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水利厅)

黔价费[2007]49号

各市(州、地)、县(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节约用水和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意见》(黔府发[2006]39号)等文件规定,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对水资源的调节作用,推进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确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附件规定执行。

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等因素,适时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

三、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申办或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应及时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收费单位应当示证收费,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监督电话12358等内容在醒目位置挂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附件: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2007年2月5日

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备注:1、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实际发电量、火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取用水量计收,在五年内分步调整到位。

第一步从2007年4月1日起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暂按:大型水电企业0.01元/千瓦时(取用地表水)、0.015元/千瓦时(取用地下水);中型水电企业0.007元/千瓦时(取用地表水)、0.011元/千瓦时(取用地下水);小型水电企业0.004元/千瓦时(取用地表水)、0.007元/千瓦时(取用地下水) 执行。水电站类型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的规定划分。对同一业主在同一条河流(干流)上的各梯级水电站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梯级数量逐级递减,递减系数为1-0.08N(N为梯级水电站序列数),具体征收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核定。

火电企业(冷却方式为闭式循环)发电取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暂按0.01元/立方米(取用地表水)、0.02元/立方米(取用地下水) 执行。火电企业(冷却方式为直流开式循环)发电取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暂按0.001元/立方米(取用地表水)、0.002元/立方米(取用地下水) 执行。

2、取用地热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第一步从2007年起按0.2元/立方米征收,在五年内分步调整到位。

3、城镇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利用自备井取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在0.2-0.5元/立方米幅度内,由各市(州、地)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于2007年4月1日同时实施。

4、地表水是指江河、湖泊、池塘中的水;地下水系指以各种形式埋藏在地壳岩石(含松散堆积物)中的水。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99号)

《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林树森

2007年2月28日

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成绩突出,在水资源科学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领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但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的除外。

第六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长江流域的乌江、三岔河、六冲河、清水河、芙蓉江、赤水河、清水江、(氵+舞左右结构)阳河和珠江流域的黄泥河、北盘江、濛江、都柳江、南盘江、红水河的干流河段取水的;

(二)在市(州、地)边界河流、湖泊和跨市(州、地)行政区域河流、湖泊取水的;

(三)由省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取水;

(四)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

下列取水由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在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取水的;

(二)在县(市、区)边界河流、湖泊和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河流、湖泊取水的;

(三)由市(州、地)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取水;

(四)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至5000立方米的。

其他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从其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和本办法规定的分级审批权限实施取水许可。

第八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批准的,核发取水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并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十条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风景名胜区内取水的,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水资源费。

第十三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若需调整,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或者定额取水。

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年实际取水量超过核准的年取水计划或者定额的,超取部分按照以下标准缴纳水资源费:(一)超额30%以下的,超过部分按照规定标准的2倍缴纳;

(二)超额30%至50%的,超过部分按照规定标准的3倍缴纳;

(三)超额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照规定标准的5倍缴纳。

第十五条按发电量计收水资源费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提供实际发电量报表的,按照设

计发电功率连续满负荷运转计收水资源费。

第十六条水资源费可以按月或者按季征收。取水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缴纳的水资源费计入成本。

第十七条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财政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实施取水许可或者水资源费征收、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处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核发情况。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越权审批、取水许可证核准的总取水量超过水量分配方案或者水量分配协议规定数量、年度实际取水量超过下达的年度取水分配方案或者取水计划的,应当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纠正。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查阅、复制有关征收水资源费所需的单据、票据、帐薄、记帐凭证和报表等。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不得妨碍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黔府发[1992]55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1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的 通知 (皖价费[2008]11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07〕6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08 年1月1日起,分3年提高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污费征收标准 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以0.63元/公斤为基准,每年提高0.21元/公斤,分三年提高到1.26元/公斤。即2008年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为0.84元/公斤;2009年为1.05 元/公斤;2010年及以后为1.26元/公斤。 其他废气污染因子、污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暂不调整,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排污费征收、减免、分成使用办法仍按原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三、各级价格、财政、环保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 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确保排污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违规减免排污费。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重点行业、企业强化监管,对偷排、无故停用脱硫、污水处理等污染防治设施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各级财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四、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实行亮证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保局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发布部门:安徽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8年06月30日实施日期:2008年06月3 0日(地方法规)

