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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涉外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

题的解答

法(经)发[1987]第27号

1987年10月19日

一、 关于涉外经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问题

(一) 涉外经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我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包括货物买卖合同、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信贷合同、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成套设备供应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劳务合同、补偿贸易合同、科技咨询或设计合同、担保合同、保险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委托代理合同等。但国际海上运输合同、国际航空运输合同、国际铁路运输合同以及国际复式联运合同除外。

(二) 涉外经济合同法也可以适用于港澳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内地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订立的上述经济合同,以及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港澳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与港澳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在中国境内订立或者履行的上述经济合同。

(三) 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之间以及它们同我国其他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不应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二、 关于处理涉外经济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 对于《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所说的“合同争议”应作广义的理解,凡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违约的责任,以及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争议,均应包括在内。

(二)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已有选择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该项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依据。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也可以是港澳地区的法律或者是外国法。但是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和明示的。

(三)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合同条款无效。

(四)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未作选择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以前作出选择。如果当事人仍不能协商一致作出选择,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

(五) 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是指现行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法规范和程序法。

(六) 如果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对于下列涉外经济合同,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是:

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到并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应买方发出的招标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是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2、 银行贷款或者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或担保银行所在地的法律。

3、 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4、 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5、 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6、 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

7、 科技咨询或设计合同,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8、 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的法律。

9、 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的法律。

10、 代理合同,适用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11、 关于不动产租赁、买卖或抵押的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13、 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但是,合同明显地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具有更密切的关系,人民法院应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依据。

(七) 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所的,应以与合同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居所为准。

(八)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如果同《涉外经济合同法》或者我国其他与涉外经济合同有关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九) 在应当适用我国法律的情况下,如果我国法律对于合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十) 在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如果适用该外国法律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予适用,而适用我国相应的法律。

(十一) 在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人民法院如果不能确定其内容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1、 由当事人提供;

2、 由我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

3、 由该国驻华使、领馆提供;

4、 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通过上列途径仍不能查明的,可参照我国相应的法律处理。

三、 关于无效涉外经济合同的确认问题

涉外经济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无效;

1、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的;

2、 订立合同的我国当事人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授予对外经营权的;

3、 订立合同的我国当事人超越其经营范围经营的;

4、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但被代理人在知道上述情况后未及时作否认表示的除外;

5、 订立合同未用书面形式的;

6、 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合同未经批准的,或者其重大变更或权利义务的转让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的;

7、 一方当事人采用故意制造假相、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与之订立合同的;或者采用胁迫手段,以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为要挟与之订立合同的;或者乘人之危,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志,按不公平的条件订立合同的;

8、 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的合同,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合同的;

9、 合同内容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 关于涉外经济合同的撤销问题

一方当事人对于下列涉外经济合同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 合同的订立出于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

(二) 合同显失公平。

被撤销的涉外经济合同从合同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五、 涉外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处理问题

(一) 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无效条款经当事人协商同意予以取消或者在改正后,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二)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如果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 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假借签订涉外经济合同进行违反国家法律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损害国家或者第三方利益的,除确认合同无效外,还应当追缴双方非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第三方,并可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法律规定给予训诫、罚款或拘留等处罚;发现有经济犯罪的,移交公安、检察机关查处。

六、 关于涉外经济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

(一)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除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产的毁损、减少、灭失和为减少或者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合同如能履行获得的利益(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就是指利润),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预定的赔偿金。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即应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份高于或者低于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酌情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备考解析和习题(DOC)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备考解析和习题 2016年5月13日16:16 阅读31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备考解析: 1.死亡险中要经“被保险人同意”,可口头,可书面;可以订立时,可以订立后追认。 2.列举了两种视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情形:(1)被保险人明知代签名未异议;(2)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第二条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备考解析:死亡险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金额,但这种同意的意思表示可以事后撤销,且需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和保险人。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备考解析:法院应主动审查订立合同时保险利益是否存在,死亡险中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第四条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获取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获取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确定公司生产经营中适用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立识别、获取这些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渠道,确保所使用的法律法规为最新版本,提高员工和相关方的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识别、获取、评审、更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三、职责 (一)安全环保部 1.负责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收集、识别和更新,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识别的法律、法规进行符合性评价。 3.负责向各部门、单位宣传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二)其他部门 1.获取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应及时传递到安环部。 2.负责将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传达给员工,并遵照执行。 四、程序 (一)获取途径 1.上级主管部门发文、转文; 2.通过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获取; 3.通过政府机关、行业协会等获取; 4.上网查询; 5.会议获取; 6.从法律、法规、标准发行处获取; 7.其他渠道。

