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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新疆宗教发展演变的历史

正确认识新疆宗教发展演变的历史旗帜鲜明地制止和打击非法宗教活动一、新疆宗教的起源、发展与演变

丝绸之路不仅是东西方重要的交通动脉和商道,也是东西方文化交流和传播的主要通道。作为人类文化现象的宗教,很早就沿着丝绸之路开始了由东向西和由西向东的相互传播。作为丝绸之路枢纽的新疆,自然成为东西方许多宗教的传播和汇聚之地。

在外来宗教传入以前,新疆地区流行的主要是原始宗教,一些地方已出现了原始宗教的高级形态——萨满教。大约公元前4世纪左右,外来宗教开始沿着丝绸之路陆续传入新疆。这些外来宗教与新疆本地的原始宗教一起,逐渐形成了多种宗教并存的格局。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统治阶级宗教政策的变化,各个宗教的社会地位也在发生变化,新疆的宗教也随之不断演变。有的宗教因统治阶级的推行兴起了,有的宗教因统治阶级的压制衰落了;原有的一些宗教消亡了,一些新的宗教又传入了。但是,不管各种宗教如何兴衰更替,各种宗教的地位如何变化,新疆多种宗教并存的格局却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

在外来宗教传入以前,新疆的古代居民信仰本地土生土长的原始宗教及由原始宗教发展而成的萨满教。至今新疆的一些少数民族都还程度不同地保留着原始宗教和萨满教的观念及遗俗。

公元前四世纪前后,产生于古代波斯的琐罗亚斯德教即中国所称之祆教(俗称拜火教)经中亚传入新疆。南北朝至隋唐时期,祆教流行于新疆各地,吐鲁番地区尤为盛行。当时的高昌政权专门设置了机构和官员来加强对祆教的管理。新疆一些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历史上曾信仰过祆教。

公元前一世纪前后,产生于印度的佛教经克什米尔传入新疆。不久,佛教就在各地统治者的大力推行下,发展成为新疆的主要宗教。佛教鼎盛时期,在塔里木盆地周缘各绿洲,佛寺林立,僧尼众多,还形成了于阗、疏勒、龟兹(音:秋词)、高昌等著名的佛教中心。新疆佛教在造像、绘画、音乐、舞蹈、寺院和石窟建筑艺术等方面,都达到了很高的水平,留下了大量珍贵的文化遗产,丰富了中国和世界文化艺术宝库。

公元五世纪左右,中国内地盛行的道教随着汉人的不断到来传入新疆。但是传播范围不广,主要盛行于汉人比较集中的吐鲁番、哈密等地。直到清代,道教才传播到全疆各地。

公元六世纪前后,摩尼教由波斯经中亚传入新疆。九世纪中叶,以摩尼教为国教的回鹘西迁新疆后,促进了摩尼教在新疆的发展。信仰摩尼教的回鹘人在吐鲁番地区建造寺院,开凿洞窟,翻译经典,绘制壁画,弘扬摩尼教教义和文化。在摩尼教传入前后,景教(基督教的早期派别聂斯脱利派)也传入了新疆,但早期传播不够广泛。到元朝(1206年-1368年)时,才因为大量回鹘人接受景教而兴盛起来。

九世纪末十世纪初,伊斯兰教经中亚传入新疆南部地区。十世纪中叶,信仰伊斯兰教的喀喇汗王朝发动了对于阗佛教王国历时四十余年的宗教战争,于十一世纪初灭亡于阗,把伊斯兰教推行到和阗地区。十四世纪中叶起,在察合台汗国(蒙古成吉思汗二子察合台在西域建立的藩属国)的强制推行下,伊斯兰教逐渐成为察合台汗国的蒙古人、维吾尔人、哈萨克人、柯尔克孜人、塔吉克人等信仰的主要宗教。十六世纪初,伊斯兰教最终取代佛教成为新疆的主要宗教。

