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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

婚姻:

家庭:

普那路亚群婚

对偶婚制

市民法婚姻

万民法婚姻

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

家庭法规范:

法律渊源

婚姻家庭法法律渊源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制

男女平等

包办婚姻

买卖婚姻

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家庭暴力

虐待

遗弃

亲属

宗族外姻

血亲

自然血亲

拟制血亲

姻亲

亲系

行辈

等亲

丧服制度

婚姻的成立

婚姻的法律效力

掠夺婚

互易婚

劳役婚

买卖婚

赠与婚

聘娶婚

共诺婚

选择民事婚

结婚合意

禁婚亲

婚约

事实婚约

夫妻

夫妻一体主义

夫妻别体主义

婚姻住所决定权

夫妻同居义务

夫妻忠实义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夫妻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

普通财产制

非常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

一般共同制

动产及所得共同制

所得共同制

劳动所得共同制

分别财产制

剩余共同财产制

统一财产制

联合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财产

法定的夫妻特有财产

亲子关系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亲权

亲权行使障碍

婚生子女的推定

子女婚生性的否认

抚养

教育

保护

赡养

扶助

继承权

非婚生子女

自愿认领

强制认领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继子女

继父母

人工生育子女

同质人工授精

异质人工授精

代孕母亲

收养

寄养

收养法的平等自愿原则

收养协议

收养公证

收养的拟制效力

收养的解销效力

无效收养行为

婚姻终止

别居

离婚制度

禁止离婚主义

许可离婚主义

专权离婚主义

限制离婚主义

自由离婚主义

七出

和离

义绝

呈诉离婚

两愿离婚

判决离婚

登记离婚

虚假离婚

通谋离婚

欺诈离婚

诉讼离婚

诉讼外调解

夫妻感情

婚姻基础

婚后感情

离婚原因

重婚

离婚的法律效力

婚姻家庭:同一定社会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级的产物,是基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运而生的。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普那路亚群婚:一种同行悲的集团婚,但是已从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兄弟和姐妹,最初排除了同胞的兄弟姐妹,后来又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

对偶婚制:一对男女在或短或长的时间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这种现象在群婚制下或更早的时代便已经出现,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不可能成为一种普遍通行的制度。

市民法婚姻:亦称正式婚或有夫权婚姻,是依市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

万民法婚姻:亦称略式婚或无夫权婚姻,是依万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

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以婚姻家庭法为名的规范性文件,它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全面反映。

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中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的总和。

家庭法规范:法律中有关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各种规定为婚姻法规范也称家庭法规范。

法律渊源:专指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婚姻家庭法法律渊源:主要来自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

婚姻自由:也称婚姻自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利依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外来力量的强迫或干涉。

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男女平等:一般法律原则指男女两性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都处于平等地位,其内容十分广泛。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原则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应性别而异。

包办婚姻:第三者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

买卖婚姻: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

重婚: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虐待: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

遗弃: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其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遗弃总是以不作为的形式而出现。

亲属: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法律拟制关系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宗族:亦称宗亲、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宗族以本宗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室女和来归之妇,前者指本宗尚未外嫁的女性,后者指嫁入本宗的女性。

外姻:亦称外亲,包括己身之母,祖母等的本生亲属,以及己身之女、孙女、姐妹、姑等因婚嫁和生育而形成的亲属关系。血亲: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原来意义上的血亲本为自然血亲,即生物学意义的血亲,扩大意义上的血亲还包括拟制血亲。

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

拟制血亲: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使具有该种血亲权利和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

亲系: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亲属的网络是由不同的亲系相互交织而成的。这种联络系统的载体是这样或那样的血缘联系。行辈:亦称辈行或辈分,它不用于亲系,是按照亲属的世代来划分的。以行辈为依据,可将亲属分为长辈亲属(旧称尊亲属)、同辈亲属和晚辈亲属(旧称卑亲属)。

等亲:指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近远的基本单位。在亲属关系中它起着度量衡的作用。不同的血缘关系是确定亲等的客观依据,所以亲等是以血亲为基准,通过换算而准用与姻亲的。但亲等不适用于配偶。

丧服制度:简称服制,它是以服制的不同来表示亲属的亲疏近远的。丧服制度始创于礼,后入于律,服制的效力不仅及于亲属关系,还及于其他诸多领域。

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成立后在相关领域导致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效力可以分为及于夫妻双方的直接效力和及于第三者的间接效力。

掠夺婚:亦称抢婚,指男子以暴力抢夺女子为妻,这种结婚方式大致出现于对偶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时期。

互易婚:亦称换婚,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为子妇,或男子互换其姐妹为妻。

劳役婚:指男方须为女方家庭服一定时期的劳役,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买卖婚:指男方向女方家庭给付金钱或其他等价物(中国古代通称为财货),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赠与婚:指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与他人为妻,并不索取代价。它不同于买卖婚,但女子仍处于赠与标的物的地下地位。

聘娶婚: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盛行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在两三千年中历久不衰。男家娶妇须向女家依礼聘娶。

所谓“六礼”,便是聘娶婚中的婚嫁程序。(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共诺婚:亦称合意婚,依男女双方的合意而成立,一般采取民事婚的方式。

