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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业务涉嫌洗钱的案例

外汇业务涉嫌洗钱的案例

外汇业务涉嫌洗钱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支行收到开户企业境外汇入的大额外汇汇款,在收到汇款后客户马上办理了结汇业务。次日境外汇款行发来业务查询怀疑该笔汇款涉嫌诈骗,经支行给上级行上传全部的业务资料,上级行及时与境外行进行沟通、协商后,才较圆满的解决了问题,避免了经济损失。

二、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利用银行进行洗钱的行为。一是不法分子通过银行,将黑钱汇入境内,打银行时间差,在境内银行收到境外银行查询之前结汇。二是不法分子利用柜员麻痹思想,外汇业务风险防范意识薄弱等弱点进行洗钱行为。

三、案例启示

(一)银行应加大柜员的外汇业务、反洗钱知识的培训,将反洗钱工作纳入日常业务检查,引起全员的重视;

(二)对发生的案例及时传达给柜员,吸取教训,杜绝再次发生;

(三)对大额汇款应加大审查力度,不应急于通知客户结汇,待1至2日境外汇款行无查询后再结汇,避免形成业务纠纷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020反洗钱最新案例分析

1资金账户 经典案例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崔某明知父亲无力偿还高息债务,依靠集资诈骗偿还债务。他仍然用自己的身份信息为父亲办理了9张银行卡。银行为其父亲非法集资3668792元。本案二审认定,崔某明知其父有财务诈骗行为,遂提供资金账户,对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进行掩盖和掩盖。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洗钱犯罪的范围“洗钱”仅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收入和所得。涉案金额巨大,是这七类犯罪的共同特点。因此,犯罪分子为了避免受到攻击,通常以他人名义开立大量账户,分散资金。虽然这些账户大多是未经户主同意非法开设的“账户账户”,但犯罪分子往往使用亲友的银行账户。此时,如果其亲友知道要将上述7起犯罪所得或赃款存入银行,并同意提供账户,就涉嫌洗钱。 2帮助转移

经典案例 2008年,被告人张某、刘某认识并发展了友谊。后来,刘某将4014万元转入张某及其家人的银行账户。张某知道上述资金是刘某非法集资的。按照刘某的指示,他经常将上述资金在不同账户间进行转账,并将部分资金用于购买3套住房和1辆宝马汽车。以他在杭州的名字命名。此案二审裁定,张某明知自己是破坏理财犯罪所得,仍通过提现等方式协助转移资金,掩盖其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汇款和经济贿赂犯罪在这里经常发生。犯罪分子攫取非法利益后,往往需要通过信任的亲友转移资金,制造“清白”或无钱还债的假象。此时,如果帮助者故意转移上述7项犯罪所得或所得,并积极提供帮助,就涉嫌洗钱。 三个。协助财产转换 经典案例

反洗钱案例分析——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洗钱案

反洗钱案例分析——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洗钱案 发布时间:2011.07.14 点击数:4363 选择字号:大中小[案情] 厦门远华案件是一起震惊中外的特大走私洗钱案件,涉案人员众多,涉及金额巨大,案情极为复杂,造成的影响极为恶劣。赖昌星等走私分子主要是通过四种手段积累起巨额非法财富的: ⑴直接闯关,走私成品油。从1996年开始,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用直接闯关的方法共走私成品油450多万吨,是整个厦门关区同时期正常报关进口量的一倍多。这些走私油一到厦门,无须办理任何海关手续,就被卸入当地一个大油库。然后,走私分子用各种小型的船舶将油运往福建等地区销售。 ⑵假转口,真走私。赖昌星在厦门注册的首个企业是厦门远华电子有限公司,该公司一直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为实现大规模走私,就利用厦门多家有进出口权的国营大企业,打着它们的招牌进行走私,然后再将走私所得分成。这样,从所有的海关单据中,都看不到远华公司的名字。1996年后,赖昌星团伙用假转口等方式,走私进口香烟高达300多万箱,而同时期整个厦门关区包括石狮、晋江等5个隶属关区申报进口的香烟只有180万箱。走私香烟的数量是正常进口香烟的近两倍。 ⑶伪报品名,走私汽车。赖昌星团伙走私汽车,用得最多的手段就是伪报品名。明明进口的是汽车,却假报为树脂、聚乙烯、木浆等货物。为什么要伪报这些品名呢?原来,厦门海关是不允许汽车整车进口的,只有以诸如树脂这样的品名才能进关。就这样,从1997年2月至12月间,通过买通海关人员,赖昌星团伙将走私汽车伪报成低税值的化工原料等品名,先后分29个批次走私各种系列汽车共计3588辆,价值人民币15.7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9亿元。 ⑷代理走私,收取水费。凭借着强大的保护伞,赖昌星逐渐成为厦门关区的走私霸主,在私底下人们把远华称作厦门的“第二海关”,把赖昌星称作“地下关长”。依此非法地位,赖昌星开辟了一项“新业务”,即包揽走私的通关活动,并收取费用。这种费用被称作“水费”,“水费”的标准一般是10%。如一个集装箱的“555”烟值300万元,赖昌星就收30万元。但在成品油和植物油的走私中,远华收取的“水费”标准竟然高达70%。“水费”收入占赖昌星团伙总收入的一半。由此可见赖昌星之猖狂,把国家的海关变成了他为所欲为的天下。在大肆挥霍并用巨额非法财富贿赂腐败分子以获取更多非法财富的同时,赖昌星开始了其大规模的洗钱活动。其基本手法是通过地下钱庄将非法财富向境外转移。走私集团首先将贩卖物资取得的大量人民币现金收 入存入地下钱庄并勾结定点银行接收保管支付,之后地下钱庄勾结跨境洗钱集团或境内贸易公司付汇给境外合伙人,境外合伙人按地下钱庄要求付汇给走私集团境外账户,然后走私集团付汇给境外供货商或汇往境外安全账户,最后境外供货商向走私集团提供物资继续走私贩卖活动。从上述流程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地下钱庄、贸易公司成为洗钱的渠道,使走私资金得以表面合法地融入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另一方面管理不善的金融机构助纣为虐,成为洗钱得逞的关键的因素。 [评析] 赖昌星大规模的洗钱活动之所以能够得逞。地下钱庄、跨境洗钱集团、货币兑换店、贸易公司甚至城市信用合作社这样合法的金融机构都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本案运用的主要洗钱手

