疗美容的患者,对病情危重、体质特殊、费用过大和试验性临床医疗的患者,应履行告知义务,详细填写知情同意书。 2.1内容 手术同意书应包括术前诊断、拟行手术名称、围手术期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手术风险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 应包括检查治疗的项目、目的、风险性及并发症等;医疗美容同意书应包括本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由于临

临床路径管理制度和措施

单病种质量及临床路径管理制度 医院各科室: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控制医疗成本,提高病人满意度,根据《医药卫生体质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和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州卫字【2010】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单病种质量及临床路径管理制度。 一、单病种临床路径是指由医疗、护理及相关人员在疾病诊断明确后,针对某种疾病或者某种手术制定的具有科学性(或合理性)和时间顺序性的患者照顾计划。 二、院内各科室开展单病种临床路径均需遵守本制度。 三、各科室单病种临床路径开展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并与科室功能任务相适应,需具备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各级医务人员要严格执行相关病种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优化质控病种的诊断、治疗环节质量。 四、设立组织,加强督导 在院长、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建立三级医疗控制体系负责开展单病种质量及临床路径工作,并负责该工作的管理、督导。医院成立单病种质量及临床路径管理领导小组,隶属于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单病种质量及临床路径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对我院单病种质量及临床路径管理质量进行指导、监控和评估,协调临床路径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相关科室成立单病种质量及临床路径实施小组,由临床科室主任任组长,医疗、护理人员任成员,主管医师主要负责临床路径的实施,临床路径实施过程的效果评价和分析,医务科负责相关材料的收集、记录和整理及信息上报。 五、质量控制,评估改进 (一)进入路径病历的选择要求: 1.诊断明确; 2.无其他合并症、并发症和伴发病; 3.病人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4.诊疗过程中未出现其他明显并发症、合并症。 (二)实施过程控制与变异分析 (三)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 1.诊断质量指标:出入院诊断符合率、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临床与病理诊断符合率。 2.治疗质量指标:治愈率、好转率、未愈率、并发症发生率、抗生素使用率、病死率、一周内再住院率。 3.住院日指标:平均住院日、术前平均住院日。 4.费用指标:平均住院费用、每床日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检查费用。 (四)单病种质量控制的主要措施 1.按照卫生部制定的临床路径管理要求,严格执行诊疗常规和技术规程;2.健全落实诊断、治疗、护理各项制度; 3.合理检查,使用适宜技术,提高诊疗水平; 4.合理用药、控制院内感染; 5.加强危重病人和围手术期病人管理;

知情同意管理制度及程序

知情同意管理制度及程序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患者就医时享有知情权和同意权。为维护医院和患者的合法权益,在医疗活动中,要尽好告知及知情同意义务。 一、常规告知:医疗常规问题的告知,自患者入院起,科室根据入院流程及医疗行为中涉及的相关需求进行告知,如患者入院须知、患者入院时医患沟通记录单、患者知情同意授权委托书、患者住院期间医患沟通记录单、医保自费项目清单、病危通知单等。 二、特殊告知:在医疗过程中,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手术、麻醉、输血以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应当向家属交代清楚,履行告知义务,得到理解并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1、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必须由术者或主要助手填写或签字,大中型疑难手术由副主任医师级别以上人员签字。 2、麻醉知情同意书,应有实施麻醉者与患者交代麻醉知情同意内容并签字。 3、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患者需要输血时,由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交代输血知情内容并签字。 4、有创性诊断、治疗操作的知情同意书,如胸穿、腰穿、