选择民事婚:指依宗教的方式结婚还是依民事的方式结婚,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结婚合意:系指结婚当事人对婚姻成立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当事人须有结婚合意,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

禁婚亲:指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反映了自然选择规律的要求,具有优生学、遗传学上的根据。人类生活的长期实践表明,血缘关系过近的亲属通婚,往往会将生理上、精神上的疾病、缺陷遗传给子女后代(这是相同病态基因起作用的结果),以至影响人口的素质和民族的健康。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双方当事人成立婚约称为订婚或定婚。

事实婚约:是法律婚姻的对称。它是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的,以夫妻关系相对待的两性结合。

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的伴侣。

夫妻一体主义:亦称夫妻同体主义。即夫妻因婚姻成立而合为一体,双方的人格相互吸收。

夫妻别体主义:亦称夫妻分离主义。即指夫妻婚后仍各是独立的主体,各有独立的人格。

婚姻住所决定权:是指选择、决定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

夫妻同居义务:指男女双方婚后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

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广义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亦称夫妻相互代理权,指夫妻因日常家庭生活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互为代理人,互为代理权。

夫妻财产制:亦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法定财产制:它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许多国家的立法都规定了约定财产制,他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

普通财产制:指在通常的情况下,依婚姻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包括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

非常财产制:相对于普通财产制而言,指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定的规定或经夫妻一方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为分别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的共同所有。依共有的范围不同,又分为一般共同制、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形式。

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指夫妻婚前的动产和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度。

所得共同制: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度。

劳动所得共同制:指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为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所得等,则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婚前婚后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剩余共同财产制:指夫妻对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

统一财产制: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将妻婚前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

联合财产制:亦称管理共同制,指婚后的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

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的,除另有约定的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

夫妻一方财产:夫妻特有财产,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

法定的夫妻特有财产:指夫妻一方婚前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并依法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权利、义务上的关系。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其中包括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其特点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以血缘为纽带,只能依法送养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

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特点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法律行为或法定的扶养事实而成立,可因收养的解除或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及相互抚养的关系变化而终止。

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身份上的和财产上的监督和保护为内容的权利和义务的总称。

亲权行使障碍:指使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原因和情形,可以产生于事实,也可以产生于法律。在父母一方死亡时,由生存一方独自行使对子女的亲权。

婚生子女的推定: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

子女婚生性的否认:指丈夫证明在受胎期间内,未与妻子有同居行为,依法否认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的制定,即当事人依法享有否认婚生子女是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制度。

抚养:指父母在经济上对子女的供养和在生活上对子女的照料。

教育:指父母在思想品德、学业上对子女的关怀和培养。

保护:指父母应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防止和排除来自自然界的损害以及他人的非法侵害。

赡养: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精神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扶助: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

继承权:指继承人依法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自愿认领:亦称任意认领,指生父母承认该非婚生子女是自己所生,并自愿承担抚养责任,无需他人或法律的强制。

强制认领:指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不主动地自愿认领时,由有关当事人诉请法院予以判决强制认领的方式。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指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继子女: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

继父母:指父之后妻或母之后夫。

人工生育子女: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同质人工授精:指采用不同形式使丈夫的精子和妻子的卵子经医疗技术手段,实施人工授精,由妻子怀孕分娩生育子女。

异质人工授精:用丈夫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精子(供精)与妻子的卵子,或用丈夫的精子和妻子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卵子(供卵),或同时使用供精和供卵实施人工授精,由妻子怀孕分娩生育子女。

代孕母亲:指用现代医疗技术将丈夫的精子注入自愿代替妻子怀孕者的体内受精,或将人工授精培育成功的受精卵或胚胎植入自愿代替妻子怀孕者的体内怀孕,等生育后由妻子以母亲的身份抚养子女。

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

寄养:指父母出于某些特殊情形,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直接履行抚养义务,因而委托他人代其抚养子女。

收养法的平等自愿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准则之一是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自由表达其真实意思。

收养协议:是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订立的,关于同意成立收养关系的协议。

收养公证:是根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的要求由公证机关对其订立的收养协议依法作出的公证证明。

收养的拟制效力: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不妨称其为收养的积极效力。

收养的解销效力:指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不妨称其为收养的消极效力。

无效收养行为: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的收养行为,这里所说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这种行为不具有收养的法律效力,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

婚姻终止: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别居:亦称分居,指通过司法裁判或当事人协议的方式解除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因婚姻所生的其他夫妻权利义务亦有所变更,但婚姻关系仍然存续的法律制度。

离婚制度:一定社会有关解除婚姻关系的原则、条件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发展到一定阶级的产物。

禁止离婚主义:指夫妻在生存期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得离婚。

许可离婚主义:指允许夫妻基于法定事由,解除婚姻关系的立法主张。

专权离婚主义:指夫家或夫本人单方面享有较多的离婚权,而妻本人或者没有离婚权或者离婚权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故又称男子专权离婚主义。

限制离婚主义:指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离婚条件严加限制的离婚主张。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始许离婚,故又称“有因离婚”。

自由离婚主义:根据夫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愿,无论当事人有无过错,只要婚姻关系破裂的,均准予离婚的立法主张。