2020年(金融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洗钱风险分析及监管建议中国人民银行郑州

(金融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洗钱风险分析及监管建议中国人民银行郑州

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洗钱风险分析及监管建议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业务规模越来越大,在带给人们便捷支付途径的同时也带来了壹些问题。本文从反洗钱的角度对第三方支付业务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分析,且试图在此基础上给出相应的监管建议。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洗钱风险监管建议 壹、第三方支付业务概要 (壹)第三方支付的产生 电子商务运作模型和业务流程中的三个环节———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是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其中资金流环节对支付的便捷性提出了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运而生。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规模和日俱增,似乎能够预见到这种借助于互联网络迅速传递支付指令的支付模式将成为壹种相对独立的结算模式———结算范围拓展到电子商务以外。 (二)第三方支付的价值 传统意义上,从资金流的角度能够认为第三方支付企业作为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为买卖双方整合了众多银行卡支付方式,将壹条更便捷的支付途径呈当下买卖双方面前。 另壹方面,第三方支付企业为银行整合了零售电子商务结算业务,节约了银行的营销成本,同时其在向银行下达支付指令前第三方支付系统能够对其跨银行系统账户的收付额进行轧差清算,跨银行系统调拨资金金额显著减少,宏观上节约了结算成本。 (三)第三方支付参和了银行的中间业务 尽管仍然需要银行的底层服务,从业务性质上能够认为第三方支付企业从事了类似于银行的结算业务。尤其是当第三方支付企业在银行开立作为支付中介的

壹般存款账户后,银行基本将电子商务里中小规模的支付结算业务剥离给第三方支付企业,作为支付中介的壹般存款账户实际成为银行无法控制的内部账户(参见图1)。 第三方支付企业出现后,原本银行了如指掌的交易过程被割裂为俩个见起来毫无联系的交易———客户的支付指令由第三方支付企业掌握,银行按照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指令将资金由客户账户划入支付中介账户和将资金由支付中介账户划入目标账户,就这样结算业务在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参和下完成了。第三方支付企业成为结算业务的壹个环节(具备了跨系统轧差清算功能),尽管它不像银行取得了开展中间业务的许可,尽管其营业执照上的运营范围见起来更像IT类企业。 二、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洗钱风险分析 (壹)隐蔽的资金转移渠道 如前述,当第三方支付企业参和到结算业务中时,原本银行了如指掌的交易过程被割裂为俩个见起来毫无联系的交易。事实上这俩个交易能够发生在同壹银行系统或跨银行系统,即便发生在同行系统,银行也无法确定这俩项交易的因果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第三方支付企业利用其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屏蔽了银行对资金流向的识别。 当第三方支付企业各银行系统账户轧差清算时,对于局外人(包括银行)而言,每笔客户资金的来龙去脉将变得更为复杂(参见图1箭头①)。前已述及,第三方支付可能会不再拘泥于电子商务的资金流环节而成为壹种相对独立的结算模式。任何人只要在第三方支付企业注册了虚拟账户就能够便捷隐蔽地实现账户间的资金转移。

