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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谈2010年第6期

半月谈2010年第6期

选举法修改的八大亮点

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选举法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因此,对选举法的修订一直备受世人关注。

3月14日,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幕会的近3000名代表进行投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这标志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又向前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亮点一:取消城乡选举差别,实现“同票同权”

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此次选举法修改最吸引人的地方。

自1953年以来,中国农村和城市每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经历了从8∶1到4∶1。有人将此形象地称为“四个农民等于一个城里人”。新修改的选举法则第一次将这一比例规定为1∶1,法律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可以说,此次选举法修改体现了“三个平等”的原则:

——人人平等。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地区平等。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能按比例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

——民族平等。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点评:这一修改意味着农村人口在选举上及政治权利的实现上向平等原则迈出了一大步,促成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的充分实现。

◆亮点二:确保基层代表数量,解决“官多民少”现象

近几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中,工人和农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人数偏少。针对这一问题,新修改的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韩大元点评:这次修改选举法从制度上保证一线的工人、农民的代表比例,其目的是扩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基础,强化人大的监督权,扩大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途径,是对人大制度发展的新探索。

◆亮点三:保护选民自由表达,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投票是选举过程的关键环节。虽然此前选举法规定了无记名投票制度,但在选举实践中,无记名投票并不能完全保证公民权利的自主行使。

新修改的选举法明确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韩大元点评:这个规定将更有效地保护选民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排除外界的不当干预,选择自己满意的候选人,更好地保持选举的公正性与纯洁性。

◆亮点四:“身兼两地人大代表”的现象不会出现

2008年,“亿万富翁”梁广镇同时担任广东云浮市和广西百色市两地人大代表的相关报道曾引起广泛关注。社会各界对这一情形是否适当众说不一。新修改的选举法对这种现象给出了明确的说法。

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点评:“身兼两地人大代表”的情形,违背了选举法所规定的公民选举权平等的精神,不利于代表履行职责,不利于切实代表一个选区选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亮点五: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不是可有可无

“我虽然选了他,但我并不了解他。”由于对代表候选人基本情况不了解,经常有选民发出这样的抱怨。

为了改变这一状况,新修改的选举法特别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而此前的法律只是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莫纪宏点评:从“可以”到“应当”,这意味着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不再是可有可无,这有利于选民深入了解候选人,鉴别候选人参政议政能力,以便选民更好地选举。

◆亮点六:保障依法选举,加大“贿选”等查处力度

针对基层选举工作中出现的违反法定程序,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的情况,新修改的选举法特别增加了一条有针对性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同时,为了及时有效查处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的行为,新修改的选举法增加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北京行政学院教授袁达毅点评:这一规定有利于选举依法进行,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维护选举的公平公正,增强人民对于选举的信心,保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更加符合人民意愿。

◆亮点七:增设“选举机构”专章,明确选举委员会职责

鉴于选举委员会在直接选举中的重要作用,新修改的选举法增设“选举机构”专章,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回避、职责和工作要求等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点评:选举法增设“选举机构”专章强调选举委员会的地位与作用,充分体现了选举委员会的重要性。

◆亮点八:对代表辞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人大代表提出辞职后,由谁接受辞职?按照什么样的程序接受辞职?针对选举法实施中的这一问题,新修改的选举法对代表辞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常委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同时还明确,“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袁达毅点评:对代表辞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加强人大代表制度建设,也是对代表个人意愿的尊重。更重要的是,这从程序上保证了代表在不能履行职务时,有健全的退出机制。做有尊严的劳动者

——“用工荒”背后的新诉求

伴随近几年接连出现的“用工荒”而来的,是我国“人口红利”正逐渐减弱的警讯。种种迹象显示,在一些地区尤其是沿海地区,可能会成为常态的用工短缺压力,不仅在倒逼企业转型升级,也在倒逼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的“城乡分割”尽快消融,农民工同享“市民待遇”、做有尊严劳动者的诉求,正得到全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人口红利”优势正逐渐减弱

