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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责任(法条)

安全保障责任(法条)
安全保障责任(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

未尽安全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合同法还规定,合同中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第53条)

义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应当具备下列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一般是消极行为,是不作为的行为形态。即应当履行作为的义务人,由于未尽适当注意义务,应当作为而没有作为,造成受保护人的人身损害。

2.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对人受到人身损害。构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人身损害的损害事实要件。

3.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事实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构成中,义务人的未尽义务行为与受保护人的损害之间,应当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

4.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的行为人具有过错。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行为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具有过错。这种过错是未尽注意义务的过失。不过,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只要义务人未尽义务,造成损害,就从损害事实中推定义务人有过失。如果义务人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应当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推翻过错推定,义务人不承担责任,反之,过错推定成立,构成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理解与司法适用 周杰 内容摘要:在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之时,出现了许多社会公众在经营场所及群众性活动场所遭受损害的事件。安全保障义务成为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有效调整了自由与损害填补之间的利益关系,本文浅诉了安全保障义务出台的背景、意义、含义及性质并对安全保障义务中的场所范围、责任、适用要件、法律后果等在司法适用中该如何应用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场所在先义务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该条规定更大限度地实现了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更好的协调了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更有力地保障了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及社会的整体利益,弘扬了社会团结互助的精神。而做为法官,他将担负着正确施行法律、保护人民权利,制裁和预防侵权行为,建设稳定社会秩序的重任,更有必要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的

真正精神。笔者在此拟对此发表自己肤浅的认识,以期同行指正。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解 在我国经济与社会迅速发展之时,出现了许多社会公众在经营场所及群众性活动场所遭受损害的事件。受害人因此遭受的人身损害未获得及时救济,致一系列纠纷诉至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其理论基础是肇始于德国法德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它是由法官在判例中扩大先危险行为的不作为责任得出的抽象性概念,既行为人因特定的先危险行为,对一般人负有的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即继续作为的义务)如果发生先危险行为应作为而不作为,导致损害的发生,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①。《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在该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该条在理论上具有科学性、逻辑性。 1、释义 所谓安全保障义务应是指从事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照顾保护顾客或参与活动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的义务,对由第三人所造成他人损害的,管理人或组织者在合理限度范围内负有照顾保护或参与活动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的义务②。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安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和适用

关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和适用 发布日期:2011-04-13 文章来源:互联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文虽用语简略,但内涵丰实,外延广泛。通过分析《侵权责任法》的法律渊源、该条文的劳务关系的含义和个人劳务关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和法律适用,有助于准确、全面地把握第三十五条的法律精神。 一、《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关系 (一)从立法阶位上讲,《民法通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而《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法律阶位低于《民法通则》。因此,《民法通则》是《侵权责任法》的主要法律渊源①。按照法律适用的原则,在适用低阶位的《侵权责任法》时,如与高阶位的《民法通则》相冲突,应优先适用《民法通则》。由于《侵权责任法》是从《民法通则》中独立出来的单行法律,具有《民法通则》中侵权损害赔偿部分的特别法性质,又由于该法是《民法通则》颁行之后多年来司法实践的积累丰富和完善,因此,在适用侵权责任法时,对个别出现的法律冲突,按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适用《侵

权责任法》的规定。 (二)《侵权责任法》颁行于现有的司法解释之后,如《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必然会出现与相关民事侵权司法解释冲突的规定,现有司法解释的法律阶位低于《侵权责任法》,且《侵权责任法》又属新法,无论按法律阶位抑或按新旧法适用的原则,都应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现有司法解释与《侵权责任法》冲突的规定,应不再适用。当然,由于侵权责任法作为基本法律,其规定必然用语简约,无冲突的现行司法解释规定从外延上对其规定有具体化诠释的作用,因此,现行司法解释仍是审理民事侵权案件的法律渊源和依据。 二、个人劳务关系的法律含义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中“个人劳务关系”,属于法条中的核心词语。有人认为,个人劳务是指在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方之间的特定关系,主要表现为提供劳务一方在受雇期间所实施的行为,直接为接受一方创造经济效益以及其它物化利益,接受劳务一方承受这种利益,提供劳务一方据此得到报酬②。与第三十五条文对照,该观点将个人劳务关系仅限于有偿个人劳务关系,有将第三十五条个

