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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公民基本权利课堂练习题

宪法公民基本权利课堂练习题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1、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遭受自然灾害时有获得物质帮助权

B.我国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出版自由也被剥夺

C.我国公民有信仰宗教与公开传教的自由D.我国公民有任意休息的权利

2、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劳动、受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B.休息权是全体公民

C.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权D.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3、根据《宪法》规定,下列哪些权利是公民享有的监督权?

A.罢免权B.集会、游行、示威自由C.批评和建议的权利D.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4、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侵犯公民住宅的行为?A.非法侵入公民住宅B.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C.非法买卖公民住宅D.非法出租公民住宅

5、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下列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中,哪些不属于公民可以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的权利

A.受教育权B.财产权C.继承权D.劳动权

6、我国最早写人格尊严内容的宪法是哪一项?

A.1954年宪法B.1975年宪法C.1978年宪法D.1982年宪法

7、迄今为止,我国现行《宪法》共经历了四次修订,其中,哪次修订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

A.1988年宪法修正案B.1993年宪法修正案

C.1999年宪法修正案D.2004年宪法修正案

8、下列属于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内容的有

A.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B.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C.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D.国家保障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干部

9、甲某因犯罪被剥夺了政治权利,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哪些?A.甲某不再享有科学研究的自由B.甲某不再享有艺术创造的自由

C.甲某不再享有出版著作的自由D.甲某不再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10、根据我国《宪法》制定的《劳动法》规定,我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可以不超过下列哪些法定时间的工作的制度?

A.48小时B.40小时C.44小时D.46小时

11、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包括哪些?

A.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B.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C.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D.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2、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人可以具有中国国籍?

A.赵某,出生于祖国内地,父亲为美国公民,母亲为中国公民

B.钱某,出生于法国,父亲为中国公民,母亲为日本公民

C.孙某,出生于柏林,父母双方均为中国公民,1980年移民德国,定居柏林(德国采用出生地主义的国籍原则)

D.李某,出生于中国,父亲为无国籍人,母亲也国籍不明

13、下列哪几项是正确行使政治自由的表现形式?

A.张某系政法大学教授,向报社投稿表达自己对人大制度的见解

B.王某将含有色情的文章邮寄给某报社要求发表

C.某大学学生社团为表达对北京市申办奥运成功的欣喜之情在某区广场进行演讲

D.我国某公司为业务发展需要决定成立集团

14、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其含义包括下列哪一或者哪些?

A.禁止非法搜查公民住宅B.禁止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C.未经法律许可或公民同意禁止随意进入公民住宅D.禁止侵占、损毁公民住宅15、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哪一或者哪些机关可以依法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

A.公安机关B.检察机关C.审判机关D.安全机关

《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一、公民的条件只有一个,有国籍就是公民。国籍的取得通常有两种方式:出生国籍,是指因出生取得国籍;继有国籍,是指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出生国籍可以依据三种原则:出生地主义原则、血统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与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继有国籍,自愿的基础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在中国居住的或有其他情况的可以依法取得中国的国籍。 二、公民与人民的区别,一般了解即可。 三、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以往的宪法都是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这一章放在国家机构后面,82年宪法把它放在了前面。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条文,几部宪法不同,82年宪法规定了一些新变化,如增加了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 一、公民和国籍 (一)公民。 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我国从1953年选举法开始,采用“公民”取代了“国民”的称谓,1982年宪法明文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判断一个人是否是公民的唯一标准就是是否具有该国的国籍,除此,并无其它的资格限制。 (二)国籍。 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一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它就通常被认作是该国的公民,就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另外,该国对侨居外国的本国公民有义务给以外交保护,并有义务接纳他回国。 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出生国籍是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各国采取的立法原则不一,有的采用血统主义,有的采用出生地主义;有的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方式。既有国籍是因加入而取得的国籍,一般存在两种方式:①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取得;②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的出现而取得,如跨国婚姻、收养、领土转移等而取得新国籍。 我国国籍法在出生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避免无国籍和多重国籍现象的产生。对于继有国籍,也规定了一定的前提和条件,以及申请手续。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申请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最后的批准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公民与人民 在我国,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是:①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人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现阶段,人民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②范围不同,我国全体公民的范围要比人民的范围广,公民中除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③后果

