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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

【标题】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英)

【文号】 粤劳社发(2009)8号

【颁布日期】20090201

【颁布单位】广东省劳动厅

【时效性】 有效

【正文】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第四条 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省直属企业、部队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已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应将批复文件报送企业登记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见附件一),写明岗位(工种)的职能、特点和申请理由。

(二)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章制度。实施方案及规章制度需向本单位职工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并提交公示反馈意见。

(三)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名册及职工签名表(见附件二)。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五)实行期满需再次申请的企业,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施情况。

(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实际需要,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一)申请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

(二)申请实行以季、半年或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报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实地核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工作时间、考勤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工资分配制度及支付情况;

(二)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人员工作岗位和工时安排等情况;

(三)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意见。

企业和劳动者应当对审查工作予以配合,据实提供材料。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决定。如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时间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从补齐之日起计算。

批准决定中应当包含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名称、实行时间、综合计算工时计算周期、执行中的注意事项,并可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对劳动者日或周工作时限作出具体规定。每次批准实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九条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决定在单位内公示,明确实行的工种及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不得混岗混员、擅自扩大实行范围。

企业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其他考核标准,合理安排劳动者休息。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应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计发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登记存档制度。登记存档内容应包括实行人员、岗位、实行时间、综合计算工时计算周期、综合计算工时考勤记录,并应经劳动者签名确认。档案应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一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监督检查,建立企业执行工时情况定期检查和信息公布制度,并将企业执行工时制度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监督机制。对于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开始施行。已批准实行但没有规定实行期限的企业,应在本办法发出之日起60日内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附件: 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doc

附件: 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签名表.doc

(Since the English translation has not been vetted by PPD, it should only be used as reference and with car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Department of Guangdong Province on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Concerning Enterprises Implementing Flexible System for Working Hour and the System for Comprehensive Calculation of Working hours

Yue Lao She Fa [2009] No. 8

February 1, 2009

Article 1 With a view to Strengthe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n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flexible system for working hours and the system for comprehensive calculation of working hours and safeguarding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orkers, these Measure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bor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easures of the Former Ministry of Labor on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the Flexible System for Working Hours and the System for Comprehensive Calculation of Working Hours of Enterprises (Lao Bu Fa [1994] No.503) and relevant regulations of the State.

Article 2 Where the standard working hour system cannot be applied to some posts of an enterprise due to the production characteristics or work nature, the flexible system for working hours or the system for comprehensive calculation of working hours may be implemented after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approves the application filed by the enterprise.

The state organs, public institutions, social organizations, individu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non-government non-enterprise units and the workers who establish labor relationship with them shall implement in accordance with these Measures.

Article 3 Flexible system for working hours is the working hour system for the employees whose working hours can not be measured by standard working hour system or who need to work flexibly

due to the production characteristics, special requirements of work or work responsibilities.

The system for comprehensive calculation of working hours is a working hour system for the employees who need to work continually because whose work are restricted by seasons or natural conditions due to the special nature of work and who adopt week, month, quarter, year, etc. as the cycle for comprehensive calculation of working hours.

Article 4 To implement flexible system for working hours or the system for comprehensive calculation of working hours, an enterprise shall submit an application to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above the county level of the place where the business license of the enterprise as a legal person is registered for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Enterprises directly under the provincial government and army enterprises shall submit to the provincial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for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upon the verification of competent authorities. The branches of central enterprises in Guangdong Province shall implement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State and Guangdong Province and where such matter has been approved by 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the branches shall report and submit the approval documents to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above the county level where the enterprise is registered for record.

Article 5 To apply for implementing flexible system for working hours or the system for comprehensive calculation of working hours, an enterprise shall submit the following materials: (1) Application of an enterprise for implementing flexible system for working hours or the system for comprehensive calculation of working hours (Attachment I), which shall specify function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post (type of work) and reasons for application.

(2) Application letter, implementation plan, and rules and regulations on working hour administration and wage payment of an enterprise for implementing flexible system for working hours or the system for comprehensive calculation of working hours. The implementation plan and rules and regulations shall be made public to the employees of the enterprise for at least 5 working days and the feedback opinion from the publicity shall be submitted.

(3) Roster of employees in respect whom the enterprise applies for implementing flexible system for working hours or the system for comprehensive calculation of working hours and signature form of such employees (Attachment II).