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灌溉用水、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月取水总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不征收水资源费。 ??? 第三条省、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工程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征收;界河上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工程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有争议的,由界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界河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第五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依本办法附表规定执行。 ??? 第六条水资源费按季征收。取水单位必须在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缴费通知书后10日内缴纳水资源费。 ??? 第七条企业单位缴纳的水资源费可计入生产成本;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驻军部队等缴纳的水资源费,可从包干经费、预算外资金中列支。 ??? 第八条取水单位必须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安装量水设施,并加强管理,出现故障应及时修复,保证量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 第九条实行计划用水。取水单位必须在每年初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季、月取水计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及取水单位的实际情况核准后下达取水计划。未报送取水计划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下达取水计划。 ??? 第十条在水资源发生特殊紧缺时,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生活用水优先的原则,可临时调整取水单位的取水计划,取水单位必须服从。水资源特殊紧缺状态消除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恢复原取水计划。 ??? 第十一条厉行节约用水。取水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并采取有效措施,抑制水资源的浪费。 ??? 第十二条对水资源费实行总额分成分级管理。省提成总额的10%;地(州、市)提成总额的20%;县(市、特区、市辖区)留成总额的70%。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末后10日内分别上缴省、地(州、市)提成的部分。 ??? 第十三条水资源费是水资源的专项资金,按预算内资金管理,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储存,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用款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水资源费的使用,应本着"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 (一)水资源的考察、科研、调查评价及基础工作; ??? (二)水资源的利用规划、中长期供求计划、普查勘探、动态观测及水质监测;??? (三)水资源的保护;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7修正)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6.03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章水资源节约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用水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

灌区现代化管理主要内容及作用

灌区现代化管理主要内容及作用 [摘要]灌区管理单位目前的尴尬局面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农村水利的要求,而国家也有能力采取经济、技术、文化等综合措施,逐步建立适合农村特点、保障有力、良性运行的灌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关键词】灌区;现代化管理;内容;作用 1.灌区现代化管理重要作用 按照水利发展的新思路,灌区持续发展的目标应是建立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近期内灌区发展趋势应是由单一的农业灌溉供水向综合型供水发展;由传统管理向现代管理发展;逐步建立用水户参与管理的灌区管理新体制。随着灌区发展趋势的变化对管理手段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而这是研究、探讨灌区水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问题的前提。 充分发挥农田水利规划特别是县级农田水利规划的规范引导作用,综合运用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国土整治复垦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发挥整体效益,全面推进以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为主的灌溉排水工程建设,坚持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同步推进,完善量水设施,为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和维护创造条件。 灌区新的发展趋势和灌区的持续发展,离不开现代管理手段,灌区信息化是灌区现代化的基础和重要标志。只有通过信息化系统设施的建设,提高信息采集、传输的时效性和自动化水平,才能为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提供手段,为防汛抗旱决策提供依据,为灌区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 2.优化灌区水资源配置需要信息化系统 编制配水计划是灌区实行计划供水的重要环节。灌区水资源优化配置的主要内容是适时适量地满足农作物的需水要求,并尽最大限度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在灌区灌溉管理手段相对落后的条件下,传统的是编制灌区静态配水计划。实践证明,静态配水计划无法使灌区水资源达到优化配置。而动态用水计划是当今国内外水资源管理的发展方向。动态用水计划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水资源在能够满足作物较高产量灌溉条件下,结合天气、工程、作物生长状况等变化因素制定出取水计划及配水计划;二是在水资源不能充分满足灌溉需要,即缺水的条件下,采用系统分析技术结合气象预报确定优化灌溉制度和取水配水方案;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需要及时掌握灌区工程运行状况、灌区内部水源条件、作物生长阶段对需水的要求、气象状况等方面的信息,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首先实现灌区管理的信息化。 3.实施水资源优化调度需要信息化系统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2)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2003年2月28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见附件。 第四条除《条例》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方法外,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核算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排污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费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 财综[2008]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二00八年十一月十日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四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除按《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对从事农业生产取水征收水资源费,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六条按照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的调水,水资源费的征收机关和资金分配,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核同意后执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批确定。 第七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委托征收应当以书面形式授权。 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水资源费的,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八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制定。 第九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贵州省水资源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贵州省水资源情况数据分析报 告2019版