第二章浅谈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浅谈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基本权利的概念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是一国权利体系的基础;是稳定的权利体系;在一般情况下具有不可转让性;具有综合性。 基本义务的概念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公民对于国家的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它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对国家来讲,公民的基本义务就是国家的权利,国家有权要求公民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特定主体权利的保护;监督权。我国公民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纳税和其它义务。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广泛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

务的一致性。 公民和人民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一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他就通常被认为是该国的公民,就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取得国籍的方式:一种是出生国籍,即因出生而取得国籍;一种是既有国籍,即因加入而取得国籍。在我国,“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是:1、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人民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2、范围不同。我国公民的范围较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公民中除了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3、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4、一般而言,公民所表达的是个体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概念。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具有广泛性 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权利自由,体现着民主的性质和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社会主义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人民,广大人民享广泛的权利自由,能够通过各种途径"当家作主",享受各项权利自由,行使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社会主义民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本质

论中国现行宪法之公民基本权利

论中国现行宪法之公民基本权利 山东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思政一班叶玲慧 内容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公民也越来越深刻体会到宪法所赋予给自己的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因此不断加强和完善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体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一些案例对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存在的问题做出了简要的分析,提出一些应当纳入宪法之中的一些权利。 关键词 宪法尊严权利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现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自由公民的大宪章。宪法规定的权利叫基本权利,它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是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最主要、最根本和不可缺少的权利。这些权利理应也必须得到充分的保障,否则将对宪法的权威以及尊严造成极大的挑战。同时也会阻碍我国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目前我国现行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不够周密,体系也不完备,许多基本的公民权利并没有被列入宪法典之中,虽经多次修宪但始终为能触及筋骨。所以针对一些案例,对此问题做出一些分析。 首先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采用的是列举的方式,使公民基本权利的种类更明确,保护起来更方便,可以根据宪法进行立法或者直接适用对基本权利加以保护。但是,由于历史和社会现实等原因,

我国宪法对基本权利种类规定还有不足之处,与其他国家宪法和世界公约相比,我国宪法对一些基本权利还没有规定,因此在宪法中增加一些公民基本权利很有必要。记得2009年十大宪法案例中有个“躲猫猫”事件。大致是说24岁的玉溪北城镇男子李乔明死在了看守所,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晋宁县公安机关对此事件的解释是,李乔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结论遭网民一片质疑,后经调查系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对于这件事,可以反映出一系列宪法本身存在的漏洞。第一,是关于人犯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权利的保障,包括宪法保障、法律保障。因为根据《看守所条例》的规定,看守所仅仅是依法羁押人犯的机构,它的任务就是羁押并且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人犯一旦进入看守所以后,他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等等都应该受到保障。李荞明仅仅是一个犯罪嫌疑人,即使法院宣告他有罪,他的生命权、健康权仍然要受到保障,而保障人犯的生命权是监管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宪法》第38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人格尊严权存在具有普遍性,不能因为公民触犯了法律而丧失,也就是说即使是罪大恶极的犯罪人也不能够剥夺其基本的人格尊严权,然而李荞明只是受犯罪嫌疑暂时被羁押而已,他涉嫌盗伐林木的行为是否确实构成犯罪都没有确定,却遭到了非人的待遇,乃至死亡,其依据宪法所享有的人格尊严,已经在“躲猫猫”事件当中被践踏殆尽。按照云南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的说法,李荞明是被看守所的一个牢头、狱霸,以玩游戏的名义殴打致死,《看守所条例》明文规定,看守所里,有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该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怎么会出现严重的伤及、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游戏呢?所以其中反映出坚守工作中暴露的一些问题,其中一个集中的问题是政府的责任担当。比方说,管理层的疏松,以及玩忽职守,基宁咸看守所的管理既不严格,也不文明,而且漏洞很多,缺乏人性化的管理,助长了牢头狱霸的这

