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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官的司法礼仪

浅谈法官的司法礼仪
浅谈法官的司法礼仪

浅谈法官的司法礼仪

—文明礼仪知识讲座中国作为一个礼仪之邦,有着几千年的古老文明,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礼仪风范是中华民族每一个公民的优良传统。司法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必然要求有符合司法规律的礼仪准则,因此,法官除了遵守普通公民普遍遵守的文明礼貌外,还应当遵守因其特殊职业身份所需求的“司法礼仪”。然而,在现实中,极少数法官不注重司法礼仪,行为失检,庭审不规范,开庭迟到,中途随意退庭,衣冠不整,言语粗俗等现象在一定范围存在,这些现象虽然发生在极少数法官身上,但严重影响了法院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院的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赖度,因此,法官自觉遵守司法礼仪,自我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当前社会转型、各种矛盾凸显时期更显得必要和紧迫。本次文明礼仪讲座就法官司法礼仪的基本含义、当前法官不遵守司法礼仪的表现和危害、法官司法礼仪的要求和法官怎样遵守司法礼仪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法官司法礼仪的内涵和特点

司法礼仪由礼仪、司法、法官六个字组成,其基本元素是礼仪,司法修饰礼仪即司法礼仪,法官又修饰司法礼仪,

即法官司法礼仪。礼仪的“礼”字指的是指礼节,即表示尊敬、尊重,即在人际交往中既要尊重自己,也要尊敬别人。古人讲“礼仪者敬人也”,实际上是一种待人接物的基本要求。礼仪的“仪”字顾名思义,仪者仪式也,即尊重自己、尊敬别人的表现形式。礼仪指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以建立和谐关系为目的的各种符合交往要求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司法礼仪是是指司法人员(主要是指法官、检察官)在司法活动中所应当遵守的礼节、仪式和其他交流行为的态度和方式。法官司法礼仪,是指法官在司法活动中遵循一定规范形成的言行举止和方式,一般是指法官的外表、行为、言语等符合一定的道德和职业规范,体现一定的法律素养和人格修养,并通过这种礼仪形成一定的司法秩序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形象。它与普通社会交往礼仪有所不同。

第一、法官司法礼仪是法官的职业行为、态度与方式的外在表现,其实施主体是特殊的,而社会礼仪是普通人际交往的表现形式,其实施主体并无特殊的要求:

第二、法官司法礼仪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官所从事司法活动的本质特征,而社会礼仪反映了普通的社会成员的人际交往礼仪的普遍特征,并无特殊性。

第三、法官的司法礼仪已经纳入了法官职业的行为规范中,成为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具有明确的规范性和强制性,而社会礼仪一般是公共道德的组成部分,并不具有明确的规范性和强制性,它只是提倡、倡导人们遵守。

二、当前法官不遵守司法礼仪的表现。

1、不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尊重,开庭时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使当事人一方怀疑法官有偏袒之心。

2、开庭时不规范。一是不按规定穿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带徽章;二是不准时出庭,有缺席、迟到、早退,随意出进现象;三是在开庭时精力不集中,庭审不专注,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如办私事、抽烟、接听电话。在当事人中产生很不好的影响。

3、语言不规范、不准确、不文明。不规范表现在接待当事人或开庭时不使用法言法语;不准确表现在说话时模棱两可,词不达意,弄不清到底讲的是什么,当事人听不懂,连法官自己也弄不懂;不文明表现在讲脏话、粗话,甚至辱

骂当事人,与当事人对骂。

4、举止不文明、公正。在穿着上随意,如上班时穿拖鞋;不注意自己的法官形象,染红头发,开庭时戴金戒指、金项链,走路时不端重,东倒西歪。

三、法官不遵守司法礼仪的危害

1、有悖于法官的职业。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如果不遵守司法礼仪,不注意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不遵守法庭各项规则,都是有悖于法官自己的职业的。

2、不利于提高法官职业形象和法院的公信力。法官的言行表现直接代表了并影响着法院的形象和法官的形象。一个没有礼貌,不尊重他人的法官,即使他所作出的司法裁判结果是公正的,但其行为有损法官的职业形象,也会使公众对裁判的公众产生合理的怀疑,从而影响法院的公信力。

3、不利于解决当事人的纠纷。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保持良好的司法礼仪,能够无声地影响案件的诉讼参与人,让当事人产生依赖感,从而自觉服从并愿意遵守法官所作出的司法裁判,易于解决纠纷。如果法官不能很好地遵守司法礼仪,

容易引起当事人的反感和怀疑,甚至产生误解和抵触情绪,增加解决争议的难度。

4、不利于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化的司法礼仪是法官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如果不遵守司法礼仪,其实就是不遵守法官的职业道德,长此以往,对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极为不利的。

四、法官司法礼仪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简称《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这是法官司法礼仪的基本要求,此外、《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第三十二、三十三条及有关司法解释和规定均对法官司法礼仪作了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着装礼仪

(1)工作时间应当着法官服,而且不得将法官服与其他衣服混穿;(2)穿着法官服必须规范,法官制服、衬衣、

领带、鞋袜等衣物应当保持清洁、整齐。要根据季节变化按规定穿着法官服,法官两人以上共同执行公务时,应着统一制服。着制服时,应当佩带制式胸徽,并不得佩带其他徽章;(3)法官参加集体活动时应统一的制式服装装,以彰显法院和法官威严与形象。

2、语言礼仪

(1)法官庭审时应当使用普通话。使用普通话不仅体现了法官较高的语言和文化素养,而且有利于向不懂方言的公众进行法制宣传,避免了不懂方言的当事人在语言上可能受到的歧视;(2)法官在庭审时应尽可能使用“法言法语”,同时对当事人有耐心解释的义务;(3)法官应当慎言,适时保持缄默;(4)法官应当文明用语。法官应当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

3、行为礼仪

(1)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开庭时间,按时到庭,准时开庭。在开庭时,法官、书记员应当坐姿端正,精神饱满,精力集中。不得擅自离开审判席位随意走动;不得接打电话、