固始县是河南劳务输出大县,这个有百万人口的大县,劳动力供应总量已经到达峰值,并开始出现下降趋势。固始县陈淋子镇干部彭元锋告诉记者:“全镇的劳动力输出量已连续3年没有增加,劳动力‘蓄水池’就快见底了。”

农村富余劳动力“无限供给”的情况,在未来几年将会出现变化,这种状况在拥有过亿人口、3200万富余劳动力的河南省已经初显端倪。作为全国第一人口大省、第一劳务输出大省,

近几年来河南劳动力供应总量增速不断在降低,预计在2013年~2014年劳动力供应总量将会“见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民工工作处处长吕志华告诉记者,2007年河南新增劳动力200多万,2008年为180万,2009年不到110万。全省劳动力供给总量即将达到饱和状态,预计到2013年~2014年,全省富余劳动力中能够转移就业的总量,将达到2400万~2500万的峰值。而在省内一些劳务输出大市和大县,劳动力供应趋于饱和甚至开始下降的代表性先兆,已经开始显现。

从全国的情况来看,据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蔡昉的研究显示,中国劳动年龄人口供给增长率已在2004年首次出现下降,预计到2011年左右,劳动年龄人口供给开始不再上升。

实际上,用工短缺现象早在五年前就已显露,只不过这次来势更为汹涌。有迹象显示,“用工荒”已不是岁末年初的季节性偶发现象,今后有可能成为一种常态和必然,因为它已连续出现了好几年,且规模越来越大,范围越来越广。专家们对其背后显现的“人口红利危机”普遍表示担忧。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尽享廉价劳动力带来的优势,巨大的“人口红利”支撑了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而新一轮“用工荒”则给我们带来了“人口红利”正在逐步减弱的警讯。蔡昉认为,无论从经济理论还是人口理论上分析,“人口红利”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坐享“人口红利”的时代即将逝去,尽快着手应对这一现象,保持中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迫在眉睫。

提高薪酬虽重要,消除不公正感更重要

“用工荒”再次将农民工这一产业大军主体推向全社会的聚焦视野,除了薪酬待遇问题外,他们和城市工人一样,成为有保障、有尊严劳动者的诉求也越来越强烈。

“贡献在城市,保障靠农村;年青在城市,养老回农村”是农民工城乡“候鸟”生活的真实写照。据统计,农民工年平均外出打工时间为9个月,除了付出高强度的劳动之外,他们还必须忍受往返家乡与打工地之间的颠簸,与亲人分隔两地的思念之苦。他们同时要支付高额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险等城市公共服务,一旦失业只能返回农村。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都阳说,在城市化进程加速度过程中,不应让农民工成为被遗忘的群体,只有他们的户籍、养老、住房、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权利逐渐与城市居民均等,才能让他们对就业地产生归属感。清华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院院长李强也认为,提高劳工薪酬待遇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不要让他们有不公正感。

湖北省中小企业研究中心主任董登新撰文指出,目前,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成为城乡身份差别与地位歧视的象征,更遗憾的是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城乡分割,而且地区分割,在城市的农民工没有归宿感,缺乏安全感。“用工荒”只不过是农民工对做有尊严的体面劳动者的一种诉求的觉醒和表达。

对此,在2010年全国就业“春风行动”启动仪式现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司长于法鸣给予了理解和呼应:“现在很多新生代农民工,特别是90后,他们的要求不是单纯的挣钱,而是有一些文化上、精神上的要求,他们更注重自身的发展,更意识到自己权益的保护,希望企业能提供更好的就业环境,政府能提供更好的职业技能培训的政策支持。”都阳分析认为,“用工荒”是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必然表现,化解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但在公共政策层面,决策者应该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加快城市化进程,让这些外来打工者尽快融入城市生活;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提高他们的劳动素质;为农民工提供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不要让金融危机来临农民工只能返乡的境况重演。

农民工同享“市民待遇”的进程在加快

在2010年全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春季洽谈会上,来自东南沿海的200余家企业不仅主

