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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重构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程序的思考

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程序的思考与重构

张二春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错误通过再次审理,进行纠正、补救的程序。是两审终审制以外的一种特殊补救程序,为确保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规范和完善,再审诉讼程序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中央提出“以人为本”,要解决“打官司难”、“申诉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响应以上号召,也多次进行审监工作研讨会,提出贯彻司法为民的思想,重构再审之诉。

我国现在尚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这就意味着我国的经济文化还不够发达,要经历长期发展过程,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受经济的制约。在经济文化不断发展的时期,引起社会需求过程中,有关社会秩序相当复杂,不稳定,尤其受到民族文化的制约,对于社会秩序和社会规范的指导和倡导,如果采取形而上学的态度不顾中国国情,照搬照抄,就行不通。因为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国民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我们的法制工作不能作不符合实际的飞越。因此,审时度势,加强审判监督,规范再审诉讼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必然选择。

在我们认识到加强和规范审判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后,进一步具体地考虑树立再审诉讼的现代理念就成为当务之急。从我国当前政治理念看,以人为本,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是主旋律,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也应当秉承以人为本的思想,为主旋律服务。坚持“公正与效率”的需求与相对滞后的司法功能之间的矛盾,通过加强和完善审判监督或再审诉讼程序,逐步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问题。

加强和完善审判监督应当在具体程序的设计上侧重考虑以下几点:

一、规范、完善再审的法定事由。严格规范再审事由既有利于当事人行使再审诉权,也有利于法院严格把握提起再审条件,进而起到既纠正错误裁判,又注重维护生效裁判稳定性的作用。对再审事由的规

定分为两类:1、是原裁判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损害了程序上的公正性。2、是原裁判实体上确有错误,损害了当事人的实体法上的权益。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这一规定将违反程序的行为与裁判的实体后果联系起来,而且规定的不够具体明确,应当修改,可将违反程序的法定事由列为:(1)审判组织不合法(2)依法应当回避的当事人没有回避的(3)没有依法公开审理的(4)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的(5)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且裁判法院没有查明的(6)遗漏必须参加的诉讼当事人的(7)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事项作出裁判的。

实体方面的事由,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存在不够准确具体的地方,应加以明确,作必要的修改。

(1)应保留现行法中“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那么如何界定新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界一般解释为“指原来在诉讼中未知晓及未收集的证据,新证据必须是足以证明能够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第四十六条规定,明确将新证据界定为:一是指原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是因新证据再审的,不能认定为原裁判有错误。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审判监督程序或称再审程序并非只是纠错,其还是具有特殊的补救功能。法律上“救济”包括通过程序对权利人正当权利缺损的补救。这种缺损并不是法院裁判错误导致的,但基于法律正义性要求,又必须对这种非人为过错所造成的权利缺损进行补救。再审制度也就应当具有这种救济功能,依照这种认识,当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时法院所提起再审,在性质上这是一种法律上的救济。(2)现行法律规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仍应作为再审事由”。但说的应具体、规范。法律适用错误是指1、使用了失效的或者未生效的法律规范及相关司法解释;2、使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违反了法律关于溯及力的规定;3、使用规章与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相抵触;4、使用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条文与立法本意相违背;5、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无明确的情况下,违背了基本的法律原则或者公认的原理。(3)现行法律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应改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关联的犯罪行为的”。(4)作为裁判的依据主要证据系伪造、变造、虚假的。(5)作为裁判依据的另一法律文书被撤销。(6)裁判相互矛盾,即:1、同

一人民法院依据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作出的相互矛盾的两个裁判;2、不同地域或者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依据相同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作出的前后生效裁判相互矛盾的;3、前后生效裁判之间的执行利益发生冲突的。

二、改当事人申请再审为再审之诉.在司法实践中,基于司法公开和程序公开的需要,审判活动规定了立审、审监分离,受复查为再审立案观念影响,复查活动和再审活动分别由立案庭和审监庭进行。应当说这种做法看到了复查与再审的不同适应司法技术的发展和司法活动部门分工需要,其积极意义上不容抹杀,但是复查程序由于采取的是实质性审查原则,因此更倾向于审理裁量意义上的司法活动,作为复查结果的再审裁定才是再审程序上的真正逻辑观点。在审判监督程序改革中还有一个误区,就是过分强调保护申诉人的利益,而被申诉人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以致于正常诉讼程序中等腰三角形的诉讼结构被不同程度的扭曲了。因此作为司法裁量行为,它必须通过对论质辩的方式,保障当事人平等进入再审程序,并在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基础上,法院作出是否再审的判断。

