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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

1.吴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做生意,约定2000年10月1日偿还,偿还期届至后,吴某无力偿还。李某得知:甲曾经打伤吴某尚欠吴某医药费5000元,乙欠吴某2.5万元且已届清偿期。现吴某并不行使他的权利。问:李某能否向甲、乙主张代位权?
答案


1.(1)李某不能向甲主张代位权。因为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在本案中,吴某对甲的债权是因人身受到伤害而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专属于吴某的权利,必须由吴某亲自行使,而不能由李某代位行使;(2)李某可以向乙主张代位权。因为乙欠吴某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且该债权已经到期。




2.甲于2003年7月1日买得一幅名画,8月1日,甲与乙签订合同将画卖给乙,并当场交付。因乙的存折9月1日到期,双方约定,5万元价款于9月1日支付。8月20日,甲得知乙将其全部10万元财产赠与其母。问:(1) 甲能否撤销乙的全部赠与?(2) 甲向乙母表示撤销乙的赠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3) 甲的撤销权应在什么时间内行使才有效?
答案

2.(1)甲不能撤销乙的全部赠与。因为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甲只能在5万元的范围内撤销赠与;(2)甲向乙母所为的撤销的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甲只能请求法院撤销乙和其母之间的赠与行为;(3)甲的撤销权应在2004年8月20日之前行使。因为,依《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1.李某购买张某的苹果应付价款10万元,因李某只带现金5万元,李就与张某协商先付5万元,所欠5万元打欠条,1个月内付清,张同意李某打一欠条,但提出应找人担保。李某就让其朋友王某担保。于是李某给张某打了一张欠条,上书“欠张某苹果款5万元,1个月内付清”。王某则在该欠条上写明“我保证李某在1个月内能付清欠款”,并在该欠条上签了字。1个月后,李某并未还款,张某找不到李某,就让王某还款。王某拒绝还款。无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1.法院应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涉及保证问题。本案中的王某在李某所打的欠条上写明“我保证李某在1个月内付清欠款”,但未表明自己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的成立须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明确的意思表示,因此,王某与张某间不成立保证,王某对李某有欠款并不承担保证责任。由于保证不成立,王某并不是保证人,在李某未按期还款又找不到的情形下,张某也无权要求王某还款。


2.某建筑

公司向某物资公司订购了价值100万元的钢材,双方在合同的担保条款中约定,建筑公司交付定金15万元,若建筑公司违约,则丧失定金;若物资公司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合同订立后,建筑公司就向物资公司交付了10万元定金。后物资公司因第三方的原因未能向建筑公司交付钢材。建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要求物资公司返还定金30万元,而物资公司只同意返还10万元。双方发生纠纷。问:物资公司应返还多少?
答案

2.物资公司应向建筑公司返还20万元,因为定金只有在交付时才成立。在本案中,虽然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为15万元,但建筑公司仅交付了10万元,双方也无异议,可视为双方就定金数额作了变更,双方仅是设定了10万元的定金担保。依定金罚则,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物资公司收受了10万元定金而又违约,因此应向物资公司返还20万元。

1.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购买钢材的合同。合同中对货物的数量、货款支付时间和方式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甲依照合同的约定向乙支付了全部货款,但因甲公司不需要该批钢材,而丙公司又急需钢材,甲公司与丙公司即达成协议,由甲公司将该批钢材以原价并加货款利息转让给丙公司。甲与丙签订协议后,甲公司并未将此情形通知乙公司。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钢材发运到甲公司,甲公司以该批钢材已经转让给丙公司为由不予收货,要求乙公司将钢材运交丙公司。双方发生争议。问:乙公司可否拒绝将该批钢材运交丙公司?
答案

1.乙公司可以拒绝将该批钢材运交丙公司,乙公司将钢材运给甲公司,其履行是适当的。因为本案中,虽然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甲丙之间发生债权让与。但债权让与只有在通知债务人后才能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由于甲公司作为债权人并未将其债权让与的事实通知作为债务人的乙公司,因此,该债权让与对乙也就不发生效力,乙公司依合同约定向甲履行债务,其履行也就是有效的。甲公司不予收货属于受领迟延,应承担受领迟延的责任,乙公司无义务将该批钢材运交丙公司。

