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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司法考试民事法辅导: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则,对立法和司法均有指导意义。

(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这是《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的原则。

学习这一基本原则,应当掌握其含义。其含义是:

1.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和义务对等,不受其社会地位,以及是原告还是被告的影响。

2.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能够平等地行使其诉讼权利。

(二)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这是《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与中国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即中国法给在中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当事人以国民待遇。但是,如果外国法院对在外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中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诉讼义务予以增加的话,中国人民法院采取对等的做法。即你怎么限制我,我也怎么限制你。

同等原则是目的,对等原则是手段,是为了通过限制而取消限制。

(三)法院调解原则

这是《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的原则。

学习这一基本原则,应当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1.法院调解原则的含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原则有两个含义:

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与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二,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2.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法院调解应当贯彻自愿与合法原则,既不能强迫调解,也不能违法调解。

第二,法院调解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第三,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中不存在法院调解。

(四)辩论原则

这是《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辩论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学习辩论原则,应当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1.辩论的内容可以是实体上的,也可以是程序上的,还可以是适用法律上的。

2.辩论的方法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给当事人提供辩论的机会和条件。

4.一切证据材料,都要经过当事人的辩论和质证。否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五)处分原则

这是《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处分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学习处分原则,应当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处置的权利,既可以是实体权利,也可以是诉讼权利。而且,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是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来实现的。

2.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处分权,法院享有审判权。处分权和审判权的关系是:处分权制约审判权,审判权监督处分权。

3.处分原则贯穿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具体体现是:

(1)民事纠纷发生后,是否起诉,以及在什么范围内起诉,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2)诉讼程序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也可以对原告提出反诉;

(3)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法院调解;

(4)一审判决后,可以提起上诉;

(5)裁判生效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6)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撤回起诉、撤回上诉、撤回执行申请。

(六)检察监督原则

这是《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原则有以下两个含义:

1.检察监督的对象是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

2.检察监督的方式为事后监督。即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果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可以依法提出抗诉,要求法院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七)支持起诉原则

这是《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支持起诉原则,指对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有关单位可以支持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保护。

学习这一原则,需注意三个问题:

1.支持起诉的主体是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2.支持起诉的对象是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单位或者公民个人。

3.支持起诉的前提是受害人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起诉。

二、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审判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规程,包括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

(一)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指由若干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合议制度重点掌握合议庭的组成。

1.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方式,其一是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其二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

2.第二审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3.发回重审的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4.再审案件,由第一审法院审结,又由第一审法院再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由第二审法院审结,又由第二审法院再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由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

(二)回避制度

回避,即不参与审理活动,是为保障司法公正而设立的制度。

1.回避人员

包括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

2.回避的法定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回避的法定情形是: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3.申请回避的程序

(1)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法院接到回避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申请。

(3)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4.申请回避的效力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时停止参与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除外。

5.回避的批准权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三)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将审判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向群众公开的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公开是原则,但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宣判都应是公开的。

(四)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指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两审终审是原则,但也有例外情况。具体说来,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这一章涉及的重点法条是:

《民事诉讼法》第5、8、9、12~15、40、41、43、45~48、120条。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重点知识的记忆方法

(一)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的记忆方法

从以往司法考试来看,民事诉讼法一般有以下重点知识,各部分重点知识的记忆方法从实质上来看是一致的,即应采取理解记忆的方法,但针对不同部分,其具体记忆方法又存在一定区别。

1.主管与管辖部分。该部分知识的考查历来以法律规定的内容为主,可分为两种具体情况:

(1)可以采取直接记忆相关法律条文核心内容的方法,像主管、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中的一般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以及管辖权异议问题。例如关于移送管辖问题,《民事诉讼法》第36条以及《民诉意见》第34条和第35条作了规定,考生可根据这三条规定掌握以下几点:第一,移送管辖系人民法院的自我判断行为,即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没有管辖权,即可将案件移送给其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二,移送管辖的次数为一次,受移送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三,根据管辖恒定的原则,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以及行政区域变更的影响。

(2)需根据若干法律条文的内容总结记忆该部分法律规定的一般规律,如地域管辖中的特殊地域管辖问题,除《民事诉讼法》第24条至第33条对实行特殊地域管辖的九种案件分别作出规定外,还涉及到《民诉意见》中的相关规定。直接记忆法律条文内容不仅很困难,而且易忘记,因此,考生如能经过分析发现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两条基本规律,即:第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因海难救助费用和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除外。第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与案件事实存在密切联系或者行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例如,对于票据纠纷而言,因票据关系中最为重要的行为就是付款行为,故与票据纠纷最密切联系的自然是票据支付地等。那么再根据这两条规律记忆特殊地域部分的法律条文,不仅会感觉轻松一些,而且记忆的效果也会比较好。