结合实际谈谈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重点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特定主体权利的保护;监督权。我国公民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纳税和其它义务。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广泛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具有广泛性 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权利自由,体现着民主的性质和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社会主义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人民,广大人民享广泛的权利自由,能够通过各种途径 " 当家作主" ,享受各项权利自由,行使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社会主义民主"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的本质属性,决定了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自由的规定具有广泛性。这种广泛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享有基本权利自由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我国公民权利自由的广泛性,首先表现在享受公民权利自由的主体极其广泛。在我国,被依法剥夺部分公民权利自由的公民,只是极少数,绝大多数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自由。 在政治权利方面,据统计,我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占 18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 99.97%,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到千分之一。剥夺政治权利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必须经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才能适用。没有被适用该附加刑的被关押的罪犯,其在服刑期间,仍然享有选举权。 在人身自由方面,据统计,到 1994年底,我国监狱在押犯总数为128.7万人,仅占全国人口总数的万分之十点零七,比某些西方发达国家(万分之五十六点

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的方式有哪些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哪些

---------------------------------------------------------------范文最新推荐------------------------------------------------------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哪些 公民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下面是查字典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 1 / 8

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

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公民权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通常由宪法加以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广泛性、平等性、真实性以及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一国宪法确认的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人身等方面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资产阶级国家称为人权、公民权。公民权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通常由宪法加以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广泛性、平等性、真实性以及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侵权表现形式 《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就要消灭特权。特权是公民平等权可能被侵犯的主要表现。有的干部自视为不受法律的约束的“特殊公民”,他们不但不守法,而且还以权谋私,徇情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者。由于他们地位的特殊性,公民误认为他们有些特权,不敢问,甚至侵犯自己合法权益也误认为应该如此。事实上,公民权利是平等的。一个人无论职位高低,都要遵守和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有的妇女在家庭关系上不能获得与男子平等的地位和权利,而处于男尊妇卑的地位,她们在家庭重大事项中没有发言权,经济上没有掌管