发短信、玩游戏等;(2)在使用法槌时,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随意使用;(3)法官工作时间应集中精力办理公务,不得有打牌、玩游戏、上网聊天、炒股等行为;(4)法官不得染彩发、化浓妆。男法官不得留长发、蓄胡须、剃光头。(5)法官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谨慎对待社会交往,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与法官身份、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相适应。

五、法官如何自觉遵守司法礼仪。

1、加强政治素质的修养。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而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其从事的职业具有明显的政治性,作为法官必须懂政治,讲政治、学政治,法官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的发展观,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理论水平。以“三个至上”为原则,公正地审理每一个案件,力求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人民法院法官应当树立起新型的、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道德理念和人民法院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法官职业道德信念,并为之奋斗,为之努力。

要熟知和领会社会道德和法官职业道德的原则、规范、范畴的内容和意义,自觉以道德准则衡量自己、要求自己,陶冶自己的道德情操,规范自己的职务言行,保持良好的品行操守。要在平时工作、生活中有意识地按照道德规范、道德标准从严要求和规范自己,摒弃一切不合道德规范、不合职业要求的思想意识和行为。

3、加强法律素养的修炼。作为一个以法律科学为基础的职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育,是法律的公正本质和运用法律维护公正的必然内在要求,也是建立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法官必须具备与职业相适应的业务素质,在审判工作中,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不断更新、充实业务知识,逐步养蓄深厚的法学底蕴,不断增强司法能力。只有法官的法律素养提高了,对法律的精神实质理解透了,自然就会自觉地遵守司法礼仪,并以司法礼仪作为自己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基本准则。

4、加强传统道德文化修养。中国具有五千年文明史,几千年不断形成的历史文化是我们的宝贵财产。道德礼仪文明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社会历史发展起了广泛深远的影响,其内容十分丰富。这些传统的道德礼仪文化不仅是我们当代法官应当要继承的,从传统文化

中汲取营养,增强法官涵养风度,更要我们应该去发扬它,要在传统道德文化基础上更进一步发展它,使其适合当代社会道德准则。

5、加强法官的职业理念、品格修炼。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必须具有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职业理念,我国法官法明确规定要牢固树立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意思,使之转化为判断、处理诉讼和明断是非的内心动力和本能,以实现社会的正义。法官他首先是一个公民,应遵守公民的道德规范,在日常生活和处理个人事务以及社会关系中,模范地遵守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得到公众的尊重,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这是作为一名法官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品格素养。

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应具备哪些礼仪素养

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应具备哪些礼仪素养 浅论法学专业学生的礼仪素养 古人云:“不学礼,无以立。”中国作为一个礼仪之邦,有着几千年的古老文明,礼仪是我们民族的优良传统。在现代社会中,礼仪作为一种文化遗产,成为时代共识的行为准则规范,体现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程度,无论是中国社会还是国际社会,礼仪都是一种高尚、美好的行为方式,它是润滑济,是联络人们感情的纽带、沟通人际关系的桥梁,它为营造一个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新型人际关系的环境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如今,礼仪几乎渗透在各个领域内,其中在司法活动中,礼仪更是显得庄重,重要。有着特定的名词—司法礼仪。更具体点说就是指司法活动的主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参与司法活动的人员等)在司法活动中所应当遵守的礼节、仪式和其他交流与行为的态度和方式。由司法礼仪支撑起来的法官尊严、司法尊严构成了一个国家法律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权威的一种体现和保障,而最终体现的是国家法治的要求。法学专业学生是从事法律职业的生力军,在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的法学专业学生进入法律职业部门后普遍存在不懂法律职业规则,不懂司法礼仪的情况,甚至闹出不少笑话,而这也成为法律职业部门减少招聘应届毕业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从观念、知识和实践三个层面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司法礼仪水平,提升他们的综合法律素养,既是法律职业部门的现实要求,也是政法院校学生培养的重点课题。 那么法学专业学生应该具备哪些礼仪素养以及怎样培养礼仪素养就成为核心问题。我认为,首先应该是在观念层面,法学专业的学生应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顶礼膜拜法律的威严与公正,有着积极地法律信仰。这种信仰是礼仪素养的内涵体现。其次,我认为,法学专业学生应熟悉司法活动主体入法官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在司法活动中的礼仪。就拿法官礼仪来举例说明。法官礼仪主要包括仪表礼仪与行为礼仪。在仪表礼仪中,1.头发(1)保持头发的清洁,至关重要。(2)选择合适的发型、发型发色简洁自然。2.面容(1)保持面部整洁、口气清新。(2)修饰适度、以自然大方为宜。法官在工作时间不得浓妆艳抹,不得纹身、染彩色指甲。由此可见,我们平常要多注意仪表,并非要花枝招展,而是要大方得体。3.法官工作着装(1)工作时间应当穿着制服,并应当配套,佩戴制式胸徽,并不得佩戴其他徽章。2)工作时间不浓妆艳抹,不佩带与法官身份不相称的饰物(3)法官制服不得与便服混穿,着制服时不得有与他人勾肩搭背、挽手、嬉闹等不雅行为。4.法官开庭时应当按规定着法袍。这点则可以看出,我们要学会在适当的场合穿适当的衣服。注重场合问题。在行为礼仪中,1.言谈礼仪(1)语言文明、规范、准确。(2)谨慎言行,不有损司法公正和法官形象。2.举止礼仪(1)法官在工作中应当态度温和,举止得体。(2)法官在庭审中应当坐姿端正,精神饱满,精力集中。这些就要求我们平时注重自己的行为举止,要规范,按准则要求自己,举手投足之间体现一个法学专业学生的礼仪素养。概括来讲就是仪表应当端庄,着装应当规范,行为举止庄重得体。最后我觉得语言的规范也是法学专业同学应当具备的礼仪素养。无论是法官庭审,还是律师辩论,或是别的司法活动,普通话是交流的基本的但又是最重要的语言,使用普通话不仅体现了司法人员较高的语言和文化素养,而且有利于向不懂方言的公众进行法制宣传,避免了不懂方言的当事人在语言上可能受到的歧视。另一方面,我认为我们应当能够熟练地运用发言发言,法律职业特殊性之一就表现在其使用的语言上,一些日常口头俗语、俚语要避免使用,以免造成对法律的亵渎。最后就是我们应该养成无论何时都文明用语的习惯,这不仅仅是大学生应该具备的礼仪素养,更是我们法学专业同学所必须具备的。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是自豪的,同时也深知担子之重。如果说法律是我们手中的武器,那么法学礼仪素养就是我们的鲜亮而坚实的铠甲。法律帮助我们战胜邪恶,礼仪素养