综上所述,法律应规定明确以下内容:(一)是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主体资格限定;(二)是再审之诉的法定事由;(三)再审之诉提起的期限;(四)增加案外人异议之诉;(五)明确对再审的受理、审查、处理程序规定,再审之诉的受理、审查、处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再审应提交的材料为:(1)再审申请书正本及与原审其余当事人人数相等的副本;(2)原审裁判文书原件或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3)为支持其申请再审事由必须提供的材料。再审申请人为其他组织或法人的,还应当提供申请再审之时仍然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2、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再审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有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应当一并说明;(2)原审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及生效的具体日期;(3)符合再审法定事由的一项或多项事由;(4)应于何种程度范围内变更或者撤销原审裁判的具体再审请求;(5)关于再审的具体事由;(6)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3、再审之诉的立案条件:人民法院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再审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立案。(1)申请再审事由符合法律规定;(2)未超过申请再审的期限;(3)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4)属于依法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判;(5)预交了申请再审诉讼费用。

4、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再审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送达再审受理决定书,并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送达再审申请书副本及再审受理决定书。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以及再审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再审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答辩状副本送达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于前款提交再审答辩状期限内,有权依照规定一并提出申请再审。被申请人不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再审审理。

5、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当在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签发再审调卷函,收到再审调卷函的原审法院或本院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再审调卷函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原审裁判一、二审卷宗移送签发再审调卷函的人民法院的立案部门。

6、自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再审申请人可以申请中止原裁判的执行,但必须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充分有效的担保是指再审申请人以不低于被执行价值的财产或现金提供担保。以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该财产。以现金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相应款额。审理再审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裁定中止原审裁判的执行。中止原审裁判执行的裁定,应由审理再审案件的人民法院院长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7、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收到所调取的卷宗后,应当将卷宗及其决定立案再审材料一并移送本院担负审判监督职能部门进行审理。指令再审的,应当将所调卷宗,决定立案再审的材料及其指令再审裁定书一并移交接受指令再审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8、再审审限。审判监督部门自收到本院立案部门移交的全部卷宗材料之日起或自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的全部材料后,再审审限开始计算。

总而言之,审判监督工作有着不可替代的法律价值。审判监督改革任重道远。如何重构我国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程序已是刻不容缓,更是构建稳定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重构我国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程序应当正确认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性质,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科学设计再审事由及其审查程序使之法定化,明确化,易于操作。合理界定再审立审分离的标准,防止再审司法权的滥用。

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

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07-06-17 浏览: 6 法律咨询 一、案件的接受 各级人民法院过去接受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原告人(包括个人和机关、企业、团体)直接起诉的和其他人民法院移送的两种。个人起诉的有的用诉状,有的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代写诉状或者代录口诉;机关、企业、团体起诉的多用公函。有的人民法院在接受案件的时候并征收诉讼费。今后不论个人起诉或者机关、企业、团体起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于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提起诉讼,都应当用诉状,并按被告人人数提出诉状副本。机关、企业、团体起诉的,应当有代表人,同时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当事人不能写诉状的,可以由法律顾问处或者人民法院接待室代写。诉状格式可以参照司法部印发的格式试行,但对群众自写的诉状,目前还不宜强求使用一定格式的状纸。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以及同级人民法院相互间移送案件,可以用裁定直接移送,收到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一律应当接受,如有意见,可以在接受后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可以用报告移送。关于征收诉讼费问题,由司法部另作规定。 二、审理案件前的准备工作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应当由审判员一人和人民陪审员二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记录。审判员在接到案件和审阅案卷材料后,如果认为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报经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为了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根据各地人民法院经验,审判人员在开庭审理案件前,必须认真地作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审查案件应否受理,起诉手续是否完备。在接受案件的时候,应当审查原告人有无诉讼请求权,案件是否应归人民法院处理和应否归本法院管辖。原告人没有诉讼请求权的,应当用裁定驳回,并将裁定书送达原告人;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或者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分别移送有关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移送案件的裁定书应当送达原告人。案件决定受理后,应当审查起诉手续是否完备,如原告人是否已经在诉状上签名或者盖章、双方当事人的住址是否明确、是否已经按对方人数提出诉状副本、所交的证物、附件的种类和件数是否与诉状所载相符等等。如有欠缺或不符,应当告知原告人补正。(二)调查和搜集证据。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材料不齐全的时候,可告知他加以补充;人民法院为了查清案情,如果认为有必要,也应当主动地全面地调查和搜集证据,并可以进行鉴定。调查和搜集证据工作必须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对重大复杂案件在调查前并应拟出调查提纲。调查可以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自行调查,也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受委托调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负责地进行调查,一般应当在15天内查明函复。如果有特殊原因不能在15天内调查完毕的,应当向委托的人民法院说明理由。调查时,要注意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注意证人所作的证言是他亲自接触到的,还是听别人讲的;对物证的真伪应当加以鉴别。在现场勘验的时候,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的证人等到场,或者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单位(如公安派出所、居民组织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派员协助。调查中,可以传唤双方当事人及证人等进行讯问,以便充分搜集证据。同时,并应由调查人员当场制作笔录(如讯问笔录、勘验笔录等)。笔录应当向被讯问人宣读或者交他自看,然后由被讯问人签名或者盖章(或者用捺指印代替签名、盖章,下同)。如被讯问人拒绝时,应当在笔录内注明。调查人也应当在笔录内签名,并注明调查时间和地点。如有鉴定必要的时候,应当指定专门技术人员或者由技术部门派员负责鉴定。鉴定前应当告知鉴定人在法律上应负的责任,并向鉴定人说明鉴定的要求,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材料,鉴定人也有权提出这种要求。鉴定时可以准