2.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1)对于当事人部分而言,经常考查的题型就是请考生根据案例资料准确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对此考生需注意几点:第一,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点确定诉讼中的当事人,即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提起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为原告,与其发生法律关系的对方为被告,与其中一方当事人具有共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的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没有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二,掌握《民诉意见》关于法人、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的规定。第三,对于必要共同诉讼人,《民诉意见》第43条、第46条、第47条、第50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55条和第56条分别规定了九种具体情形,但经过分析可将必要共同诉讼人形成的学理原因归结为三点:即特殊身份关系、共同侵权或者共同危险行为、内部不可分合同关系可以导致必要共同诉讼人。第四,其他知识,如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与追加、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关系、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等,可采取直接记忆法律条文规定的方法。

(2)对于代理人部分,只要直接掌握法律条文对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的本人是否需要出庭等问题的规定即可。

3.民事证据部分。该部分内容有三种具体情况:

(1)基本无法律的具体规定,只能借助于对有关知识的理论理解来掌握。如证据的立法种类中书证、物证等在实际案例中的鉴别、证据的理论分类中本证与反证等的鉴别、案件中具体证明对象的确定等。

(2)直接理解记忆法律条文即可。如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依据的证据的法定情形、证人确有困难不出庭的法定情形、无需证明对象的法定情形、举证时限制度、二审程序与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具体情形等。

(3)需总结规律辅助记忆的内容。如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情形,考生根据《证据规定》第4条即可直接掌握,但对于具体案件究竟如何在原告与被告之间分配举证责任,直接记忆条文则很困难,考生可分析总结出以下规律:第一,举证责任倒置制度适用于侵权纠纷案件。第二,原告应当就其遭受侵权行为损害所依据的事实负责举证。第三,被告需要就自己的行为无过错、行为与原告损害事实之间无因果关系所依据的事实负责举证。

4.通常审判程序,即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该部分的考查很明显侧重于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需以法院行使审判权处理案件为线索将几个程序中的相关内容联系起来掌握。如从一审中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者驳回诉讼请求,到二审程序中的调解与裁判,再到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具体程序适用以及调解、裁判。

(2)直接理解记忆法律条文的有关内容。如普通程序中对起诉审查后的特殊处理、撤诉、缺席判决、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的法定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定情形、提起上诉的条件、对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与审理范围、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再审案件的程序、检察院抗诉的主体与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与范围等。

(3)需综合分析若干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并总结其适用特点从而记忆的方法。如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处理问题,不仅涉及到《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第154条关于对上诉案件的裁判问题,而且还涉及到《民诉意见》第182条、第183条、第184条和第185条关于对上诉案件的调解问题,那么究竟如何适用如此之多的法律条文?其实经过分析,考生只要从几点入手,就可掌握该部分条文的适用。首先,看当事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其次,结合一审判决看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如存在一审人民法院漏审或者漏判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问题,则涉及到《民诉意见》第182条的适用;如存在当事人新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反诉,则涉及到《民诉意见》第184条的适用。再次,如果有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情况,则涉及《民诉意见》第183条的适用。最后,如无上述情况,则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

5.民事执行程序。该部分内容较为简单,考生只要掌握有关执行的具体制度的法律规定即可,如执行管辖、执行救济、执行和解、执行措施、执行中止、执行终结等。

6.其他审判程序。即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该部分程序从以往的司法考试情况来看,一般主要围绕各程序中较为特殊的知识点考查相关的法律规定,如特别程序中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制度、选民资格案件中的申诉处理前置与起诉人起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中的代理人与鉴定问题、宣告公民失踪与死亡案件中的公告与法律后果问题、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中的公告问题、督促程序中的支付令申请的条件以及支付令异议的界定问题、公示催告程序中适用范围、公示催告公告、申报权利的期限以及无效判决的作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管辖、期间、财产保全以及司法协助制度。对于该部分内容,考生只要直接掌握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即可。

7.其他制度。在民事诉讼中,还存在一些程序保障性制度,该部分内容一般为直接测试法律条文规定,只要考生掌握一些关于主要制度的规定即可。如财产保全的管辖与措施问题、先予执行的案件范围问题、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及措施运用、法院调解的法律效力问题等。

(二)仲裁法重点知识的记忆方法

由于仲裁法所涉及的内容较民事诉讼法而言简单得多,因此,从以往资格考试来看,仲裁法一般有以下重点知识,各部分重点知识的记忆方法从实质上来看是一致的,即应采取理解记忆的方法,但针对不同部分,其具体记忆方法又存在一定区别。

1.仲裁协议。该部分是仲裁法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也是以往历年资格考试都要考查的内容。该部分知识可分为两种情况:(1)直接记忆法律条文的内容即可。如仲裁协议的内容、形式、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以及无效问题。(2)需理解记忆的知识。如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不仅需要考生理解仲裁协议对当事人、人民法院以及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的具体体现,而且理解时还需结合《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

2.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该部分也是仲裁法中经常考查的知识点。也有两种情况:(1)直接通过单一法律条文记忆即可掌握的知识点,如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管辖、法定期限、人民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人民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以及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的权利问题。(2)需要综合分析比较方能较好掌握的问题,如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区别、撤销国内仲裁裁决与涉外仲裁裁决法定情形的比较、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与涉外仲裁裁决法定情形的比较、撤销与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法定情形的比较。