办公室里五大礼仪.doc

办公室里五大礼仪 礼仪是中国的传统文化,一个小小的举手投足间都能看出一个人的素养。那么大家知道办公室里的礼仪吗?下是实习我为您整理的“办公室里五大礼仪”,供您参考,()查看。 办公室里五大礼仪 遵循一些礼仪规范,了解、掌握并恰当地应用职场礼仪会使你在工作中左右逢源,使你的事业蒸蒸日上哦。 办公桌的礼貌 我们办公室有十张办公桌,情形却大不一样。只有一两张是整洁的,其他都是惨不忍睹。我一看到凌乱的办公桌,就对这个桌子的主人打了折扣。所以奉劝大家,保持办公桌的清洁是一种礼貌。 想说说在办公室里用餐的事,使用一次性餐具,最好吃完立刻扔掉,不要长时间摆在桌子或茶几上。如果突然有事情了,也记得礼貌地请同事代劳。容易被忽略的是饮料罐,只要是开了口的,长时间摆在桌上总有损办公室雅观。如茶水想等会儿再喝,最好把它藏在不被人注意的地方。 吃起来乱溅以及声音很响的食物最好不吃,会影响他人。食物掉在地上,最好马上捡起扔掉。餐后将桌面和地面打扫一下,是必须做的事情。 有强烈味道的食品,尽量不要带到办公室。即使你喜欢,也会有人不习惯的。而且其气味会弥散在办公室里,这是很损害办公环境和公司的形象。 在办公室吃饭,时间不要太长。他人可能按时进入工作,也可能有性急的客人来访,到时候双方都不好意思。在一个注重效率的公司,员工会自然形成一种良好的午餐习惯。 准备好餐巾纸,不要用手擦拭油腻的嘴,应该及时擦拭。嘴里含有食物时,不要贸然讲话。他人嘴含食物时,最好等他咽完再跟他讲话。 电梯间里的礼貌

电梯很小,但是在里面的学问好大呢。 伴随客人或长辈来到电梯厅门前时,先按电梯按钮;电梯到达门打开时,可先行进入电梯,一手按开门按钮,另一手按住电梯侧门,请客人们先进;进入电梯后,按下客人要去的楼层按钮;行进中有其他人员进入,可主动询问要去几楼,帮忙按下。 电梯内尽可能不寒暄。电梯内尽量侧身面对客人。 到达目的楼层,一手按住开门按钮,另一手并做出请出的动作,可说,到了,您先请! 客人走出电梯后,自己立刻步出电梯,并热诚地引导行进的方向。 有借有还的礼貌 有借有还,再借不难,这是妈妈在我小时候告诉我的。 假如同事顺道替你买外卖,请先付所需费用,或在他回来后及时把钱交还对方。若你刚好钱不够,也要在次日还清,因为没有人喜欢厚着脸皮向人追债。同样地,虽然公司内的用具并非私人物品,但亦须有借有还,否则可能妨碍别人的工作。还有就是严守条规,无论你的公司环境如何宽松,也别过分从中取利。可能没有人会因为你早下班15分钟而斥责你,但是,大模大样地离开只会令人觉得你对这份工作不投入、不专一。此外,千万别滥用公司的电话长时间聊天,或打私人长途电话。 洗手间的礼貌 我有一回在洗手间遇到同事,当时正在想事情,没有主动打招呼,同事也没跟我打招呼,她认为我高傲,这样后来我们之间好像就有了一种隔膜。 所以,在洗手间遇到同事不要刻意回避,尽量先和对方搭话。千万不要装做没看见把头低下,给人不爱理人的印象。也不要与上司在同一时间上洗手间,特别是洗手间小的情况下。 有的洗手间采用封闭的门扉,在有人敲门时,应回答:我在里面!

保护规范理论在我国司法适用的实践探析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0, 8(3), 466-472 Published Online July 2020 in Hans.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f9438149.html,/journal/ojls https://https://www.wendangku.net/doc/5f9438149.html,/10.12677/ojls.2020.83066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Theory of Norms of Protection in China’s Judicial Practice Shujiong Shen School of Law, Ningbo University, Ningbo Zhejiang Received: Jun. 23rd, 2020; accepted: Jul. 8th, 2020; published: Jul. 15th, 2020 Abstract The judicial practice is pregnant with the space for the development and perfection of legal norms. The judicial judgment about “interest” in the qualifi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plaintiff, as early as the beginning of this century, some judges tried to use German and Japanese “norms of protection theory” in their judgments to explain the relationship of interests, although the words “subjective public rights” and “norms of protection theory” rarely appeared directly. However, many courts have implied the judgment frame or related thinking logic of the theory of norms of protection. The formal introduction of the theory of norms of protection in China is the Supreme Court’s deci-sion “Liu Guangming Case”. Because of the positive demonstration of the Liu case, the courts gen-erally approved and accepted this extra-territorial theory as a useful tool for judging the eligibility of the plaintiff, and the theory of norms of protection gradually separated from specific cases, gradually evolved into a general judicial methodology in China’s administrative plaintiff qualified cases can be applied. Keywords Normative Theory of Protection, Standard of Interest, Subjective Public Right, Judicial Application, Local Continuation 保护规范理论在我国司法适用的实践探析 沈书炯 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 收稿日期:2020年6月23日;录用日期:2020年7月8日;发布日期:2020年7月15日