腹穿和骨穿等,要由主管医生或值班医生交代知情同意内容。 5、使用贵重药物和一次性耗材以及非医保目录的药物和器械之前,必须由主管医师向患者交代,由患者选择后双方签字。 6、在急诊或急救等紧急情况下以上相关同意书可由值班医师签字。 7、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等,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 8、在各项知情同意文件的签署中,患方必须由患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签字;如由其代理人签字,必须同时签署“患者知情同意授权委托书”,方能生效。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1.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2.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 3.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医院需要列出对患者执行书面“知情同意”的目录,并对临床医师进行相关培训,由主管医师用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履行签字同意手续。 5.对急诊、危重患者,需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诊疗、输血、血液制品、麻醉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应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教科,院总值班批准。 6.临床医师在对病人初步诊断后要向病人进行告知疾病特点及 检查、治疗方法、治疗的后果、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对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在取得病人的理解同意后,方可实施。 7.如果病人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中作详细记录,向病人做出进一步的解释,病人仍拒

绝接受处理等情况,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 8.如果病人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实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病人或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9.手术、麻醉前必须签署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告知病人拟施手术、麻醉的相关情况,由病人或家属签署同意手术、麻醉的意见。 10.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输血以及其他特殊检查或治疗前必须签署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向病人及家属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由病人及家属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意见。 11.施行器官移植手术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12.死亡病人进行尸体解剖病理检查前,必须有病人直系亲属的签字同意;国家有法规规定需行尸检(如传染病)及因司法工作需要进行尸检者除外。 13、医患知情谈话记录包括三次谈话:入院时谈话、住院中谈话、出院谈话。 14、入院时谈话由住院首诊医师完成。住院首诊医师接诊病人后,首诊医师应简要自我介绍和简要科室特色介绍。根据病人提供的病史、查体及检查资料,综合分析,将初步诊断、拟订治疗方案,可能

进入临床路径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进入临床路径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1、目的 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使患者了解进入临床路径管理的目的及意义,并对是否同意进入临床路径做出选择;充分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并在诊疗过程中协助监督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减少不必要的治疗、检查及收费,规范医生诊疗行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2、适用范围 各临床科室。 3、定义 进入临床路径患者知情同意:准备进入临床路径的患者在入径前由医生告知进入临床路径管理的相关事项,让患者知晓,同意进入临床路径管理,并配合诊疗工作。 4、标准与规范 (1)患者入院后,由医生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并确定初步诊断,如适宜进入临床路径管理,必须请患者签署《患者进入临床路径知情同意书》(具体见附件1)。 (2)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告知进入临床路径的目的、意义及其他重点事项。告知内容包括: ①常规告知:患者初步诊断、患者病情情况、确定的初

步诊疗方案,该病种的临床路径简要诊治流程、大概费用、医保/新农合自费项目等。 ②特殊告知:在医疗过程中,进行手术、麻醉、输血以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当作为特殊告知内容时,应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 (3)临床路径变异管理 ①治疗计划仅适用于“常规情况”。如患者存在合并症或并发症,医务人员应告知患方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诊疗计划,并向患方作详细说明。 ②如患者因疾病或其他原因,存在明显变异,不适宜按照临床路径管理,可退出临床路径;退出临床路径时,医务人员应向患者进行详细说明,在病程记录中写明原因。(4)患者进入临床路径后的权利 ①患者及家属有监督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权利,并对诊治过程提出意见,向医务人员进行咨询。 ②在进入临床路径治疗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可随时退出临床路径管理。 (5)患者进入临床路径后的义务 患者进入临床路径后应积极配合医务人员开展治疗,自觉缴纳医疗费用及服务费用。 (6)医务人员权利

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一)目的 为依法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利,规范医患沟通的过程,减少医疗争议,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 患者知情同意即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为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利,医务人员有提供必需的信息、履行告知的义务。 (三)基本要求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四)具体细则 1. 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