住校教师安全责任书

住校教师安全责任书 篇一:住校教师安全管理责任书 住校教师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了认真贯彻上级部门的部署和要求,牢固树立“稳定压倒--切”的思想,落实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要求,确保住校教师人身安全及学校财产安全,学校决定对住校教师实行安全目标责任管理,特与学校住校教师签订安全责任书,具体内容如 1、严格遵守教师住校管理规定。 2、做好防盗工作,不将贵重物品放在宿舍,离校要管好门窗。 3、遵守学校安全用电制度,不使用不合格及有安全隐患的电器,严禁毛搭、乱拉电线。离开宿舍要检查电源是否关闭。 4、不留宿外来人员,如确需留宿的,请及时向学校报告留宿人员的基木情况。 5、不得将易燃易爆的物品存放在宿舍。 6、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现隐患要及时报告。 7、做好安全防火工作,不将闲杂物品堆放在疏散通道上,自觉保护好消防器材。 8、全面负责办公楼卫生工作,注意维护办公楼各项设施。晚上23点以前必须回到学校宿舍校。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学校负责人与宿舍楼住校教师各持一份,有效期一年。 校长: 宿舍负责人: 二0一三年月日 城关回民小学夜间值班教师安全目标责任书 为深化平安学校建设,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保证学校财严不受损失,创建平安校园,经学校研究,安排教师夜间值班,为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特与夜间值班教师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一、学校实行夜间值班制度,夜间值班教师必须明确夜间值班的目的和意义,按时交接班,交接班时要做好巡视学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埋,及时上报。 二、夜间值班教师职责:负责校舍安全、学校秩序、公物、设施等安全保卫工作,对突发事件及时发现、妥善处置,并及时搞好汇报。当日值班教师必须按学校规定按时到岗,按时离岗,严禁空岗,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值夜班者必须向分管领导请假,并自行和其他教师搞好协调。 三、值班教师必须对学校财产负责,做好防盗工作。 四、值班期间如遇特殊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汇报并采取积极有效地措施妥善处理。 五、夜间值班教师严格管理晚上进出人员登记,必须将

驾校安全生产责任书

驾校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职工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驾校健康稳定发展。依据学校(甲方)规定,与各教职员工(乙方)签订如下安全责任书: 一、任务要求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有各项政策法规,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稳定的关系,努力改善劳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2、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制度,把安全生产责任细化落实到到岗位、到人头。 3、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规程及劳动防护等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积极支持、检查、督促全体员工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活动,及时纠正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杜绝事故隐患。 4、驾校教职员工逐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5、全体教职员工在工作中,必须严格操作规程,实施必要的劳动防护措施,严禁违章和冒险作业。 二、工作重点 1.教职工要紧紧围绕人、车、路进行安全目标控制,加强学员管理和车辆管理,加强教练员、学员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加强交通违章管制和事故防范,坚决杜绝意外事故发生。 2. 财务人员要切实加强现金管理及各类帐表、票据和财产管理,当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元,并注意做好防盗、防抢工作。如因现

金管理不当,造成丢失、被盗或短缺损失的,一律由当事人个人赔偿。 3.食品卫生安全及食堂的火源、电源、煤气安全管理由炊事员全权负责。谨防意外事故发生。 三、责任追究 1、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制”。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不得参评先进个人,并酌情扣发其本人工资和奖金。 2、工作中因不慎发生意外,造成人身或经济损害的,在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清楚之后,除依法追究主要责任者责任外,民事赔偿的不足部分按责任主次大小,由事故当事人与单位共同分摊,分摊比例为2:8,同时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10%的连带经济责任,后果严重的移送司法程序裁决。 3、单位配备的所有车辆(包括公务车、教练车、施救车等)不慎发生事故的,根据事故原因和交警、司法部门认定结果,民事赔偿超出保险理赔限额的,由事故主要责任人赔偿60%,次要责任人赔偿40%,同时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10%的连带经济责任,后果严重的移送司法程序裁决。 4、教职员工离开工作岗位、公车私用、因私外出、办私事或下班以后发生事故和造成人身伤害的,与驾校无关,由此引发的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一概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5、本责任书一式两份,驾校与员工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