审判监督程序: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再审用)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一审诉讼地位):×××,……。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因与×××……(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写明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 事实和理由: ……(写明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事实和理由)。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附:本民事再审申请书副本×份 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七十八条制定,供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4.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5.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三)具体的再审请求;(四)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6.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7.有新证据的,应当在事实和理由之后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对城市更新中沿街建筑立面改造的思考

对城市更新中沿街建筑立 面改造的思考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对城市更新中沿街建筑立面改造的思考 摘要:本文城市特色在沿街建筑立面改造中反应的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思考,并提出了相关的改造设计原则与方法,以期对城市更新中沿街建筑立面改造 设计提供一定的启示和借鉴。 关键词:城市更新;建筑立面;改造设计;西安随着城市的发展,随着街道充满了生活,沿街建筑立面的独立语言体系和街道的期望似乎产生了矛盾,沿街建筑立面难以呈现出本身的风貌,整个街道面貌也发生着秩序的改变。因此,处理好沿街建筑的立面问题,就成为城市街景 整治改造中关注的一个重点。 一、文化背景分析 城市文化决定着一个城市市民的行为方式与城市建设特色。但这并不是说城市建设中必须一味的复古,而是要创造古代文明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充满活力的国际化、现代化文明古都。城市规划建设中也充分体现了传统与现代双重文明交融的特征,城市空间格局的确定也贯彻了保护古城传统形态,向新区疏解功能及人口的理念,将老城人口的疏解与新区功能的完善相结合,彰显城市文 化特色。 二、沿街建筑现状问题分析 (一)沿街建筑外立面广告杂乱无章 无序的广告会给人们视觉上的混乱和心理上的烦躁。在现今充满商业竞争的时代,任何商品都想突出地表现自己,以引起人们的关注而争取更多的利益。于是,铺天盖地的广告纷至沓来,不断地侵占着街道空间,也侵占着精心设计的沿街建筑立面。同时,由于广告设计、建筑设计、城市设计之间的“松散性”,大量的广告设计与沿街建筑的造型语言不能很好地和谐出现。店小招大、多层多招、设施重叠、密度过大。这些广告的随意无序存在,无形中在改变着或破坏着原有的沿街建筑立面形象,更影响着城市街道空间印象。 (二)沿街建筑立面本身设计缺乏整体规划设计 尤其是墙面,缺乏色彩规划、文化特色设计等。我们知道,色彩是所有造型中最容易创造气氛和表达感情的要素之一,利用色彩可以打破单调、呆板的格局,产生体量、体块的对比,丰富建筑造型的效果。同时,利用本地文化元素更是传递历史信息和展现城市特色的重要手段。城市的街道正是因为沿街建筑立面有了文化特色设计而让人们难以忘怀的。然而,在许多的沿街建筑立面中,虽然说已经开始注重沿街建筑夜景的设计,多少可以弥补色彩设计的不足,但面对白天的沿街建筑立面,相关的色彩规划设计却是很少,至于说文化特色设 计,在沿街建筑墙面更是不足。

论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一)