七出:亦称“七弃”指礼法规定的丈夫“出妻”、夫家“出妇”的七条理由。它起源于我国奴隶社会末期,起初为礼制的内容,以后由封建统治阶级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

和离:即协议弃妻,在现代称两愿离婚,类似当今的协议离婚,是我国古代一种通过协议允许夫妻离异的离婚方式。

义绝:是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它是指如果夫妻之间或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亲属间或双方的亲属间出现了一定的事件,经官司处断后,便认为夫妇之义当断,强迫离异,若不离异要受到法律制裁。

呈诉离婚:亦称官府判离。即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的理由,向官府提出离婚之诉,由官府判离的离婚方式。

两愿离婚:夫妻两愿离婚者,得自行离婚。但未成年人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判决离婚: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采取列举主义,即无法定原因之一方得向有法定原因之他方提出离婚。

登记离婚: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在我国又习惯称为协议离婚、两愿离婚,合意离婚。

虚假离婚:亦称假离婚,指夫妻一方或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受对方欺诈或者双方通谋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

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为了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

欺诈离婚: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诉讼离婚:亦称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诉讼外调解:指由婚姻当事人所在的单位、群众团体、居民或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主持,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当事人就保持或解除婚姻关系及其连带的法律问题达成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夫妻感情:指夫妻双方相互关切、爱慕之情。

婚姻基础:指男女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时的思想感情状况和相互了解的程度。

婚后感情:指男女双方结婚以后的相互关切、忠诚、敬重、喜爱之情。

离婚原因:指引起离婚最根本的因素,亦即引起夫妻纠纷的主要矛盾或夫妻双方争执的焦点与核心问题。

重婚:指有配偶与他人再结婚的行为或虽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离婚的法律效力:离婚是导致婚姻关系终止的一种法律行为,它将在婚姻当事人之间、婚姻当事人与子女及其他第三人之间引起一系列相应的法律后果。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2016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关于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表述正确的是【B】 A.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B.婚姻家庭是满足人类自然需求所必需的社会组织形式,这是婚姻 家庭自然属性的体现 C.在个体婚姻和个体家庭形成后,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的作用就不 明显了 D.在涉及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问题上,立法者可以选择遵循自然规律,也可以顺应自己的立法需要 自行规定 2.下列关于行辈的说法错误的是【D】 A.行辈也叫辈行 B.直系亲不可能 行辈相同 C.配偶间无行辈之分 D.姻亲间无 法按行辈排列 3.下列情形中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是【D】 岁男子张明和19岁女子李梅结婚B.男子张明婚前患有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具有攻击危害行为,婚后尚未治愈 C.男子张明与女子李梅是表兄妹而结婚 D.女子李梅因受家庭强迫与男子张明结婚 4.下列关于我国《婚姻法》中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表述,正确的是【B】A.约定应该在婚前作出B.以此来 逃避债务的约定无效 C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应由第三 人自己举证 D.约定财产制仅具有对内效力 5.下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B】 A.夫妻一方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夫妻一方用婚前10万元婚后投 资股市,得利5万元 C.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升值了7万元 D.夫妻一方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6一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其妻李某 改嫁于刘某,1年后刘某死亡。2 年后张某出现,遂向人民法院申 请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依我国 法律,该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张 某与李某原有的婚姻关系【B】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李某同意后自行恢复 D.经张 某同意后自行恢复 7.亲权人原则上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D】 A.管理权 B.使用收益权 C.代理权 D.处分权 8.我国《收养法》规定,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应具备的条件是【B】A.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生活困难B. 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C.继父或继母无子女 D.继父母必 须年满30周岁 9.下列关于扶养的说法错误的是 【B】 A.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 B. 父母子女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 的 C.祖孙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的 D.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 性的 10.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法》的规定,关于涉外监护法律 适用表述正确的是【D】 A.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共同居所 地法律 B.适用与监护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 律 C.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协议选择 的法律 D.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 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11.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 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 机关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 地的【C】 A.街道办事处 B.人民法院 C.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 人民政府D.公证处 12.以下有关我国《婚姻法》规定 的探望权,说法错误的是【B】 A.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不直接抚养 子女的父或母 B.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不直 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包括其 他近亲属 C.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 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 探望权 D.探望权中止后可以恢复 1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 法解释,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 如果离婚后夫妻均可承租,则其 婚姻关系应持续【C】 年以上年以上 年以上年以上 14.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是【A】 A.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B.保 障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C.满足无子女夫妻的愿望 D.保障 计划生育原则的实现 15.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立法中仍然 对非婚生子女加以歧视,1804年 《法国民法典》规定,即使经过 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如与婚生子 女同时继承,其应继分只为婚生 子女的【A】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 一D.五分之一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 每小题2分,共20分) 16.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包括 【ABCD】 A.宪法 B.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 部门制定的规章 C.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D.最高人民 法院的司法解释 17.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夫妻人身关系包括【ABCD】 A.夫妻姓名权 B.夫妻人身自由权 C.婚姻住所决定权 D.夫妻计划生 育义务 18.下列关于早期型婚约表述正确 的有【AB】 A.订立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B.婚约一经订立,产生法律约束力 C.订立婚约须由父母作主 D.不得反悔,无故悔约要受到法律 制裁 19.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 件,以下说法正确的有【BD】 A.对所涉及的子女问题不适用调解 B.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 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 人 C.关于婚姻有无效力应以判决的方 式结案 D.人民法院如果就同一婚姻关系还 受理了离婚案件,对于离婚案件 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20.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的人包 括【BD】 A.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 B.依法 取得结婚登记的夫妻双方 C.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 D.已经诉 讼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的夫 妻双方 21.按照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 规定,内地居民在办理离婚登记 时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 括【ACD】 A.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B.所在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 的婚姻状况证明 C.本人的结婚证 D.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 书 22.甲在5周岁时父母离婚,其母 乙与丙再婚,甲随乙与丙共同生 活。20年后,乙因病去世。下列 说法正确的有【AC】 A.甲与丙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B.甲 与丙之间是姻亲关系 C.甲与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 乙去世而消除 D一甲与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 乙去世而自然消除 23.下列关于收养孤儿、残疾儿童 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 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选项中, 表述正确的有【BC】 A.不受被收养人应不满14周岁的 限制 B.不受收养人仅可收养1名的限制 C.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D一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 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 40周岁以上的限制 24.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包括 【ABC】 A.离婚 B.夫妻一方自然死亡 C.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 D.夫妻因 感情不和分居 25.下列民族自治区将《婚姻法》 中的法定婚龄降低至男20周岁女 18周岁的有【ABCD】 A.西藏自治区C.新疆维吾尔 B.宁夏回族自治区D.内蒙古自治 区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S小题, 每小题3分,共巧分) 26.可撤销婚姻: 是欠缺婚姻成立 要件的违法婚姻,经撤销请求 人请求,依法撤销后不具有婚 姻的法律效力。 27.夫妻财产制: 又称婚姻财产 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28.法定婚龄: 指法律规定的最 低的结婚年龄,“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 于20周岁。晚婚(男25、女 23)晚育(女24)应予鼓励”。 29.限制离婚主义: 指夫妻双方 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 离婚条件加以限制的立法主张。 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 才准许离婚。 30.收养的拟制效力: 是指收养 产生新的由法律确认的亲子关 系及其他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效力。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 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 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 现。婚姻法的特征:(1)普遍性。 婚姻家庭法的适用范围特别广, 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而 不是只适用部分人的特别法。(2) 伦理性。婚姻家庭法是道德化的 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3)强制性。 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大部分是强制 性规范。 32.简述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离婚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 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别居,又称分居,是指通过司 法裁判或当事人协议的方式解 除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因婚 姻所生的其他夫妻权利义务亦 有所变更,但婚姻关系仍然存 续的法律制度。 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第一,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同。 别居者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故 双方均不得再婚;离婚者已经 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都可以 再婚。并且,夫妻在别居之后 如果愿意恢复夫妻生活,只要 双方开始同居共同生活即可, 不必办理复婚手续;而离婚之 后双方如要恢复夫妻关系,必 须依法办理复婚手续。 第二,夫妻权利义务是否继续 存在不同。别居期间夫妻间的 权利义务除同居义务被免除及 有的权利义务被变更外,其他 权利义务如扶养、继承等方面 的权利和义务仍然存在。离婚 后夫妻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 利义务均全部消除。 五、论述题(14分) 33.试述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 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答:《婚姻法》第39条确立了分割 财产的基本原则,离婚时,夫妻