和使用权。她们有的甚至成为只有干活的义务而不能享受平等权利的“奴隶”。 在遗产继承上,女儿往往没有得到与儿子同等份额的遗产继承,甚至被剥夺了继承权。有的人认为,嫁出去的女如泼出去的水,没有继承权。 在一些农村,妇女不能同男子一样平等地分得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 在一些工作、企事业单位中,女职工不能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干同样的活,所得工资和奖金却要少些。在一些单位,裁员下岗时,往往女职工被裁员下岗得多些。如此等等。 上述些情况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利。 因此,公民在平等权被侵犯时,要懂得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宪法公民基本权利课堂练习题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1、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遭受自然灾害时有获得物质帮助权 B.我国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出版自由也被剥夺 C.我国公民有信仰宗教与公开传教的自由D.我国公民有任意休息的权利 2、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劳动、受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B.休息权是全体公民 C.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权D.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3、根据《宪法》规定,下列哪些权利是公民享有的监督权? A.罢免权B.集会、游行、示威自由C.批评和建议的权利D.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4、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侵犯公民住宅的行为?A.非法侵入公民住宅B.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C.非法买卖公民住宅D.非法出租公民住宅 5、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下列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中,哪些不属于公民可以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的权利 A.受教育权B.财产权C.继承权D.劳动权 6、我国最早写人格尊严内容的宪法是哪一项? A.1954年宪法B.1975年宪法C.1978年宪法D.1982年宪法 7、迄今为止,我国现行《宪法》共经历了四次修订,其中,哪次修订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 A.1988年宪法修正案B.1993年宪法修正案 C.1999年宪法修正案D.2004年宪法修正案 8、下列属于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内容的有 A.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B.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C.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D.国家保障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干部 9、甲某因犯罪被剥夺了政治权利,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哪些?A.甲某不再享有科学研究的自由B.甲某不再享有艺术创造的自由 C.甲某不再享有出版著作的自由D.甲某不再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10、根据我国《宪法》制定的《劳动法》规定,我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可以不超过下列哪些法定时间的工作的制度? A.48小时B.40小时C.44小时D.46小时 11、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包括哪些? A.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B.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C.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D.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2、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人可以具有中国国籍? A.赵某,出生于祖国内地,父亲为美国公民,母亲为中国公民 B.钱某,出生于法国,父亲为中国公民,母亲为日本公民 C.孙某,出生于柏林,父母双方均为中国公民,1980年移民德国,定居柏林(德国采用出生地主义的国籍原则) D.李某,出生于中国,父亲为无国籍人,母亲也国籍不明 13、下列哪几项是正确行使政治自由的表现形式? A.张某系政法大学教授,向报社投稿表达自己对人大制度的见解 B.王某将含有色情的文章邮寄给某报社要求发表 C.某大学学生社团为表达对北京市申办奥运成功的欣喜之情在某区广场进行演讲 D.我国某公司为业务发展需要决定成立集团 14、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其含义包括下列哪一或者哪些? A.禁止非法搜查公民住宅B.禁止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C.未经法律许可或公民同意禁止随意进入公民住宅D.禁止侵占、损毁公民住宅15、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哪一或者哪些机关可以依法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 A.公安机关B.检察机关C.审判机关D.安全机关

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讲义)

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益。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 一、平等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内涵是,凡我国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公民的合法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违法犯罪行为也都同样地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二、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包括生存权和自由权。 (一)人身自由权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

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二)人格尊严 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 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三)住宅不受侵犯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 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政治权利和自由 包括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两方面: (一)政治权利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

法宣在线试题答案(宪法部分)

1、(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A.群众 B.人民 C.公民 D.国民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A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收起解析↑ 2、(单选题)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国家普及的义务教育是指()。 A.职业教育 B.高等教育 C.中等教育 D.初等义务教育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收起解析↑ 3、(单选题)下列关于平等权的说法错误的一项是()。 A.任何公民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B.平等权是我国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C.平等权禁止一切差别 D.平等权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收起解析↑ 4、(单选题)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利是指公民()。 A.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B.事实上平等 C.在立法上一律平等 D.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收起解析↑

5、(单选题)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B.休息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 C.劳动、受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D.公民在年老、疾病或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收起解析↑ 6、(单选题)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属于我国公民的()权利。 A.文化教育 B.人身自由 C.政治自由 D.社会经济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收起解析↑ 7、(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一项是()。 A.平等权 B.人身自由 C.依法纳税 D.宗教信仰自由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收起解析↑ 8、(单选题)下列关于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的说法错误的一项是()。 A.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传教自由 B.宗教信仰自由包括宗教活动自由 C.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D.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收起解析↑

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20170930讲义)

宪法规定得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一节公民得基本权利 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得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得基本权益。根据我国宪法得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得基本权利与自由包括: 一、平等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是我国公民得一项基本权利,也就是社会主义法治得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内涵就是,凡我国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与法律规定得各项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与法律规定得各项义务; 任何公民得合法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违法犯罪行为也 都同样地受到法律得制裁;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与法律得特权。 二、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就是公民享有其她权利得先决条件,包括生存权与 自由权。 (一)人身自由权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得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

