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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原理问题解答

1、试述传统民法的基本精神?

答:传统民法的基本精神是物权与债权问题

物权和债权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财产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物权规范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债权则规范财产的流转关系。而在财产关系的运作过程中,物权是债权的起点和最终归属,债权则是人们获得和实现物权的桥梁与手段。二者关系如下:

(一)物权与债权的区别:1)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2)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追及性,债权没有追及性,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3)物权为对世权或绝对权,债权为对人权或相对权。4)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5)物权法定原则与契约自由原则。即从权利的发生上看,物权法采取物权法定原则,而在债权的发生上,既有法定之债也有约定之债,且多为约定之债。6)物权是静态财产权,债权是动态财产权。7)物权和债权在保护方法上也存在区别。在物权受到妨害的情况下,物权人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障碍、恢复原状或者消除危险,以保障物权人对其物的支配权。而在债权受到侵害时,一般只宜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

(二)物权与债权的联系:物权与债权虽有上述区别,但作为现代财产权的两大支柱,它们又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二者相辅相成,彼此协力,共同实现对经济生活的调整。1)物权与债权关系的相对化。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A、债权物权化。即债权逐渐具有了物权的某些特征,如法定性、排他性等。其典型有二:一是租赁权的物权化使得“买卖不破租赁”;二是预告登记制度使得经预告登记的债权具有物权的效力。B、物权债权化。即物权逐渐具有了债权的某些特征,如意定性、相对性等,例如物权的证券化就使这些证券所代表的物权的绝对性淡化。2)债权法对物权关系的类推适用。如债权请求权尤其是债务不履行所生请求权原则上可类推适用于物权请求权。即当物权法没有规定时,有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等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可以类推适用同为救济权的债务不履行请求权。3)物权与债权具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表现为二者的互用、互换、互动。由于物权法采取物权法定主义,对于那些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类型,常可以通过债权来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对于那些违反物权法定主义规定创设的“物权”,

虽不发生物权的效力,但可以转换为相应的债权,产生债权的效力;此外担保物权与债权的联系最为紧密,二者互相促进。

2、简述民法规范的功能。

答:民法规范是规定和指导社会生活的法律条文,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它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民法是保障市场体制正常运行的有效法律形式。

民法的主体制度使得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能够作为独立平等的主体进入市场;法律行为制度赋予当事人以广泛的行为自由和活动空间;物权制度控制着主体对各种物品的权利限度,同时也保护着主体对特定物品的正当权利。民法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有助于协调商品交换者的利益冲突,引导他们开展正当竞争。民法不仅有效地稳定市场秩序,而且能够推动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为市场交换的高速运行提供方便。债权制度的确立,实现了让渡商品和实现商品价值在时间与空间上的分离,使商品交换在信用制度的担保下,跨越了时间、地域的限制,有力地推动了商品交换的进行。民法的代理制度,有助于避免事必躬亲;居间制度使得人们及时获得相关信息;行纪制度使凭借专业组织为自己谋利成为可能。时效制度则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从而加快商品流通。简言之,民法为现代化市场提供一般规则与市场主体的基本行为规范,使他们可以遵循这些规则进行活动,并使市场秩序获得保障。民法可以为现代化市场经济提供一般规则和市场活动的行为规范,是市场参与者在这些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各显神通,开拓进取,创造最佳业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民法可以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

人权是人按其本质属性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民法实质上是权利法。它首先给人的人格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以规定和保护,为其他权利包括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护提供基础。

(三)民法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民法体现着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它调节着各种利益,保护人们合法地谋求自己的利益,不允许侵害社会和他人的弱肉强食,谋取非法利益。

(四)民法可以促进民主政治。

民法是私法,要求划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划分政治生活和市民生活。在市民社会和市民生活中,实行私法自治原则,要求国家公权力不得随意介入、干涉,这有利于抑制公权力的不当扩张与膨胀。权力机关不法或不当侵害民事权利,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必将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3、试述我国民事立法现状。

答:(1)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得以建立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和经济的迅速发展,一大批民事基本法逐步颁行。从1979年以来,在主体制度方面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在合同法方面先后颁布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1999年又通过了合同法,结束了三法鼎立的局面。在物权法方面,有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尤其是1993年开始起草物权法,历时13年、经历8次立法审议,最终通过,奠定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体制。在知识产权法方面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在亲属法方面,有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法律。最后,1986年民法通则为民事立法的展开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基础。