(4) Duplicate of business license of enterprise as a legal person and the copy thereof.

(5) Written report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ervious period where the enterprise makes a new application upon the expiration of the previous implementation period.

(6) Other materials as provided for by laws, regulations and rules.

Article 6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shall examine the

application materials submitted by the enterprise. It may appoint more than two working personnel to conduct spot inspection of the enterprise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e spot inspection shall be conducted under any of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1) The employees in respect of whom the implementation of flexible system for working hours or the system for comprehensive calculation of working hours is applied account for 50% of the total employees of the enterprise;

(2) The enterprise applies for implementing the system for comprehensive calculation of working hours by the calculation cycle of quarter, half a year or year.

Article 7 The contents of spot inspection of enterprises that apply for flexible system for working hours or the system for comprehensive calculation of working hours conducted by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shall include:

(1) Production and business characteristics of the enterprise, working hours, attendance management system and the implementation thereof, wage distribution system and the payment of wage;

(2) Working posts and working hour arrangement as well as other relevant information of employees in respect of whom the implementation of flexible system for working hours or the system for comprehensive calculation of working hours is applied;

(3) The opinion of the trade union or employee representative of the enterprise.

The enterprise and the employees shall cooperate in the inspection work and truthfully provide materials.

Article 8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shall make decision on whether to approve the implementation of flexible system for working hours or the system for comprehensive calculation of working hours within 20 working days after receiving the application. If the time limit needs to be extended due to special circumstances, it may be

extended for 10 working days upon the approval of the director of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If the application materials are not complete, the time limit shall count from the date when all the materials are completed.

The approval decision shall include the post names of the enterprise that adopt flexible system for working hours or the system for comprehensive calculation of working hours, implementation time, the calculation cycle for comprehensive calculation of working hours, matters that need attention in implementation and also may make specific stipulation on the daily or weekly working hour limits of employees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different posts. The implementation period of each approval shall usually be one year and shall not exceed two years at the longest.

Article 9 The enterprise that is approved to implement flexible system for working hours or the system for comprehensive calculation of working hours shall publicly announce the approval decis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in the unit to specify the type of work and employees that adopt such system, and shall not make employees take up different posts so as to expand the implementation scope without authorization.

The enterprise shall reasonably determine the labor quota and other assessment standards of employees according to standard working hour system and reasonable arrange for the employees to rest. With regard to the employees that adopt the system for comprehensive calculation of working hours, the wage for overtime or extended working hours shall be calculated and paid according to Regul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 on the Payment of Wages and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State.

Article 10 The enterprise shall establish registration and filing system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flexible system for working hours or the system for comprehensive calculation of working hours. The contents of registration and filing shall include persons that implement such system, posts, implementation time, calculation cycle for comprehensive calculation of working hours, attendance record for comprehensive calculation of working hours, and such contents shall be signed and confirmed by employees. The file shall be kept for at least two years.

Article 11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of each level shall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and examination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flexible system for working hours or the system for comprehensive calculation of working hours by the enterprise, establish the system for regular examination and information release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working hour system by the enterprise, and include the implementation of working hour system by the enterprise into the corporate credit supervision mechanism. The employers that violate the provisions on working hours and rests & vacations shall be punished strictly according to Regulation on Labor Security Supervision.

Article 12 These Measures shall come into force as of March 1, 2009. The enterprise whose implementation has been approved but in respect of which the implementation period is not specified shall handle application procedure anew within 60 days from the promulgation of these Measures.

Attachment:

1. Application of an enterprise for implementing flexible system for working hours or the system for comprehensive calculation of working hours, this attachment is omitted

2. Signature form of employees that implement flexible system for working hours or the system for comprehensive calculation of working hours, this attachment is omitted

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申请书明书

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申请书明书 Application for comprehensive calculation of working hours an d irregular working hours

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申请书明书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_________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我公司为房屋建筑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主要从事房屋 建筑施工。因施工具有延续性、季节性及任务不均衡性等特点,部分工种(岗位)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具体申报如下: 一、保安,由于维护公司办公区、员工生活区、各项目 部及施工现场安全需要以及工作任务具有临时不确定性的特点,需24小时连续值勤,主要采取三班倒工作方式,休息方式为 轮休制。 二、仓库及材料保管员需根据项目施工现场需要担负看 管和临时调配物资,由于施工的季节性和任务不均衡性,故申