前言 贵州省水资源情况数据分析报告主要收集权威机构数据如中国国家统计局等,通过整理及清洗,从数据出发解读贵州省水资源情况现状及趋势。 贵州省水资源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 所有,任何机构及个人引用我方报告,均需要注明出处。 贵州省水资源情况数据分析报告深度解读贵州省水资源情况核心指标从从 水资源总量,地表水资源量,地下水资源量,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人均水资源量等不同角度分析并对贵州省水资源情况现状及发展态势梳理,相信能为你全面、客观的呈现贵州省水资源情况价值信息,帮助机构和个人提供重要决策参考及借鉴。

目录 第一节贵州省水资源情况现状概况 (1) 第二节贵州省水资源总量指标分析 (3) 一、贵州省水资源总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水资源总量现状统计 (3) 三、贵州省水资源总量占全国水资源总量比重统计 (3) 四、贵州省水资源总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贵州省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水资源总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贵州省水资源总量同全国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贵州省地表水资源量指标分析 (7) 一、贵州省地表水资源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地表水资源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贵州省地表水资源量占全国地表水资源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贵州省地表水资源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贵州省地表水资源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地表水资源量(2016-2018)统计分析 (9)

瑞士水资源保护条例.doc

瑞士水资源保护条例 10月 28日(从2000 年 3月28日起) 瑞士联邦立法委员会根据1991 年 1 月 24 日水资源保护法1第 9,14 条第 7,16,19 段第 1,27 段第 2,46 段第 1 ,57 段第4 和 62 段特此规定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原则 一.本条例将有助于保护地表水和地下水使之不受有害的影响并使之能够可持 续地利用。 二.为此目的,根据条例令采取的一切措施都必须考虑水体(附件 1 )的生态目标。 第二条范围 一.本条例规定了: 1.水体的生态目标; 2.水质要求; 3.废水的排放; 4.污水淤泥排放; 5.畜牧业的要求; 6.区域规划中的水体保护; 7.适当的剩余水流量的维护; 8.防止其他对水体有害的影响; 9.联邦政府补贴的给予。 二.本条例适用于对那些其化学性能产生生物影响的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如果这些 物质的辐射会对生物造成影响,则应按照辐射保护和核能法对其进行管理。 第二章:废水的处置 第一款:污染和未污染的废水的区别 第三条 1.有关当局应按下列因素评价经排放或渗流进入一个水体的废水是否应被视为 污染的或未经污染的废水: (1)废水中含有并能够污染水体的物质类型,数量,特性和暂时存在; (2)废水排入其中的水体的状况; 2.有关当局还应考虑废水在渗流过程中是否: (1)由于受到损害的土壤或非水浸润的底土的存在而使废水被污染; (2)废水在土壤里或在非水浸润的底土里得到足够的净化; 1 SR 814.20

( 3)可以长期保持1998年7月1日法令2 中规定的被损害土壤的标准值(VBBo ),渗流进入一个为达此目的设施,或靠近道路进入路基或中 央草地专用地者除外。 3.从建筑物表面或钢筋混凝土层面流下的雨水一般来说认为是未经污染的废水,如果: (1)是源于屋顶面层; (2)源于道路,小径和上面没有大量的水污染物质卸下、加工和存贮的区域或者 这些物质已经通过渗入地下或进入非水浸润的底土而得到足够的净化。在 评价污染物质的量是否大时必须考虑事故风险。 ( 3)源于轨道设施,根据1986 年 6 月 9 日物质法 3 附件 4.3( StoV )4保证已经长期放弃使用杀虫剂。根据StoV 附件 4.3,如果杀虫剂已经被土壤的生 物活性层挡住并降解,这一条也适用。 第二款:排水计划 第四条地区排水计划 一.二. 各州应确保制定一个地区排水计划(RDP )以保证对一个限定的,与水力有关的区域内的水资源予以适当的保护。在该区域内市政当局的各项水资源保 护措施必须互相协调一致。 地区排水计划特别应确定: 三. 四.五.1.污水处理厂的位置和将要加入其中的区域; 2.那一种地表水和到什么程度的地表水适宜于作为废水处理,特别是降雨带来的地表水。 3.那些排放要求必须增强或增加的污水处理厂。 制定地区排水计划时,除了废水处理外当局应考虑水体所需空间,防洪和水资源保护措施。 市政当局规划和制定水资源保护措施时必须制定地区排水计划。 地区排水计划应向公众公开。 第五条城市排水计划 一.各州应规定制定确保充分保护城市水资源和住宅区有效的排水的综合排水计划。 二.该综合排水计划至少应规定: 1.污水处理厂位置; 2.从建筑物表面或加钢筋混凝土层面流下的雨水须与其他废水分别排放的区域; 3.允许未经污染的废水渗流的区域; 4.未经污染的废水排入一个地表水体的区域; 5.使未经污染的不断补给的废水远离污水处理厂的程序; 6.要建立污水处理厂的地点,和使用何种处理系统及多大容量; 7.使用系统而不是污水处理厂的区域,及在这些区域如何处理废水。 2SR 814.12 3SR814.013 4根据 1999 难月 1 日起生效的1999 年 6 越 3 日颁布的工厂处理物质法规(SR916.161)附件2表4打印本

