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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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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自然

陈榕榕1544142 15会计一班

“人取法地,地取法天,天取法道,道纯任自然。”

“什么是自然?自然是老子所谓道的基本特性,因为他说道是纯任自然的,道以自然为法则,那么,自然指的是什么东西呢?什么样的状态才能成为自然呢?自然就是自然,也就是平常所说的天然,指万事万物没有人为因素的那种状态,也就是说自然与人为造作相对。”――摘自戴建业:《老子自然人生》不管在为人、治国、用兵、生存还是审美,各个方面,老子都十分崇尚自然。自然生成的东西真实而美丽,但一经人手就变得造作而又扭曲。随着时代的发展、人类的进步,我们的思想观念也在不断的所谓进化。人为的东西越来越多,自然的东西越来越少:花草树木越来越少,高楼大厦越来越多;真情实意越来越少,套路规矩越来越多。我们从一个人的表情里不能了解他的内心世界,他的言语也不能透露他原本的真实思想。笑不见得是真的高兴,哭也未必是真的难过;嘴里说着你还好吧你没事吧,但心里却是真正的虚无一片,好像所有的话语都只是为了映衬某个特定的场景,我们自己也不知道为什么要那样说为什么要那样做。以至于我们在这个社会上工作学习,处处都是再明显不过的应付与敷衍。

工业文明的发展使人类日渐推崇人为:人造农田,人造岛屿...我们不断破坏生态平衡,又在此基础上建造所谓人类自己的生态平衡,当大部分都已经被破坏了的时候,再谈环保只如隔靴搔痒效用甚微。而这一切还是在我们已经得到了大自然的惩罚之后才进行。人类不愿意接受自然的安排,比如说现在风行的整容,非得把自己好好的一张脸重新改造一番,仿佛这一通改造就是一次重生,然而这无论换多少的皮毛都改变不了要腐烂的血肉,何必呢..

自然落实到人类自身,自然就是指人的天然本性,也就是人的真性情真思想,所以自然又与虚伪相对。自然是一个人性情真诚的极致。真情实感是可以相互传递的。无论是谁,如果不真诚就不能动人。

之前听过一则故事:传说仓颉是我们方块汉字的创造者,算得上是我们中华文化的鼻祖,据说他创造汉字是背着苍天偷偷摸摸干的,文字一出现老天就大为不满,甚至还有点恼羞成怒。仓颉在神话传说中被描绘得神乎其神:他从母亲怀中一出来就聪明过人。小时候老爬在地上写写画画,长大后研究天地风云变幻,

经常夜间观察星空,各种蜿蜒形状的星座,触发了他的灵感和想象力。他还探测山脉江河的走向,查看龟背上的裂纹和鸟类羽毛的形状色彩,最终把所有这些形象加以综合就创造出一种方圆扭曲的文字出来。然而当他还沉浸在创作的喜悦当中的时候,突然雷声霹雳、震耳欲聋,刚才还晴朗的天空,突然乌云密布,接着就是狂风暴雨,这时他才明白是老天发怒了,他为了表现自己的聪明给人类种下了祸根。老天担心文字使百姓越来越机巧,因而也越来越违反天性自然。

由此可以看出,文字的出现并不是一个好兆头。虽然不言文字让人远离了愚昧无知,但也同时让人远离了淳朴自然;科学技术、商业货币使人类变得聪明,但也同时让人变得狡诈圆滑;虽然文学艺术使人更加细腻高雅,但也同时让人变得矫柔造作。

前段时间在学校听了一位当代诗人李浩的讲座,然后也上网查了一下他,就发现他参加了蛮多比赛,以及座谈会之类的。在跟他的交谈中,发现他注重推敲。比如说诗歌中需要用到的一些词语,他告诉我应该去创造出一些以往没有的词,个人特色明显的,不要用比如说三四十年代之类的词,他说那些以前的词反复被用过很多次,已经死了,已经没有意义再用了…然后我又在网上查到他在一些座谈会上和其他的当代诗人,探讨过去一些诗人的诗,比如说李白或者国外的一些著名的诗人,他们写的一些诗。这让我更是疑惑了。因为我觉得写诗没有必要去追究那些所谓的词语是否活着或者死去,诗应该更多表达一种朦胧的情感,那种说不清道不明的感觉,我们把它通过某些手段表达出来,从而让自己愉悦,也让他人愉悦,尊崇自然,这才是最重要的。有些东西,也不在于说一定要用一些什么没有创造出来的词,独属于自己的词来表达,那些最自然的真情实感,脱口而出的才是最美丽的。我个人也认为,去反复的探究李白,泰戈尔又或者俄国上世纪的一批诗人,好像非要从他们的诗里面去琢磨出个什么来不可,这又有何意义呢,也许当时的诗人只是在那样一个大的时代背景下写下了一些自己的感触,当时的大自然的环境给了他们一定的感觉,写下了恢宏无比的史诗巨章,那我们也没有必要非得有样学样,好像要作诗非得把他们的诗通读个百八十遍,才能写好一篇诗,才能有资格,可以成为一个诗人。又或者说,按他们的标准来说,我永远没有资格成为一个诗人,当然我也不想成为他们口中的诗人,我只是简单的通过一些手段,用一些词语,句子来表达我对这个自然的热爱,我对最初始的所有

一切的热爱。那句话说吧!天下万物琳琅满目,我唯独就喜欢自然,偏爱自然。

以前人们说话办事的时候都是发自于本心,所以从来不用什么阴谋诡计,也更用不着你提防着我,我提防着你。就比如说我们小时候,朋友们在一起开心就是开心,不开心就是纯粹的不开心;我关心你是真的关心,我讨厌你也是真的讨厌。如果我们闹掰,那就真的割袍断义,从此决裂。而现在不一样了,我们变得越来越圆滑、狡诈。即便有一瞬间,即便我们撕破脸,往后也会看似开心的,和平的相处。然而人们却把这称之为成长,好像这才是一个聪明人真正应该做的,是我们所谓的处世之道。人与人之间的相处再也不是当初那样简单纯真自然,猜忌、陷害、诽谤、中伤、冷酷、自私、虚伪,一个接一个的来到我们身边。再也不能从一个人脸上看到他的内心,再也没有那种不带功利的友情了。我们长大了,我们的行为举止越来越优美,行为也越来越有礼貌,谈吐也越来越讲究风雅;我们穿得越来越漂亮,妆容越来越美丽,然而,这些东西事实上成为了我们的一张张假面,把我们每一个人的真性情包裹了起来。那些纯真的情感也随之被裹起来丢在了不为人知的角落。

《庄子》有一则描写婴儿的段落说:“婴儿每天长时间大哭大叫,而咽喉不会沙哑,那是由于柔和之气已到,至极的缘故。婴儿整天轻握着小拳头而手却不会疲倦那是由于这和于自然的道理,婴儿可以长时间目不转睛的注视一件东西,而他盯着某种东西时却毫无音是他的思想和情感仍然天真无邪对这些东西没有任何贪婪占有的欲望,因而走路没有明确的目的在家里也不知该做什么他的一切行为都顺应事物的自然变化不掺杂一点人为的干预。”