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年度为结算周期,采用周六、周日倒休、轮休、或施工淡季放假休息方式休息。 三、电工负责整个公司办公区、生活区及项目部电力系统的布线及维护,由于任务往往具有临时性特点,故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取周六、周日轮休方式休息。 四、电焊工、壮工、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工作内容跟工作任务紧密相关,任务紧急时需连续不断的赶工。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故申请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任务紧急时连续工作,施工淡季时放假休息或轮休制。 五、后勤工人,他们的工作任务主要是对项目施工现场及公司所有员工服务,由于公司规模大,到施工旺季时为保障后勤工作他们无法按正常标准时间工作,故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取轮休、周六、周日倒休及淡季放假休息方式休息。 六、防水工、水暖工及维修工,由于我公司项目多、工程量大,需要进行工地及在施工程项目的工作及维护,受工作任务不均衡性影响,工作时间具有不固定性,因此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取倒休和淡季放假的方式休息。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时间的规定 用工单位实行综合工时制,应当按照(劳动部[1997]271号)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若甲企业经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40时/周×12周/季=480时/季)。若乙职工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480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甲企业这样做是否合法且不存在着延长工作时间问题,该季各月的工资及加班费(若认定为延长工作时间的话)应如何计发? ▲某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508小时/季。)该企业因生产任务需要,经商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508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该企业这样做应合法且没有延长工作时间。对于这种打破常规的工作时间安排,一定要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并且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工时计算方法应为: 1、工作日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7天/年(法定休假日)=254天/年 季工作日:254天/年÷4季=63.5天 月工作日:254天/年÷12月=21.16天 2、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十三条中“某综合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是指日(或周)平均工作时间超过,还是指某一具体日(或周)实际工作时间超过?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流程图

- 1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流程图 一次性告知 不符合法定形式 告知 告知 窗口受理 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出具《一次性告知单》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出具《收件通知单》 依法不需要审批或 不在本部门职权范围 不予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 不符合法定形式 审查(含现场踏勘) 决定、签批 审批科人员 审批股长 申请者 通过 承诺时限: 9 个工 作 日 出具 《补件 通 知单》 出具《 退件通 知 单》 补件处理 材料需补齐、补正 退件处理 经审查,不符合批准条件 作出行政决定 办文 窗口办结 申请者 告知

- 2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审批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申请)运行流程图 一次性告知 不符合法定形式 告知 告知 告知 窗口受理 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出具《一次性告知单》 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出具《收件通知单》 窗口办结 依法不需要审批或 不在本部门职权范围 不予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 不符合法定形式 审查(含现场踏勘) 决定、签批 责任主体: 专家评估小组 申请者 责任主体: 县人社局 行政审批股长 申请者 通过 作出行政决定 办文、制证 承 诺 时限 : 10 个工 作 日 出 具《补 件通 知 单》 出具《退件通 知单》 补件处理 材料需补齐、 补正 退件 处理 经审查,不符合批准条件

- 3 - (2)劳务派遣业务审批(延续申请)运行流程图 一次性告知 不符合法定形式 告知 告知 告知 窗口受理 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出具《一次性告知单》 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出具《收件通知单》 窗口办结 依法不需要审批或 不在本部门职权范围 不予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 不符合法定形式 审查(含现场踏勘) 决定、签批 责任主体: 专家评估小组 申请者 责任主体: 县人社局 行政审批股长 申请者 通过 作出行政决定 办文、制证 承 诺 时限 : 5 个 工 作 日 出 具《补 件通 知 单》 出具《退件通 知 单》 补件处理 材料需补齐、 补正 退件处理 经审查,不符合批准条件

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

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我公司(XXXX 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是一家专业生产木器家具漆、木器装修漆、内外墙涂料、氟碳漆和塑胶漆等工业涂料的生产、研发和销售于一体的综合性化工企业,共有职工XXX 人。因部分岗位工作性质的特殊性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经与公司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全体职工协商一致(协商证明文件附后),特申请对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岗位中没有使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不存在有毒有害的岗位生产环境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对于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公司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其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我公司拟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有:中高层管理人员 9 人,业务员20 人,司机 2 人。申请理由是:中高层管理人员实行管理责任制,弹性上、下班,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业务人员负责中国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客户开发及客户维护工作,业务人员需常驻外地出差,不需要定时上下班,工作过程的自主性、独立性、灵活性强,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大等特点,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来衡量具体的工作时间;司机因其工作特性,出车任务不固定,出车时间不确定,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其工作时间,特对上述岗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人员,根据生产特点、工作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采取轮休、调休等方式灵活安排休息时间。申