(2)民事立法逐步体系化

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是我国民事立法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民法通则虽然不是民法典,但其确立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同时也为我国民事审判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为我国社会主义民法典的出世奠定了基础。1998年,全国人大正式启动民法典的起草工作。2002年12月,民法典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标志着我国民法体系化工作已进入重要时期。此后,立法机关决定对民法典采取分阶段、分步骤制定的方式,首先进行的是物权法的制定。

(3)私权体系得以建立和逐步完善

法制的核心在于,保障私权、规范公权。我国民法通则列举了公民和法人所享有民事基本权利,尤其是将公民和法人享有的人身权单列一节集中加以规定,这在中外民事立法史上是少见的。这种对人格权的尊重与保护的态度使得民法通则在海外赢得了“中国的人权宣言”的美誉。随着合同法、物权法等重要法律的颁布,各种私权利相继得以确立,并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私权体系。

(4)私权利的保障体系也日臻完善

民法通则第一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民事责任制度,建立了统一适用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民事责任制度。我国合同法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违约责任制度;物权法不但确认了各类物权,而且提供了完善的物权行使规则和保障制度。通过平等保护原则确立,对各类主体的财产实行一体保护,从而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尤其是,为充分保障民事主体权利,立法机关正在加紧制定侵权责任法。

(5)民法的中国元素日益凸显

我国民事立法较多受到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但近几十年来,立法机关立足于中国实情,总结我国既有民事立法和司法经验,在借鉴两大法系经验基础上,在立法中注入大量的中国元素。典型的如,民法通则设专章集中规定人身权和知识产权,此为世界各国民事立法所仅有;合同法中的违约形态体系,包括预期违约制度、不安抗辩制度等;物权法将社会主义公有制度与市场经济制度有机的结合起来。目前正在起草的侵权责任法,本身就开创了一种全新的民事立法体例,如获顺利颁行,当属又一中国元素。

(6)民事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逐步提高

一方面,自合同法起草开始,立法机关就逐步采用了委托学术界研究法律草案,提交专家建议稿的立法模式;另一方面,立法机关向社会公布立法草案,面向全体群众征求法律意见。

4、民法基本原则有哪些功能?

答:(1)立法准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准则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中的指导作用和约束力。民事立法必须在一定的原则指导下进行,没有一定的原则指导,民事立法就难以准确体现立法的宗旨,也难以达到立法的目的。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的过程中,就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基本原则的确立,就对我国的民事立法起着指导作用。这种作用无论是在制定民事基本法上,还是在制定民事单行法或民事特别法上都有所体现。具体而言,在民法的基本原则确立后,所有的民事立法都应在这

些原则的指导下进行,具体的民法规范也要受其约束而不能与其相抵触。

(2)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

民法的行为准则功能和审判准则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活动和民事审判中的指导作用和约束力。民法基本原则虽然具有非规范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但它却体现了民法的精神实质和价值取向,对整个民事法律制度有着统帅作用。在我国目前民事立法尚不完善,存在着诸多缺陷的情况下,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活动和民事审判就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首先,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如果遇到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就可依据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实施自己的行为,而且可以合理地预期只要自己的行为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就可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其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如果寻找不到相应的法律规范来适用,而且又不能以法无规定不处理时,则可直接依照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对案件作出适当的处理。甚至有学者认为,在现行法对某一现象已有规定但该规定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其适用会导致显失公正时,法院可以不适用该具体规定而直接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不过,在这种情形下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参见梁慧星:《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70-71页。

(3)弥补民事法律规范缺陷的功能

弥补民事法律规范缺陷的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存在缺陷的情形下,可起到弥补其缺陷的作用。事实上,民法基本原则在立法上的确定,正是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产物。由于立法者不可避免地存在认识上的局限,立法时不可能穷尽一切可能出现的社会现象,同时由于受法律本身稳定性的限制,不能朝令夕改,因此,现行民事法律规范往往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有些民事法律规范甚至成为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桎梏。在此情形下,民事主体就可以直接依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民事活动,人民法院也可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处理有关案件。从这个意义上理解,民法基本原则实质上就是原则性民法规范,是具体民法规范的补充。