(二)识别和确认 1.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险、有害因素,结合法律法规的最新内容及版本,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 2.根据行业特点,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3.安全环保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获取和识别的法律、法规、标准进行评审确认,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4.安环部及时将最新版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传达给有关单位。 (三)更新 1.当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更新时,应重新及时识别。 2.安环部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获取、识别、更新工作。 3.当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进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重新识别。 (四)评审和修订 1.安全环保部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发布的法律法规进行评审,不适宜的及时进行修订。 2.当生产经营范围、设备、技术、材料等发生变化时,各单位应及时对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进行修订,确保适用性和有效性。 (五)贯彻执行 1.各单位要组织学习法律、法规、标准,并在日常生产中严格遵守。 2.安全环保部每年对贯彻安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 3.安全环保部负责建立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记录。

1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体系构成如何

1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体系构成如何? 答;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有关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方面;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 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这是机构控制和职务控制的基本要求。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 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这是对业务处理程序控制的基本要求,是对盲 目对外投资,擅自处置资产,随意调度资金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 性。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这是财产安全控制和会计信息控制 的基本要求。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这是内部审计控制的基本 要求。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答: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1)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监督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此外,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4.如何理解“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答:单位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输会计事项。由于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必须对本单位的一切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负有责任,当然也必须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有责任。《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规定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5.什么是代理记账?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如何? 答: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先斩后奏社会中介机构即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会计业务。《会计法》规定,对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代理记账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从而确立了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 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

民航法规试题修订稿

民航法规试题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M10航空法规144+162 1[P085] ICAO的中文名称是 A)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B)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C)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D) 美国联邦航空局 2[P085] 第一部最完整、最重要的国际航空法法典是 A) 《芝加哥公约》 B) 《哈瓦那公约》 *C) 《巴黎公约》 D) 《泛美航空公约》 3[P085]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正式成立于 A) 1974年 B) 1945年 C) 1946年 *D) 1947年4[P086]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附件中大部分是由( )负责编写*A) 空中航行委员会 B) 航空运输委员会 C) 法律委员会 D) 联合支援委员会

5[P086]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 )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A) 大会 B) 理事会 C) 空中航行委员会 D) 秘书处 6[P087]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的名称是 A) 空中规则 B) 航空器适航性 *C) 人员执照的颁发 D) 航空器的运行 7[P089]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是 A) 中国民用航空企业 B) 直属国务院的事业单位 C) 交通部的部署局 *D) 国务院主管全国民航事务的直属机构 8[P090] 民航地区管理局共设置了多少个民航安全监督管办公室 A) 32 *B) 33 C) 34 D) 35 9[P090] 制度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及管理规章的职责属于 *A)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B) 民航地区管理局

C) 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D) 国务院法制部门 10[P091] 负责对所辖地域的民用航空事务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属于 A)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B) 民航地区管理局 C) 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D) 空中交通管理局 11[P092]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是下列哪部规章 A) CCAR-145 *B) CCAR-147 C) CCAR-66 D) CCAR-121 12[P09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的发布单位是: A)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 国务院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13[P092] 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的关于民用航空行政法规为中国民航法律