2. 在接诊后应向患者进行病情的一般告知,内容有:需要进行的检查、诊断、治疗方案、治疗中可能的不良反应、疾病的转归等。告知情况应在病程记录中体现,也可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 3. 对于患者需要手术、特殊检在特殊治疗、较大费用开支等情况应产格履行书面告知程序,在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并履行禁字手续后,方可实施。 4.如果患者对检查、治疗有疑虚。应当向患者解释,并向上级医师或料主任报告,做出进一步解释。如果患者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施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患者、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表达意见。 5. 在实施各类手术,有创诊疗前。操作者必须亲自与患者或其亲属详细交代病情,检查治疗的目的、可能发生的并发症等情况,经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医患双方应当履行知情同意签字手续,方可实施操。 6. 实施麻醉前,麻醉医师必须与患者或其亲属详细交代麻醉的方式,可能发生的麻醉开发症及意外情况等,医患双方知情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实施麻醉。 7. 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前,经治医师必须对患者或其亲属详细交代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可能发生血源传播性疾病、输血反应等情况,经医患双方知情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

c2临床路径知情同意制度

沭阳县人民医院 临床路径知情同意制度 医务处发[2014]第10号 临床路径管理是三级综合医院评审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改善医疗服务管理的有效措施。按照卫生部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和相关要求,结合我院临床路径各病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二、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履行书面同意手续。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有创操作、使用贵重物品或药品、试验性临床医疗等医疗活动时,应由患者本人、家属或授权委托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授权委托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如未成年人、精神疾病患者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监护人签字; 2.患者因病(如昏迷、气管插管、窒息等)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真实意愿或无法签字时,由其直系亲属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无直系亲属者,由其关系人签字。 3.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直接说明的,须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的直系亲属,由直系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无法签字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关系人签署知情同意书。直系亲属、关系人和法定代理人须获得患者的授权委托书。

四、病人存有疑虑拒绝接受检查、治疗,主管医师应进一步做出解释,告知由此可能导致的后果并记录;如病人仍拒绝接受,应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并在病程记录中记录。如果病人执意不同意,则不可实行,由病人或授权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五、由主管医师或其上级医师履行告知义务,对患者及家属提出的问题进行详细解释。 附:1、临床路径病种管理知情同意书 2、进入临床路径患者满意度调查表 3、医务人员对实施临床路径满意度调查 沭阳县人民医院医务处 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沭阳县人民医院 临床路径病种管理知情同意书 姓名:科室:病区:住院号: 诊断:临床路径名称:临床路径 先生/女士:

知情同意告知制度(4)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一、患者知情同意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实验及入出院常规事项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医院全体医务人员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自觉履行医疗告知义务。 二、知情同意告知的基本要求 (一)告知方式有门诊告示、入院须知、各类知情同意书、病程记录、医患沟通记录、口头告知等形式,具体采用何种形式依告知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进行医疗告知的人员为具有我院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及有关职能部门人员。 (三)告知对象 1.当患者本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告知的对象首先是患者本人。 2.当患者本人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年满10周岁且精神正常的未成年人时,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应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具体顺序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其他近亲属。3.当患者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后果的精神患者(包括痴呆患者)时,应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具体顺序为:配偶,

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4.在医疗活动中,部分患者由于疾病导致无法行使知情选择权(患者年满18周岁,处于昏迷、休克、麻醉等意识丧失状态)或是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 其知情同意权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代为行使。(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各种原因授权他人行使其知情同意权时,患者必须签署《患者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只能在授权权限范围内签署意见,非被授权人不得在相关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署有关意见。 三、知情同意告知的时机和内容 (一)患者入院前告知 1.接诊医师应告知患者的病情、初步的诊断、住院的必要性,预计的住院时间、可能的医疗费用等; 2.分诊护士应告知办理住院的流程、病房的位置等。(二)患者入院时告知 1.患者入院后,由值班护士接待患者,向患者介绍该病区的环境、人员及医疗组情况及签署入院告知书等; 2.主管医师及时向患者作自我介绍并详细询问病情,记录在案。告知患者:根据他(她)现有的病情与体格检查情况所作的初步诊断(属于保护性医疗者除外);为了进一步确诊,需要做的检查,以及初步的治疗方案;如有多种替代治