请实施期限:2010 年 11 月 10 日至 2011 年 11 月 10 日望贵局批准! XXXX 有限公司二 0 一 0 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我公司大部分岗位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但是根据公司管理过程中的运作特点,其中司机、中高层管理人员、销售部区域经理难以按照此规定执行。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机 1、原因及人数:司机的主要工作职责就是服从上级领导的安排,车辆日常维修保养,做好出车前的准备工作,确保安全驾驶,接送公司的外来访客户、接送公司管理人员出差、办事等工作。因其工作特性,出车任务不固定,出车时间不确定,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其工作情况,申请人数共计 2 人。 2、考勤方面:司机的工作时间平均在 8 小时左右,特殊情况因要接送客户、公司管理层出远差的,时间会有所延长,最长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14 小时。但是在忙闲不均,在没有客人接送、出差任务的情况下,公司允许司机调休。 3、工资支付:司机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职务津贴其他,月平均工资在 XXXX 元以上,每月支付。 二、中高层管理人员:指主管级、经理级 1、原因及人数:中高层管理人员实行管理责任制,管理人员比一般员工要承受更多的责任,所以,管理人员的工作时间难以界定于8 小时之内。且这部分岗位人员按照季度或年度考核衡量其工作业绩,对工作时间有一定的自主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模版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我公司工时制度,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依法保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保证生产任务完成,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用人单位情况说明 (一)基本情况 1.用人单位注册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2.用人单位规模:(注册资本)伍佰万。 3.经营范围: 浴室柜、洁具、灯具制造、货物进出口。 (二)用工情况 (1)本公司从业人员总数 498 人,其中签订劳动合同人数 498 人、缴纳社会保险人数 498 人。 (2)本公司已依法实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或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 (3)本公司已依法健立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浙江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4)本公司已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 (5)本公司已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保护的规定。 (6)本单位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A 。 A.无属于劳务派遣用工。

B.有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已征得(劳务派遣单位名称)同意。 二、实施理由 本单位系卫浴行业卫浴柜、盆、镜研发、制造、销售于一体的制造型家居建材类企业,产品主要销往欧美。部分岗位工种因工作性质特殊存在以下情形,并且符合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必备条件。 □需连续作业; □淡旺季明显; □因外销订单不稳定导致生产任务不均衡; □需集中休息。 三、适用对象和工时综合计算周期 对下列岗位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适用工种岗位: 生产一线岗位,工种:生产技工、装卸工、按包装工,现有人数 384 人; 生产辅助岗位,工种:机电维修、质检/仓储、现场管理,现有人数 47 人。 其他工作岗位,工种:中高级管理人员、客服、销售业务员、司机与保安,现有人数 67 人。 2.工时综合计算周期 本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计算周期为年。 四、实施期限 申请实行期限为自 2017 年 1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 实施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企业要向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基本情况,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协商确定是否继续申报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

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 ok3w_ads(“s004”); ok3w_ads(“s005”); 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 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我公司(XXXX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是一家专业生产木器家具漆、木器装修漆、内外墙涂料、氟碳漆和塑胶漆等工业涂料的生产、研发和销售于一体的综合性化工企业,共有职工XXX人。 因部分岗位工作性质的特殊性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经与公司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全体职工协商一致(协商证明文件附后),特申请对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岗位中没有使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 不存在有毒有害的岗位,生产环境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对于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公司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其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我公司拟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有:中高层管理人员9 人,业务员20人,司机 2 人。申请理由是:中高层管理人员实行管理责任制,弹性上、下班,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 业务 人员负责中国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客户开发及客户维护工作,业务人员需常驻外地出差,不需要定时上下班,工作过程的自主性、独立性、灵活性强,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大等特点,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来衡量具体的工作时间; 司机因其工作特性,出车任务不固定,出车时间不确定,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其工作时间,特对上述岗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人员,根据生产特点、工作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采取轮休、调休等方式灵活安排休息时间。 申请实施期限:2010 年11月10日至2011年11月10日