浅谈法官廉洁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

浅谈法官廉洁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 ——“公正与司法之间的关系”专题讲座心得体会 2005年3月29日,前德国联邦司法部长赫尔塔.多伊布勒-格美琳教授做客上海交大,为我们MPA学生做了题目为“公正与司法之间的关系”的公共管理专题讲座。格美琳教授充分利用历史、比较等多种研究方法,主要围绕“公正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就私人财产如何得到保护、男女之间的地位平等、公正与司法之间的和谐、影响法官的独立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评价。下面结合本次讲座,针对我国“法官廉洁与司法公正”的话题,谈以下心得体会。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其目的就是要加快法官职业化进程,加速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强化法官廉洁意识,不断提升法官及其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推进司法公正理念的进一步完善。那么,法官廉洁与司法公正之间究竟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呢?笔者认为应重点从两大方面来理解。 一、法官廉洁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司法公正作为现代司法理念,至今很难有确切的定义。我国有的学者主张:法官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即谓之公正之司法。用概念性语言表示就是:司法公正是指司法审判人员在司法和审判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也有学者把它直接归纳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司法公正的涵义在不同的国度和不同的人看来确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司法公正实际是司法活动过程中的一种价值取向,也是人们对司法活动的合理性、正义性、科学性的一种评价。实践表明,没有绝对的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标准:即严格适用实体法,独立、文明、廉洁、高效,严格遵循程序法,准确地运用证据,努力发现客观事实,做到裁判结果的公正。

法官思维方式漫谈

法官思维方式漫谈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司法理念无疑发挥着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法官要学会用正确的司法理念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并逐渐形成法官的思维方式,一种职业理性思维。其独特的思维方式是法官职业技能得以存在的前提,甚至比法律知识、司法技能等更为重要。 法官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其思维是也是特定的、抽象的,这是一个职业群体的特有的职业思考方式链条和裁判方法、裁判技术与裁判逻辑体系。法官的思维也是具体的,这种思维的展开需要具体的法官来显现,具体的案件与裁判承载。法官思维的抽象是因为其作为职业思维概括,法官思维的具体是因为其与其他思维方式甚至是其他职业法律人思维方式的一种比较。有了明晰的比对,不仅容易发现和把握住法官的思维所具有的特质,亦有助于这种职业思维的发现、训练及形成构建。 相比于普通人的思维,法官的思维表现为一种法律人的思维。通过一种思维的比对,我们发现法律人的思维是一种职业思维,体现出来的是法律逻辑与法律理性;而普通人一般的思维方法应该是日常思维,展示的是一种日常逻辑与生活理性。日常逻辑与法律逻辑会有所重叠,比如其会遵守所有思维方式所共通的原理和准则,但更多的是差异和分道扬镳。既然法官的思维所凸显的是一种职业化的思考方式,

就必然与日常思维有所区分。概括起来法律人的思维应当是根据法律而思考的行为。具体地表现为法律优先于道德的适用、程序规则优先于实体规则、证据优先原则等。如若按照美国总统林肯的看法,法律是最低限度和裸露的道德。如此法律只是道德的一部分,而不与道德完全重合;那么法律人的思维就很可能会排斥道德的适用。比如一个行为可能在道德上是合理的,但只要法律规定其为非法或者是犯罪,这个行为在法官看来就不可按照道德的角度来观察和判断,而是适用法律认定为违法或犯罪的行为。因为法律很可能是道德的一部分萃取甚至是与道德有所冲突和出入的。按照平常人的理解,比如大义灭亲,私自“为民除害”这种行为在道德上也许是正当的,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即使被杀害者再恶贯满盈也不许可这种犯罪行为。再比如程序规则优先于实体规则,即要求程序优先原则。程序优先要求一个实体权利没有程序的保护则很可能丧失和消灭,一个证据的取得程序违法就要被法庭所排除而不被采信。比如经过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即使这种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但因为其程序的瑕疵和违法而不应当被法官所采信。可能一般人的日常思维,只要是客观、真实的就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证据来裁判而不管其程序的瑕疵乃至违法与否。程序正当和优先原则是日常人的思维所难以理解的。另外证据优先原则亦是如此,证据优先原则要求一个事实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来认定和证明(当然其他如当事人自认的事实这种法律的特殊制度安排而产生的例外情形,在此暂且不讨论)才能为法庭所信赖,被法官所采信。一个自然事实自身再客观、再真实,没有证据的辅助和证明,其就不可

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法治制度,维护人民权益。实现司法公正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追求,而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础,也是程序公正的具体要件、体现。本文以司法独立及程序正义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为切入点,通过案例,浅谈 司法独立及程序正义在司法改革中的重要性。 关键词:司法独立司法公证程序正义 一、司法公正对司法改革的重要性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我国现实国情的迫切需要,而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是实现司法公正,因此司法改革也在这种形势下加快步伐。 二、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前提 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公正要求既要程序公正也要实体公正,而程序公正是保证实体公正的前提,如果连程序都不公,如何能保证实体公正,实现司法公正。 例如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也许人们心底都认为辛普森是杀人犯,然而当涉案警官涉嫌作伪证、当警方取证手段违反程序时,证明当事人有罪的证据则为“毒树之果”,不可作为定案依据,当陪审团认为检方出具的证据不足以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标准,则不予定罪,虽然这样有可能会让真正的凶手逍遥法外,然而从法治的角度,维护程序的正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是正义得以实现的基础。这件案例不仅对美国,对整个世界的司法界都有重要的意义与影响。在我国就体现在非法证据的排除。当案件证据的来源不符合法律程序,即使这样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判定一个人有罪时,那我们宁愿相信他无罪,因为程序的正义是案件结果公正的前提条件。只有程序的正义得以保障,实体的正义才有机会得以实现。只有在实现程序正义的前提下,实现实体正义,才能真正的做到司法公正。 三、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同时司法独立也是程序公正的具体要件和体现。司法独立要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不应受外部影响,不受舆论、政治等外在因素的导向影响。司法人员只有不受私情或私利的影响,不受外来因素的干涉,不受外部压力的影响,公正办案,独立审判,才能最大限度的实现个案的公平与正义。 如何实现司法独立,我觉得应该从以下几点着手实施。 (1)司法裁判的独立性 法官是否能够公正独立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影响着当事人的财产甚至人身权益。法官保持作出裁判的独立性是实现案件正义最基本的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应受其他外部影响,应以自身掌握的专业知识、对案件和证据全面整体的把握,中立地作出公正的裁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 例如轰动一时的复旦大学投毒案,在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177名复旦大学学子联名为林森浩求情,认为林森浩并非“极其凶残之人”,请求放他一条生路。此

文明用语、礼仪、行为规范、职业道德

法官文明用语和禁忌用语 作者:立案庭发布时间:2010-12-30 09:27:00 一、法官文明用语 1、您好! 2、让您久等了! 3、对不起! 4、请稍等。 5、请坐、请喝茶。 6、请协助。 7、谢谢合作! 8、请您不要着急。 9、您有什么困难需要我们帮助吗? 10、请您慢慢说! 11、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12、不知道您听清楚了没有?

