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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的法律效力

公章的法律效力
公章的法律效力

效力: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乃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文件。在法律实践中,持有上述法律文件的行为人一般会被视为公司的代理人(即授权代表)。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概由公司承担。

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公司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要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有关规定:1、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代理权。介绍信中对代理事项、授权范围表达不明的,委托单位对该项合同应当承担责任,合同签订人应负连带责任。2、借用其他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出借单位和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3、借用人与出借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承包关系,且借用人签订合同是进行正当的经营活动,则可不作为无效合同对待。但出借单位应当与借用人对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负连带赔偿责任。

公章使用管理制度(免费完整版)

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 公司印章是企业合法存在的标志,是企业权力的象征。为了保证公司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严肃性,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公司印章的刻制 (一)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须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见附件:表1《印章刻制申请表》) (二)法人个人名章、行政章、财务章、合同章,由行政管理中心开具公司介绍信统一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雕刻手续,印章的形体、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经北京市公安局备案。 (三)公司各部门的专用章(人事章、生产章等),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其形体、规格。 (四)未经公司董事长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门的印章。 三、公司印章的启用 (一)新印章要做好戳记,并统一在人力资源部留样保存,以便备查。(见附件:表2《印章保管登记表》) (二)新印章启用前应由人力资源部下发启用通知,并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四、公司印章的使用范围 公司的印章主要包括公司行政章、专项业务章(合同章、财务章、人事章、生产章)、董事长(法人)专用个人名章。公司所有印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一)公司行政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 、公司对外签发的文件。 2 、公司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 3 、由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 4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5 、公司章程、协议。

6 、员工调动。 7 、员工的任免聘用。 8 、协议(合同)资金担保承诺书。 (二)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 、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协议。 2 、各类经济合同等。 (三)公司董事长(法人)个人名章,主要用于需加盖私章的合同、财务及报表、人事任免等各类文件。 (四)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货币结算等相关业务。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专用章仅限于公司内部工作联系使用,不得对外。 五、公司印章的管理职责 (一)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负责行政章的使用审批工作。 (二)人力资源部 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印章使用审批工作。 (三)各部门负责人 负责各职能部门专用章的审批工作。 (四)印章管理员 1、负责印章的保管。 2、负责设立印章使用登记台帐。 3、负责印章使用的审核工作。 4、负责制定所保管印章的使用程序。 六、公司印章的管理、使用及保管 (一)印章的管理 1、公司行政章、合同专用章由人力资源部专人负责管理。 2、专项业务章(财务章、人事章等)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3、法人个人名章,由公司指定人力资源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4、各部门须将印章管理员名单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5、印章管理员必须切实负责,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如因事离开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代替,但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印章移交登记表。(见附件:表3《印章移交登记表》) 6、为保证资金的绝对安全,财务专用章、法人个人名章等银行预留印章由两人以

企业内部章部门章的法律效力

企业内部章部门章的法律效力 (2013-10-29 14:19:53) 我国的经济改革已经迈进三十载,各类企业得以发展壮大,各种民事交易活动频繁。由于在实践中能够在工商局备案的企业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三枚常用印章已经不能满足日益繁多的民事交易行为,也可能是某些企业想减少管理成本、规避法律风险等原因,所以更多的大型企业想通过制定完善的内部章程来弥补现行法律对内部印章管理的空白,以达到既能减少管理成本又能防X法律风险之目的。日前曾有某大型企业就内部印章改革的问题,向我们进行咨询,为了防X过多使用单位公章所带来的风险及不便,该企业计划通过制定《部门印章使用制度》,使一般的业务合同只需部门印章即可,但如果该部门印章超过业务的X围,则该企业能拒绝追认此份业务合同的效力,最终达到既能减少管理成本又能防X法律风险之目的。鉴于此类问题至今尚无具体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给予确定,暂时处于理论或者法律参考适用阶段,所以我们有必要借此机会与大家进行更为深入的讨论。 在讨论该问题之前,我们须先了解部门印章的概念及由来。部门印章在法律文字上并未明晰的定义,属于社会实践中的俗称,意思是指刻有企业内部职能部门字样的印章。企业成立后,其公章、合同专用章及财务专用章必须先经过工商、公安部门批准备案才能刻制,但是部门印章的刻制程序较为简单,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只要经事业单位的领导批准,就能到公安部门指定处刻制。部门印章的由来大概分为两类,一是企业公章的使用较为严格且申请手续复杂,不便于日常一般业务的使用,而部门印章的简便特点能满足一般的工作需要;二是企业想通过部门印章避免过多地使用企业公章所带来的风险。如前文所述,某大型企业进行印章改革之目的正是结合了上述两类的优点,既要减少企业公章的管理、使用成本及过多使用所带来的风险,又要避免因使用部门印章不规X而产生的法律风险。但是,《部门印章使用制度》毕竟仅是企业的内部文件,对内能起到监督的作用,而对外是否起到理想中的免责效果呢?这种为了减少企业各种成本及法律风险,而将责任推向社会的做法又是否妥当呢? 一、关于部门印章对外的效力问题 关于部门印章的效力问题,历来都是理论界的争议焦点,大概可分为表见代理说,无权代理说,以及有越权代理说等等。表见代理说认为,部门属于企业的内部职能机构,只