民法基本理论

民法基本理论本章考情分析 最近3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与核心考点分布 2014年2013年2012年核心考点分布 单选题4分6分4分 1.权利主体 2.民事权利 3.民事法律事实 4.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与效力 5.代理制度 6.诉讼时效制度 多选题3分- 2分 综合题- - 1分 合计7分6分7分 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 2015年本章发生重大调整,主要变化有:(1)对民法的特征及其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法律行为、诉讼时效部分进行了重新编写;(2)新增民事义务部分、权利主体一节内容;(3)删除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本章结构框架图 一、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民法的特征 1.民法是权利法 2.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3.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规范,也可以排除适用;而强制性规范是当事人必须遵守和适用的规范。

4.民事责任具有直接救济性 民事责任以回复被侵害权利的原状作为原则,在回复原状不可能时,则依价值规律予以金钱赔偿。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私权神圣原则 2.身份平等原则 (1)法律平等地赋予民事主体以民事权利能力; (2)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既享有权利,又依法承担义务; (3)民事主体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3.意思自治原则 4.公共利益原则(外在要求) 民事主体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及其效果,必须符合我国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5.诚实信用原则(内在要求)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行使民事权利不得超越正当边界、不得损害他人权益、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例题·单选题】民法与行政法各有其调整对象。下列有关二者调整对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8年) A.民法调整的是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比如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而行政法调整的是主体之间地位平等的社会关系,比如土地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B.由于行政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所以,行政机关与公民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平等 C.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利能力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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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解读 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次民法总则全文的出台,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现对民法总则的八大亮点进行整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彩礼退不退,终于有说法 《民法总则》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解读: 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彩礼钱,虽然法律中对于“彩礼钱”这部分财产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时,可以适用当地的习惯,但是有一个限制性条件,就是不可以违背国家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就是说,如果当地有“离婚退彩礼”的习惯,那么法律上也会给予支持。 2、胎儿也有继承权 《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

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解读: 近年来,虐待孩子的事件屡见不鲜,这次民法总则规定,出现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由法院指定新的“父母”。同时也可以给不合格的“父母”改正的机会,如果原来的父母被“解雇”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法院可视情况恢复。但是“悔改权”仅限孩子的亲生父母,且是否能恢复,还要看孩子的父母是否确有悔改以及孩子是否接受。 5、个人信息泄露有了保障 《民法总则》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基本知识学习资料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成立时产生,至终止时消灭。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备一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才能取得。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除精神病患者外,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满十周岁的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总是一致的。也就是法人必须在法律、法令规定的或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如果法人的民事行为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该行为无效,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比之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同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其范围也可能不相一致。(三)由于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组织本身不可能实施民事行为,所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来实现的。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自身的行为即可实现。 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主要有以下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从自然人的出生开始,到自然人死亡时消灭。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利、接受扶养的权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专属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银行法人开展信贷业务的权利,自然人则不能享有。3.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相互之间一般没有多大差别;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相互差异很大。这是由于法人各自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别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内容当然各有区别。如机关法人和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就不相同,而各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也不相同,它们只能在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死亡宣告及其撤销的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依照民法通则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公民的死亡宣告被撤销的,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2)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要恢复夫妻关系,需办理复婚手续; (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以退还,但应给予补偿。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则应给予适当补偿。 (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比较 财团法人是指法律上对于为特定目的的财产集合赋予民事权利能力而形成的法人。财团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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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材料:《民法总则》十大 亮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法分为十一章,共二百零六条。笔者将对《总则》中的十大亮点进行解读。 亮点一:明确胎儿利益保护 《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总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起点为出生时,终止时间为死亡时。由于胎儿尚未出生而成为独立的个体,因此,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总则》出于对胎儿权益进行保护的目的,列举了在为“遗腹子”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的制度及接受赠与的权利等方面,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亮点二:以年龄来划界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调为8周岁 《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与《民法通则》对比发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标准由十周岁下调到八周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现在儿童的心智水平和发育状况远远高于以前同龄阶段儿童的水平。此阶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可以独立实施某些民事行为,并且能对自己的一些行为作出独立判断。年龄下限的下调,有利于尊重这一阶段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亮点三:再次强调抚养赡养义务 《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解读:上述规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中都有规定,此次《总则》中再一次强调了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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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 案例1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 答: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 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