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

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贷款诈骗案 发布时间:2011.07.14点击数:14613选择字号:大中小 反洗钱案例分析——许宗林上市公司洗钱案 发布时间:2011.07.14点击数:6537选择字号:大中小 [案情] 2005年1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对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停牌,达尔曼这只曾经盛极一时的“中华珠宝第一股”寿归正寝。一叶知秋,达尔曼的结局凸现出中国股市的一些问题。从洗钱的角度分析这支个股,问题更是触目惊心。 达尔曼于1996年12月上市,发行3000万流通股,发行价7.3元,经过数次送股后总股本从最初的7600万股迅速扩张至2.28亿股。此后机构经过两次配股,再次圈走5.78亿元。退市前,达尔曼历史上的最高股价高达94亿元,成为中国股市著名的高价股,号称“中华珠宝第一股”。而其董事长许宗林2001年和2002年连续两年以身价6亿元入选《福布斯中国内地百富榜》。 到了2004年6月末,公司却亏损14.44亿元,每股收益为-5.04元,股东权益为-3.47亿元,每股净资产为-1.21元。短短数年时间,达尔曼从一支绩优股突然变为一支百病缠身的退市股,其中的原因令人费解。 根据有关部门核查,发现达尔曼所有的采购、生产、销售基本上都是在一种虚拟状态下进行的。每年公司都会制定一些所谓的经营计划,然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一些核心人员根据计划制作虚假的原料入库单、生产进度报表和销售合同等。为了做到天衣无缝,相关销售发票和增值税发票应缴的税款都一分不少地缴纳——据测算,达尔曼几年来用以造假的成本达数亿元。其虚假投资经营项目也数不胜数,如帐面显示“达尔曼一条街”项目投入8227万元纯属子虚乌有;还有账面显示6000万元的“都江堰钻石加工中心”、5213万元的“西安富士达传感器”、1950万元的“蓝天林木种苗项目及轻型基制”,都属于虚报项目。 为了隐瞒其诈骗事实与非法收入,许宗林建立了大量由他控制的空壳公司和影子公司来与达尔曼进行“业务往来”,这类公司总数达30多个,其法定代表人表面看起来与许宗林没有任何关系,但其实都是许宗林身边的人,许宗林只需要怀揣着这些公司的印鉴,在需要的时候就可以轻松完成他的数字游戏了。 此外,为了顺利瞒过监管部门和通过会计事务所的审计,达尔曼所有帐务都是由一位湖北的注册会计师来做。大部分的资金最后都汇集流向深圳。许宗林通过在深圳的几家公司,以设备采购、投资为由,或者通过地下钱庄等种种手段将数亿元的资金洗往国外。 [评析] 许宗林通过上市公司大肆诈骗股民财产,为上市公司的监管再一次敲响了警钟。然而从反洗钱角度来看,这起案件同样拥有重要意义。 早在2004年初达尔曼事件东窗事发之前,加拿大反洗钱部门就对许宗林通过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财产的不法行动有所察觉,并向我国相关的执法部门进行过求证。然而当时我国并没有有效的反洗钱制度,相关部门缺少对金融情报的敏感性,对加拿大提供的这个及其有价值的情报没有引起重视,所以没能及时进行调查及对许宗林采取强制措施,以至于许宗林成功外逃,他非法获得的大量不法收益亦难以全部追回。

简析第三方支付平台反洗钱风险内控制度研究

简析第三方支付平台反洗钱风险内控制度研究 论文摘要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快速蓬勃发展起来。然而,隐藏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洗钱风险,随着平台服务的不断发展逐渐暴露出来。对于这种洗钱风险,建议从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细化非金融机构操作细则和流程、建立奖励机制等方面完善对非金融机构网络平台反洗钱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论文关键词支付平台反洗钱内控制度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商品服务的流通和资金的流转都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程度。为了满足社会对于网络资金流动及安全的需要,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快速蓬勃发展起来。然而,隐藏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一些法律问题和金融风险,随着平台服务的不断发展逐渐暴露出来。在网络平台自身治理层面,平台自身洗钱风险内控机制不健全,加之网络平台提供服务的特殊性,很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洗钱的工具。对于这种洗钱风险,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积极应对新模式洗钱行为的冲击,预防网络平台洗钱的风险,更好地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洗钱行为概述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支付结算工具,第三方支付平台凭借自身的便捷性、相对安全性、低风险性,同步快速发展起来,现在已经越来越多的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用户提供了类似于银行的小规模货币资金支付、结算、查询统计等服务业务。它既独立于买卖双方,也独立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自身信用为买卖双方提供担保,在降低交易风险的同时,提高了交易的成功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存在为整个交易过程提供了安全和强有力的信用保障,进一步繁荣和促进了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目前用户数量最大的是PayPal和支付宝,前者主要在欧美市场流行,后者主要在国内流行,用户过亿。 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从事部分准银行性质的业务,相关部门规章也明确要加强对其洗钱风险的监管,但是由于网络交易的隐蔽性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原因使得在松散的监管下,洗钱仍然成为可能。洗钱者往往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虚拟账户,使用虚假交易或不真实交易,很容易实现资金在不同账户的自由转移。在放置阶段由于无法准确得知交易背后的客户信息,洗钱者可以使用虚假身份轻松将违法所得进入商品流通领域中。在分层和整合阶段存在同样的监管缺陷和漏洞。当第三方支付平台参与到结算业务中时,平台直接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接,提供支付渠道,用户并不需要提供合情合理的证明材料来解释其资金超过某一上限或是短时间频繁多次出现资金流转行为的合理性。洗钱者很容易利用网络平台掩饰、隐藏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待这些虚假的交易完成后,违法所得摇身成为买卖交易所得,并通过和支付平台对接的银行系统流通出来。 为了保障在反洗钱工作中人力、物力、财力得到有效合理地配置,反洗钱机制能够高效有序运行,有必要在行业协会领导下,充分发挥非金融网络平台的自主性和自治性的特点,将国家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原则性要求内化为网络平台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一部分,并细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内部风险评估、管理机制,以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内部监控。 二、建立健全平台内部组织机构