韶山灌区水资源管理现状与可持续发展

浅析韶山灌区水资源管理现状与可持续发展 摘要:本文从韶山灌区水资源管理现状入手,分析水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探讨水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韶山灌区;水资源管理;可持续;对策 abstract: this article from shaoshan irrigation water management present situation, analyzes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this paper probes into the countermeasures for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water resources. keywords: shaoshan irrigation;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sustainable;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v21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水资源概况 韶山灌区位于湖南省中部,湘西雪峰山脉东缘的丘陵地区,东经112.3~113°,北纬27.6~28.4°,属湘中丘陵—衡绍丘陵地形,地形起伏较大,地面相对高差在10~30m之间。 灌区设计灌溉面积100万亩,主要分布在湘乡市、韶山市、湘潭县、宁乡县、双峰县、望城县、湘潭市雨湖区等7个县市区2500km2的范围内。灌区发源于涟水中游双峰县水府庙,区内有靳江、涓水、涟水、湘江4大河流纵横其中,总计控制流域面积5050km2。 灌区水资源主要来自天然降水。灌区多年平均降雨量1300~1500mm,自西北向东南逐渐减少,年际变化不太大,但年内分布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doc-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 ,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 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部分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 1 。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排放污水量(吨)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水排放量(吨)x色度超标倍数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 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 2 。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水排放特征值 污染当量数= 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 3 。

(四)排污费收费 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x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 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 2.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二、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费,第一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2元,第二年(2004年7月1日起)每一污染当量 征收标准为0.4元,第三年(2005年7月1日起)达到与其它大气污染物相同的征收标准,即每一污染当量征 收标准为0.6元。氮氧化物在2004年7月1日前不收费,2004年7月1日起按每一污染当量0.6 元收费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三)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部分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计算 废气排污费征收额=0.6元X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六)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 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即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 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为:冶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 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矿15元、其它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 (二)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对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的 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见表6。

水资源收费标准[1]

附件: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费用是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向委托方收取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技术服务费用,属于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由大纲编制费、资料整理费(不包括资料购买费)、分析计算费、印刷费、交通费、差旅费等费用组成,不包括专题研究费。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包括以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和论证等级为主要因素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和以建设项目投资规模为主要因素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两种。报告书编制费用根据本核算方法确定。 三、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 1.以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和论证等级为主要因素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简称方法1):以水源类别和论证等级核算基价基础,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投资规模调整系数确定。核算基价和调整系数分别见表1和表2。其中,以污水再生利用和以矿坑排水为取水水源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分别参照以地表水为取水水源的和以地下水为取水水源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执行;以混合取水为取水水源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按混合水源中论证等级最高的取水水源报告书编制费用乘以调整系数1.2计算。 该方法适用于论证工作量及论证难度等因素与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关系不密切,报告书编制费用主要取决于水源类别和论证等级的建设项目。 2.以建设项目投资规模为主要因素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简称方法2):以投资核算基价为基础,乘以行业调整系数、论证等级调整系数和水源调整系数确定。核算基价和调整系数分别见表3和表4。其中,投资规模是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该方法适用于论证工作量及论证难度等因素与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和论证等级关系不密切,报告书编制费用主要取决于投资规模大小的建设项目。 四、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以方法1为主,如采用以上两种方法计算论证费用相