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与以其她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得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得身体。” (二)人格尊严 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得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与诬告陷害。” (三)住宅不受侵犯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得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得住宅。” (四)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得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受法律得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得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得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得通信自由与通信 秘密。” 三、政治权利与自由 包括政治权利与政治自由两方面: (一)政治权利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年满十八周岁得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宪法学重要考点: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宪法学重要考点:对公民基 本权利的限制 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1、对基本权利的限制 (1)限制的方式 公民基本权利为宪法所保障、为国家公权所积极维护,但其地位的至高性并不意味着不受任何限制;宪政实践亦表明,基本权利的受制约性与基本权利的不受侵犯性相伴而生。对基本权利的受制约性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 ①内在制约 所谓内在制约是指基本权利相互之间的制约,即一种基本权利对另一种基本权利的制约,某一主体的基本权利对另一主体基本权利的制约。如言论自由权的行使,不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人格尊严等的侵犯,这是言论自由作为一种权利在本质上所必然伴随的制约。 ②外在制约 所谓外在制约是指为实现秩序、福利及公序良俗而对基本权利所必需设定的且为宪法价值目标所容许的制约。此处的“秩序、福利及公序良俗”可统称为“公共利益”。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公共利益原则是现代宪法权利配置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根据该原则,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运动中,公共利益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居于支配地位,个人利益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居于受支配地位;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在同一领域相遇时,个人利益应当服从于公共利益。 (2)限制的原则 ①法律保留 法律保留是以德国为主要代表的国家所奉行的一种基本权利限制制度,该制度强调任何情况下对基本权利的限制都必须以代议机关(国会或议会)通过的法律为准。 ②平等保护 平等作为宪法基本原则,在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立法中,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即立法主体在面对境遇相同的公民群体时,应当一视同仁,反对歧视,并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 二是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即立法主体在实施立法行为前,应进行充分的社会调查,考虑应当考虑的所有情况,区别对待不同的公民群体。 三是比例对待,即立法主体应根据不同情况的不同比重具体配置公民的权利义务。 ③比例原则 利益均衡要求立法主体在设定公民基本权利限制条款时,应对相互冲突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进行合理衡量,以作出选择判断;亦即既不能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过度侵害个人利益,也不能为保障个体私益而过度牺牲公共利益。 ④合宪审查原则 依据宪政一般原理,为恢复宪法秩序,在公共利益可能受到极大损害的情况下,可通过立法形式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但该限制必须在宪法的严格约束下进行,而不得规避宪法规范、宪法原则或宪法精神;如若公民认为自身基本权利受到了来自国家立法权的非必要侵害,即有权申请宪法审判机关对该立法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 2、紧急状态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从宪政的角度看,建立国家紧急权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保护社会成员的权利与自由,排除可能给宪法秩序和社会成员利益带来的各种障碍,维护并恢复宪法秩序的统一性。从本质上讲,行使国家紧急权的基本出发点是履行国家保障****的义务。因此,国家紧急状态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是一种手段或方法,限制本身不能成为一种目的。 首先,国家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的限制应基于宪法的规定与原则,合理地确立限制与保障基本权利的界限。 其次,国家紧急状态下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应具有合宪性。按照宪政的原理,为应付可能给宪法秩序带来的任何危害,但同时对限制的界限做出明确的规定。普通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是在宪法的严格约束下进行的。 第三,为了在秩序与自由、权力与权利之间寻找合理的界限,政府应在应急条件下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原则,防止因行政权的滥用而造成的权利侵害。

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与限制原则(一)