2020反洗钱最新案例分析

2020反洗钱最新案例分析 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对部分银行进行了反洗钱专项执法检查,并于今年初对涉及存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问题处罚了部分机构和个人。现对检查发现问题及典型案例解析如下:【案例简述】 问题一: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办理一次性金融业务,身份初次识别不到位。典型表现有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识别不全或错误;非自然人客户的控股股东识别错误;以及自然人客户未登记经常居住地或登记不规范,部分非自然人客户代理开户身份识别不到位。 典型案例一:中国人民银行取消账户开户许可证前后,某支行共为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累计办理159家公司的代理开户业务,存在一人代理多家企业开户、注册地址集中、结算套餐资金来源同一人等疑点,涉嫌账户买卖。 典型案例二:某集团公司XX市分公司在本行开户,支行在尽职调查中未按逐层穿透原则识别集团公司的最终受益所有人; 典型案例三:如XX市XX有限公司,在本行开户,支行在尽职调查中填写的控股股东为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甲某,实际为乙某。 问题二:客户证件有效期超期,身份重新识别不到位。典型表现有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限未持续身份识别;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限或仍为一代身份证未持续身份识别。

典型案例一:某个人客户2007年11月在某网点开户,其开户证明文件(身份证)于2016年2月到期,但至检查日网点未对系统弹窗提示信息进行核实变更或采取账户限制性措施。 典型案例二:某公司2015年4月在我行开户,企业开户证明文件(营业执照)于2018年9到期,但支行至检查日仍未进行核实变更或采取账户限制性措施。 问题三:客户重要信息发生变更,但未进行身份持续识别。主要是非自然人客户及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未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典型案例: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我行系统记录的经营范围与公开信息显示不一致;某个人客户2000年4月在某网点开户,主机系统留存工作单位为宁波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留存职业为其他,未重新识别客户职业(公司职员等)。 问题四:高风险客户强化身份识别不到位。典型表现是未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识别措施。 典型案例一:某个人客户2016年11月因接受人行反洗钱协助调查而被列为洗钱高风险客户,截至检查日网点共进行7次增强型尽职调查,但均未进行身份重新识别变更或采取账户管控措施。 典型案例二:某个人客户因电信诈骗其个人结算账户于2019年4月被XX市反欺诈中心冻结,符合我行高风险客户分类标准。但至检查日开户网点未将该客户等级调整为高风险。

反洗钱案例

反洗钱案例: 一、案例 案例一:上海罗某地下钱庄案 2006 年 4 月,上海通过反洗钱机制发现线索并破获了新加坡人罗 某从事地下钱庄洗钱活动的重大案件,该案是历年来上海地区破获的 最大规模地下钱庄洗钱案件,是洗钱法施行后首例洗钱案。 1 、基本案情 经查,罗某(新加坡籍)等人自2004 年起受新加坡某汇款、钱币兑换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某汇兑公司)老板巫某的委派,前往上海开展跨境汇兑业务。罗某先后以本人以及李某、陈某、冯某、莫某等人名义分别在 10 多家商业银行开设银行账户。罗某等人作为派出人员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从事两地汇兑业务,根据新加坡某汇兑公司的业 务指令,利用各商业银行的网络银行、电话银行、通存通兑等方式,向新加坡汇款客户指定的账户支付人民币,或者收取国内需要向新加坡 汇款客户的人民币,然后由新加坡某汇兑公司在境外收付相应外币。2005 年起,新加坡某汇兑公司又在苏州、东莞两地先后设 立类似机构,客户涉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集中于上海、广东、福建等地。2004年至 2006 年 4 月案发,该地下钱庄在上海、苏州两地交易金额达到53.54 亿元。 2006 年 4 、5 月,上海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罗某、李某、冯某以及莫某等四人实施抓捕并刑事拘留,冻结人民币账户 56 个,冻结资金 690 余万元。2006年11 月 1 日,该案侦查终结。 2007 年 5 月 18 日,上海市检察院一