2020春运安全责任书4篇

2020春运安全责任书4篇Safety responsibility for Spring Festival 2020 编订:JinTai College

2020春运安全责任书4篇 前言:责任书是个体分内应做的事,来自对他人的承诺,职业要求, 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等;就没有做好自己工作,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或强制性义务的书信。本文档根据责任书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 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 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 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20xx春运安全责任书 2、篇章2:20xx春运安全责任书 3、篇章3:20xx春运安全责任书 4、篇章4:春运安全生产的责任书 一年一度的春运将要来临,如何保证春运安全责任落到 实处,首先必须有责任人签订一份20xx春运安全责任书,下 面是小泰给大家整理的一些关于20xx春运安全责任书的模板,欢迎参阅。 篇章1:20xx春运安全责任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省、市、县等有关部门关于XXX 年春运安全工作的规定,切实抓好我司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现“安全、有序、效益”三统一,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公司从业人员特别是驾驶人员要对春运期间的安全工作高度重视,尽职尽责地搞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二、驾驶员要服从交警、运管和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积极参加春运专题安全学习,踊跃发言,总结经验教训,把安全行车贯彻到日常工作中去。 三、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遵纪守法,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挥,不拒载、不甩客、不宰客、不敲诈旅客,做到“文明行车、礼貌待人”,弘扬拾金不昧精神,提高服务质量。 四、严禁超载、超员和超速,严禁赌博,保证有充足的休息时间,严禁开疲劳车、带病车和酒后驾车。 五、积极配合保修人员做好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接受公司技安人员的监督检查。 六、出租汽车在城区不准乱停乱放,不违章调头,严格打表计价,严格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确保城区客运秩序井然。

酒店安全保障义务(讲稿&案例)

浅谈酒店安全保障义务【讲稿】 一、定义: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来源: 我国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理论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一般安全义务和英美法上的注意义务理论为基础,充分考量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水平和司法实践而提出的。 德国法上的基于一般安全义务的责任是:任何人无论其为危险的制造者还是危险状态的维持者,都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措施来保护他人和他人的绝对权利,。 注意义务的理论源于英国,是通过判例逐渐得以确定的。一方面,如果一个人违反了与他人之间存在的注意义务,从而给他人造成了不合理的危险的伤害,那么除非他有特权,否则就要承担过失的侵权责任。另一方面,法律也并不要求行为人对他的每一个过失行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即使他的过失行为已经给他人造成了伤害,除非他对受害人负有注意义务。 三、我国法律依据 (一)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积极实施侵害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消极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规定是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直接法律依据;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明确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三种主要情形 (一)是因自己行为致发生一定结果的危险而负有防范义务; 【案例一:浴场玻璃破碎伤顾客】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公共场所以及路面施工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公共场所以及路面施工的侵权责任 【法条摘录】 第91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运用】 一、关于本条第1款“施工人侵权责任”的理解与适用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关于“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 本条第1款的规定源于《民法通则》第125条,但规定为“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有别于《民法通则》的“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那么,《民法通则》规定的“道旁”,依据其具体情况,要么可以纳入本条规定中的“道路”,要么可以纳入“公共场所”。 2、“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的施工方式: “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还包括挖沟、架设电线、铺设管道、维修公路、修缮下水道等。 3、“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施工者的法定义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因行人较多,故危险性大,必须注意行人等公众安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第104条和《公路法》第32条,以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4条、第35条的规定,施工人在施工前应当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许可,应当在距离施工作业点来车方向的安全距离处以及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施工作业完毕应当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要求: (1)设置的警示标志必须明显,足以引起他人对施工现场的注意,足以提示车辆和行人采取相应的安全应对措施,比如,圈定施工现场,设置横栏,在距现场较远处就要设置警示标志,提示减速、绕行,架设红灯或雾灯等等。 设置的标志或采取的措施必须达到足以防止事故发生的程度,让一般正常行人、车辆足以识别并采取预防措施,而且应当足以保证通行的残疾人或未成年人的安全。 (2)警示标志应在施工期间持续存在,施工人负有保持其牢固、及时维护、修复的责任。 (3)设置警示标志标志尚不足以保障他人的安全的,还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比如将施工现场用保护设施围起来,在提醒行人注意时,给行人提供安全的临时通道等。 4、“施工人”责任主体的界定