本案中能否对公章进行保全

本案中能否对公章进行保全 [案情]:丁某与高某合伙出资开办了一药店,由高某负责药店的经营。后高某在未经丁某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公章为他人贷款进行担保,为此丁某与高某发生纠纷,丁某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解散合伙。在诉讼中,丁某提出申请,要求对药店的公章进行保全,理由是该公章由高某掌握,恐高某在诉讼中会利用公章作出对其不利的举动。 [争议]:本案在处理中,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丁某的保全申请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理由是,民事诉讼法中对于保全制度仅规定了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两种。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保证将来判决得到执行,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诉讼标的物采取强制性保全措施。而证据保全则是指为防止证据将来会出现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向人民法院对有关证据采取的强制性保全措施。现丁某认为公章由高某掌握,对其不利,并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这既不是财产保全,亦非证据保全,故应驳回。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本案丁某的保全申请成立。理由是丁某所提出的保全申请实际上是对行为的一种保全,即为防止高某利用公章作出对其不利的行为,而要求法院责令高某不为一定行为的强制措施或强制命令。本案中高某曾利用公章擅自为他人担保,从保护丁某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采取保全措施,即命令高某不得擅自利用公章。 [评析]: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可以采纳。 本案中涉及到行为保全问题。行为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而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民事强制措施。国外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行为保全制度。尽管英美法系的中间禁令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假处分制度关于行为保全的形式不同,但是其内容和法律效果大同小异。德国和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假处分制度包含了行为保全的内容。总体上说我国还没有建立较为系统和完善的行为保全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行为保全未作规定,行为保全的规定分散在不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如《专利法》、《商标法》中均对行为保全作了相应规定,在《海事诉讼法》中更是用专章规定了海事强制令(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海事行为保全)。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未规定行为保全,那么在实践能否采用行为保全呢?从我

公章使用管理制度完整版

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完整版

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 公司印章是企业合法存在的标志,是企业权力的象征。为了保证公司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严肃性,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公司印章的刻制 (一)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须报公司总经办。(见附件:表1《印章刻制申请表》) (二)法人个人章、行政章、财务章、合同章,由综合管理部开具公司介绍信统一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雕刻手续,印章的形体、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经苏州市公安局备案。 (三)公司各部门的专用章(人事章、财务章等),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其形体、规格。 (四)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门的印章。 三、公司印章的启用 (一)新印章要做好戳记,并统一在综合管理部留样保存,以便备查。(见附件:表2《印章保管登记表》) (二)新印章启用前应由综合管理部下发启用通知,并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公司的印章主要包括公司行政章、专项业务章、总经理(法人)专用个人名章。公司所有印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一)公司行政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 、公司对外签发的文件。 2 、公司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 3 、由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 4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5 、公司章程、协议。 6 、员工调动。 7 、员工的任免聘用。 8 、协议(合同)资金担保承诺书。 (二)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 、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协议。 2 、各类经济合同等。 (三)公司总经理(法人)个人名章,主要用于需加盖私章的合同、财务及报表、人事任免等各类文件。 (四)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专用章仅限于公司内部工作联系使用,不得对外。

安师大校规校纪考试重点整理(违纪处分规定篇)