分院以非法经营罪对罗某等人提起公诉。 6 月 15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公开审理,8 月 6 日,一审判决主犯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驱逐出境。莫某、李某和陈某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十四年、十三年和九年,并处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四名罪犯均向上 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 年 10 月 15 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2、反洗钱调查过程 (一)、可疑交易的收集与归纳 2005 年 11 月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反洗钱部门连续收到某银 行上海分行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称罗某等4人在其分支行进行可疑交易活动。经研究,可归纳出以下疑点:(1)交易主体均为外国人,但其账户交易的币种均为人民币;(2) 交易频繁,金额巨大,符合“集中进、分散出”可疑特征;(3) 交易主体刻意逃避关注,将交易分散在各网点多个柜台办理;(4) 当银行柜面人员询问其资金用途后,交易人立即关闭账户;(5) 交易通常双人办理,其中一人疑为幕 后控制人; (6) 不顾交易成本,宁愿长久排队等候,拒绝办理VIP 卡(马仔同意,但幕后控制人坚决反对);(7)多人开户资料所留地址相同,均为陆家嘴附近一居民住宅;(8) 每次办理业务均提5— 30 万元不等现金。 (二)可疑交易报告的梳理分析 (1)关联可疑交易报告。经搜索上海市全部可疑交易报告,发

浅谈第三方支付反洗钱问题

随着互联网经济地发展,各种网络支付,网络汇款地使用量激增,传统地银行业无法满足爆发式增长地网络结算需求,作为互联网信用中介地第三方支付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并逐渐发展壮大地,第三方支付大大促进了经济与贸易地发展,但随着规模地愈发增大,隐藏在其背后地洗钱风险也凸显出来,第三方支付反洗钱已成当前反洗钱工作中不可回避地问题. 一、第三方支付洗钱风险分析 隐匿资金地来源及转移方向 当第三方支付参与到结算业务中时,原本银行了如指掌地交易过程被割裂为两个看起来毫无联系地交易.事实上这两个交易可以发生在同一银行系统或跨银行系统,但银行无法确定这两项交易地因果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第三方支付企业利用其在银行开立地账户屏蔽了银行对资金流向地识别.当第三方支付企业各银行系统账户轧差清算时,对于局外人(包括银行)而言,每笔客户资金地来龙去脉将变得更为复杂.前已述及,第三方支付可能会不再拘泥于电子商务地资金流环节而成为一种相对独立地结算模式.任何人只要在第三方支付企业注册了虚拟账户就可以便捷隐蔽地实现账户间地资金转移.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便捷地套现渠道 第三方支付企业为收款方实现了商户功能,是收款方地虚拟商户机,并且这种机突破了时间、空间地限制,极大拓展了用户地范围.在银行业务中,银行会对申请人地资质进行调查、审核消费地单据,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贸易地真实性.而第三方支付企业在尽可能简化地程序下为收款方实现了功能,信用卡等禁止套现或不易变现地资金会轻而易举地在虚构贸易地掩护下转入可以提取现金地账户第三

方支付虚拟地功能地随意性要远远强于银行商户,资金并不一定遵守从哪来回哪去地原则.利用第三方支付,即便在未发生贸易地条件下也能方便地实现资金转移,更何况套现.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潜在地跨境支付通道,跨境地下钱庄 随着电子商务地发展和国内第三方支付业务竞争加剧,跨境买卖双方地支付需求(更多地可能是纯粹地跨境转移资金)逐渐显现出商机,第三方支付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有开展跨境支付业务地要求.在缺乏对外支付途径地情况下,一些未取得外汇局批准地第三方支付企业有可能效仿地下钱庄,变相实现资金跨境支付——找到足够地境外对境内人民币地需求(即境外外汇供给)和境外合作伙伴,同时将国内支付时地轧差清算转变为跨境地两地平衡.第三方支付企业之所以能够方便地运用两地平衡原理,完全在于其是两次割裂交易地发起人,可以人为改变资金流向——将其收到地境内汇出地人民币资金转入境外汇人地境内目标账户.第三方支付企业具备在不发生资金跨境流动地前提下开展跨境支付业务地潜力.所以,当生存条件恶劣、跨境支付利润足够可观时,第三方支付企业有转变为跨境资金转移渠道地可能性. 天然地资金池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由于不同客户地结算周期不同、部分第三方支付企业有货款“担保”功能,支付中介账户中难免存在在途结算资金.当业务达到一定规模时,支付中介账户中地资金存量会相当可观.第三方支付企业虽不是金融企业,却具备了类似吸储、集资、组织基金并隐蔽使用这些资金地能力.从某种程度上讲,第三方支付企业完全依靠道德良心而不是存在某种体制约束来保证其仅仅是保管占有地存量资金,而不是使用这些资金去创造“利润”.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二、第三方支付洗钱风险监管现状及难度