安全法律法规识别获取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安全法律法规识别获取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安全法律法规识别获取管理制度示范文 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获取渠道,识别出适用于焦化厂活动、 产品和服务中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 关要求,并及时更新。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识别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管 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制度。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适用 于本制度。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规则 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 五龙镁业安全管理标准汇编 3职责 3.1各部门负责识别与本部门适应的安全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组织学习贯彻。 3.2安环科负责适用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的收集获取;负责适用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的登记、汇总、传达与更新。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获取内容

法官论坛201:逐条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保险合同法属于商法,保险合同较一般民商事合同而言,规则较特殊,专业性较强,加之保险法保险合同章规定比较简陋,保险合同纠纷一直是商事审判的难点。最高法院在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施行两年后,出台了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可能不久也会颁布。笔者在一线办案多年,试结合审判实务对保险法解释三进行逐条解读。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条文及解读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解读:界定了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解释的对象为人身保险部分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最高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制定的脉络,保险法司法解释一是解决新旧保险法衔接问题,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是对保险合同章一般规定的解释,保险法司法解释三是对人身保险部分的解释,财产保险部分将由保险法司法解释四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解读:原保险法对死亡险中的“被保险人同意”要求的是“书面”形式,2009 年保险法修订时删除了“书面”的要求,但在实务中认定标准仍然不统一,特别是保险人利用该规定逃避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条规定细化了认定标准,对“同意”也采取了更宽泛的认定,使其在实务中更具有操作性。 第二条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解读:本条规定明确了两个实务中存在争议的问题:第一、被保险人对在死亡险中已经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可以事后撤销。原因是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可能在保险合同订立后发生变化,如果不允许被保险人撤销,可能会导致道德风险的发生,因此应准许被保险人撤销同意;第二、被保险人撤销同意意思表示的后果为保险合同解除而非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终止。需要注意的是被保险人对同意意思表示的撤销需采取书面形式并通知投保人和保险人。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解读:本条规定的法理基础是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基本原则之一,体现在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均为效力性规范,违背保险利益原则的法律后果是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效力是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中首先要判断的问题,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同理,死亡险中的被保险人同意也属于人民法院主动审查范畴。 第四条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珍藏版)最新的重要税收法规及会计法规汇编

(珍藏版)最新的重要税收法规及会计法规汇编 一、最新重要税收法规汇编 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在内的18个税种及相关附加费、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 提醒:以下法规请点击“蓝色字体”进入具体内容。 1、征管类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年版)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 2、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 3、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5、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6、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 7、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 8、资源税 中国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2020年9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2020年9月1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9、环境保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修订)(税乎网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10、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 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11、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编号:SM-ZD-94337 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 要求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为及时识别和获取的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将这些信息及时传达给企业从业人员和相关方,做到依法办事,依法治企,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临猗分公司。 2、各职能单位根据自己的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收集。 生产管理部安全组:负责收集、获取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 生产管理部生产组:负责收集、获取有关工艺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 生产管理部设备组:负责收集、获取设备、设施、电气、仪表、建筑物、检验检测等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

2020司法考试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解析

2020司法考试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解析 2016司法考试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解析 《解释三》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人身保险利益主动审查原则,防范道德风险。 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健康为保障对象,防范道德风险责任重大。为防止他人为谋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保险法》第31条要求,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第34条要求,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并认可保险金额。以上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避 免被保险人因他人为其投保而遭受伤害,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直接 影响合同效力。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对于此类影响合同效力、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主动审查。鉴于此,《解释三》第三条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 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目 的在于强化各级人民法院防范道德风险的意识,以更好地保护被保 险人。 (二)细化死亡险的相关规定,鼓励保险交易。 死亡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承保对象,关系重大。为防止死亡险中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保险法》第33条、34条对死亡险作出 特别规定。实践中,以上规定存在不当适用的问题,有的保险公司 在承保时未主动审查死亡险的订立是否符合以上规定,但在保险事 故发生时却以保险合同违反以上规定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并拒赔。针对该问题,《解释三》第1条对《保险法》第33条和第34条的 规定进行细化。 (三)明确体检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维护诚实信用。