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能始终处于婴儿那样的状态,让一切行为语言表情都发自于本心,纯真自然,那每个人的理解和沟通将是有多么的容易!然而如今,至少在我所处的这个环境里,同学们交往,敷衍和说谎成为了主要手段,而且是好像变成了某种涵养的主要标志,我们说着一些不过心的话,还认为是理所当然。可这就是我们中国文明的一个重大特色:讲真话就被认为幼稚,被认为傻,而所谓修养就是把自己真实的情感隐藏起来,还觉得自己特高大上。于是呢?虚伪就可以招摇过市,直率反而畏畏缩缩的不敢出门。于是呢?人与人之间没有真诚,人与人之间缺乏理解,因而我们人与人之间也不可能有同情,彼此都礼貌周全的欺骗,大家都温文尔雅的敷衍。然而写到这里,我又觉得返璞归真是那么的难,没

有任何一个环境,给了我们需要返璞归真的那种缘由。我们没有机会,去尊崇自然,遵从本心。周围的环境逼得我们非如此不可,否则我们就会周围的人闹僵,我们会吃亏。然而谁又愿意让自己吃亏,让自己受伤呢?人类走到今天,八面玲珑,随机应变,越来越世故,然而这些仿佛已经变成了我们的天性,变成了我们的自然,我们在尊崇自己所谓的自然,但却不是大自然的自然。我们对着返璞归真念念有词,但却早就不知什么是真了…

再说到我们现在读书考试,初中生忙着中考,高中生忙着高考,大学生忙着考研和四六级...所有一切都按部就班的进行着,我们都忘了为什么要这么做。是的,我们几乎改变了一切,也几乎拥有了一切:银行存款、高档消费品、手机、电脑...而在精神上我们仍是穷光蛋。我们读书就是为了赚钱,为了生存,仿佛没了钱、不读书我们就无法生存一般。我们的人生失去了方向,在贪欲里自我丧失,在纸醉金迷中迷失本性。一个当代诗人说:“我们是一些空心人,像是制成的标本,我们相互靠在一起,头脑中填满了草梗!”我们为着一些奇奇怪怪的原因努力,失去了方向,也失去了本心,更背离了自然,大家都是跟着潮流东碰西撞。拍个照片要p图,要45度角,买衣服要买牌子货,蔬菜要有机的,水果要进口的...我们为自己的矫柔造作沾沾自喜,丝毫不知那鲜丽的躯壳已然裹不住糜烂的肉体。人们创造出许多理智多,行为规范,然后又成为这些礼仪制度的奴隶,常常自己创造物的牺牲品。我们像是同一条流水线上制造规格一样的机器,说相同的话,想同样的问题,千人一面,万众一心,我们在这样可悲的文明里大谈发展,喜不自胜。

那我们如何归于自然?总是躲在阴暗角落里不见天日,这难道不是活受罪吗?总是把自己的真面目隐藏起来也叫人难受,返璞归真,渐进自然是我们的起点,也终会是我们的归宿。也许有一天我们会抛弃身上的伪装重新恢复那种,纯真质朴的本性。

道家的“法自然”观及其影响——兼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

道家的“法自然”观及其影响——兼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 丁以升 一般认为,西方法文化以自然法思想为主流,它从现实世界之外,从宇宙的普遍法则中推导出一个充满理性精神的自然法,从而虚构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二元对立,呈现出典型的形而上学思维;中国传统法文化以儒家法律思想为底蕴,儒家关注的是现实世界,它所推崇的礼是奠基于家庭血缘基础上的人伦理性,它不假外求,并不为礼寻求某种外在的理性力量的支持,形而上学思维几乎一片空白。因此,有无形而上学思维就成了中西传统法文化的实质性差异。这种观点的偏颇之处在于它忽视了道家法律思想,尤其是《老子》的“法自然” 观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深刻影响。《老子》主张以道统法,强调“道法自然”,提出了中国古代最早的自然主义法律观,其中贯穿着明显的形而上学思维。儒家思想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地从这种思维方式中汲取营养,从而使传统法文化在一定程度上染上了形而上学的色彩。可以说,《老子》的“法自然”思想乃是沟通中西传统法文化的一座桥梁,因此,不能把中西法文化的差异归结为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有无。 一 中国自殷亡之际,神权法思想就开始动摇,西周统治者抛弃了陈旧的“天命”、“天罚” 思想,转而强调“德”,把对法的审视由天上转向人间,从此,法文化关注的重心就由外在的天转向现实的人伦。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尽管在治国方式上存在着激烈争论,但他们对法的精神的探索始终是从社会现实和道德人伦着手的,带有明显的功用型、务实型特点。唯有道家能独树一帜,不从活生生的现实出发,而是从虚无飘渺的“自然”中来探索治国的方略。 《老子》虚构出一个“天下有道”的理想社会,而判断是否“有道”的标准则在于是否合乎“自然”。它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一反传统的以天为万物之源的观念,把天产生的根源归之于道,又把道产生的根源归之于自然,从而赋予自然之道以最高法则的意义。那么,什么是“道”?《老子》指出,万物生于“有”,而“有”生于“无”,“无”是一切事物的本源,所以“道”就是“无”。因此,在存自然之道的理想社会中,理想的法就是“无为”,现实社会讲究仁义,注重利法,这些都是“失道”的表现,因为“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先仁而后礼。”现实的礼法是对“无为”的理想法的破坏。这样,《老子》就设定出理想社会与现实社会、理想法与现实法的二元对立,走上了法的形而上学之路。 《老子》提出这种自然主义法律观,旨在借理想社会抨击现实社会,借理想法否定现实礼法,以曲折地表达道家所代表的隐士阶层对现实的不满,这是共识。然而,《老子》为什么没有遵循西周以来注重社会现实的文化传统,从现实中寻找否定礼法的依据,而是假“自然”之名行反对礼法之实?这与道家文化独特的生存空间有关。道家文化产生于楚国,楚国是春秋战国新兴的南方诸侯,它年轻而富有朝气,文化上较少传统压力。楚国文化还具有其祖先祝融后裔的传承和黄帝学术思想的遗风。且楚国地理环境独特,有滚滚长江和滔滔汉水,又有无数深山峻岭,处处充满着自然的诱惑。这铸就了道家思想洒脱、飘逸、崇尚自然的特点。 二