学校值班安全责任书

学校值班安全责任书 学校保卫人员负责全校安全保卫工作,做到尽忠职守、热情、耐心、有礼,保护全校财产安全、人员安全。具体责任如下: 1.做好校园管理工作,对非本校教职工严格实行会客登记,及使与被访人取得联系,无正当理由不得入内。严禁推销人员入校,老师外出要凭分管领导批准,并登记外出和返回时间。 根据温州市教育局《关于立即开展在建项目施工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温教建函[20**]211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在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完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2.每天早上7:00开校门,8:00关校门;中午不开校门,下午16:20开校门,(小学生走完后关校门)17:25开校门(中学生走完后及时关大门);晚上21:30锁大门,清校时应认真检查各班教室、功能室、办公室门窗、设备、灯、风扇、空调、水龙头等是否关锁,每天清校情况认真做好记录和交接记录。 3. 严格控制校门,防止学生离校,严防不良分子进校

破坏。 各位教工均为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的责任人,特别是班主任应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学生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工作,时时处处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保证学生不玩火,不动电,不到危险的地方、随手关闭用电设备。让学生都能掌握消防安全知识。 4.爱护和保护学校财产,对任何财产出校门须加盘问,凡属公物必须要有校长签放行条才准出校。晚间加强巡逻,并做好记录,正确、按时使用报警器和有关安全防范设施。 5. 非本校机动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如特殊情况必须经过批准。 认真学习和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文明骑车,在校园内推行,在校园外做到靠路右边行驶,不走路中间,不单手骑车或大撒把,拐弯要伸手示意,不闯红灯。 6.切实保管好钥匙。凡有事需在门房取用钥匙,只提供所在办公室或班级钥匙,并做好登记,要取年级办公室和功能室的钥匙,需经后勤处同意方可提供。 要加强对工人的管理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时刻考虑到学校师生的安全。教育工人不得随意出入学生生活、学习区域,不得随意与学生来往,所有建筑工人要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体育考试学生安全责任书

纳雍县东关2015年中考体育安全责任书 根据教育局安排,我校于2015年4月14日进行中考体育考试,为了确保在考试期间我校考生的安全,特签订学生安全责任书,责任内容如下: 一、责任要求 1、考生必须服从考试工作员和班主任的管理,严禁拉帮结派、惹事生非,不得打架斗殴。 2、考试期间,考生个人应管理好自己的学习用品、钱物及学习用品,以免被盗。 3、考生应注意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如有身体不适,必须及时向考试工作员和本班班主任反映情况; 4、考生不准去买霉烂、变质、腐蚀食品,以免中毒;不准接受陌生人赠送的食品。 5、考生考完后,不准外出喝酒、吸烟;去网吧、歌厅等娱乐场所。 6、考生考试结束,必须立即回家,不准走家串户,不得搞聚会,不得下河洗澡,不得上山采摘花草、果木等。 7、考生在考试前后不得乘坐非法车辆,更不能驾驶机动车辆,确保自己无任何交通事故发生。同时,由于气候变化无常,考生在离家、回家过程中注意观察通行,做好防范雷雨、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危害。 8、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一定要根据自身状况参加好每一测试项目,切记过度运动甚至为考试而伤及身体。 9、请学生家长对学生进行安全管理和教育。 二、责任追究 各考生必须自觉遵守学校安全纪律,服从考试工作员和班主任的管理,对因擅自行动,无视学校安全纪律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一切后果由该考生家长及考生本人全权自行负责,与学校无任何关系,学校将追究相应考生责任并严肃处理,严重者报送公安机关。 以上条款请考生及考生家长认真阅读,若有违反,一切责任由考生家长及考生负责,与学校无任何关系! 三、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四、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一份考生家长及考生保留,一份由学校保留! 五、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单位(盖章):纳雍县东关中学校长(签字): 安全副校长(签字): 学生家长(签字): 学生(签字): 2015年4月10日