人身保险公司在承保特定险种时会安排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以更好地控制风险。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公司的安排进行体检后,投保人 是否仍需要如实告知,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针对该问题, 《解释三》第5条明确,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要 求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不能免除,鼓励 最大诚信;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同意订立保险合同,构 成弃权,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 求解除合同,否则有违诚信。 (四)明确保险合同恢复效力的条件,维持合同效力。 人身保险合同存续期间较长,为防止保险人仅因投保人未及时支付某期保险费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第37条确立了复效制度, 其规定的复效需要“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把能否复 效的决定权交予保险人,剥夺了投保人申请复效的权利,使保险合 同复效制度丧失了应有的功能。鉴于此,《解释三》第8条规定, 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保险人原则上应予 恢复效力,除非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为防止 保险人收到复效申请后长时间不作答复,《解释三》第8条规定了 保险人的答复时限。 (五)规范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保护受益人的受益权。 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特有的一类主体,是基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实践中,受益人的指定一般 都是由保险格式条款提前拟定,由投保人或者受益人进行选择。由 于保险格式条款不够明确以及被保险人身份关系的变化,受益人如 何确定在实务中存在争议。《解释三》第9条对实践中存在争议突 出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后,还可以变更受益人。对于受益人的变更,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受益人变更应当征得保险人同意,并且在保险人办理批注后才产生效力。这种观点不符合变更行为属 于单方法律行为的特征,不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自主决定权的实现。鉴于此,《解释三》第10条借鉴域外相关做法,规定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自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作出时生效。同时,

我国会计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我国会计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摘要 我国会计法规体系是指用来指导和约束会计实践工作和会计人员行为的各种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由此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或法律效力等级所组成的整体。具体来说,它由会计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制度以及会计职业道德构成,可见我国会计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完善。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对比国际会计法规体系建设的先进水平,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的建设尚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这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会计法规体系缺乏完整性与系统性,各会计法规之间协调性较差,立法前瞻性不足,虚假会计信息法律责任不完善,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尚有差距等。由此得出应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增强会计规范体系的整体构建,形成科学稳定的会计法律体系;注重规范内容与层级协调,消除不必要的法律规范冲突;加强会计违法责任的追求力度,完善会计违法的民事、刑事法律规范;吸取国际会计准则以及发达国家经验,使我国会计法律与国际接轨等结论。 关键词:会计法律规范体系;构成;会计法规;会计违法责任;会计法制建设Abstract Accounting legal system is definited as a entirety composed by the various accounting legal,accounting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rules of accounting regulation and accounting profession morality,which is used to direct and restrain accounting work and accountant’s action,according to logical relation in definition or the degree of laws effect. Specially,it is composed of the accounting legal,accounting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rules of accounting regulation and the accounting profession morality,obviously,the accounting legal system of our country has initially consummated. But follow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market economy and the process of global economic integration,accounting legal system still be constructed for a long time through compare with the accounting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of internation,so still has defects in foresightedness of egislation,the system,completion and internal coordination,insufficiency of false accounting information legal liability,disparity with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and so on. thus some conclusions has been drawn that according to the condition of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strengthen to completion of accounting legal system so as to forms a scientific and stable accounting legal system;that attention should be paid to coordinate and eliminate unnecessary level conflicts in accounting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识别和获取管理制度(新)

QB/CZJT/AQZD-03-2014(B) 成中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获取、识别与 更新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成中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所涉及的安全与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获取、识别与更新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下属各项目部获取、识别与更新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GB/T28001-20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3职责 3.1安全监督部 负责及时准确获取、识别与更新适用于建筑业的环境、安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同时负责汇总集团公司各相关部门、各子(分)公司获取、识别与更新的环境、安全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文档资料,并及时将整理、汇总结果告知相关部门、各子(分)公司及项目部,督促各部门、子(分)公司及项目部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宣贯与落实工作。 3.2人事行政部 负责及时准确获取、识别与更新适用的与员工意外伤害保险、劳动法等与劳动者权利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3.3财务部 负责及时准确获取、识别与更新适用的与安全生产投入有关的环境、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3.4子(分)公司 结合自身行业特点,及时准确获取、识别与更新适用的环境、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3.4项目部 配合集团公司安全监督部做好相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宣贯和落实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适用的环境、安全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获取渠道