反洗钱案例分析

反洗钱案例分析 案例一 【案情】 1999-2000年,陈某等3人分别在沿海A市几家商业银行开立了10余个结算账户,这些账户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先后有大笔资金出入。这些资金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1)退税资金。资金从国库转入某单位账户,然后经过多次转账汇入上述账户。(2)由进出口企业转入的资金。这些进出口企业的资金经过多次转账汇入上述账户。(3)由香港转入的资金。资金从香港B银行转入境内,结汇后,经多次转账汇入上述账户。 这些资金在上述账户集中后,在很短的时间内,又大量地汇往某边境地10余个个人账户,资金汇入后,次日马上全部提现。 【点评】 经调查,此案中所涉及的银行结算账户和支付交易具有下列可疑特征: 1.经与工商行政机关及公安机关核实,客户的身份资料均为虚假。 2.不同客户的账户交易支付凭证上的笔迹为同一人,预留银行印鉴卡上的个人姓名也大都一致,即这些账户的真实所有人可能为同一人。 3.账户的资金发生额大,但余额很小,资金大进大出,周转迅速。 4.资金周转环节多、速度快,上、下游企业之间明显不相关。 5.资金大多来源于国库、境外及进出口贸易企业,上账不停留。 6.资金大规模流往边境地区。 7.账户的开户时间都很短,且频繁开、销户。

这是一起以骗税为上游犯罪的洗钱案件。犯罪分子在骗税成功后,采用了一系列复杂的转账交易模糊资金来源,最后通过支取现金,切断追查线索,化为个人所有。 案例二 【案情】 C银行报告了一个可疑交易信息:这家银行发现一个新客户经常性地收取来自外地的个人汇款,资金交易量非常大。经核实,这是一家书店,外地的个人汇款主要用来买书的。但继续查证后银行发现,这家客户只有一个店员,一个兼职会计,真正的法定代表人始终没有出现过。而且,这家书店规模很小,平时顾客很少,其资金交易量远远超过其正常经营规模。 【点评】 对于银行,应在以下几方面引起注意: 1.大量存现是洗钱者洗钱的第一步,因此,银行对存入现金行为进行重点关注和审查,这是反洗钱的第一步。 2.在现金交易被监测的情况下,洗钱者往往把大量的现金由不同的人分次分批存入银行,然后再通过转账的方式集中起来。 3.客户频繁地收取个人汇款,交易量明显超过其经营规模,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4.银行在识别的时候,应切实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做好实地调查。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掌握客户的经营特点,发现异常的资金流动。 接银行报告后,警察调查发现,这是一个盗版集团开立的书店,其主要用途就是用来洗钱的。他们雇佣了大量的人员从各地分批将现金存入银行,然后书店以卖书的名义将钱汇集起来,再以营业收入的名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这样,非法的收入就伪装成合法的了。

反洗钱案例十:关于客户王某可疑交易情况分析

反洗钱案例十 关于客户王某可疑交易情况分析 基本情况: 客户王某于2007年3月22日在我行以居民的身份开立了一张民生借记卡,平时基本无交易;2008年3月7日,该客户的账户上从他行同户名帐户转入了60万美元。2008年3月14日,该客户来我行告知因买房需要,要将60万美元全部结成人民币,因客户无法提供超限额结汇的相关材料,我行未予办理,故当时该客户仅在我行柜面办理了5000美元的支取。但从当天下午起,该客户就陆续在我分行多家支行办理分批取现、直系亲属间资金划转等业务;至2008年3月26日止,王某分别向其妻张某、其父王某某、其母刘某某、其子王某、其女张某等五人的账户中汇入美元各5万元。王某一家六人分别在个人限额下结汇5万美元,并将所结人民币资金合计211万元转入了其母刘某某的帐户。2008年3月28日,刘某某从个人账户中取现200万元。 分析: 经反洗钱工作人员分析,存在以下可疑之处: 1、短期内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资金收付量较大; 2、对办理超限额结汇无法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 3、以化整为零的方法规避外管局有关个人结汇限额的规定;

4、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5、资金转入个人结算账户后,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 通过以上的可疑分析,反洗钱工作人员对王某及其家人的客户背景、资金来源等进行了调查了解;对该账户和其所有关联账户3月份以来的账户变动情况和资金流动情况进行了持续监控;将该笔可疑交易作为重点可疑交易向当地人行进行了报告。 判断标准: 通过以上的情况分析,上述交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短期内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第四款“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第十六款“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等。 (案例由杭州分行提供)

2020反洗钱最新案例分析

反洗钱: 反洗钱是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活动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对相关机构和人士予以惩罚,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从国际经验来看,洗钱和反洗钱的主要活动都是在金融领域进行的,几乎所有国家都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置于核心地位,国际社会进行反洗钱的合作也主要是在金融领域。 反洗钱,是指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的措施。 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2月21日对外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健全监管机制、明确市场准入标准等方面,建立银保监会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基本框架。 反洗钱必要性: 洗钱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机构的信誉,而且对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极大地破坏作用。 一是国内形势的需要。近年来,随着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等犯罪不断发生,非法转移资金活动大量存在,我国的洗钱问题日渐突出。由于缺乏对洗钱行为的预防监控措施,导致不能及早发现犯罪线索,