【作文365】顺其自然不是敷衍,而是竭尽所能后的不强求

【作文365】顺其自然不是敷衍,而是竭尽所能后的不强求 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作。 ①我们总是喜欢用“顺其自然”来敷衍人生道路上的荆棘坎坷,却很少承认,真正的顺其自然,其实是竭尽所能之后的不强求,而非两手一摊的不作为。 ②一个人的生活状态常常与心理状态有关,如果一个人对生活的预设就是苦,对事情的预期都是坏,他就会沉浸在愁苦里,反之,他就能感受到生活的美好和生命的快乐。 你对上面的材料有何感触与思考?请写一篇文章,表达自己的感触与思考。 要求:自选角度,明确文体,自拟标题,不要套作,不得抄袭,不少于800字。命题方向 实践创新:问题解决 科学精神:批判质疑、理性思维 人文底蕴:审美情趣、人文积淀 学会学习:勤于反思 健康生活:健全人格、自我管理 审题 限制性 1.立意限制。“你对上面的材料有何感触与思考”,即首先要读懂材料。材料①认为顺其自然并非不闻不问的不作为,而是做事过程中努力付出后,不去过分地追究

结果如何。材料②表明心态与结果的关系,当以积极乐观的态度对待生活与人生时,你的世界便是美好的。 2.价值观限制。两则材料立意都是积极向上的,无论是材料①所肯定的“竭尽所能之后的不强求”,还是材料②主张的“感受到生活的美好和生命的快乐”,都强调一种乐观、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考生不得违背此价值限定。 3.内容限制。“你对上面的材料有何感触与思考”,引导语要求考生抒写感触和思考时必须以“上面的材料”为基点,脱离材料的泛泛而谈均为偏离题意。 开放性 1.立意开放。题目提供了两则材料,立意既可针对其中的一则材料进行,比如探讨努力之后的顺其自然,或阳光的心态决定我们的处世方式;也可将两则材料结合起来进行立意,比如抱着阳光的心态努力,结果如何不必过分追究。 2.“感触与思考”是开放的。考生可以由题目联想、类比、对比相关的素材以佐证自己的观点,也可以对所给材料进行深度思考。 3.文体开放。题目要求“明确文体”,表明只要突出文体特征即可。既可写议论文进行辩证分析,也可结合材料写记叙文以表达感触和思考。 解题 这是一则材料作文,材料①重点强调努力过程的重要性与对待结果的坦然态度,材料②强调面对生活积极、乐观向上的态度,两则材料看似独立,其实有共同点——

浅论法的起源

法的起源 摘要:国家和法的现象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原始社会经历了三次社会分工。这三次社会分工促进了社会交换、私有制、阶级的产生。此时,以共同利益为基础的氏族制度就不可能存在了,对立阶级的利益冲突不可能再依靠原始公社的调整系统来加以调整。为了避免社会和互相冲突的阶级在无谓的斗争中同归于尽,就需要一个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把这种阶级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之内,产生了以国家强制确定社会成员的权力和义务及其界限、从而使阶级斗争得到缓和的必要。在此情况下,国家和法律的产生就不可避免了。法的现象的起源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的,经历了从习惯发到习惯法再到了成文法的过程,并且受到了原始公社的道德和宗教的影响。 关键词:法的起源国家原始社会习惯法 法学作为一门人文社会科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对于这样一门具有悠长历史渊源的学科,它究竟是怎么产生的?这是法理学所必须要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法学的研习来说,法的起源问题,就跟法的概念一样,是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而法的起源这个问题之所以重要,也是因为对于它的理解也关系着对于法的概念的不同界定和在解决一些具体问题时的方法的运用。 一、法的起源学说 法的起源,是指法的起始和法源,又称法的产生,是法在历史上的产生过程。我们探究法的起源,实际上就是要找出“法”这一事物产生的原因和出现的标志,也是法的特征出现和形成的时间和阶段。关于法的起源的学说,现今业已有不同的观点。以其中一个划分标准,分为两个部分,即非马克思主义的学说和马克思主义的学说。 (一)非马克思主义法的起源学说 1、神创说。即法是由神创造的,如自然法、神法,人定法源于自然法,或是从神法派生出来的。在西塞罗看来,作为最高理性的自然法来自神的理性,人定法源于自然法。中世纪神学家奥古斯丁提出:秩序和安排来源于上帝永远的正义和永恒的法律,即神法;人法服从神法,是从神法派生出来的。中国古代也有类似的认识,如认为法源于天。 2、暴力说。即法是暴力斗争的产物。如中国法家代表韩非子认为:“人民众而财货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有斗争有暴力才需要解决冲突的规则。 3、契约说。该说认为在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之前有一个自然状态,无国家无法律,但存在一些危及人类发展的因素,人们为了安全,为了进一步的发展,相互缔结契约,放弃部分自然权利,从而进入了政治社会,该契约就是法律。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者大部分都持此说。 4、发展说。该说认为,法是人类物质、精神或历史传统演化发展的结果。黑格尔认为绝对精神发展到自然界阶段,才有了人类,人类精神的发展产生法。民族精神论者提出法来自民族的精神或历史传统。 5、合理管理说。许多法社会学学者持此观点,认为一个群体的法律秩序,是基于合理性管理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代表人物是美国法律社会学家塞尔茨尼克。 (二)马克思主义法的起源学说 一般认为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起源学说,主张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在原始社会,社会组织的形态经历了原始群、母系氏族、父系氏族的发展,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是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和习惯,它们与阶级社会的法是根本不同的。在原始社会后期,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所以,在主流的法理学教材中,关于法的起源的

浅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

浅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 摘要: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而实在法,是与自然法相对的一个概念,它强调现实中实际存在的法律,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关于自然法学说,林林总总,各有不同,但却在以下表现其共性:(1)自然法是永恒的、绝对的。(2)人的理性可以认识、发现自然法。(3)自然法超越于实在法之上,后者应当服从前者。 作者;吴琼法学80902 学号090001240 关键词:自然法实在法恶法统属关系 一、自然法的演变历史 所谓“自然法”,按《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说法,“是指全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而就其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原则而言,它通常是‘实在法’即经国家正式颁布并强制执行的法规的对称。”[1]也就是说,自然法并非实在的、具体的法律,是一种“正义”和权利的体系,一种形而上的法哲学观念。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古希腊思想家最早使用“自然法”这个概念。在古希腊思想家看来,万事万物都是有规则和秩序的,不仅自然界存在着规则,社会之间、民族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也是有他们先前已经确立的秩序。这个秩序或者叫做“自然法”,或者叫做理性,并有待于人们用智慧去发现。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一种无论何处均具有同样权威、通过理性可以发现的自然法或者正义。斯多葛派信奉决定论的宇宙观,宇宙的一切受自然律的严格决定。其按照泛神论的方式解释自然法,也就是说,自然法并不只是作为盲目力量的自然律,而且具有某种理性的品质,它是神的理性的体现,是神出于善良而理性地制定的。所以,自然法作为神的法律也就获得了正义性。 中世纪自然法在神学面貌下出现,在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体系中,自然法具有一席之地,托马斯认为,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认定法和神法。但是,自然法只是人这个理性动物对源于神的智慧的永恒法的参与,是人定法通向永恒法的桥梁。而中世纪教会法学者惯于使自然法与上帝法相一致,不过有的学者在自然法中强调上帝的理性,有的学者却强调上帝的意志罢了。 启蒙运动后,自然法理论终于变成一个独立的理性主义思想体系。谓其独立,是指独立于教会与神学而言。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相信宇宙受理性自然法统治,自然法由人的基本性质必然产生的准则所构成。英国的霍布斯提出了社会契约假说,认为社会契约是为走出自私和残酷的自然状态、而赋予统治者以管理权的契约,但统治者必须遵守自然法。 自然法学说在19世纪中叶遭到法律实证主义的批评和责难。法律实证主义认为,自然法是虚伪的、不真实的。于是出现了自然法学与分析实证法学两大法学派的对峙。在实证主义的影响下,相比较自然法思想衰落了近百年,直到20世纪才开始复兴,自然法又有再生迹象,有些学者恢复了对自然法的研究。马克思主义者对待自然法观念的态度时,批判其历史唯心主义的本质,却不拒绝其合理成分。 二、自然法兴起的原因 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在《古代法》中叙述“自然法”观念的生成和其内在性质时,这样