春运安全责任书

春运安全责任书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春运安全责任书为进一步做好2015年春运工作,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教育,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实现公路客运行业制度化、规范化,春运期间严防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签订2015年春运安全责任书如下: 一、各客运经营单位的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精神,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各项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二、责任项目:各进站运输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按下列责任条款要求开展工作: (一)及时传达落实国家、省、市各级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的会议文件精神,认真执行有关指示要求。 (二)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设立安全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其中包括: 1.各经营单位(个人)与驾驶员签订安全驾驶责任书落实责任人,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所有安全岗位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规范的教育和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后才能上岗。 3.各进站经营单位(个人)要严格按照站场规定执行报班制度,认真做好司机资格的检查监督工作,督促做好以下工作:(1)严格按规定配备驾驶员,严禁驾驶员无证驾驶、疲劳驾驶和超速驾驶,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必须配备两个以上驾驶员,并按车辆核载人数配载乘客,严禁超载行驶。(2)运输单位要加强对司乘人员的教育,班车出站后不得沿途上客超载运行,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4.进站车辆必须严格执行“回场必检,合格放行”制度,每个经营单位及驾驶员要自觉配合站场车辆安检员对车辆的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营运,严禁技术性能不合格、安全无保障的违规客车或卧铺铺位堵塞消防通道的客车参与客运经营。

安全保障义务及连带责任法律规定

安全保障义务及连带责任法律规定 安全保障义务法律规定 1.《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3.《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第四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七十一条【其他主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超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范围的其他民事主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侵权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确定】 判断行为人是否尽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依据以下标准综合认定: (一)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获益; (二)风险或损害行为的来源及强度; (三)安全保障义务人控制、防范危险或损害的能力; (四)受害人参加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具体情形。 第七十三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通常情形下,如果行为人善尽安全保障义务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则可以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被侵权人的损害之间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

值班安全责任书

值班安全责任书 值班人员要将所有通道锁好,所有在宿舍和在店内人员进出只能通过一楼大门和电梯。一楼大门要求时刻上锁,有人员需要进出时联系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再给其开锁,且出入后要及时锁闭并做好登记。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店面。 为了做好我校的值班工作,规范值班行为,保证假期学校的财产不受损失,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特签订假期值班责任书。 一、按时值班,实行24小时全天候值班,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服从领导。 乙方在施工中动用火、电、焊时必须由乙方现场负责人进行审批,严格执行动火、动电、动焊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万无一失。(氧气瓶、乙炔瓶不得倒置,并有减震圈,严格控制使用数量。摆放间距大于5米,明火距乙炔瓶必须大于10米。备有专人消除易燃物,现场放有灭火器,焊完留人值守,确认无问题方可离开) 严禁值班人员携带非我公司工作人员至项目部或现场滞留,对于外来人员在项目部或施工现场发生的任何意外事件我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二、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要注意接听电话,做到上传下达,并记好值班记录,并时时保持通讯畅通。

三.每天白天和夜间巡逻值班,要定时和不定时巡逻检查寝室楼、教学楼、食堂等重点部位有无安全隐患,发现门窗未锁、灯没灭等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并做好值班记录,重大安全问题向领导报告。 四、值班人员在值班完毕要进行交接班时,在值班记录中注明值班情况及交接情况,交接时必须对公物进行验收签字,不验收责任自负。交接班在值班重叠日当天早8:00—8:30进行。 五、值班人员到校后,要及时锁好大门,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校园,放假期间所有车辆不许进校园。 六、值班人员要做好值班期间的卫生工作。 七、对因不负责任或者不按时到校值班而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的赔偿。 辅导班、教师、学生和家长实行安全责任制和安全责任追究制;辅导班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对本辅导班上课期间的学生的安全负责。 学生家长作为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培训中心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一定要保持冷静,克制情绪,不得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正常培训秩序,或侵犯培训老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合法权益。 家长应保证学生在参加辅导班及其上下学途中立刻回