中国水利年鉴2017_地方水利-贵州省-【概况】

都市应急水源主要水质指标全天候、自动、连续、实时监测。4.科技成果 四川省水利厅承担四川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进步奖水利电力专业组评审,推荐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水利电力专业组拟奖项目9项;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水处理装置、农田沟渠生态净化系统2项研究成果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 5.技术标准 《 四川省用水定额》《土石坝施工质量第三方检测规范》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3个地方标准发布并实施应用;完成水利行业已有推荐性地方标准复评审工作;主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宣贯培训班1期,培训人数120余人;开展水资源管理年报编制、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等培训, 培训达400人次及以上。 (李永丽)6.教育 2016年11月10日,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举行建校60周年庆祝大会。水利部原党组成员周保志出席大会,水利部人事司副司长孙高振宣读了水利部贺信;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彦容致电表示祝贺;四川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王铭晖,省委教育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党组书记、厅长朱世宏,四川省水利厅党组书记、厅长胡云,成都市委常委谢瑞武出席大会并发表讲话。国内100余家兄弟院校和用人单位发来贺信贺电,数千名海内外校友到校参加校庆活动。社会各界、校友捐赠现金304万元,图书、仪器设备等物品29件,总价值约260万元。 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进一步加强学院内涵建设,不断提升管理水平,提升教学质量,扩大社会服务规模,举办四川省水务局长调训班、四川省水利站所长培训班等,共计培训6390人。同时成功创建全国水利文明单位,位列全国高职高专服务社会贡献50强,在校生规模达到11000余人。 四川水利干部学校举办中青年干部培训班、甘孜州水利骨干业务知识培训班等,共计培训6269人。与高校联合举办7期培训班,共计培训421人。全年完成川大成教班、川大工程硕士班、川农大网教等相 关教学管理工作。(贾凌) 【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四川省水利厅与中国水利 水电科学研究院签订《科学技术合作协议》 ,组织参加第十届水科学发展论坛、成都 霍森斯国际友城交 流活动— ——海绵城市及城市水综合管理研讨会、中欧水资源交流平台联合牵头技术会、第七届中瑞水管理高层对话会及中荷水管理研讨会、2016中国农业工程学会农业水土工程专业委员会会议、第八届全国河湖论坛等,组织人员赴以色列参加设施农业技术培训。协调泰国科技部副秘书长代表团访问都江堰水利工程及都管局事宜;接待泰国自然资源与环境部水资 源代表团。(李永丽 ) 贵 州 省 【概况】 2016年是贵州全面实施“十三五”水利发 展规划的起始之年,也是贵州省水利肩负重大任务、经受重大考验、取得重大成效的一年。14座大型水库、96座中型水库纳入全国“十三五”水利发展规划,105座小型水库纳入全国“ 十三五”抗旱规划实施方案,总投资规模和项目个数均居全国第一;争取到国家专项建设基金102.77亿元,位居全国前列;争取到省脱贫攻坚投资基金200亿元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项目建设;《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正式颁布,成为全国首部省级水资源保护条例;水利部南方数据灾备中心落户贵阳,开启了贵州省水利大数据的新篇章;水利部和贵州省政府共建安顺市石漠化片区水利精准扶贫示范区,乡乡有稳定供水源规划启动实施,一系列举措将为贫困山区的群众带来更多的民生福祉,实现了“十三五”水利改革发展的开 门红。(陶思静) 【水利投入】2016年累计落实水利投资383.5亿元,比2015年同期增长2.7%;其中中央资金80.2亿元,省级财政预算资金52.1亿元,市县两级财政投入34.1亿元,融资169.4亿元,社会投入32.8亿元,部门整合资金14.9亿元。全年完成水利投资345.5亿元,同比增长4%。中央水利投资计划完成率达到历史最好水平,当年投资重大水利工程完成率94.9%,其他工程完成率93.2%,综合完成率达到 93.7%。 (陶思静)【骨干水源工程】6月30日,黄家湾水利枢纽工程开工建设。至12月31日,全省累计新开工建设黄家湾水利枢纽等61个骨干水源工程(大、中、小型水 库分别为1座、14座、46座) ,在建的骨干水源工程达到218个,中型水库投运的县(市、区、特区)达到63个。新开工长顺龙井水库等烟草援建水源工程6个;马岭水利枢纽工程于12月27日实现截流,主体工程开始施工;乌江三岔河引子渡提水工程于12月30日开工建设,成为贵州省首个在大江大河提水的长距离管道输水工程。乌江三岔河引子渡提水工程近期作为应急备用水源、远期作为城市供水水源向贵阳市区和贵安新区供水;至8月28日,黔中水利枢纽一期主体工程完工,具备通水至贵阳的条件;夹岩水利枢纽工程成功应对岩爆、涌水、涌泥和瓦斯等考 验,顺利完成年度投资计划。(陶思静) 【民生水利】扎实推进“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小康水行动计划,完成投资52.89亿元,为年度计划 8 73地 方 水 利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9.30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5号)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已于2017年9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30日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规划、保护、配置、取水管理、节约用水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坚持全面规划、节水优先、严格保护、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河长制,科学确立用水总量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保障资金投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灌区优化调配水资源的管理方式