影响了追查、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政府和社会各界关于加强反洗钱立法、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是国际形势的需要。洗钱活动具有跨国(境)特性,遏制和打击跨国洗钱活动必须通过规范和协调国内、国际立法,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且我国已经批准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都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建立健全反洗钱法律制度。 三是实际工作的需要。关于反洗钱活动,在此以前我国虽然缺少一部完整的反洗钱法,但是反洗钱的工作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没有停止过。在追究犯罪方面,如1997年刑法对洗钱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并给予严厉的处罚。在制度健全方面,如《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等规定,都涉及反洗钱的内容,为反洗钱立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但考虑到,我国现行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完整,系统性、协调性差,法律层级和法律效力较低,适用范围较窄等问题,现行反洗钱工作主要依据的是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存款类以外的金融机构、金融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缺乏有力的约束,影响了反洗钱的力度和效果。因此,为有效预防监控洗钱活动,及早发现洗钱犯罪线索,打击此类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

反洗钱案例学习

案例学习: 案情:某银行会计营业部储蓄专柜接待了一男一女两位年轻客户,为其办理240万元巨额现金存款业务。经办员经过清点汇总后,发现实际现金额仅为230万元,比客户声称的金额短缺10万,双方由此发生争执。经客户调看现场监控录像后,最后确认存款现金为230万元。办理存款时,经办员要求客户出示了委托存款人吴文道的身份证(系辽宁省)后,经办员为其办理了全部存款手续,并预留了对方手机号码。 半月后,该银行对此笔交易进行了分析,认为该笔交易存在较多疑点,要求核查存款人相关证件资料,发现对方提供手机号码为空号,遂向人民银行报告及分行。 存在主要疑点为: 第一,客户受委托为他人存入巨款却不能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 第三,客户不能提供大额存款合法来源的有效资料对于10万元差额没有进一步提出疑议,却顺利接收银行清点结果 当地人民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某银行分行未将报告转给负责反洗钱的职能部门,没有要求和监督支行按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程序进行报告,也没有向某银行的更高层银行(省级分行)及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当地公安局接到报案后果断采取措施,冻结了客户可疑存款,并派人秘密调查取证。调查证实,同一期间,该客户还在另一家银行以类似方式存入两笔人民币合计200万元。但另一家银行并未引起警觉,没有将存款作为大额存款上报。在该笔存款被检察机关冻结以后,仍未采取任何报告措施。 案例分析: 此案案情并不复杂,属于金融机构不严格执行反洗钱有关规定的典型案例。某银行和另外一家银行都有不同程度的违规现象,主要是违反客户身份审核和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方面的规定。

《反洗钱法》规定:客户由他人代办业务,金融机构应同时对代理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登记。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和公安机关报告。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 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X 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 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 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 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 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 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 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中。× 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 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 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X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

第三方支付为诈骗团伙洗钱

第三方支付为诈骗团伙洗钱:点一元支付卡里少6800 2016年08月27日09:55 现代快报 点了下“一元”支付,卡里少了六千八警方接报后迅速出击,破获一个第三方支付平台为诈骗团伙洗钱案 受害人收到链接后打开的1元支付界面

作案团伙关系网图 嫌疑人作案流程警方供图 以QQ群作为主要联系手段,在网上发布广告诱人上当,再利用木马程序实施诈骗……昨天,镇江扬中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公安部挂牌督办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为诈骗团伙洗钱案”侦办情况。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涉案赃款资金大多从第三方支付平台流转,该团伙也包含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工作人员,这些“内鬼”负责将接口通道非法提供给洗钱人员,用来搭建第四方支付、结算平台,并帮助处理投诉。 据悉,此案摧毁用于结算的第四方支付平台3个、打掉为犯罪团伙非法提供接口并帮助处理投诉的第三方支付公司1个、查及非法接口32个,涉案金额2042.9万元。 报案 低价Q币没买成 还被骗了6800元

去年8月22日,镇江扬中市油坊镇居民张女士报案称,自己在网上以10元钱充2888个Q币,点击发送二维码支付链接时,银行卡被人转走了6800元。 张女士昨天告诉记者,她比较喜欢玩电脑游戏,经常要充Q币买装备,当天,在她加入的一个“QQ炫舞游戏”群中,有人打广告说,10元可以充2888个Q币,而正常情况下买一个Q币要花1块钱。 “我就加QQ跟他聊天,后来我就用银行卡转了10块钱给他,但是过了一会儿发现没有Q币到账,我就问他是怎么回事。他就说需要支付1块钱激活,还发了一个支付的二维码给我,然后那个人就一直催我把银行卡账号、密码还有手机验证码填上去。电脑上显示的是我支付了1元钱,但是我把所有信息填完之后,银行卡被扣了6800元。” 昨天,扬中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聂朝军向记者揭露了骗子的伎俩。其实,就在张女士点击第一个链接支付10元时,“找单手”(专门寻找受害者的诈骗人员)武某就已获悉了她的支付信息——付款时用的是银行卡还是支付宝、余额还有多少钱。 等张女士没收到Q币再联系武某时,他将张女士介绍给了“秒单手”(专门实施诈骗的人员)随某,随某发给张女士的链接和页面显示只要再支付1元钱,但实际上金额在后台已被篡改成6800元,在张女士提供了手机验证码等信息后,这笔钱就被转走了。