婚姻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是一定社会中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形式。 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定的社会联系和交往方式。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势。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法律概念:就法律关系的角度而言,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力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力、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他是婚姻家庭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显著的特征。 群婚制:原始社会早期,人类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前婚姻时代。当时,人们结成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同一群体的成员在两性关系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群体之间的关系,无法用后世的亲属称谓加以区别。 血缘群婚:血缘群婚已经排除了不同辈分的直接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不同辈分的异性间有着严格的婚姻禁例,两性关系是按世代来划分的。是群婚制的一种低级形式。 对偶婚制:一对男女在或短或长的时间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这种现象在群婚制下或更早的世代便已出现,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不可能称谓一种普遍通行的制度。 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指以婚姻家庭法(或其他类似的名称)为名的规范性文件,它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安全反映。 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所谓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力和义务之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定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 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在有些法律中亦称法律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资源的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 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一夫一妻制的普遍实现,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按照一夫一妻原则的要求,任何人都不得同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离婚后,始得再行结婚。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不予登记,重婚于法无效,并须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原则和有关法律的共同原则,作为一般的法律原则,是指男女两性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其内容是十分广泛的。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因性别而异。 重婚:重婚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终止,故对发生于后的违法结合以重婚相称。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发生于家庭内部的,即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遗弃:婚姻家庭法中所说的遗弃,是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遗弃总是以不作为的形式而出现。 虐待:婚姻家庭法中所说的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的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 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宗族:亦称宗亲、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宗族以本家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在室女和来归之妇,前者指本宗尚未外嫁的女性,后者指嫁入本宗的女性。 外姻:外姻系指外亲,包括己身之母、祖母等的本生亲属,以及己身之女、孙女、姐妹、姑等因婚嫁和生育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独特的地位,它是其他亲属关系的源泉和桥梁。 血亲:血亲系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原来意义上的血亲本为自然血亲,即生物学意义上的血亲,扩大意义上的血亲还包括拟制血亲。 自然血亲: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自然血亲的形成是以血缘联系为其客观依据的。 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力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姑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 亲系: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狭义上的亲系仅指血亲的联络系统,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联系是客观存在的,拟制血亲可以比照自然血亲认定其也有这种联系。广义上的亲系还包括姻亲的联络系统,姻亲虽以婚姻为中介,但它是配偶一方与另一方血亲之间的关系,配偶双方与各自的血亲间,都是有血缘联系的,有亲系可循的。 父系亲和母系亲:父系亲是通过父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母系亲是通过母亲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男系亲和女系亲:男系亲是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女系亲是通过女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直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相互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均为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旁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的,除直系血亲外均为旁系血亲。 亲等:亲等指亲属的登记,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在亲属关系中,它起着类似度量衡的作用。 丧服制度:丧服制度简称服制。它是以服制的不同来表示亲属的亲疏远近的。丧服制度始创于礼,后入于律,服制的效力不仅及于亲属关系,而且及于其他诸多领域。 亲属关系的重复:亲属关系的重复,系指二人之间具有不止一种的亲属身份。这主要是有婚姻和血亲的法律拟制而引起的。 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结婚制度:婚姻家庭法中的结婚制度,是以婚姻的成立为调整对象的规范体系。