违纪处分规定(整理版) 警告及警告以上: 1.严禁学生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 法或公安部门罚款或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对偷窃、敲诈、骗取、抢夺、哄抢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 赃款或赔偿损失外,价值在X<100元者,警告。 4.为盗窃分子窝赃、销赃、转移赃物或提供信息、作案工具者,视情节警告直 至开除学籍。 5.盗用、涂改证件、冒领他人钱款、邮寄钱物者,除追回或赔偿所冒领的钱物 外,视情节警告直至开除学籍。 6.凡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盗未遂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对打砸学生公寓、教室、食堂等公共场所门窗、玻璃、桌椅板凳等财物者, 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注:严重者开除学籍) 8.在实验、实习等实践环节中因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造成的人身死亡、 设备损坏等事故者,应视情节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9.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讲道德,经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 重警告处分。(注:影响恶劣者,记过或留校察看;后果严重者,开除学籍)10.打骚扰电话或通过手机、网络发黄色短信、图片等骚扰他人者,视情节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 11.观看淫秽录像、黄色影碟、淫秽印刷品、上黄色网站,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2.学生在校和外出实习、实践期间严禁吸烟、酗酒。因吸烟、酗酒造成公私财 物损坏或人身伤残,当事人除承担赔偿和医疗费用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注: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3.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或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 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4.严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和电炉、热得快等违规电器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物 品,违者,给予警告处分。(注: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5.乱扔垃圾、乱泼脏水、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校内公共环境卫生,经教育批 评不改者,警告。 16.在教室、学生公寓、走廊和窗台等场所焚烧废纸杂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 上处分。 17.学生在校期间未履行报批备案手续租房住宿者,警告。 18.学生无故晚归不归,经教育批评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9.一学期累计旷课10~19学时者,警告。 20.违反考场纪律(如随意走动、大声喧哗、不按规定清场等)不听劝阻者,视 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1.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2.剽窃、抄袭他人论文、设计或其他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注:情 节严重的,开除学籍)

离职证明造假的法律后果_工作报告

离职证明造假的法律后果 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那么离职证明造假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一起和橙子看看吧。 离职证明造假的法律后果: 离职证明造建议不要造假,虽然离职证明格式是一样的,但是原单位的公章必须是真的,如果造假就有可能涉及私刻公章,是违法的。 离职证明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证明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避免招用与其他单位的员工,造成纠纷。因此并不是必需的材料,可以和单位协商签署一个承诺书,承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或者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不会对受雇该公司任何的障碍。否则造成的损失后果由自己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1 / 2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离职证明造假的风险: 1、即使按假的离职证明你被录取了,新单位给你交社保时就会发现你的社保截止日和你的离职 证明日期不符。 2、一般用人单位招聘比较重要的岗位都会进行背景调查,一个电话就会知道真相了。 3、工人单位也会对你的诚信产生怀疑。 离职证明的作用: 在原公司离职前,可向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因为在下一份工作中或许会用到。 1、新公司会在试用期时让你提供原公司的离职证明,这也是在法律上保护其本身的权益。(有的公司不需要) 2、如果养老保险手册在原公司离职前被丢,但没有补办,在新公司补办养老保险手册时,需要向有关部分提供原公司的离职证明。 3、其他情况下需要提供离职证明。 2 / 2

私章的法律效力

私人印章的法律效力 一、现状。 私章的使用,目前主要存在于民间及金融流通领域等部门。私人印章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对于当事人来说,可靠性较低。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具备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这里的盖章对个人来说指的就是印章,因此,公民在订立合同时使用印章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三、注意。 (一)当事人。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果是法人,订立合同必须同时具备法人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签章,缺一不可。 (二)意思表示真实。 加盖名章的行为系公民真实意思的表示(即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此种情形下加盖名章的行为系依法成立。依法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该公民具有法律约束力。 偷取个人签章并以此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以这种方式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所以不必担心他人盗用自己的签

章。 (三)风险性较高。 盖章在法律上的风险是很大的: 1、如果私章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备案登记不具有公信力。 2、私章是与人分离的,不像签名因个人笔迹有别而“字如其人”,故盖下的私章是否代表本人的意思难以确定。 3、私章容易伪造,当事人可能因此主张对方所述完全与己无关。(四)电子印章。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签章渐渐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除了以下这些文书外,电子签名是也有效的: 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3、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责任。 (一)借盖印章行为。 1、借用人与出借人有隶属关系或者承包关系,借用人签订合同是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那么出借单位一般应当对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2、借用人与出借人之间不具有隶属关系或者承包关系,且合同相对人不知道借用人是借盖印章,则出借单位应对借用人因借用印章引起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相对人知道借用人是借盖印章,