伊斯兰教成为维吾尔等民族信仰的主要宗教后,原来主要由这些民族信仰的祆教、摩尼教、景教在新疆随之逐渐消失,但佛教、道教仍然存在。从明朝起,藏传佛教还有了重大发展,成为与伊斯兰教并列的新疆两大主要宗教。十七世纪后期,伊斯兰教白山派首领阿帕克和卓借助藏传佛教的力量,消灭了自己的政敌黑山派和卓势力,并灭亡了叶尔羌汗国(蒙古察合台汗后代于1514年-1680年间以今莎车为中心建立的地方政权),足见当时藏传佛教势力之大。大约从十八世纪起,基督教、天主教相继传入新疆,佛教、道教和萨满教也有了较大发展。这些宗教的寺院、教堂遍布天山南北,有些穆斯林甚至改信了基督教等其他宗教。

历史上,新疆的宗教虽然一直在不断演变,但自从外来宗教传入以来所形成的多种宗教并存的格局却一直保持下来。现在新疆主要有伊斯兰教、佛教(包

括藏传佛教)、基督教、天主教、道教等。萨满教在一些民族中仍然有较大影响。概括起来,历史上新疆宗教的演变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原始宗教阶段。这一阶段从新疆出现原始宗教直到外来宗教传入,历时至少数千至数万年。

第二阶段是以佛教为主要宗教的多种宗教并存阶段。构成这一格局的宗教除佛教外,还有原始宗教(包括萨满教)、祆教、道教、摩尼教、景教等。这一格局一直维持到伊斯兰教传入,历时1000多年。

第三阶段是佛教与伊斯兰教并立为主要宗教的多种宗教并存阶段。在这一阶段,伊斯兰教通过对和田的宗教战争,逐渐将佛教势力排挤出南疆地区,形成南疆以伊斯兰教为主要宗教,北疆以佛教为主要宗教的格局。这一阶段的早期各种宗教都比较活跃,后期则发生了较大变化,随着伊斯兰教势力的不断壮大,祆教、景教、摩尼教则日趋衰落。这一格局大致持续了6个多世纪。

第四阶段是以伊斯兰教为主要宗教的多种宗教并存阶段。公元16世纪初,伊斯兰教在东察合台汗国的强制推行下,最终取代佛教成为新疆的主要宗教。由于维吾尔等民族接受了伊斯兰教,原来主要由这些民族所信仰的宗教,如祆教、摩尼教、景教等便逐渐在新疆消失了。佛教、道教主要在汉族中流行。公元17世纪初,卫拉特蒙古人接受藏传佛教后,佛教又在北疆地区兴盛起来。此后,基督教、天主教、东正教也相继传入新疆。新疆的宗教格局演变为以伊斯兰教为主要宗教的多种宗教并存的格局。这一格局一直延续至今。

二、新疆宗教发展演变的特点

(一)、新疆自古以来就是多种宗教并存与传播的地区

早在伊斯兰教传入前,祆教、佛教、道教、摩尼教、景教等多种宗教,就相继沿着丝绸之路传播到新疆,与当地土生土长的原始宗教一起在各地流传。伊斯兰教传入后,新疆不仅继续维持了多种宗教并存的局面,而且又有基督教、天主教等宗教传入。历史上,新疆的宗教虽然一直在不断演变,但自从外来宗教传入以来所形成的多种宗教并存的格局却一直保持下来。

(二)、伊斯兰教从来都不是新疆地区唯一的宗教

从新疆多种宗教并存的历史可以看出,伊斯兰教从来都不是新疆地区唯一的宗教,伊斯兰教在新疆地区的传播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受统治阶级宗教政策的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主要宗教的地位会发生改变,但是从来没有出现过“一教独存”的情况,“一教为主、多教并存”始终是新疆宗教演变的基本格局。