3.仲裁程序。该部分内容有两种情况:(1)仲裁程序中独特的制度,直接借助相关法律条文的记忆即可掌握。如仲裁程序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特殊文件、仲裁庭的组成。(2)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相区别的知识点。这一问题已在前文关于教材的学习方法中分析过,在此不再赘述。

4.其他内容。从以往情况来看,仲裁法中的其他内容一般直接考查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如独立仲裁制度、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程序与条件、仲裁员的任职资格、中国仲裁协会的性质等。

5.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从以往司法考试来看,该种仲裁一般主要考查以下相关问题,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机构,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以及审理方式的特殊性等。

论民事诉讼自认制度

论民事诉讼自认制度

论民事诉讼自认制度 摘要:自认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和独有的价值。文章试图从自认的含义、自认的法理基础、自认的理论分类、自认的效力、自认的制度价值等问题逐步展开讨论研究。 关键词:自认;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效力。 一、自认的定义。 (一)其他国家法律中对“自认”的定义。 由于各国法律传统诉讼理念的巨大差异和司法体制诉讼程序设置的不同,对于自认的定义规定也不尽一致。法国《民法典》规定:“裁判上的自认系指当事人或经当事人专门委托授权的人在法庭上所做的声明。”德国《民事诉讼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在诉讼中经过对方当事人自认,无须再举证”;日本《民事诉讼法典》规定:“当事人在法院已自认的事实,无须证明。” (二)各国学者对“自认”的定义。 在学理上,受各自诉讼文化、司法传统、法律理念和现实国情等的影响,不同国家的学者对自认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日本法学家兼子一教授对自认的定义为:当事人在起诉讼的口头辩论或准备程序中所作出的与对方当事人主张一致而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的陈述。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陈玮直则认为:自认者,当事人之一方对于他造当事人之主张事实,在诉讼中为承认之声明或表示也。另一台湾学者李学灯认为:自认系指当事人对于他造主张不利于己之事实,于诉讼上陈述其

(一)平等自愿和意思自治原则。 平等自愿、意思自治的公理性原则决定自认制度的结构和内容。缺乏平等性和意思自治,自认制度就将失去赖以存在的土壤。自认制度是民事诉讼特有的制度,自认制度的建立是民事实体法领域平等自愿、意思自治公理性原则的自然衍生。 (二)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是自认制度建立的制度基础。正是基于当事人可以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由支配,才会有自认制度的产生,这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是处分权原则的应有内容。自认对法院和当事人的约束力正是来源于民事诉讼法中辩论主义的基本原则。 (三)当事人主义。 当事人主义是构建自认制度的诉讼模式环境。当事人主义要求法官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始终处于中立的地位,不能在超出原则的范围之外干涉当事人民事程序主体权,这就要求庭审中法官要充分尊重当事人。只有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将法官定位于中立裁判者的诉讼模式下,才会注意并尊重当事人对事实的承认,自认制度才有建立的环境。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是对自认制度的道德约束及规制。其具体表现就是当事人应当承担真实陈述义务,即当事人在承认对方陈述的事实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做虚假承认。

民事诉讼法知识体系框架图

民事诉讼法知识体系框 架图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民事诉讼法知识体系框架图 基本原则:平等、调解、辩论、处分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基本制度:合议、回避、两审终审、公开 审判 人民调解不影响起诉 主管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选择仲裁不得诉讼 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管辖问题裁定管辖 管辖权异议 主体论 原告与被告: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特殊情形下的当事人确定 必要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 当事人普通共同诉讼 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本证 依照证据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分类 反证 直接证据 依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分类 证据分类间接证据 原始证据 依据证据的来源分类 传来证据 概念

举证责任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 绝对免证:自然规律和定理证据论免证 相对免证:众所周知/推定/ 生效文书确 认 证明对象三种形式 自认撤回 三点注意 适用与确定(必须;协商与指定)举证延长:可两次延长,本院决定 举证期限效力:增加/变更诉求/反诉-举证期限内 一审程序 “新的证据”概念 二审程序 适用与确定(非必须;协商与指定) 证据交换视为公开质证(认可的证据) 效力: 出庭(证人)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依职权;依申请 原则上都要质证 质证 例外(证据规定47、48):需要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证据论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年龄智力不相 当,证人 无因不出庭;证人有利害;视听有疑点;复件无核对 认证明显优势证据:《证据规定》第73条 不利证据的认定:《证据规定》第75条 证明力大小排序:《证据规定》第77条 原告:有利害关系