离职证明造假的法律后果

离职证明造假的法律后果 :11-22 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那么离职证明造假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一起和WTT小编看看吧。 离职证明造假的法律后果: 离职证明造建议不要造假,虽然离职证明格式是一样的,但是原单位的公章必须是真的,如果造假就有可能涉及私刻公章,是违法的。 离职证明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证明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避免招用与其他单位的员工,造成纠纷。因此并不是必需的材料,可以和单位协商签署一个承诺书,承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或者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不会对受雇该公司任何的障碍。否则造成的损失后果由自己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离职证明造假的风险: 1、即使按假的离职证明你被录取了,新单位给你交社保时就会发现你的社保截止日和你的离职 证明日期不符。 2、一般用人单位招聘比较重要的岗位都会进行背景调查,一个电话就会知道真相了。 3、工人单位也会对你的诚信产生怀疑。 离职证明的作用: 在原公司离职前,可向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因为在下一份工作中或许会用到。 1、新公司会在试用期时让你提供原公司的离职证明,这也是在法律上保护其本身的权益。(有的公司不需要) 2、如果养老保险手册在原公司离职前被丢,但没有补办,在新公司补办养老保险手册时,需要向有关部分提供原公司的离职证明。 3、其他情况下需要提供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造假的法律后果

盖了假章的合同就一定无效吗

盖了假章的合同就一定无效吗? 看了题目,你可能会反问我:合同中的章印是假的,合同怎么可能会有效?这应该是常识吧? 今天这篇文章可能会颠覆平常的认知。 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案例颇多。这类案件可以概括为“真人假章”(有代理权的人盖假章)案件,让我们来看看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的裁判思路吧。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首先,关于代表权(有关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如果不超越法律特别规定,即使加盖了假的公司印章甚至没有加盖公司印章也会被认定为有效合同。 《九民纪要》第41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对其他企业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代理权(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人):代理人只要有合法授权,合同盖的是假章也是有效的。 《九民纪要》第41条: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秉持的是“看人不看章”的裁判思路。也就是说:判别合同的效力关键不在于章印的真假,而在于签署合同的代表人或代理人是否有合法的权限。这对于我们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要严格把控我们对于《授权委托书》的格式、授权事项描述、授权期限、发放及回收等等事项;另一方面

(完整版)公司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公司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公司公章是一个单位、组织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为规范公司公章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公章使用的严肃性、合法性,加强法律风险的控制,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章使用范围: 第一条对外公务中必须以公司名义签订或出具的章程、协议、请示、申请、报告、证明、书面答复、收件收据、资质资格证明(例如营业执照等)及其他合法材料。凡适用“合同章”、“人事章”、“报关章”等专用章的,应尽量避免使用公章。 第二条以公司名义对内发布的规章制度、通知公告及其他公文。 二、使用公章程序: 第一条申请及审批流程 1、对外常规性工作(详见附表一):

第二条使用公章申请及审批流程解释 1、申请和审批流程 用印须填写《用印申请单》,分属不同事务的材料分别填写申请单,严禁在一份申请单中夹带其他事务的材料。 申请单首先交由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审核用途的真实性、必要性和材料的完整性。申请单必须是原件,若传真件、复印件须电话确认真实性。 常规性事项由部门经理审批签字后,总经办予以盖章。 非常规性事项,部门签字同意后交总经办主任审核签字,审核行文格式、条款设置及控制法律风险;最后交总经理审批签字。若无总经理签字,且需要立即盖章的,由总经办电话向总经理请示,总经理同意后予以盖章,事后用印人必须补充完成公章申请及审批流程。 2、盖章材料要求 原则上不得用复印件或传真件,除非是办事程序指定必须为复印件的(例如营业执照等)。材料字迹须清晰、正确。用章材料必须已经填写完毕,不得有空白未填写部分。严禁在空白页、空白表上盖章! 用印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总经办不予盖章。 3、盖章 公章保管人须亲自对用印材料进行盖章。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公章进行盖章或作他用。 4、用印人填写《公章盖章登记表》 用印人亲自、如实填写《公章盖章登记表》,详细记录用印时间、用印人姓名、部门、用途等,最后由用印人签字确认。用印人登记时,公章保管人须在场监督。总经办须妥善保管《公章盖章登记表》,以便事后追溯和核对。 公章保管人核实《用印申请单》、《公章盖章登记表》、盖章材料一致无风险