自考婚姻法名词解释

婚姻法名词解释 1、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2、家庭: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3、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 4、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在有些法律中也称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的解决本 人的婚姻问题,不受外界的强迫或干涉。 6、一夫一妻:也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制度。 7、男女平等:男女平等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力义务,不因性别而异。 8、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主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 9、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 10、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承受损害的行为。 11、遗弃:是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 义务的行为。 12、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它手段,将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 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13、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 14、亲属: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15、宗亲:又称宗族、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宗族以本宗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在室女 和归来之妇。 16、外亲:亦称外姻,包括已身之母、祖母等得本身亲属,以及己身之女、孙女、姐妹、姑等因婚嫁生育形成的 亲属关系。 17、配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18、血亲:是指互相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19、自然血亲:是指在血缘上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 20、拟制血亲:是指互相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法律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 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或准血亲。 21、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 21、亲系: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亲属的网络是由不同的亲系相互交织而成的,这种联络系统的载体,是这样或 那样的血缘联系。 22、父系亲:父系亲是通过父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23、母系亲:母系亲是通过母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24、男系亲:男系亲是通过男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新婚姻法辩论赛 整理

争论的要点 1,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否使女性的婚恋观有所改变? 第一,妻子更被动。 女人在经济上更被动。如今的职场,男人的工资普遍要比女人更高,所以,婚前买房大多是婆家和男性来承担。如今,不仅逼得女人在家庭中越来越被动。女人辛苦持家,生孩子,侍奉公婆,你不能有抱怨,还得担心哪里伺候不周,否则就下岗,下岗了也没赔偿啊。最后年老色衰离了婚。对不起,房子是人家男人婚前买的,没你份儿。那婚后共同财产倒可以共享?但普通人家有多少婚后财产?大都培养孩子了。也就是说,女人,你白当了几十年的保姆,白白陪睡了男人几十年。妻子的地位,摆明了还不如职业小姐吗?? 第二,出轨率上升,尤其是男人出轨。 给第三者的分手费,老婆有权要回来,这说明,男人出轨的代价会减小,为男人包二奶扫清了障碍,男人完全可以玩了白玩;就算离婚也没关系,不用跟妻子分房子,这势必会滋生越来越多的出轨男人。 个人认为,“给第三者的分手费,老婆有权要回来”这条纯属扯淡,这可能吗,执行得了吗?这分明是挑起女人的战争。男人给第三者的钱,通常没有借条或者证据的,同时,具体数目多少老婆也未必知道,再说了,要人家吃进去的吐出来,这容易吗? 第三,离婚率上升。 正因为,男人出轨的代价变小,男人离婚的代价会减小:婚前男人自己买的房子归男人,婚前男人父母给其买的房子也归男人,离婚时女人没份。同时,丈夫送给老婆的房子只要没过户就可以反悔,男人因为妻子不生孩子就可以合法离婚,这些都可能加深夫妻矛盾,从而导致离婚率将会大幅上升。 第四,生儿生女的父母压力一样大。 婚前房产归自己,这说明:女孩子有一个能付房子首付的父母是多么重要。寒门难出贵子,寒门别想攀高枝,攀了高枝人家的财产也与你无关。这逼得女方的父母也很有压力。之前,生儿子的父母会觉得压力大,攒钱买房子娶媳妇而。如今,女儿再也不是招商银行,则是建设银行。生女儿的父母压力也变大了。这种情况下,逼得女儿的父母也要掏钱赞助买房子。 第五,女人自己买花戴,女强人更多。 新婚姻法出来,什么是王道?自己老爸老妈牛是王道,要么自己牛才是王道。靠自己才是王道。男人靠不住,婚姻靠不住,那就自己努力赚钱了。 所以,未来职场上,会催生越来越多自力更生的大女人、女强人。这算好事儿吗?届时男人可能会发现,职场上越来越多的女人会来跟他们竞争。而在职场上的女人,会更加没有性别之分,她们会像男人一样去奋斗。 第六,不婚族壮大。 女人结婚图什么?新婚姻法出来,从法律上你图也图不了啥了。不仅该有的权利减少了,义务反而加重了。比如生孩子,这是双方的事情。这不是义务,而是约定。生孩子,要看双方的条件,比如年龄、身体体质。生孩子是要看双方的各种条件的。不能把所有问题都推给女方。这显然又是大男子主义十足的条框。 如果说女人必须生孩子是义务,那男人就必须赚钱养家买房子是义务。这明显就是偏袒男人的条款,同时也是为男人离婚提供借口的条款。 照这样下去,只会让更多女人选择不结婚,不婚族会越来越壮大。因为婚姻已经无法给女人保障,还不用受十月怀胎之苦。这会让女人对婚姻的期望程度降低,甚至宁愿同居也不愿意离婚。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答案说课讲解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答 案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 课程形成性考核册 学校名称: 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 班级: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2