民法学重点知识

一、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09年政法干警招录用《民法学考试大纲》(后称大纲)来看,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总论部分 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 8。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1.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 人出资1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交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其在合伙中的份额,乙丙丁三人表示同意。三天后,丁在运输过程中撞伤他人,需支付赔偿费5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5分) (2)甲放弃的份额应如何处理?(5分) (3)赔偿费50万元应如何承担?(5分) 2.200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 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200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0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200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分别分析并说明理由。(5分)(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5分)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5分) 3. 2000年,刘某的妻子急病住院急需用钱,刘某打算卖掉老家的三间平房。刘某委托老家的张某帮忙卖房,张某同意。高某知道后,找到张某,表示要买这三间平房,并表示要给张某500元的好处费,让张某以低价卖给自己。张某答应高某的要求,以低于市场价的价钱把这三间房卖给高某,高某给张某500元的好处费。张某把卖房的事告诉刘某,由于刘某不知道老家的房价,同意张某把房卖给高某。高某把三间平房拆除后进行了翻新。2001年,刘某回老家,邻居告诉刘某张某以低于市场价的价钱把这三间房卖给高某并收取好处费一事。刘某找到张某,表示房子卖了并已经翻新,不再要回,但要求张某赔偿自己的损失。张某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读书笔记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读书笔记 摘要:学习民法,最重要的基础就是学会分析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之间的关系,这也正是王泽鉴教授所说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之基础,“分析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系法律人的基本能力,涉及法律上的利益衡量及价值判断,不能徒事记忆,需要理解,始能于具体案件加以适用”1。其逻辑框架总体概括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由此看来请求权基础分析的过程是一个培养严谨细密法律思维方法的过程,也是一个维护法律适用合理性、可预见性和安定性的方法。阅读王泽鉴老师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个人深感无论是在民法基础知识方面抑或是思考方法方面,思路都有所扩展,此文从读书笔记的方式总结阅读感想。关键词:请求权;民法思维;权利义务 一、请求权理论基础问题 请求权基础(Anspruchsgrundlage ),也可以被称为请求权规范基础,是指一方当事人据以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主张权利的法律规范。也有学者认为,请求权基础不仅包括法律规范,也包括法律行为。陈卫佐将请求权基础定义为“使请求权得以发生或成立的法律规范(请求权规范)以及法律行为”,其将请求权基础分为请求权规范与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行为2。前者 1王泽鉴:《法律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49 页。 2陈卫佐:《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第61 页。

是指使请求权得以发生或成立的法律规范,后者是指使请求权得以发生或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买卖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出卖人可以基于该合同而拥有价款请求权。广义上的请求权基础“既可以是法律规范也可以如合同、遗嘱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法律依据。即:它主要是法律规范,但又不限于法律规范”3。 解决民法实例,实际上运用的是请求权与抗辩权对抗的思维,请求权是这一思维的主导。诉讼中的请求权往往都是依据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规范基础。民法中分析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最重要的方法即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其逻辑框架可以概括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请求权基础分析的过程是一个培养严谨细密法律思维方法的过程,也是一个维护法律适用合理性、可预见性和安定性的方法。王泽鉴教授在其所著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书中,对请求权规范的基础、请求权性质、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方法等进行了详尽的阐述。 1、请求权基础理论 书中“谁得向谁”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而谈到“依据何种规范”就需要对于法条规定有准确的掌握。王泽鉴教授对请求权基础的结构进行了分析,将法条分为完全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准用或拟制性规定三种。 3王利明:《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 年3 月。