2020民事诉讼法学作业

民事诉讼法学作业 1 一、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根据诉讼的性质不同,还要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统属于诉讼的范畴。 2、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3、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制度。 4、默认管辖:是指地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受理该起诉后,被告没有提出管辖异议且应诉 答辩,该法院对该案获得管辖,也称为应诉管辖。 5、当事人适格: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 的资格。 二、简答题 1、民事诉讼辨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在诉讼中如何体现的?请举例说明。 答:它们完全属于两个概念。辩论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辩论原则给予当事人充分阐述理据,以此让法院参考、采纳自己的主张。 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指的是当事人对法律赋予自己的诉讼权利有处分权。 辩论原则主要是在法庭质证、辩论阶段发生作用,意义在于让当事人充分互辩,以便查明案件事实,倾向于案件实体问题。 处分原则主要是在开庭前后发生作用,如申请回避,放弃诉权,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等行为,意义在于充分赋予当事人诉讼权利,维护法律公平正义,倾向于案件程序问题。 总的来说,他们都是为维护当事人权利而确立的民诉法原则。 2、简述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答: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本案的审理活动的一种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而设立的。 3、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哪些?答: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论述题 1、论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特佂。答:1 民事诉讼是一种当事人对立的结构。2 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这体现在:(1)当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就有义务应诉,即被告应诉的强制力。(2)法院做出的决定、裁定和判决,当事人必须服从,履行裁判所确定的决定或规定的义务。3 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4 民事诉讼是依照一定的法律规范,严格按照一定的法律规范,严格按照预订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2、论述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制度如何进行衔接?答:任何社会都有矛盾和纠纷。社会矛盾与纠纷是复杂的,因而解决的方式也是多样的。在法治社会,解决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诉讼方式,即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这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二是诉讼外的方式,主要是采取各种类型的调解,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民诉基本

xx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民诉基本原则 一、辩论原则 法条:《民诉法》第12条 l、民事诉讼中的辩论的主持人是法院,参加人是当事人双方及依法享有辩论权的诉讼代理人。 2、辩论的内容是实体性争议问题和程序性争议问题。 3、辩论的形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 4、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而不只限于庭审辩论阶段。 5、法院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为当事人行使辩论权提供便利。 6、未经法庭上辩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 例题一:A县法院对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了判决,该审判行为直接违反了下列哪一项原则或者制度?(2008延-49) A.违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违反了辩论原则 C.违反了合议制度 D.违反了回避制度 例题二: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82) 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D.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二、处分原则 法条:《民诉法》第13条 1、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处分权。 2、当事人处分的内容是自己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例题: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 3、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当事人的处分权不具有绝对性。 4、法院代表国家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进行监督,如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须经法院同意,有限且适当的国家干预是处分原则的题中之意。 例题:关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意味着当事人拥有相同的诉讼权利B.处分原则意味着法院无权干涉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C.原告提起诉讼与被告进行答辩是辩论原则的表现 D.调解原则适用于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 三、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制度.doc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制度- 自认制度是一项民事证据制度,已被大多数国家采用。我国民事法律未对自认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为弥补立法不足和适应庭审改革需要,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则》),它标志我国民事中自认制度的完全确立。 自认的法律特征 自认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于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方的陈述或事实主张,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予以认可或在一定条件下不予否认,从而使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得以免除的行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规则具有如下特征: 自认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的承认,且应当是对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否则无法律意义。 自认的主体不仅是当事人本人,还包括法定代理(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表)人的自认属于当事人本人的自认,委托代理人的自认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依法所作的自认。

自认应是诉讼中的行为。按时间和场合,可分为诉讼中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前者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他方陈述的不利于己方的案件事实的承认,后者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以外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的承认。《证据规则》仅规定诉讼中的自认。 自认是一种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为。按表示方式,可分为明示自认和默示自认,前者是当事人通过书面、口头方式所作出的明确表示;后者是当事人通过沉默的方式所作出的消极承认。我国法律有条件地承认默示自认,即将法官行使释明义务作为必要条件,默示自认在本质上是对当事人不作为态度的推定。 自认包括对相对方诉讼请求的承认。按承认的对象,可分为对事实的自认和对请求的自认。对事实的承认,不代表承认诉讼请求,而对诉讼请求的承认,也不一定意味着承认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全部事实,二者不能等同。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包括对诉讼请求的承认。 诉讼中自认的约束力 自认行为一经法官认定,将产生三方面的法律后果:自认人不得反悔;对方当事人无需就自认的事实举证;法庭必须根据