论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一) 内容提要 审判监督程序是独立于审级之外的一种重要的程序制度,它不是每一案件必经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又叫再审程序。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争议最大的一个程序,本文拟对其基本制度及缺陷加以阐述并提出一些改进思路。 首先丛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入手,给出定义,阐述了定义的三大特点:(1)审判监督程序具有补救的性质。(2)审判监督程序是由特定主体提起的。(3)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再审的原因是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同时从三方面区分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不同之处。 其次阐述审判监督的条件、主体、审判及存在的问题:再审必须是由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和人员提起;再审必须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按照再审程序提起再审,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错误的补救程序;再审必须是针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起。主体分别为:人民法院再审;检察院抗诉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再审案件的审判:裁定原判决终止执行;按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当事人申请再审难;有些案件反复再审影响了裁判的稳定性;法律规定太笼统难以操作;违背两审终审原则;审级安排不合理,原法院不应再审;未审选定,本末倒置。 最后笔者写出了一些关于再审制度的的想法:正名。即将审判监督程序改名为再审程序;更新我国立法指导思想;严格再审事由;取消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取消检察院抗诉再审;坚持法的安定性和程序公正原则,放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思想;确立再审上诉制度。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1、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判决确定后,因有法定事由而提出重新审判的程序。所以,审判监督程序是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之外的,不增加审级的一种救济程序,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审判监督程序具有补救的性质。这就是说,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并不是审理第一个案件所必经的程序。只有在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进行再审的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从诉讼阶段来说,也不是每一个案件的审理都必须经过的诉讼阶段。对那些没有必要再审的案件,就不经过这一特殊诉讼阶段。第二,审判监督程序是由特定主体提起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案件再审的,有人民法院(包括原审人民法院的院长,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有当事人申请,也有人民检察院起诉。除此以外其他任何人,任何机关都无权提起再审。第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再审的原因是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其判决,裁定不论是第一审人民法院还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并且确有错误。 2、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不同 首先,两者提起的主体、时间和对象不同。二审程序是由当事人提起上诉开始的,而再审程序,除了因当事人根据法定理由申请再审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起和发动再审程序。从时间上说,二审程序规定上诉人必须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作出后分别在十五天和十天限期内提出,超过上诉期限即丧失了上诉的权利。而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期限内,都可以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发动再审,则不受两年时间的限制。其次,两者程序的性质,提起的理由和审理的程序不同。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二审程序是当事人提起上诉后的必经程序。而审判监督程序不是诉讼的必经阶段,不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不具有审级的性质,只是为纠正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决而规定的特殊诉讼阶段和补救程序。第三,两者发起程序的理由不同。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理由没有限制,而提起再审的理由则有限制,必须有法律规定的错误才能提起再审。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2019年司法《刑事诉讼法》预习知识点:重新审判的程序

2019年司法《刑事诉讼法》预习知识点:重新审判的 程序 (一)再审和提审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重 新审判有再审和提审两种情形。 再审是指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再审决定或者再审 指令对案件重新审判的程序。人民法院实行再审,理应严格遵守刑事 诉讼法的相关规定:(1)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理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实行。原来审判该案的合议庭成员,理应回避。(2)原来是第一审案件,理应依照第一审程序实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能够上诉、抗诉;原 来是第二审案件,理应依照第二审程序实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 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提审是指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 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接受同级人民 检察院的再审抗诉后,直接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并组成合议庭对案 件实行审判的程序。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理 应依照第二审程序实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以外,人民法院理应制作再审决定书。 (二)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与不得加重刑罚的情形 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水平的再审案件,能够不开庭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 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理应派员出席法庭。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 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能够不出庭参加诉讼。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 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三)开庭前的工作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理应实行下列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再审决定书、申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日前,重大、疑难案 件至迟在开庭60日前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3.将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 人(原审上诉人),告知其能够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为其指定承担法律 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4.至迟在开庭15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60日前,通 知辩护人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5.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6.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 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7日以前送达; 7.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7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控辩双方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人民法院通知开庭之日前,能够提交新的证据。开庭后,除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有利的外,人民法院不再接纳新证据。