望贵局批准? XXXX有限公司 二0 一0 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我公司大部分岗位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但是根据公司管理过程中的运作特点,其中司机、中高层管理人员、销售部区域经理难以按照此规定执行。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机 1、原因及人数: 司机的主要工作职责就是服从上级领导的安排,车辆日常维修保养,做好出车前的准备工作,确保安全驾驶,接送公司的外来访客户、接送公司管理人员出差、办事等工作。因其工作特性,出车任务不固定,出车时间不确定,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其工作情况,申请人数共计 2 人。 2、考勤方面:司机的工作时间平均在8 小时左右,特殊情况因要接送客户、公司管理层出远差的,时间会有所延长,最长日工作时间不超过14 小时。但是在忙闲不均,在没有客人接送、出差任务的情况下,公司允许司机调休。 3、工资支付:司机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职务津贴+其他,月平均工资在XXXX 元以上,每月支付。 二、中高层管理人员: 指主管级、经理级 1、原因及人数: 中高层管理人员实行管理责任制,管理人员比一般员工要承受 更多的责任,所以,管理人员的工作时间难以界定于8 小时之内。且这部分岗位人员按照季度或年度考核衡量其工作业绩,对工作时间有一定的自主性,无法按正常上下班制度来执行,申请人数共计9 人。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 制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本单位工时制度,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保证生产任 务完成,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 九条、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审批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单位基本情况说明 (一)基本情况 1、用人单位注册类型:(经济性质)有限公司。 2、用人单位规模:(注册资本) 2000 万。 3、经营范围:化工产品。 (二)用工情况 (1)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52 人,其中签订劳动合同人数52 人、缴纳社会保险人数40 人。 本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1人。 (2)本单位已依法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 同制度(或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 录完整。 (3)本单位已依法健立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河北 省工资支付规定》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4)本单位已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 (5)本单位已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

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保 护的规定。 (6)本单位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们A,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A。 A、无属于劳务派遣用工。 B、有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已征得(劳务派遣单位名称)同意。 二、实施理由 本单位系化工企业(行业描述),基本符合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要求的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必备条件。 部分岗位工种因工作性质特殊存在下列A 情形,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A、需连续作业; B、季节、自然限制行业;C、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 D、工作地点远需集中休息的;E、其他:(岗位职责描述)需要集中工作集中休息; 部分岗位工作因工作性质特殊存在下列K情形,实施不定时工作制。 F、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H、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行年薪制的;I 、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 J、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 K、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 L、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 M、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三、适用范围和综合工时计算周期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最近有一些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打电话咨询企业用工的工时问题,就这个话题和大家聊一聊,以方便更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这几种工时有个更清晰的了解。用人单位能够避免不必要的违法用工风险以及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工时制,而劳动者也可以在了解法律的基础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总的来说,企业用工的工时共三种,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一、1、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 A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B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C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D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律师提醒: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都比较固定,用人单位不得私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安排的话,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2、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 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此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特点: A 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B 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不定时工作制申请书

不定时工作制申请书 尊敬的萝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 为了规范公司的工时制度,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保证生产经营任务的完成,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8号)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公司的信息:公司名称:广州****电子有限公司公司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0年00月00日公司地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源大道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电子材料、电子元器件、电子设备;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目前人数:***人其中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人、缴纳社会保险人数***人,没有劳务派遣员工;已依法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已 依法建立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已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已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 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员工保护的 规定。 二、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申请理由: 因生产经营特点、工作性质特殊、工作职责范围的关系,有部份人员的工作 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其工作、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进行工作,经

与岗位员工协商一致特向贵局申请“不定时工作制”。 广州****电子有限公司 20**年12月22日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修订版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 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最近有一些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打电话咨询企业用工的工时问题,就这个话题和大家聊一聊,以方便更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这几种工时有个更清晰的了解。用人单位能够避免不必要的违法用工风险以及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工时制,而劳动者也可以在了解法律的基础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总的来说,企业用工的工时共三种,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一、1、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 A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B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C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D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律师提醒: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都比较固定,用人单位不得私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 用人单位强行安排的话,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2、综合计算工时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 方案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本单位工时制度,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保证生产任务完成,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单位基本情况说明 (一)基本情况 1、用人单位注册类型:(经济性质)有限公司。 2、用人单位规模:(注册资本)2000万。 3、经营范围:化工产品。 (二)用工情况 (1)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52人,其中签订劳动合同人数52人、缴纳社会保险人数40人。 本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1人。 (2)本单位已依法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或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 (3)本单位已依法健立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4)本单位已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