自认规则研究

自认规则研究(一) “内容提要”探讨自认规则的理论基础,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两大法系的自认规则进行考察,分 析我国现行法律自认规定的弊端,对如何构筑我国的自认规则提出构想,同时对审判实践中 经常遇到的有关问题的规制提出看法。“摘要题”证据理论“关键词”民事诉讼/自认规则/漏洞分析/立法构想civillawsuit/admissionrules/analysisforgap/legislativesuggestions“正文”在民事 诉讼中,法官必须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判决。因此,围绕证据问题而展开的一系列 诉讼活动无疑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处于核心的地位。然而,通观我国现行的民事证据立法,其 粗陋之处却是显而易见的,在自认规则方面的明显疏漏就是其重要表现之一。由于法律规定 上的漏洞,自认规则的功能远未得到发挥,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着法官不敢或不愿以当事人 的自认为依据判决的现象。目前,我国正在起草民事证据法,在未来的民事证据法中确定完 善的自认规则不失为一种理性的选择。有鉴于此,本文对自认规则的有关问题发表些浅见。 一、自认规则的理论基础各国证据规则将自认规则纳入其规制范围,绝非无的放矢,乃有其 深刻的理论基础。自认规则产生的理论基础乃是诚实信用原则。正如一切重要的法律概念一样,诚实信用原则虽被推崇为私法的帝王原则,但何为诚实信用原则,在理论上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据《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诚实信用即:是或怀有善意;诚实地,公开地 和忠实地;没有欺骗或欺诈。真实地;实际地;没有假装或伪装。清白无辜地;持信任和信 赖的态度;没有注意到欺诈,等等。真正的,实际的,真实的和不假装的。而善意,是一种 没有专门意思和成文定义的不可触摸的抽象的优良品质,与其他事物相伴随,它包括诚实的 信念、不存恶意、没有骗取或追求不合理好处的目的。在普通用法中这一词语一般用来描述 目的诚实和不欺诈的内心状态,概言之,即忠实于自己的义务和责任。(注:参见Black‘sLawDictionaryByHeneryCampbellBlack,M.A.5th]editon.westpublishCO.1979.p160.p623-624)。法律将道德色彩极为浓郁的诚实信用原 则上升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并赋予基人人必须遵守的效力,其宗旨乃在于对于不正的人或无良 心的人,必不给予以作弊的工具。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循以诚实及信用,此为罗马法以来 的多国民法所认同。但如果深入考察我们会发现,诚实信用原则多被各国民法确定为一项基 本原则,而诚实信用原则能否成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则不无疑问。实际上,诚实信 用原则也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是由民事诉讼的性质决定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 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的民事权利,而为了维护其民事实体权利,民事诉讼法必然赋予其民 事诉讼权利,如起诉权、辩论权、反诉权、处分权等。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时,仍然要基 于合理和善意,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拖延诉讼、诉讼突袭、恶意诉讼等滥用诉权行为均为法 律所禁止。禁止诉权滥用乃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既然诚实信用原则是 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那么该原则适用于证据法乃是理所当然之事。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盖原、被告之目的,均在求正义,争议有一无二,关于正义之探求,原告与被告均在同 一之列,故在诉讼程序进行上,当事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而进行,在提出诉讼资料上应遵守 真实义务不外为诚实信用原则之一片鳞 1].由此可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举证责任上,当事人应当承担真实义务。所谓真实义务,系指当事人及诉讼关系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在民事诉讼上,应负陈述真实的义务。民事诉讼上的真实义务可分为两种:(1) 完全陈述义务。即当事人对于某种事实有主张的责任时,应承担完全陈述的义务。凡主张法

2018法考《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知识点及真题练习

2018法考《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知识点及真题练习希律法考为大家整理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知识点,民诉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另附真题练习,检测知识盲点,高效提分。 【知识点详解】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第一节基本原则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它体现民事诉讼的精神实质,对民事诉讼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具有立法准则、行为准则和弥补法律局限性的功能。 基本原则的基本属性有二:(1)内容的根本性。这决定了其基本规则的地位,它体现在基本原则与民事诉讼法的目的、民事诉讼基本价值之间的关系上。(2)效力贯彻的始终性。此即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生效的领域是完全的,对民事诉讼法的全部规范具有宏观指导作用。 理论上一般把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分为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两类。前者是三大诉讼共通共用的原则,包括独立审判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等;后者是反映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律性,为民事诉讼法所特有的原则。下面只阐述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一)概念和依据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并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就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依据有:(1)它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2)它是现代法制社会的基本要求。(3)它是当事人在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位的延伸。民

论民事诉讼自认制度

论民事诉讼自认制度 摘要:自认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和独有的价值。文章试图从自认的含义、自认的法理基础、自认的理论分类、自认的效力、自认的制度价值等问题逐步展开讨论研究。 关键词:自认;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效力。 一、自认的定义。 (一)其他国家法律中对“自认”的定义。 由于各国法律传统诉讼理念的巨大差异和司法体制诉讼程序设置的不同,对于自认的定义规定也不尽一致。法国《民法典》规定:“裁判上的自认系指当事人或经当事人专门委托授权的人在法庭上所做的声明。”德国《民事诉讼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在诉讼中经过对方当事人自认,无须再举证”;日本《民事诉讼法典》规定:“当事人在法院已自认的事实,无须证明。” (二)各国学者对“自认”的定义。 在学理上,受各自诉讼文化、司法传统、法律理念和现实国情等的影响,不同国家的学者对自认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日本法学家兼子一教授对自认的定义为:当事人在起诉讼的口头辩论或准备程序中所作出的与对方当事人主张一致而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的陈述。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陈玮直则认为:自认者,当事人之一方对于他造当事人之主张事实,在诉讼中为承认之声明或表示也。另一台湾学者李学灯认为:自认系指当事人对于他造主张不利于己之事实,于诉讼上陈述其

为真实,或谓当事人一造所主张之事实,于他造当事人不利,而他造于诉讼上为承认此事实之陈述者。 (三)我国关于自认的理论学说与立法实践。 关于“自认”的定义,在我国诉讼法学界也有很多种不同的表述方法。第一种观点认为,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或者对他方的诉讼请求加以认诺的意思表示。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中,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事实主张)和诉讼请求(权利主张)的认可或承诺称为当事人的承认。第三种观点认为,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的意思表示。 通说认为,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予以承认的陈述或表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自认或有充分证据证明自认行为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或自认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做出并且与事实不符的,自认可以撤回。 立法实践中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自认制度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加以证明。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自认制度做了较为全面和详细的规定。 二、自认的法理基础。