民事案件审判程序

民事案件审判程序

民事诉讼审理程序概况 法院在开庭审理民事案件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审判长要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第三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 二、法庭调查。主要是当事人陈述和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法庭调查的基本顺序是:第一,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的陈述;第二,证人到庭作证;第三,鉴定人到庭;第四,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第五,勘验人到庭。 三、法庭辩论。指在合议庭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事实和证据及法律依据,阐明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进行言词辩论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 四、合议庭评议。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休庭,由全体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评议不对外公开,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应当制定笔录,对不同意见也必须如实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及书记员签名。五、宣读判决。合议庭评议后,审判长应宣布继续并宣读判决。如果不能当庭宣判,审判长应宣布另定日期宣判。 下面为详细程序: 一、开庭 1、宣布开庭。 1.1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住所地(是诉讼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住所地;是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被告(或被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 1.2 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2、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 3、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 二、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 一由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上诉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二由被告(或被上诉人)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作答辩; 三由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陈述(或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 2、当事人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上诉请求),审判长应询问被告(被上诉人要求当庭审理或在15天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被告(被上诉人)是否同意当庭审理? 3、当事人举证程序和要求: 先由原告(上诉人)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由被告(被上诉人)进行质证。

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

蚁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 薀一、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之间的区别 莆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尽管有上述的相同之处,但二者之间的差别也是非常明显的,或者说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 蚂1、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的主体不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引起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有四类: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同级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诉讼当事人。概括起来启动再审的主体就是三类,一是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依法律规定是一类,因为本院院长和本院审判委员会都具有审判监督权。但院长只是发现并提交审判委员会会讨论,是否决定再审和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再审的裁定书的是本院审判委员会,而不是院长个人,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完全可以代表人民法院)。二是人民检察院,三是当事人(现实中还有一类法律没有规定的主体,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的批转,通常为:“根据某某的多次申诉,法院应酌定是否立案复查。”一般称作交督办案件)。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是民事再审程序。通常的做法是分为因行使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和因行使申请再审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两种。启动主体的明显差异,使得法律规定也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 莃2、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的目的不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而引起的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错误裁判,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有的学者还认为,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是从“社会本位”出发,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利益。而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而引起的民事再审程序是为了达到诉上利益和实现民事权利和义务的重新调整和分配。是以寻求法律上的最后救济为目的。楚雄州法院系统2007年到2009年三年间共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345件,我们对其中法院决定审理的29件案件进行了逐一分析,发现要求启动再审的目的都是希望实现民事权利和义务的重新调整和分配。其实,从两者的语义上也应看出目的的不同,“审判监督”顾名思义,就是审判之监督,再审仅仅是达到监督目的的手段而已。 荿3、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的法律效力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是“当然的启动”,法院可以主动发动再审,撤销其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不仅上级法院可以通过再审撤销自己的判决,原审法院也可以通过院长发现再审撤销自己的判决。检察机关同样可以通过抗诉主动发动再审,法律的规定使法院和检察院在此点上表现得非常默契,是逢抗必再审。而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当事人启动再审是“可能的启动”,其申请再审成功以否取决于人民法院的决定或指令。法院和检察机关发动再审无期限的限制,使得法院和检察机关只要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无论过多长时间都可以发动再审,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是二年(特殊情况下是二年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特殊情况

关于建筑改造的思考

关于建筑改造的思考 摘要: 在经济文化不断加速变革发展的今天,建筑物作为耗费大量社会财富的物质与精神成果,不可能像一般商品一样实现与人们需求变化相符合的高频率的更新换代,因而对既有建筑进行改造成为解决这一矛盾的必要及行之有效的手段。 本文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总结出几种不同目的的改造类型,包括:一、使用功能变化。二、城市对立面形式的新要求。三、节能环保的新要求。四、其他原因造成的改造需求。针对以上几种各类的改造项目,本文结合成功的改造案例,从分析原有建筑文化内涵、结构类型、材料、空间、环保节能等方面入手,尝试梳理出建筑改造的一些基本处理手法,以抓住主要矛盾,处理好新与旧之间的结合关系。 最后,本文着重介绍了两个本人参与实际项目。一、山西大同中国银行立面改造:主要分析该项目在面对结构、经济性等设计限制条件时,如何利用新旧材料关系,整合原有的建筑体量,挖掘出建筑文化内涵。二、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旧病房楼改造:主要介绍该项目在改善原有空间物理性能指标,拓展使用功能,挖掘原有空间潜力等方面的探讨。并分析了新的使用要求与医院整体运营相衔接,以及施工与使用同时进行等问题的解决方法。 “旧建筑的改造是一种利用性改造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所谓利用性是指关注对旧建筑注人新的活力,使建筑空间能够适应新的使用功能,赋予其新的生命让它成为城市建设中的新兴奋点,它是一种积极的、动态的保护与改造[ 韩巍.旧建筑改造中的低技术建造,南京艺术学院学报,2007.01 ]”。这种旧建筑改造的理念与简·雅各布斯所赞同的旧建筑与城市的共存思想,与社会生态思维,以及我国当今社会所倡导的集约、生态、可持续发展等理念无不契合。因而,旧建筑改造越来越成为中国建筑师所必须思考和面对的问题。 在我国,对于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改造对象往往比较重视,而对于大量性的一般旧建筑改造往往缺乏关注。而在社会建设实践当中,这些大量性的一般旧建筑改造却是影响城市发展整体动态平衡的主要因素。一般而言,按照改造目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改造类型: 由于使用功能变化引发的改造活动。这种改造活动需要对原有的布局、设施、甚至结构都进行重新设计。往往更需要重视内部空间的破、立关系,同时由内及外的对周围环境和时代特征加以把握。如北京大学图书馆的旧馆改造中,设计者