知情同意管理制度流程图

知情同意管理制度 流程图

患者知情同意管理制度及程序 1 、病人在医院就诊、检查、治疗,享有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应尊重病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本制度。 2 、履行知情同意签字手续的应为具有我院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病人在门诊、住院期间,接受手术、有创检查( 血管造影、取材活检、骨髓穿刺、血管穿刺、支气管镜检、胃肠内窥镜检查等) 、特殊治疗( 药物化疗、放射治疗等) 等之前,经治医师必须向病人本人或直系家属充分解释说明各种处理的必要性、可能后果,征得病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住院病人应在病程录中做相应记录。 3 、知情同意书应由病人本人签字,本人不能签字时,应由其委托的直系亲属和按相关法律程序规定的相关人员签字方能生效。患者委托代理人时,应由患者本人和被委托代理人共同签署《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应向医师出示个人身份证等证明资料。如遇紧急手术或抢救前无法征得病人或亲属签名同意治疗、手术时(如病人神志不清时),必须在病案中写明治疗、手术的必要性,由本院的两位医师签名,并报请医务科、门诊办或院总值班批准。 4 、各种专项诊疗知情同意书由医务科统一制定格式,专业科室决定其内容,报医务科备案。 5 、所有死亡患者(特别对死因有异议的)均应由医务人员向患者履行尸检知情同意手续,患方拒绝尸检时需在尸检意见书上签字,拒绝尸检又不愿意签字的,经办医师应将谈话内容、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如实记录在病历中,并上报医务科或总值班(因司法工作需要进行尸检者除外)。

7 、如病人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包括要求提早出院等),经治医师应在病程录中做出详细记录,内容应包括经治医师的处理意见,不接受处理可能会产生的后果,将上述情况向病人充分说明后病人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请病人签名。如病人拒绝签名,也应在病程录中记明。 8、因各种原因需拍摄病人的照片时,均需事先征得病人的签名同意。 9 、新闻媒体部门需了解病人情况时,必须经过医院办公室允许,并征得病人或亲属同意后予以安排。任何人不得擅自将病人的情况通报给新闻部门。 10 、除“病案书写和管理制度”内规定能够查阅病案的人员外,其它人员如需查阅或使用病案内的资料,首先必须征得病人或其家属的书面签名同意。 11、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前,经治医师必须对患者及其家属详细交待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可能发生血源传播性疾病、输血反应等情况,经医患双方知情同意后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 12 、在开展临床试验性治疗及新技术时,治疗及新技术负责人需如实向患者或亲属告知可进行的治疗属于临床实验性治疗及我院新技术开展的情况,在患者及家属完成知情的情况下,履行双方知情同意签字手续后方可实施。 13、病人对自己的病情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

临床路径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及流程

盐城新东仁医院 临床路径知情同意告知管理制度 一、认真履行知情同意手续,既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也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正确处理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关系,是密切医患关系、防范医疗纠纷、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的必要条件。患者就医时享有知情权和同意权,在医疗活动中,要尽好告知及知情同意义务。在知情同意文件的签署中,患方必须由患者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签字,如由其代理人签字,必须同时签署“患者知情同意授权委托书”,方能生效。 二、医务人员在患者入组临床路径前签入组临床路径知情同意时有义务告知患者的主要内容包括: 1、医院的基本情况、主要医务人员的职称、学术专长等; 2、疾病诊断,可能的病因,病情程度及发展情况,需要采取何种治疗措施及相应的后果等; 3、诊疗措施,诊疗方法的准确性,有无副作用,检查结果对诊断的必要性、作用等; 4、患者将入组何种临床路径,临床路径的目的和范围,医院为何要求签入组临床路径知情同意及入组临床路径的必要性; 5、患者或其委托人不愿意接受临床路径,有权退出,同时告知发生变异的情况下会退出临床路径;