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与限制原则(一) “摘要” 现代法治社会,权力以权利为目的与归宿。不论是权力对权利的积极保护,还是权力对权利的消极限制,皆以人权保障为首要价值。国家基于对人性善恶、权利性质、公私权益的合理考量,获具限制公民基本权利之正当性;然循宪政一般原理,其亦需划定自身权力行使的合法维度;惟其如此,方能实现宪政、法治、人权的终极统一。 “关键词”基本权利基本人权权利限制人权保障 引言:人权·宪政 人权,即人之以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宪政,即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基石,以法治为基本原则,以限制政府权力为核心内容,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目的的政治制度或统治模式;人权与宪政紧密相连。“今天,作为许多国家宪法一部分的‘权利法案’,被恰当地描述成这些国家公民基本权利的清单。”宪政以人权为首要目标和终极价值,人权以宪政为最佳实现路径;宪政是人权的天然屏障,人权是宪政的必然归宿。被马克思誉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的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开篇即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者’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亦宣称:“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一切政治组合的目的在于维护人的天赋的和不可侵犯的权利。”宪政对人权的保护通常表现为权力对权利的积极关照,然而权力对权利的消极限制亦是宪政运行的常态。权力何以要限制权利,权力如何限制权利才称得上合法、合宪?权利限制与权利保障之间的界限如何划分?这既是每一个以民主、法治为权力行使准则的宪政国家亟待解决的瓶颈难题,也是每一位以国家公权为基本研究对象的宪法学者必须关注的学科焦点。在此,笔者欲以公民基本权利限制为切入点,运用法哲学等基本原理多层面地考究该领域权力运行的正当性根源及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逻辑起点:公民基本权利·基本人权 (一)公民基本权利=明示基本权利+推定基本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是指宪法所保护的公民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或利益,它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赋予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并构成公民维系自身政治、经济、文化地位所必须的权利基础。不少学者认为,公民基本权利即宪法所明文列举或确认的权利,不在宪法文本规定之中或未为宪法明示的权利不是公民基本权利。但事实上,立宪过程中,除了那些被统治者认为不符合本阶级利益而不予确认或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确认的权利外,还存在着某些公民基本权利应被宪法确认但实际为宪法所漏列的情形,由此就使得宪法权利推定成为必要。宪政经验亦表明,在欠缺权利普遍原则和权利推定原则的立宪模式中,国家权力的膨胀必将导致公民权利的极度流失或消减。因此,笔者认为,公民基本权利不仅包括明示基本权利,还包括推定基本权利。 1.明示基本权利:文本权利的宣告 作为一国公民,理应享有该国宪法明文列举的各项基本权利。如我国公民根据现行宪法第二章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平等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请求国家赔偿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宗教信仰自由,住宅安全,通信秘密与通信自由,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私有财产权等。在立宪主义国家中,明示基本权利主要通过个体权利、他人义务、政府义务三重规定得以确立,并由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力制约等宪法原则予以保障。应当说,明示基本权利体系于强化公民法治观念,提升政府责任意识发挥了不容抹煞的重要作用,是一国宪政实践不可或缺的制度性规范。 2.推定基本权利:现实权利的隐藏

试论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一)