全部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题

最全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1、民事诉讼: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依法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依法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 2、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的民事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担当者。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指向的对象。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个主体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6、公证: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7、人民调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方式。 8、仲裁:根据当事人自愿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按照仲裁规则进行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非讼活动和制度。 9、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或者重要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重要的原理和准则。

10、人民法院的民事主管: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民事、经济案件的职权范围,亦即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群众组织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 11、民事管辖:确定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亦即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各个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内部分工。 12、管辖恒定原则:民事诉讼在受理起诉讼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得因据以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改变为其他法院管辖。 13、管辖异议:也叫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受理案件法院管辖案件提出不同意见的行为。 14、级别管辖: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5、地域管辖:按照国家的行政区域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6、普通地域管辖:按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所确定和管辖。 17、特殊地域管辖: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清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为标准而确定的地域管辖。 18、共同管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同一案件都享有管辖权。 19、合并管辖:对同一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一并管辖与此案有牵连的诉讼事件。12、协议管辖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的约定案件管辖法院。 20、裁定管辖:不是由法律规定而是由法院裁定或决定确定诉讼管辖法院。 21、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发现无权受理,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或者将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移交给别的更适审理此案的法院审理。15、指定管辖上级法院根据法律

试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一)

试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一) 论文摘要 本文在区分诉讼中的自认与诉讼外自认的前提下,以诉讼中的自认为基础,从自认的含义、自认的构成要件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自认的效力及对其的撤销与追复、对我国关于自认相关规定发展过程的评析和构想等五个问题,全面论述了自认的基本含义及其构成要件,并对与其配套的相关制度进行介绍,最后提出了我国证据法则中关于自认制度应作何规制的构想。文章有理有据,对我国即将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探讨,具有一定的意义。 自认,通常是指一个人对自己所说过的话予以承认、受其约束。在日常生活中,自认关系到属于道德约束范畴的个人的信誉。然而,当我们的视角从日常生活转入法学领域时,自认就成为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有其特定的含义,并有一系列配套制度与之相适应,使之具有可操作性。自认制度的实际意义在于: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旦诉辩双方当事人中一方当事人就另一方所提出的不利于己的主张陈述为真实或不予争执的,便可以从法律上免除主张者的举证责任,进而对其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在提倡证据是诉讼生命所在的今天,能够独立在民事诉讼中列出一项不需举证就可以认定事实的制度,可知其必然有着独特的研究价值。本文拟从自认制度的内容构成出发,结合该制度的司法实践,对该制度进行探讨。 一、自认的含义 自认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各国都把自认作为一项重要法则规定与相关法律之中。但出于对自人的概念、属性、特征等方面认识上的差异,各国立法例所规定的自认,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均有很大的区别:英美法系相关法律规定的自认,多指诉讼外的自认;而大陆法系各国在法律中规定了诉讼中的自认,对诉讼外的自认几乎没有什么法律规定;我国则把自认视为举证责任的一种例外,在有关当事人陈述的法律规定中加以规范。显然,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权是指诉讼中的自认,这一点与大陆法系相一致。故此,在对自认这一制度进行更进一步探讨之前,首先区别不同法系在出发点上的差异,有助于我们在纷繁复杂的理论背景下理清思路,对自认作出有益的探索。 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不利己的事实,在诉讼中陈述其真实、或不予争执。自认有诉讼中的自认与诉讼外的自认之分。诉讼中的自认有成正式自认,指当事人自认一件事实是专门为审理之用而作出的,在审判中发生不利于己的作用,从而免除对方当事人对自认之事实的举证责任。诉讼外的自认,属于证据的一种,有称非正式自认,可以与其他证据先结合来衡量其价值,置于其证据效力如何,由法官进行判断。在英美法系中,诉讼外的自认是作为反传闻证据原则的一项例外予以采纳的。基于此,在下文中,笔者主要围绕正式自认进行探讨。 正式自认有明示自认与拟制自认(亦称准自认与默示自认)之分。前者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不利于己的事实,在诉讼中陈述其是事实,后者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不利于己的事实,在言词辩论中不予争执。对于明示方式构成自认的效力,已没有争议,但对于拟制自认能否产生类似于正式自认的效力问题,则有着不同的认识。我国有学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沉默权,单纯的沉默或不加争执不构成当事人的自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1条第2款之规定,尽管当事人对单个案件事实未加陈述或承认,法院也不得据此认定该时间事实为真,明确表示应为自认的构成要件,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默示自认的有效性,因此不认为默示能够导致自认。同时,《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6条规定的认可也不是默示自认。持相反观点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应当规定默示自认制度,但因为默示自认并非当事人明确地对不利于己的主张陈述为真实,故其在效力上与明示自认有所不同,,即对默示自认应允许不做争执的当事人在言词辩论终结前或在二审诉讼中作出追复,从而消除默示自认。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单项选择 1、下列哪一项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A、公开审判 B、检查监督 C、两审终审 D、回避 答案:B 2、甲是检查院民行科的检察员,其职责是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进行检查监督,提起抗诉,其下列哪些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法?() A、甲经常旁听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错误不大的当庭指出,错误严重的提起抗诉 B、甲只是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并不对执行工作实行律法监督 C、甲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行为,也进行监督 D、甲只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法律监督 答案:A 3、外国法院对中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 A、同等原则 B、平等原则 C、对等原则 D、相对原则 答案:C 4、撤诉是当事人的一种处分行为,当事人撤诉,人民法院准许的,意味着() A、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处分,而没有对诉讼权利进行处分 B、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但不意味着同时完全放弃了自己的实体权利 C、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完全放弃了自己的实体权利 D、不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而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权利的处分 答案:B 5、根据民事诉讼中的检查监督原则,检察机关可以() A、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而不能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B、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而不能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C、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也可以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D、对法官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而不可以对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答案: B 6、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该规定体现了() A、辩论原则 B、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C、处分原则 D、自愿原则 答案:A 7、民事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如果该行为有可能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就可以裁定不准予撤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中什么原则的内容的具体要求?() A、监督原则 B、处分原则 C、检查监督原则 D、合法原则 答案:B 8、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的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付的贷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但王某 A、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B、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 C、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 D、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 答案:B 9、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达成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