西方自然法学理论的当代走向分析

理论前沿 西方自然法学理论的当代走向分析 申建林 内容提要:从古希腊到19世纪,西方自然法传统不曾中断,但在19世纪,因受到实证主义法学、历史法学和哲理法学的质疑而一度衰落。进入20世纪后,自然法学又恢复了声誉,但当代新自然法学并不是对传统的简单重复,而是出现了新的走向。在自然法的理论重心、认识路径、基本准则和有效性等基本问题上,当代新自然法学家通过理论变革与创新,实现了从传统到当代的转变,从而使当代自然法学摆脱传统困境而获得了新的生命力。 关键词:自然法 合理性判断 程序自然法 有效性 申建林,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在众多的西方法学流派中,唯自然法学具有最深厚的思想渊源和文化积淀,自然法观念构成了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传统和主线,西方人正是借助对自然法概念的阐释为政治与法律秩序的变革提供理论导向。19世纪以前,西方自然法传统相继经历了古希腊和古罗马的自然主义自然法、中世纪的宗教自然法以及近代的理性主义自然法三种发展形态而不曾中断。但到了19世纪,这一传统因受到实证主义法学、历史法学和哲理法学的质疑和冲击而一度衰落。 20世纪以后,人类陷入种种困境与危机。两次世界大战的灾难,纳粹政权的暴行,新的专制形式的统治,五六十年代美国的种族歧视政策,等等,唤醒了人们的道德感。满足于呈现社会现实“是什么”而不问社会去向的实证主义法学、忠于民族历史意识和渐进演化原则的历史法学、脱离经验现实而固守先验理性的哲理法学都无力为摆脱这些时代困境提供智力支持,于是“重归自然法”成为西方学术界的呼声。这正如梅因所说:“时代越黑暗,则诉诸‘自然法律和状态’便越加频繁。”〔1〕20世纪初,德国的施塔姆勒(Rudol ph Sta mm ler)、法国的惹尼(Francois Geny)、意大利的韦基奥(Gi orgi o Del Vecchi o)等发起了自然法的复兴运动。二战后,在德国的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法国的马里旦(Jacques Mar2 itain),美国的富勒(Lon Fuller)、罗尔斯(John Ra wls)、德沃金(Ronald Dworkin)和英国的菲尼斯(John Finnis)等思想家的努力下,自然法学恢复了自己的学术声誉。但是,时代的变迁和其他学派的质疑使当代自然法学不可能简单地重复传统,而是通过自身的理论调整和创新走出了传统。如果我们不理解西方自然法学从传统到当代的新走向,就无法理解当代自然法学的特有价值和学术生命力。本文试图从自然法的理论重心、认识路径、基本规范和有效性等方面探讨西方自然法传统在当代的转向。 一 自然法的理论重心:从政治哲学进入法律哲学尽管自然法一词本身也有自然规律的含义,但在西方文化传统中,自然法主要不是指物理自然法,〔1〕[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53页。

基层管理经验浅谈

基层管理经验浅谈 基层管理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学问,刚刚走出校门的大学生到基层做管理工作,面临很多挑战和困难,从不会管理到会管理,要经过一个艰苦的过程。因此,大学生做好基层管理工作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认识劣势优势 正确认识大学生的劣势和优势,是做好基层管理工作的前提。 (一)大学生做基层管理工作面临以下劣势:一是缺乏经验。大学生有理想和抱负,但“眼高手低”,在工作过程中除了能“纸上谈兵”之外,缺乏实际工作的经验与相关的知识,因此面对很多事情往往不知所措,手忙脚乱。二是工作能力薄弱。由于大学生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少,对国情、社情缺乏认识和了解,没有经过失败和挫折,因此,掌控社会面的能力、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面对失败和挫折的承受能力都不强;三是很多应届毕业生喜欢沉迷在过去的光环里,甚至心高气傲,眼高手低,书本里学到的东西与现实往往有天壤之别,很难适应环境和工作要求。 (二)大学生做基层管理工作也有一些优势:一是当前(社区)基层缺少知识和人才,大学生到(社区)基层后给(社区)基层送去了急需的人才,带去了他们的新观念、新知识,有效地改善了(社区)领导班子结构和干部队伍的年龄和文化结构,增强(社区)基层组织的的活力,比较受社区)基层欢迎。二是(社区)都已经配有电脑,而(社区)基层很多干部都无法熟练使用,多数时间电脑都是闲置的。无纸化办公将是未来(社区)基层办公的新趋势,大学生可以发挥自己的特长,利用计算机可以干很多原来基层想干而干部了的事情。三是大学生学习能力强、接受新事物快、思维敏捷。在当代这个信息时代,经过实践和学习,可以为(社区)基层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调整好心态 基层管理工作绝不是轰轰烈烈的,而是平凡琐碎。因此,没有好的心态是做不好基础管理工作的。一位哲人说:“你的心态就是你真正的主人。”一位伟人说:“要么你去驾驭生命,要么是生命驾驭你。你的心态决定谁是坐骑,谁是骑师。”那么,大学生应该在基层管理工作中有什么心态呢? 1、要干一行爱一行。英国首相丘吉尔曾说:“不要爱那一行才干哪一行,要干哪一行爱那一行!”,大学生毕业后不能保证能够选择自己喜欢的工作,不喜欢的事情很难干好,那怎么办?就要像丘吉尔所说的,要“要干哪一行爱那一行”,这是成功做好基层管理工作的基础。 2、要有稳定的心态。要有年如一日的责任精神,这是良好的职业习惯的表现,也是基层管理工作者的最基本的素质养成。作为基层管理者的基础要求是长时间的考验,是在过程中不段磨砺才能放光发热的。那麽首先要摆正自己的心态,那就是