一般民事诉讼流程(1)

民事诉讼流程 一、如果是作为原告,第一步是立案,确定好管辖的法院,准备好立案的材料。 1、材料如下: 1)、起诉书,具体内容参考网上的模板,原被告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什么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大致描述一下事实和理由,这里要注意2点,一是管辖的法院有争议的,可以先不填写,确定法院能受理后再填写,二是日期可以先空着,理由同上。 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原告是企业的话,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 3)、被告如果是企业的话,有的法院要求提供一张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是否存在,不同法院的规定不同,有的法院要求提供的是加盖工商局印章的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有的法院同意使用网上查询的书面信息,可以上当地的工商局红盾网查询,去法院立案之前可以事先询问一下 4)、证据的复印件,如果证据较多,可以单独列一份证据目录 5)、如果聘请了律师,还须提交一份民事委托书 注意事项:1)、如果是离婚案件,还要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2)、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的份数是被告人数+1,可以自己单独打印一份留用。 3)、证据原件由当事人保管,律师只保留复印件,证据最好复印2份,一份交法院,一份自已留用。 4)、立案时,可以当事人本人去,或者委托律师去,本人去,民事委托书可以先不提交,等开庭时提交 5)、每个法院立案时间不一样,尤其是下午时间差别很大,周五下午一般不立案,年底要审结一些案件,一般也不立案了,所以一定要注意立案的时间。 2、法院如果审核通过,可以受理,就会给当事人开诉讼费的发票,去收费处交费,如果不涉及财产,诉讼费不会很贵,涉及了财产,按相关规定计算,诉讼费的计算可以上网参考专门的诉讼费计算器,法院的收取方法也不同,有的是全额收取,有的是收取一半,这个也要事先问清楚,因为只有顺利交费,才能继续办理受理的手续。 3、交费完毕,法院会让你填写立案的受理通知书,一张是原被告的信息,一张是证据,一张是受理告知书,一张是诉讼材料,告知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完成上面的3步,立案阶段就结束了。 第二步,法院将案件分配到不同法官的手上,法官会告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间会另行通知,在这个阶段,是双方提交证据和书面答辩的阶段,这时可以委托律师前去查阅对方提交的证据和答辩状,为开庭做准备。 第三步,法官通知开庭的时间,双方出庭,进入实体审理的阶段 1,法官核实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双方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有第三人的,核实第三人的情况。开庭的时候原被告席位只能坐2人,其他人坐旁听席,离法官近的人为主要的发言人。法官宣读法庭纪律,告知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法官和书记员的基本情况,询问双方是否要申请回避。 2,开始法庭调查阶段,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有的法庭简化了这个阶段,如果和立案时提交的起诉书一致,则不用当庭宣读,然后法官询问诉讼请求,就起诉书中提及的问题询问原告,接着被告进行答辩,法官询问被告,这个阶段时间不会太长。 3、进入举证质证阶段,如果证据提交的太多,法官会要求休庭一会,让书记员先行输入证据信息。输入完毕程序继续进行,先提交原告的证据,交给被告一一质证,被告就证据的真

刑事诉讼法学综合练习题(十九)(附标准答案)