(三)、新疆多种宗教并存格局的形成和演变,是由多民族聚居的特点所决定的

自古以来新疆就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地区,各民族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而且这种信仰也是在不断变化的,如维吾尔族历史上就先后信仰过原始宗教、萨满教、祆教、佛教、摩尼教、景教等多种宗教,最后才信仰了伊斯兰教。民族宗教信仰的不断改变,也是导致新疆多种宗教并存格局的形成及其演变的重要原因。

(四)、新疆宗教在历史发展中起着双重作用

1、宗教对新疆发展的积极作用

宗教包含劝人从善、乐助他人、扶贫济困、不做恶事、淡泊名利等积极因素,如佛教的“人间佛教”、“庄严国土、利乐有情”;道教的“慈爱和同、济世渡人”、“天人合一”;伊斯兰教的“两世吉庆”,天主教、基督教的“荣神益人”等。

2、宗教对新疆发展的消极影响

在新疆,尤其是南疆广大农村发展水平落后,人们把脱贫致富的希望寄托在“胡达”的身上。他们认为种植是共产党带着干的,收获却是“安拉”给的。这种虔诚的宗教意识对南疆维吾尔族农民世界观的影响是很大的。南疆许多地区的农牧民只满足于吃饱穿暖、缺乏进取和承担风险的精神,没有更高的生活要求。长期靠救济过日子,贫困户心安理得等着、争着领救济。在贫困地区流传着这样的话:五十年代领救济,感谢共产党;六十年代领救济,真是救命粮;七十年代领救济,政府该这样;八十年代领救济,开始学撒谎;九十年代领救济,公开叫喊给少了。“反正共产党不让饿死人”在部分贫困地区已成为少数

民族贫困者懒惰和混日子的依据。这种把改变生活命运的一切希望寄托在胡达身上以及满足于低水平的安于现状的思想观念是不利于人们发挥主观能动性,开拓创新,创造美好生活的,对发展民族经济起着制约作用。

(五)、多种宗教并存是新疆宗教历史的基本特点,也是无可辩驳的事实。

但民族分裂主义却不顾历史事实,歪曲和杜撰新疆宗教演变的历史,否认新疆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聚居、多种宗教并存,胡说新疆自古以来就流行伊斯兰教,其目的就是利用宗教进行分裂和暴力恐怖活动,这是新疆的非常突出的特点。近代以来新疆历史上发生的一系列重大的暴乱、骚乱事件都是利用宗教。包括“7?5”事件上街呼喊的口号依然是所谓的“圣战”。成为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所以我们要正确认识新疆宗教的演变历史,肃清“泛伊斯兰主义”和分裂思想在新疆的流毒和影响。我们要清楚地看到,新疆各民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共同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发展做出了贡献,共同维护了祖国统一。新疆的各族人民都是一家人,都是新疆这一方热土的主人,都是祖国大家庭中平等的一员,我们第一个人都有义务和责任,用事实和史实去批驳他们的反动谬论,从根本上摧毁“三股势力”鼓吹“新疆独立”的反动思想理论体系。使“新疆自古以来就是祖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新疆的历史是各族人民共同抵御外侮、共同团结奋斗、共同开发建设的历史”等正确观点在各族干部群众头脑中牢牢生根。

三、认清非法宗教活动的本质及其危害,旗帜鲜明地制止和打击非法宗教活动

(一)、敌对势力和民族分裂主义分子为什么要利用宗教

国际敌对势力和民族分裂主义分子为了达到他们的目的,为什么往往要在宗教问题上做文章,要以宗教作为利用的工具?深究起来,这也是由宗教自身的一些特点决定的。宗教的特点很多,但敌对势力和分裂主义分子主要是抓住宗教的如下几个特点进行加以利用的。