浅析自然法与法自然

浅析自然法与“法自然” 赵子尧 (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2010级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 【摘要】自然法思想作为西方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对其的深入认识与研究,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与西方所盛行的自然主义理念加以比较分析,以探求中国古代的“法自然”思想是否与西方的自然法思想存在某种内在一致性。本文将从自然法与“法自然”的基本思想谈起,在对二者加以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找出其本质性区别,以期达到某种程度的正本清源的目的。【关键字】自然法、“法自然”、老子 自然法观念源自于古希腊文明,其通常含义是指人类所共有的权利或正义体系,作为一般承认正当行为的原则,常常与国家正式颁布及所实施的成文法形成对比。西方的自然法思想造就了西方社会的法律品质与法治传统,对西方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而在我国传统文化宝库中与之相应的,便是道家的“法自然”的思想。中国法文化历史源远流长,其中作为支撑整个体系的精神内核就是萌芽于道家的“法自然”的法哲学观。 一、西方的自然法思想 自然法即自然的法律或自然法则之意,发源于古希腊时期,作为

一种思想传统和政治意识形态不断引导着西方法律制度的构建。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即人类理性,以正义为基础,是引导人行善、禁止人为恶的基本原则。最初,法律被划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是人的自然理性体现,而人定法必须合于自然法,并强调人的理性是法律的本质。 在古希腊思想家看来,万事万物都是有规则和秩序的,不仅自然界存在着规则,社会之间、民族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也都是有他们先前已经确立的秩序。这个秩序或者叫做“自然法”,或者叫做理性,并有待于人们用智慧去发现。真正对自然法问题展开系统论述的是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他指出,自然法是普遍的道德原则,其内容是正义,而自然是正义的基础。① 而中世纪的自然法是以神学面貌出现的,在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体系中,他认为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和神法。但是,自然法只是人这个理性动物对源于神的智慧的永恒法的参与,是人定法通向永恒法的桥梁。中世纪的神学家们特别强调真正的法律即自然法是神的意志、神的智慧;人定法不过是人们把自己所理解的神意书面化、规范化,服从神意即服从自然法是人的义务。 17世纪兴起的古典自然法学是对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的决裂。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指示”,②这种理性是人的理性而非上帝的理性。当时称自然法为道德法,认为自然法只适用于有理性的人类而不适用于无理性的动物。尽管这一 ①西塞罗. 论共和国论法律. 王焕生, 译.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217-218. ②格老秀斯. 战争与和平法. 何勤华, 译.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

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

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 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 一、自然法发展回眸 1.古希腊罗马时期 自然法学说最早渊源于希腊哲学,公元前6世纪,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就提出了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区别,并就论证了自然法的存在。这一时期取得主要成就的是西塞罗,说“正义是自然法的原理,一切法律都源于这个原理”。由于古希腊的法律思想是以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为中,因此,他们对自然法的主张也对自然法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亚里士多德主张有自然法与成文法两种,成文法必须适合自然法才是正义的.这些先哲们的学说,构成了自然法的雏形。 2.中世纪时期 由于教会的控制,自然法成为上帝法律的代名词。宗教法的编撰者格拉提安把自然法等同于上帝的启示。而阿奎那则把自然法批上了一件神学的外衣,认为自然法是永恒法的一部分。可以说这是自然法发展一个比较黑暗的时期,一切自然法的发展都是在宗教的意志下进行的。 3.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这是自然法发展一个黄金时期,这一时期涌现了一批杰出的自然法思想家,可谓百家争鸣。荷兰的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原则”,并提出了新的自然法基本涵义,认为“人性是自然法的源泉”。荷兰另一代表人物斯宾诺莎认为“万物依自然的一般法则而存在,并且为之所决定。”英国自然法学家霍布斯从人性论出发,主张性恶论,

洛克则相反,主张性善论。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理性就是人类社会建立前就存在着的规律,这个规律就是自然法。另一思想家卢梭的思想与其他思想家有很大的不同,他把人的自然情感至于理性之上,并且认为只有在社会中人们才能享受到他所应该享受的自然权利。纵观自然法的产生与发展,在不同时代具有不同的内容与特点,但是他们基本上是一脉相承的,大体上都是强调法的普遍性与法的永恒性。他们都认为自然法是以理性为基础,只是由于所处时代不同,因此对自然法的理解与结构存在差异。 二、主要自然法思想家观点简述 1.西塞罗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立法的权威,并且具有普遍永恒的性质,自然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他的理论为罗马共和国与帝国时期之间产生的万民法提供了基础.他以永恒的\普遍的自然法则为前提推导出了人类自然平等法律观.他的这个观点在法律思想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他的自然法理论和法律观为基础上,进一步推导出了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世界国家论. 2.格老秀斯 格老秀斯的自然法理论重视应用的效果,他在认证总结古希腊罗马时期古典自然法观点的基础上,自然法是人类的社会理性的体现的观点.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并且认为自然法是永恒的,不变的,上帝也要受其支配.格老秀斯的学说奠定了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基础. 3.斯宾诺莎 斯宾诺莎的思想是建立在自然法理论和人性论的基础上,他利用自然法理论来攻击教会,反对封建迷信.但他的主要成就是利用自然法来说明发的起源和目的.他认为万物因自然的一般法则而存在,并且为之所决定.一切事物按照自然法都有存在和发展的权利,他称之为自然权利.

经验浅谈教学文档

七年级地理教学经验浅谈 河南岸中学程玉霞 一、认真备课,积极参加各种试讲试教活动。 备课是将课本内容、教参内容和课外材料进行有机重组。备课时,我们要认真阅读课本,依照课程标准,确立教学目标,然后根据课本内容,搜索各种资料来增加课堂知识容量。最后把教材内容和相关材料有机结合、排序好,再落实到教案上。每次上课前再温习一次教案,做到万无一失。我有这样一个感受:备课不仅仅是写教案。写教案只不过是备课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在工作之余,一定要积极参加试讲试教活动活动,由大家指出存在的问题,然后加以改进。经常性地与同事有针对性的进行交流、探讨。“三人行必有我师”,经过真心的求教,总结吸取别人的教学精华,努力弥补自己教学的不足,从而积累自己的“教学经验”,经过反反复复的教学实践之后,就会形成自己上课的一套方法。 二、采用多种方法,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课堂是教学的主阵地,是取得良好的教学的关键。我认为课堂上取得良好效果的关键在于采用多种方法,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学兵的学习兴趣。这就需要在备课时选取与学生生活有关系的或是他们感兴趣材料,以材料为主线来完成课堂教学,避免单纯的说教。比如讲授“板块的碰撞引发地震”时,可以让学生把桌子假设成板块,如果两张桌子碰撞时会发生震动,碰撞后桌

