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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销毁过期处方和麻药包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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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科室简介

2、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执业药师目录

3、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药剂科职称目录

4、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药剂科专业技术人员“三基”培训规划

5、临床药事理制度

6、药事管理制度

7、药剂科工作制度

8、药品供应管理制度

9、仪器计量及维修管理制度

10、变质药品,失效药品及近期药品的管理制度

11、药品盘点操作规程

12、投诉处理程序

13、药物信息查询表

14、本院基本药物淘汰工作制度

15、临床药师制度

16、药品不良反应监察报告工作制度

17、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18、处方保管制度

19、安全制度

20、计算机管理使用制度

21、差错事故管理制度

22、突发事件药事应急预案

23、药剂科安全管理制度

24、药品质量抽查记录

25、药品拆零,分装管理制度

26、住院药房退药管理制度

27、门诊退药管理制度

28、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29、药品价格档案制度

30、定期检查药价制度

31、药品价格变动制度

32、药剂科主任岗位职责

33、配方组组长岗位职责

34、门诊西药房人员岗位职责

35、住院西药房人员岗位责任

36、药品采购员岗位责任

37、药库管理员岗位责任

38、麻醉,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员(兼职)岗位责任

39、药学网络信息管理员操作规程

40、工会工作人员(兼职)岗位责任

41、门诊中药房人员岗位职责

42、药学部门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职责

43、门诊西药房发药岗位操作规程

44、住院药房岗位操作规程

45、领发输液及科室公用药岗位操作规则

46、门诊中草药房调配人员岗位操作规程

47、门诊中成药房发药岗位操作规程

48、有效期药品、退货药品和不合格药品的管理

49、药品的养护

50、药品入库验收操作规程

51、处方缺陷

52、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药剂科药物咨询管理制度

53、药品咨询服务工作程序及内容

54、咨询项目

55、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56、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验收与管理

57、药品质量监督员岗位职责

58、安全员岗位职责

59、药品库房工作制度

60、药品采购工作制度

61、处方书写

62、处方制度

63、不合格处方的定义

64、不合理合用的主要表现

65、不合理的用药后果

66、保证合理用药的主要措施

67、中西药联用

68、药学信息管理(资料室)岗位职责

69、药学信息管理规程

70、临床药学组长岗位职责

71、治疗药物监测岗位职责

72、医院抗菌药物品种、目录、数量

73、二重感染(菌群失调)

74、毒性作用(毒性反应)

75、药物的副作用

76、药物不良反应的分类

77、药物不良反应的定义

78、过敏反应(超敏反应)

79、特异质反应

80、药物依赖性

81、后遗反应(后作用)

82、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药事设备基建委员会主任及成员报告

83、抗生素不合理应用的案例

84、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处方发药查对制度

85、检验科微生物室2006年4—6月份统计报表

86、合理用药制度

87、开展合理用药指导意见

88、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89、药品群体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90、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91、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92、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

93、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用药情况分析》

94、住院部药房药品使用情况分析

95、抗感染药物应用统计

96、联合用药统计

97、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98、申请销毁过期处方和麻药包装报告

99、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麻醉、精神、毒性药品目录

100、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培训考试题

101、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药剂科2006上半年专业考试(中药部分)102、抗菌药物考试题

103、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药剂科2006年处方管理办法培训考试题104、麻醉药包装材料登记及处理表

105、温度、湿度记录表

106、药品陈列十大原则

107、我院住院病人抗菌素药物临床合理应用调查分析

108、我院抗菌药物使用分析

109、住院病人抗菌应用合理情况调查分析

麻精药品管理检查标准操作规程

麻精药品管理检查标准操作规程 一、目的 确保医疗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麻精药品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保证麻精药品管理与使用全过程的正常运行。 二、适用范围 医疗机构药学部门、护理部、安全部门的麻精药品管理的检查。 三、职责 检查人员由麻精药品管理小组制定专人负责 1.药学部门、护理部:检查麻精药品药品采购部门、调剂部门、病区、手术室、诊室。 2.保卫部门:检查储备麻精药品各部门的防火、防盗设施。 四、细则 1.药品采购部门的检查 麻精药品管理小组指派专人负责检查(每半年),填写检查表(见附件14-1)。 1.1 安全设施:专用库柜状况、是否执行专柜双人双锁管理。 1.2 账册记录:麻精药品的采购、麻精药品的验收入库、麻精药

品的账册登记、麻精药品的回收销毁。 1.3 药品养护:麻精药品保管、麻精药品账物相符。 2.调剂部门的检查 专人负责,每季度进行检查填写检查表(见附件14-2)。 2.1 设备设施及管理制度、防盗设施:是否实行专人负责,是否执行专柜双人双锁管理。 2.2 账册记录:检查《麻精药品入出账册》、《麻精处方登记专册》、《空安瓿及废贴回收及销毁记录》、《交接班记录》、《盘点分析》等记录情况。 2.3 检查账物:药品日结、基数、账物、批号、效期情况及有无采取相应措施;检查无偿收回药品的管理。 2.4 检查处方(处方点评及保管) 2.4.1 检查人员每月应当随机抽查3天专用处方,审查处方的开具和调剂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4.2 检查处方的保管和销毁管理 审查要素:审查处方、医嘱单是否逐日装订、有无编号有序储存、无处方散落、随意放置、丢失现象,处方保存3年;销毁处方手续齐备,