2.1 民法的基本原理

专题二民事权利和义务 第一框民法的基本原理 一、教学目标 (一)知识目标 1、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民事立法的现状与前景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主体的种类 3、民事权利与义务及二者之间的关系,积极维护权利的重要性和履行义务的必要性。(二)能力目标 1、引导和培养学生从具体的案件材料中,寻找和概括法律争议点的能力。 2、提高学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能够初步运用法律知识解决身边 的一些简单争议,增强实践能力。 (三)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 通过对民事法律关系等基本知识的学习,在实际生活中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 二、教学重点及难点 1、教学重点(1)民事法律关系(2)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3)诉讼时效 2、教学难点民事权利与义务 三、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讨论法;分析比较法;自主探究与合作探究。 四、课时安排:1课时 五、教学过程 (一)新课导入 同学们,最近小林同学遇到了一件烦心事。不知道大家能不能帮她出出主意啊?请学生看教材上探究框的案例,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思考,讨论以下两个问题: (1)小林拾到皮包后,应不应该归还失主? (2)如果下林听了父母的建议,向失主收取500元钱,他的行为还是“拾金不昧”吗? 引导:(1)应当,“拾金不昧”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上的一项义务。民法通则第79条,第92条规定拾得人应当将遗失物归还给失主,如果据为己有,就构成“不当得利”。如果失主向拾得人索要遗失物,拾得人不给,这种情形叫“非法侵占“罪。” (2)是。因为失主的寻物启事,明确以特定金额作为报酬,在法律上构成“悬赏广告“,具有法律约束力,拾得人归还失物时,可以要求失主履行其承诺,支付报酬,至于当事人决定是否接受,则是其行使权利的问题,放弃报酬也是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小林若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其法定监护人,如父母,代为行使这项权利) 通过上节课的学习,我们知道了应该依法办事。

民法基础知识(总论)

民法基础知识 目录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自然人 第四章合伙 第五章法人 第六章物 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八章代理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十章人身权 第十一章物权 第十二章债权 第十三章侵权责任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民法的性质和特点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平等主体 2、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调整对象) 3、民法是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性质和特点 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是私法 民法是任意法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民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 特征:主体的平等性,内容的任意性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 主体 内容 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类型: 自然人、合伙、法人、国家、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 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第三节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 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法律关系分析法 法律关系分析法 第一步:确定案件事实(小前提); 第二步:适用相关法律规范(大前提); 第三步:确定法律责任

民法案例

案情: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组成。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丁某购买了1号楼101号房屋,预交了5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但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事实。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现皮肤瘙痒、流泪、头晕目眩等不适。经检测,发现室内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但购房合同中未对化学指标作明确约定。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 1.若B公司延期交付工程半个月,A公司以此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合同总标的额20%即1200万元违约金,你作为B公司的律师,拟提出何种请求以维护B 公司的利益?依据是什么? ? 2.对于陈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为什么? ? 3.对于陈某的赔偿,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依据是什么?

? 4.对于乙公司的保证责任,其性质应如何认定?理由是什么? ? 5.若甲银行行使抵押权,其权利标的是什么?甲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 6.丁某在得知房屋卖给汪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其主张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7.汪某现欲退还房屋,要回房款。你作为汪某的代理人,拟提出何种请求维护 ?汪某的利益?依据是什么? ?8.如果A公司不能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B公司可对A公司提出什么请求? 1.请求仲裁机构减少违约金。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应当由丙建筑公司承担责任。因刘某系丙公司的雇员,其在执行雇主指令(或执行工作任务)中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责任。由于丙公司系合伙企业,故由张、李、王实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民法通则规定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 4.乙公司的保证责任性质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规定对保证责任性质约定不明

民法原理与实务

民法原理与实务①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1)私权神圣2)身份平等3)意思自治 2、民法概念与调整对象 3、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1)事件2)行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准民事行为 三、物的分类 重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特定物与种类物 四、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1、民事权利的分类及标准,尤其是性质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2、民事义务分类 3、权利的行使与保护(私利救济,关键是自助行为) 五、民事主体 1、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保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 2、民事行为能力(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概念,监护人的顺序,委托监护的司法解释,监护职责,监护的终止) 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 5、法人(法人的特征,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变更中的合并和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终止中的清算及其人格) 6、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承担,退伙) 六、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1、法律行为(概念)

2、民事(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3、意思表示(生效要件) 4、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成立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行为〈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无效民事行为〉) 5、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行为:区别;生效条件与失效条件;始期与终期 七、代理制度 1、代理的分类(重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 2、代理权的行使和限制 3、无权代理:种类 4、表见代理:含义、要件、法律后果 八、诉讼时效 1、概念 2、分类(特殊情形:一年的情况) 3、中止、中断与延长 4、期限的计算