1、神圣性——是指宗教具有的神秘色彩和威严性。在生活中,一种外部力量一旦被超现实化,就带上神圣的意义,人们得神秘感、恐惧感和敬畏之心就

油然而生。宗教信仰的对象——神灵表现为超自然、超人间的力量,这种超自然、超人间的力量是不可感知的,因而具有神秘色彩。其次,宗教信仰的又一显著特征是来世观,由于神灵无处不在,无所不能,人们的今世福祸,荣辱升降,来世或进天堂进地狱,全由这种神秘力量决定,信徒出于对自身命运的关心和忧虑,尤其是对来世的关心,无不对神灵怀有虔敬之心和畏惧感。这样,神灵在信徒的心目中就具有特殊的威严性,信徒不仅对其顶礼膜拜,且绝不允许非信仰者对神灵有丝毫的不恭和亵渎。宗教的神灵性直接造就了信徒的感性和意志的高度圣化,进而表现出特殊的宗教氛围。在非宗教徒看来是奇特的、无法理解的,甚至是装模作样的言行、礼节、禁忌以及思维方式,在宗教徒的实践和体验中却有着无法言传的神圣、庄严和伟大。从外在的服饰、礼仪、禁忌到内在的信仰传递、信仰功能的发挥,全被置于神的旗帜之下,染上了超凡圣人的色彩。在此特殊的宗教氛围中,一个誓言可以约束信徒的终身行为,一件圣物可以叫信徒自毁肢体以示敬畏,一定的服饰和特殊的仪式可以让信徒的身心得到极大的满足,神的召唤可以叫信徒赴汤蹈火而毫无畏惧。

2、盲目性——由于宗教信仰的对象是现实世界的一种虚幻的颠倒的超人间形式的反映,永远不能被人所感知,更无法为实践所证实,因此,人们队这种对象的服从、信仰与崇拜,完全是盲目的,这就使宗教信仰与其他信仰如政治信仰和科学信仰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宗教信仰的盲目性极易导致一些非生理性的行为。

3、敏感性和狂热性——任何一种信仰对信仰者来说都是不可亵渎的,宗教信仰更是如此,它是信徒精神世界最敏感的地带,他们的情绪和感情极易从这个方面激发出来。由于宗教信仰具有突出的非理性色彩,因此,一旦信徒的宗教感情被激发出来之后,就很容易走向狂热,尤其是当众多的信徒聚集在一起的时候,这种狂热极易导致群体的非理性行为。

4、民族性——对于历史上几乎是全民信教的民族来说,宗教教义与宗教礼仪已渗透到这些民族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由于世代相袭,广大群众对祖辈信奉的宗教有着朴素的宗教感情,宗教信仰与宗教感情已转化为该民族的一种共

同的心理素质,单个宗教信徒的个人感情往往受群体心理的支配。在这里,由于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相互交织,对广大信教群众来说,对于他们所信仰的宗教的态度,往往被视为是对这些民族本身的态度。

5、排他性——各种宗教,尤其是世界宗教无不宣称,它们所信奉的神灵都是无处不在的、全知全能、全美全善的,在宇宙具有唯一的至尊至上性,这就使这种神灵具有强烈的排它性,这种排它性使信徒的宗教感情呈现出强烈的排斥异己的色彩,也是把信徒的宗教感情引向狂热的重要诱因。另外,宗教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唯心主义和信仰主义,它与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基础——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对立的。民族分裂主义分子正是抓住了这一点,竭力夸大宗教与科学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的对立,夸大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差异,大肆散布共产党是无神论者,要消灭宗教,叫嚣要捍卫自己的信仰,必须“以宗教压倒马列主义”,推翻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权,建立“伊斯兰共和国”。

6、信仰性——宗教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思想信仰,是人们精神世界的问题。而精神世界的东西,人们相信或否定什么是不能用行政、暴力手段予以强加或予以取缔的。加之,宗教的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所以,马克思主义主张实行比资产阶级更加彻底的宗教信仰自由。据此,无产阶级政党制订了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通过国家宪法肯定下来。敌对分子正是利用我们尊重和保护信仰自由的法律和政策,大肆进行种种反革命活动,以合法掩盖非法。