处方管理办法精修订

处方管理办法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处方管理办法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二、有处方权医师必须在医务科和药剂科签名留样后方可开具处方。 三、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有处方权医师认真审核并签名后方有效。 四、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以及退休未被医院反聘的医师,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五、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六、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七、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临床诊断等。 (二)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 “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开具日期、签名,药品金额以及调配、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八、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一)处方的前记和后记须清晰、完整。费别要选择。“住院号”栏不能空,门诊处方可以写“门诊”或划一斜线。 (二)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医院处方销毁管理规定

医院处方销毁管理规定 第一条根据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处方保存年限规定:普通处方1年、精神药品、医疗毒性药品与戒毒药处方(医疗保险处方)2年、麻醉药品处方3年;保存时限有差异时,按保存时间长的为准。 第二条处方到规定年限时,严格执行处方销毁手续。 第三条处方在销毁前要认真进行核对,不得将不到期限的处方进行销毁。 第四条处方必须经过审批后方可销毁,任何人不得私自撕毁、销毁处方。 第五条处方销毁地点、时间、监销人由医院统一安排。 第六条处方销毁方式:必须选择焚烧、化浆等直接毁形的方法进行销毁,不得以丢弃或作为废品出售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七条医务处组织、协调处方销毁工作,药剂部门要认真落实处方销毁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处方在销毁时,必须由两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对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销毁后要及时做好销毁登记,监销人要进行双签字,销毁记录不得出现补记录的现象。 第九条处方销毁申请和处方销毁记录要永久保存,以备查。 第十条处方销毁申请程序:由处方保管人向药剂科主任提出,药剂科主任填写市白碱滩医院处方销毁申请,报医务处、业务主管院长审批,由药剂科与医务处执行销毁。 第十一条处方销毁记录要求 (一)处方销毁记录必须用兰黑钢笔填写,字迹工整,签名正规,不得有涂改、代签名现象。 (二)记录项目填写要齐全,内容要真实、准确。 (三)记录填写方法: 1、类别:(1)普通处方;(2)急诊处方;(3)儿科处方;(4)精神药品和医疗毒性药品与戒毒处方(医疗保险处方);(5)麻醉处方。 2、年限要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3、张数和金额要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4、报批日期、销毁日期、销毁地点要详细。 5、监销人必须是两人,并均签全名。 第十二条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管理办法的中关于处方销毁的有关规定,业务主管院长、医务处、药剂科必须加强对处方销毁申请和销毁记录等项工作的管理。 第十三条销毁申请由医务处保存,销毁记录由药剂科保管。 医院处方销毁申请

处方管理规定

处方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处方管理办法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二、有处方权医师必须在医务科和药剂科签名留样后方可开具处方。 三、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有处方权医师认真审核并签名后方有效。 四、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以及退休未被医院反聘的医师,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五、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六、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七、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临床诊断等。 (二)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 “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开具日期、签名,药品金额以及调配、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八、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一)处方的前记和后记须清晰、完整。费别要选择。“住院号”栏不能空,门诊处方可以写“门诊”或划一斜线。 (二)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三)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四)每张处方除输液处方、中药饮片外不得超过五种药品。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 (五)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型、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及完整。 (六)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 (七)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 (八)开具麻醉药品或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详细注明身份证号码及诊断,并有病历记录。毒、剧、麻药处方的数量用中文大写。