刑事诉讼法学综合练习题(十九)(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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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综合练习题(十九)(附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时,应当提交() A、原合议庭处理 B、执行庭处理 C、告申庭处理 D、审判委员会处理 2、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直接决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对象,只能是() A、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 B、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C、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错误裁判 D、本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错误裁判 3、对某县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已生效裁判,有权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是() A、与该县同级的人民检察院 B、该县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 C、该县人民法院院长 D、该县的上级人民检察院 4.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时,()。 A.应当由原合议庭审判人员审判 B.可以由原合议庭审判人员审判 C.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D.可以另行组成合议庭 5、某县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某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接受其抗诉的机关应当是() A、某县人民法院 B、某县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C、某县政府 D、某县的上一级政府 6、下列内容中,属于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不同点的是() A、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B、不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C、不受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限制 D、不受两审终审的限制 7、下列内容中,属于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法定理由的是() A、犯罪人对已生效裁判不服 B、被害人多次提出申诉 C、已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D、已生效裁判尚未交付执行 8、当事人对已生效裁判提出申诉后,原裁判() A、应当停止执行 B、应当变更执行 C、不能停止执行 D、可以停止执行 9、A市所属甲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可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是()。 A.甲县人民检察院 B.与甲县同级的乙县人民检察院 C.与A市检察院相毗邻的B市检察院 D.A市人民检察院 10、按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后,对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 A.应裁定驳回申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B.裁定发回重审 C.直接改判 D.应判决驳回申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二、多项选择题 1、中级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能有() A、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错误裁判 B、下级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错误裁判 C、与本院同级的检察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 D、上级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错误裁判 2、有权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有() A、省级检察院 B、地级市检察院 C、县级检察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 3、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 A、上级人民法院 B、上级人民检察院 C、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D、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4、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判有权提出申诉的人员包括() A、被害人 B、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C、被害人的近亲属 D、辩护人

民诉执行程序练习题

执行程序练习题 1.关于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民事审判程序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的程序,民事执行程序是实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 B.法院对案件裁定进行再审时,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C.民事审判程序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 D.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的继续 2.下列关于执行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执行程序都是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的 B.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C.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具有确定性和给付性的特点 D.具有执行力的裁判文书由作出该裁判文书的法院负责执行 3.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但有些情况下法院也可依职权进行。下列哪些生效法律文书可以由审判庭直接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A.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B.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民事制裁决定书 C.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D.以撤销或变更已执行完毕的法律文书为内容的新判决书 4.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刘某欠款本息共计22万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王某在3个月内向刘某分期偿付20万元,刘某放弃利息请求。案件经王某申请撤回上诉而终结。约定的期限届满后,王某只支付了15万元。刘某欲寻求法律救济。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只能向一审法院重新起诉 B.只能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C.可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和解协议 D.可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5.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关于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对下列哪些事项可享有异议权? A.法院对某案件的执行管辖权 B.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的合法性 C.执行标的的所有权归属 D.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中止的裁定 6.对于甲和乙的借款纠纷,法院判决乙应归还甲借款。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乙无现金,法院扣押了乙住所处的一架钢琴准备拍卖。乙提出钢琴是其父亲的遗物,申请用一台价值与钢琴相当的相机替换钢琴。法院认为相机不足以抵偿乙的债务,未予同意。乙认为扣押行为错误,提出异议。法院经过审查,驳回该异议。关于乙的救济渠道,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 B.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C.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D.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7.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

新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相关修订的理解与适用

新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相关修订的理解与适用 新民诉法修正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二0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通过,自二0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此次民诉法修改规范和完善了审判监督程序,涉及审判监督程序修订的法条主要集中在修正案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修改的范围包括:对申诉与申请再审的区分,公民申请再审的法院级别,申请再审事由的范围,申请再审的期限,生效调解书申请再审的规定,检察院抗诉及当事人申请检察院监督检查、提起抗诉,及裁定再审后的效力等相关方面的内容。今天,我就和大家讨论一下有关新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的修订。 审监程序在新民事诉讼法中的再次修订,是审监改革推进的成果体现。这次改革,使社会问题汇集到法院,再使法院问题汇集到审监,如果说二00七年民事诉讼法对审监程序部分的修订解决了申诉难、申请再审难的问题,那么二0一二年新民诉法对审监程序的再次修订,使得审判监督程序得到了全面的规范和完善。 一、从新旧法条对比看修订内容 1、新民诉法修正案第二十八条,将第一百一十一条改为第一百二十四条。修正案第二十八条,将第一百一十一条改为第一百二十四条,特别是第五项的修改:“(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此条修订,首先是将“按照申诉处理”改为“申请再审”,这就彻底将“申诉”与“申请再审”给区分开了,将“申请再审程序”从杂乱无章的“申诉”中独立出来,确立“申请再审制度”。其次,对于“生效的调解书”,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申请再审。其中的“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修改为:“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第二项修改为:“(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五项修改为:“(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2、新民诉法修正案四十三条,将第一百七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九十九条。