(5)本单位已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保护的规定。 (6)本单位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们A,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A。 A、无属于劳务派遣用工。 B、有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已征得(劳务派遣单位名称)同意。 二、实施理由 本单位系化工企业(行业描述),基本符合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的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必备条件。 部分岗位工种因工作性质特殊存在下列A情形,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A、需连续作业;B、季节、自然限制行业;C、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D、工作地点远需集中休息的;E、其他:(岗位职责描述)需要集中工作集中休息; 部分岗位工作因工作性质特殊存在下列K情形,实施不定时工作制。F、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H、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行年薪制的;I、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J、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K、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L、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M、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2006年05月17日 一、内容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岗位,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依据 《劳动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1994年12月14日印发)。 三、条件 (一)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省直属、部队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省直属、部队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四、需提交资料 (一)盖单位公章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申请岗位的详细说明,包括该岗位工作内容、岗位职责、考核方式等; 2.申请岗位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理由,以及是否符合审批办法中列举的岗位;

3.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 (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具体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企业是以周、月、季还是年为周期进行综合计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和休息制度(包括企业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具体集中工作时段和工作时间安排、具体集中休息的时段和安排等),如何进行考勤记录,如何计算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工资,如何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结束后计算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等。 (2)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制度、工作和休息时间安排办法、考核办法等; 4.再次申请的企业(即曾获准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除以上材料,还应提供:上期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综合情况报告,包括具体工作和休息安排情况、考勤制度执行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等; 5.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的决议或工会意见。 (二)盖有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查验原件); (三)《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一式二份。 五、办事程序 (一)申请。企业将申请报告、《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及有关材料送劳动保障部门(有上级主管单位或集团公司的,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单位或集团公司审核后报劳动保障部门); (二)审批。劳动保障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对单位岗位的职能及申请理由等存在疑问的,可要求单位再提供详细说明,或到单位实地考察该岗位的工作情况; (三)批复。同意单位某特殊岗位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函复单位。 六、办理时限 受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七、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办事地址及咨询、监督电话 广州市教育路88号,邮政编码:510030 咨询电话:83352352、83191170,监督电话:83192865

不定时工作制申请

篇一:不定时工作制申请报告 不定时工作制申请报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 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针织毛衣、针织成衣,共有职工800人。因部分岗位工作性质的特殊性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经与相关岗位职工协商一致,特申请对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岗位中没有使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不存在有毒有害的岗位,生产环境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对于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公司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其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 我公司拟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有:高级管理人员3人(其中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2人),业务员5人。申请理由是: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管理责任制,弹性上、下班,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业务员负责日常的揽货业务及拜访客户等,工作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来衡量具体的工作时间,特对上述岗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人员,根据生产特点、工作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采取轮休、调休等方式灵活安排休息时间,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按《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特此申请。 xxxx有限公司(公章) xx年xx月xx日篇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报告及实施方案 不定时工作制申请报告及实施方案 尊敬的萝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 为了规范公司的工时制度,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保证生产经营任务的完成,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8号)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公司的信息: 公司名称:广州xxxx电子有限公司公司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0年00月00日 公司地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源大道 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电子材料、电子元器件、电子设备;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目前人数:77人 其中签订劳动合同人数77人、缴纳社会保险人数77人,没有劳务派遣员工;已依法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已依法建立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已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已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员工保护的规定。二、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申请理由: 因生产经营特点、工作性质特殊、工作职责范围的关系,有部份人员的工作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其工作、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进行工作,经与岗位员工协商一致特向贵局申请“不定时工作制”;以下是申请岗位名称和职能员工人数(不定时工作制): 三、具体实施办法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在确保员工身体健康前提下,在依法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实际,依法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具体办法如下:(一)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的安排 (1)我公司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律,采用标准工时制:20.83天/月;此次申请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以半年为一周期,每月每位员工平均加班不超过36小时或半年内总加班不超过216小时,全年总加班小时不超过432小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报告(表样)