合同章和公章的效力[工作范文]

合同章和公章的效力 篇一:公司不同印章的法律效力 公司不同印章的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公司印章主要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这三个,而且需根据相关规定到工商、公安、开户银行备案或预留印鉴。公司也可以根据需要刻制税务章、报关章、内部使用的部门章等。 有一种说法,认为公司公章的效力要大于财务专用章,而财务专用章的效力又要大于合同专用章等其他印章,这主要是公司从自己使用的角度所做的分类,在法律效力上,公司各类印章一般具有同等效力,公司印章是公司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而非意思表示本身,公司印章是否发生预期法律效力,主要取决于印章的载体是否体现了公司的意思。 公章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法人章 法人章在规定的有限用途内使用,如税务申报、开支票等。在法律上,盖章是法人的行为,而不是一个自然人的行为;在代表人签署个人名字的文件上,再盖有法人印章,以此可确定该签字行为是属于职务行为,而不是签字人的个人行为。如印章所有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将印章交与他人使用,具有授予他人代理权的法律效果,印章所有者必须为该意思内容承担责任。 电子签名章 电子签名章,随着社会的进步,络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也随即出台,其中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这部法律宣告了电子签名的在市场经济往来活动中的法律效力,标志着能够表明企业法人法定身份和资格条件的方式有了一个新的突破。这必将为今后的电子招投标活动即上招投标活动,开拓了一个新的、广泛应用的模式。 财务专用章 财务专用章的用途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等。

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凤城乡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印章的使用范围 1、公章使用:以乡政府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代表乡政府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与我乡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及其它需要的签章等。 2、其它情况需加盖公章时,必须由书记或乡长签批。 二、印章的使用要求 1、凡在乡红头文件、重要数字、以单位名义发信息与我乡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重要材料上加盖公章的,必须由书记或乡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2、凡涉及到财务、人事、工资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报告、申请、便函、介绍信等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盖章,否则,不予盖章。 3、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等一律由书记或乡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4、一般报送材料、便函、需加盖公章的,由审核材料的分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5、单位介绍信盖章时均应由分管领导批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单位介绍信由办公室统一编页,存根由专人保管存

档。 6、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乡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7、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印章。 8、单位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乡政府行政专用章。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9、凡启用公章,经办人都要先出示领导签字,然后认真填写公章启用登记表,经办人在“公章启用登记表”上签字并填写清楚文件材料名称、份数、时间和需要说明的事项,公章管理人员进行审核,严格按文件核准印数加盖公章,确保无误后方可盖章。 10、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并向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取得联系后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11、负责管理公章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管理,按照管理程序办事,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使用人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否则,出现

各种图章的法律效力

各种图章的法律效力 单位主体,包括公司等法人主体以及非法人单位,在对外交往中离不开印章。可以说,在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印章起着在形式上代表单位意志的作用。无论日常的交往,还是法院对纠纷的审查判断中,依据盖章认定有关文件的效力进而确定有关权利义务的归属已经成为一个常识。但每个单位都备有不止一个印章,如企业法人往往备有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企业印章代表着企业全部或某方面的意志,不正确使用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有人或许要问:法人企业的公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人力资源部章的法律效力如何? 答曰:都具有法律效力,但一般用途不一样。 一、公章 公章的用途最多但不能用于银行等与钱的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在这里,出现了“公章”的字样。国内的实际情况是,一个企业法人领取了营业执照以后,就可以刻制三枚公章并在工商局备案:公章、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一般来说,这三枚公章是具有代表企业法人行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印鉴。根据企业的业务范围不同,有的企业可能还需要刻制报关专用章,这枚章需要在海关备案。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乃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文件。在法律实践中,持有上述法律文件的行为人一般会被视为公司的代理人(即授权代表)。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概由公司承担。 二、合同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而关于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实际上在使用过程中和司法实践中是一样的,对合同和协议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对于盖合同专用章和公章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定。但这不说明使用合同专用章签合同生效,公章签合同不生效。实际上,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均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法人合同专用章和公章在签合同时都是有效的,盖公章不影响合同效力。 三、财务专用章 财务专用章的用途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等。在2011年2月1日之前还可以用于发票,但是之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取消了可在发票上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规定,明确发票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