6、告知患者或其委托人可参与及监督临床路径的实施。 五、患者履行知情同意手续由于精神科患者特殊情况,应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代为行使。 六、患方履行知情同意手续的人员顺序: 应由患者本人或监护人、委托人行使,委托代理人应按照患者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的先后顺序依次担任;无直系或近亲属的患者,可由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指定人员担任。 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 2012年10月16日

盐城新东仁医院 临床路径知情同意告知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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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档下载后即可编辑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实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医院全体医务人员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自觉履行医疗告知义务。 一、知情同意告知的基本要求 (一)告知方式有门诊告示、入院须知、各类知情同意书、病程记录、口头告知等形式,具体采用何种形式依告知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进行医疗告知的人员为具有我院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及有关职能部门人员。 (三)告知对象 1.当患者本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告知的对象首先是患者本人。 2.当患者本人为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年满10周岁且精神正常的未成年人时,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限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应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具体顺序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其他近亲属。 3.当患者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后果的精神患者(包括痴呆患

者)时,应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具体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4.在医疗活动中,部分患者由于疾病导致无法行使知情选择权(患者年满18周岁,处于昏迷、休克、麻醉等意识丧失状态)或是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其知情同意权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代为行使。 (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各种原因授权他人行使其知情同意权时,患者必须签署《患者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只能在授权权限范围内签署意见,非被授权人不得在相关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署有关意见。 (五)告知应体现在诊治和护理的各个环节,其中包括诊断、治疗、麻醉、发药与服药、注射、膳食、交往、休息与活动,乃至出院复查及医嘱等。 (六)对与治疗及护理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应向患者或患者家属反复多次告知。 二、知情同意告知的时机和内容 (一)患者入院前告知 1.接诊医师应告知患者的病情、初步的诊断、住院的必要性,预计的住院时间、可能的医疗费用,病房床位情况等; 2.分诊护士应告知办理住院的流程、病房的位置等。 (二)患者入院时告知 1.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时,住院部应向患者提供“住院须知”;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文档序号:XXYY-YLFA-001 版本编号:YLFA-20XX-001 XXX医院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编制科室:知丁 日期:年月日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1. 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2. 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 3. 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 医院需要列出对患者执行书面“知情同意”的目录,并对临床医师进行相关培训,由主管医师用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履行签字同意手续。 5. 对急诊、危重患者,需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诊疗、输血、血液制品、麻醉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应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务处,院总值班批准。 6. 临床医师在对病人初步诊断后要向病人进行告知疾病特点及检查、治疗方法、治疗的后果、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对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在取得病人的理解同意后,方可实施。

7. 如果病人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在病程录中作详细记录,向病人做出进一步的解释,病人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 8. 如果病人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实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病人或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9. 手术、麻醉前必须签署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告知病人拟施手术、麻醉的相关情况,由病人或家属签署同意手术、麻醉的意见。 10. 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输血以及其他特殊检查或治疗前必须签署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向病人及家属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由病人及家属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意见。 11. 施行器官移植手术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12. 死亡病人进行尸体解剖病理检查前,必须有病人直系亲属的签字同意;国家有法规规定需行尸检(如传染病)及因司法工作需要进行尸检者除外。 知丁

患者知情同意管理制度

漳州市第三医院患者知情同意管理制度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患者就医时享有知情权和同意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指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为了做好医疗行为的告知义务,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2、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 3、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告知内容由主管医师用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并履行签字同意手续。 5、对急诊、危重患者,需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诊疗、输血、血液制品、麻醉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应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务部,院总值班批准。 6、临床医师在对病人初步诊断后要向病人进行告知疾病特点及检查、治疗方法、治疗的后果、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对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在取得病人的理解同意后,方可实施。