13、请您先看一下须知。 14、您的材料不全,请补齐再来。 15、您的填写有误,请您重新填写。 16、有什么问题您尽管问。 17、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 l8、请您核对一下签收的材料。 19、请您签名。 20、希望你们双方互相理解。 21、请不要用过激言词。 22、请不要采取过激行动! 23、我们很理解您的心情! 24、请正确行使您的权利,自觉履行您的义务。 25、请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很快给您答复。 26、对您反映的情况我们将尽快调查核实! 27、我们会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28、请依法配合检查! 29、请回答问题! 30、请您准时出庭。 31、请您提供证据。 32、请当事人、代理人或辩护人陈述。 33、请您作最后陈述。 34、请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35、请您出示证件。 36、请放心,我们会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 37、请放心,我们会按法定程序通知您案件的处理结果。 二、法官禁忌用语 1、少哕嗦! 2、不知道! 3、我现在没空!没看见我忙着吗? 4、你有完没完!

5、你怎么又来了? 6、我已经跟你说清楚了! 7、把材料放下,回去等着! 8、你连规定都不懂,告什么告! 9、等你想明白了再来! 10、这话是你能说的吗? 11、这个事我管不了,爱找谁找谁去! 12、我就这态度! 13、这里是法院,是你说了算还是我说了算! 14、你懂不懂法? 15、是你办案还是我办案? 16、你不服,到上面告好了。 17、这个案子我管不了,去找领导好了。 18、你问我,我问谁。 19、甭废话,没有钱打什么官司。

试论法官与司法公正

试论法官与司法公正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它的基本内涵是,人民法院的全部司法活动要做到审判公开,程序合法,审限严格,裁判公正,依法执行。要实现这一主题,法官是关键,法官代表着国家行使审判权,如果法官的素质不高将难于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因此,法官判案是否公正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重要话题。 一、司法不公,主要表现为法官不能平等地对待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和不能公正裁判 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以裁判适用的法律即程序法和实体法两类规定,又自然派生出程序法律标准与实体法律标准两个既相互依存,又彼此可分,具有各自独立判断价值尺度的标准。 1、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程序法方面的不公正表现。适用程序法律是否公正,只能以适用程序法是否严格和正当作为标准,根据审理案件的过程和方式作出判断。只要没有违反程序法且程序正当就是司法公正。否则,即使裁判结果实体上合法,也可能被指为裁判不公。司法实践中,确实有某些法官在适用程序法律时没有按照严格和正当的标准,对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没有做到平等对待。在适用程序法方面不公正的具体表现有:(1)没有充分保护法律赋予公民行使的诉讼权

利义务。如个别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该送达的不送达,而是直接开庭,剥夺了对方当事人的书面答辩的权利;有些案件送达起诉书副本后,尚未达到法定期间,未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就开庭审理,违反了诉讼程序。这样,当事人本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就得不到保护。(2)诉讼证据应该在法庭上质证的而不进行质证,应该由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不由当事人提供,而是由法官代替。这种由法官自行取证、举证和认证充当当事人兼裁判者双重角色的作法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再者,为追求客观公正,法官还可能超越诉讼请求范围,自行扩大审查范围并作出裁判。这些都会导致司法不公的后果。(3)有的法官图省事对应该送达的判决书而不去送达,只是简单的使用公告方式送达。如某法院审理一起货款纠纷案,法官对被告的判决书就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但公告没有张帖,结果实际上是不送达。这是在该案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申请执行时,才发现的。这是严重违反程序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的。该案虽然处理结果正确,但违反程序法的规定,也是不公正的。代写论文 2、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实体法方面的不公正表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具有同样重要的作用。适用实体法律是否公正,必须并只能根据裁判结果作出判断。由于我国几乎没有一部法律、一个条文对如何处罚被告人或者如何处分当事人权益,规定了绝对明确、具体的标准。因此,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幅度内作出的裁判,就是合法的,

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司法解释解读及其适用探析

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司法解释解读及其适用探析 作者:郝光旭邹海山 发布时间:2013-10-08 11:30:40 打印字号:大| 中| 小 分享到:1 近年,各地屡屡出现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传播,引起社会恐慌,严重扰乱秩序,耗费社会资源,尤其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者,其危害更为严重而显见。犯罪之低成本与危害之高消耗、规制之高代价,已严重逾越了言论自由之界限,为更好地规制此类犯罪,最高院经过充分调研和证成,对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刑法规范进一步细化,出台了《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具有重要意义。为更好充分理解和司法适用,笔者试探讨之。 一、《解释》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基础 《解释》共五条,近千字,全部围绕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展开,宗旨即在完善刑法之所疏,弥补法典之不备,其最主要者在该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规范。 (一)《解释》及该罪的刑法及社会渊源 我国《刑法》将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规定于第291条之一,是《刑法修正案(三)》新增之罪名,亦是选择性罪名,诉讼中法官应根据实际案情选择或合并适用。《刑法修正案(三)》设立该罪之初,实施此类罪行的并不多见。近年,随着社会矛盾凸显和价值观念的多元,很多人无法理性控制自身阴暗的一面,从而出于各种目的而使得该类犯罪大量出现,如:2007年张琬奇案、2010年潘君案、2012年熊毅案。今年5月15、17两日,国内8家航空公司共计16个航班接到王洪亮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导致返航、备降或推迟起飞,被业内人士形容为在世界民航历史“前所未有”的恶性事件,影响尤大。[1] 可见,该修正案的出台具有一定前瞻性和预见性,但随着此类案例的多发,司法实践发现该类犯罪的定罪量刑,仍然存在一定的法律真空和亟需完善的细节,难以满足打击此类犯