艺考安全责任书

2020年艺体考试 安全责任书 甲方:南坎营初级中学 乙方: 为便于甲方学生2020年艺体考试,确保2020年艺体考试期间的安全,顺利完成2020年艺体考试任务,甲方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特制定本安全责任书。 1、2020年艺体考试期间,参试的学生家长必须亲自护送自己的子女到达考场,每堂考试结束后由家长亲自到考点接回考生,并负责在2020年艺体考试期间的全程安全管理; 2、各位参试生及家长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家长全程陪护子女并保证其安全; 3、乙方家长教育子女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横穿公路、街道,不乘三无车辆、不乘超载车; 4、在2020年艺体考试期间,乙方学生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考试之余不上街、不打牌、不上网、不抽烟、不喝酒,不下河洗澡,慎防中暑事件发生,乙方家长必须全程跟踪督促子女正常休息和考试; 5、乙方学生不得购买零食,不食用劣质食品、水果和饮料(水),自觉防范中毒事件发生; 6、乙方学生不得和外校(社会)学生(闲散人员)来往或发生矛盾纠纷甚至打架斗殴; 7、乙方提醒子女注意2020年艺体考试的考试时间,确保按时参考,家长必须护送考生到达城固二中考点,学生到带队教师王晓春处领取准考证。考试结束后学生将准考证交回带队教师保存,家长接回考生。凡因家长和学生责任导致考生缺考、迟考或违纪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概不负任何责任; 8、学生家长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如有问题应及时与班主任或带队教师

联系;家长和学生要记清带队教师电话,以便联系。 9、参试考生及家长务必遵守以上条款,否则所发生的一切安全或违纪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概不负任何责任; 10、考生家长情况: 接送人姓名:联系电话:座机:手机:11、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上条款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并按手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春运安全的责任书

关于春运安全的责任书 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交通安全事关社会稳定,事业发展和 家庭幸福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交通部门及车辆管理所,有关道路运输 交通安全管理要求为共同做好XX年春运期间及全体本单位驾驶员、押运员的交通安全工作,提高驾驶员、押运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和社会公德意识,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做到全力降低交通事故,杜绝各类交通事 故等各种重大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常熟市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车辆管 理所及运管处精神,结合本单位情况,特签订xx年交通安全责任状。 甲方履行责任: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道路运输交通安全管理要求精神,监督检查 本单位实施情况。 二、认真组织驾驶员、押运员、自愿安全教育、监督、纠正驾驶员、押运员在装卸运输过程中交通违法行为,坚决杜绝三超一疲劳,酒后驾 驶行为,让驾驶员、押运员时时重安全、天天保安全,对全体从业人员 的安全教育达到100%,对记满6分的驾驶员进行重点帮教措施 三、加强车辆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立即改进或停运, 直至排除安全隐患,确保上路行驶的车辆处于完好状态,并对进出站车 辆加大源头管理力度,不带病出车。 四、加强对复杂恶劣天气行车安全管理力度,坚持“安全第一,常 备不懈,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并告知到每一个从业人员。

五、及时通报交通安全形势,加强对事故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 整改,提出预防措施的要求,对安全隐患突出的由公司会同上级部门进 行联合整改。发生重特大事故在第一时间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乙方履行责任: 一、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各项工作安全操作规程,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危险品化学品管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按照湘潭县教育局安全科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安全生产 工作,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我校又重新调整了安全生产组织,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在抓好职工培训、教学管理的同时,重视抓 好安全防范工作,形成了一级抓一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为进一步做好安 全生产月的安全工作,切实加强对安全教育工作的领导,学校把安全工 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学校校长蒋友萍直接抓,其他具体分管的领导具 体抓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二、认真学习上级部门及公司有关安全知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 熟悉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及复杂天气下安全行车知识,不断提高交通安全 意识和法制观念。 三、自觉加强对车辆的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做到一丝不苟,对存 在问题的车辆应立即进行修复或停运,决不让“病”车上路,在运输过 程中严格遵守线路行驶、集中思想、谨慎驾驶,杜绝野蛮操作,确保XX 年安全行车。 不到池塘、水库和河流中洗澡、游泳;发现学生私自到池塘、水库