7、如果病人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在病程录中作详细记录,向病人做出进一步的解释,病人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 8、如果病人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实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病人或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9、手术、麻醉前必须签署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告知病人拟施手术、麻醉的相关情况,由病人或家属签署同意手术、麻醉的意见。 10、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输血以及其他特殊检查或治疗前必须签署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向病人及家属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由病人及家属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意见。 11、施行器官移植手术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12、死亡病人进行尸体解剖病理检查前,必须有病人直系亲属的签字同意;国家有法规规定需行尸检(如传染病)及因司法工作需要进行尸检者除外。 漳州市第三医院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医院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一)目的 为依法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利,规范医患沟通的过程,减少医疗争议,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 患者知情同意即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为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利,医务人员有提供必需的信息、履行告知的义务。 (三)基本要求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四)具体细则 1.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 2.在接诊后应向患者进行病情的一般告知,内容有:需要进行的检查、诊断、治疗方案、治疗中可能的不良反应、疾病的转归等。告

知情况应在病程记录中体现,也可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 3.对于患者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较大费用开支等情况应严格履行书面告知程序,在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实施。 4.如果患者对检查、治疗有疑虑,应当向患者解释,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做出进一步解释。如果患者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施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患者、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表达意见。 5.在实施各类手术、有创诊疗前,操作者必须亲自与患者或其亲属详细交代病情、检查治疗的目的、可能发生的并发症等情况,经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医患双方应当履行知情同意签字手续,方可实施操作。 6.实施麻醉前,麻醉医师必须与患者或其亲属详细交代麻醉的方式,可能发生的麻醉并发症及意外情况等,医患双方知情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实施麻醉。 7.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前,经治医师必须对患者或其亲属详细交代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可能发生血源传播性疾病、输血反应等情况,经医患双方知情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安排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 8.在开展临床实验性治疗时,治疗负责人要如实向患者或其亲属告知所进行的治疗属于临床实验性治疗。在患者或其亲属知情的情况下,履行相关书面知情同意签字手续,方可进行。

最新、最全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实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医院全体医务人员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自觉履行医疗告知义务。 一、知情同意告知的基本要求 (一)告知方式有门诊告示、入院须知、各类知情同意书、病程记录、口头告知等形式,具体采用何种形式依告知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进行医疗告知的人员为具有我院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及有关职能部门人员。 (三)告知对象 1.当患者本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告知的对象首先是患者本人。 2.当患者本人为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年满10周岁且精神正常的未成年人时,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限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应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具体顺序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其他近亲属。 3.当患者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后果的精神患者(包括痴呆患者)时,应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具体顺序为:配偶,

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4.在医疗活动中,部分患者由于疾病导致无法行使知情选择权(患者年满18周岁,处于昏迷、休克、麻醉等意识丧失状态)或是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其知情同意权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代为行使。 (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各种原因授权他人行使其知情同意权时,患者必须签署《患者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只能在授权权限范围内签署意见,非被授权人不得在相关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署有关意见。 (五)告知应体现在诊治和护理的各个环节,其中包括诊断、治疗、麻醉、发药与服药、注射、膳食、交往、休息与活动,乃至出院复查及医嘱等。 (六)对与治疗及护理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应向患者或患者家属反复多次告知。 二、知情同意告知的时机和内容 (一)患者入院前告知 1.接诊医师应告知患者的病情、初步的诊断、住院的必要性,预计的住院时间、可能的医疗费用,病房床位情况等; 2.分诊护士应告知办理住院的流程、病房的位臵等。 (二)患者入院时告知 1.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时,住院部应向患者提供“住院须知”; 2.患者入院后,由值班护士接待患者,向患者介绍该病区的