民法案例分析方法

民法案例分析方法 ——法律关系分析法与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应用 引言 随着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与司法实践的日益丰富,法学方法论日益受到各类法律人的重视,其中也包括律师——长年与法律实务打交道的法律人。法学方法对于司法裁判、法律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也是法学作为一种实践理性的体现。可以说,法学方法的核心就是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法学方法与案例分析方法具有密切的关系,二者相互渗透,不可分割。法学方法不可避免地涉及案例分析的问题。 长期以来,在民法案例的分析中,我国民法学界一直缺乏一套规范、严谨的分析方法和思维,没有统一的获得公认的案例分析方法。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学术背景、思维模式来分析案例,欠缺一种规范的分析方法,形成各说各话的奇怪情景。在实务中,这种纷乱不规范的局面更为严重。有一些法官常常是先确定事实,然后就直接确定结论,为了支持结论然后再去寻找一些法律依据;在有的判决中,事实是清楚的,法律的适用也是正确的,但没有对事实和法律的适用的连接点分析;还有的在判决中,常常从事实就直奔结论,判决缺乏推理过程,使得逻辑三段论不能得到运用,缺乏逻辑的推理过程;有些判决甚至都不能说是判决①。这些现象的普遍存在,造成了实务中逻辑三段论和民法解释学等方法不能得到广泛地认可和采用,判决缺乏说理性。与此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学方法为共同基础,也导致了法律人在讨论问题时语境上的差异和沟通上的隔阂。 解决上述问题,当务之急是要培养法官、律师等法律人的正确、严谨的法律思维方式,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在实务中,案例分析基本思维的确立,还可以有效地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保证法官依法裁判,维护法律公正、稳定及其可预期性,为建设法治社会创造基础条件。 法学方法对于司法裁判、法律适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也是法学作为一种实践理性的体现。可以说,法学方法的核心就是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法学方法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案例分析的问题。法学方法与案例分析的方法具有密切的关系,二者相互渗透,不可分割。 本论文在前人相关论述的基础上,详细分析案例分析法的两种基本方法——法律关系分析法与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对于法律关系分析法,从法律关系的静态构成要素与动态变化的影响因素谈起,详细论述法律关系分析法的特点和适用步骤;对于请求权基础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2015)第二篇第六章民法基本理论概述课后作业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2015) 第二篇第六章民法基本理论概述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民法基本理论的规定,下列关于民法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B.民法主要通过强制性规范来调整交易关系 C.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高度抽象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准则 D.我国民法属于成文法,普遍性和确定性是成文法所具有的特质 2.民事主体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及其效果,必须符合我国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和公共利益的要求,这是民法()的体现。 A.身份平等原则 B.公共利益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3.根据民法基本理论的规定,下列关于民事法律关系要素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因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因素仍然能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B.国家作为一种抽象的存在,仅在特殊情况下才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物、行为、智慧产品、人格和身份等 D.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类型的重要依据 4.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复数责任人中的每一个人,均有义务应权利主体的请求而承担全部责任的民事责任,该责任承担方式属于()。 A.按份责任 B.连带责任 C.无限责任 D.违约责任 5.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民事权利能力属于主体资格,是自然人取得具体民事权利和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前提 B.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C.自然人可以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D.年满14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正常人,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 6.某照相馆未经赵某同意,将赵某的照片用于宣传,获利10000元。该照相馆侵犯了赵某的()。 A.人格权 B.身份权 C.财产权 D.物权 7.根据民法基本理论的规定,当以权利可否与其主体相分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划分为()。 A.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法律专业《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标准

法律专业 课程名称:民法原理与实务 课程编码:xxxxxx 适用专业:法律事务专业 学时:96 学分:6 一、课程定位 《民法原理与实务》,是法律事务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本课程对学生理论联系实践分析民事案件、处理民事纠纷及提供法律服务等职业能力培养和职业素养养成起主要支撑作用。 按照以职业岗位工作任务为载体,以培养职业岗位的关键能力为核心,引导课程设置的原则,分析了企业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律师助理和法院书记员等职业岗位的典型工作任务,在明确该职业岗位关键能力和核心技能的基础上构建了体现职业岗位需求的课程体系(见下表)。 法律事务专业职业岗位工作任务分析表