申请报告 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从事等业务,目前共有职工200人,公司地址为。 一、按标准工时执行工时制度无法满足生产订单需求,为增加市场竞争能力,确保公司正常运行,特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主要涉及以下岗位和人员: 1、工人共160人(生产操作、质检、生产辅助、仓储)。 2、行政人员共40人(财务、业务、设备主管、品管、生产管理、仓管)。 二、工作时间与休假安排: 1、此次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年为一周期。采用标准工时制:20.83天/月,年总工作时间2004小时;每月每位员工平均加班不超过36小时或全年总加班小时不超过432小时。 2、员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进行计算工资。 3、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员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员工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4、我公司对于申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将严格执行考勤登记制度。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按照员工本人工资150%支付工资;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于员工本人工资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员工本人工资300%支付加班工资。 5、企业依法与劳动者终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将以终止或提前解除时间作为结算周期进行结算,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6、申请实行期限:2017.3.1-2018.3.1,期限一年。 三、针对公司准备申请特殊工时制,公司在2017年2月15日进行了公示,并于2017年2月15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

申请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程序上海

一、事项: 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审批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 3、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16号) 4、《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沪劳保福发[2006]40号) 三、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它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值班驾驶员等; 4、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装生产及宾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 4、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 5、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四、管辖: 1、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2、企业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包括同时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3、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申请。 五、申请材料:

综合计算工时制劳动合同

编号: 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该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为。 (二)试用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部门为,岗位(管理技术岗位或生产操作岗位)为,职务(或工种)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 (三)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四)甲方在合同期内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派乙方到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单位工作的,应协商一致并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1.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为周期,总工时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不定时工作制申请报告实施方案

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司成立于年月日,是一家XXXXX的工企业,共有职工XXX人。 因部分岗位工作性质的特殊性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经与公司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全体职工协商一致(协商证明文件附后),特申请对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岗位中没有使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不存在有毒有害的岗位,生产环境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对于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公司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其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我公司拟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有:中高层管理人员9人,业务员20人,司机2人。申请理由是:中高层管理人员实行管理责任制,弹性上、下班,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业务人员负责域管辖范围内的客户开发及客户维护工作,业务人员需常驻外地出差,不需要定时上下班,工作过程的自主性、独立性、灵活性强,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大等特点,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来衡量具体的工作时间;司机因其工作特性,出车任务不固定,出车时间不确定,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其工作时间,特对上述岗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人员,根据生产特点、工作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采取轮休、调休等方式灵活安排休息时间。 申请实施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望贵局批准! XXXX有限公司 年月日

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我公司大部分岗位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但是根据公司管理过程中的运作特点,其中司机、中高层管理人员、销售部区域经理难以按照此规定执行。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机 1、原因及人数:司机的主要工作职责就是服从上级领导的安排,车辆日常维修保养,做好出车前的准备工作,确保安全驾驶,接送公司的外来访客户、接送公司管理人员出差、办事等工作。因其工作特性,出车任务不固定,出车时间不确定,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其工作情况,申请人数共计2人。 2、考勤方面:司机的工作时间平均在8小时左右,特殊情况因要接送客户、公司管理层出远差的,时间会有所延长,最长日工作时间不超过14小时。但是在忙闲不均,在没有客人接送、出差任务的情况下,公司允许司机调休。 3、工资支付:司机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职务津贴+其他,月平均工资在XXXX元以上,每月支付。 二、中高层管理人员:指主管级、经理级 1、原因及人数:中高层管理人员实行管理责任制,管理人员比一般员工要承受更多的责任,所以,管理人员的工作时间难以界定于8小时之内。且这部分岗位人员按照季度或年度考核衡量其工作业绩,对工作时间有一定的自主性,无法按正常上下班制度来执行,申请人数共计9人。 2、考勤方面:公司原则上不提倡管理人员加班,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对管理人员实行的也是弹性工作时间,对于有时因工作任务未完成导致延长工作时间,也可采取调休的方式。最长日工作时间不超过14小时。 3、工资支付:高级管理人员工资结构基本工资+职务津贴+话费补贴+其他,月平均工资在XXXX元以上,每月支付。 三、销售部区域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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