动提高工资,更重要的是,很多城市还承诺在住房、就医、入学等方面为农民工提供更多的“市民待遇”。

来自各地的信息显示,当劳资关系发生逆转时,农民工对工资的议价权正在逐步提升。在持续“用工荒”的推动下,两亿农民工远离歧视,同享“市民待遇”的进程已经开始加快。春节长假刚刚结束,福建泉州的企业就组团到河南、四川等劳动力资源大省招工,用工企业普遍开出了保底工资1000到1700元,熟练工人月工资1500到3000元的相对优厚待遇。泉州市总工会法律保障部部长吴章伟说,泉州市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市民待遇”包括:持一本“暂住证”即可享受廉租房,居住满3年,即可申购经济适用房;加入职工医疗互助,每月交3元钱,每年就可报销医药费3万元;子女在就学方面也与当地市民享受同等待遇。维护务工者正当权益的社会意识和行动也在增多。福州一些为“用工荒”所困的企业呼吁,由第三方部门介入,成立一个“诚信联盟”,并在联盟中受第三方部门的监督,随时可为务工者维权,解决劳动争议,让就业者能安心工作。

有分析认为,且不论所谓“诚信联盟”的实际可操作性,企业主动呼吁诚信的用工环境,主动要求加强监督,深切反映出资本意志在用工新形势的倒逼下,对不良用工环境所造成后果的自省与反思。

而在实施中频遭阻力的劳动合同法,也有望借势深入推进,这一点在一些外资企业表现得尤为明显。已经在长三角外资企业打工10年的包永平表示,前几年出台劳动合同法后,许多外资企业在执行过程中都有所抵制,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这一形势决定的。“现在出现用工荒,将有助于改变劳动力市场上资方的强势地位,使劳动者权益得到更多保护。”他的话语,代表了众多打工者的信心和期待。编辑:古文洪

从干部下乡“狗不叫、鸡不跳”说起

近日,中共湖南省邵阳县委在加强乡镇干部作风建设时明确要求:乡镇干部下乡要做到“狗不叫、鸡不跳”。

所谓“狗不叫”,就是要求乡镇干部勤下乡、多进村、常入户,做群众的贴心人,村头的狗见到你的次数多了,熟悉了,既不吠也不咬,把你当自己的家人看了。

所谓“鸡不跳”,就是要爱护百姓,不给基层添麻烦,不给老百姓增加负担,清正廉洁,不能一下乡就让老百姓杀鸡宰鸭搞招待,闹得鸡犬不宁。

“狗不叫、鸡不跳”,既是对当前乡镇干部下村最基本的工作要求和行为规范,也是广大老百姓的真切期盼。随着乡镇职能的转变,乡镇干部还需不需要像以往那样,走进村头,走上田头,答案是肯定的。新时期的“三农”工作,要求更高,服务更多,方法更细,发展经济和维护稳定的压力更大。如果我们没有一种好的作风,不能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千方百计解决好群众生产生活方面的困难,就会离群众越来越远。到时,路过村头就有被狗追咬的危险。

乡镇干部下村的目的是为老百姓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扰民劳民。因此,放开自己的腿还要管好自己的嘴。党员干部是为老百姓谋利益的,不是向老百姓要利益的。干部常揩老百姓的油水,这种油水就会成为抹黑干部形象的墨水。干部下乡吃只鸡,虽然不算大问题,但是桌上的菜热了,群众的心可能就凉了。

乡镇干部身在最基层,其形象常常代表着党的形象,其作风好坏,直接关系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加强乡镇干部作风建设,就要从最实在的要求抓起,从最基本的规定做起,干部要从内心里把老百姓当亲人看,把为老百姓服务当成为自己的亲人办事。对待老百姓的东西,像对待自己兄弟姐妹的劳动成果一样去珍惜。

干部下乡要带着感情,入户要有真情意,踏踏实实向百姓求良策,听群众之呼声,真心实意地访民情、解民难、帮民富、保民安。人是讲感情、懂感情的,老百姓的感情是最真诚纯朴不过的。只要我们的干部真正为他们费了心,出了力,造了福,谋了利,老百姓自然会把你当座上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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