商务拜访6大礼仪

商务拜访6大礼仪 拜访是指亲自或派人到朋友家或与业务有关系的单位去拜见访问某人的活动。拜访有事务性拜访、礼节性拜访和私人拜访三种,而事务性拜访又有商务洽谈性拜访和专题交涉性拜访之分。 商务拜访 拜访是指亲自或派人到朋友家或与业务有关系的单位去拜见访问某人的活动。人际之间、社会组织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都少不了这种拜访。拜访有事务性拜访、礼节性拜访和私人拜访三种,而事务性拜访又有商务洽谈性拜访和专题交涉性拜访之分。但不管哪种拜访,都应遵循一定的礼仪规范。 1、事先预约,不做不速之客。 拜访友人,务必选好时机,事先约定,这是进行拜访活动的首要原则。一般而言,当决定要去拜访某位友人,应写信或打电话取得联系,约定宾主双方都认为比较合适的会面地点和时间,并把访问的意图告诉对方。预约的语言、口气应该是友好、请求、商量式的,而不能是强求命令式的。在对外交往中,未曾约定的拜会,属失礼之举,是不受欢迎的。因事急或事先并无约定,但又必须前往时,则应尽量避免在深夜打搅对方;如万不得已非得在休息时间约见对方不可时,则应见到主人立即致歉,说“对不起,打搅了”,并说

明打搅的原因。 2、如期而至,不做失约之客。 宾主双方约定了会面的具体时间,作为访问者应履约守时如期而至。既不能随意变动时间,打乱主人的安排,也不能迟到或早到,准时到达才最为得体。如因故迟到,应向主人道歉。如因故失约,应在事先诚恳而婉转地说明。在对外交往中,更应严格遵守时间,有的国家安排拜访时间常以分为计算单位,如拜访迟到10分钟,对方就会谢绝拜会。准时赴约是国际交往的基本要求。 3、彬彬有礼,不做冒失之客。 无论是办公室或是寓所拜访,一般要坚持“客听主安排”的原则。如是到主人寓所拜访,作为客人进入主人寓所之前,应轻轻叩门或按门铃,待有回音或有人开门相让,方可进入。若是主人亲自开门相迎,见面后应热情向其问好;若是主人夫妇同时起身相迎,则应先问候女主人好。若不认识出来开门的人,则应问:“请问,这是××先生的家吗?”得到准确回答方可进门。当主人把来访者介绍给他的妻子或丈夫相识,或向来访者介绍家人时,都要热情地向对方点头致意或握手问好。见到主人的长辈应恭敬地请安,并问候家中其他成员。当主人请坐时,应道声“谢谢”,并按主人指点的座位入坐。主人上茶时,要起身双手接迎,并热情道谢。对后来的客人应起身相迎;必要时,应主动告辞。如带小孩作客,

新时代背景下的司法礼仪初探

新时代背景下的司法礼仪初探 司法礼仪初探,司法礼仪作为一种司法程式性要求,是司法活动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和现代司法文明的一个重要表征,但在我国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却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文通过对司法礼仪涵义、意义、构建设想等方面的探索,寻求一条通向现代司法礼仪之路,”中国作为一个礼仪之邦,礼仪是我们民族的优良传统,礼仪作为一种文化遗产,司法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必然要求有符合司法规律的礼仪准则。司法礼仪作为一种司法程式性要求,是司法活动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和现代司法文明的一个重要表征,有其独特的内涵和作用,但在我国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却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文通过对司法礼仪涵义、意义、构建设想等方面的探索,寻求一条通向现代司法礼仪之路。 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有着几千年的古老文明,文明礼貌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明礼诚信至今是我国公民道德基本规范的重要内容。礼仪的内容是广泛的,礼仪的力量是无穷的。规范司法行为,是保障“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根本,也是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审判主题重要手段对于消除法院内部因司法行为不规范而衍生的司法不公、不快、不廉现象,也有利于减少因司法行为不规范而导致的涉法上访现象,树立司法权威、树立法院形象,促进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司法公开范围扩大、司法公开渠道拓宽、司法公开方式创新,“全媒体”和“自媒体”时代的来临,尤其是庭审直播的广泛开展,法官司法礼仪越来越被社会和民众所关注。这种关注度是前所未有的,而且任何一个法官某个不经意的不规范行为都有可能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这无疑对法官们提出了更高要求,对司法礼仪的规范化提出了更高要求。这种更高的要求,显然没有得到相匹配的更高重视,本文将从一个基层法官的角度初探司法礼仪的意义、司法礼仪缺失的原因、现状,及改变现状的措施。 一、遵守司法礼仪的重要意义 司法礼仪是指司法活动的主体在司法活动中所应当遵守的礼节、仪式和其他交流与行为的态度和方式。它以法院和司法从业人员为主体,主要包括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官和对审判工作起到帮助作用的审判辅助人员,诸如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等,一般而言主要是指法官。司法礼仪作为一种司法程式性的要求,与实体法或程序法独立,通过裁判者地思维、行为、活动以及各种仪式表现出来,旨在强化法律之神圣和公众之虔诚,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司法礼仪体现法官形象、法官行为、裁判的公正公信,对于营造和谐诉讼氛围、有效息诉息访等有潜在之功。遵守司法礼仪是由法官职业特性决定的。一个严格遵守司法礼仪的法官具有亲和力,当事人容易产生信赖感,认为他会公正审理自己的案件,对他所作出的司法裁判愿

法庭制度

巡回办案若干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坚持人民法庭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院人民法庭工作实际,制定以下人民法庭巡回办案规定: 一、巡回办案的案件受理范围。 下列民商事案件,人民法庭可以巡回办案: (1)当事人在边远山区、交通不便或者当事人年老体弱、行走不便的案件; (2)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的案件; (3)案情简单、标的额小、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可以迅速到庭的案件; (4)在辖区内有一定影响,就地开庭可以起到很好的法制宣传和教育效果的典型案件; (5)其他需要巡回审理的案件。 二、人民法庭可以在辖区乡镇政府、司法所等地方设置巡回审判点,巡回审判点应当公示方便群众联系人民法庭的方式。 三、人民法庭可以邀请诉讼联络员从事事务性便民工作。 四、对当事人因交通或行动十分不便的案件,可到巡回审判点以外的地方进行巡回审理。 五、易引发冲突案件或群体性案件不宜在巡回审判点审理,确有必要在巡回审判点开庭的,人民法庭应做好安全预防工作,防止突发事件发生。 六、人民法庭可以定期在巡回审判点开展立案、调解、开庭、接待群众来访等工作。 七、在坚持定期到巡回审判点开展各项审判工作的同时,还应不定期进行巡回审理。 八、在巡回审判点开庭审理应遵循庭审规范,开庭时审判场所应悬挂国徽,审判人员应身着制服。 九、巡回审理案件应当以适用简易程序为主,坚持着重调解原则,注重社会效果。 十、人民法庭巡回办案经分管院长批准可以使用专用车辆、便携式法庭设备和其他业务专用设备,并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司法警察参与巡回审理。 十一、人民法庭进行巡回审理应当严格遵守廉洁司法的有关规定。