子挤压不齐,这跟板块间的碰撞是相似的,如果两张桌子分开,移动过程也会震动,并且出现大的裂缝,这就跟板块间的张裂相似。通过生动的讲解,激发了学生们的参与意识,使他们积极地发表自已的见解、看法,使他们有话想说,有话可说、乐于表现自我。在我看来,下面的方法都有助于激发学生兴趣: 1.把握知识结合点,激发学生兴趣。知识结合点是不同知识之间的有机结合,它反映的客观世界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转化。学生往往对于各种事实和现象之间的那些结合点比较感兴趣,能否正确把握知识结合点,是抓住学生的兴趣的根本。因此,在备课的时候要努力思考和理解那些结合点。比如讲某一区域地理时,可结合最近在该地区发生的时事新闻,对知识点深入讲解。这样不仅加深对区域地理知识的记忆,而且在教学过程中取得某种新颖的、出人意料的效果。只有教师在教学中恰当、准确地把握了各种知识的结合点,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的效果。 2.设疑、解疑激发兴趣。学起于思,思源于疑。疑问是思维的火种,思维以疑问为起点,有疑问才有思维,经过思维才能解疑,有所进取。教育家朱熹说:“读书无疑者需有疑,有疑者却要无疑,到这里方是长进。”在教学过程中通过设疑、释疑、解惑,可极大地引发学生兴趣,促使他们积极思考。当他们苦于“山穷水尽疑无路”时,教师给予解惑,他们就能收到“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效果。在教学过程中,通过设问,一问一答,使学生很快

2019高考作文模拟题解析 顺其自然不是敷衍,而是竭尽所能后的不强求

顺其自然不是敷衍,而是竭尽所能后的不强求 原创:王建红新课标课题组新课标大语文 作文题 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作。 ①我们总是喜欢用“顺其自然”来敷衍人生道路上的荆棘坎坷,却很少承认,真正的顺其自然,其实是竭尽所能之后的不强求,而非两手一摊的不作为。 ②一个人的生活状态常常与心理状态有关,如果一个人对生活的预设就是苦,对事情的预期都是坏,他就会沉浸在愁苦里,反之,他就能感受到生活的美好和生命的快乐。 你对上面的材料有何感触与思考?请写一篇文章,表达自己的感触与思考。 要求:自选角度,明确文体,自拟标题,不要套作,不得抄袭,不少于800字。 命题方向 实践创新:问题解决 科学精神:批判质疑、理性思维 人文底蕴:审美情趣、人文积淀 学会学习:勤于反思 健康生活:健全人格、自我管理 审题 限制性 1.立意限制。“你对上面的材料有何感触与思考”,即首先要读懂材料。材料①认为顺其自然并非不闻不问的不作为,而是做事过程中努力付出后,不去过分地追究结果如何。材料②表明心态与结果的关系,当以积极乐观的态度对待生活与人生时,你的世界便是美好的。 2.价值观限制。两则材料立意都是积极向上的,无论是材料①所肯定的“竭尽所能之后的不强求”,还是材料②主张的“感受到生活的美好和生命的快乐”,都强调一种乐观、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考生不得违背此价值限定。 3.内容限制。“你对上面的材料有何感触与思考”,引导语要求考生抒写感触和思考时必须以“上面的材料”为基点,脱离材料的泛泛而谈均为偏离题意。 开放性 1.立意开放。题目提供了两则材料,立意既可针对其中的一则材料进行,比如探讨努力之后的顺其自然,或阳光的心态决定我们的处世方式;也可将两则材料结合起来进行立意,比如抱着阳光的心态努力,结果如何不必过分追究。 2.“感触与思考”是开放的。考生可以由题目联想、类比、对比相关的素材以佐证自己的观点,也可以对所给材料进行深度思考。

浅谈自然法学派对正义的意义

浅谈自然法学派对正义的意义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历史长河中,自然法学犹如一颗璀璨耀眼的明珠熠熠生辉。早在古希腊荷马时代就出现了自然法观念,从此源远流长,表现出了极强的生命力,对西方法律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在社会变革或革命时期,自然法精神更是成为变革或革命的旗帜与口号。“它不是任何政治舞台中无足轻重的搭配,也不是任何政府或统治者的财产,而是活生生的,有反抗精神的人;所有的政治舞台都是为了它而搭起,也是为了它而建立”。自然法之所以能够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生生不息,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其并不单纯就法律而谈法律,它站得更高,看得更远。西方自然法学派一致认为自然法即为正义的化身,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事在人类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们内心的自然法。西方自然法思想大致经过了四个阶段———古代自然法学、中世纪经院主义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现代自然法学。各个时期的自然法学派对正义的探求各有千秋。一、古代自然法学派对“正义”的探求古代自然主义的自然法,又称为朴素自然法。自然法观念孕育于早期的古希腊自然哲学之中。雅典自然法首先表现为城邦主义,确信“人天然是城邦的动物”,将城邦法律奉为神圣,这是古希腊普遍承认的自然主义的城邦观念。当时几乎所有的思想家都主张要与“自然相一致的生活”,都承认法是自然的东西,人们必须服从它。在古代自然法学时期,西方的古代人尤其是希腊人,大多以朴素的直观的观点和方法考察法律现象。在这一时期,古希腊和古罗马人都没有给

正义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只是强调自然法就是自然存在的一种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在这一时期,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阐释是最为完整的。他将正义分为普遍的正义与个别的正义,其中个别正义又分为分配的正义与交换的正义。所谓分配的正义,就是求得比例的相称,根据每个人的价值与功绩来分配财富、官职、荣誉等,它是以承认人天生的智力与体力的不平等性为前提的。所谓的交换的正义所反映的是人们之间的绝对平等,它以人的等价性为依据,对任何人都一样看待,这类正义既适合于双方权利、义务的自愿的平等交换关系,也适用于法官对民事、刑事案件的审理。他对正义的分类对后世的罗尔斯、菲尼斯关于正义的分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二、中世纪经院主义自然法学派对法的正义的探求中世纪经院主义自然法又被称为神学经院主义自然法。经院哲学是使古典哲学与基督教信仰协调一致的理论学说。基督教会和国家,神权与王权实行二元统治是西欧中世纪最基本的特征。在中世纪时期,自然法学家将自然法的正义与神学挂钩,这个时代的法律披上了一层“神学”的面纱,上帝成为“永恒正义”的化身,所有的世俗法律都不得与最高的正义—上帝相冲突。基督教圣徒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中写道:“如果正义不复存在,政府将是一大帮强盗。”“没有真正正义的地方,法律是不可能存在的。”“没有正义,人们之间的联系就不可能通过法律的纽带继续。”然而,此时的正义却蒙上了一层宗教的面纱,这里的正义是由“上帝”掌握的,是来自“天堂”的正义强加在世俗世界里的,而不是世俗社会所普遍认可的,是神权教会维护