婚姻家庭法:作业1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l.在民族自治地方关于婚姻法的变通规定中,明确规定“禁止一方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的方法离婚”的自治区是( C )。 A西藏自治区 B.宁夏回族自治区C.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D.内蒙古自治区2.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哪个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B A.户籍机关 B.民政机关C.人民法院 D.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3.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撤销的法定原因是 B A.因受欺诈而结婚 B.因受胁迫而结婚 C.因出于真意保留而结婚 D.因出于重大误解而结婚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1.古代社会通行的有偿婚,包括( ABC )。 A.买卖婚 B.交换婚 C.劳役婚 D.赠与婚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3

2.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BCD ) A.双方或一方的婚前财产 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人 C.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因继承赠与所得的财产 D.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因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 3.针对亲属,法学界的通行看法,姻亲的种类包括( ABC )。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D.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4.中国古代的礼、法对立嗣有一系列要求,其中有( ACD )。 A.只有男子无后才能立嗣 B.立嗣应在生前进行,死后不能立嗣 C.不得立异姓男为嗣 D.嗣子可取得嫡子的身份和地位 5.中国古代的礼、法对立嗣有一系列要求,其中有( ACD )。A只有男子无后才能立嗣B立嗣应在生前进行,死后不能立嗣C不得立异姓男为嗣D.嗣子可取得嫡子的身份和地位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 对偶婚制: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4

自考婚姻法一名词解释[1]

名词解释: 1、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定的社会联系和交往方式。 2、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3、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4、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就法律关系的角度而言,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5、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6、婚姻家庭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 7、群婚制是指人们结成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同一群体的成员在两性关系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群体之间的关系,无法用后世的亲属成为加以区别。 8、血缘群婚已经排除了不同辈分的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 不同辈分的异性间有着严格的婚姻禁例,两性关系是按世代来划分的。是群婚制的一种低级形式。 9、对偶婚制视为从群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过渡。一对男女在或短或长的时间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这种现象在群婚制下或更早的时代便已岀现,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不可能成为一种普遍同性的制度。 10、所谓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指以婚姻家庭法(或其他类似的名称)为名的规范性文件,它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全面反映。 11、所谓实际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12、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3、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婚姻家庭制度本质和特征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 14、婚姻自由在有些法律中亦称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 15、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一夫一妻制的普遍实现,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 16、男女平等原则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因性别而异。 17、重婚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终止,故对发生于后的违法结合以重婚相称。 18、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19、家庭暴力是发生于家庭内部的,即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0、婚姻家庭法中所说的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 21、婚姻家庭法中所说的遗弃,是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遗弃总是以不作为的形式而岀现的。 22、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3、宗族亦称宗亲、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宗族以本宗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在室女和来归之妇,前者指本宗尚未外嫁的女性,后者指嫁入本宗的女性。 24、外姻亦称外亲,包括己身之母、祖母等的本生亲属,以及己身之女、孙女、姐妹、姑等因婚嫁和生育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25、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独特的地位,它是其他亲属关系的源泉和桥梁。 26血亲是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也是间接的。原来意义上的血亲本为自然血亲,即生物学意义上的血亲,扩大意义上的血亲还包括拟制血亲。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答案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 课程形成性考核册 学校名称: 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 班级:

婚姻家庭法:作业1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l.在民族自治地方关于婚姻法的变通规定中,明确规定“禁止一方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的方法离婚”的自治区是( C )。 A西藏自治区 B.宁夏回族自治区C.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D.内蒙古自治区2.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哪个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B A.户籍机关B.民政机关C.人民法院D.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3.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撤销的法定原因是B A.因受欺诈而结婚B.因受胁迫而结婚 C.因出于真意保留而结婚D.因出于重大误解而结婚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1.古代社会通行的有偿婚,包括( ABC )。 A.买卖婚 B.交换婚 C.劳役婚 D.赠与婚 2.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BCD ) A.双方或一方的婚前财产 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人 C.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因继承赠与所得的财产 D.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因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 3.针对亲属,法学界的通行看法,姻亲的种类包括( ABC )。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D.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4.中国古代的礼、法对立嗣有一系列要求,其中有( ACD )。 A.只有男子无后才能立嗣 B.立嗣应在生前进行,死后不能立嗣 C.不得立异姓男为嗣 D.嗣子可取得嫡子的身份和地位 5.中国古代的礼、法对立嗣有一系列要求,其中有( ACD )。A只有男子无后才能立嗣B立嗣应在生前进行,死后不能立嗣C不得立异姓男为嗣D.嗣子可取得嫡子的身份和地位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 对偶婚制: 2.“同姓不婚”:

婚姻法简答题和名词解释 ()

1.婚姻家庭的概念及其含义?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⑴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①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②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姘居、通奸等两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③婚姻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认可,否则即使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⑵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①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同一家庭的成员是被婚姻和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 ②家庭须有共同经济; ③家庭成员一般均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2.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⑴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以及通过自身蕃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等。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不可能出现婚姻家庭。因此,对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应给予足够的重视。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所起的作用,正是以这种自然属性为根据的。 ⑵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与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婚姻家庭与社会诸关系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它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婚姻家庭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只有从社会制度及其发展变化中才能得到科学的解释。 ⑶我们要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决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将二者等量齐观,而要分清主次。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研究婚姻家庭的唯一正确的出发点。 3.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⑴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宏观上的社

对于新婚姻法的看法

对于新婚姻法的看法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新解释”内容可通俗地理解为,“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婚后参与还贷买房的一方,由产权登记方补偿其损失”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引起了诸多利益攸关方的关注及激烈论战。 毫无疑问法律重视的是理性与公正,新婚姻法的“新解释”冲击了中国传统功利婚姻观,小部分持有旧质思维的反对也是正常,更证明了中国司法的进步,部分人的情绪化表达不能替代法的理性。随着年轻人离婚率的高升,法律也日渐理性化:婚前“新解释的君子协定”,婚后即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处理矛盾纠纷。传统婚姻观,男方父母要紧衣缩食给儿子买车买房,女方家庭物质投入极少,一般靠嫁娶获益,农村表现地更为明显。按照旧规万一婚后感情不和。女方照样对半分割房产等。这次最高法的新司法解释,重视了经济投入与婚后分割的公正性以及合理性。 有女网友认为,新解释有助于男方出轨,女方会被扫地出门。还有说女性是弱势群体,房产分割应该侧向女性。这是情绪化一方的偏执,也是固有思维倾向。换句话说女方出轨的话,离婚后房产一半给女方就合理吗? 女性在社会上略显弱势,在家庭中相对强势也是不争的事实,但女性其家庭不见得是弱势,如果把房产当维系婚姻的质押物,那还叫什么爱情?如果寻求物质稳定,女性父母也可为女儿购房,何必非要男方买房,婚后还要分房呢?在北京,上海等地,这样半对半分房可不是闹着玩的。要求男方买房,不如自己买房。此外女有青春,男也有青春,更不能以耽误青春为由来分房。 传统婚姻观的功利性在于,女性无房不嫁,有房便分,女性家庭坐享其成,不劳而获。畸形婚姻观如,“姐嫁的是房,不是男人” 、“爱情不可贵,房屋意更高”、“有车有房起步价” 、“除官富二代,姐绝不再改” “小三,二奶最佳驯。

婚姻家庭法电子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婚姻家庭法电子书, 篇一:婚姻家庭法 名词解释 第1题(5)分家庭 答案: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 团体和生活单位 第2题(5)分别居 答案:别居制度源于中世纪基督教的教会法,是禁止离 婚主义的产物。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停止共同生活,免除夫妻间的同居义务,但不解除婚姻关系。别居期间除同居义务外,其他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 第3题(5)分婚姻的成立 答案: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4题(5)分婚约 答案: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 双发当事人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第5题(5)分

直系血亲 答案: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有直系关系的亲属,即生育 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间的称谓。它是不分岔的垂直血亲关系,即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 论述题 第6题(25)分什么是家庭暴力?你认为怎样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遭遇家庭暴力的一方依法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答案:什么是家庭暴力?所谓家庭暴力,在法律上,是指夫妻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 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积极的身体打击和消极的精神虐待,如随意致伤受害人,使受害人挨冻受饿,有病不给治疗,不准受害人回家等等。司法实践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存在着较大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结果论其认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应当以行为是否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为依据。没有伤害后果,或伤害结果没有达到认定暴力的程度,就不能认定有家庭暴力的存在。在此基础上,有人认为,只有夫妻一方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才应当认定家庭暴力。否则只能称之为夫妻之,正常的推搡摩擦。第二种观点,行为论。其认为只要夫妻一方发生故意殴打配偶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伤