司法公正与法官责任追究

司法公正与法官责任追究 内容提要:实行法官责任追究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手段之一。在本文中,作者对现行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法律依据、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存在的误区、与“错判”相关的法官渎职行为的追究以及如何完善我国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等问题作了探讨。作者认为,实行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既要对法官的违法失职行为作出严肃处理、同时又要注意不损害法官职务独立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为法官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提供良好的环境。 关;键;词:司法公正,法官责任,错案,司法独立 在一个实行法治的社会里,司法公正将是一个为社会公众关注的永恒话题。人们对法律是否公正的认识主要是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法治所要求的法律的普遍适用和至高无上,以及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和精神,必须依靠公正的司法才能得到贯彻实施。法律依靠司法人员来操作,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法律赋予法官以独立的地位,使其在行使司法权力时免受外界的不当干扰和影响;法律还通过对法官任职条件的限制来保证法官的高素质;此外,法律也通过陪审、合议、上诉等制度来制约法官个人的权力,防止审判权的滥用。但是,这些保障措施并不足以完全杜绝法官司法不公的现象。在我国现阶段,司法不公、司法腐败成为司法领域中的突出问题,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作为对人们不满情绪的回应,法院系

统将眼光投向了所谓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试图通过各种惩戒手段在系统内部对法官施加压力,促使其公正司法。此举措在社会上获得了极高的认可度,一时间,媒体纷纷予以宣传、报道。对于这一制度,在理论上应作何评价?这一制度在实施中是否存在问题?应如何加以完善?在本文中,笔者拟围绕这些问题展开探讨,以期使人们对现行法官责任追究制度有更加清醒的认识。 一、追究法官责任的法律依据 现行法官责任追究制度有多种提法,如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执法违法责任制度、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等,从其内容上看,旨在追究法官因行使职权不当或违纪违法而引起的责任。为了论述上的方便,笔者将其统称为法官责任追究制度。 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看,对于法官责任的追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规定: 第一、法官法第30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2、贪污受贿;3、徇私枉法;4、刑讯逼供; 5、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6、泄露国家秘密或审判工作秘密; 7、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8、玩忽职守,

试比较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异同,分析原因

试比较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异同,分析原因 【内容摘要】:法律职业伦理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在法律活动中必须遵循的伦理规范和伦理准则。在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主体主要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我国修正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于2002年月1日起施行,以三法为依据建立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也随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法律职业化的初步形成。伴随着法律职业化的进程,法律职业伦理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社会法治化的进程也已启动,司法改革步伐的加快,必然要求尽早确立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的职业伦理的异同。从而实现法学的理论与实践的价值。 【关键词】律师;职业伦理;法官;检察官;异同 自2002年开始,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职业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并且只有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这四大法律职业。目前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与现有司法体制中的人事制度、司法队伍现状和相关法律等还存在矛盾,四大法律职业之间以及职业内部还存在人才、收入分配不均等现象,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仍然缺乏。 一、法律职业伦理 律职业伦理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在法律活动中必须遵循的伦理规范和伦理准则。在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主体主要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目前,我国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和伦理准则在各个主体活动过程中的适用与发展,整体而言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我国法官、检察官总体素质并不是很高,这种现状需要大量优秀法律人才的补充进去,而由于现有司法机关编制基本趋于饱和,法官、检察官实行的又是职务终身制,司法机关人员出口也不通畅,导致优秀法律人才无法进入司法机关队伍中来。探讨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现状,实质上就是探讨我国法律职业伦理主体践行法律职业伦理内容的过程。 二、律师践行法律职业伦理 目前我国有关律师的职业伦理规范和职业伦理准则主要是律师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例如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 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也明确规定: 律师应当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形象,以及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这些规定,既是我国律师法律职业伦理的要求,同时也为律师们维护法律正义价值提供了保障以这些职业伦理规范和职业伦理准则为依据,我国律师践行法律职业伦理的状况整体上良好,但是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不遵守各自法律职业伦理的事例如,有些律师为了打赢官司,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不惜让当事人隐瞒行政司法机关没有查清甚至没有知晓的事实; 有的律师,不是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业务水平和提高自己的职业伦理素质上,而是热衷于拉关系,想方设法让法官的所谓自由裁量权向自己这边倾斜,对法官进行行贿行为这不仅损害当事人利益,影响了司法公正,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而且在极大程度上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形象。 三、法官、检察官践行法律职业伦理 司法机关人员践行法律职业伦理的过程主要体现在法官和检察官的身上我国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和伦理规则主要是法官法检察官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例如,根据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相关规定认为: 法官和检察官们在职业过程中至少应遵循六条基本准则:(1 ) 保障公正; ( 2) 提高效率; ( 3) 保持清正廉洁;( 4) 遵守职业礼仪; (5 ) 加强自身修养; ( 6) 约束业外活动这些规定为法官和检察官为代表的司法机关人员的职业活动提供了依据目前我国司法机关人员践行法律职业伦理的状况整体良好,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例如:有些法官为了及时解决案件,节省时间,提高所谓的办案效率,和律师们狼狈为奸,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私自和律师见面,向律师透露案件的相关情况,甚至极少