自然法与法自然

自然法与法自然 “自然法”这个术语涵义颇丰,它既是一类道德理论,又是一种法理学说,而这两种社会科学的核心却是截然不同的。自然法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法律,而是一种昭示了绝对公理和终极价值的正义论。而法自然是自然法的延伸,在自然法公正、公平的基础上再将其发展成为法自然。它的本质是体现一种纯正、纯朴和辩证的自然法思想。 自然法,为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对它的诠释与使用在其历史进程中千差万别。通常而言,自然法的意义包括道德理论与法学理论,尽管二者的本质在逻辑上互不相干。根据自然法的伦理学说,在某种意义上,支配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起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或和谐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学理论,法律准则的权威,至少部分来自针对那些准则所具道德优势的思量。 在法学中,自然法的学说指在自然状态中固有的正义法则(这可以解释为发现,而不是如同权利法案一样的发明),以及在解决冲突的自然过程中显现的规律(具体化为习惯法)。这两个方面实际上是非常不同的,甚至有时会相互对立或弥补,尽管他们拥有共同的特征,即这两者依赖无所不在的自然规律,而不似人为设计的正义法则。在上述两种情形的任何一个方面,自然法都被认为是独立于法律程序而自由存在,而不是简单地作为起源自法律系统的戒律。鉴于法律实证主义会说,一部无典可查的法律是不公正的法律,自然法也许会回应道,一部不公正的法不足以法律论之(即恶法非法)。 自然法是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对它的诠释与使用在其历史进程中千差万别。通常而言,自然法的意义包括道德理论与法学理论,尽管二者的本质在逻辑上互不相干。根据自然法的伦理学说,在某种意义上,支配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起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或和谐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学理论,法律准则的权威,至少部分来自针对那些准则所具道德优势的思量。 在自然法的哲学体系中,法律与道德的概念时有交会,这种理念称作“交叠命题。 启蒙时代的自然法思想是在吸收古希腊罗马和中世纪自然法思想的基础上,针对当时欧洲社会现实,借助自然科学的方法论,对其加以改造和发展而成。理性自然法是这一时期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和教会神权的有力武器,同时也是资产阶级要求掌握政权,进行社会变革的理论基础。在当时社会,它是一种普遍的思潮。启蒙时代自然法思想的基本特征在于其世俗性、理性主义及自然状态下以权利为核心的自然权利论和社会契约论。虽然人们习惯上称启蒙时代的自然法思想为理性主义思想,但在其发展演变过程中,自然法思想家们又不是一味地倚重理性,其中也有对理性的反思和批判,表现出对理性的偏离和超越:孟德斯鸠在重复理性自然法话语的同时,将重心转向环境多元论和法律的社会学研究;卢梭则以情感和道德风尚取代理性主义,树立起情感的权威,从而抽掉了理性主义存在的内核。由于历史发展与具体社会现实多样性的矛盾,再加上自然法自身的缺陷,启蒙时代的自

多年管理经验浅谈

多年管理经验浅谈 发表时间:2018-11-23T11:35:39.423Z 来源:《现代中小学教育》2018年第9期作者:巴桑次仁[导读] 如何在不断加强学校的硬件建设,即改善办学条件,整顿校容校貌的同时,更好地提高软件水平,使学校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本人通过学习阐述了一些教育管理的理念。 西藏日喀则市江孜高级中学巴桑次仁 摘要: 如何在不断加强学校的硬件建设,即改善办学条件,整顿校容校貌的同时,更好地提高软件水平,使学校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本人通过学习阐述了一些教育管理的理念。 关键词: 管理;教育管理;理念 管理是“这样一种活动,即它发挥某些职能,以便有效地获取、分配和利用人的努力及物质资源,来实现某些个目标”;管理是“为在集体中工作的人员谋划和保持一个能使他们完成预定目标和任务的工作环境”;管理是“以最少的时间、金钱、原材料或最少的劳累为代价”来达到目标。理念是看法、思想、思维活动的结果,行动的先导。没有理念创新,改革就不能向前推进,事业就不能向前发展。然而理念的创新,既是教学改革的总结与需要,也是各时代教学理念的继承与发展。管理理念是组织在运行过程中指导管理活动的信念及秉承原则。是管理者对管理所持的信念和态度,是对管理的理性认识和理想追求。科学的管理理念是科学治校的先导。教育管理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其目的归根结底是保障全体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并为实现国家的教育理念,促进社会教育事业的发展创造条件。这些管理者为学校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做着积极的工作。那么如何在不断加强学校的硬件建设,即改善办学条件,整顿校容校貌的同时,更好地提高软件水平,使学校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我认为教育管理者应树立以下四个基本理念。 一、学生是学校发展的基础 根据顾客是上帝的理念。没有学生的学校是不存在的,所以学生是学校发展的基础,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这是教育管理者必须树立的根本宗旨。应当把千方百计管住学生的观念转变为想方设法为学生服务,其中包括提高教学质量和改善教学管理等各个环节。如今有许多学校因为招不到学生而关闭,而有的学校却挤破了门,问题就在于学校是不是为学生负责,真正培育出合格的人才来。 后现代教育理念认为教师和学生是对话的交互主体,倡导教师和学生发展平等的对话关系,通过对话,“学生的老师”和“老师的学生”之类的概念不存在了。在对话过程中,教师时而作为一个教育者,时而作为一个与学生一样聆听教诲的求知者;学生也可以作为教育者;他们共同对求知过程负责。“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是由英国职业教育的宗旨决定的。反映在教育观念上,提倡个性充分自由地表现和发展,鼓励学生表现出与众不同的个性,在学术上标新立异,他们认为教育的真正价值在于使学生通过思考已有的各种知识,发展理解力、判断力和独创精神;重视心智的发展在于知识的获取;发展学生的理性精神,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大胆质疑;反对学生把知识看作是无需证明就理所当然地加以接受的教条。以学生为中心,更强调学生团队活动与群体组合。合作是最有效的互动方式,合作型交往,学生在认知、情感、个性诸方面将得到全面发展。 二、学校发展的关键是教师 教师是向受教育者传递人类积累的文化科学知识和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专业人员,是人类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发展的桥梁和纽带,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在学校教育过程中,教师要根据政府和学校的要求以及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创造性地贯彻执行教育教学计划,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培养,从而为社会培育合格的公民。 学校的主要任务就是教学,而教学的主力和功臣是教师。教师是知识分子,享受国家公务员的待遇和教学津贴,教育岗位上的教师在领取工资和奖金的同时,也有丰厚的教学津贴,所以,教师的收入高于管理者,这是十分正常的。激励和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提倡有教学资历的管理者抽时间担任兼职教师,更好地提高教学质量,优质地完成教学工作,这是教育管理者的重要责任,也应是教育管理者需要树立的基本观念。教师有知识分子和干部的双重身份,教师和管理者在同样享受工资及奖金的同时,应当额外享受超课时的讲课津贴,这是正常的,因为尊师重教就是尊教重师。 三、教与学应融为一体 教学有两个含义,一个是教,一个是学,“教”是对教师提出的,“学”是对学生提出的,所以教学永远是教育工作的第一线,教育管理者必须明确教与学是相辅相成的,它们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学生管理是教务管理工作的中心任务之一,不能有任何脱节,这是教育管理者的基本常识。如学籍管理、学生成绩和档案的管理等。 教育系统的一切管理活动,都是为教育教学第一线服务的,学生管理也不例外。科学有效的学生管理,有助于维护正常的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生活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有序开展。科学有效的学生管理,能够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更自觉地投入到教育教学的过程中去,从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就会大幅度滑坡,国家的教育目标就难以实现。从某种意义上讲,科学有效的学生管理,是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支撑,是实现教育目标的基石。 四、后勤是教育管理的保证 后勤工作是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教学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基础,是保证学校安全与稳定的重要环节,是学校实施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重要阵地。当前,学校后勤工作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学校教育教学和后勤保障管理工作相辅相成。良好的教育资源不仅体现在学校的办学水平与教学质量上,还应体现在学校教学设施的完善、育人环境的优化和全面、科学、高效的后勤保障服务上。食宿问题历来是教育管理者的大难题。后勤工作要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是头等大事,防止食物中毒,避免各种伤害和各种事故等是重中之重。 总而言之,抓好学校后勤保障与管理是具体的科学发展实践。学校后勤工作是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这项工作又赋予了新的内涵、新的使命。 参考文献: [1]吴志宏.新编教育管理学[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1,401. [2]成凤春.学校管理的50个典型案例[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211.