合同无效及法律后果研析

合同无效及法律后果研析 总论 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体现意思自治的方式,也是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方式,合同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是否能够最终实现其目的。因此,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对稳定交易、实现各方权益至关重要。我国《民法总则》对合同效力的认定确定为三原则,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也对合同无效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综上规定,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可包括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合同目的是否正当、内容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是否是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以下将对合同无效的情形及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作简要评析: 一、因合同主体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自然人中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行为的效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民法总则》规定18岁以上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除外。原则上18岁或年满16周岁但能自食其力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由

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所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且没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无效。由此可见,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行为及未成年人作出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的民事行为无效。 (二)法人签约主体瑕疵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的民事行为由其法人机关或委派代表、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法人行使其民事行为的效力认定较为复杂,因法人主体问题导致的合同效力之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行为下的合同效力问题 法人主体行使权利依赖于代表人或代理人代为行使,相对人在与法人主体签署合同时,实际上是在与代为行使法人权力的自然人签署,只是法人主体在合同上是以盖章的形式进行呈现。《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公章使用管理制度(通用版)

公章使用管理制度(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566

公章使用管理制度(通用版) 一、总则 公章是我所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为加强我公司公章的管理,确保公章的正确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章的使用范围 所的正式文件(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请示、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行政介绍信、调查证明材料、规定要盖章的其他证件以及经所领导批准的需要盖章的材料。 三、使用规定 严格审批和登记制度,盖章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 1、以公司名义发文,必须经公司领导审阅,方可盖用公司公章。 2、调查证明材料和其它需盖公章的,须经领导同意方可盖用公

司公章。 3、办理正常人事、劳资关系的材料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审核无误后方可盖用公司章。 4、公章一般不对职工私人使用,若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的,也仅限于证明职工身份、劳资、以及政审方面,材料必须由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用公司公章,并且其材料需要留下复印件备案。 5、公章不得携带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携带公章外出的,由公章保管人携章随同,使用后必须立即收回单位。 6、公章加盖处必须是文件或材料的适当位置,严禁在空白格式化文件或稿纸上加盖公章。 四、公章的保管 1、行政公章、支部章、工会章由办公室主任负责管理。 2、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由财务科负责人负责管理。 3、科室章由科室负责人负责管理。 4、专职人员休假或另有他事不能在岗时,行政章、支部章必须

公章、合同章等的法律效力

公章、合同章等的法律效力 1、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 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 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 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 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 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乃公司意 思表示的法律文件。在法律实践中,持有上述法律文件的行 为人一般会被视为公司的代理人(即授权代表)。代理人在代 理权限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 后果概由公司承担。 2、法人章在规定的有限用途内使用,如税务申报.开支票等。在法律上,盖章是法人的行为,而不是一个自然人 的行为;在代表人签署个人名字的文件上,再盖有法人印章, 以此可确定该签字行为是属于职务行为,而不是签字人的个 人行为。如印章所有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将印章交与他人使 用,具有授予他人代理权的法律效果,印章所有者必须为该 意思内容承担责任。 3、财务专用章的用途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等。

4、发票专用章,单位用于开具发票时使用。 5、合同专用章,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 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 而关于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实际上在使 用过程中和司法实践中是一样的,对合同和协议而言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 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 立。对于盖合同专用章和公章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定。但这不 说明使用合同专用章签合同生效,公章签合同不生效。实际 上,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 合同时,均产生法律效力。 6、电子签名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其中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 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 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这部 法律宣告了电子签名的在市场经济往来活动中的法律效力, 标志着能够表明企业法人法定身份和资格条件的方式有了 一个新的突破。这必将为今后的电子招投标活动即网上招投 标活动,开拓了一个新的、广泛应用的模式。