此外,在新疆,尤其是南疆的一些地区,由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群众的文化层次普遍不高;在那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日出而作日入而息”的生活方式未从根本上改变;加之交通不便、信息不畅,族际交往有限,人际交往狭小,人们被封闭在狭小的社区圈内。这一切,使宗教的传统性、神秘性、盲目性(迷信和非理性色彩)、保守性、不宽容性和排它性都较为突出,宗教氛围较为浓厚,人们的宗教感情极易被激发出来。

由于宗教的上述特点,加之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划不清正常的宗教活动与

非法宗教活动的界限,而从事分裂和破坏活动的人常常是故意混淆这种界限,他们利用广大群众朴素的宗教感情,通过大搞非法宗教活动,激发群众的宗教感情和民族情绪,煽动宗教狂热和民族仇恨,最终达到反党反社会主义、分裂祖国、颠覆人民政权的目的。由于宗教具有被敌对势力和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利用的某些特点,可以肯定,他们今后不仅不会放弃,而且会加紧利用宗教,对此,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二)、认清非法宗教活动的本质及其危害,旗帜鲜明地制止和打击非法宗教活动

1、非法宗教活动的本质及其表现

对“非法宗教活动”的界定是一件科学性和政策性很强而又必须做的事。正确界定非法宗教活动,有利于保护正常宗教活动,制止违法、非法宗教活动;有利于揭露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分裂活动、恐怖活动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

宗教活动是宗教信徒为表达自己的宗教信仰、宗教感情,独自或集体进行的一种较为固定或有规律的仪式或习俗行为。诸如:拜佛、诵经、烧香、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封斋、过宗教节日、终傅、追思等等。那么是不是说不管在什么条件、什么情况下进行上述活动都是合法的、正常的宗教活动呢?当然不是。宗教活动是一种社会公共事务,属于国家管理的范围。为了保障宗教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国家除在相关法律中有所规定外,还专门制定了有关宗教方面的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对宗教活动进行规范。只有那些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宗教活动才是合法的、受保护的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是指不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宗教活动。这也是它与合法宗教活动的区别所在。非法宗教活动,是泛指一切违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及自治区有关法规、条例和政策的种种宗教活动。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非法宗教活动有二个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一是宗教活动,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主要表现有:(26)

以宗教为由影响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预行政、司法、计划生育政策和遗产分配,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或变相强迫他人信教、封斋、礼拜;或以斋戒为借口干涉群众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强迫妇女进寺礼拜和戴面纱。

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

伊斯兰教倡导着装得体、举止文明,充分展现妇女的美和青年人的活力。由未经爱国宗教团体聘任、无宗教教职资格证书的人员组织、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

未经批准,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有组织的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人员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地方讲经布道、聚众进行宗教活动。

礼拜应当到法律许可的地方去做

未经批准,擅自从外地搬请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邀请内地宗教教职人员来我区进行宗教活动。

自封传道人,随意发展教徒。擅自祝圣神职人员。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的祝圣。

非法开办教经班(点),修道班、神学班,未经批准私带学经人员。

未经批准,在各级各类学校和非学历机构开设宗教课程或进行其他宗教活动。

强迫、唆使、纵容、放任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礼拜、学经、封斋。

未成年人为什么不能信教?