灌区优化调配水资源的管理方式 发表时间:2018-10-01T17:03:58.360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26期作者:苏冠东 [导读] 摘要:灌区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为节约灌区的用水量,提高灌区的用水效率,需制定一套科学的水资源调配方案,以确保干渠引水量及支渠的供水量、供水时间和引水途径。 身份证号码:45062119860520XXXX 摘要:灌区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为节约灌区的用水量,提高灌区的用水效率,需制定一套科学的水资源调配方案,以确保干渠引水量及支渠的供水量、供水时间和引水途径。研究发现,国内灌区水资源合理配置与保护政策落实不到位,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机制不健全,水资源优化配置模型实用性不强,水资源优化配置基础条件较为薄弱。在下文中一一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灌区;优化配置;管理方式 引言 近年来,由于政府对粮食作物补贴增多,农民积极种植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断增多,用水需求不断提高,干渠来水逐年减少,造成供用水矛盾突出。因此,有必要对国内灌区水资源配置现状进行系统梳理,弄清楚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充分了解国外在该研究领域的发展动态与最新进展,对于提高灌区水资源合理配置研究水平,实现灌区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可持续开发利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 国内灌区水资源配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灌区水资源合理配置与保护政策有待加强 在灌区水资源管理方面,虽然有了许多法规与文件,特别是明确提出了实施水资源管理 “三条红线”,即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并将水资源管理提高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但目前灌区还缺少量化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约束性管理指标,还没有形成水资源管理的硬性约束。在灌区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政策机制建设、社会参与机制建设、水管队伍建设、水价形成机制和运行管理模式等方面也较为薄弱。 1.2 灌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与统一调度机制不健全 目前灌区水资源一般由多个部门共同管理。地表水一般由灌区管理局( 站) 管理,主要负责灌区规划制定、水利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防汛排涝和防汛抢险、灌溉试验、水量分配、水价制定与水费收缴等; 地下水一般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水利局或水务局)。尽管两个主管部门同属于水利部门,但由于职能划分界限不清,加之各自利益的不同,很难做到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1.3 灌区水资源优化配置模型与方法实用性不强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灌区水资源管理新技术与新方法不断涌现。灌区水资源优化配置与调控的对象由单水源、单用水部门发展到复杂的多水源、多用水部门; 配置内容由单纯的水量配置发展到水量、水质统一调配; 配置目标由单目标发展到多目标,并且在新的优化理论、技术和算法下使多目标的问题求解变得非常简单; 配置模型由单一数学规划模型发展到数学规划与向量优化理论、模拟技术等多种方法的混合模型。但由于灌区水资源下垫面与边界条件以及农业用水系统的复杂性,如何将水资源优化配置模型计算结果用于指导灌区的实际配水,目前还比较困难。 1.4 灌区水资源优化配置基础条件较为薄弱 要进行灌区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如果没有大量详实的信息作为支撑,即使再好的模型与方法,也只能是空谈。灌区信息化为实现灌区水资源优化配置提供了平台。灌区信息化管理就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入开发和广泛利用灌区信息资源,大大提高信息采集和加工的准确性以及传输的时效性,做出及时准确的反馈和预测,为灌区管理部门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全面提升灌区管理的效率和效能。目前,国内灌区信息测量技术主要是水文和工业上成熟技术的直接移植,主要存在环境适应性差和成本较高等问题,由于灌区的环境对电子设备来说相对恶劣,而且点多面广,因此对产品的稳定性和成本就极其敏感。 2 灌区水资源合理配置研究发展建议 2.1 加强灌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政策与机制研究 当前在水资源管理机构设置上部门之间、流域和区域之间的事权划分不明晰,在水资源开发、保护与管理中职责交叉,不利于水资源的统一和高效管理,有时甚至成为制约条件,因此,必须改革现行的灌区水资源管理模式,对灌区地表水与地下水进行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另外,灌区水资源管理应充分采取经济和法律的手段,争取立法解决地表水与地下水的统一水权问题,在此基础上制定井渠结合的合理水价。为了形成灌区良性经济激励和运行机制,在水资源调配中必须引入有效的经济手段,利用市场调控加以配置。生态是水资源配置合理性判别重要标准之一,应从生态目标的适宜性、生态用水保障程度等多方面对灌区水资源配置进行系统评价。 2.2重视变化环境下灌区水资源循环转化规律研究 人类活动的加入,使得传统意义上的自然水循环系统已不能准确反映实际水循环过程。对灌区的水资源研究,应考虑与之相关的社会、经济和资源等因素的协调关系,以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可持续利用,这里的协调关系包括各行政区之间的用水调度协调、灌区多种水源供水量和供水时间的协调、水量与水质的协调以及水循环系统与灌区系统之间的协调。同时,应进一步研究变化环境下的灌区自然水循环系统与 “取水—输水—用水—排水—回归”人工水循环过程的二元水循环系统水循环基础理论、演变机理及二者互作机制,探究灌区降水、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中水之间相互循环转化关系,研发变化环境下灌区水资源评价新技术与二元水循环模拟模型,分析基于蒸发总量控制的水资源规划和管理新方法,构建灌区水资源高效利用技术、灌区社会水循环系统模拟与过程优化技术。 2.3加强灌区水资源承载力基础理论与评价新方法研究 当前灌区水资源承载能力的研究过分偏重于实用研究,忽视水资源承载力内涵的系统分析和基础理论的研究。随着人类活动的加强,原有的一元流域天然水循环模式受到严重挑战,人类活动不仅改变了流域降水、蒸发、入渗、产流和汇流特性,而且在原有的天然水循环内产生了人工侧支循环,形成了天然循环与人工循环此消彼长的二元动态水循环过程。具有二元结构的流域水资源演化不仅构成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是生态环境的控制因素,同时也是诸多水问题的共同症结所在,也是水资源承载力研究的一个基石。 2.4 强化灌区水文生态系统调控技术研究 水文生态学的目标是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当前,中国灌区水环境问题十分严峻,应该针对灌区大尺度上降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 1.总汞0.0005 2.总镉0.005 3.总铬0.04

