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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危害现状与预防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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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the schedule of the activity, the time and the progress of the completion of the project content are described in detail to make the progress consistent with the plan.尘肺病危害现状与预防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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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职业卫生工作正日益受到社会各方的密切关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批示,要求有关方面要切实加强职业卫生工作。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也明确提出要“积极防治职业病”,并把相关内容纳入了“十一五”规划《纲要》之中。胡锦涛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学习时,对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务院20xx年7月发布的《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中,第一页现状与问题中,第一条就是“伤亡事故多发,职业危害严重” 。所有这些,都为当

前做好职业卫生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当前我国矿山主要职业病——尘肺病危害现状

矿业生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90%的一次能源、80%的工业原材料、7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矿业及矿产品加工业产值约占全国GDP的30%,在矿山从事各种劳动的职工2100万。一部人类文明发展史,实际上也是一部矿产资源利用史。矿业生产在为社会提供巨大的物质财富的同时,由于生产作业场所的劳动条件较差,作业环境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较为严重,各类职业病普遍高发对工人的安全与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尘肺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

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肺组织纤维化形成的矽结节是不可逆转的。得上尘肺病,特别是矽肺,会逐渐发展,最后因肺脏失去呼吸功能,导致死亡。法定尘肺病包括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其他尘肺。

1. 尘肺病发病率居高不下

卫生部公布的数字表明,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截止20xx年我国累计报告尘肺病例607,570例,这个数字相当于世界其他国家尘肺病人的总和。其中已经约有14万多人死亡,病死率在20%以上,现存活病人为470,089例。近年来,每年新发尘肺

病达1万例。20xx年各类职业病报告12212例,其中尘肺病病例报告9173例,占各类职业病总数的75%。尘肺病例死亡966例。

根据20xx年尘肺病例数据分析表明,矽肺和煤工尘肺仍是最主要的尘肺病,两者共占尘肺病例总数的90.8%,专家估计尘肺病实际发生的病例数不少于100万人。现在厂矿企业劳动者的体检率低,报告不全。据20xx年对山西、辽宁两省进行的尘肺病情况调查统计,国有重点煤矿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体检率为64%,国有地方煤矿体检率为37%,乡镇煤矿体检率为39%,非煤企业体检率为38%。以此推算,平均体检率不到50%。

专家预计今后10年至15年我国尘肺病发病总数还将呈继续上升趋势。

2. 煤矿尘肺病发病情况十分严重

20xx年尘肺新病例来自煤炭行业4477例,占48.80%,其次是冶金行业905例,占9.87%。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我国23个省市16792个煤矿企业20xx年尘肺病例调查统计数据。

据并不能说明国有煤矿尘肺病例比地方和乡镇煤矿企业发病率高,只能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地方级乡镇煤矿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力度比较或者非常差,特别是乡镇煤矿对于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几乎处于空白状态。

3.农民工成为尘肺病主要受害群体

目前,我国职业病危害正呈现出三大转移趋势,一是由城市工业区向农村转移;二是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转移;三是由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职业病分布越来越广。

1.3亿进城农民工,相当一部分在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3个行业的工作场所,大部分是农民工。有些企业一旦发现农民工患职业病或有患病苗头就立即解雇;对农民工和本企业固定职工的劳动保护待遇实行双重标准,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告知其作业岗位危害因素、不进行岗前培训、不给农民工进行健康体检,不给农

民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和办理工伤社会保险。这些农民工一旦患上职业病,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企业主不提供职业史证明,致使诊断、治疗和工伤补助得不到落实。

据国有煤矿农民工尘肺病发病状况调查表明,接受健康检查的农民工患病率高达4.74%,最短患病工龄只有1.5年,平均6.69年,与正式职工发病最短工龄25年、发病率0.89%的数字相比,农民工职业病具有发病工龄短、患病率高的特点,其职业病以尘肺病最多。这种趋势发展下去,到20xx年前后,农民尘肺职业病将成为农村中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生产性粉尘危害与尘肺病危害控制

1. 尘肺病危害因素

生产性粉尘就是特指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并能长时间漂浮在空气中的固体颗粒。随着工业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生产性粉尘的种类和数量也不断增多,同时,许多生产性粉尘在形成之后,表面往往还能吸附其他的气态或液态有害物质,成为其他有害物质的载体。生产性粉尘是污染作业环境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严重危害着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①非吸入性粉尘。又可称做不可吸入粉尘,一般认为,空气动力学直径大于

15μm的粒子被吸入呼吸道的机会非常少,因此称为非吸入性粉尘。

②可吸入粉尘。空气动力学直径小于15μm的粒子可以吸入呼吸道,进入胸腔范

围,因而称为可吸入粉尘或胸腔性粉尘。其中,空气动力学直径为10~15μm的粒子主要沉积在上呼吸道。医学上的可吸入粉尘则具体指可吸入而且不再呼出的粉尘,它包括沉积在鼻、咽、喉头、气管和支气管及呼吸道深部的所有粉尘。

③呼吸性粉尘。空气动力学直径小于5μm以下的粒子可到达呼吸道深部和肺泡区,进入气体交换的区域,称之为呼吸性粉尘。呼吸性粉尘在医学上是指能够达到并且沉积在呼吸性细支气管和肺泡的那一部分粉尘。