1.甲公司因在乙厂修车,欠乙厂修理费7万元。乙厂因购买甲公司的配件应向甲支付货款10万元。现甲公司要求乙厂支付货款,乙厂认为甲欠的修理费也已届清偿期,因此,乙厂仅向甲支付3万元。甲公司认为,自己欠下的7万元的债务与乙应支付的货款是两回事,相互不能抵顶,因此,甲公司要求乙继续偿还货款,而遭乙拒绝,双方发生纠纷。问:乙是否可不再支付余下的7万元货款?
答案

1.答:乙有权

不再支付余下的7万元货款,因为该债务与甲的债务相互抵销。在本案中,甲欠下乙厂的修理费和乙厂应向甲支付的货款,双方相互负担的债务属于同种类给付的的债,两项债务均届清偿期,符合抵销的条件,因此,乙厂可以将自己的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甲公司,双方的债务也就在等额范围内消灭,乙向甲清偿3万元后,甲、乙间的债权债务也就消灭。

1.2000年10月1日,东方水泥厂与市建筑公司签订一份水泥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水泥厂于2001年10月1日前提供高标号的水泥1000吨,市建筑公司支付价款200万元(已经支付)。2001年9月1日,市建筑公司要求东方水泥厂于10月1日履行合同,东方水泥厂表示因设备老化,交付有一定的困难,要求暂缓履行,市建筑公司为按期完成施工任务急需该批水泥,因而对于东方水泥厂的迟延履行要求没有同意。2001年10月15日,因东方水泥厂没有履行合同,市建筑公司致函东方水泥厂,要求东方水泥厂最迟要在10月底履行合同,否则将解除合同。2001年11月1日,东方水泥厂仍没有履行合同,市建筑公司从其他水泥厂购买了1000吨水泥,价款250万元,同时通知东方水泥厂解除合同,并要求东方水泥厂返还200万元货款及利息,并赔偿误工损失及另外购买水泥多支付的价款50万元。2001年12月30日,东方水泥厂要求履行合同,称合同解除没有征得东方水泥厂的同意,因而合同没有解除,市建筑公司应当接受货物。问:(1)市建筑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2)法院能否支持东方水泥厂的主张?(3)市建筑公司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答案

1.(1)市建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依照《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中,东方水泥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在市建筑公司的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仍没有履行,因而市建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不能支持东方水泥厂的主张。这涉及到法定解除权应当如何行使的问题,依照《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在本案中,市建筑公司在解除合同时通知了东方水泥厂,东方水泥厂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依照法律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东方水泥厂时就已经生效,不需要东方水泥厂的同意。因而东方水泥厂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

(3)市建筑公司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如果有其他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2001年3月1日,李某将自家的10只羊卖给同村的朱某,

双方约定:朱某当场交付全部羊款1000元,2001年10月1日,李某将羊交付给朱某。2001年8月1日,李某因羊肉价格上涨,将10只羊全部宰杀,朱某见李某杀羊,前来阻止,并要求李某提前履行合同。李某称,合同还未到履行期,朱某无权干涉,并且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等到了合同履行期再说。为此,双方发生争议。问:本案纠纷如何处理?
答案

2.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默示的预期违约。依照《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李某宰羊的行为,已经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朱某可以选择在届满前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也可以等到履行期到来后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某市红星公司与明日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红星公司卖给明日公司钢材1000吨,价款220万元,交货期限为2000年3月。由明日公司付定金40万元,若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违约金7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明日公司当场交付定金30万元,约定剩余10万元以后补齐。2000年3月红星公司未履行合同,明日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红星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法院经审理查明:明日公司的10万元定金没有补齐,红星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1000吨钢材,事后也没有买到,导致违约。问:(1)买卖合同及定金合同是否成立?(2)本案中的定金罚则和违约金条款如何适用对原告最有利?
答案

3.(1)买卖合同及定金合同有效成立。合同是否成立及有效,要看合同的成立及生效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本案中的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都具备,有争议的是本合同是否属于自始不能履行。从本案的买卖合同看,虽然买卖合同签订时红星公司没有现货,但不属于自始不能履行,实践中大量的买卖合同在签订时都无现货,所以买卖合同应当有效。在本案中,定金合同的签订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明日公司实际交付的定金是30万元,因此标的30万元的定金合同成立。

(2)适用违约金条款对原告更有利。依我国《合同法》第116条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同时适用。本案中如适用定金罚则,明日公司可得到双倍返还60万元,其中有自己交付的30万元;若适用违约金条款,则可得到违约金70万元。从明日公司的利益考虑,当然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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