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此相对应的权利主体是:(1)消费者;(2)潜在的消费者;(3)实际进入该服务场所的任何人。该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是: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是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由诚实信用原则派生而来的,它来源于德国法院法官从判例中发展起来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或者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理论。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原先指维持交通安全而言。其后扩张于其他社会交往活动,以强调在社会生活上应负防范危害的义务,具体指“在自己与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持续特定危险的,负有义务情况采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护第三人免于危险”的义务。其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经营者纯粹的不作为,没有营造好一个很安全的消费环境,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如挖掘水沟,应加盖或采取必要措施。二是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本身或硬件设备不安全导致客户受害,负有防范危险发生的义务。如在家举办酒会,应防止老树砸伤宾客;餐馆楼梯未全部修好,应设告示牌或者切断通往楼梯的通道。三是因从事一定营业或职业的经营者消极不作为,未勤勉地尽到对不法侵害的防范和制止义务。如经营旅馆饭店,应注意清除楼道油渍,维护电梯安全,保证安全门畅通无阻的义务。上述第三种类型即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是判断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尺,即经营者需要履行哪些义务,才能视为其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而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民法理论认为,需要尽适当注意义务却没有尽这种义务,就具有民法上的过错,就应当承担过错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建筑物主体结构

夜间值班安全责任书

夜间值班安全责任书 为了认真贯彻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有关要求,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校产安全,创建“平安校园”,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特制定社旗县桥头镇第一初级中学夜间值班责任书。 一、夜间值班时间为:20:00—5:50 家长接送幼儿入园离园要文明有序。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乱扔烟蒂。请自觉遵守幼儿园的作息时间,按时接送幼儿入园离园(入园7:50--8:10,离园16:00)。家长送幼儿到园时,领取接送卡;接幼儿离园时,出示接送卡并交还带班老师。各家长必须严格遵守接送制度,出示接送卡,如接送卡遗失,需及时告知带班老师并申请补办,以防冒领。禁止未成年孩子接送幼儿。孩子接走离开教室后,家长带领幼儿停留在幼儿园玩耍时,家长有监护责任,若在此期间发生意外,其责任自负。 二、夜间值班重点保护范围:师生人身安全及学校财产安全。 三、每晚值班人员为三人,按值班时间进行值班。 四、按值班表,每班第一个人为带班,带领本班同志负责班主任查寝后寝室的纪律师生人身安全、学校财产安全,并负责收发交接班登记记录,月未上交学校汇总。 五、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

工地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要经常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实际问题,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并负责解决工程项目施工所需人、财、物的调配、供应,及时解决施工中所遇到的疑难问题,使工程顺利进行。 辅导班、教师、学生和家长实行安全责任制和安全责任追究制;辅导班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对本辅导班上课期间的学生的安全负责。 为了孩子的安全,保证孩子在补习班度过一个平安、有意义的暑期,我们需要共同携手加强对孩子的监督和管理。本着“安全重于泰山”的原则,为确保孩子的安全,落实安全责任制度,我们特签订暑假安全责任书。 六、值班人员不能按时值班的,值班人员自行调整,一切责任由被调者承担。 七、如遇突发事件或不安全事故,应立即处理,并及时向领导汇报,不得延误时限。 八、当晚带班领导为当晚安全第一责任人,值班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九、因擅自离岗、脱岗、逃岗,玩忽职守等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十、节假日、双休日等,学校无特殊说明时,按值班表进行值班。 家长在实习生实习期间,要加强对其职业道德和岗位稳