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一、患者知情同意指患者对其病情和诊断、需支付的医疗费用、将接受的检查治疗及其效果等,有权知道全部真实情况,并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医师提出的治疗(手术)方案、特殊检查、使用贵重药品或其它特殊治疗的建议。 二、履行告知义务必须由患者的主管医师或进行相关诊疗的施术者负责,医师在对患者初步诊断后要向患者告知疾病特点及检查、治疗方法、预后、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在手术、麻醉及高危诊疗操作等特殊诊疗前,由施术者或第一助手负责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大中型手术或全麻等高危麻醉应由主治医师及以上人员负责。 三、医务人员履行患者知情同意时可根据病情的危重情况、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的风险与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决定知情同意告知的形式(书面告知、口头告知、公式告知)。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四、知情告知内容应详尽,用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使患者和家属能完全理解并在获知足够的信息的基础上对诊疗方案做出决定。对患者做出的决定和提出的意见应予确认,并做好记录。 五、由患者本人或其授权的关系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不能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实施保护性医疗,引导患者签署授权委托书,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六、高风险科室应在入院宣教时明确告知患者在危及生命安全时紧急处置的必要性和规定。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时,应紧急请示报告医务科(非正常上班时间报告总值班),经医务科科长或总值班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临床路径知情同意制度

临床路径知情同意制度 临床路径管理是公立医院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改善医疗服务管理的有效措施。按照卫生部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和相关要求,结合我科临床路径病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二、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有创操作、使用贵重物品或药品、试验性临床医疗等医疗活动时,应由患者本人、家属或授权委托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授权委托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如未成年人、精神疾病患者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监护人签字; 2、患者因病(如昏迷、气管插管、窒息等)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真实意愿或无法签字时,由其直系亲属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无直系亲属者,由其关系人签字。 3、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直接说明的,须将有关

情况通知患者的直系亲属,由直系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无法签字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关系人签署知情同意书。直系亲属、关系人和法定代理人须获得患者的授权委托书。 四、病人存有疑虑拒绝接受检查、治疗,主管医师应进一步做出解释,告知由此可能导致的后果并记录;如病人仍拒绝接受,应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并在病程记录中记录。如果病人执意不同意,则不可实行,由病人或授权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五、由主管医师或其上级医师履行告知义务,对患者及家属提出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解释。 山东省交通医院神经内科 审核批准人:郇英主任医师审核时间:2012.1.3 执行批准时间:2012.1.4参加()临床路径知情同意书姓名:年龄:性别: 床号:住院号: 临床路径管理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临床路径是医疗管理者用来控制医疗成本及改善医疗品质的方法之一,其目的主要是在照顾病人上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差异及促进医疗体系间人员的互相合作。临床路径可以帮助医师在照顾病人方面有较正确的思考方向,临床路径提供的方法并不是绝对标准的治疗方法,而是提供大部份病人可以接受的治疗方法。 临床路径对于广大患者来说,是用于告知患者其需要接受的诊疗服务过程,也就是告诉患者医生护士将如何去做,如果不按照这个路径去做,医生护士必须要说出理由。其中临床路径表单中详细列出了检查项目,用专业依据说服患者,消除患者怕医生为赚取检查费而开具过多检查项目的忧

临床路径知情同意制度及流程

临床路径知情同意制度及流程 临床路径管理是公立医院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改善医疗服务管理的有效措施。按照卫生部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和相关要求,结合我院临床路径病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二、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履行书面同意告知签字手续。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有创操作、使用贵重物品或药品、试验性临床医疗等医疗活动时,应由患者本人、家属或授权委托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授权委托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如未成年人、精神疾病患者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监护人签字; 2、患者因病(如昏迷、气管插管、窒息等)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真实意愿或无法签字时,由其直系亲属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无直系亲属者,由其关系人签字。 3、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直接说明的,须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的直系亲属,由直系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无法签字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关系人签

署知情同意书。直系亲属、关系人和法定代理人须获得患者的授权委托书。 四、病人存有疑虑拒绝接受检查、治疗,主管医师应进一步做出解释,告知由此可能导致的后果并记录;如病人仍拒绝接受,应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并在病程记录中记录。如果病人执意不同意,则不可实行,由病人或授权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五、由主管医师或其上级医师履行告知义务,对患者及家属提出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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