民事诉讼法学作业-1

民事诉讼法学作业-1

民事诉讼法学作业 1 一、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根据诉讼的性质不同,还要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统属于诉讼的范畴。 2、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3、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制度。 4、默认管辖:是指地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受理该起诉后,被告没有提出管辖异议且应诉 答辩,该法院对该案获得管辖,也称为应诉管辖。 5、当事人适格: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 诉的资格。 二、简答题 1、民事诉讼辨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在诉讼中如何体现的?请举例说明。 答:P15-18 2、简述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答: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本案的审理活动的一种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而设立的。 3、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哪些?答: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论述题 1、论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特佂。答:1 民事诉讼是一种当事人对立的结构。2 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这体现在:(1)当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就有义务应诉,即被告应诉的强制力。(2)法院做出的决定、裁定和判决,当事人必须服从,履行裁判所确定的决定或规定的义务。3 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4 民事诉讼是依照一定的法律规范,严格按照一定的法律规范,严格按照预订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2、论述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制度如何进行衔接?答:任何社会都有矛盾和纠纷。社会矛盾与纠纷是复杂的,因而解决的方式也是多样的。在法治社会,解决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诉讼方式,即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这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二是诉讼外的方式,主要是采取各种类型的调解,即经过法院外的第三者排解,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无论是诉讼方式和诉讼外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都有一种解决纠纷的最好方式,即调解。建国后,我国经过修改和制定相关法律,确立了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制度,同时注重两项调解制度的有机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这就从法律上肯定了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人民调解与人民法院的审判关系密切,人民调解成效显著的地方,人民法院的收案量就会相应减少,特别是在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与人民调解机构相互配合,能够有效

论民事诉讼中自认制度的若干问题

论文摘要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自认行为大量存在,虽然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自认制度作了相关规定,由于缺乏立法上的支持和适宜自认制度生存的诉讼环境,而且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自认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使这一制度的功能的发挥受到了一些限制。自认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实现诉讼经济保证程序公正等都具有积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无须举证,产生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果, 该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自认做了进一步具体化的创造性解释,最终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肯定了诉讼上自认在我国民事诉讼上的效力,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开始接受诉讼上自认。本文以诉讼中的自认为基础,诉讼中的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作出的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全部事实或部分事实相一致而对自己不利的事实陈述。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是狭义上的自认,不包括诉讼外的自认,也不包括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承认。本文从自认的界定与分类、自认的构成要件、自认的适用效力及限制包括自认的撤回与追复及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的思考几个方面作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自认制度构成要件自认的效力 在西方国家,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对自认都有明确的规定,并形成了深厚的理论基础。对这一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制度,我国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无需举证的情形中,也仅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当事人对事实的承认可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使自认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得以确立的是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该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自认做了进一步具体化的创造性解释,最终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肯定了诉讼上自认在我国民事诉讼上的效力,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开始接受诉讼上自认。一、自认的界定及分类(一)自认的界定自认制度在以当事人主义为诉讼模式的国家里是一项不可或缺的制度,其是以辩论主义、处分原则和诉讼经济为理论基础的一项制度。对自认定义的准确把握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自认的法律要件设置、制度构成及其整个制度的使用环境。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228条规定:“自认是当事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及对对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属于真实的陈述。”日本法学家兼子一教授认为自认的定义是:“当事人在其诉讼的口头辩论或准备程序中所作出的与对方当事人主张一致,而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的陈述。”与兼子一教授观点相同的三月章教授认为,“在言辞辩论或准备程序中形成的,与对方主张的事实一致且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陈述,即裁判上的自认。从诉讼行为的角度看,属于事实主张的一种。”另一位日本学者中村英郎认为,“‘裁判上的自认’指系属诉讼的口头辩论时以及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在审问期日,当事人一方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台湾地区民事诉讼立法将诉讼上的自认确定为“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经他造于准备书状或言词辩论时或在受命推事、受托推事前,陈述为真实”。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理论及立法关于诉讼上的自认的定义与上述内容大致相仿。如《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14.1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可对他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之全部或部分事实进行自认。”综合各国之理论,所谓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作出的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全部事实或部分事实相一致而对自己不利的事实陈述。自认是举证程序中的制度,从广义上讲就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其他方当事人所作不利于自己的陈述或主张,通过各种方式予以确认或不表示争执、异议的行为,包括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而狭义上的自认仅指诉讼上的自认,即在诉讼中当事人对于己不利的事实通过各种方式予以承认的行为。《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由此可见,我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司法考试民事法辅导: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则,对立法和司法均有指导意义。 (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这是《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的原则。 学习这一基本原则,应当掌握其含义。其含义是: 1.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和义务对等,不受其社会地位,以及是原告还是被告的影响。 2.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能够平等地行使其诉讼权利。 (二)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这是《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与中国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即中国法给在中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当事人以国民待遇。但是,如果外国法院对在外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中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诉讼义务予以增加的话,中国人民法院采取对等的做法。即你怎么限制我,我也怎么限制你。 同等原则是目的,对等原则是手段,是为了通过限制而取消限制。 (三)法院调解原则 这是《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的原则。 学习这一基本原则,应当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1.法院调解原则的含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原则有两个含义: 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与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二,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2.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法院调解应当贯彻自愿与合法原则,既不能强迫调解,也不能违法调解。

