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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备案287号文件

长建安监[2009]3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的通知

在长各施工、监理企业,市站各监督科,各县(市)、区安监站:为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及使用管理,规范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注销程序,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及省、市相关规定,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落实。

1、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管理。自2010年1月15日起,凡未办理备案登记的设备,不得在我市建筑施工现场使用,各级监督机构不得办理设备的使用登记手续;外市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本市使用的,应当持备案证明和备案牌到工程项目所在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2、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的管理。凡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司出具的业务联系人委托函等来我站进行登记。自2010年1月1日起,凡未进行登记的安拆单位,不得在我市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安拆活动。

3、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的管理。工程项目的同一台设备的安装、拆卸、顶升、加节、附着,应当由同一个安拆单位负责实施。使用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加节、附着、拆除前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项目所在安全监督机构,按规定提交经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相关资料。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及审查合格资料的要求对设备的安装、拆除、顶升、加节、附着进行现场管理。设备安装、顶升、加节、附着后必须由租赁、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安全监督人员应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拆过程的监管。

4、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登记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必须经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及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使用单位进行使用登记时,租赁合同、检测报告上的出厂编号、备案编号、设备型号等相关信息必须与备案证明相一致,符合使用登记条件的,发放使用登记证,逾期未取得《使用登记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5、使用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到使用登记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收回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证明。凡未办理注销手续的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下一工地不得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6、市安监站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情况、安拆单位登记情况、

设备使用登记情况在长沙建设工程《安全简报》和长沙市建筑工程安全监察站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5f17989742.html,)上进行公示,县(市)、区安监站应及时查询相关信息,并建立设备使用登记查询信息平台。

附件一:长沙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

附件二:长沙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附件三:长沙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注销表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抄报:省质安总站、市建委、市安监局、陈鲁青主任、杨志坚副主任

长沙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

长沙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长沙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注销表

长沙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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