试论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一) 【论文摘要】宪法的司法化对保护公民基本权利至关重要,是法治进程的必然要求。但宪法在我国仍被排除在司法领域之外。根据我国现行体制和宪法实施现状,比较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的宪法司法化进程应首先树立宪法权威,改变宪法观念,完善宪法的解释,建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负责处理宪法问题,逐步建立宪法法院和宪法诉讼制度,加强对人权的保护。【论文关键词】宪法宪法的司法化宪法的司法适用公民基本权利对于宪法司法化的涵义,主要有两种理解。一是认为“宪法司法化就是指宪法可以向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二是认为法院在司法审判中不直接援引宪法作为依据,而是对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和法规进行违宪审查。笔者认为,违宪审查在我国近期是行不通的。但是,宪法直接进入司法程序作为判决的依据使用就可以很好的避免违宪审查的缺陷,更直接的发挥宪法的作用。这正是第一个观点的内容,它指的是宪法的司法适用性,当宪法保护的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时,可直接以宪法为依据向法院起诉,法官也能依宪法审判案件。这是建立在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充分保障的宪政理念基础之上的。我国没有宪法司法适用的规定,宪法的实施仅局限于宪法监督。而我国在实践中形成的惯例是宪法不可以作为起诉的依据,也不能由法官在判案中直接适用,因此我国宪法的实施有名无实。 一、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在立法与实践中的现状 1.立法上,我国没有关于宪法司法适用的规定 我国宪法不能在审判及司法文书中作为依据使用源于我国的两个司法解释和行政诉讼法。1955年,新疆省就是否在刑事判决中援引宪法向最高院请示,最高院的答复是“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援用”,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开创的宪法不可被援用的先例。随后,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批复中表示:“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时,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均可引用。”1989年,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其中第52和53条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但是没有规定是否可以用宪法作为直接依据。这样,在我国就形成了不援引宪法判案的宪法惯例。 2.司法实践中,援用宪法审判的案件确有存在 尽管我国形成了不援用宪法判案的习惯,但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很多案件需要援用宪法来保护公民权利。于是有的法院打破惯例,大胆创新,山西闻喜县粮食贸易公司案、赵忠祥诉新华日报社案、齐玉苓案……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例要属齐玉苓案,它被称为我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八年前,齐玉苓案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3日公布了法释2001]25号《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它不仅维护了齐玉苓的合法权益,并且第一次体现了宪法在司法实践中被具体应用的主张,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齐玉苓案虽然在判决中援引了宪法,但笔者认为也并非真正的对宪法的直接适用,而是在向最高院请示以后,根据最高院的批复而适用的,宪法的适用不是一般规则。这就导致八年后的今天,与齐玉苓有相似遭遇的罗彩霞却得不到相似的判决结果。 2004年,湖南隆回县学生罗彩霞高考后,没有被任何高校录取,而她的同学王佳俊冒名顶替罗彩霞却被贵州师范大学录取。2009年,罗彩霞诉诸法律维权。本来“罗彩霞事件”完全可以依循“齐玉苓案”的先例来处理,然而,当年的《批复》已自2008年12月24日起以“已经停止适用”为由被废止了。最高院的这一举动不仅给罗彩霞案出了难题,更重要的是让讨论至今的“宪法司法化”也受到了质疑。有的学者认为,2001年的《批复》被废除意味着法院将不能援引宪法裁判。二、我国确立宪法的司法适用制度的必要性

论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论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现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自由公民的大宪章。宪法规定的权利叫基本权利,它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是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最主要、最根本和不可缺少的权利。这些权利理应也必须得到充分的保障,否则将对宪法的权威以及尊严造成极大的挑战。同时也会阻碍我国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目前我国现行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不够周密,体系也不完备,许多基本的公民权利并没有被列入宪法典之中,虽经多次修宪但始终为能触及筋骨。所以针对一些案例,对此问题做出一些分析。 首先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采用的是列举的方式,使公民基本权利的种类更明确,保护起来更方便,可以根据宪法进行立法或者直接适用对基本权利加以保护。但是,由于历史和社会现实等原因,我国宪法对基本权利种类规定还有不足之处,与其他国家宪法和世界公约相比,我国宪法对一些基本权利还没有规定,因此在宪法中增加一些公民基本权利很有必要。记得2009年十大宪法案例中有个“躲猫猫”事件。大致是说24岁的玉溪北城镇男子李乔明死在了看守所,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晋宁县公安机关对此事件的解释是,李乔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结论遭网民一片质疑,后经调查系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对于这件事,可以反映出一系列宪