论自然法学说对国际法学发展的影响

论自然法学说对国际法学发展的影响 近代国际法学的建立,通常认为是以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问世为标志,然而国际法学最早的理论渊源则来可追溯至上古时代的自然法学说,应当说,国际法从孕育、诞生、发展到日益成熟,无不伴随着自然法学的变化和发展,自然法学说对国际法学的建立和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支持和推动作用,以至于“如果没有自然法体系和自然法先知者的学说,近代宪法和近代国际法都不会有今天这个样子。特别是近代国际法,其本身的存在应归功于自然法学说”。 一、上古时代的自然法与国际法思想萌芽上古时代,人类社会即已经出现了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但是却很难说已经产生了国际法学理论 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 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 或相关的国际法著作。事实上,有关国际法的学说和理论直至欧洲中世纪中后期才开始真正出现,且更多是出现在神学和哲学的研究或著作中。然而,从古希腊时代产生的自

然法思想,却成为后世众多学者论述国际法学理论的起点和重要支撑。 (一)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和世界国家理论在西方世界,自然法的观念和理 论起源于以芝诺为代表的斯多葛派(theStoicschool)。芝诺及其追随者把自然”的概念置于他们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所谓自然,就是“支配性原 则”(rulingprinciple)。这种支配性原则本质上具有一种理性的品格。芝诺认为整个宇宙是由一种实质构成的,而这种实质就是理性。在斯多葛派看来,理性寓于所有人的身心之中,不分国别或种族。因此,存在着一种基于理性的普遍的自然法,它在整个宇宙中都是普遍有效的。它出自两个渊源:一是上帝的神旨统治着世界这一事实,二是人类所具有的理性的和社会的本性,而这种本性使得他们与上帝相近似。这种自然法可以说是一种世界国家的体制;它在各地相同,且以一种不变的方式拘束着所有的人和所有的民族。 这一哲学理论对国际法学的重要意义在于:第一,它在自然理性基础上提出只有一种共通的公民资格和一种共通的法律的世界国家的观念;第二,它为 存在一种对世界上一切国家和个人具有普遍约束 力的法律提供了理论支撑,而国际法正是这样一种法律。 (二)西塞罗的法律观 西塞罗是斯多葛哲学的继承者和传播者,事实上,公元前1 世纪初期人们所知道的有关这种哲学的一切方面,几乎都只能得知于西塞罗的论著。斯多葛派

浅析柏拉图《理想国》中的自然法思想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b18231270.html, 浅析柏拉图《理想国》中的自然法思想 作者:明凯刘涵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5年第09期 摘要:柏拉图《理想国》诞生于民主政治气息浓厚的古希腊,充满着对乌托邦民主国度 的美妙遐想。其中的正义论与“哲王”政治,体现了当时自然法学派思想最前沿的理论成果。但是囿于历史以及个人思想的限制,其理论难免存在局限性,例如正义论中的阶层固化以及“哲王”政治中过于浓重的人治色彩等。 关键词:《理想国》;正义论;“哲王”政治 中图分类号:B502.2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09-0301-02 在国人眼中,“柏拉图”一词意味着追求一种高尚纯粹的精神理想,不掺杂任何俗世之欲念,最脍炙人口的一句短语便是“柏拉图”式的爱情。然而在希腊历史上,柏拉图的确曾经就“爱情”与“婚姻”的问题向他的导师苏格拉底提问,两人的对话流芳百世,被后人奉为对此最具有哲理的解释。本文即将探索的《理想国》,也是一本以对话的方式创作的著作,不过其中蕴含的思想理念远超常人所了解到的人人之间的小爱,而是一种无边的大爱——对于美好王国的构思,充满着奇幻的乌托邦主义色彩。由于柏拉图的《理想国》涉及几乎一切的人文学科,如文学、哲学、心理、逻辑、政治、伦理、修辞、法学、辩论等,笔者在此仅从法理学角度出发,浅析书本中涵盖的朴素自然法思想。 一、抚今追昔回溯古希腊自然法 古希腊位于地中海东部,扼欧、亚、非三洲要冲。他的地理范围大致以希腊半岛为中心,包括爱琴海诸岛、小亚细亚西部沿海,爱奥尼亚群岛以及意大利南部和西西里岛的殖民地。相比于古代中国中央集权体制,古希腊城邦政治较为宽松。以西方民主的发源地雅典为例,历经梭伦、克里斯蒂尼、伯利克里等执政者的民主改革,雅典公民获得了一系列参政议政的权利。由此,城邦政治的权利主体由一人扩散到了全体公民,战争、媾和、缔结条约等必须经过公民大会讨论。由此可见,畅所欲言的城邦民主削弱了个人独裁的力量,为正义、理性、秩序为特色的自然法的产生奠定了政治基础。 二、《理想国》中的朴素自然法思想 (一)正义论 柏拉图对于探索正义内涵的方法,先从感性角度出发,通过设问与回答,分别驳斥三种错误的正义观。第一种情况,玻勒马霍斯强调“欠债还钱就是正义。”然而柏拉图却反驳到,若债务人在向债主归还一把刀时,适逢债权人精神失常,那便极有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因此他提出了“正义应该是给予每个人使得其份的报偿。”第二种情况,有人认为“正义一定是强者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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