(法律法规)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与会计法(法律法规)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的本质是对一定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并通过所提供的会计资料,作出预测,参与决策,实行监督,旨在实现最优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活动。会计的基本职能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颁布的有关会计方面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等。狭义的会计法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法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3年12月29日、1999年10月31日两次对《会计法》作了修改。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内容 目前,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主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比较完整的会计法规体系,主要包括四个层次,即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其基本构成如下: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我国现行的会计法律是1985年1月21 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1999年10 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会计法》。它是会计法规体系的最高层次,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是会计机构、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根本大法。 1、《会计法》的立法宗旨(法律法规)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2、《会计法》的适用范围 《会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如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等。会计行政法规在法律效力上仅次于《会计法》。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财政部就会计工作中的

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对保险业务的影响

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对保险业务的影响 根据最新《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提示人身保险运营流程设计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关于核保(承保)结果的通知(第三条) [《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解释》第三条]:保险法第十三条中的“及时”可以根据同行业中同类险种正常工作流程所需要的时间确定。 投保人交付投保单后,保险人拒绝承保的,保险人应当在合理时间内通知投保人。 核保后,应当及时通知投保人是否承保的结果。由于“及时”不好确定,最好于投保书中明确告知客户公司将做出承保决定的时间。这里可能会产生的一个后果就是,如果因为种种原因公司没有在上述时间内发出拒保或者承保的通知(承保的通知可直接为保险单),将视为合同已经成立。这时一旦客户按照投保书上的要求缴费,就应该承担保险责任。 业务流程中,需要对做出核保过程所花费时间作充分考虑。 2、关于收费(第五条) [解释第五条]:投保人在交付投保单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交纳的费用,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视为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 当事人提出按照临时保险单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但约定交费宽限期的,保险人对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人因以上情形承担保险责任的,可以从保险赔款中扣除未交的保险费及相应的利息。 投保书中可说明客户交费的时间:签发保单后确定的日期。对于银行转帐,由公司主动进行,如果帐户中没有足够余额,则合同不生效。对于现金缴费方式,客户大多会委托业务员代交,则难以保证时间的准确性。 业务流程中,需要对是否允许现金收费以及业务员的行为进行必要的控制。 3、关于解除合同的通知(第六条) [解释第六条]:保险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一方依据保险法、本解释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保险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协议解除的,保险合同自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时解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约定。 根据司法解释,除非合同约定一定的情况出现合同(自动)解除,公司在解除合同时都需要书面通知投保人。否则不产生解除的效力。 业务流程中,需要考虑解除通知书的格式和通知书回执管理。4、关于补充告知(第七条) [解释第七条]: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提出询问”的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项。 保险人设计的投保单和风险询问表,为保险人“提出询问”的书面形式。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告知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情况,保险人在合理期间内未提出异议,在诉讼中保险人以投保人履行未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度

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度 1.目的 为识别和获得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的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及时制(修订)定相应规章制度,同时建立获取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的渠道,及时更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的信息,保持各单位遵纪守法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涉及的所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控制活动和过程。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编制、修订,并予以监督实施。 3.职责 3.1.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是本制度的主控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的识别、更新、收集、整理、分类、存档、使用、宣传、贯彻、下发。汇总所属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相关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清单,形成本单位安全生产《行业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一览表》。 3.2.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所辖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的管理,包括负责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识别、更新、收集、整理、分类、存档、使用、宣传、贯彻、上报。 3.3.分管安全的领导负责组织监督执行工作。 4.管理要求 4.1.需遵循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