驾校安全责任书

义马市交通驾校安全目标责任书 为加强教练员的管理,规范教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安全教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珍爱生命”为准则,规范教练员行为,做到文明、耐心、安全、廉洁执教,教练员要自觉养成良好的安全意识,保证训练安全。 二、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学校教练员管理制度和行业法律法规,遵守交通规则,力求杜绝培训期间事故的发生。 三、教练员必须服从学校领导、总教练、安全科的领导和管理,违者: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立即解聘。 四、为了确保培训质量,严格实行学员领证后三年内出现交通死亡事故倒查制度。 五、教练员每天应填写训练日志,对车辆安全状况、消防设备、事故隐患及修车情况做好记录;必须做好教练车的例行保养、维护和检查工作,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六、每天路训、场训结束后,非下乡车辆应按时(不超过18:00时)整齐停放在驾校停车场。特殊情况需用车或进行场地训练的, 必须报请主管校领导同意。 七、教练员带学员上路训练时,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训练,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及国家相关规定,严禁超员,要求教练员自始至终在车上指导至路训结束,违者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八、严禁教练车以各种名义办私事,若发现一次扣发工资100元。 九、教练员在执教过程中,车辆和钥匙不得移交给其他教练员或其他人员,若出现此情况,扣发工资200元,情节严重和违反相关交通法律法规的,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十、教练员在教学过程中,应着工装,严禁饮酒、吃拿卡要等违规行为的发生,若出现一经查实的,除批评教育外,扣发工资200元,二次违反者,立即解聘。 十一、教练员应严格执行驾校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实训期间发生训练事故的依照《驾驶培训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之规定执行。 义马市交通驾校 2013年7月25日篇二:驾校安全目标责任书 定西通宇驾驶人培训学校 教练员安全目标责任书 为加强教练员的管理,规范教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安全教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遵照安全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珍爱生命”为准则,规范教练员行为,做到文明、耐心、安全、廉洁执教,教练员要自觉养成良好的安全意识,保证训练安全。 二、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文件、会议、指示精神及制度规定。积极参加安全例会学习,提高自己安全防范意识。 三、对学员开展安全教育,强调学员安全练车,遵守训练场安全管理规定,训练中坚守岗位,不离岗、脱岗,做到“人不离车、人离车停”。 四、教练员必须服从学校领导、总教练、安全科的领导和管理,违者: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立即解聘。 五、教练员每天应填写训练日志,对车辆安全状况、消防设备、事故隐患及修车情况做好记录;必须做好教练车的例行保养、维护和检查工作,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六、每天路训、场训结束后,非下乡车辆应按时整齐停放在驾校停车场。特殊情况需用车或进行场地训练的,必须报请主管校领导同意。

春运安全责任书

春运安全责任书为进一步做好2015年春运工作,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加强安 全生产教育,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实现公路客运行业 制度化、规范化,春运期间严防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 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签订2015年春运安全责任书如下: 一、各客运经营单位的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 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精神,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各 项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二、责任项目:各进站运输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按下列责任条款 要求开展工作: (一)及时传达落实国家、省、市各级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的会议文件精神,认真执行有关指示要求。

(二)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设立安全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其中包括: 1.各经营单位(个人)与驾驶员签订安全驾驶责任书落实责任人,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所有安全岗位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规范的教育和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后才能上岗。 3.各进站经营单位(个人)要严格按照站场规定执行报班制度,认真做好司机资格的检查监督工作,督促做好以下工作:(1)严格按规定配备驾驶员,严禁驾驶员无证驾驶、疲劳驾驶和超速驾驶,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必须配备两个以上驾驶员,并按车辆核载人数配载乘客,严禁超载行驶。(2)运输单位要加强对司乘人员的教育,班车出站后不得沿途上客超载运行,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安全保障义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第四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七十一条【其他主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超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范围的其他民事主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侵权赔偿责任。第七十二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确定】 判断行为人是否尽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依据以下标准综合认定: (一)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获益; (二)风险或损害行为的来源及强度; (三)安全保障义务人控制、防范危险或损害的能力; (四)受害人参加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具体情形。 第七十三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通常情形下,如果行为人善尽安全保障义务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则可以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被侵权人的损害之间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 第七十四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不享有追偿权】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为直接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在直接责任人能够承担侵权责任的时候,自己不承担侵权责任。在直接责任人不能够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时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其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确定补充赔偿的范围。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了相应的补充责任的,不享有对直接侵权人的补充责任。超出了自己应当承担的相应的补充责任的部分,对直接侵权人享有追偿权。 第七十五条【停车场安全保障义务的确定】 判断停车场是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参照以下情形认定: (一)车辆所有人是否将车辆交付停车场实际控制; (二)停车场是否向车辆所有人收取费用; (三)停车场和车辆所有人是否有保管车辆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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