企业公章典型案例裁判观点集成17条

企业公章典型案例裁判观点集成17条 核心提示:实务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因企业印章使用管理混乱而产生的各类纠纷诉讼,本文从最高人民法院自身的判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归纳总结涉及企业印章的案件争议焦点和裁判要旨,供大家参考。 企业印章作为企业身份和权利的证明,系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它的使用管理关系着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和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实务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因企业印章使用管理混乱而产生的各类纠纷诉讼,本文从最高人民法院自身的判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归纳总结涉及企业印章的案件争议焦点和裁判要旨,供大家参考。 1、借款凭证系商业银行证明已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有效凭证,债务人在其上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财务专用章,对发放借款的时间、数额及已经偿还事项进行确认,因此,借款凭证可以作为贷款实际发放的证据。 【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99号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与吉林华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长城公司据以主张主债权的证据主要是借款合同、借据以及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等。一般而言,借款凭证系商业银行证明已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有效凭证,债务人在其上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财务专用章,对发放借款的时间、数额及已经偿还事项进行确认,因此,借款凭证可以作为贷款实际发放的证据。此外,本案中,原债权银行多次向主债务人及保证人华星公司送交催收贷款本息通知书,该通知书对债务人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均有明确记载,主债务人及华星公司对此均无异议并且加盖公章进行确认。综上,根据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应认定上述款项已经实际发放。华星公司以没有提供原始放贷的汇款凭证关键证据为由主张主债务不存在的理由不能成立。

部门章法律效力

【部门章法律效力】关于部门印章对外的效力问题 关于部门印章的效力问题,历来都是理论界的争议焦点,大概可分为表见代理说,无权代理说,以及有越权代理说等等。表见代理说认为,部门属于企业的内部职能机构,只要是部门对外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对方有理由相信部门的意思就是代表企业,那么部门印章的行为就构成典型的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说认为,只有依法成立的法人才有民事行为能力,但部门不是法人更无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其所做的印章行为应当属于无权代理,当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越权代理说认为,部门属于企业内部的一般业务机构,其只能在应有的业务范围内作出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越权并导致使用部门印章错误,则应当属于越权代理,未经企业的追认,其印章的行为当然自始无效。)对此,我们认为表见代理说更为妥当。 首先,表见代理即属广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又称表示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得无过错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法律规定被代理人须对之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法律之所以承认表见代理,是因为表见代理具有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 我们可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分为两大点:

一是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具有代理权的外观,引起善意相对人的信赖时,为维护交易安全,自应使本人负其责任,因而产生表见代理制度” 二是相对人为善意相对人,相信或认为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在此认识基础上与之订立合同,所以在此前提下,司法部门认定相对人是善意地相信或认为部门具有代理权,更能保障这种民事活动的平等性及公平性。 其次,表见代理的形式又可分为两类, 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代理,是当事人委托其他单位或者本单位以外的个人代理自己签订的合同,或者个人相互之间委托代理签订的合同; 二是当事人(单位)与其本单位工作人员之间因职务发生的代理关系,即在职务代理活动中,也有可能构成表见代理,这不仅符合法律之定义,也符合经济交易过程中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合同法》第50条提出的观点是构成表见代表,是指代表人有超越代表权的行为,而其行为足以使得善意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表权,从而法律规定由代表人所在单位负责任的无权代表。⑸其实,表见代表的意义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对整个经济交易制度的信赖,保护交易安全,同时也是为了提高交易的

发票专用章雕刻的法律依据&认定与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 (2)《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二条、第六条。 (3)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 (4)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等。 认定与处罚 在认定刻字业承制公章违反治安管理的治安案件中,要注扁与伪造、变造、私刻公章罪相区别。后者不仅包括刻字行业,还包括其他有伪造、私刻或者仿造其他单位公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前者只是没有按照刻字业的管理规定承制公章,有的是因为一时的疏忽,或者主观认为,不会发生问题,存在侥幸心理。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刻字业违反管理规定承制公章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行为人或者企业的负责人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治安管理处罚。如果私刻、伪造、变造公章,则应以扰乱公共秩序罪论处。按《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第二条凡经营铸造厂、制版社(制造钢印、铜版、胶版、石印版、 珂罗版、火印、锌印、证明牌号等)、印刷局(以机械或化学材料印刷簿 册、证券、商标等)、证章店、刻字店、刻字摊(雕刻戳记、印版、印章 、胶皮印等)及所有上属性质之营业者,不论专营、兼营、公营、私营,(国家机关专用不以营业为目的者例外)或属何国籍,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均依本规则管理之。 第六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遇有下列各项印刷铸刻情形之一者,须将底样及委托印刷刻字之机关证明文件,随时呈送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方得印制。 1、刻制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关防、钤记、官印、公章、胶皮印、负责首长之官印、名章等。 2、印制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文书信件等。 3、铸造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使用之各种钢印、火印、号牌、徽章等或仿制该项式样者。 二、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需备制营业登记簿,以备查验。属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各印制品,承制者一律不准留样,不准仿制,或私自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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