4.六价铬0.02 5.总砷0.02 6.总铅0.025 7.总镍0.025 8.苯并(a)芘0.0000003 9.总铍0.01 10.总银0.02 表2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 11. 悬浮物(SS)4 12.生化需氧量(BOD5)0.5 13.化学需氧量(COD)1 14.总有机碳(TOC)0.49 15.石油类0.1 16.动植物油0.16 17.挥发酚0.08 18.总氰化物0.05 19.硫化物0.125 20.氨氮0.8 21.氟化物0.5 22.甲醛0.125 23.苯胺类0.2 24.硝基苯类0.2 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0.2 26.总铜0.1 27.总锌0.2 28.总锰0.2 29.彩色显影剂(CD-2)0.2 30.总磷0.25

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

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 起草说明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共同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必要性 (一)调整水资源费标准是落实国家关于水资源费标准相关要求的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我区在2015年末(“十二五”末)以前,地表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原则上要达到0.5元/m3以上,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原则上达到2元/m3以上。经测算,现状我区地表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为0.21元/m3,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为0.73元/ m3。按照《通知》要求,我区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需提高1.2倍,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需提高2.74倍。 (二)调整水资源费标准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促—2—

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水资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不可缺少的自然资源,也是生物赖以生存的环境资源,随着水资源危机的加剧和水环境质量不断恶化,水资源短缺已演变成世界倍受关注的资源环境问题之一。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凸出,水生态水环境问题日趋严重。合理调整水资源费有利于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最终实现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三)调整水资源费标准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利用经济杠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的需要。我区处于干旱、半干旱地区,80%地区为生态脆弱区,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十年九旱,人均水资源量为全国平均值的85%,亩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3,属于水资源严重紧缺省份。随着自治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各行业用水量大幅增加,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加剧。全区水资源可利用量为285亿m3,2012年总用水量已达到184亿m3,黄河、辽河、海河流域开发利用程度已达到60%以上;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预测,到2015年缺水量将达到10亿m3。地下水超采严重,目前有35个地下水超采区,年超采量超过5亿m3。全区地下水开发利用率已经达到77%,部分盟市地下水开采量接近可开采量。由于无序开发,局部地区已经出现了持续降落漏斗,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对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和区域生态环境产生了较大影响。同时, —3—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