2.工作场所粉尘控制标准

自1986年以来,为加强粉尘监测的科学管理,国家前后颁发了《作业场所空气

中粉尘测定方法》(GB5748-85)和《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86),这对指导实际监测工作,正确地、科学地评价作业场所的粉尘危害程度,起到重要作用。国家卫生部颁布的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将分散公布的50余种粉尘容许浓度汇于一表之中,统一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代替了原来的最高容许浓度(MAC),这是一项重大改革。

卫生部颁布的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矿山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

3.现场粉尘检测合格率低

煤矿生产过程中,一是作业环境差,

粉尘浓度普遍超标;二是接触粉尘工人多,患病人数总量大。随着采煤机械化水平的提高,井下工作面的粉尘浓度也越来越大,其中采煤工作面的产尘量占井下总产尘量的60%。如何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降低采煤工作面粉尘浓度,对于我国煤矿来说已是迫在眉睫的问题。

开滦集团唐山矿工作面产尘量较大,根据现场实测数据,割煤时工作面下风向粉尘浓度最大处浓度为800mg/m3左右,最大时可达到1000mg/m3,移架和放顶时也分别达到200mg/m3和100mg/m3以上。从长期的测尘纪录看,综采工作面的平均粉尘浓度为200mg/m3左右,已经大大超过了国家标准。荆各庄矿煤质较软,但综采工作

面采煤时粉尘浓度最大也可达到200mg/m3以上。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大同、西山、阳泉等国有重点煤矿的粉尘检测表明,采煤、掘进和开拓工作面总粉尘测点合格率仅为16.05%,呼吸性粉尘测点合格率仅为9.87%。国有重点煤矿尚且如此,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的情况就更加严重了。很多乡镇煤矿根本就没有检测数据。

4.职业病防治存在的问题

一是企业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尘肺病认识不到位,一些企业不认真实施技术、个体防护和管理三位一体的尘肺病前期预防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和管理。二是地方政府职业病监管

不到位,导致大量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物质,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三是监管体制尚未理顺,对尘肺病监督执法力度薄弱,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惩处不力,在安监系统上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职业卫生监查体系,尤其在基层,职业卫生监查机构设置不到位,缺少职业卫生检测技术,执法部门缺乏有效协调配合。四是职业病防治机构力量薄弱,机构改革后,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受到冲击,原职防机构大多一分为三,分别进入疾病控制、监督和综合医院(职业病临床部分),职业卫生服务供需矛盾突出。五是劳动用工管理和社会保障尚不完善,尤其是在农民工的用工管理和社会保障问

题上。建立我国尘肺病预防体系我国对尘肺病的研究,在其发病规律、毒理学、病因学和三级预防体系研究方面取得了较大成就,但从广义的预防体系,包括法律、技术、管理、监督保障、工伤保险等方面进行综合的、系统的研究还不够,本文试图探索从法律法规保障、企业责任保障、监督管理保障、诊断治疗保障和保险制度保障五个方面入手,构建起相对完善的尘肺病预防体系。

1.法律法规保障

建国50年来,主要通过制订行政法规、规章,有计划、有重点地解决最突出的职业危害,并注意总结经验、健全法规。早在建国初期,我国颁布的根本大法

《宪法》中提出了原则规定。随后,在全国人大颁布的《民法通则》、《企业法》、《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都依据《宪法》规定,坚持了此项原则。

近年来相继出台了《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关于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进行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健康、预防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发生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证。

但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一些用人单位无视《安全生

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切实履行法定的职业病防治责任,没有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在监督、监察不力、执法不严的情况下,劳动者没有得到应用的职业卫生服务,劳动用工制度得不到严格执行,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全面落实,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得不到保障。

2.企业责任保障

(1)技术、个体防护和管理三位一体是尘肺病前期预防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和管理的重要内容。

相当数量的企业在职业卫生防治方面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尘肺病认识不到位。企业内设机构不适应现行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的管理模式,有的企

业,根本就不设职业卫生防治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治方面严重投入不足,防治技术装备得不到更新,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合格;部分职工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不重视个体防护,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不能正常开展。

(2)构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OHSMS)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国际上兴起的科学、有效的对企业安全卫生进行管理的一整套做法和程序,它所倡导的“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现代管理理念,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接受。我国在1999年10月由国家经贸委颁布了一套试行标准。

①承诺遵守法规——自我约束机制

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这项关键的工作由依靠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督促检查的行政行为,变为企业自觉自愿主动承诺的市场行为。只有最高管理层深入理解OHSMS,才能真正把建立OHSMS的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组织最高管理层才会做出应有的承诺。

②承诺持续改进——自我完善机制

OHSMS的基本思想是实现体系持续改进,通过周而复始地进行“计划、实施、监测、评审”活动,使体系功能不断加强。它要求组织在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时始终保持持续改进意识,对体系进行不断修正和完善,最终实现预防和控制

工伤事故、职业病及其它损失的目标。

3.监督管理保障

建国以来,我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发生了三次重大变化。第一阶段:自新中国成立到1998年,职业卫生监管主要由劳动部门负责;第二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将劳动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卫生部承担;第三阶段: 20xx 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进行了调整,将卫生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xx年又明确将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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