为什么要推行双语教育

给未领结婚证者以念“尼卡”等宗教仪式结婚,未依法办理离婚手续而以念“三个塔拉克”就离婚等方式干预婚姻。

恢复或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搞“教主”继承,放口唤,派阿訇,收宗教课税。

在宗教活动场所架设高音喇叭进行宗教活动。

利用参加婚礼、葬礼、家庭聚会,以及“麦西来甫”等机会,进行“太比

力克”等讲经布道活动。

以“阿拉力”和“哈拉木”为名宣扬、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干扰正常的宗教活动。

内地非法宗教组织以派遣人员、培训骨干和提供资金等方式,拉拢我区信教人员,培养地下势力,建立非法宗教组织。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活佛转世”,以及跨地区进行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

蓄意挑拨不同宗教、不同教派之间或同一教派内的纷争、制造混乱。

未经批准,擅自编辑、翻译、出版、印刷、复制、制作、发行、销售和传播宗教类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

未经批准,利用数字出版和互联网、手机、移动存储介质等媒体宣扬、传播宗教。

非法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收听、收看、传播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

擅自组织、参加非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的赴国外朝觐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抵制零散朝靓

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国(境)外组织或个人宗教性捐赠。接受境内非法宗教组织宗教性捐赠。

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国(境)外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擅自与国(境)外宗教组织联系进行宗教活动和交往等。参加境内非法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等。

境外组织和个人以经商、旅游、讲学、留学、文化交流以及给受灾地区捐款、捐资助学、扶贫帮困、防病治病等为名,进行宗教传教活动。

未经登记和批准,私设活动点。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修建其他建筑变相用以宗教活动。以出资修建为由把持操纵寺院。

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这些非法宗教活动干扰了正常的宗教活动,对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我区社会政治稳定带来了严重危害。近年来,非法宗教活动已经成为民族分裂主义分子直接利用的一个重要阵地。事实告诉我们,哪里非法宗教活动猖獗,哪里

就不得安宁。中央把非法宗教活动最为影响我区稳定的主要危害之一明确提出来,这是非常正确和很有针对性的。

2、旗帜鲜明地制止和打击非法宗教活动

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宗教活动场所是履行正常宗教活动的地方,不得搞违法、破坏活动。当前的任务是要对我区现有的宗教场所进行一次普遍的等记,建立档案,并对一些重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一整顿。凡在宗教活动场所主持仪式和讲经的,都必须是经过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爱国宗教人士。对态度暧昧甚至坚持民族分裂主义立场的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应及时稳妥地调整撤换,使宗教活动场所的领导权真正掌握在爱国宗教人士手中。

必须划清正常的宗教活动与非法的宗教活动的界限。党和政府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了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宪法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所为正常的宗教活动,是指信教群众按照各教的教义、教规和习惯,在宗教活动场所及在自己家里进行的拜佛、诵经、烧香、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封斋、终傅、追思、以及过宗教节日等活动。这些活动都应由各宗教的宗教组织和信教群众自己来办理,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允许任何人加以干涉。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党在宗教问题上的基本政策,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必须全面正确地、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这一政策,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要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必须理直气壮地保护正常的合法的宗教活动。只有真正保护了合法的宗教活动,保障了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才能有效地制止和打击非法宗教活动。决不能因为非法宗教活动猖獗,就对正常宗教活动也横加干涉、制止,这是十分错误和有害的。

必须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当前,宗教方面的问题大量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又存在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交织在一起的情况。处理这类问题,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要把宗教问题与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区分开来。一方面要坚决地同分裂主义势力作斗争,对西方敌对势

力和境外民族分裂主义势力的渗透、颠覆、分裂和破坏活动,要坚决抵制和打击;对利用宗教在境内建立反革命集团,公开进行分裂主义的宣传煽动,制造有组织的骚乱事件和武装暴乱事件等犯罪活动,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另一方面,又要尊重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对于那些出于宗教感情等原因进行的一般性的违法行为,要立足于教育,切忌把他们当作敌我矛盾来处理。

在今天,国际敌对势力正在加紧利用宗教对我实施“西化”“分化”的图谋,境内外民族分裂主义势力更是肆无忌惮地通过大搞违法宗教活动达到分裂祖国和颠覆人民政权的目的,我们必须从反渗透、反分裂、反颠覆的高度去充分认识非法宗教活动的严重危害及制止、打击非法宗教活动,做好宗教工作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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