第二,法院调解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第三,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中不存在法院调解。 (四)辩论原则 这是《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辩论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学习辩论原则,应当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1.辩论的内容可以是实体上的,也可以是程序上的,还可以是适用法律上的。 2.辩论的方法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给当事人提供辩论的机会和条件。 4.一切证据材料,都要经过当事人的辩论和质证。否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五)处分原则 这是《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处分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学习处分原则,应当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处置的权利,既可以是实体权利,也可以是诉讼权利。而且,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是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来实现的。 2.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处分权,法院享有审判权。处分权和审判权的关系是:处分权制约审判权,审判权监督处分权。 3.处分原则贯穿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具体体现是: (1)民事纠纷发生后,是否起诉,以及在什么范围内起诉,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2)诉讼程序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也可以对原告提出反诉; (3)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法院调解; (4)一审判决后,可以提起上诉; (5)裁判生效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6)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撤回起诉、撤回上诉、撤回执行申请。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立法情况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民事诉讼法典中,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准则。指导意义:民事诉讼全过程;民事诉讼的主要阶段 活动准则: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共同遵循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立法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共12条) ?T5-17 (T10 基本制度) 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立法精神 ?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新问题 三、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分类 共有原则:依据《宪法》,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确立的原则。 (适用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特有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特殊规律和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 反映了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只适用于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共有原则 1、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民事案件的原则 T6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T7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T11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4、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原则 T17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民事诉讼法中的自认规则

浅谈民事诉讼法中的自认规则 [摘要]有关于自认的规定,最早见于《十二铜表法》,该法第三表第一条规定:“对于自己承认或长官判决的债务,有三十天的法定限期。”时至今日,自认规则已成为在世界各国,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普遍存在的一项制度,各国对其均有详细的规定。不例外的,我国对自认规则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那么自认究竟是怎么样的一个规则呢,它的存在是否合理,对事实的认定又会发生什么样的影响?本文即从这些相关的方面对自认规则加以讨论。 [关键词] 自认;效力;撤回 自认又被称为承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做出的,认为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是真实的意思表示。”①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规定。自认根据不同的标准可被划分成不同的种类,其中比较重要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1)根据自认做出的时间和场所不同可将自认分为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 (2)根据自认主体的不同,自认可被分为本人的自认和代理的自认; (3)根据自认是否附加条件分为完全自认和限制自认; (4)根据是否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可分为明示自认和默示自认;

其中,本文涉及到自认的第一种分类即诉讼上的自认与诉讼外的自认的概念,因此在此做一下简单的介绍:所谓诉讼上的自认即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辩论或准备程序中,向法院表示承认对方所主张的事实为真实的;而诉讼外的自认则是在法庭外作出的接受对方所提出的事实的意思表示。 关于自认,英美法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都有规定,但二者对于其的认知和态度又十分不同:英美法国家的自认通常指的是诉讼外的自认,英美法系国家将其作为传闻证据的一种一般可以加以采纳,但当事人如果在诉讼外做出了自认,就不能在诉讼过程中主张与该自认相抵触的内容,否则就可能因为陈述的前后矛盾而受到攻击,降低陈述的真实性②;而大陆法系国家所提及的自认多指诉讼中的自认,认为自认本质上不是一种证据,但将产生不利于做出自认的当事人的效果。而我国的许多证据法学者则认为,当事人的承认是当事人陈述的一种特殊形式,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陈述是证据种类之一种,所以自认也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③。对于自认的性质到现在为止尚无定论,但通说认为,诉讼上的自认是一种证明规则而非具体的证据,而诉讼外的自认则是一种证据而非证明规则。 对于自认的效力,我国法律法规主要只对诉讼上和自认做出了相关的规定。《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7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结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示承认的,对方当事人无须举主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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