对“城中村”改造的思考

对“城中村”改造的思考 ——以xx村为例

中文摘要 城市化的进程使原来周边的农村渐渐融进城市的规划之内,这些农村被重新规划建设成为城市的一个组成部分,形成了“城中村”。郑州市的发展同样伴随着许多“城中村”的出现,在这些“城中村”出现了一些过去城市和农村都没有的新问题。郑州市xx区xx村就是其中的一个代表。xx村在新村建设的转变过程中,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发放、村民民主参与、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等问题同时出现,这些成为“城中村”改造好坏的关键所在。怎样解决好这些问题,对于新农村建设中“城中村”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城市化、xx村、城中村改造

1.引言 城市化的发展影响着郑州市周边各区农村经济的转变,农村原来的经济生活模式急需转变,“城中村”改造是近些年政府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的一项新举措,不少城市周边的农村通过“城中村”改造实现了本村的城市化,使本村村民走上了富裕之路。但城市文明与都市文明的冲突使得许多问题不断的显现出来,农村原来的生活方式、管理体制、经济模式显现出来的滞后性和不和谐性表现出来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城中村”如何适应城市的快速发展,改造成为城市社区,是现代化城市管理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笔者现以河南郑州市xx区xx村改造为例,对郑州市城中村改造作一探究。 2. 郑州市及xx村“城中村”改造基本情况 2.1 “城中村”及其形成的原因 2.1.1 “城中村”的含义 所谓“城中村”,是指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进程中,由于农村土地全部被征用,农村集体成员由农民身份转变为居民身份后,仍居住在由原村改造而演变成的居民区,或是指在农村村落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农村土地大部分被征用,滞后于时代发展步伐、游离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的农民仍在原村居住而形成的村落,亦称为“都市里的村庄”。通常所说的“城中村”,仅指在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位于城区边缘农村被划入城区,在区域上已经成为城市的一部分,但在土地权属、户籍、行政管理体制上仍然保留着农村模式的村落,又叫做“都市乡村”。 2.1.2 “城中村”形成的原因 探究“城中村”出现的原因,在于“城中村”形成和发展的特殊性。从“城中村”的历史变迁中不难发现“城中村”形成的主要原因: 从客观上来说,是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的结果。改革开放的20多年中,城市化的进程加速发展,我国的城市数目从1978年的320个发展到现在的662个。城市建成区面积也由3.6万平方公里扩大到9万多平方公里。城市的快速发展,需要通过征收周边农村的耕地获得扩展的空间。耕地被征收了,当地的农民,却仍然留在原居住地,并且保有一部分供他们建房居住的宅基地。一场“城市包围农村”的运动发生了。村庄进入城市,形成了“城中村”。 从主观上来说,是我国城乡二元管理体制及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结构所造成的,这也是深层次的制度原因。所谓城乡二元管理体制,是指“城市”和“农村”分属不同的管理模式,二元所有制结构是指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制度。而在一些“城中村”内形成了以城市与农村“二元所有制结构”并行存在、共同发挥作用的“边缘社区”特征。从个体理

(完整版)民事诉讼流程图

民事诉讼流程图 一审 起诉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不符合立案条件 裁定不予受理 裁定驳回起诉 不服 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 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达成调解协议 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 向法院告诉庭提出再审申请 未达成调解协议 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同意判决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 向法院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5日内法院向对方当事人

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15日内进行答辩 二审审理 维持原判 改判 发挥重审 宣判后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如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二审 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 上诉的裁定: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上诉的判决 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5日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8〕14号 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

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或者其他材料不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再审人补充或改正。 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后五日内完成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等受理登记手续,并向对方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及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第十条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审判监督程序题库1-1-8

审判监督程序题库1- 1-8

问题: [单选]A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该案经B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判决生效后,被害人某甲不服,提起申诉。如果判决确有错误,下列哪一司法机关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A.A市检察院 B.A市中级人民法院 C.B省检察院 D.B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题考查提起再审的主体和理由。《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中,该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经B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因此,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最后判决的机关是B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可知.B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同时,B省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即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问题: [单选]某故意杀人案,经过一审、二审后,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真凶出现并供述了杀人的全过程,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下列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表述错误的是:() A.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B.本案审判监督程序应该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 C.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D.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应当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本题考查再审的审理。《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所以AB选项正确。另外,依据再审相关规定,下列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3)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本题属于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所以C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所以D选项错误,错在"应当"上,应该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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