本课程以专业课程体系中的法理、宪法等课程的学习为基础,同时服务于合同法原理与实务、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法律事务专业综合实训等后续职业技能课程。 二、课程理念和课程设计思路 1、课程理念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以岗位典型任务的工作过程为导向制定课程标准。以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为宗旨,以职业岗位要求为依据,以培养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为重点,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任务为载体,择其精典真案真做,进行技能训练,构建理论实践一体化的《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以适应专业人才的实际需要。 2、课程设计思路 首先,构建以工作任务为依据的课程内容体系,体现职业性。依据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社区等实务部门的行业专家共同分析论证,确定就业岗位群,分析基层法律事务工作者职业岗位所对应的纠纷处理典型工作任务及其职业核心能力,明确职业岗位其所应具备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特别是有针对性地分析了各职业岗位在民事案件处理方面的基本要求,重构课程内容体系。 其次,构建以“任务驱动”为主体的教学设计。为了实现课程的培养目标,需要有与基于工作过程的教学内容相匹配的教学组织和教学方法,为此,构建以“任务驱动”为主体的教学设计。 再次,构建课堂与实习地点一体化的实训基地。为进一步确保教学内容的组织,达到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的结合,做到学生学习过程与行动过程一体,该课程在教学过程中“请进来、走出去”。一方面,聘请实务部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承担实训指导,使校内学习与工作情境一体化。另一方面,学生走出学校和课堂,为企业、社区的居民或务工人员提供法律纠纷处理服务,做到真案真做,丰富教学内容。 最后,构建多元化、开放化、过程化的教学评价体系。 三、课程目标 课程内容的选取,以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为宗旨,以实务部门调研——工作任务分析——岗位能力剖析——课程内容的确定——用人单位论证反馈——课程内容的修正为基本路径重新整合课程内容,以充分体现职业岗位工作要求。 内容选取以我国现行法律为依据,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结合司法实践,将本课程分

《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

张新宝教授:《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 全文共12717字,阅读时间约30分钟 2017年3月17日晚,第443期民商法前沿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主讲“《民法总则》的制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石佳友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薛军教授作为与谈嘉宾出席本期论坛。因篇幅较长,张新宝教授发言部分将分为“《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与“《民法总则》的特色”(附论坛现场答疑内容)两部分推送,本篇为第一部分。本实录稿由论坛组委会编审,经发言人审定。中国民商法律网独家出品,转载请联系授权。 发布计划 4月8日张新宝教授:《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 4月9日张新宝教授:《民法总则》的特色 4月10日王轶教授、薛军教授、石佳友教授谈《民法总则》的制定 主讲嘉宾介绍 张新宝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四个一批”领军人才,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中国法学会民法典起草研究领导小组成员,中国法学会《民法总则(草案)》起草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作者,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 《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 我国目前尚未废除《民法通则》,将《民法总则》与其相对比可以发现,有大约49个条文基本相同,50多个条文有所修改或作出重大调整,其余条文则为创新之处。有同志认为,《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的继承较为充分,但创新不足;也有人认为许多创新之处缺乏根据,与其他国家的规定差异较大等。 接下来,我将就自身参与立法活动全程的经历,客观地为大家讲述《民法总则》制定过程的来龙去脉,展现各个章节中重点条文的形成过程。 一、基本规定 (一)标题 本章标题原为“基本原则”,在《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发布后,有人建议应将章名改为“基本规定”,理由在于,本章内容不仅包含基本原则,还包含立法目的和依据、民法的调整对象、法的渊源、法的适用范围、“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以及《民法总则》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基本原则”这一标题无法概括这些内容。最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时将章名改为“基本规定”。事实上,大会对《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共作出了126处修改,其中重要修改有50多处,本章章名的修改便属于其中之一。 (二)内容 1.第1条:立法目的——保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总则》第1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许多人不理解民法中规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的,认为核心价值观中一些国家的义务、责任不应施加于民事主体之上,但我认为这种做法有其意义所在。首先,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 绪论 一、一个理念:“信用”理念 什么是“信用”? 第一层次:守诺 第二层次:内心诚实、怀有良好目的 第三层次:使别人相信自己 二、两个技能 1、熟悉法条、基本理论 2、法学语言的运用技能 三、一种能力:法学思维能力 1、运用法学思维模式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2、给定一个命题,进行法学论证的能力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语源 汉语中的“民法”一词来源于日本,而日本民法典所用的“民法”一词则是由法国droitcivil 翻译过来的。droitcivil一词源于罗马法的iuscivil,对此常译为市民法。 日本学者在明治维新时翻译欧州国家的法律术语时把“市民法”并未直接译为“市民法”,而是考虑东方古代以乡村为中心的乡村社会与欧州以城市为中心的城邦社会的差异,把“市民法”翻译成“民法”。 二、民法的概念 (一)实质上的民法与形式上的民法 (二)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四)民法学 民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科学,它是法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 (五)民法的本质