婚姻家庭法

第一章绪论 考情分析: 学习本章,要求考生坚持唯物主义的婚姻家庭观,正确认识婚姻家庭的社会本质,掌握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内在联系,了解婚姻家庭制度的各种历史类型以及其演进过程。多以选择、名词解释的形式出现。考生应注意掌握,如:【09、1单选】、【08、1单选、多选】、【07、10多选】、【06、10单选】、【05、10单选、多选】、【04、10多选】、【03、10名词解释】、【02、10多选、名词解释】。 串讲内容: 1、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及其含义(名词解释、多选、简答,考查频率一般)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其有如下三层含义: (1)婚姻须为异性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2)婚姻须为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不具有此等身份的结合不成其为婚姻。(3)作为婚姻的结合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否则,男女双方即使在事实上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02年10月名词解释) 其有如下在层含义:(1)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2)家庭须有共同经济,如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组织消费等,家庭历来都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生活单位;(3)家庭既是亲属团体又是生活单位。 2、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名词解释,考查频率一般)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3、婚姻家庭的属性(单选、多选、简答,考查频率较高) 婚姻家庭是以两性结合与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其属性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说明。 (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学上的基础。通过生育而实现的种的繁衍和由此而形成的血缘联系,是家庭这一亲属团体的生物学上的功能。通过两性结合、生育行为而实现的人口的再生产,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上述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婚姻家庭是不可能出现于人类社会的。 我们应当正视婚姻的自然属性。婚姻家庭立法应当考虑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例如:法律不承认同性结合具有婚姻的效力,以到达法定婚龄为婚姻成立的必备要件,以当事人有一定范围的血亲关系和患特定的疾病为婚姻成立的障碍,以有生理缺陷、无行为能力作为婚姻成立的障碍或离婚的理由等。 (2)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产物,而不是自然的产物。婚姻家庭本身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任何婚姻家庭都不是抽象的,脱离社会而存在的。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也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其社会属性而非自然属性。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婚姻家庭中的物质社会关系,是同作为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不同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生产组织形式等,决定了婚姻家庭领域的经济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婚姻家庭中的思想社会关系,是同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相适应的,具体表现在思想感情、伦理道德、法律和习惯等诸多方面。 4、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单选、多选,考查频率很高)(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3)文化教育功能。 6、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1)原始社会中的群婚制与对偶婚制(单选、多选、名词解释,考查频率较高)

最新05680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婚姻家庭法试卷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l5小题,每小题l分,共l5分。 1.下列不属于婚姻家庭社会职能的是( C ) A.实现入口再生产 B.组织经济生活 C.维护社会治安 D.文化教育 2.以“婚姻家庭法”命名的法律文件体现的是( B ) A.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B.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C.狭义的婚姻家庭法D.广义的婚姻家庭法 3.按照亲系划分规则,妯娌属于旁系姻亲,她们是( D )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4.无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 D ) A.自然血亲 B.拟制血亲 C.旁系亲 D.姻亲 5.中国古籍《周易》中“乘马班如,泣血涟如”描述的婚姻形式是( C ) A.劳役婚 B.赠与婚 C.掠夺婚 D.聘娶婚 6.有关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B ) A.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B.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包括其他近亲属 C.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 D.探望权中止后可以恢复 7.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涉外扶养运用( A ) A.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B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C.扶养人和被扶养人协议选择的法律D.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法律8.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 D ) A.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B.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D.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9.下列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权行使的说法错误的是( D ) A夫妻在处理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B.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夫或妻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C.因非日常需要对共同财产所做的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D.一方擅自处分财产给配偶带来损失的不予赔偿 10.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则( A ) A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是( A ) A.义绝 B.和离 C.七出 D.呈诉离婚 12.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子女互为( A ) A.第一顺序继承人 B.第二顺序继承人 C.第三顺序继承人 D.第四顺序继承人 13.我国《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是( C ) A.收养协议 B.收养公证 C.收养登记 D.收养公告 14.下列关于扶养的特征,说法错误的是( D ) A.扶养具有身份属性 B.扶养请求权具有人身专属性C.扶养权利义务具有关联性 D.扶养具有时效性15.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位于( B ) A.香港居民居住地 B.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 C.婚姻期间共同居住地 D.婚姻缔结地

新婚姻法 婚后房产分配法

婚后房产分配法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友对新婚姻法的争议大多还是围绕着“房子”,因此不少人认为这对房地产商是个好消息,有更多的单身愿意买房了。 《婚姻法解释(三)》主要内容 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四、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五、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六、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解读1·离婚财产纠纷怎么判? 婚前贷款买房产权归登记方婚后参与还贷离婚获补偿 司法解释(三)第一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那么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2·房屋被一方“偷卖”怎么办? 买房第三方具备三个条件法院不支持另一方追回房屋 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双方共有的房屋卖给了第三方怎么办? 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指出,只要第三方的购买行为具备三个条件,人民法院则不支持另一方追回房屋的主张。这三个条件分别是:第三方要善意购买,即购房时并不知道卖房的夫妻双方没有协商;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这标志着房屋买卖的物权已发生转移。有专家认为,如果夫妻双方只有一套住房,一方未经同意出售住房,可能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则应当允许追回房屋。但建议最终未被采纳,是因为一套住房的情况比较复杂:若一套住房是豪宅,卖了之后还可以买小房,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不支持追回住房的主张;如果是出售的房屋是唯一的小房,出售之后将无处栖身,在具体执行判决时法院可支持追回住房的主张。 解读3·父母给的婚房会被“分”吗? 单方父母出资归产权方双方父母出资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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