法本身存在的漏洞。第一,是关于人犯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权利的保障,包括宪法保障、法律保障。因为根据《看守所条例》的规定,看守所仅仅是依法羁押人犯的机构,它的任务就是羁押并且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人犯一旦进入看守所以后,他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等等都应该受到保障。李荞明仅仅是一个犯罪嫌疑人,即使法院宣告他有罪,他的生命权、健康权仍然要受到保障,而保障人犯的生命权是监管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宪法》第38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人格尊严权存在具有普遍性,不能因为公民触犯了法律而丧失,也就是说即使是罪大恶极的犯罪人也不能够剥夺其基本的人格尊严权,然而李荞明只是受犯罪嫌疑暂时被羁押而已,他涉嫌盗伐林木的行为是否确实构成犯罪都没有确定,却遭到了非人的待遇,乃至死亡,其依据宪法所享有的人格尊严,已经在“躲猫猫”事件当中被践踏殆尽。按照云南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的说法,李荞明是被看守所的一个牢头、狱霸,以玩游戏的名义殴打致死,《看守所条例》明文规定,看守所里,有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该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怎么会出现严重的伤及、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游戏呢?所以其中反映出坚守工作中暴露的一些问题,其中一个集中的问题是政府的责任担当。比方说,管理层的疏松,以及玩忽职守,基宁咸看守所的管理既不严格,也不文明,而且漏洞很多,缺乏人性化的管理,助长了牢头狱霸的这种恶性事件的出现,而且据说牢头狱霸是我们国家监狱、看守所一个普遍的产物。同时按照《看守所条例》的规定,人犯

浅谈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1)论文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浅谈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1)论文 论文摘要:宪法的司法化对保护公民基本权利至关重要,是法治进程的必然要求。但宪法在我国仍被排除在司法领域之外。根据我国现行体制和宪法实施现状,比较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的宪法司法化进程应首先树立宪法权威,改变宪法观念,完善宪法的解释,建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负责处理宪法问题,逐步建立宪法法院和宪法诉讼制度,加强对人权的保护。 论文关键词:宪法宪法的司法化宪法的司法适用公民基本权利对于宪法司法化的涵义,主要有两种理解。一是认为“宪法司法化就是指宪法可以向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二是认为法院在司法审判中不直接援引宪法作为依据,而是对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和法规进行违宪审查。笔者认为,违宪审查在我国近期是行不通的。但是,宪法直接进入司法程序作为判决的依据使用就可以很好的避免违宪审查的缺陷,更直接的发挥宪法的作用。这正是第一个观点的内容,它指的是宪法的司法适用性,当宪法保护的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时,可直接以宪法为依据向法院起诉,法官也能依宪法审判案件。这是建立在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充分保障的宪政理念基础之上的。我国没有宪法司法适用的规定,宪法的实施仅局限于宪法监督。而我国在实践中形成的惯例是宪法不可以作为起诉的依据,也不能由法官在判案中直接适用,因此我国宪法的实施有名无实。一、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在立法与实践中的现状1.立法上,我国没有关于宪法司法适用的规定我国宪法不能在审判及司法文书中作为依据使用源于我国的两个司法解释和行政诉讼法。1955年,新疆省就是否在刑事判决中援引宪法向最高院请示,最高院的答复是“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援用”,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开创的宪法不可被援用的先例。随后,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批复中表示:“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时,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均可引用。”1989年,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其中第52和53条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但是没有规定是否可以用宪法作为直接依据。这样,在我国就形成了不援引宪法判案的宪法惯例。2.司法实践中,援用宪法审判的案件确有存在尽管我国形成了不援用宪法判案的习惯,但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很多案件需要援用宪法来保护公民权利。于是有的法院打破惯例,大胆创新,山西闻喜县粮食贸易公司案、赵忠祥诉新华日报社案、齐玉苓案……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例要属齐玉苓案,它被称为我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八年前,齐玉苓案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13日公布了法释[20XX]25号《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它不仅维护了齐玉苓的合法权益,并且第一次体现了宪法在司法实践中被具体应用的主张,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齐玉苓案虽然在判决中援引了宪法,但笔者认为也并非真正的对宪法的直接适用,而是在向最高院请示以后,根据最高院的批复而适用的,宪法的适用不是一般规则。这就导致八年后的今天,与齐玉苓有相似遭遇的罗彩霞却得不到相似的判决结果。20XX年,湖南隆回县学生罗彩霞高考后,没有被任何高校录取,而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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