与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关的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包括:国家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及各部委规章;省、市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地区安全生产法规、规章;相关政府部门的通知、公报等其他要求;应遵守的国际公约。 规章制度是指公司及所属各分公司、项目部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生产经营活动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各类制度、章程、规程、流程等文件化的规定,并形成安全管理制度目录清单。 4.2.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的获取、识别 各单位办公室、各部门、项目部应指定专人及时识别、获取适用于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获取方式可采取自集和上级下发的方式。获取渠道通过电子网络、政府部门、行政主管、报刊书籍等获得。 4.3.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登记 《行业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一览表》(后简称《一览表》)由各部门编制上报安全主管部门,由安全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各部门若有新增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应及时对《一览表》更改,上报安全主管部门。同时,向相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发出通知。4.4.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的传达、遵循 公司、各部门、项目经理部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途径包括:下发适用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文本,进行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的宣贯、培训等。 各单位、各部门、项目经理部以及职工应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要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和获取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和获取制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3027-49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和获取制度 (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目的: 为了获取、识别、更新适用于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确保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合规性得到及时评价和更新。为公司制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指标提供法律依据。 2.范围 适用于公司获取、识别、更新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工作。 3.管理职责: 3.1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安全副总经理负责对公司已确认的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审批。

3.2行政部负责对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使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要求的收集、整理、更新、登记、发放及归档管理。将信息传递到各相关部门并确保实施。 3.3生产部门负责组织对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3.4各部门负责收集、识别适合于本部门法律、法规,组织本部门的员工参加培训学习,并有完整的培训记录。将相关信息及时沟通。报生产部归档。 4.工作程序 4.1获取范围 4.1.1有关的国际公约。 4.1.2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条例。 4.1.3行业规范、标准。 4.1.4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4.2获取的途径 4.2.1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消防部门、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印刷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和获取管理制度(精)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和获取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及时获取国家和政府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 遵守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标准, 熟悉和掌握法律法规知识和规定, 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得到贯彻落实,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的识别方法和获取途径以及对获取的法律法规的管理、更新以及应用,适用于公司各个部门。 第三条公司安环部、办公室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的获取与识别以及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宣传贯彻。 第四条其他各单元负责与本单元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收集、保管、评估以及更新等工作, 并列出本部门获取的法律法规清单。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切实保证本部门每一个员工能及时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 为正确的、法制化的工作方向和思路提供保障。 第五条环保综合利用部负责对本部门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建档保存工作, 对于更新的法律法规登记时进行更新。 第六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的获取主要采取书籍购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天津市安全生产信息网网上等形式获取, 并对获取的法律法规进行条款内容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按程序上报总经理。 第七条新购或者网上新获取的法律法规必须进行符合性评价, 评价由部门完成, 出具评价报告。 第八条部门对新购置或者网上新获取的法律法规必须进行分类登记建档, 及时对法律法规清单进行跟新和废止删除。 第九条安环部主管安全部长对新获取的法律法规必须认真学习、熟练和掌握法律法规条款内容,结合公司实际, 制订学习、宣传和贯彻法律法规的计划, 并下发文件落实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我国现行会计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我国现行会计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会计法规种类 一、全国人大制定的会计法律《会计法》。 《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会计管理权限、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并对会计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是会计工作的基本法,是指导我国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二、国务院制定的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有: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于2000年6月21日发布的,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它主要规定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要求、法律责任等。它是对《会计法》中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的细化。 《总会计师条例》,于1990年12月31日发布的,它主要规定了单位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任免、奖惩等。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是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会计准则,是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要求,体现了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律。它是由会计核算的前提条件、一般原则、会计要素准则和会计报表准则组成,是对会计核算要求所作的原则性规定,具有覆盖面广、概括性强等特点。 三、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它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发布的会计方面的法律规范,包括各种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如2001年2月20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以及财政部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1.《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发布了统一的、适用于不同行业和不同经济成分的《企业会计制度》。它适用于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企业。 2.《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1年1月27日发布的,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该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同时,也鼓励其他股份制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3.《小企业会计制度》。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 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于2004年8月18日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5.《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于2001年2月20日发布并开始施行,是财政部为了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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