浙江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为贯彻执行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我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的处方管理,规范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参照“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配药量的通知”制定我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制订“医师签名(签章)留样备案”制度。 1、医师签名(签章)留样 建立专门的医师签名(签章)式样留样备案表,内容包括医师的姓名、工号、科别、职称、签名式样、签章形式,在备注栏中记录变化的情况(如处方权注销情况),参考格式见附表1。 2、要求 (1)同时在药剂科与医务科留样备案; (2)人员变动后及时更新; (3)留样备案表三年更新一次。 (4)留样备案表保存3年以上(与处方的最长保存期限同步); (5)使用电脑管理系统的单位,应该在电脑中设置留样备案表的查询功能,以便药剂科药品调配发药过程中能够及时查询核对。 三、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延长有效期的原则为患者病情在延期内是稳定的且延期取药不会对患者造成损害,如诊断检查时才使用的药品、患者钱款不足以支付药费时等情况,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 四、处方格式: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第十八条规定,统一设计浙江省处方的格式,处方的参考格式见附图。 1、根据规定的处方格式、药品的管理要求,各医院自行印刷不同的处方笺,包括麻醉药品专用处方、急诊处方、门诊儿科处方或住院儿科处方、门诊普通处方或住院普通处方、门诊中药处方或住院中药处方等。 2、按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为了能够与纸色有明显的区别,处方字体颜色可用黑色或蓝色字体印刷。 3、为便于医师开方和药师审核处方,处方尺寸不宜过小,以A5纸(148×210mm)大小作为标准,误差不能超过±10%。电脑打印的纸质处方其尺寸大小与手工处方一致。 五、处方书写规则除符合办法规定要求外还要求符合下列规定: 1、处方不能用红笔或铅笔书写,应用钢笔、碳素笔及三年内不褪色的原珠笔书写。 2、除用法外,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3、中成药归西药房管理的综合性医院及基层医院,可将中成药与西药同开处方;中医院应做到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分别开具处方。中药注射剂可视为西药制剂。 4、除经典的输液处方外,西药、中成药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5、凡超出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和适应证时,处方医师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6、对暂不能确诊的病例,可写某某症状待查,但应积极地观察检查或会诊以明确诊断。对特殊隐私病例如精神病、性病、艾滋病等可由医院内部统一制定代码,并将代码书写于处

中心人民医院处方销毁登记表

中心人民医院处方销毁登记表 **中心人民医院处方销毁登记表 序登记处方已保存处方保管核对报批销毁销毁销毁处方类别处方时间段统计人核对人执行人监销人备注号日期数量年限部门日期日期日期方式地点 第页 使用部门: 使用日期: 年月日 至年月日管理责任人: **中心人民医院处方销毁管理规定 一、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 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终止妊娠药品管理暂行规定》第3 条规定:终止妊娠药品处方和专用账册保存2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院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二、处方在销毁前要认真进行核对,不得将未到期限的处方进行销毁。 三、处方必须经过审批后方可销毁,任何人不得私自撕毁、销毁处方。 四、处方销毁地点、时间、监销人由医院统一安排。 五、处方销毁方式:必须选择焚烧、化浆等直接毁形的方法进行销毁,不得以丢弃或作为废品出售的方式进行处理。六、处方在销毁时,必须由两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对销毁,并及时做好销毁登记,监销人要进行双签字。 七、处方销毁申请和处方销毁记录要永久保存,以备查。

八、处方销毁申请程序:由药库、药房负责人填写处方销毁申请,经药剂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报业务主管院长审批,由药剂科执行销毁。九、处方销毁记录要求 (一)处方销毁记录必须字迹工整,签名正规,不得有涂改、代签名现象。 (二)记录项目填写要齐全,内容要真实、准确。 (三)记录填写方法: 1(处方类别:?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终 止妊娠药品处方。 2(年限要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3(张数要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4(报批日期、销毁日期、销毁地点要详细。 5(监销人必须是两人,并需签全名。

医院处方销毁管理规定

医院处方销毁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处方保存年限规定:普通处方、儿科处方、急诊处方1年、精神药品、医疗毒性药品与戒毒药处方(医疗保险处方)2年、麻醉药品处方3年;保存时限有差异时,按保存时间长的为准。 第二条处方到规定年限时,严格执行处方销毁手续。 第三条处方在销毁前要认真进行核对,不得将不到期限的处方进行销毁。 第四条处方必须经过审批后方可销毁,任何人不得私自撕毁、销毁处方。 第五条处方销毁地点、时间、监销人由医院统一安排。 第六条处方销毁方式:必须选择焚烧、化浆等直接毁形的方法进行销毁,不得以丢弃或作为废品出售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七条医务处组织、协调处方销毁工作,药剂部门要认真落实处方销毁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处方在销毁时,必须由两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对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销毁后要及时做好销毁登记,监销人要进行双签字,销毁记录不得出现补记录的现象。 第九条处方销毁申请和处方销毁记录要永久保存,以备查。 第十条处方销毁申请程序:由处方保管人向药剂科主任提出,药剂科主任填写医院处方销毁申请,报医务处、业务主管院长审批,

由药剂科与医务处执行销毁。 第十一条处方销毁记录要求 (一)处方销毁记录必须用兰黑钢笔填写,字迹工整,签名正规,不得有涂改、代签名现象。 (二)记录项目填写要齐全,内容要真实、准确。 (三)记录填写方法: 1、类别:(1)普通处方;(2)急诊处方;(3)儿科处方;(4)精神药品和医疗毒性药品与戒毒处方(医疗保险处方);(5)麻醉处方。 2、年限要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3、张数和金额要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4、报批日期、销毁日期、销毁地点要详细。 5、监销人必须是两人,并均签全名。 第十二条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管理办法的中关于处方销毁的有关规定,业务主管院长、医务处、药剂科必须加强对处方销毁申请和销毁记录等项工作的管理。 第十三条销毁申请由医务处保存,销毁记录由药剂科保管。 德江县人民医院 201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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