浅议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

浅议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 [摘要]在现实的司法审判活动中,该以什么样的标准衡量、评价司法公正是一个一直为人所探讨的问题,本文作者认为可以从法律标准和社会标准的角度去衡量。 [关键词]司法公正;评价标准 对于司法公正与否,任何公民有向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的任何裁判发表意见和看法的权利,这是对司法权力的一种制约。然而,在现实的审判中,我们又该以什么样的标准衡量、评价司法公正?在此,笔者认为可从二个角度去衡量——法律标准、社会标准。 既然司法公正是法院的审判活动和结果所遵循的平等公正的原则,体现公平与正义的精神,那么不管是在程序还是结果上,其裁判都应该遵循法律的要求,一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都是与司法公正的本质相违背的。而涉及到具体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则又具有各自独立的评判价值尺度的标准。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幅度内根据裁判结果做出判断,适用实体法律是否公正。而根据案件审理的过程和方式做出判断,如果没有违反程序法,而且程序正当,就是程序公正。 那么,应当如何正确评价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鉴于上述不同的标准认识,笔者认为,要正确评价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首先要正确理解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我国虽然实行成文法制度,但是任何法律不论其规定多么具体、明确,都不能面面俱到。由于评价主体法律认知能力的差异及受主观期望与司法结果之间反差异程度的影响,相同的结果而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公正感。因此,不少专家认为,要追求案件实体上的绝对公正往往是不可能的,程序公平自然就成司法公正的逻辑起点和价值核心。有人说实体错误是把一个东西的重量称错了,而程序错误则把秤杆上定盘星定错了。基于此,学者们早已理性地把司法的决定公正概括为司法程序的公开与公正。程序合法正当就是司法公正。 (一)实体公正的不确定性和局限性 如前所述,实体公正是要求法院在审理各种案件和处理各种纠纷的时候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但是这一切的前提就是要有认定案件的事实。假如失去认定案件事实这个前提,一切公正都只是空洞的理论。从逻辑学的角度来比较,A推出B,如果A本身是错的,那么B就不能成立。同理,如果被认定的“事实”存在失误,那么实体公正无从说起。 那么,法官在认定事实的时候是不是就能万无一失?我们知道,法院在审理的案件的时候,只能是听取当事人在法庭上的事后陈述,法官不能亲临案发现场,所以,很大程度上,法官所扮演的是一个考古学家的角色,通过案发时遗留下的材料

文义解释与目的解释在疑难裁判中的司法适用研究——以“最高法第74号指导性案例”为例

政策与商法研究 现代商贸工业2019年第13期126一一 作者简介:罗文君(1995-) ,男,汉族,贵州金沙人,硕士,贵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文义解释与目的解释在疑难裁判中的 司法适用研究 以 最高法第74号指导性案例 为例罗文君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摘一要:随着中国法治建设事业的不断推进,其发展的步伐越来越离不开法律方法的牵引,无论是在立法上 的进步还是司法二执法水平的提高,都对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特别是在判决疑难案件时,法律解释方法的独特理论地位和实践价值尤显重要.为此,选取一个典型的指导性案例,分析其中所适用的法律解释方法,探析该方法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具体运用的,以明确法律解释方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司法适用;疑难裁判;侵权损害 中图分类号:D 9一一一一一文献标识码:A一一一一一一d o i :10.19311/j .c n k i .1672G3198.2019.13.067一一法律是应然的文本, 只有经过合理的解释,其才能达到成为司法裁判直接可适用的规范依据的实然效果,这长久以来就是众多法学者二法律人的基本共识.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律规范进行充分的解释具有很大的必要性,尤其是在疑难案例的裁判中,这种适用法律的方法显得更为至关重要.其次,法学作为一门应用型学科,法律解释的方法在其中的适用更应该贯彻至案件裁判的始终,只要我们将法律运用于生活实践,法律就必须被解释二被修正. 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工作主要由法官来进行,这对其充分应用法律解释的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必须建立在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基础上,才能做出公允的裁判.合法性主要是指,法官务必遵从正当的法律程序行使其司法权力,包括在法律解释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定的正当程序,对法律条文作出正确理解和适用,并且所采用的解释方法必须符合其基本要求与合理限度,其次,法官必须对其法律解释的结论提供合法的论证理由,未充分证明其合法性的解释结论不得作为司法裁判的先决条件.合理性主要是指,法官在解释和判决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对有关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的讨论,并应当有意识地对此予以持续关注,及时作出理性测评和回应,在司法裁判过程随时关注到社会舆论的基本走向,最终做出既具有内在合理性又不乏产生良好社会效果的司法判决,并以此为深服人心的裁判环境创造积极条件.由此,法律解释与司法判决的产生过程,就是一个以法官为主导的有权解释结合并凝聚沟通诸社会主体的无权解释,充分发挥司法智慧积极性的系统工程. 可见,法律解释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不容小觑,值得我们深入理解探析.因此,本文选取了最高法颁布的指导性案例之一 第74号案例 这一典型案例,以此详细剖析该疑难案件裁判中所适用的法律解释方法,并结合其他类似案例的中对该方法的考量,总结提炼一定的法司法裁判路径,以发掘法律解释研究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奥秘. 1一 最高法第74号案例 的疑难裁判1.1一案情简介 被保险人华东制罐公司与被告江苏镇江安装集团 有限公司先行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被 保险人的工厂机器设备安装工程承包给被告,并约定被告不得再次分包.后被告与亚民运输公司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将前述合同中的安装工程分包给亚民运输公司.双方签订合同后不久,被保险人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投保了该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签订后数日,亚民运输公司工作人员安装过程中,操作失误,发生意外,导致部分安装设备损坏,损失惨重.由此,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了索赔,并获得相应保险赔偿金后,向保险人出具了权益转让书及相关赔款收据,将上述赔款涉及的保险标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同意保险人以其自身名义向责任方追偿.后保险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因违反与保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违法分包,构成违约存有过错,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责任,应支付保险人相应赔偿款和公估费. 本案经一审,判决原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成立,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又改判原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不成立,原审原告又申请再审,最终法院判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成立.1.2一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所规定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是否仅限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以违约形式造成的过错下,本案中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否应该成立.对此,需要结合本案的保险事故事实发生原因以及对该法律条文的充分理解来加以认定.1.3一裁判逻辑 本案裁判所依据的大前提即法律规定主要是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关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规定,在此前提下,裁判过程中,被告方主要以原告方无保险人代位求偿请求权基础为由抗辩,认为其行为不属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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