保险业反洗钱典型案例

保险业反洗钱典型案例 客户身份识别案例篇 【案情简介】 案例一 投保人张某在一个工作日内到保险公司累计投保5次,每单40万元,合计200万元。投保人的职业告知为政府机关办公人员,但通讯地址却留存的是办理业务的银行地址。投保人的执业收入与高额报废支出明显不符,保险公司将此交易作为可疑交易上报至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随后,有关部门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可疑线索核查到以下问题: (1)投保人张某为某机关处级领导,共有24个银行账户,累计大额交易3000多万元,个人账户数量较多,且金额较大。张某各账户的大额交易现金交易累计1400多万元,未知来源的转账资金200多万元,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和未知来源去向的资金进出。 (2)投保人张某的部分交易对象参与经营地下钱庄。与张某有账务往来的两名交易对手李某和王某,等级身份为农民,但自身交易量大,交易对象多,疑似参与经营地下钱庄。 (3)投保人张某的交易对象中有两人职业与其相同,经查为其下属人员马某和王某。马某和王某都曾多次收到张某的银行转账汇款,单词转账金额最高达20万元,且无合理理由。 案例二 A女士(40岁)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一款万能险,保费趸交500万元。该保险公司进一步查询A女士名下还有多张保单,近3年各保单累计交保费近100万元;调查A女士历次投保资料,显示其为普通街道事业单位会计,且前后投保资料存在不一致,投保保费金额与其收入水平不符;查询A女士的洗钱风险等级中风险,且职业为高风险职业;进一步查询历史投保资料,获得A女士某保单被保险人为其丈夫B先生;网络查询B先生的资料,显示其为当地政府某处级官员。该保险公司综合分析后认为存在洗钱风险且无法排除可疑,遂向反洗钱管理部门报告,反洗钱管理部门进一步查证情况后向公安机关转办了该案件。 案例三 2011年初,某保险公司前台受理人员在为B女士办理投保时发现,该投保人以趸交方式投保,投保金额为120万元。前台人员详细核对投保单信息,发现投保单上投保人填写的职业为公司职员、年收入为10万元,存在“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可疑情形。 保险公司前台受理人员发现疑点后,立即通知公司反洗钱岗位人员,反洗钱岗人员查询了该客户名下的保单,发现该客户在2009年及2010年有2笔投保记录,以趸交方式投保,保费分别为8万元、10万元。调阅客户档案发现,2笔投

关注重点可疑交易的案例

关注重点可疑交易的案例 一、案例介绍 XX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XX万元,该公司为企业法人,注册地在某乡镇,其经营范围为针织、羊毛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农产品的收购、加工、销售。该公司在支行营业室开立基本账户。账户开立后,法定代表人向银行申请开通企业网上银行,自开户至业务中止,没有购买过任何凭证,也很少来银行领取回单,且从未在柜面办理过业务。 在短时间内,交易多、量大,资金转入后在账户中不停留,其资金来源主要是沿海地区,对收到的款项均通过网上银行转出,款项绝大多数流入个人账户之中,且日终余额为零或较少,与公司、厂的生产经营规模不符。 二、案例分析 基于单位账户的交易特征,经过银行反洗钱管理人员的分析判断,账户符合《金融机构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关于“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和第三条“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同时,也符合对公客户反洗钱风险分类的特殊交易行为,如账户的发生额很大、交易多,但日终余额却很少;注册资金与交易金额、交易频率明显不匹配;开户后立即开通网上银行功能,且很少或从未在柜面办理过业务。 采取的措施:经甄别,上报至银行反洗钱中心和当地人民银行;在人民银行反洗钱系统中将该对公客户的风险等级进行调整,冻结客户的电子银行转帐功能。 三、案例启示 (一)加强学习,提高反洗钱的技能。作为反洗钱“第一线”的金融机构,我们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要切实履行反洗钱的职能,注重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学习,重点是反洗钱客户的身份的识别、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制度,掌握反洗钱工作操作规程,熟悉各种金融工具和交易办法,进一步提高反洗钱业务技能。 (二)增强人工识别技能,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鉴于银行系统上报反洗钱可疑报告数量明显偏多的情况,营业网点反洗钱岗位人员不能过分依赖反洗钱系统生成的数据,要加强对可疑交易特征类型的学习,提高可疑交易甄别技能,同时,应确保每天现场管理人员查询反洗钱监测系统,做好相关信息的补录、判断、甄别和报送工作,提高可疑交易的报告质量。 (三)加强电子银行业务领域的反洗钱工作。做好电子银行领域重点可疑交易的识别、洗钱特征的分析、公转私额度的限额控制、高风险客户的监控和报告工作,有限防范电子银行渠道的洗钱风险。 1

第三方支付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二号令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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