1、市场经济的根本法(公平、公正、自由、平等的交易规则); 2、明晰产权、确保流通,保障自由之法; 3、市场经济之自由、平等、诚实信用理念在法律中的体现。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一)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客体的关系。(是谁的?如何流动) *注:排除不平等之外的都是直接管理 (二)民法调整的的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平等基础上产生的财产关系。 (三)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 (四)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注:父母之间属于平等关系,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管理属于不平等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所谓人身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形成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书: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例:亲子关系) (一)人身关系是与人的身体不能分离的社会关系。 (二)人身关系的内容是人身利益而非民事主体的经济利益。 第五节民法的体系与渊源 一、民法的体系 民法的体系是指民法内部的组织结构,即人们如何将民法的全部内容及一些基本元素通过一定的立法技术组织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一)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是关于普偏适用于民法分则的一般法律规定及有关理论,其主要内容包括: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和诉讼时效制度等。 (二)物权制度 物权制度是规范财产所有和使用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 其内容包括:所有权制度及其他物权制度。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用益物权又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等,而担保物权则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等。 (三)债权制度 债权是规范交易行为、交易过程、维护交易安全的规则,同时也是规范民事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基本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债法总论、合同法律制度、侵权法律制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债权制度是民法中比重最重的部分。

张俊浩《民法学原理》学习笔记

《民法学原理》,一书是中国政法大学民法教研室几位中青年学者的力作。他们思想敏锐,敢于用一种新的民法思维来阐述在我国还很不发达的民法学。 民法学是一个理论上博大精深的法学部门。它的历史悠远、立法详尽;理论根深、著作浩瀚。不深刻掌握民法的理论,就不能深刻理解立法的精神并正确运用于实践。高等法律院校的莘莘学子尤其应注意民法理论功底的培养。从多年教学实践来看,只掌握民法学每一个别制度、原理,而对整个民法学缺乏系统、完整的理解,是民法学学习和讲授中尤其应注意的问题。本书作者在设计全书结构时,力图贯彻体系化的要求,既注意对每一项民事法律制度的分析,又注意从体系角度对每一项民事法律制度的阐述,以便使读者形成具有内在联系的民法体系观念。 民法学又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学部门。每一项制度、每一个原理、每一个法条、每一个解释,都是以社会各种生活为其依据,又以社会生活为其用武之地。再复杂的民法理论、再难懂的民法条文,一旦用生活中的实例来说明,就很容易被人理解、掌握。但实际又是千变万化的。我们总不能把一本民法教程变成查找解决案件的辞书、手册,更不能把每一个具体纠纷的解决答案都详尽无遗地告诉读者。要在教程中教给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而不仅仅是解决问题的自身。本书作者注意民法实务的研究,并力图在民法实务中更多地解决方法论问题。作者不仅设专章介绍法学方法论,而且在各部分的叙述中注意对学生方法论的训练培养。 民法较之其他许多法律部门更需要理论联系实际,而体系观念和方法论则是二者重要的结合点。解决好这两个问题将会有助于民法学在我国的发展。 张俊浩民法学原理学习笔记 第一章民法的意义理念与性格 民法通常在两个意义上使用: 1,大陆法系部门法之民法;(调整私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实体部门法) 2,指该部门法的法典。 商法的兴起与民商分立。 市民法的传统理念: 1,私权神圣;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自由的真谛是赋予每个人尽可能多的价值。他强调的是自立、自主、甘冒风险、不干涉邻人事务,以及对于他人的宽容与合作。但自由并不意味着不受制约。那种诋毁自由,认为自由主义就是为所欲为的观点是片面的肤浅的。所有权神圣为其他财产权的神圣奠定了逻辑基础。 2,身份平等;在市民社会,平等实质上只是竞赛机会的平等,而不是竞赛结果的平等。结果平等是检验竞赛规则是否符合社会正义的标准之一。 3,意思自治。意思自治的真谛,是尊崇选择。这本是自由的应有之义。选择是参与的前提,而参与又使选择得以实现。在商品经济中,意思自治导致契约,契约的总和是市场。身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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